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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管理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8

房地产中介管理制度

房地产中介管理制度是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保障交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文件。它涵盖了公司内部管理、业务操作流程、客户关系维护、员工行为准则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公司架构与职责: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如销售部、客服部、财务部等,以及各岗位人员的职责。

2. 业务流程:详细规定房源获取、客户接待、合同签订、交易处理等环节的操作规范。

3. 客户服务:设定客户服务标准,包括咨询响应时间、投诉处理机制等。

4. 员工行为规范:规定员工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职业行为准则。

5. 信息管理:规定房源信息的收集、核实、发布等流程,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6. 财务管理:包括佣金收取、费用支出、财务管理报告等。

7. 培训与发展:设立员工培训计划,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8. 法律法规遵守:强调遵守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规行为。

重要性

房地产中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维护市场秩序:通过规范操作,减少纠纷,保障交易双方权益。

2. 提升企业形象:良好的管理制度能体现公司的专业性和责任感,增强客户信任。

3. 保护员工权益:明确职责和权利,避免因职责不清导致的矛盾。

4. 防范风险:通过合规运营,避免因违规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5. 促进企业发展:通过持续改进制度,推动企业服务质量提升,促进业务增长。

方案

1. 制度制定:由高层领导主导,各部门参与,结合行业标准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2. 培训实施:定期组织员工培训,确保全员了解并理解制度内容。

3. 监督执行:设立内部审计机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4. 反馈与调整: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适时修订制度。

5. 激励机制: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奖励遵守制度、表现优秀的员工。

通过上述方案,房地产中介管理制度将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日常运营,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房地产中介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房地产中介行政管理制度范本

(一)、中介店营业时间及安全防范措施

1、工作时间

a、每周工作日为七天,实行轮值轮休工作制;中介店每周工作日不得少于五天,工作时间不少于每天八小时。

b、每日工作时间为

值班人员 8:00---20:30

非值班员工签到 8:30---18:30

所有工作人员实行轮值轮休工作制,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2、值班

店长直接负责店内值班的安排与监督管理工作,员工须遵守值班安排

值班人员的职责:

a、早上8:00前到公司,开门营业,打开卫生间、更衣室窗户以便空气流通,并打扫店内卫生,8:20以前做完卫生清洁及维护工作;

b、夏季晚7:00、春秋季晚6:30、冬季晚6:00负责开启门前照明灯;

c、晚上离开公司前,关闭照明设施、空调、电脑及打印机、饮水机等的电源,关好门窗,打开卫生间门保持通风,并开启110报警系统,确保以上工作完善后,方可锁门离开公司;

d、电话接听、到店客户接待、业务信息登记及业务咨询工作;

e、值班时间尽量不要安排外出业务,如值班经纪人所负责的客户要求会谈时,应和店长协调好工作安排后,方可外出。

(二)、休假制度

考虑到行业的服务特殊性,法定节假日(除春节七天外)照常工作,对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员工实行补休制度,具体事宜由店主/店长安排。

(三)、vi管理制度

1、制式物品的使用及管理

(1)制式物品的种类

a)制式服装;

b)统一配发的经纪人文件夹及办公包;

c)经纪人微章;

d)胸牌;

e)统一规格的名片;

f)制式表格;

g)制式委托书及相关合同。

(2)制式物品使用规定:

a)所有体系制式物品的采购应以中介店为单位,所有权归中介店所有,并由中介店按店内实际在职人数进行分发并统一管理,

新店物品采购标准同上;

b)除制式表格、制式委托书及相关合同外,其他制式物品为经纪人个人使用的物品,使用经纪人应向中介店缴纳300元作为物品使用押金,工作时间不满三个月或在单店工作满一年的经纪人离职时,如物品无遗失,则中介店全额退还押金,如有遗失则中介店按遗失物品的价值对押金进行扣除;

工作满三个月但不满一年的经纪人离职时,如物品有损坏,中介店将根据物品的实际损坏程度进行折旧,折旧比例为押金总额的30%~50%,如物品遗失则按照遗失物品的实际价值从押金中扣除,物品无损坏或遗失则全额退还押金;

中介店扣除的遗失与折旧后的最终费用不得超出押金金额;

c)经纪人离职时中介店必须将离职经纪人所用制式物品收回,严禁离职人员在体系外使用原中介店所购的制式物品,如有发现将对离职人员原所在中介店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d)中介店应对单店自行购买的体系制式物品做好保管工作,如有制式物品流失至体系外,一经查实,将对中介店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2、员工着装及形象要求

(1)、着装

a)男士

春秋装:金色制服,白色衬衫,体系领带,配深色西裤,正装皮鞋;

夏装:白色短袖(配有logo),体系领带,配深色西裤,正装皮鞋;

b)女士

春秋装:金色制服,白色衬衫,深色西裤,正装皮鞋;

夏装:白色短袖(配有logo),深色裙子或裤子,正装皮鞋;

每位员工都应同时配带21世纪不动产统一标准的胸牌和logo;

(2)、形象要求

以下场合员工必须做到统一服装:值班时、店内晨会、晚会、周例会和月商务会、参加区域季度嘉奖大会、年度嘉奖大会、全区域员工的培训和会议,其它需要统一服装的场合。不许佩戴耳饰、手饰(戒指除外);要求外形整洁,制服要经常清洁,保持干净,皮鞋要保持清洁;男士不许留长发,不许留光头,头发长度以看着舒服为尺度,头发要保持干净清爽,不许留长指甲,保持指甲清洁;女士要求不许浓妆艳抹,不许留奇异发型,头发要保持清洁干净,梳理整齐,不许留长指甲,不许在指甲上做彩绘,要保持指甲清洁;发现一次给予5元罚款;

第2篇 房地产中介公司vi管理办法范本

(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vi的正确使用,保证品牌在全国的统一形象,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之vi,为英文visual identity的缩写,如无特别指出,系指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标志、商标、图案、物品等的外观识别。

(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vi管理制度采用申报审核制。

(三)、申报范围:凡涉及房地产中介公司标志、商标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相关信息的文件、宣传品、物品等(简称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示例:区域分部之文件模板、装修方案、宣传品、广告的内容、办公用品、礼品等;区域分部内各中介店之文件模版、装修方案、宣传品/广告、办公用品、礼品等。

(四)、管理责任分工:

1、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vi专员审查、监督武汉中介店vi情况

2、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各中介店:执行vi规定,保证视觉传播的一致性

(五)、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在收到关于vi设计,制作的申报后,24小时内给予回复意见

(六)、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禁止区域内的中介店正在使用的不符合vi管理规定的物品(包括文件、宣传品、办公用品或其他)的继续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中介店自行承担。

(七)、对不能符合vi规定的特殊情况,中介店应及时向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市场部进行申报,经批准、备案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八)、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市场部随时对发现中介店违反本办法及其他vi管理规定的情况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进行提醒,中介店应在收到该邮件或传真的24小时内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做出答复,并予以及时纠正。

(九)、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在本办法及其他vi管理规定确定的最低标准之上,对中介店进行更高标准的管理规定。

(十)、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对中介店的监督与处罚

1、中介店违反本办法及其他vi管理规定,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2、如中介店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3日内拒不改正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对其处以500元金额的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该罚款可每7日连续适用直至该区域分部改正其错误行为为止。罚款所得费用将记入年度经纪人嘉奖基金。

3、中介店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通知后虽予以及时改正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仍有权就每次违规行为对其处以1000元金额的罚款。前述6个月期间的计算以《整改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4、如中介店严重违反vi管理办法,致使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的声誉与形象受到严重影响,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可依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将该区域分部开除出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

5、各中介店必须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美观,符合房地产中介公司vi要求。以《中介店vi形象及物品摆放管理细则》为准。区域分部将不定期对各中介店店容店貌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网站公布。检查不合格的中介店将被下达《整改通知书》,3日内改正不规范行为,逾期不改者将视程度不同处以200元的罚款。

6、为了房地产中介公司在中国各个区域的广告宣传口径统一,各区域的中介店严禁私自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在任何媒体上刊登任何广告。有需要刊登者请将设计样稿发至武汉区域市场部进行审核,经过同意签字方能刊登。如发现随意刊登者,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处罚通知书》处以500元罚款。

7、经纪人着装标准:

(1)、女经纪人着装标准:金色制服(体系统一定制的西装外套)、白色衬衣、深色正装西裤、深色正装皮鞋。男经纪人着装标准:金色制服(体系统一定制的西装外套)、白色衬衣、体系内领带、深色正装西裤、深色正装皮鞋。不按规定着装,违规经纪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处罚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50元每次。

(2)、中介店经纪人参加营销活动如社区活动、房展会等,经纪人必须统一着装,统一使用带区域标志、标识的物品。违规经纪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处罚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50元每次。

(3)、中介店经纪人参加区域活动如嘉奖大会、培训等必须统一着装,统一使用带区域标志、标识的物品。违规经纪人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50元每次。

8、广告与促销:

(1)、店需按中介合同的规定向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交纳全国广告基金。

(2)、店一旦经过核准予以正式开业,必须按照武汉区域分部的安排参加联合广告,除交纳全国广告基金外,中介店必须保持武汉区域分部确定的最低广告标准。

(3)、店可自行决定如何做本店的店内广告,但如是幅面展示必须通知区域确定vi形象。

(4)、店可尽量寻找那些愿意为自己的房屋做广告付费的客户。在公司管理者批准的情况下,经纪人也可以为客户做广告,但须自己付费。

9、灯箱使用办法:灯箱开启时间

夏季:开启时间为20:30-10:30分

其他时间:开启时间为20:00-10:00分

违反规定的中介店武汉区域分部有权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6月内连续两次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通知后虽予以及时改正的武汉区域分部仍有权就每次违规行为对其处以1000元金额的罚款。前述6个月期间的计算以《违规行为纠正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备注:《整改通知书》示例:见附件三

《处罚通知书》示例:见附件四

《中介店vi形象及物品摆放管理细则》示例:见附件五

第3篇 房地产中介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一)、制式委托书与制式《租赁合同》由区域统一印刷;《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由各中介店自行向所管辖的房产交易部门购买,均有相应的合同编号,各中介店店秘应规范、监督经纪人合同申领、归还的相应备案,《租赁合同》和《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一但有遗失,《租赁合同》罚款2000元,《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罚款5000元,而且要在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二)、制式委托书是客户与中介店之间的协议( 中介店签署协议时使用公司注册名称,而不是特许商号)。当客户无论是买方、卖方中两方或一方,通过本中介店的经纪人经纪活动而实现买卖或租赁交易时,中介店首先要求客户双方使用《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或区域制式《房屋租赁合同》。

(三)、各中介店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使用区域制式委托书、《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或区域制式《房屋租赁合同》。中介店店长有责任、有义务规定并教育本店所有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使用制式委托书、《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制式《房屋租赁合同》。任何不使用体系制式委托书与规定合同的中介店经纪行为都将是对整个体系一致性、标准化的伤害,将是对century21威信及中介店信誉的伤害。若发生此类情况,一经查实,区域分部将有权根据《century21中介特许经营合同书》要求中介店改正并承担相应后果。

(四)、中介店向区域申购(取得)的每一份制式委托书与合同,无论本委托事项是处于任何一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期内、已成交、已过期、已取消(作废),或本委托与合同尚未使用,中介店都有义务在《century21中介特许经营合同书》规定的合同期限及合同终止后的三年内统一妥善保存,做好保管工作。

(五)、本规范制订依据是房地产中介公司中国总部的区域销售信息系统指南以及合同报表管理要求,同时结合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的业务现状及其需求。因此依据体系内部业务类型及流程的拓展,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保留对此规范的修订权。

(六)、中介店在签署完合同后须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所签合同的复印件送至区域连锁服务部备档。『含《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和制式《房屋租赁合同》』

ⅱ、合同禁用语言说明

(一)、注意事项:

切记核实卖方为房屋直接权属人,切记核实房屋所有产权人均已知情并同意出售该房屋产权。

(二)、合同填写七不可七必须

七不可:

1、不可出现合同更名;

2、不可出现超出收费标准的费用(如:客户无营业税、无个税,中介店依旧收取客户营业税和个税或收取客户看房费);

3、不可出现对客户承诺过户费用;

4、不可出现对客户承诺房屋的房龄;

5、不可出现对客户承诺按揭贷款的金额;

6、不可出现对客户承诺办证时间;

7、不可出现卖方无房屋权属证明即签署三方合约;

七必须:

1、必须填写水表、电表、天然气表、防盗门、有限电视基础设施(没有以上设施的除外);

2、必须填写卖方留置物品及相关详细信息(空调:挂机一部,柜机二部,洗衣机);

3、必须填写因自行交接所产生的风险,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客户自行交接钱款的)

4、必须填写营业税、个税谁承担 ;

5、必须填写的过户时间约定(一次性)3个工作日,(按揭)乙方银行面签通过3个工作日;

6、必须填写的附加条款:甲乙双方按要求准备资料的同时也应无条件积极配合丙方办理该房产的过户、贷款、钱款,物业水电交接事项;因甲乙双方问题影响丙方办理,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必须填写内容必须一致,若不一致的,以丙方留存为准。;

备注:《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填写范本见附件六

第4篇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办法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中介是大家都熟悉的名词,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1】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 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精力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 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讲话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遗失《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中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 经委托入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支出等费用,以及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力谋私、贪财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2】

11月2日,记者从南昌市房管局获悉,该局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按照相关要求,南昌市将进一步完善存量房交易管理平台,优化交易合同网签、交易资金监管流程,推行房源信息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二维码。

南昌市拟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服务合同,在发布房源信息中须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

此外,各中介机构要建立档案管理等制度,设立档案库、档案柜,规范使用《房屋出售(出租)委托合同》《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资料归档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据悉,南昌市将严格落实中介从业人员实名挂牌服务制度。中介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职位、联系电话等信息。从业人员在服务时要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

在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方面,南昌市要求中介机构要履行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和资金托管流程,引导交易当事人到房管部门设立的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办理资金托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经手交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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