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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招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店铺形象,提升品牌形象,增强顾客识别度,确保店面运营的标准化和专业化。本制度将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店招设计规范
2. 店招制作与安装标准
3. 店招维护与更新程序
4. 违规处理与监督机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设计规范:包括颜色、字体、尺寸、图案等元素的统一标准,以及与品牌定位和企业文化的一致性。
2. 制作与安装:规定材料选择、工艺要求、安全规定以及安装位置和高度等细节。
3. 维护与更新:设定定期检查频率,明确破损更换流程,以及品牌升级时的更新步骤。
4. 监督机制:设立内部检查与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机制,确保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重要性
店招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 品牌一致性:统一的店招设计有助于强化品牌识别,提高顾客认知度。
2. 专业形象:符合标准的店招展示企业的专业素养,增加顾客信任感。
3. 安全保障:合规的制作与安装能避免安全隐患,保护顾客和员工的安全。
4. 法规遵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店招带来的法律风险。
方案
1. 设计规范制定:由市场部与设计团队合作,结合品牌战略,制定详细的设计准则,并定期更新。
2. 制作与安装流程:由后勤部门负责,确保供应商资质,明确安装人员培训和安全操作规程。
3. 维护管理:设立专门的维护团队,执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修复,重大更换需报批。
4. 监督机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同时,鼓励顾客反馈,建立公开透明的评估体系。
5. 培训与教育:对全体员工进行店招管理制度的培训,确保全员理解和遵守。
6.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店铺,采取警告、罚款、整改等措施,确保制度的严肃性。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将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店招管理制度,既保证了店面形象的统一和专业,又强化了品牌在市场中的地位,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店招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酒店招待用餐管理制度-范文
酒店招待用餐管理制度范文
行政办政策与程序
订立部门:行政办
程序制定:
标题:酒店招待用餐管理制度
政策批准:
订立目的:为了完善管理,加强酒店招待费用的控制工作。
程序内容:
一、用餐程序:
1、各部门在营业餐厅安排用餐须报总经理批准,并提前将报告送交餐饮部。报告要列明招待单位、时间、标准、人数及餐厅名称。
2、在员工餐厅用餐,经接待部门的经理批准,在该部门秘书处领取餐券用餐。
3、如遇特殊情况,可口头请示同意后先用餐再补手续。
二、用餐标准:
1、餐费标准:营业餐厅用餐标准分为(a)、(b)、(c)三个档次(酒水除外)。也可按以上标准零点,但需在报告上说明,一般客人用(c)档。
2、员工餐厅用餐标准分为(a)、(b)两档,提供四菜一汤及软饮料。
三、酒水标准:除有明确批示外,酒店内部招待一律只供应适量的本地啤酒及软饮料。其余如香烟、洋酒、葡萄酒、烈酒、冰琪淋等需经批准后方可按量供应。
四、用餐后的核算:
1、所有内部招待用餐和饮料,统一使用职员单据,接待部门须及时注明并签字。
2、店内使用的职员单据,一律用销售价,不加服务费。
3、员工餐厅月底将招待用餐数核准无误后,交财务部拨款。
4、对不符合手续、不按规定办的,各有关岗位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2篇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南京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 设置规范
第六条 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第七条 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八条 建筑物一层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重叠设置;
(二)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列明的长度。
第九条 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条 店招标牌版面和造型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字体规范完整。
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店招标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
鼓励采取挂设牌匾方式设置店招标牌。
第十一条 店招标牌应当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设置。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
第十二条 店招标牌按照规定配置夜间光源的,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led灯等灯饰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第十三条 店招标牌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设置人是店招标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发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店招标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店招标牌因设置或者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公众查询和监督。
设置人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设置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设置或者更新店招标牌的,应当在设置后三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店招标牌效果图或者现场照片、说明;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店招标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一)店招标牌设置地点不在设置人办公地、经营地的;
(二)店招标牌内容超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
第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店招标牌的巡查,发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发现灯箱、led灯等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店招标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店招标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其他未按照设置标准设置店招标牌的,每项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店招标牌设置未经登记的,设置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登记前自行整改。已经登记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原登记部门函告设置人限期整改、出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__年5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