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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管理制度(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3

外资管理制度

外资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对外资引入、运营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外资的有效利用,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包括哪些方面

1. 外资准入政策:明确外资进入的领域、比例限制及审批流程。

2. 资本金管理:规定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期限、资金来源及监管要求。

3. 经营管理:涉及外资企业的日常运营,如财务、人力资源、市场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4. 法律法规遵从:确保外资企业在当地法律框架下运作,包括税收、环保、劳工权益等。

5. 投资保护:提供外资投资保护机制,如合同保障、争议解决途径等。

6. 利润分配与退出机制:规定外资企业利润的分配方式和撤资条件。

重要性

外资管理制度对于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它:

1. 保障企业合规性:避免因不了解外资政策导致的法律风险。

2. 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通过科学管理,外资能更好地融入企业,提升经营效率。

3. 增强企业竞争力:外资可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企业创新与发展。

4. 促进国际交流:良好的外资管理制度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扩大国际合作。

方案

1. 建立健全外资审批流程:设立专门的外资管理部门,明确审批标准,提高审批效率。

2. 定期更新外资政策:根据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适时调整外资准入政策。

3. 强化法律法规培训:对员工进行外资法规培训,确保全员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4. 设立投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公平、透明的仲裁或调解机制,保障各方权益。

5. 优化外资服务: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外资企业设立和运营过程。

6. 加强与外资伙伴的沟通:定期举行交流会议,了解其需求和建议,不断优化管理制度。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外资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有助于企业充分利用外资,实现可持续发展。

外资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外资管理细则

外资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简称,大家是否了解呢还不了解的朋友可以阅读这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

第 301 号

(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事宜,但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八)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十一)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十三)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出资方式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

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八条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用地及其费用

第三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排。

第三十四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土地证书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 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 外资企业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应当缴付土地开发费。

前款所指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单位一次性计收或者分年计收。

第三十八条 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三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的计收标准,依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第四十一条 外资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其他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购买与销售

第四十二条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统称“物资”)。

外资企业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 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家鼓励外资企业出口其生产的产品。

第四十四条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委托中国境外的公司代销。

外资企业可以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代销其产品。

第四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外资企业凭批准的该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清单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并为生产所需的物资,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第四十六条 外资企业进口的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同类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正常价格。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外资企业参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价格。用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等方式逃避税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章 税务

第四十八条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四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条 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一)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二)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

(三)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前款所述的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者补税。

第五十一条 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第八章 外汇管理

第五十二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第五十三条 外资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五十四条 外资企业因生产和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须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依照中国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第五十五条 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的外汇收益,依照中国税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汇出。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六条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五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六十条 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会计人员查阅外资企业账簿,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第六十二条 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三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章 职 工

第六十四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外资企业不得雇用童工。

第六十五条 外资企业应当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十一章 工 会

第六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七条 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 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六十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一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二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七十三条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七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六条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十七条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 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九条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终止的,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十一条 外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签订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十三条 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可带进合理自用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物品,并依照中国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外资企业员工宿舍管理制度范本

外资企业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管理及给大家创造一个安全、卫生、文明、整洁的休息环境,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住宿员工。

二、凡住宿员工均应自觉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积极配合查房等相关工作。

三、凡住宿员工之间要文明交往、和睦相处、互谅互让、互勉互助,每间寝室推选一名室长并负责寝室的管理,住宿员工应服从室长安排。

四、日常住宿管理

1、员工应按照宿舍管理员安排的房间、床位入住,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及床位的。

2、任何员工不得带非本公司员工进入宿舍或在宿舍留宿。除例行检查或公务外,男(女)员工不得随意进入女(男)员工的宿舍。如发现带外人留宿或男女混宿者,将取消住宿资格。

3、寝室钥匙发放给每室每人一把,钥匙只限本人使用,不准私配或转借他人。员工出门时,请勿忘携带钥匙。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4、住宿员工应于每月17日按规定缴纳水电费、清洁费、电视费等相关费用。

5、员工不得在寝室内追逐、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不得在寝室内大声播放音乐;不得在寝室内吹口哨、起哄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晚班下班的员工,应保持安静,切勿影响寝室内或外住宿人员的休息。

6、严禁在宿舍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或侮辱他人等有伤风化之行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除名。

7、员工离职退房时,应按规定于3日内办理退房手续,包括:清点财物、结清费用、归还钥匙、清洁所使用物品与床位、退还住宿押金等。

五、宿舍卫生整洁管理

8、员工应保持寝室内的卫生整洁,做到:地面无杂物;物品摆放整洁;被子叠放整齐;床上、下物品摆放有序;鞋子在床下排放一直线;卫生间要经常刷洗,保持干净。寝室卫生由室长负责,轮流打扫。

9、每间寝室只允许一个上铺有序地放置物品,其他空床位不得放置任何物品;不得在寝室天花板、走廊、卫生间等随处悬挂物品;不得在墙壁、设施上乱贴、乱画;不得在宿舍区域内张贴告示等。

10、员工所住寝室内,造成下水道及卫生间堵塞的,由责任人承担该项清理费;未明确责任的,由该寝室人员分摊该项清理费。

11、不准在寝室、走廊、卫生间等处随地吐痰及乱丢东西,不准往窗外扔杂物,垃圾应倒入指定垃圾桶内,不得在走廊等公共区域丢弃垃圾。

12、宿舍厨房仅作煮饭、烧菜之用,员工在厨房内使用完毕后,应将灶台、水池、厨房地面擦洗干净,并及时关闭电源和水龙头。

13、不得在厨房水池内洗头或洗衣服。凡在公用厨房烧饭、烧菜的员工应按月支付相应的水电费用。

14、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有序摆放,禁止在寝室内、走廊等摆放。

六、宿舍消防安全管理

15、禁止在寝室内吸烟。第一次发现处以30元罚金;第二次发现处以50元罚金并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发现给予辞退处理;如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16、注意寝室内安全用电。寝室内禁止烧煮、烹饪或私自接配电线并装接额定功率大于400w的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等);寝室内禁止使用各种明火器具;违者没收并处以50元的罚金,如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17、注意安全,防火防盗防爆。员工最后离开寝室的,应将灯、门、窗、所有的电源关闭,包括充电器应及时拔掉,以免发生充电器爆炸事故,一旦发生事故,由责任人自行承担。现金、财物等应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应避免携带,如有遗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8、正确使用宿舍内的一切电器设备,如:空调、电视机、淋浴器等,禁止违规操作,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照价赔偿。爱护寝室内的公共设施,如:床、门锁、门、窗、灯、水龙头、淋浴器具、洗脸盆、马桶等等,不得故意移动或损坏设施,违者处以20―100元罚金,或照价赔偿。

19、注意节约水电资源,做到人员离开务必检查并关掉所有电器电源和水龙头。

20、员工不得攀爬宿舍窗户,不得私自进入他人寝室或动用他人物品,否则一经发现以盗窃嫌疑论处,视情节轻重处理或交公安机关。

21、寝室内不得私藏国家违禁品、易燃品、管制刀具和被派遣公司财物,如被发现将没收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严禁在宿舍内藏匿、观看、传播不健康的报刊、书籍、碟片及其他音像制品,如被发现处以罚金50元并没收。

五、宿舍检查与处罚

1、宿管处每日对寝室的安全、卫生、整洁工作做不定期检查并做记录,对每次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2、在检查过程中,对达标寝室予以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寝室应及时整改,如不及时整改则按规定予以处罚。

3、处罚规定:违反上述款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及20―500元罚款等处罚。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第3篇 某外资企业hse管理体系文件该企业的hse管理体系文件分为4个层次案例-1

本网据“安全、健康和环境”报导:该企业的hse管理体系文件分为4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hse管理体系方针,即我们通常所说的hse管理手册,主要包括:

1) 领导和行政管理;

2) 培训;

3) 有计划的检查、测试和维护;

4) 危险分析;

5) 事故和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分析;

6) 应急规划和反应;

7) 组织原则;

8) 人员防护装备;

9) 审查;

10)变更管理;

11)交流;

12)承包商安全;

13)采购管理;

14)健康管理;

15)工作外安全。

第二层次为hse管理体系行政和人事程序,即我们通常所说的hse程序文件,主要包括:

1) 程序格式及管理;

2) 办公室安全;

3) 文件管理;

4) 审核;

5) 人事变动管理;

6) 工作通知单体系;

7) 作业说明书;

8) 对登上、离开海上设施的人员跟踪;

9) 人员跟踪——海上设施;

10)安全会;

11)安全奖励和表扬;

12)健康、安全建议的跟踪处理;

13)因健康、安全危险原因而拒绝工作;

14)任务的观察和分析;

15)违反安全规定的奖惩措施;

16)变更管理(技术和设备);

17)安全信息的有效性;

18)危险的认定和报告;

19)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和跟踪处理;

20)对雇员在健康和安全方面所关注问题的处理;

21)人员防护装备;

22)工业卫生监测;

23)健康监护;

24)人员搭乘吊蓝;

25)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工作。

第三层次为hse管理体系实施程序,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作业文件,主要包括:

1) 有计划的检查、跟踪分析;

2) 设备的隔离;

3) 压力安全阀的检查;

4) 石棉管理规则;

5) 起重设备的检查;

6) 消防灭火器的检修;

7) 梯子和移动升降台的检查;

8) 脚手架;

9) 带电设备的焊接;

10)消防安全系统的隔离;

11)压力测试;

12)起重作业;

13)伴随活动;

14)爆炸和放射性材料;

15)天然放射性材料;

16)钻井和完井;

17)材料处理;

18)管子的运装;

19)电气和滑线作业;

20)电潜泵操作;

21)无线电管制;

22)采购和材料控制;

23)危险物质;

24)废物管理;

25)船外排放;

26)工作许可;

27)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28)辐射;

29)直升机甲板管理;

30)守护船控制;

31)人员绞车。

第四层次为hse管理体系培训程序,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应急预案,包括:

1) 急救培训;

2) 培训的实施和评价;

3) 救生艇用于培训目的施放;

4) 应急演习方案。

第4篇 某外资企业hse管理体系文件危险分析案例-2

1 说明

危险分析以“如果……将会怎样”和/或危险与操作性(hazop)研究的形式在每一个生产设施上实施。对于后来的过程变更应当采用变更管理方针里面限定的、经过批准的方法进行工艺危险复核。

关键任务分析是通过对任务的系统检查来确定任务被执行时出现的潜在危险和根据严重程度和频度确定每一危险所包含的风险。它包括4个步骤:危险确定、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实施和保持控制措施。

如果最初的分析显示任务确实有风险,应当进行全面的分析来确定所关心的特定区域,以便明确控制措施。应当对控制措施进行监控以确保风险已被控制并且控制措施保持足够。

如果所有的关键任务都能确定,所有的控制措施都能到位来控制确定的风险,则人员的伤害,财产的损失,设施、商务的中断和对环境的破坏一定能够降低。

2 管理承诺

管理应当确保有符合资质的人员、工作程序、时间和资源来保证工作以高效、安全和经济的方式来进行,以使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最小。这可以通过发布表明承诺、支持和对所需资源的配置等适当的指示来实现。

所有的经理和主管应当熟知各项指示,并且确定一个目标使工作的任务分析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框架内置于其控制之下,并且对所采用的控制措施进行监控。

3 任务清单

确定关键任务的目标可以通过采用系统接近来实现。这种接近应当在整个组织机构内贯彻执行以确保对共同目标的完整理解。

3.1 职业的划分

一个完整的任务分析应当被引入到各个职业中去以明确任务。在关键任务分析中,那些与施工、钻井、作业或维修工艺交叉的职业应当予以首先考虑。

3.2 任务

每一职业开展许多对正常工作条件有影响的任务。这些任务中可以导致高风险情况上升的应当予以评估。通过对所有职业所实施的任务进行罗列可以帮助确定这些任务,然后进行基本的风险分析。风险高于某一特定水平的任务将被归类为关键任务。

3.3 危险确定

特定工作物质和材料所带来的危险应当从不同的信息资源中区分出来,例如:

a) 立法和支持性批准文件;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和环境规定;

c) 材料安全数据表;

d) 有关的国际标准;

e) 工业和贸易协会指南;

f) 雇员的个人知识和经验;

g) 事故/事件信息和安全公告。

3.4 任务分析

应当采取的方法如下:

a) 实施风险分析以确定关键任务;

b) 确定关键活动和重大步骤;

c) 分析关键活动/重大步骤造成损失的潜在可能;

d) 采用的控制措施。

3.5 风险分析

应当对每一个确定出来的任务进行基本风险分析。应当对任务中每一元素中的人员、设备、材料和环境的相互作用进行考虑,并考虑如下的情况:

a) 相关的健康、安全和环境问题;

b) 任务相关的健康危险;

c) 无论是对人员还是对设施的火灾/电气危险;

d) 开展工作之前的问题;

e) 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以前出现的事故和事件;

f) 当前工作所使用的设备;

g) 使用的材料以及它们是否具有危险;

h) 工作环境、空间、照明、气流、进口和出口等;

i) 管道和容器内容物及如果发生泄漏时可能出现的后果;

j) 与可能在同一时间内展开的其他任务的相互影响;

k) 完成工作所必须的知识和技能;

l) 是否需要许可证及何种许可证;

m) 当前的程序和规程。

3.6 严重性

风险分析要考虑任何人员伤害、环境或财产损失的严重性及潜在事故(风险)发生的机会。那些具有高风险可能的任务元素应当通过采取程序和工作规程以及其他的控制机制来给予进一步关注。

3.7 风险矩阵

图1的矩阵将帮助每一确定风险所应当给予的优先权:

图1 风险矩阵

图中阴影部分显示任务是关键的,最关键的是指具有最严重后果和最大发生几率的任务,而最低关键是指具有最轻后果和最低发生几率的任务。

对于那些被确定为最关键的任务在矫正时应当给予最大的优先权。

3.8 关键任务分析

一项任务一旦被子确定为具有高风险潜在可能,就应当通过分析进一步地确定其重大的实施步骤和关键活动。

4 控制措施

任务一旦被划定为关键任务就必须采取某些控制措施以降低潜在的风险。这类的控制措施可以在一个过程中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形下采用。

·接触之前

·接触时

5 监测

为关键任务编写的书面程序在被首页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是“在职的”。任何的异常所应向程序协调员报告,程序则根据需要可能做修正。

应当进行主动的检测来确保工作作业根据管理指示和管理目标进行。应当实施进一步监测以确定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和所使用程序的连续相关性。

在任何的事故/事件之后,应当开展对程序的反应监测,以确保执行标准或程序中的薄弱环节和遗漏得到改正。

6 文件

所有的关于分析的文件应当被保留并且可以用于其他项目和程序的参考。所有的分析要保存到工作不进行了或者工作已经改变了需要一个新的分析时,文件的详细程度反映了风险的程度。

7 定义

职业:雇用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如操作工、修理工、电工等。

任务:任务是指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或者是委派的一项特定工作。

工作程序:在正确执行一项任务时,描述工作如何从开始到结束一步步进行的文件。

规程:有助于实施某一特定类型工作的一套积极有效的指南,这类工作可能有其他几种不同的做法。

任务清单:由每一职业所实施的任务罗列,目的是对所适用的程序、规程、指导和培训进行划分。

任务分析:为了确定所有在任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损失暴露而对任务进行的系统检查。

关键任务:如果不正确地予以实施将会导致重大损失的任务。

控制措施:防止损失发生确保工作能够以最高效率运行的行动和措施。

第5篇 某外资企业hse管理体系文件应急规划和应急反应案例-3

本网据“安全、健康和环境”报导:

1 说明

对紧急情况及时有效的反应可以降低包括人员、财产和环境在内的事故损失。虽然安全管理体系力求确保所有的危险都能找出,风险也降低到一个相当实际的水平,紧急情况还是可能发生,并且如果得不到控制会出现严重的后果。应急反应计划的目的就是确定潜在的紧急情况,并建立程序、划分责任、对外部机构提供通知、建立联络的方法并且提供内部和外部的反应来控制和结束紧急情况。

2 领导和控制

管理层应当保证企业有一个概述在紧急情况下所应当遵守的安排和程序的应急反应计划。

·应急反应计划应当概括描述出应急反应行动。该计划应当列出组织机构、充当的角色和关键人员的责任以及命令链。计划应当进一步地表明在紧急情况下的联络安排,这包括向社团应急反应单位(cesu)的申请报告。

·如果可能的话,管理层应当确保在控制紧急情况时有有效的组织和管理。

·管理层应当保证在指挥人员失去指挥能力或者不能提供领导,而这又将会导致紧急情况的发生时有一个意外事故管理安排。

·安排环保部应当对应急反应计划进行维持,并协调必要的行动来确保其有效。

3 可预见危险

进行分析来确定紧急情况可能会使疏散、逃离或救援的要求提高。针对以下情况的应急反应已经编写出来了:

a) 火灾/爆炸;

b) 结构破坏/倒塌;

c) 井控问题;

d) 应急跳水;

e) 人员落水;

f) 海上紧急情况

g) 医疗疏散;

h) 台风;

i) 恐怖主义行为;

j) 直升机;

k) 弃平台。

4 联络

可能受到计划影响的所有人员都应当得到充足的信息,以便他们知道自己的责任是什么。应当有程序来保证告知所有的人员,包括承包商人员和来访者,使其了解在紧急情况下的责任和应当采取的行动。在岸上应当有足够的联络装备,以保证同时处理对3个平台、公众和政府机构的联络。

5 培训

对设施的所有人员应当给予足够的信息、指导和培训,以使他们在紧急情况下能够采取恰当的行动。

·如果可能的话,这样的培训应当在到达设施之前进行。这样在设施上将进行有关的补充性的附加培训。

·培训将包括诸如专门的应急反应课程、教育程序和应急演习方面相应的内容。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有足够的在紧急救助方面受过培训的人员来协助。

6 计划存放

应当有足够数量的计划副本,以使在岸上和岸外地点都可以得到,在设施上的所有人都应当可以得到。

7 应急反应的测试和练习

为确保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反应计划应当定期地进行测试和练习。

测度和练习应当确保:

a) 在计划中承担特殊任务的人员胜任他们的职责;

b) 所有的人员熟悉计划的要求;

c) 对特殊情形进行测试和评价;

d) 保持设备的反应;

e) 外部服务中心和服务提供者知道他们所担负的角色,新雇员和承包商人员熟悉计划;

f) 管线和设施关断程序的工作达到要求的标准。

每一海上设施应当在主要和次要的集合点设定集合的标准。标准应当清楚地表明在集合点完成集合所期望的时间。

8 设备的编码

a) 所有的主动力系统应当进行标示;

b) 所有运送烃类和可燃物质的管线应当进行标示;

c) 所有的消防管线应当进行标示;

d) 所有的紧急控制应当标示清楚并且贴上标签;

e) 所有用于消防或救助队的应急设备应当清楚地予以标示。

9 人员逃生装备(仅适用于岸外)

管理层应当确保所有在设施上工作的人员都可以得到个人逃生装备。

10 应急装备的测试

应当对所有的应急设备编制一个正式的测试计划,并且纳入到预防性维护程序中去。

11 应急反应队

每一设施应当建立应急反应队来处理设施上的特殊情况,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 火灾紧急情况;

b) 直升机紧急情况;

c) 人员的落水;

d) 救生筏操作。

每一反应队应当作为一个单元进行训练。每一反应队都应当参与到旨在检验应急反应能力的练习中去。由管理层组成的岸上应急反应队也应当参与到大规模的练习中去。

12 安全联络

每一设施应当具备用于紧急情况使用的足够的联络系统。所有用于上述用途的设备应当进行测试和维护,使其达到随时可用状态。

13 布置图

应当画出应急设备和用具的布置图。布置图应当贴在设施上所有的人员都可以看得到的地方。布置图应当定期地进行审核以适应情况的变化。

14 与公众/当地机构的联络

联络计划应当作为应急反应计划的一部分予以出版。

15 计划审核

计划应当在每一次重大紧急情况之后和每次应急演习之后,由参与者进行一次年度审核。

·审核应当将组织机构、人力、工作活动、工作环境、新设备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变化考虑进去。

·计划应当在所有的测试和练习之后进行,并且如果有必要应当进行修订。

·修订过的计划应当通知所有人。

16 共同救助

如果有必要,管理层应当同其他公司一道参加到共同救助计划中去。

第6篇 某外资企业hse管理体系文件承包商安全案例-4

1 说明

承包商应当保证他们的人员在活动具有影响安全管理体系的潜在可能时,应当和企业的雇员一样采用和服从安全管理体系。

2 承包商选择

作为承包商选择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求承包商或分包商提供关于其过去安全表现的详细资料,以及其对健康、安全和环境(hse)程序承诺的文件证据。

如果必要,公司可能会有选择地访问承包商的所在地,以对其hse程序进行审核和确认。

如果承包商将要提供的是专家服务,公司将可能雇用一家咨询机构来对所有列在竞标单上的公司进行专业审核。

所有此类的文件应当由承包商为其服务的部门经理进行评估,安全环保部将向合同管理员提供一份正式的建议书。

3 承包商安全教育

在所用的承包商开始他们的工作之前,他们应当被告知与设施及他们直接参与其中的工作过程某些部分相关的危险。另外,教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a) 设施上的报警系统;

b) 应急反应计划;

c) 工作许可证体系;

d) 防火和消防设备;

e) 事故/事件报告;

f) 医疗设施;

g) 人员防护装备;

h) 危险识别;

i) 安全会议;

j) 安全管理体系的概述。

在教育完成的时候,每一位承包商将收到一份安全管理手册的复本。

4 承包商表现

应当对承包商定期地进行评估,以确保他们履行了义务。承包商有责任保证其所有的雇员遵守设施上所有有关的规程和安全规章,保证他们已经接受了实施工作所必须遵守的工作规程方面的培训,并且他们已经被告知和了解了与设施相关的危险。所有的不足应当予以明确并且得到承包商的重视来进行改正。

5 承包商参与和信息共享

雇用安全的和尽职尽责的承包商是总体安全努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鼓励承包商积极参与到危险的认定,并通过参加安全会议或特意安排的其它会议来协助对此类危险的评估和改正。设施应当提供此类可能会对承包商有所帮助的安全资料。

6 培训记录

承包商应当保存所有的雇员培训记录。此类记录在公司要求确认时应当能够得到。记录应当表明:

a) 雇员接受了培训;

b) 培训的性质;

c) 用以证实雇员对培训内容理解的方法;

d) 要求重新培训时更新的资料。

外资管理制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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