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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组织内外部公众行为,维护良好的公共关系,提升企业形象。它涵盖了公众沟通、服务标准、危机管理、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公众沟通政策:定义了企业与公众交流的渠道、方式和准则,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服务标准:设定对外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流程,以提升客户满意度。
3. 危机应对机制:建立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策略,以最小化对企业声誉的影响。
4. 社会责任实践:明确企业在环保、公益等方面的责任和行动,增强公众信任度。
5. 员工公关培训:提供员工公关技巧和礼仪的培训,提高与公众互动的能力。
重要性
公众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维护企业形象:通过统一的公关策略,塑造企业的专业和负责任的形象。
2. 增强公众信任:透明的沟通和高标准的服务能赢得公众的信赖。
3. 风险防控:有效的危机管理能迅速解决问题,减少负面影响。
4. 社会贡献: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企业融入社区,实现可持续发展。
方案
1. 设立公关部门:建立专门负责公众事务的团队,负责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
2. 制定沟通策略:定期发布企业新闻,举办开放日活动,增进公众了解。
3. 定期评估:对服务质量和公众反馈进行周期性评估,持续改进。
4. 应急演练:定期进行危机模拟,提升团队应对能力。
5. 社区参与: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展现企业的社会关怀。
在实施这些方案时,应注重灵活性和适应性,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公众需求和市场环境。制度的执行需要全员参与,确保每个员工都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构建和谐的公众关系。
公众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 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人员伤亡为目标,消除各种火灾隐患,防止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长效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全面展开,形成“综合治理、标本兼职、齐抓共管”的格局,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组长: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市工商局副局长、市安监局副局长、市文化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 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消防支队。
三、主要职责
(一)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市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工作职责:组织全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日常工作。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并解决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县区建立健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制,负责督查、指导县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审查等工作,推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2.县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职责:贯彻上级有关方针、政策,督促、指导乡镇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制定乡镇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计划,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台帐、工作档案,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履行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事故预防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乡镇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职责: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统筹下,按照市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管理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场所包干到户等措施,对管辖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实行动态管理,督促各单位全面落实日常巡查、消防宣传、消防安全条件初步审查等制度,认真履行职能部门交办的任务。
(二)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公安部门
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做好公众聚集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管理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严格公正执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领导小组的助手和参谋,及时将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交给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提出措施和建议,以供决策参考。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工作,负责有关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编制的制定解释和答复,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对各县区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消防基础设施达标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县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监管工作绩效的考核评比。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组织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范围,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及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有关规定、标准;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市场准入证照时,将消防安全作为审查办证的前置条件;督促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排查火灾隐患,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发现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工商行政管理的日常检查工作范围,严把市场准入关和日常监督检查关,办理《营业执照》和年度审验将消防安全作为审查内容和前置条件;在日常工商行政检查中,将消防安全列入检查内容;对己投入使用但消防安全状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督促其所属单位履行消防法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无证照经营的“三小”场所进行全面的清理整治。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严把公众聚集场所的市场准入关,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在未取得许可的前提下,不予以核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安全、被前置许可部门吊销或撤销许可的,由许可部门通知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文化部门
调查掌握公众聚集场所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督促文化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严格准入制度,将消防安全作为文化经营场所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组织开展寓教于乐,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法律知识,消防常识;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信息。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一)属地管理制度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所属地区,做好与其它部门沟通,全面落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彻底解决责任模糊和工作死角等问题,形成分工负责与齐抓共管、日常巡查与终端监控、执法检查与技术监管、业主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摸式。
(二)绩效考评制度
市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考核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对各县(市、区)、 开发区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分纳入县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中。并将不定时抽查各县区消防监管的情况作为县区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市政府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纳入到县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中,每年对消防安全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县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整治工作进展不力或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县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县区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可参照此方式对村乡镇一级工作进行考核检查。
(三)宣传教育制度
各级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宣传培训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工作。着力通过媒体报道、公益宣传以及举办消防宣传普及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消防知识,逐步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各镇(街)重点落实五类人员(工厂从业员、企业经营者、法人、学校学生、农民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培训任务落实到专门部门。
(四)社会监督制度
建立社会监督制度,要向社会公开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群众对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五)资金保障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经费纳入县区年度财政预算,乡镇一级也要做好经费预算安排,确保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办公室、服务队所需经费的落实。
(六)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情况汇报,总结分析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在整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建议。
(七)挂牌督促整改制度
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整治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应督促其法人代表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安全责任。凡连续两次在月份检查中不合格且未整改完毕的公众聚集场所,由各县区印制“消防隐患场所”牌匾并悬挂于该场所显要位置,直至整改完毕。
(八)监督联动制度
健全职能部门联动监管制度,强化乡镇一级管理,加强对法人代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监督,规范单位和企业处理事务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实行信息反馈,跟踪监管,构筑职能部门监督,多方监督的新局面。
五、组织实施
(一)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总体协调和组织工作,督促并检查各县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县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本系统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每季向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系统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动态,对出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时专题上报市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及时掌握各地区消防安全情况和动态,每季度对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评。
(四)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将对县区镇贯彻落实《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考评。成绩突出的给予相应的物质精神奖励;对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差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整改的,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火灾损失的实际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2篇 物业辖区公众绿化管理规定
物业辖区绿化管理规定(公众)
为保持绿化环境,特制订本管理规定,敬请遵守:
一、行人和车辆不得随意跨越和通过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
二、不随意践踏草坪,采摘花朵。
三、不随意攀折树木。
四、不随意在绿地倒污水、丢弃杂物。
五、不随意破坏花台及花木护栏。
六、不得在绿化带骑自行车、踢球、运动及摆放杂物。
第3篇 某某花园小区公众管理制度
某花园小区公众管理制度
㈠、禁止乱张贴、乱涂画、乱摆卖的规定
为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及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管理处根据《南京市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及《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制订此规定。
1、未经管理处批准,禁止在小区任何公共场所,包括房屋外墙、公共走道楼梯间、庭苑、门店等处张贴任何标语、广告、海报、涂写任何字句。
2、除经管理处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及规定的地点进行产品展销外,禁止在小区任何公共场所摆摊设点。
3、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承担三乱行为所造成的任何后果外,还应清除洗所乱张贴、乱涂画之处,乱摆卖者将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4、本区保安员、管理员应加强各自责任区巡视,杜绝三乱行为的发生,区内用户应教育家人爱护小区环境,不乱涂乱画。
㈡、公共场地及共用部位管理规定
为维护用户利益,保障公共场地及共用部位规范、合理使用,特规定如下:
1、本规定所称公共场地是指小区内所有的空坪、绿地、道路、停车场、等场地;共用部位是指楼梯、走道、消防通道、外墙面、天面、天台等。
2、公共场地和共用部位以及附属的公共设施为全体用户所共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或占用。
3、楼梯、通道必须保持整洁、明净、畅通,通道或楼梯不得随意隔阻挪作它用,不得随意安装防盗门或其他隔离栏,保持通道畅通;通道及楼梯内禁止任何用户随便占用,如堆放物品,安装灶台或其他用途。
4、外墙面必须保持外观完好、整洁和美观,无渗水、无污渍;阳台门窗、防盗网及空调安装、外墙装饰应与整体墙面相一致,装修标书应报管理处审批。
5、天面门由管理处统一闭锁,天面门钥匙由管理处与本单元用户共同掌管;天面不得进行凿、拆、搭、占等违章改建。不得在天面上乱抛垃圾、杂物;不得在天面上玩游戏、嬉闹、喧哗、乘凉。
6、所有用户有责任自觉维护公共场地的整洁与美观,爱护公共设施。
⑴、不允许向公共场地抛撒垃圾、杂物;
⑵、不允许向公共场地吐痰、口香糖和其他物品;
⑶、禁止随地大小便;
⑷、不得损坏公共场地与公共设施;
⑸、不得损毁花草树木;
⑹、在公共场所放养宠物必须遵守南京市有关规定;不得喂养大型宠物如狼犬等;犬、猫类动物必须拴上颈链(长度以不超过两米为宜),禁止宠物随地大小便。
7、管理处每天负责对公共场地和共用部位进行巡查,对违反公共场地和共用部位管理的行为,管理处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8、在用户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场地时,用户应写出书面申请,在不违反消防安全和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有偿使用原则,与管理处签订临时占用空地协议书。
9、管理处有权对侵占、占用公共场地和共用部位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㈢、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1、本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由管理处实施现场监督和管理。
2、凡红线区、道路两侧、建筑物上或未开发的空地上,设置广告牌或其它招牌的企事业单位、个人,须先向管理处申报。经主任审核并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再根据广告的形式、设置地点等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控制在绿化带上设置广告,未经批准一律不予审批。为维护多家业主的切身利益,凡在建筑物上设置广告须经各家业主的同意,并按广告总造价的10%向管理处交纳公共建设维护基金,此基金用于该物业的公共维修。
3、申请设置广告的报批手续齐全后,用户持批准的文件复印件,送管理处备案,并办理施工手续,签订临时占地协议,缴纳土地占用费。同时,还须交纳保证金,用作广告设置期满后自行拆除,并恢复所占地原貌的保证。
4、小区内商业网点或用户需要在本区内发布户外广告的,须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单位,按已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限制作。
5、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制作发布广告时,一定要注意作好以下事项:
⑴、户外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⑵、户外广告设置、安装应当牢固、安全、美观,不能妨碍交通、消防,破坏附属园林和绿化带。
⑶、户外广告必须保持完整,使用规范文字,对残缺不全、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脱色、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不得影响区貌观瞻。
⑷、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广告经营者要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广告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要承担民事责任。
6、各类招贴广告经营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并张贴在区内(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指定的社会招贴广告专栏内,不得在其它地方张贴社会广告。
㈣、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保持区内干净整洁,使用户享有优雅、舒适的生活环境,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各用户须使用垃圾袋,于早上八点、中午二点前投入垃圾桶内,请勿把垃圾长时间摆放在门口、走廓或楼梯间。
2、严禁任何人员在区内随地乱吐痰,乱丢纸屑、烟头、果皮、瓜皮及瓜壳。
3、不准乱倒垃圾、杂物、污水和随地大小便。
4、禁止把垃圾、纸屑、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当导致堵塞或损坏,用户应负全部修理费用。
5、小区内任何公共地方,均不得乱涂乱画乱贴,竖指路牌、广告牌等,违者负责清除粉刷和拆除费用。
6、饲养宠物须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报管理处备案。
7、用户装修完毕,应立即清扫,不得将废物弃于走廊、楼梯道或公共场所。
8、小区内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场所扩大营业场地,应在适当地方放置垃圾桶,不得造成蚊蝇孳生地。
9、用户不得向室外(即窗外或阳台外)倾倒污水、抛纸屑、烟头、杂物等。
10、凡违反以上规定者,管理处有权根据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或在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其行为。
㈤、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暂住人员的管理,保持居住环境安全优雅,确保业主利益,特制订如下规定:
1、暂住人员必须持有效合法证件,并到派出所申报暂用户口。
2、投靠亲友的外来人员,
居住时间超过三天以上,须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⑴、在本市工作的暂住人员,须持有本辖区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
⑵、在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国人,须持有居住证。
3、暂住人员必须遵守本小区的有关规定。
4、暂住人员不得在本小区内从事非法活动,违者从严处罚。
㈥、饲养家畜、家禽及宠物的管理规定
为美化净化小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订本规定。
1、禁止饲养鸡、鹅、猪、猫、肉鸽等以食用为目的的家畜、家禽。
2、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部位,不得在外墙和防盗网外部挂放鸟笼,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3、养犬须严格按照南京市限制养犬相关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不得进入本小区。
4、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为犬只佩带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⑵、为犬只带防护口罩;
⑶、佩束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⑷、即时清除犬只排除的粪便。
5、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餐厅、商店、菜市场、学校、幼儿园、广场及庭院等共公场所。
6、用户养犬不得妨害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制止。
7、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部门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由饲养人承担。
8、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要妥善处置,禁止随意遗弃或埋在区内。
9、区内的所有人均应遵守上述规定,欢迎用户向管理处及有关部门举报。
㈦、违章占地及违章乱搭乱建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搞好管理工作,维护本区楼房及公共配套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外貌完好,坚决制止违章占地、违章乱搭乱建及破坏本区总体规划的违章行为,现根据有关法令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1、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属违章占地和违章乱搭乱建:
⑴、占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土地使用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
⑵、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如占用公用场所作为私家庭院、花园,扩建车库、游泳池、堆衣杂物等。
⑶、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场地的。如买卖公共绿化地、公共走廊等营建私人物业等。
⑷、临时占地逾期不交还的。
⑸、未经市规划局(或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⑹、擅自改变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
⑺、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如在天面、阳台加设铁笼、窗檐、雨蓬各种附属物等。
⑻、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2、违章的处理办法
⑴、经检查确认属违章占地或违章乱搭乱建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处理。对不服从处理者,由物业管理处停止供水供电。继续违章搭建的,要加重处理,对情节恶劣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⑵、凡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给予罚款,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除。罚款并没收其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违章所得。
⑶、不改变房产用途、外貌、不损害房屋结构,有利于业主、用户生活,可以申请室内装饰,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外貌或进行扩建、拆建,有损房屋结构,影响环境整体规划的,除责令停止或恢复原貌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者,每天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⑷、经审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如不能以料抵工者,拆除的全部劳务费由违章者负担。
第4篇 小区公众文体娱乐场所临时管理规约
小区公众管理规定:文体娱乐场所临时管理规约
本小区内会所、花园、康体设施、花池、树木、草坪等均经统一规划设计,皆为业户所建设,所有业户均有爱护的义务。为做好金华庭文体活动场所的管理,丰富和方便业户的文体娱乐生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特制订本公约:
1、使用文化活动场所的业主(使用人)应尊重管理人员的安排。
2、文化活动场所内,大家要和睦相处,互相尊重、不得推拉、,不得高声喧哗,尤其在公众休息时间,避免影响周围住户的休息.
3、要爱护文化活动场所内的各种设施,遵循设施的使用、操作规则,不得损坏,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4、外借书刊、器具,须经管理人员同意、登记,并交纳一定押金。
5、要讲究卫生,不得乱丢、乱吐、乱涂,违者应负责清理、恢复原状。
6、在文化活动场所只能进行健康的、合法的娱乐活动,不准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
7、文化活动场所有偿使用的,使用时应按价交费。
8、注意宠物在公共场所的安全,因此所发生的一切善后支出均由宠物之主人负责。
9、在使用健身娱乐设施时应注意安全,儿童应有家长陪伴。
10、督促孩童千万不可攀登园内树木及跨越各处栏杆、围墙,以免发生危险。
11、请勿在花园、道路玩耍球类、脚踏车、滑板及其他一切会碰撞、伤害他人或设施之各类游戏。
12、请勿在花园、休息座椅及草坪睡卧或晾晒衣物,损害或采摘花卉、树木。
13、所有使用本小区设施之人士,请务必遵守政府所制定之有关条例及管理处所制定的各类管理规定。
第5篇 小区公众商业经营场所临时管理规约
小区公众管理规定:商业经营场所临时管理规约
为了保障各业主(使用人)的整体利益,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特制定营业场所临时管理规约。
1、单位和个人在小区内进行商业经营须经物业服务公司同意,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合法手续。
2、住宅小区内不得开办污染小区环境的生产加工企业。
3、各营业单位店主店员应遵守小区各项管理规定。
4、各营业单位不得占用公共场所、走道、不得将货物、杂物、垃圾堆放在商铺门外。
5、各营业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招牌,不得在公共场所乱贴标语、乱竖指路牌、广告牌等。
6、各营业单位应保持良好的店容、店貌及环境清洁,按规定要求设置垃圾桶,及时清倒垃圾,做好门前三包(包市容卫生、包环境秩序,包绿化美化)。
7、各营业单位应保持小区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及大音量使用广播器材。
8、各营业单位装修应严格按《金华庭装修管理手册》执行,严禁更改房屋结构、改动水电设施、消防器具及其他公共设备。
9、所有营业单位均应文明经商,合法经营,不得出售伪劣 、变质有害健康的商品、食物,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10、任何营业单位、店主应自觉遵守消防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11、外来经营单位应服从物业服务单位管理,遵守小区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摆放,并按照规定缴纳管理费和卫生费。
第6篇 小区公众禁止违章建筑管理规定
小区公众管理规定:禁止违章建筑管理规定
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业主(住户)的利益,把金华庭建成安全、文明、环境优雅的住宅小区,维护住宅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外貌完好,坚决制止违章占地、违章乱搭乱建及破坏住宅小区总体规划的违法行为,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令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占地和违章乱搭乱建:
1、占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使用土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
2、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如占用公共场所作为私家庭院、花园,扩建车库、游泳池、堆放杂物等。
3、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场地的。如买卖公共绿化地、公共走廊等营建私人物业等。
4、临时占地逾期不交还的。
5、未经市规划局(或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6、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
7、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在天台建筑物、阳台加设铁笼、窗檐、雨篷各种附属物等。
8、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
9、未按规定设置各种招牌。
二、违章的处理办法
1、经检查确认属违章占地或违章乱搭乱建的,由金华庭物业服务中心交由规划、城管部门进行处理。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凡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没收其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违章所得。
3、经审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4、对参与违章设计、施工的单位、违章占地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负责人,按地方政府有规定处理。
第7篇 小区公众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
小区公众管理规定: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
根据供电、供水以及供气部门关于用电、用水、用气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对本住宅小区做出如下规定。
1、住宅每户电表设计容量为 10a,请业户累计用电容量,若超过负荷,须申请增容。
2、请业户检查电线回路负荷,验证开关,插座及导线是否满足用电要求,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开关、插座和导线,不得超负荷使用。
3、业户用电过程中,若发现电线未接好,盖板、开关、插座处冒烟等异常现象,请及时关闭电源,检查电丝是否接好,用电是否超过容量,设备是否异常。
4、每隔一段时间,请业户按漏电开关试验按钮,检查漏电开关是否可靠。
5、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公共用电场所、消防、绿化用水场所私自接电、用水,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6、电、气、水管线及排水管道已按设计精心安装,请住户不要随便改动,如确需更改,请报金华庭物业服务中心同意,方可进行。
7、住户若暗埋给水管道,须先试压,不渗不漏才可批灰隐蔽。
8、请保持排水管道畅通,切勿将可以引起堵塞的物体投入排水系统。
9、请业户安全使用燃气,切勿在使用燃气时离人,非专业人员切勿拆卸、维修燃气管道、器具。
10、业户出门前应将燃气、水阀和不用的电器关闭,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11、因业户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业户承担。
第8篇 小区公众房屋租售管理规定
小区公众管理规定:房屋租售管理规定
1、业主在进行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时,请在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一个月内与新业主(或租户)一起到金华庭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结算有关费用(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新业主(或租户)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2、因发生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未到金华庭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的,金华庭物业服务中心将会视该房屋产权属原业主,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及一切经济纠纷由原业主承担。
3、房屋出租的,租户可凭租约及业主委托书代为缴纳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有关费用,金华庭物业服务中心只将其视为代办形式,所有因该房产发生的一切事务、费用纠纷仍由业主负责。
4、所有因房产出售、转让、馈赠、抵押、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等而成为房产承受人的,享受其相应的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包括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户手册》以及其他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9篇 小区公众车辆管理规定
小区公众管理规定: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的车辆规定,保证车辆行驶有序,停放有位,创建文明、整洁、环境幽雅的住宅小区,特制订本规定。
一、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1、任何进入小区车辆的进出、行驶与停放均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2、小区内业主(使用人)车辆均应持ic卡出入,停放在地下停车场.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3、外来车辆进入小区,须进行登记,办理临时ic智能卡刷卡出入,停放在指定位置。
4、车辆停放在停车场,离开时锁好门窗,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
5、影响卫生的车辆须在小区外冲洗干净,运输车辆须有防污染措施.
6、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有毒腐蚀及污染性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7、小区内严禁载重5吨以上的车辆进入(特种车辆除外).
8、凡进入小区内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a.限时速10公里;
b.不得鸣笛;
c.按小区各种标志行驶;
d.不准随意掉头,不准超车,不得越速驾驶,不得逆行;
e.禁止在小区内任何地方学习机动车驾驶,不得试车;
f.要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禁止一切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草坪上,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g.不准在道路上修车、洗车、擦车;
h.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应遵守停车场的各项规定;
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负,违反交通法规的,提请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二、自行车管理规定
1、住宅小区的业主(使用人),及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2、住宅小区严禁下列行为:
a.各楼道单元进出口处停放;
b.未按指定地点或区域存放;
c.违反单车停放管理的规定;
3、违章停放自行车时,管理人员有权将车推至指定地点。
4、对违反交通法规定及以上管理规定的,物业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10篇 小区公众安全管理规定
小区公众管理规定:安全管理规定
1、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由物业公司保安部配合当地派出所负责实施,由专职安保员实行24小时全天候的值班、巡逻制。
2、根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本住宅小区内严禁利用住宅进行赌博、卖淫、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在小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
3、门卫安保员负责小区内人员进出控制监管,严格控制闲杂人员,小商贩进入,对外来人员的探访,应如实进行登记。
4、无证人员或陌生人员来访,在没有征求业主(住户)同意来访前,应谢绝进入。
5、车场/门卫安保员负责车场进出管理、行驶管理与停放管理,车辆进出请车主配合检查。
6、在小区内如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告知物业公司保安部或派出所。
7、维护安全是每个住户的共同责任,敬请尊重保安人员的工作,并协助其做好园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11篇 小区公众卫生保洁管理规定
小区公众管理规定:卫生保洁管理规定
为使业主(使用人)享有优雅舒适的生活环境,保持小区清洁卫生,特制定本规定。
1、业主(使用人)需使用垃圾袋在规定时间将垃圾放置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抛。
2、严禁在小区内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果皮、瓜壳及其他污秽物。
3、禁止把垃圾、布屑、胶袋、卫生巾等不溶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管道堵塞。
4、小区内任何公共区域不得乱涂乱画,违者承担消除和粉刷的费用。
5、业主(使用人)不得向室外倾倒污水、乱扔杂物。
6、室内力争做到门窗干净,无蛛网积尘。
7、保持公共楼梯、走道整洁,不得在公共走廊、过道堆放车辆、杂物。
8、小区公共场所内不得燃烧香火、纸张、植物纤维、塑料制品、木制品等污染环境的物品。
9、在小区指定地点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10、带宠物外出时,应带好粪袋,及时清理排泄物。
11、做好卫生防疫,定期消毒。
第12篇 小区公众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小区公众管理规定: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为保持住宅小区环境优美,搞好园林绿化工作,特制订本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1、物业服务公司绿化人员是绿化管理工作直接负责人,负有培植、养护、管理绿化的权利和义务。
2、小区业主(使用人)是绿化享用人,负有爱护管理小区绿化的权利和义务。
3、请勿损害树木花草,不得砍伐攀折花木、摘花、剥皮、划刻等,不得利用树木晾晒衣物或在树木上扎铁丝、钉钉、放鞭炮等。
4、请勿向绿化带倒污水和垃圾杂物。
5、自觉维护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
6、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通过绿化带,不得在绿地上停放任何车辆。
7、请勿在树木及绿化带内设置广告牌。
8、请勿在树旁和绿地上挖坑取土。
9、小区内的园林绿地、盆景、建筑小品是业主共同的宝贵资源,业户均有义务保护,请勿砍伐、移植、损坏。不得在园林建筑小品上乱贴、乱画、乱刻、乱写。
10、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绿地,禁止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
11、请勿在绿化带内追逐戏闹。不得在草地上进行踢足球等破坏性的运动,绿地养护期间禁止践踏。
第13篇 小区公众装修管理规定
小区公众管理规定: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金华庭装修工程的监督与管理,保证住宅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业主(使用人)正常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一、装修范围
室内装修只限于房屋本体单元的自用部分。
二、装修申请与施工
1、业主(使用人)装修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装修审批手续,
2、施工必须办理如下手续:
--装修单位同业主前往物业服务中心填写装修申报表,并报装修方案。
--物业服务中心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批(如较复杂的最迟不超过七天)。
--装修方案由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须签订装修管理协议书及消防责任书。
--业主/租户持审批后的申请表,带上装修工程队的施工资质证明和装修工作的身份证,办理室内装修许可证及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
3、以上手续办完后,按已批准的内容进行装修。并服从物业服务中心对施工的监管。
三、装修保证金
1、业主(使用人)和施工队办理装修申请时,应向物业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
2、装修工程完工后由物业公司验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退还保证金。
3、因违章装修造成渗、漏、堵、坏等情况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
4、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装修责任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四、装修管理实施细则
1、装修施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进出小区。
2、为保证邻里不受干扰,装修时间必须在早8
第14篇 小区公众消防管理规定
小区公众管理规定: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金华庭消防工作,保护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小区的消防管理规定如下:
1、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为义务消防员,业主(使用人)为自然防火责任人。
2、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
3、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标志及照明设施。
4、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不能在楼道内燃放烟花爆竹。
5、安全使用燃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用具。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忌留有油渍,切忌明火试漏。
6、业主(使用人)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埋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物业公司批准并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7、发生火警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闸、燃气,通知金华庭物业服务中心,迅速离开住所。
8、安全用电,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电器,切勿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气线路。
9、不得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启用消防设备用水。
10、不得未办申请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
11、烧焊、动用明火、用电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关审批,同时做好防火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