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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鞋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员工在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通过规范工鞋的选购、使用、保养和更换,提升整体工作环境的安全水平。
包括哪些方面
1. 工鞋的选择标准
2. 工鞋的发放与领用程序
3. 工鞋的日常维护与清洁
4. 工鞋的检查与更换规定
5. 违反制度的处罚措施
重要性
工鞋不仅是个人防护装备的一部分,它在防止滑倒、撞击、刺穿等事故中起到关键作用。良好的工鞋管理制度能有效减少工伤事故,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助于企业遵守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方案
1. 工鞋选择标准:所有工鞋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具备防滑、防刺、抗静电等基本功能。特殊工种应选用专门设计的防护鞋,如绝缘鞋、耐酸碱鞋等。
2. 发放与领用:新入职员工在完成安全培训后,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其工作岗位发放相应工鞋。员工离职时需归还工鞋,进行检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3. 日常维护:员工应定期清洁工鞋,保持干燥,避免在非工作场合穿着,以延长使用寿命。工鞋损坏应及时报修,不得带伤作业。
4. 检查与更换:每月进行一次工鞋安全检查,磨损严重或功能丧失的工鞋应及时更换。员工发现工鞋问题,可随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由专业人员评估后决定是否更换。
5. 违规处理:未按规定佩戴工鞋或滥用工鞋的员工,将接受警告、罚款等处罚,严重者可能影响其绩效评价及晋升机会。
工鞋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体员工的配合与支持,管理层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强调工鞋的重要性和正确使用方法。公司应设立反馈机制,对制度进行持续优化,确保其适应工作环境的变化,为员工提供最佳的保护。
工鞋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工服工鞋管理规定办法
工服工鞋管理规定1
1、目的
将本公司员工服装统一化、整体化,使本公司员工之服装仪容整齐高雅,提升员工士气,增进公司形象。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与权限
3.1行政部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3.2总经理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4、定义无
5、作业说明
5.1服装的种类:管理人员冬、夏装,员工冬、夏装、防静电服、工帽。
5.2各类服装对应部门和职位
5.3服装的管理
5.3.1服装之分发:
夏季 :公司每位员工第一次制发衬衫两件,第二年起每年再制发衬衫一件。
冬季 :公司每位员工第一次制发夹克两件,然后每二年再制发夹克一件。
5.3.2服装之领用:
(1)新进人员进厂3天后发给服装,员工对自己的制服应妥善保管,若遗失或损坏需再申请且费用自负。
(2)夏装:新员工未做满一个月离职者需承担制服之全部成本费,未满三个月离职者需承担制服之成本费的50%,进厂满三个月离职者可免承担制服成本费,服装不予以回收。
(2)冬装:所有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需将冬装清洗干净交回人事行政部,未交回者需承担成本费。
5.3.3服装之穿着与清洁遵守事项:
(1)凡本公司员工,于上班时间一律需穿着制服,并应依规定佩戴厂证。
(销售部、财务部人员因经常外出,不强制要求穿工衣)
(2)穿着整齐,夏装保留第一颗扣子不扣(从上至下的顺序),其余扣子全部扣上;冬装穿着时拉链至少要拉至拉链的中部,不能敞开衣服。
(3)冬天气温降低时,员工需要添加衣服的, 应在长袖外套里面添加衣服,工衣必须穿在最外面。
(4)制服代表公司形象,必须经常换洗且保持干净整洁。
(5)员工对于个人领用之服装应善加爱惜,如有破损应缝补修复。
(6)所有人员严禁穿超短裙/超短裤上班。
(裙/裤边与膝盖的距离不可以超过12cm) 5.3.4遵守事项:
(1)不得擅自改变制服样式。
(2)不得出卖,转借制服给外单位或外人。
5.4防静电拖鞋的管理
5.4.1防静电拖鞋在办理好入职后由行政部统一发放,所有人员必须更换防静电拖鞋后方可进入公司,否则每次扣绩效奖10元。
5.4.2防静电拖鞋可申请以旧换新,不给予扣款,但每年不超过3双,超过3双者,需承担成本费。
5.4.3未做满三个月离职者,需将防静电拖鞋清洗干净交回人事行政部,未交回者需承担成本费。
5.5防静电服、防静电帽
5.5.1smt全体人员、生产部、品管部、工程部、维修部等与产品接触人员配备防静电服、防静电帽。
5.5.2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客户)进入smt车间必须穿防静电服,违者每次扣绩效奖10元。
客户由陪同人员负责提醒,否则,每次扣陪同人员绩效奖10元。
5.5.3防静电服、防静电帽的回收:所有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需将防静电服、帽清洗干净交给部门文员,未交回者需承担成本费。
5.6行政部对本制度有最终解释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工服工鞋管理规定2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树立、传播良好的企业形象,实现规范化管理,公司为员工配置工作服,并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按公司规定穿着工作服,并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第三条 穿着长袖衬衫与西服时,必须系公司配置的领带,衬衫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衬衫下端必须塞在裤子里面,必须系腰带。
第四条 穿着短袖衬衫时,可以不系领带,必须着长裤子,颜色原则上以深色为主。
着短袖衬衫时只能解开最上端第一粒纽扣。
衬衫下端必须塞在裤子里面,必须系腰带。
第五条 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穿拖鞋或光脚无袜上岗。
营业场所和办公室员工夏季上衣着装要统一。
第六条 着西装时,不得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皮鞋颜色要求以深色为主。
第七条 员工上班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
男员工头发不过耳,不得留胡子,女员工上班提倡化淡妆,头发不得遮脸、眼、眉,金、银等其他饰物的佩戴应得当。
第八条 员工工作服丢失或破损严重的,自费到公司购买,二天内配置到位。
第九条 西装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到指定商店按规格样式、颜色、品牌、价格自己出资购买,一次性购买两套,凭票到总部财务报销。
第十条 公司统一配置工作服如下:长袖衬衫、短袖衬衫、领带、库员夹克、长袖t恤、短袖t恤。
以上工作服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组织购买,并配置出最高最低库存量,各单位员工转正需配置工作服应提前10天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总经理办公室,以利于总经理办公室核对库存、准备货源。
员工转正时统一到大兴库房调货,按出库单核算各单位工作服费用。
所有工作服费用列入各单位的员工福利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各种工作服大致规定穿着时间如下:(具体调整着装时间依气候、天气情况而定,具体操作依照总经理办公室着装通知)
1、 短袖衬衫、短袖t恤:自6月1日至9月30日
2、 库员夹克、长袖衬衫、长袖t恤、西装、领带:自3月16日至5月31日,10月1日至11月15日。
3、 保安服、零售冬装:根据季节变化相关部门自行统一调整着装。
4、 冬季着装:自11月16日至次年3月15日,除保安、超市卖场各岗位必须统一着工作服之外,公司不要求统一着工作服,条件允许的单位可以自行要求统一着装。
总公司组织的对外重要活动,参加人员是否穿着工作服,由总经理办公室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工作服使用期限:
1、 西装、库员夹克、领带、保安服、零售冬装:使用期限为2年。
2、 短袖衬衫、短袖t恤、长袖衬衫、长袖t恤:使用期限为1年。
第十三条 工作服费用承担办法:
工作服依据实际电脑售价按规定使用期限与配发时间进行按满月折旧,依据下列情况进行费用承担。
1、 工作服满使用期限,工作服费用由公司承担。
2、 辞职、辞退的,按满月折旧,折旧部分费用由公司承担,残值部分费用由个人承担,离司时在工资结算中扣除。
工资金额不够扣除工作服款者,由个人付现金支付给公司。
3、 开除、自动离职人员离司时不予结算工资,工作服费用由工资中扣除。
工资金额不够工作服费用部分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更换工作服的,必须重新配置工作服,原工作服达一半以上用期限的,原工作服费用由公司承担,未达一半使用期限的,原工作服费用由个人承担一半,新配置工作服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试用员工转正后或工作岗位变动需配置工作服的必须在一周内配置到位。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工作服台账样表格式建立手工工作服台账,并按台账的要求逐项地准确登记。
第十七条 满使用年限后延期购买的工作服按实际报销日期作为换装日期登帐。
两套工作服在不同日期购买的,按满使用期限后的不同日期作为换装日期登帐。
第十八条 西服款式为藏蓝色三排扣不开襟, 由个人自行购买。
分公司副经理、部门副部长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每套西服报销标准为600元,低于600元时凭票据按实际价格登帐报销,高于600元时凭票据按600元登帐报销,重新换装按购买新西服后到财务报销的日期作为起始配发日期,原西服未满使用年限的不再折旧扣款;其他岗位按公司规定需配置西服的,每套西服报销标准为160元,低于160元时凭票据按实际价格登帐报销,高于160元时凭票据按160元登帐报销,按原西服使用年限到期日期作为配发日期。
第十九条 分公司副经理、部门副部长及以上管理岗位的白色长、短袖衬衫,原则上到总库购买,如自行购买,每件衬衫报销标准为33元,按原衬衫满使用期限的日期进行登帐和报销。
第一次配置的按到财务报销的日期作为配发日期。
第二十条 营业员和收银员的领带由公司统一配置,其他岗位人员的领带自行配置,花色不限,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除分公司副经理、部门副部长及以上管理岗位之外的其他岗位的工作服(不含西服、厨师服)一律由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单位统一订制、采购、入库,新配置或到期重新配置工作服(含领带)时一律到总库购买,按总库出库价格登账报销。
第二十二条 厨师配置白色工作服上衣,长、短袖各两套和白色工作帽两顶,使用期限一年,穿着时间与总公司换装时间同步。
由各分公司自行购买,最高限价每套35元(含工作帽),按实际进价登帐报销。
第二十三条 员工离司时,必须在工作服台帐的《离司返还金额》一栏注明扣款金额,如果工作服期限已满没有折旧扣款,也要在该栏中注明,同时在《工资结算单》上也要注明。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总经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