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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勤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1

公务员考勤管理制度

公务员考勤管理制度是确保政府机构正常运行,提升工作效率,维护工作秩序的重要管理手段。它涉及公务员的出勤情况、请假程序、迟到早退处理、缺勤惩罚等多个方面,旨在规范公务员的工作行为,保证公共服务的连续性和质量。

包括哪些方面

1. 出勤规定:明确公务员的上下班时间,以及因公外出、加班等情况的记录方式。

2. 请假制度:规定请假的种类、审批流程、请假期限及累计规定。

3. 迟到早退处理:设定迟到早退的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4. 缺勤管理:对无故缺勤、长期病假、事假等情况的处理办法。

5. 考勤记录:建立完善的考勤记录系统,确保考勤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6. 监督与检查:定期进行考勤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7. 奖惩机制:设立与考勤表现挂钩的奖惩制度,激励公务员遵守考勤规则。

重要性

公务员考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工作秩序:通过规范公务员的出勤行为,确保工作时间的有效利用。

2. 提升工作效率:良好的考勤制度可以减少因个人原因导致的工作中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3. 公平公正:保证所有员工在同样的考勤规则下工作,避免因个人偏好导致的不公。

4. 增强责任感:明确的奖惩机制有助于培养公务员的责任心和纪律性。

5. 法规遵守:符合国家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政府机构的合法运营。

方案

1. 制定详细考勤政策:明确各项规定,确保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执行性。

2. 引入自动化考勤系统:利用现代技术,自动记录和分析考勤数据,减少人为错误。

3. 加强培训:定期对公务员进行考勤制度的培训,提高理解和遵守程度。

4.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对考勤制度的意见和建议,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5. 定期评估与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效果,适时进行微调。

6. 严格执行奖惩:对于违反考勤规定的公务员,要公平公正地执行奖惩措施,以示警示。

公务员考勤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旨在营造一个有序、高效的工作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同时也为公务员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职业发展平台。通过持续优化和完善,我们有信心实现这一目标。

公务员考勤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公务员考勤管理规定办法

机关公务员考勤管理制度【】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以前,下午3:3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因公或因私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到外出差(办私事)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否则视同缺勤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方可。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请假1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内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长审批;超过3天必须向局长请假。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中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于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休假延续。

八、工作人员缺勤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签到薄、请假条,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公务员考勤考核制度【2】

第一条 凡局属各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及工勤人员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第三条 公务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撤离职守办理私事,不得串岗、溜号,不得干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电话、电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

第四条 局办公室、监察室每月对每人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公务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工作,应事先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公务员请事假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不按规定办理的按缺勤处理并进行通报。所在科室、单位的干部职工请假,1天之内由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各单位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2天以上报局长审批。分管局领导请假,由局长审批。请假1天内可口头申请;1天以上(不含1天)需书面申请。

第七条 公务员因病休假,必须凭医院诊断结论和休假建议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突发病情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病休手续的,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手续。不按规定擅自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公务员请休公休假,须到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办公室(人事处)凭各单位和局领导批示,开具请、休假批复。请、休假结束后,须到办公室(人事处)销假。

第九条 公务员脱产学习一周以上或业余学习(需占一定的工作时间),到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公务员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按时上班的;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不上班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公务员旷工2天以内的,由个人写出书面检讨,报局办公室(人事处);连续旷工3天以上5天以下的,个人写出公开检讨,扣发年终奖并取消年度考核等级和评选资格;连续旷工6天以上14天以下者,按照《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达15(含15天)以上者,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报请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公务员半年以上不在工作岗位,不给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公务员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10年工龄以下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10年以上20年以下请病假的累计超过3个月、20年以下请病假超过4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年度公休假。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员组织纪律教育,对遵守纪律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公务员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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