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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管理制度(9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30

大坝管理制度

大坝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大坝的安全运行和高效管理,它涵盖了大坝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以及应急处理等多个环节。这项制度旨在通过规范化的流程和严格的监督,预防潜在的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优化水资源利用。

包括哪些方面

1. 设计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设讣规范,确保大坝结构稳定,能抵御可能的自然灾害。

2. 建设管理:规定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进度管理和安全管理措施。

3. 运营监管:确立大坝的日常运行规则,包括水位监控、设备检查和维护等。

4. 维护保养:设定定期检查和保养计划,及时发现并修复隐患。

5. 应急预案:建立应对洪水、地震等紧急情况的快速响应机制。

6. 法规遵从:确保所有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重要性

大坝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方面,大坝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其安全直接关系到周边社区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另一方面,有效管理可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此外,良好的管理制度还有助于维护公众对水利设施的信任,降低因管理不当引发的社会风险。

方案

1. 设立专门的大坝管理机构,负责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2. 加强人员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他们能够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3. 引入先进的监测技术,如遥感监测、数据分析,提高对大坝状态的实时掌握能力。

4. 定期开展安全评估,识别潜在风险,并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5. 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有效地联动应对。

6. 加强信息公开,让公众了解大坝的运行状况,增强社会监督。

大坝管理制度是保障大坝安全、高效运行的核心,需要全面覆盖设计、建设、运营等多个环节,通过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技术手段,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实现大坝的最大效益和最小风险。

大坝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某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备案。

第六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七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

(四)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电站大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安全注册的相关工作;

(六)定期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进行检查、率定,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七)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

(八)负责水电站大坝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护工作;

(九)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

第八条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九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

每年汛前,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期,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每年汛前、汛后,对水电站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增加观测的次数和项目。

第十一条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大坝中心申报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大坝中心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

第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

抢险工作结束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及大坝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水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水电站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十六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第十七条日常巡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的方式记载保存。

第十八条年度详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冻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报大坝中心备案。

年度详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

(二)对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审阅;

(三)对与水电站大坝安全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大坝中心可以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后进行。已运行40年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结合定期检查进行全面复核鉴定;对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时进行安全评价。

大坝中心组织定期检查,应当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水电站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水电站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大坝中心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定期检查,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专家组名单。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的组成,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并派人参加定期检查。专家组向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提出的定期检查报告,必要时对有关的专题报告复审,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特种检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中心组织实施。

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提出特种检查申请。大坝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对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项目,由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综合检查情况,提出特种检查报告。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特种检查报告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建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水电站大坝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大坝中心应当定期将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结果,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业绩。大坝中心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整体安全的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水电站大坝运行条件;

(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的失事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结构局部已破损,可能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但水电站大坝能够正常挡水;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异常,但经分析不构成失事危险;

(五)近坝库区塌方或者滑坡,但经分析对水电站大坝挡水结构安全不构成威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

(二)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三)坝体稳定性或者结构安全度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四)水电站大坝存在事故迹象;

(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者滑坡迹象。

病坝、险坝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变更的,大坝中心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第四章安全注册

第二十五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电监会主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一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安全注册的水电站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水电站大坝具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具有定期检查报告和经电监会备案的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有健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程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二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大坝中心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及管理水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一)符合安全注册条件的正常坝,根据管理实绩考核情况,颁发甲级登记证或者乙级登记证;

(二)符合安全注册条件和管理实绩考核要求的病坝,颁发丙级登记证;

(三)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被评定为险坝的,不予注册。

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未能注册的大坝应当限期进行整治。

第二十九条大坝中心负责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

(二)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四)水电站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水电站大坝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在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内,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大坝中心每年年初应当将上一年度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报电监会。电监会应当公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名单。

大坝中心应当分年度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电监会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责令水电站运行单位立即排除;

(三)参加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四)督促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补强加固、隐患治理以及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二)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三)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水电站大坝事故隐患;

(四)组织对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提出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和特种检查报告,报电监会备案;

(五)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并管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

(七)参加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站大坝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专题报告以及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四)未及时报告水电站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有关专项检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期检查有关工作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特种检查的;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九)发现险情未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核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电监会报告、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的;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管理实绩考核的。

第三十七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发生重大失误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10年内不得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电站大坝,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二)水电站运行单位,是指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运行的水电站大坝产权所有者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

(三)大坝主管单位,是指水电站大坝的控股股东所代表的企业法人或水电站大坝的产权单位。

第四十条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一条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章,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文号:国家电监会令(第3号) 颁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4-12-1生效日期:2005-1-1 失效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备案。 第六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七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 (四)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电站大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安全注册的相关工作; (六)定期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进行检查、率定,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七)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 (八)负责水电站大坝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护工作; (九)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 第八条 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九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 每年汛前,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期,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每年汛前、汛后,对水电站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 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增加观测的次数和项目。 第十一条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大坝中心申报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大坝中心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 第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 抢险工作结束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及大坝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水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水电站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十六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第十七条日常巡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的方式记载保存。 第十八条年度详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冻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报大坝中心备案。 年度详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 (二)对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审阅; (三)对与水电站大坝安全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大坝中心可以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后进行。已运行40年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结合定期检查进行全面复核鉴定;对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时进行安全评价。 大坝中心组织定期检查,应当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水电站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水电站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大坝中心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定期检查,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专家组名单。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的组成,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并派人参加定期检查。专家组向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提出的定期检查报告,必要时对有关的专题报告复审,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 特种检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中心组织实施。 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提出特种检查申请。大坝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对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项目,由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综合检查情况,提出特种检查报告。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特种检查报告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建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水电站大坝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中心应当定期将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结果,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业绩。大坝中心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整体安全的威胁; (三) 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四) 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 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水电站大坝运行条件; (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的失事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结构局部已破损,可能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但水电站大坝能够正常挡水;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异常,但经分析不构成失事危险; (五)近坝库区塌方或者滑坡,但经分析对水电站大坝挡水结构安全不构成威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 (二)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三)坝体稳定性或者结构安全度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四)水电站大坝存在事故迹象; (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者滑坡迹象。 病坝、险坝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变更的,大坝中心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第四章 安全注册 第二十五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电监会主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一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安全注册的水电站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水电站大坝具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具有定期检查报告和经电监会备案的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有健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程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二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大坝中心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及管理水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一) 符合安全注册条件的正常坝,根据管理实绩考核情况,颁发甲级登记证或者乙级登记证; (二) 符合安全注册条件和管理实绩考核要求的病坝,颁发丙级登记证; (三) 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被评定为险坝的,不予注册。 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未能注册的大坝应当限期进行整治。 第二十九条大坝中心负责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 (二)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四)水电站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水电站大坝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在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内,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大坝中心每年年初应当将上一年度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报电监会。电监会应当公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名单。 大坝中心应当分年度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监会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责令水电站运行单位立即排除; (三)参加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四)督促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补强加固、隐患治理以及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二)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三)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水电站大坝事故隐患; (四)组织对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提出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和特种检查报告,报电监会备案; (五)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并管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 (七)参加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站大坝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专题报告以及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四)未及时报告水电站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有关专项检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期检查有关工作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特种检查的;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九)发现险情未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核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电监会报告、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的;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管理实绩考核的。 第三十七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发生重大失误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10年内不得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电站大坝,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二)水电站运行单位,是指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运行的水电站大坝产权所有者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 (三)大坝主管单位,是指水电站大坝的控股股东所代表的企业法人或水电站大坝的产权单位。 第四十条 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一条 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章,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区域水文计算分析报告;

(二)水量供、需评价分析结论;

(三)水环境及生态环境评价;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水库大坝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流域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库大坝安全技术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一)经批准的水库大坝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环境评价报告;

(三)经技术审查同意的水库大坝建设初步设计以及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取水许可文件;

(五)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文件;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大型以上水电站和水库大坝建设申报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水库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设计和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以及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观测和管理设施的设计。

前款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库大坝,应当在扩建、改建或者除险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十条

水库大坝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兴建水库大坝,项目法人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依法完成确权颁证、树立界桩等项工作,并参与水库大坝施工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30米至5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划定;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水坝两端各按10米至3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划定;

(三)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5米至15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划定;

(四)库区(含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下划定;

(五)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围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按照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上1000米划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岭划定。

根据不同地质、地形、坝型实际,在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个别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达到前条规定标准的,不再变更;达不到的,大坝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划定。

第十四条

水库大坝必须经蓄水安全鉴定、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改建、扩建的,应当进行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通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并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建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经培训获得上岗证的管理人员。

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库,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

库区非水库管理活动的船只不得行驶至水库大坝上游坝面20米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开矿、挖砂、取土、修坟、围垦、陡坡耕种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事故处理等资料的工程技术档案,并做好水库大坝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

第二十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汛期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库大坝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一条

水库大坝坝顶不兼做公路。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将以下材料报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报告书;

(二)过坝交通限载规定及坝顶设施相关构筑物维修养护责任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回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25日内统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建立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

(一)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二)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大坝,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三)其他水库大坝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报告及结论,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保坝安全的应急抢险预案及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一)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按照设计标准正常运行的坝;

(二)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不到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渗流破坏、结构稳定、施工缺陷等质量隐患问题,影响水库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二类坝、三类坝进行除险加固,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排除险情。

二类坝、三类坝的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施工等,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水库因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水库安全;水库因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应当报废。

第二十八条

水库的降低等别、报废实行分级、分部门审批的原则: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国家管理的,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水库降低等别、报废的,应当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降低等别、报废工程处理措施和资产、职工安置文件;

(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审批的降低等别、报废的水库,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兴建水库大坝进行审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大坝改建、扩建进行审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兼作公路的水库大坝坝顶进行审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进行审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坝高15米以下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大坝,其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现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先在部属水电站实行,积累经验后再广泛推行。各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局除按(86)水电劳字第69号文《关于要求各网局、省局对水电建设加强领导和管理力量的通知》加强水电厂运行管理外,并应按本

办法的要求由各大区电管局指定现有水电管理机构行使大坝安全监察职能,并冠以地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机构名称,适当增配专业人员,在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工作。

部责成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检查督促本办法的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安全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

大坝的安全应从设计、施工到运行每个环节得到保证,并加强上述三个环节之间的协作和联系,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和规范,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建立合理的检查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电力部所属电业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其他机构管理的大坝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横跨河床的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以及这些建筑物的地基和附属设施。

第五条 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应以大坝建筑物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水库(包括水库群和梯级水库)的发电、防洪、灌溉、航运、供水等综合效益。

第六条 水利电力部各有关部门对大坝安全负有各自的责任。

勘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大坝安全,由设计院负责,并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负审查责任。

施工中的大坝安全和工程质量由有关施工单位按工程招标合同的要求,各负其责,业主单位和水利水电建设局负有监督责任。

竣工验收后,运行中的大坝安全管理由水电厂负责,主管电管局、电力局、开发公司负有确保大坝完好、安全运用的责任。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对运行中的大坝负有安全监察的责任。

电力生产司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上述各有关部门对大坝安全的责任首先由各部门的正职领导承担,各部门的正职领导应在规定的管辖权限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来负责实施本办法中对大坝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大坝安全规章、措施和技术活动计划并督促检查;负责配备具有熟练专

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工程师担任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技术领导和处理大坝安全工作。

第二章 大坝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水利电力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是水利电力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的监察机构。对水利电力部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规章,经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二)负责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的近期工作计划和远景规划。

(三)对水电站大坝安全实行监察,进行大坝安全巡查;参加主管局组织的重要大坝安全检查;对报部的安全检查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评价;确认部属水电站大坝的险坝项目及其危险程度,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监督主管局除险加固。

(四)受部委托主持重要水电站大坝的加固设计审查。

(五)负责组织建立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察数据库、程序库和档案库。

(六)负责组织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及自动化的规划,并配合主管机构实施。

(七)负责大坝安全管理技术的交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八)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各大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测)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电业管理局、省电力局、水电开发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为加强对大坝安全监察工作,电业管理局应设置地区性大坝安全监察机构,适当配备专职的大坝安全监察人员,在水利电力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工作。

(二)主管单位(指直接负责水电站管理局的网局,或省局,或水电开发公司,下同)组织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鉴定,提出大坝安全检查报告和鉴定报告,采取措施,处理缺陷,确保大坝安全运用。

(三)主管单位负责补强加固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进度检查和竣工验收。对已确认的险坝项目,及时组织抢险加固。

(四)主管单位对水电站大坝发生的险情,应立即组织分析,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五)主管单位定期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设施,负责大坝安全监视系统更新改造。

(六)主管单位审查水电站的年度水库洪水调度方案,按有关规定审批或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七)主管单位审查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

(八)主管单位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业绩考核。

(九)担任工程建设业主时,应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协调设计、施工、运行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

第九条 设计单位主要职责

(一)设计单位对大坝安全负有设计责任,设计职能应延续到工程竣工、正式验收移交为止。设计单位应保证所设计大坝符合大坝建设时的国家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规程规范以及上级审查的意见要求。

(二)大坝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解释设计意图。施工期间可接受甲方委托承担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根据《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职权和义务,参加大坝竣工验收工作。

(四)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应定期回访,了解大坝运行状态,检验设计、同时可对大坝的运行提出改进建议,送水电厂及主管单位,抄送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大坝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积极主动提供资料、参加研究。

(五)根据运行单位的委托或聘任,参加或协助做好大坝安全检查、大坝工作状态评定、观测资料整理分析等工作。

(六)妥善保存大坝设计的完整档案,以备今后检查、维修、改建扩建、分析事故原因等使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施工单位对大坝安全负有施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施工、验收的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和检查验收,确保大坝施工质量,不留隐患。

(二)必须设置专职的施工质量检查机构负责大坝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三)应对大坝建筑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和控制,必须设立试验机构,确保建筑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四)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观测项目和要求做好施工期和水库第一次蓄水的原型观测及检查,并将观测检查成果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和水电厂,在竣工验收时,将资料移交水电厂。

(五)竣工验收时,应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提出工程总结报告,工程竣工图及竣工工程清单,有关工程质量与设备质量的检查、试验资料和历次检查、鉴定文件,各阶段验收资料,水库蓄水动用总结等,完整地移交水电厂,同时将主要大坝竣工图纸和文件抄报水

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第十一条 水电厂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大坝现场检查维护规程的规定,进行大坝日常检查、观测、维护和年内详查,确保大坝经常处于良好工作状况。及时整理分析检查、观测资料并上报主管单位。

(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和预算,报主管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方案,上报审批。有防洪库容的水电站,其洪水高度由地方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四)在观测检查中,对发现异常现象和险情,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主管单位,努力恢复大坝正常工作状态。

(五)负责大坝加固工程设计委托(或招标)和施工招标管理。

(六)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的技术档案和规章制度。

第三章 大坝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各设计阶段,审批单位应对下列各项涉及大坝安全的设计项目严格审查。

(一)洪水推算和设计洪水的确定;

(二)坝址区工程地质条件及基础处理设计;

(三)地震烈度的确定和建筑物设防要求,抗震设计及抗震措施;

(四)库区(特别是近坝库岸)的塌方或滑坡的预测和监视措施;

(五)坝址、坝型的选择;

(六)大坝的设计参数、各种荷载、设计方法和结构型式的合理选择,以及泄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设计;

(七)大坝和地基监测设计;

(八)水库调度运用规划和调洪方案。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大坝安全,大坝设计中应有切实有效的安全监测手段,同时还应提出大坝首次蓄水专门计划和监控要求。

第十四条 各种观测设施,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和规程、规范精心施工,保证质量。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经常的维护工作,按设计要求在施工期进行观测,做好记录,逐月送达设计部门。

第十五条 水库第一次蓄水应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经验收委员会鉴定并报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蓄水。大坝完建应按验收规程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行单位使用。竣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提出大坝安全的第一次鉴定报告,对大坝现状和工作条件是

否符合长期运行要求作出鉴定评价,并收入验收文件。

第十六条 为了确保大坝和水库的安全运行,各主管单位和水电厂应负责所管大坝的运行和维修任务;编制水工建筑物运行维护规程;编制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与设备的操作规程;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的闸门开启程序,提出汛期发生洪水情况时,为确保大坝安全应遵循的运行

方法。

第十七条 运行单位每年汛前、汛后,都要对水库上、下游进行巡视与现场检查,对影响大坝安全的事件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水电厂在每年汛前,应对全部泄洪建筑物、泄洪闸阀及其操作设备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并进行闸门启闭试验,还应做好通讯联络、照明设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

第十九条 运行单位必须做好保卫工作。防止暴力和故意破坏以及擅自操作各种设施(如泄洪闸门等)所造成的破坏。

第二十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后,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以保证大坝结构和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大坝的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四种。

(一)日常巡查

由水电厂负责。指定有经验的大坝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在现场对大坝建筑物、闸门、启闭机及水流形态和库区岸坡等进行巡视、检查,检查频次为经常性。检查结果以表格方式记载。发现异常迹象或变化应详细记录及时报告处理。

(二)年度详查

由水电厂负责。在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水期(冰冻较严重地区可为冰冻期)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分析观测资料数据、审阅检查、运行、维护记录等,对大坝各种设施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

(三)定期检查

由主管单位组织运行、设计、施工、科研等有关单位参加,按照现行规范复查原设计数据、方法及安全度;审议施工方法、质量和施工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所带来的影响;对观测资料的分析成果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查,评定大坝的结构性状和安全状况,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和改进

建议。检查频次每五年一次,对潜在危险不大,结构完整性有保障的某些工程,经主管单位同意,可以减少检查频次,但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年。

(四)特种检查

由主管单位负责的一种特殊情况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或暴风雨、强烈地震、或重大事故,工程非常运用,以及遇有紧急情况而迅速降低水位时,有异常迹象对大坝安全有怀疑时,应安排特种检查,检查范围取决于自然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所担忧的事故后果。检查后,应立即提出大坝安

全特种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新建大坝初期蓄水三至五年或高水位运行后应进行检查鉴定,运行期达四十至五十年的老坝,应由主管单位组织进行全面复核,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主管单位应及时地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组织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三条 大坝安全检查或鉴定报告,由主管局报水利电力部的同时抄报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和原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协同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对重要水电站大坝安全报告,应及时作出评价,上报水利电力部。

第二十四条 大坝观测资料的整理分析,由主管单位和水电厂负责,原设计单位配合。水电厂对观测资料应进行经常性分析。并结合定期鉴定检查。每隔五年进行一次长期观测资料的分析整理。如发现异常,应会同原设计单位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应及时上报主管单位,并抄报水电站大

坝安全监察中心和原设计单位。

第二十五条 长期的观测资料分析,水电厂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给资料分析中心进行。也可委托给设计、科研或高等院校进行,接受委托机构使用的分析方法和计算程序,由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水电厂应保存大坝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文件,包括监测仪器埋设记录,运行、维护和历次检查记录、鉴定报告、加固设计和施工文件,险情处理记录等。

各主管单位应将大坝的主要设计、施工文件,历次检查和鉴定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有关大坝安全的资料文件存入本单位档案库,供全面分析评价安全时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大坝安全监察工作,有关单位可视需要聘任高级技术咨询人员。聘任单位应将受聘人员名单报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备案。受聘人员在技术上向聘任单位负责。由聘任单位支付咨询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为了使各级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熟悉大坝安全监察业务,具备发现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得到知识上的更新的提高,各级机构应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一般每隔五年轮训一次。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大坝安全,大坝观测、检查、监控、设备更新、大坝维护、修复、加固费用及科研和其他技术活动费等,应作为大修和更新项目列入计划,专款专用。

第四章 大坝的维护、修复、加固和改善

第三十条 水电站大坝,经分析检查、鉴定,确认为有必要进行修复、加固和改善时,主管单位应列入更新改造计划,所需资金优先予以保证。工程主管单位对已确认的险坝项目,要积极筹集资金和材料,确保大坝抢险加固工程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可能在短期内发生垮坝或迅速泄出库水的破坏性事故,水电厂在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有权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大坝在设计运用条件下的维修,包括结构物和设备的维护检修及对建筑物的局部修理,或者对结构损坏处,恢复到原有条件的修复,由水电厂提出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施工。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大坝的安全,对包括补强加固和更改工程提高大坝的稳定性、扩大水库库容、提高泄洪能力等,原则上由水电厂或主管部门,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亦可采用公开招标或委托持有执照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三十四条 重大的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先行提出可行性论证,并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两阶段设计,一般的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设计,可采用一阶段设计。

第三十五条 加固或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可用公开招标方式,由持有执照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包。

涉及大坝地基的施工应十分慎重,并应按隐蔽工程要求,专门验收。加固或更新改造工程应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竣工后,由主管单位按设计与合同要求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 多年运行的老坝,如缺少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或观测设备失效需要更新时,应由水电厂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予以改善。

第五章 险情预计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已建的有严重缺陷的大坝,应由水电厂会同原设计单位编出“险情预计及处理计划”报主管单位审批,并抄送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中心。新建在建大型工程的“险情预计及处理计划”,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第三十八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厂应立即报告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险情预计及处理计划”中规定的程序采取抢险措施。

第三十九条 抢险工作告一段落后,水电厂和主管单位应尽快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恢复生产。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 对大坝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大坝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大坝发生事故或失事,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大坝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大坝的废弃和国界河流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十四条 现行有关大坝安全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水利电力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确保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可靠运行,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包括监测系统的设计 <>、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更新改造和相应的管理等工作。涉密大坝的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三条 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了解大坝工作性态,掌握大坝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或工程 <>隐患,指导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大坝运行安全水平。

第四条 监测系统必须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系统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执行。

第二章 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 大坝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对于坝高70米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其监测系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七条 监测系统的设计应当由大坝主体

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优化监测荪统设计、明确监测项目 <>的目的、内容和功能,并对监测频次和监测期限提出要求。

第九条 首次蓄水前,设计单位应当提出蓄水期监测工作的具体要求、关键项目的监测频次和设计警戒值。

第十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由大坝主体工程施工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首次蓄水前,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测定监测项目的初始值。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并在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建设单位。

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监测设施的检验、率定和埋设记录、竣工图、监测记录、监测设施基本资料表,以及施工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提出的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和监测系统运行说明书等。

第十三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监理应当由具体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监测系统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的监测分析资料,以及监测系统的设计报告、审查报告和验收报告等资料报电监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大坝投入运行后,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不得擅自改变监测的项目、测点、频次和期限。

第十八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数据,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监测资料的整编。

第十九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监测系统的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定期检查。监测系统的定期检查一般为五年一次,也可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进行。

第二十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组织开展监测资料的分析工作。监测资料分析应当突出趋势性分析和异常现象诊断,对大坝的关键监测项目,应当提出运行警戒值。

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或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电监安全[2006]38号)向大坝中心等有关单位报送大坝安全监测信息。

当发生地震、非常洪水或其它可能影响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巡视检查,增加监测频次(必要时增加监测项目),分析监测数据,评判大坝运行状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测设备的封存、报废,监测项目、测点、频次和期限的调整,应当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主管单位审查,经大坝中心确认后实施。

第四章 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监测系统在系统功能、性能指标、监测项目≮设备精度及运行稳定性等方面不能满足大坝运行安全要求的,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更新改造。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二十四条 监测系统更新改造设计工作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承担,也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测系统更新改造施工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派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全过程参与。

第二十六条 更新改造的监测系统经过一年试运行后,大坝主管单位(或水电站运行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安装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相关技术资料报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监会负责全国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大坝主管单位、水电站运行单位等执行国家有关大坝安全监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中心负责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技术监督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建设单位、大坝主管单位、水电站运行单位等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二)分析、处理报送的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置建议,并通报电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三)定期发布全国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测工作情况;

(四)负责组织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997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电综[1 997]500号)同时废止。

第6篇 水电站大坝车辆管理办法

一、为有效使用本项目的各种车辆和机械设备,保证设备具有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设备潜力,节约使用成本,降低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项目各种车辆和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及相应操作人员的管理,统一由车队负责,车队设负责人二名,车队行政归工程部。

三、本办法中操作人员的雇用、解雇及奖惩各项,均按本项目有关制度规定进行,由车队负责人提出方案,经项目部批准后实施。

四、车队应做好各种车辆设备的运行、维护,操作人员的考勤、油耗和各种零配件的使用记录,每月报项目部一份完整的资料备案,并作为项目对车队工作进行考核的依据。

五、车队制定车辆及设备的详细操作规程,车辆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

六、本项目所有的车辆设备由主、副机手驾驶,专人负责(主机手),需其他人员驾驶时,应善尽驾驶人员责任。主(副)机手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保持机件寿命,确保运行安全。

七、车队应根据工程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安全、文明驾驶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坚持长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八、车队负责组织对车辆、设备事故的检查和事故性质的鉴定,并根据有关制度和事故性质提出对事故人的处理意见,报项目批准后执行。

九、操作人员应长期学习专业技术知识,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责任感,努力工作。讲文明,守安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及时维修保养,随时保证车况良好、整洁。每月项目将根据每台车的工作量、油耗、安全和维修情况进行奖惩。

十、本项目车辆、设备实行定点存放,专人管理,统一安排,严禁乱停乱放,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动车。

十一、车队负责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本办法及本办法之下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提出改进意见。在新制度未出台前必须严格执行。

十二、本办法包括如下规章制度:

1、驾驶员管理条例。

2、驾驶员操作手册。

3、驾驶员每日例行保养及检查手册。

4、驾驶员考核实施办法。

梯子洞水电站大坝项目部

2002年1月27日

第7篇 水电站大坝溢洪道工程信息管理监理细则

水电站大坝及溢洪道工程信息管理监理细则

1. 总 则

1.1 本细则适用于水布垭水电站大坝及溢洪道工程质量监理的信息管理工作。

1.2 本细则编写的依据是:

(1)国家和部委颁布的有关规程、规范;

(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3)水布垭建设公司有关工程资料整编的规定;

(4)华东院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归档规定。

1.3 工程建设监理信息管理工作,是指监理中心对工程建设中各信息源发出的工程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传递、使用及储存等的全部管理工作。

1.4 信息管理是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监理工作的全过程。信息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有组织的信息交流、使有关人员能及时、准确的获得相应的信息,作为分析、判断、控制、决策的依据,也为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缺陷修复积累资料。

1.5 监理信息的工程编目划分,按清江水布垭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编目大纲正式发布后执行,详细编目报水布垭建设公司审定。

2. 施工期监理信息来源及分类

2.1 业主信息

(1)由业主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报告、各类专题报告、工程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等。

(2)由业主单位下发的有关建设管理的各类“规定”、“办法”、“要求”,有关工程建设的各类计划、指示、通知、简报及其他文函,有关呈报事项的批复、批转、复函等。

2.2 设计信息

包括施工详图、施工技术要求、技术标准、设计变更、设计(代)通知等文件。

2.3 施工信息

主要由承建单位发出的工程项目施工信息。

(1)施工合同管理信息;包括工程项目开工申请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对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反馈意见、合同变更及设计变更问题的函(报告)等。

(2)施工质量信息:包括承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报告;承建单位测量、试验机构资质资料;原材料合格证明、试验资料、中间产品检测试验资料;单元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三检”资料及验收申请、工程验收质量评定资料及验收施工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及施工记录;施工质量安全月报等。

2.4 由监理单位收集、整理、加工、传递的信息。

(1)综合管理类信息;包括监理合同、协议,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2)组织协调类:包括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意见、开工申请报告的批复意见、设计变更签审单、设计交底会审纪要,专题及协调会议纪要、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作联系单等,有关通知及批复文件。

(3)质量控制类:包括合同项目划分,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监理检测试验资料,测量成果复核资料,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因施工质量而发生的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工程质量简报。

(4)综合记录报告类:包括监理月报、年报、监理日志、监理大事记、监理工作总结等。

(5)验收总结类:包括工序、单元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检查及开工、开仓签证及质量评定资料,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及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监理报告。

(6)其他有关合同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资料。

3. 信息流通程序

监理工作的信息构成是多样的,包括有文字信息、声像、语言信息、新技术信息等。但主要和大量的多为文字信息。信息流通程序见下图:

施工单位

业主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中心办公室

总监、副总监审查决策反馈

项目施工监理部

技术部

文字信息流通程序框图

4. 信息收集、传递规则

4.1 一切工程信息,均以书面形式为准。

4.2 凡送监理单位的文件,都必须经监理中心办公室签收,统一填写文件处理流程卡。填写项目包括:发文单位、文件名称、文号、签收日期。该处理单连同文件交总(副总)监理工程师审阅后,批转至监理中心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文件的收、发应录入计算机存档。

4.3 凡我监理中心向有关参建单位发送的文件(除月报、周报等外),按文件去向分成:

(1)华水监函:送往业主有关部门的文件。

(2)华水监施:送往施工承建单位的文件。

(3)监理工作联系单:为送往业主、设计单位或施工承建单位的非正式文件,用于对某些局部、具体事项进行协凋,提请注意或要求了解、要求配合等用途。

所有正式文件在总(副总)监审查批准后,由监理中心办公室印制、登记、发送。对监理联系单,视内容性质也可由施工监理部负责人签字,由监理工程师直接传递。

4.4 各单位不负有信息管理职能的个人或业务部门之间传递的信息,不能视为代表单位的正式传输信息。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必须立即由个人或各单位业务部门间直接传输信息时,事后应尽快按正常程序正式补传该信息、。

4.5 除合同文件有专门规定或业主另有指示外,业主各部门对承建单位有关质量的指示、规定、要求等,都应经由监理中心转发至承建单位。

4.6 除合同文件有专门规定或业主另有指示外,承建单位向业主报送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表报和要求,都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并转发,一般情况不得跨越。

4.7 监理中心在收到业主转发的设计文件后,应尽快指派监理工程师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后,并将审核意见上报业主单位。

4.8 对于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承建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和监理中心的四方中,不管谁先发现,都不得隐瞒,应尽快通知其他各方。不管何种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承建单位应尽快报这事故情况报告或缺陷表报,为事故类型、原因的分析判断,处理措施研究提供信息。

4.9 为确保信息质量,承建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各种报告、文函及各种表报等,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及监理细则以及业主单位的规定、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整理、编制。若文件编制粗糙、资料不全,信息不准或重要内容欠缺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补充、增加信息数量,直至将其退回,重新报送。

4.10 监理工程师应准确、及时做好监理日记、现场值班记录,全面收集现场环境条件、施工单位资源投入(注意各级责任人员在岗情况)、设备运行情况、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影响施工质量、进度的其他事项等信息,并做好必要的分析、加工、交流和存储工作。

4.11 凡需要存储的信息,必

须按规定进行分类,按工程信息编码建档存储。已存储的信息,应管理有序,便于检索。

5. 工程信息计算机辅助管理

按照水布垭建设公司即将实行的关于工程信息计算机辅助管理的要求,我监理中心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工程信息的快速传递、交流。

5.1 根据施工任务,监理中心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员和计算机管理员,保证计算机辅助系统能发挥正常效能。

5.2 按业主有关文件、通知的要求,信息员应在规定的日期、时间以前,把从施工现场收集到的规定信息、内容,输人水布垭建设公司计算机网络,为领导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和决策判断提供参考资料。

5.3 为提高我中心工程信息的计算机辅助管理水平,根据监理工作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以及必要的支持软件,以形成监理中心内部的信息管理网络,并与水布垭建设公司的网络系统联接。

6. 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6.1 我中心监理信息的整理、立卷和归档,是在总(副总)监领导下,由监理中心办公室主任负责、各业务部门协助执行,并接受业主单位的归口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6.2 归档信息的范围、内容和分类整理、立卷,以及签字、盖章等手续,应严格按照业主单位有关规定和监理细则执行。

6.3 监理信息是工程建设的重要资料,它的收集、积累、整理、立卷是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必须严格防止损毁、涂改、泄密等,不允许有虚假现象发生。

第8篇 某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项目部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施工单位以第一领导者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见图15-1。

1 安全管理机构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工程的监督、协调。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2)建立健全本工程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3)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4)对本工程施工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5)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现代化。

(6)负责本工程施工安全检查、监督、指导。

(7)协助领导并组织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做到三不放过。做好安全报告、统计等安全资料工作。

(8)完善本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措施和安全教育制度。做到安全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

2 本工程施工雷管库、炸药库、油库应与业主、当地公安机关共同选择位置,并派专人保管。雷管、炸药严格领、用、回库制度。

3 雷管库、炸药库、油库、材料库、生活区和机械停放区域应设置避雷装置,并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

4 施工区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毒、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的设备器材和一定专业人员。

5 各种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种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按章行驶,各种施工机械杜绝带病工作。

6 工程施工设置足够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表15-1-1的规定。

表15-1-1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

序号作业内容和地区照明度l(勒克司)

1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运输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30

2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场50

3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50

4地弄和一般地下作业区50

5安装间、地下作业掌子面110

6一般施工辅助工厂110

7特殊的维修车间200

7 做好劳动保护,定期给现场施工人员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发给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第9篇 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项目部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施工单位以第一领导者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见图15-1。

1 安全管理机构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工程的监督、协调。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2)建立健全本工程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3)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4)对本工程施工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5)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现代化。

(6)负责本工程施工安全检查、监督、指导。

(7)协助领导并组织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做到三不放过。做好安全报告、统计等安全资料工作。

(8)完善本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措施和安全教育制度。做到安全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

2 本工程施工雷管库、炸药库、油库应与业主、当地公安机关共同选择位置,并派专人保管。雷管、炸药严格领、用、回库制度。

3 雷管库、炸药库、油库、材料库、生活区和机械停放区域应设置避雷装置,并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

4 施工区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毒、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的设备器材和一定专业人员。

5 各种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种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按章行驶,各种施工机械杜绝带病工作。

6 工程施工设置足够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表15-1-1的规定。

表15-1-1 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

序号作业内容和地区照明度l(勒克司)

1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运输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30

2混凝土浇筑区、加油站、现场保养场50

3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50

4地弄和一般地下作业区50

5安装间、地下作业掌子面110

6一般施工辅助工厂110

7特殊的维修车间200

7 做好劳动保护,定期给现场施工人员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发给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大坝管理制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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