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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9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是确保工程项目从设计到施工、验收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它涵盖了项目管理、施工工艺、材料检验、安全监督等多个环节,旨在打造优质、安全、高效的建筑产品。

包括哪些方面

1. 设计质量管理:审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施工过程管理:监控施工流程,严格执行施工规范,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

3. 材料设备质量管理:对进场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检验,保证其性能和质量。

4. 质量检查与验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工程各阶段满足质量要求,最终通过验收。

5. 人员培训与责任制度:提升施工队伍的专业技能,明确各级人员的质量责任。

6. 技术文件管理:规范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批和执行,确保信息传递准确无误。

7. 纠正与预防措施:针对质量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预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重要性

建设工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建筑物的安全性、耐久性和使用功能,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高质量的工程可以提高城市的形象,增强公众信心,同时也有利于降低后期维护成本。此外,良好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也是企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对于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关键作用。

方案

1. 建立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质量控制计划,明确各阶段的质量目标和责任人。

2. 强化质量教育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质量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全员质量意识。

3. 实施严格的材料检验:设立专门的质检部门,对所有工程材料进行入场前的抽样检测。

4. 定期质量巡查:组建质量巡查小组,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5. 制定质量事故应急预案:预防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前设定应对措施,减少损失。

6. 鼓励创新与改进:鼓励员工提出质量改进意见,对优秀建议给予奖励,持续优化质量管理制度。

7. 加强与监理单位的沟通:确保第三方监理的有效参与,共同保障工程质量。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性和实用性,从而实现建设工程的高质量交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科工作职责

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科工作职责

1、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建立监督管理网络信息平台,并实施远程监控。研究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方向,掌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状况和动态,起草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沟通与建设部、省际质监站及技术监督、标准、规范等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协调设区市、县(市)质监站和有关厅(局)质监站之间的工作。

3、对全省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监站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监站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发证,负责监督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4、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抽查、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配合建设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组对我省工程质量检查的各项迎检工作。

5、负责全省创优质工程奖技术指导,工程申报以及工程现场复查、评委会评审各项准备工作,配合做好我省申报国家鲁班奖工程的现场检查、申报工作。

6、负责全省创结构优良工程技术指导和本局监督工程结构优良的申报工作以及工程现场复查、评委会评审各项准备工作。

7、参与全省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鉴定和仲裁认定工作,协调处理一般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

8、配合其它科室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2篇 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_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__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经济开发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__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要求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责任制,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其具体职责是:

1. 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工农业范围,检查主要基础上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 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 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监督施工单位及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4.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 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6.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7. 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①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检测报告及地基验槽记录;

d. 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②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块、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仙查情况和检测;

d. 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③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d. 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e.工程观感质量。

8.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文件办理。

第3篇 市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_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__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经济开发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__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要求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责任制,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其具体职责是:

1. 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工农业范围,检查主要基础上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 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 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监督施工单位及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4.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 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6.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7. 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①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检测报告及地基验槽记录;

d. 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②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块、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仙查情况和检测;

d. 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③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d. 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e.工程观感质量。

8.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文件办理。

第4篇 某某大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某大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1 加强质量宣传,树立质量观念

加强所有参建职工的质量意识,树立质量第一的观点,并在全体职工中牢固树立起创优在我心中,质量在我手中的信念。

2 建立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

加强对进场水泥、钢材、砂、碎石等材料的质量控制,所有进场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检测试验报告,并按照规定的频率送检。

在本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组织技术组、工程组、试验室、施工队队长、工长、作业班长、技术工种的工人,针对本项目的工程特点,学习技术规范,做好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学习监理程序,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指导。

加强各分项工程的工序质量控制,从基础、围堰到桥台、盖梁施工,在各个工序开展之前,由工程技术人员对各作业班组长进行详尽的技术交底,每日班组长在组织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专职质检员负责对各工序质量进行检查,并填写各种检查证,经自检合格后上报质检部及驻地监理检查。若发现操作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或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及时整改,并按质量控制程序,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偏差原因分析,制定纠偏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在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工序,设置质量预控点,制定事先防范措施,加强专项检查,杜绝质量通病。

3 建立内部质量检查制度及奖惩机制

针对本桥施工,项目部每旬进行一次质量检查,检查由项目部总工及各施工队技术主管参加,分别进行外业,内业检查。外业测量对照现行技术标准对工程结构外观轮廓尺寸及中线、水平进行实地测量,作出记录,作为质量控制的依据之一。内业按管理部门对口检查各项实验资料、工程检查及记录、签证、质检证书、设备状况是否完整、齐全等。

本桥实行质量保证承包合同,真正把质量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法是参建职工交纳风险抵押金,经理部从本桥管理费中抽取10%作为创优奖基金,奖优罚劣。

对于一次检查合格率满足标准,且内实外美,现场管理有序,要给予奖励,项目部通报表扬;反之则处以罚款,扣掉风险抵押金,并通报批评。

5 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达到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和建设、监理单位作出的要求和质量标准、规范。本工程施工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技术规程和验收标准进行,主要遵循的规范标准详见1.3 章节中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

第5篇 开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特做以下规定:

一、建立公司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做好施工队伍招标考察工作,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控制。

二、工程管理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施工图纸、施工规范、施工工艺及工程验收标准,并且要常驻现场,及时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并对工程质量具备预控能力。

三、工程管理人员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并尽早在工程中应用,使工程质量有较大的提高。

四、工程管理人员要把好原材料进场关,凡进场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

五、建立健全施工管理日志,做到真实、及时、准确,项目竣工后送公司存档。

六、对施工工序要严格验收制度,抓好隐蔽工程验收工作。

七、审核整理工程竣工资料,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完成各阶段的竣工资料和整理全套竣工资料。

八、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上的作用。

九、本规定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集团)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__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__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以及《__省“十一五”期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局(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局(集团)系统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从业单位(包括筹建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公路建设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局(集团)负责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公路防护、排水及沿线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根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局(集团)检查指导,项目管理执行机构(筹建处)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各级管理部门(包括局、筹建处、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现场工程技术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监理及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其执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严禁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建设工程的分包。

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分包必须按合同文件规定控制,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筹建处批准,报局(集团)备案。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 局(集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局(集团)对所辖项目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一)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公路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检查指导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四)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和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协调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筹建处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

(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六)依据《__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做好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登记和考评工作。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良从业行为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人员按相关程序上传至__省公路建设管理平台,坚决把好市场准入关,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筹建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筹建处对所属项目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所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一)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初审和上报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组织申报交、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按合同到位情况;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四)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定期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和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及时进行处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七)认真执行首件工程认可制度。各合同段的各分项工程的首件必须经筹建处、监理单位对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八)认真执行交工前桥梁、隧道专项检查制度。交工前,筹建处必须组织对桥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未经整改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对大跨径、具有特殊结构以及存在质量缺陷、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年限的桥梁,应根据规范或设计要求进行桥梁承载能力鉴定,确保桥梁承载能力满足要求,确保桥梁使用安全、耐久。

(九)对施工违规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

(十)负责审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技术和安全方案。

(十一)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施工,制定各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指南或手册,实现“工序科学、工艺规范、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作业安全、施工文明、管理有效”的目标,力求消除质量通病,杜绝质量隐患。

(十二)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和质量。

(十三)接受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反馈意见;工程完工后,配合质监机构完成工程质量

鉴定。

(十四)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负责完成档案验收工作。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合同。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体现公路建设新理念,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环保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设计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尤其对地基承载力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鉴定。同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质监机构处理有关设计纠纷问题。

第十五条 施工图提交后,由局(集团)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进行必要的审查,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必须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设计质量管理及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__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双方的合同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交筹建处归档。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未经局(集团)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取得监理员证。

第十九条 严禁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或非法分包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同时必须接受省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编制监理手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一)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

(二) 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旁站关”和“合同计量支付关”。

(三)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并通过省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

(四)驻地监理的抽检频率不少于20%,坚持平行试验100%;总监办关键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5%,一般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3%,并负责驻地监理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平行试验。对路面各结构层的组成设计、高标号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总监办必须进行平行试验。

(五)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好进度与质量,并协助业主作好地方工作。

(六)驻地监理要作好工作日志,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作好监理工作总结,并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交业主归档。

(七)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经总监办、筹建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制度,在监理费用结算时,预留监理服务费的5%作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费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如缺陷责任期内未完全履行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它监理单位承担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其费用从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并与所管辖标段的质量情况挂钩,对监理进行奖罚。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筹建处的质量管理措施,并对其承担的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施工质量自检体系,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施工单位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全过程、全方位跟踪控制。各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须提交规范的开工报告,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评定,提出自检报告或转序意见。开工和转序须报驻地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筹建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关键工程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确保万无一失;必须对高风

险工程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专家审查,通过后报监理单位、筹建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对于甲供的材料,施工单位也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不合格坚决不能使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全员安全教育,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三十条加强现场文明施工,切实保护环境。

第三十一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依据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按规定向筹建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所出现的一切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筹建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处理,也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批准,施工单位方可一次性结清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采购单位)对所供应(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并承担连带的工程质量责任。其所供应(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确保供货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由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三十五条 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第七章科研、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科研、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试验检测结果的质量负责。

科研、试验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及时有效地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技术、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公正;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向第三方提供合同下的有关各种技术、数据和资料。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及建设管理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及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自检体系不健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自检的规定要求,不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偷工减料而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视情节处以停工整顿、停止工程价款支付及清除施工单位的处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监理单位及人员对以上问题既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也不及时向总监办和筹建处报告,将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清除人员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相关程序及规定传至部网站公示。

对施工单位不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在缺陷责任期不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除扣罚其质量保证金外,在全局(集团)予以通报,并按照《__省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违反《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管理混乱,失误较多,开工审批把关不严,关键工序旁站不到位,转序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因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复核不细,对明显设计错误(经专家组鉴定)未能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仍按错误图纸施工造成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外,对施工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0%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的处罚。如因筹建处、设计人员接到变更申请未能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警告以上处罚。

第四十一条 发现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对有关单位进行如下处罚:

(一)监理单位。因审查管理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在同一标段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除清退分包商外,由筹建处对驻地监理进行全线通报批评,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将驻地工程师及有关责任人清出现场,情节严重的终止监理合同,并由监理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5%-10%,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监理单位任何人员不得安排施工队伍从事工程的转包和分包活动,一经发现查实,即清出现场,并建议省交通运输厅取消其监理从业资格。

(二)施工单位。当出现一起非法分包时,清退分包商,并处于合同总价的0.5%罚款,当出现转包或两起以上非法分包时,则认为承包商无能力承担该项工程,筹建处对其所承包的工程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分包现象严重的标段筹建处将与其终止合同,同时承包商赔偿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筹建处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参建单位和人员,按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__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阳光工程”, 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局(集团)冀高工〔2009〕158号文件和冀高工〔2009〕487号文件执行。

第7篇 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司资质正常运行、健康发展,提高企业信誉及市场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2、凡在本公司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部门、人员及其生产活动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在__公司资质类别、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依法承揽的相关业务工程。

二、公司各部门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㈠、公司总裁

1、公司总裁是受企业法人委托,全权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公司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本公司质量、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质量、安全工作,对公司质量、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3、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质量、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罚办法。

4、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

5、领导并支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6、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本公司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和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㈡、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领导的各项质量、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等协助公司总裁做好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本公司质量、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3、负责对公司在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负责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不需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对于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方案审核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 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4、 领导质量、安全技术攻关活动,对本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及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参加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6、贯彻实施“5牌1图现场管理法及业内资料管理标准。参与文明施工安全检查,监督现场文明安全管理。

㈢、事业部/分公司经理

1、对本事业部/分公司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公司总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事业部/分公司各项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本事业部/分公司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质量、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施工组织设计。

3、组织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参与编制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较强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审核本事业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的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投入使用。

4、领导组织本事业部/分公司的质量、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质量、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领导、组织民工队长的培训、考核与审查工作。

5、领导组织本事业部/分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潜在或存在的质量隐患及不安全生产问题。

㈣、质量安全部

1、积极贯彻和宣传上级的各项质量、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公司范围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2、编制定期质量、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协助领导组织质量、安全活动和检查。制订或修改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企业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公司职工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建立定期的质量、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5、参加施工组织设计会审;参加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方案会审;参加公司生产会议,掌握信息,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参加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6、定期、不定期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制止违章,有权停止作业和罚款。

7、协助领导监督检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对削弱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要及时汇报领导,督促解决。

8、参加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进行事故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对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本企业一图九表法、业内资料管理标准和质量、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正常运转。

㈤、综合部

1、劳资、劳物

⑴ 对公司职工进行定期的教育考核,将质量、安全技术知识列为职工培训、考核、评先内容之一,对招收新员工要组织入职教育和资格审查,保证提供的人员具有一定的质量、安全生产素质。

⑵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向主管领导通报情况;

⑶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⑷ 参加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人事

⑴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公司实际,配齐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术和实干经验的质量、安全骨干,保证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

⑵ 组织对新调入、转岗的施工、技术及管理人员的质量、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⑶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审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有权向主管领导建议调整和补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⑷ 参加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3、教育

⑴ 组织与建设工程施工生产有关的学习班时,要统筹安排质量、安全生产教育课程。

⑵ 各专业主办的各类学习班,要设置劳动保护课程(课时应不少于总课时的1-2%)。

⑶ 将质量、安全教育纳入职工培训教育计划,负责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

㈥、运营部

1、在审核项目部上报的月度生产运营计划时,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均�生产,保障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的项目必须视同生产任务,纳入运营生产考核目标。

2、在检查生产计划运营实施情况的同时,要检查安全措施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施工中重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实施工作要纳入计划,列为正式工序,给予时间保证。

3、在生产任务与安全保障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解决安全工作的实施。

㈦、项目经理

1、对承包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质量、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部各工序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3、在组织项目工程承包,聘用项目部人员时,必须本着质量、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体系和人员,并明确项目部质量、安全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并指导项目部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对应工作。

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民工队伍必须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人员质量、安全教育,要对民工队伍的人员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质量、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问题时,及时组织制订措施,解决问题。对上级提出的质量、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8、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创优评先工作,维护公司资质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㈧、项目技术负责人

1、对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和开工前的全面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3、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制订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具有可行性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4、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危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其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6、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7、参加每周一次的质量、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8、贯彻实施“5牌一图”及内业资料管理标准。确保各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有针对性。

9、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10、加强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创优评先工作,负责项目部申报文明工地资料的准备,并参加相应检查评定。㈨、施工员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所管辖施工段的质量、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施工任务特点,向所管辖民工队伍进行书面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作业违章行为。

3、经常检查所管辖施工段民工队伍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安全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落实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4、每周或不定期组织所管辖民工队伍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质量、安全教育活动,自觉接受公司质量、安全部门/监理/业主/上级领导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或存在的问题。

5、对所管辖施工段工程项目应用的符合审批手续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要组织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若在施工中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6、发现因工伤亡或未遂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

㈩、安全员

1、在项目经理部和公司质量、安全部的领导下,督促项目部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安全法规及企业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纠正和向领导及时汇报。

2、参加项目部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并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

3、深入现场每道施工工序,掌握安全重点部位的情况,检查各种防护设施,纠正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4、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要督促其在整改限期内整改完成。发现危险及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制止作业,组织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域。

5、发生工伤事故,要协助保护好现场,及时填表上报,认真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不隐瞒事故情节,认真如实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

(十一)、材料员

1、按照项目部进度计划要求,组织各种施工、安全物资的供应工作。

2、对供应商进行分析,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定期向公司反馈供应商相关信息。

3、负责对合格供应商供应的生产物质、安全防护用品等进行验收、记录,并做好验收状态标识,储藏保管好生产物资及安全防护用品(具)。

4、负责对进场材料的标识及分类堆放,消除事故隐患。

5、对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高凳、吊钩、安全网等安全设施和配件应保证质量,并定期检查和试验,对不合格和破损的,要及时进行更新替换。

6、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重点保管。

7、经常与施工人员取得联系,听取施工人员对所购劳防用品和安全防护物品的反馈意见。

(十二)、机械员

1、操作规程是保证机械正常运转,确保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制度。为了管理好机械设备,实行定机定人定岗的“三定”制度。

2、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方可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带领下才能操作,非本机操作人员,严禁乱动。

3、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施工人员或机务人员的指挥,正确操作,保证作业质量,及时完成任务,但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引起危险事故的不正确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4、操作人员必须具备懂机械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会排除故障的“四懂三会”水平。

5、严格执行各施工机械的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反腐。保证机械设备的附属装置、随机工具经常整洁、完好、齐全。

(十三)、质检员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的质量、安全政策、规程、标准及有关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2、负责项目部在建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3、监督检查各班组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随时查验项目部的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分析会记录。

5、参加项目部每周工程例会,针对项目工程存在的质量隐患/问题,分析原因,制定预控及整改措施并负责监督落实。

6、在质量监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通知安全员或项目经理,同时有权责令暂停施工,待处理好安全隐患后,再行施工。

(十四)、项目班组长

1、认真执行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质量、安全和健康负责。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认真落实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4、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5、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十五)、项目工人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质量、安全活动,认真执行质量、安全交底,不违章作业,服从质量、安全人员的指导。

3、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质量、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维护一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具,做到正确使用,不准拆改。

4、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5、发生伤亡和未遂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6、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㈠、合同签订管理制度:

1、公司经营部负责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工程中标后,代表公司与业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公司运营部负责工程中标后与事业部/分公司/分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承发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过程中,应在以下方面加以注意。

i 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⑴ 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②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⑵ 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② 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 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ii 合同价款应注意:

⑴《协议书》中“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⑵ 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iii 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⑴ 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⑵ 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⑶ 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iv 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⑴ 填写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⑵ 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⑶ 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⑷ 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⑸ 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v 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⑴ 填写工程预付款条款的依据是否清晰。

⑵ 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⑶ 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⑷ 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vi 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⑴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⑵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vii 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⑴ 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⑵ 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⑶ 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viii 违约条款应注意:

⑴ 在合同条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⑵ 在合同条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在进度、质量、安全、保修期等方面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⑶ 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⑷ 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i_ 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

⑴ 填写合同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⑵ 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⑶ 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⑷ 合同条款中关于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_ 国家规定的五类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

⑴ 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

合同主体不具备资格。根据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只有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权进行承包经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都属于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无效合同。⑵ 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就是说,任何非法出借和借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⑶ 越级承包。

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因此,凡越级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属无效。

⑷ 非法转包。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凡以上述禁止形式进行非法转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合同。

⑸ 违反法定建设程序。

㈡、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各事业部、分公司经理所属项目部经理/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在工程中标后各部门《签批流程》完成后3日内应与公司质量安全部签署质量、安全目标责任书;项目部负责完善民工安全协议、机械安全协议等,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三级”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㈢、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制度:

1、项目工程开工前必须对设计提供的图纸进行图纸会审,具体由事业部经理/分公司经理组织,项目部经理、项目负责人与相关技术人员、工程监理、设计单位、业主以及有关各方一道查阅熟悉图纸、了解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图纸会审意见。

2、图纸会审时,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做好记录,对会审时各方提出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时间等,均要详细记录,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另出修改图纸,参加会议的各方代表均要签名/盖章认可,手续完善后的图纸会审记录作为项目施工的重要依据,纳入工程档案,存档。

3、在施工过程中,无论业主/监理还是项目部提出的设计变更都要认真及时办理设计变更联系单,经业主/设计/项目总监/项目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施工。

4、如果设计变更的内容对建设规模、投资、工艺、质量、安全等方面影响较大的,项目部必须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方可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核准。

5、所有设计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联系单、工程洽商记录、修改后施工图纸均需文字记录,一并纳入工程档案。

㈣、创优工程目标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目标责任书签订时,由质量安全部根据工程中标合同额大小,确定该工程的创优目标(即市优、省优、国优)及省、市文明工地申报。项目部根据质量安全部下达的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及工程特点,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制定工程创优计划及文明工地申报实施措施,经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后统一备案至质量安全部。公司各级职能管理部门针对项目工程创优目标实行“优质严管、安全监控”方针。对于各类优质工程、文明工地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在工程奖项证书发放10日内所属工程项目经理根据相关公司奖励规定,报质量安全部审核、总裁审批后给予现金奖励。凡以公司资质中标的(含bt项目),项目规模、技术含量等达到申报市、省、国家各类工程奖项申报标准的,一律实行强制申报,各事业部、分公司所属项目部应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殆于履行义务。特殊情况的项目,由总裁书面批示,可不参加工程创优及文明工地申报。

㈤、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制度

1、事业部/分公司属各项目部接到工程项目施工任务后,应由事业部/分公司经理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事业部/分公司经理要对其所承揽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措施予以审核,并确保相应的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投入使用。

2、项目部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单独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

3、所谓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4、项目部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由事业部/分公司经理组织专家、项目部、公司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5、事业部/分公司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其所属项目部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6、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基本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编写。

7、项目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项目部组织公司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会签。经审核合格的,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公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8、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事业部/分公司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参加论证会人员资格、人数、论证内容均参照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召集。

7、项目部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8、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项目部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9、项目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7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事业部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0、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1、项目部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公司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部门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12、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业部、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部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㈥、岗位培训制度

1、项目部实行岗位培训制度,应对职工进行岗前、转岗、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工作力求做到“三化三实”即“多样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实际、实用、实效”。做到需要和常态化。

2、项目部应结合工程进展、职工工作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并有针对性的科学适时培训。职工应按时参加培训。

3、每次课程结束后,项目部应安排考试。考试的形式为书面答卷结合口头问答及岗位抽查。岗位抽查主要指项目部就所讲授的培训内容是否被学员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进行随机考核。

凡每次考试不及格者,不得上岗。待重考合格后,重新上岗。

㈦、质量、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为确保公司负责承建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公司实行质量、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1、质量、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的管理:

⑴ 技术交底分别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班组长对所主管的项目工程其分部分项工序操作进行交底。

⑵ 技术交底应于项目工程分部分项工序施工前开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机管理员的技术交底应有书面材料。

2、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

⑴ 本施工项目的质量要求、作业特点和危险;

⑵ 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⑶ 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⑷ 相应的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⑸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3、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

⑴ 项目部必须实行逐级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班组全体作业人员;

⑵ 技术交底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

⑶ 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质量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隐含危险因素和存在问题;

⑷ 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验收标准、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工长、班组长进行详细交底;

⑸ 保持书面技术交底签字记录;

㈧、技术复核制度

技术复核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首要保障,项目部应根据工程具体实施情况,有序开展技术复核,下列为项目部建设工程必须复核项目:

1、水准点、导线点复核、定位,每道工序的测量放线、断面定位、均要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2、预制构件、预埋件、预留孔、保护套、地埋管、砼、砂浆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3、设备招标、合格证、安装、调式、说明、修正、使用规范、技术参数、都要符合行业规范,有关附件必须齐全。

4、关系到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技术复核后,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填写复核记录及自检意见,关键部位要拍照,报项目监理复核后签字认可。

㈨、工序、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建设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主要是各工序的质量控制,公司属各项目部应保证所承包的项目工程其每道施工工序质量均符合设计及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同时保证总体项目工程符合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及合同要求。工序验收必须在项目部自检合格和相关资料都完善的情况下,报现场监理验收,经监理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凡被后续工序或其他分项工程所掩埋覆盖,今后无法直接检查的工程部位,都属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必须经过检测、试验进行验收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要在隐蔽的工序已完成,检测试验结果齐全且满足规范要求后,项目部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报现场监理验收签证。

3、竣工验收交付手续

⑴ 工程完工后,由项目部自行完成工程预验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复验。复验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参加,复验合格后,项目部填写“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业主/监理申批。

⑵ 项目部工程竣工验收须提前通知公司质量安全部,质量安全部派员参加。公司所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按《公司竣工资料整理规定》整理归档,竣工资料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交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核并交综合部存档,分公司负责监督和协助项目部做好公司技术资料检查归档,合格后上交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核归档。分包工程资料由所属项目部督促检查其完成情况。所有工程竣工资料未达到公司规定要求的,扣除建设工程所在项目部5000-10000元罚金。

㈩、工程分包制度:

⑴ 凡以公司资质中标的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⑵ 公司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⑶ 分包工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分包资质及相应管理人员,并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分包单位资质、专职人员证书应报运营部备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部将对分包单位资质及相关人员证书进行检查。有权对未配备相关人员的分包单位所在的项目部进行处罚。分包工程由其所属事业部/分公司经理对其质量、安全负总责,分包工程所属的项目部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分包单位签署分包合同时需提交一定数额的质量、安全生产保证金,具体由承包/分包双方协商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安全生产达到合同规定的,保证金(不包括保修期内质量保证金)予以退还,不含利息。

(十一)、应急救援制度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各项目部应结合项目施工生产的实际,制订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救援预案的编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2022版)相关章节要求进行编制。

(十二)、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三定制度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中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公司属各项目部应对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

2、操作证制度

凡上岗操作机械设备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机操作。

3、交接班制度

上班作业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交待设备的运转情况,故障的处理记录等;接班人员应全面检查设备的状况,发现疑问要及时提出,以分清责任,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4、严格执行机械设备使用中的技术规定

⑴ 机械设备的技术试验规定

凡是新购进、新制造和重新安装的机械,都必须经过检查、保养、试运转、鉴定(统称为技术试验),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⑵ 机械设备磨合期的规定

其目的就是使机械零件磨合良好,增强零件的耐用性,提高机械运行的可靠性和经济性,延长大修间隔期和使用寿命。

⑶ 季节性使用机械设备的规定

建设工程机械多数是在露天作业,受气候影响大,特别是冬季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如预热保温、换用冬季润滑油等。

5、建立机械设备技术档案

⑴ 机械设备安全协议。

⑵ 机械设备的运转记录、消耗记录。

⑶ 机械设备的历次主要修理和改装记录及有关资料。

⑷ 机械设备的事故分析记录及有关资料。

(十三)、建设工程项目拨款制度

根据公司财务部划账规定,公司属各项目部在建工程款项的每笔支付申请单,需由公司质量安全部签署质量安全无事故证明,对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项目部,质量安全部根据存在问题严重程度,有权建议扣除10万以下(包括10万元)的工程款作为质量、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保证金,待工程整改到位后予以退还。(建议公司财务部门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拨款支付制度)

(十四)、奖励与处罚制度

1、奖励

对于项目部建设工程获得的各相应工程奖项,公司给予一定奖励,具体见下表

奖项名称

奖励金额(元)

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30000

市级文明工地

30000

省级文明工地

50000

“古彭杯”金、银、铜奖

50000/30000/20000

省级市政示范工程

50000

省级优质工程(扬子杯)

100000

中国市政示范工程(金杯奖)

100000

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

150000

以上奖项不累加,以最高奖项为准,并按项目部60%,资料整理部门40%的比例分配。

2、日常检查奖惩

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施工,并做好日常质量安全自检自查,公司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各施工项目进行巡查,对于出现相关质量安全隐患部位开具罚单及整改意见,经项目经理人签字确认后,在规定期限内做好整改工作,质量安全部对其进行复查。对整改范围内未整改到位的,质量安全部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1-2倍罚单处罚。

四、附则

1、本《办法》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总裁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8篇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见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工具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义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义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定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做它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哪个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布分项工程编至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设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房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能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坏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弃、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单位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该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队伍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器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人员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有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9篇 a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_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__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经济开发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__市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施工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符合要求时,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责任制,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其具体职责是:

1. 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工农业范围,检查主要基础上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 审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等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3. 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监督施工单位及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4.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使用功能和关键工序作出监督计划,并将必须监督的重要部位及安装中的重要环节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 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6. 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7. 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①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检测报告及地基验槽记录;

d. 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

②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块、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仙查情况和检测;

d. 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

③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

a. 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b.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

d. 水、电、暖、通等工程重要部位、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

e.工程观感质量。

8. 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文件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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