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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制度(2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2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是对组织运营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它涵盖了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行政管理等多个领域。

包括哪些方面

1. 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定位,规定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2.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评估、薪酬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3. 财务管理:制定预算编制、财务报告、审计监督等流程。

4. 资产管理:规定设备购置、使用、维护、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5. 项目管理:设定项目立项、执行、验收的标准和程序。

6. 行政管理:涵盖日常办公、会议管理、文件档案管理等事务。

重要性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提高效率:通过标准化流程,减少工作中的混乱和延误,提升工作效率。

2. 规范行为:明确权责,防止权力滥用,确保公平公正。

3. 防范风险:通过制度约束,预防财务、法律等风险,保障组织稳定运行。

4. 促进发展:为改革和创新提供基础,推动事业单位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方案

1. 制度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全面、具体、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定期评估并更新。

2. 培训落实:对全体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理解和执行到位。

3. 监督执行: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监督制度的执行,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4. 反馈改进:建立反馈机制,收集员工意见,不断优化和完善制度。

5. 文化融合:将制度融入组织文化,使遵守制度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体成员共同参与,通过持续改进,形成良性循环,实现组织的高效、规范运作。只有这样,才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保持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调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完善调动手续,确保工作人员合理、有序流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统筹安排、兼顾全局、科学有序、注重实效”为目标,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从严把握工作调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银江镇、直属事业单位(含区内学校)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第二章调动计划

第四条工作人员调动必须在规定编制、职位(岗位)空缺内进行。

第五条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银江镇、直属事业单位(含区内学校)如有调动需求,需在每季度最末一个月中旬上报下一个季度工作人员调动计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按照单位编制及职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目标拟定工作人员调动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及急难险重工作需求,经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区长和区长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凡在编制范围内同意调出工作人员后,该单位出现的空缺原则上不再补充同类人员。

第三章调动条件

第七条调动条件

(一)直接调动

1.工作积极主动,表现良好。

2.身体健康,能够吃苦耐劳。

3.具有与拟调入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格。

(二)遴选调动

参照公招相关要求进行,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动:

1.特殊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后对工作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5.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

6.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调动程序

第八条调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

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编制及职位、岗位空缺情况、本人调动申请、选调方案、拟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2.拟调人员基本情况、调出单位的意见和鉴定材料、用人单位的意见以及双方单位分管区领导的书面意见。

(二)审核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原则,结合用人单位、调出单位编制使用情况和工作实际情况,核实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补充工作人员,并核查调动人员身份是否符合拟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2.区委编办对用人单位编制及职能职责等进行审核。

3.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征得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区长和区长同意后,向用人单位发放《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调人员审批表》。

4.用人单位填写《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调人员审批表》,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审批

1.区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研究同意后,上报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区长和区长研究审批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2.对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人员实行会商制度,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等部门会商提出意见,上报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区长和区长审批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在办理工作人员调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公开透明,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第十条调动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_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22〕531号)、《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和《酒泉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酒办发〔2022〕 11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塔县县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开支标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务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县级正副职领导

硬席(硬卧、软座、高铁一等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科级正副职领导

及以下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软座、高铁一等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车站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酒泉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出差地

职务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省外

兰州市

省内各市、州

市内各县(市、区)

县级正副职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

450元/

人天

400元/

人天

350元/

人天

200元/

人天

正副科级人员

400元/

人天

350元/

人天

300元/

人天

180元/

人天

一般工作人员

300元/

人天

250元/

人天

200元/

人天

150元/

人天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限额以下合理确定具体住宿费标准。

第十一条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 到敦煌市出差住宿费标准参照酒泉市、嘉峪关市标准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一)到省外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90元;

(二)到省内各市、州(含兰州市,不含酒泉市、嘉峪关市)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70元。

(三)到酒泉市、嘉峪关市及本市各县、市、区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0元。

(四)乡镇、矿山工作人员到县城或县城工作人员到乡镇、矿山出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外就餐的(不含在基层单位就餐),每人每天补助20元;家居县城,本人在乡镇、矿山工作,到县城出差或家居乡镇、矿山,本人在县城工作,到所属乡镇、矿山出差的,一律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一)到省内外各市、州(不含酒泉市、嘉峪关市)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80元;

(二)到酒泉市、嘉峪关市及本市各县、市、区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0元。

(三)乘坐飞机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车票,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包干范围之内;其它市内交通费用,包含在公杂费包干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实行出差人员发放公杂费补助办法后,出差人员不得在单位报销任何市内交通费用和通讯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等,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参加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派的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班,伙食费、公杂费实行定额补助,其中:省内每人每天25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住宿费按学习培训单位收费标准凭据报销,但不得超过差旅费开支的住宿费报销标准上限,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到省外锻炼、挂职、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住宿费限额内凭据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报销。

到本省其他县市锻炼、挂职、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住宿费限额内凭据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报销。

乡镇干部下村工作按实际工作天数(每月补助天数最高不得超过20天),每人每天发放伙食、交通补助费15元(本规定施行后,各乡镇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补助)。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调出单位所在地到调入单位所在地单程距离计算,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每人限500公斤),超过部分自理。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每人限500公斤)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提倡勤俭节约。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 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探亲的往返交通费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车专职驾驶人员出车补助,在本办法确定的伙食补助费限额之内,按实际出车天数,由单位合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金塔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金财政字〔202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新的差旅费办法施行后,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县财政不再另行核拨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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