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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是对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进行规范的重要管理措施,旨在确保公共安全,防止非法使用和意外事故的发生。通过有效的制度,可以强化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提高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包括哪些方面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 审批与许可:明确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等环节的审批流程和所需证件。
2. 储存管理:规定储存设施的安全标准,如仓库选址、安全距离、防火防爆设施等。
3. 运输安全:制定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规定,包括运输车辆、人员资质、押运程序等。
4. 使用规程:规定民爆物品的使用操作流程,包括作业人员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应急处理预案等。
5. 监督检查:设立定期的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管机制,确保各项制度的执行。
6. 废弃物处理:规定废弃民爆物品的回收、销毁方法,防止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7. 法律责任:明确违反制度的处罚措施,强化制度的约束力。
重要性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构建了一套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另一方面,制度的执行有助于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提升企业形象,增强社会信任。此外,良好的民爆物品管理还有助于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方案
1. 建立健全组织架构:设立专门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2. 定期培训:对相关人员进行民爆物品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详细的应急预案,确保快速、有效地应对。
4. 强化信息化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民爆物品的全程追溯,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5. 定期评估与改进:对管理制度进行周期性的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能够构建一个科学、严谨、高效的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民爆物品的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和民爆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制定民爆物品管理规定。
一、民爆物品的购买
1、购买民爆物品必须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民爆物品购买证》到指定的供货单位购买。
2、民爆物品的采购计划由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根据库存定额、库存余额量和生产计划上报供应部,由供应部计划员编制好民爆物品采购计划表,经逐级审批后交物资部执行。
3、采购员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与供货单位清点核对好后方可装运进矿。
4、严格执行验收入库手续。民爆物品运进矿后,物资部通知供应部,由供应部负责组织验收,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物资部采购员、炸药库保管员参加验收,按品种、规格、数量逐一清点核对并填写验收单,确认无误后,采购员、保管员和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监督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办理好验收手续后立即入库。
5、采购员凭供货单位增值税发票,经审批的采购计划和验收单报帐。
二、民爆物品的运输
1、民爆物品从供货单位到公司区间的运输,必须由具有《民爆物品运输证》资质的单位承担
2、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2)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能运输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4)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矿车车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5)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斜井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
(6)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或中段马头门停留。
3、用电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2)在装爆破器材的矿车与电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矿车与装起爆器材的矿车之间,应用空矿车隔开。
4、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不能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厢)内,不能放在衣袋里;
(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能乱丢乱放,无人看管;
(4)不能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能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雷管200发;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6)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能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三、民爆物品的贮存
1、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仓库内,并需经公安机关审批发给《民爆物品贮存许可证》方可贮存。
2、炸药库每间库房贮存民爆物品的数量,不能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贮存药量。
3、爆破器材的贮存,应遵守以下规定:
(1)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2)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m高度的垫木;
(3)爆破器材的码放,应有0.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装箱(袋)与硐壁的距离大于0.4m;
(4)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
(5)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4、因工作需要设置临时存放点,必须设在靠近专用回风巷道处,距人行巷道不小于25米;临时存放点存放的炸药不得超过500kg,雷管不得超过一箱;临时存放点必须指定专人看管;设立临时存放点必须经大冶市公安局批准备案。
5、井下炸药库的库容量限制:炸药不应超过三昼夜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十昼夜的生产用量。最大贮存量不能超过:硝铵类炸药3000kg;硝化甘油炸药500 kg;雷管20000发;导火索30000m;导爆索30000m;导爆管60000m。
6、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专库存放。受条件限制的,同库存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下表规定。
爆破器材名称
雷管类
导火索
硝铵类炸药
甘油类炸药
导爆索类
雷管类
○
×
×
×
×
导火索
×
○
○
○
○
硝铵类炸药
×
○
○
○
○
导爆索类
×
○
○
○
○
注:1、○表示可同库存放,×表示不应同库存放。
2、雷管类包括火雷管、导爆管雷管。
3、导爆索类包括各种导爆索和以导爆索为主要成分的产品,包括继爆管和爆裂管。
4、硝铵类炸药,包括以硝酸铵为主要成分的各种炸药。
四、炸药库的照明
1、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
2、井下炸药库的电压应为36v。
3、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不应安装灯具。
4、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铁制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硐室里。
五、炸药库的管理
1、炸药库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不应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2、进入炸药库禁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不能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能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3、应经常测定炸药库内的温度和湿度,并每天至少填写值班记录一次,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炸药库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应定期检查。
4、井下各个炸药库,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治安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等,爆破器材应分品种贮存,分类管理。
5、执行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
6、保管员必须每班有两人负责炸药库看守值班,24小时轮流守护,不得脱岗、睡觉和进行其他活动,严格执行交接班手续,发现保管员离岗,坚决调离本岗位。
7、收存和发放民爆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每周炸药库与各领用单位材料员一起对民爆物品领用情况进行核对,每月必须交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进行一次盘存清点。
8、武保部、安环部、供应部联合进行对民爆物品管理的专项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9、发现民爆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七、爆破器材的收发
1、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2、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领用单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凭证领料。爆破员领取民爆物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再报公司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审批。炸药库保管员不得向无审批手续的爆破员发放爆破器材。
3、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能发放使用。
4、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5、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炸药库入口处进行,不能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领用爆破器材人员只能站在门外领取,不能进入炸药库内。
八、爆破器材的检验和销毁
1、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检验方法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检测检验按公司《民爆物品检测检验制度》执行。
2、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由炸药库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爆炸性能检验,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3、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使用或销毁。
4、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
5、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报公安部门批准或直接送公安部门销毁。
6、销毁工作应根据公司总工程师的书面批示进行。销毁工作不能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并经专门培训合格拿到资质证书。销毁后应有二名以上人员签名,并建立台帐及档案。
7、销毁爆破器材,不能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进行。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后,可用焚烧法销毁。
8、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9、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10、销毁场地应选在安全偏僻地带,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距铁路、公路不应小于50m。
九、民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
1、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对持证的爆破员每年复训、复审一次;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员或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及时收回《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发证单位。
2、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和《井下爆破警戒制度》,现场要有专人指挥。爆破开始前,要在危险区边界、有关通道设置岗哨和警戒标志,实施爆破前发出预告信号,确认危险区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点后,才能发出起爆信号。爆破并经过充分通风,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信号。
3、井下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两对掘的工作面相距15m时,只准一个面向前掘进,并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设置警戒。
4、间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工作面爆破时,须通知相邻工作面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5、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必须测定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6、距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在离炸药库30-100m区域内爆破时,禁止任何人员留在库内。
7、中深孔爆破应有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并事先向有关单位和人员通知。
8、在使用中如发现雷管、炸药丢失、被盗,必须及时上报保卫部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领料单位每周安排材料员与炸药库保管员核对领用数量,每月20日对当月使用量进行总审核,材料员及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地面临时爆破作业须填写临时爆破申请单,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安环部、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盖章后,方可领用民爆物品。
9、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卖、转借民爆物品,严禁使用民爆物品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民爆活动。
10、安环部、保卫部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要经常下井检查,发现无证人员从事爆破,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爆破时不发警告信号,危险通道入口处不设岗哨或悬挂警示牌,罚该班组500元;雷管、炸药混装混放,每次罚当事人200元;个人随身衣服携带雷管等爆破物品每次罚200元;乱丢、乱放、乱存民爆物品的生产单位,每枚雷管罚100元、炸药每50克罚500元、导火索每米罚100元,并取消当事人所在班组当月治安奖和安全奖。
二00八年五月
【第2篇】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
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收集存放库中安全保管,按照公安机关规定进行销毁。
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
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经公安机关批准,方可执行销毁。
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销毁,直到彻度销毁完为之。
【第3篇】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民用爆破企业的行业规划要求,确定专门的销售场所和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专用仓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运输专用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人秘保卫科),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人),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配备具有相关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上级专营公司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五桥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并严格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购买,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销售。
第五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通过银行账户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同时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存2年备查。
第六条销售民爆物品后3日内将销售数量、品种和购买单位向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本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爆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爆物品流向。并建立民爆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购买、销售、运输、储存的民爆物品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按规定向万州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区公安机关开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并按照许可规定的收货单位、存放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和品种数量运输。
第九条运输民爆物品必须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运输车,按规定安装有关警示标志,按照规定车速行驶。按。照公司《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保卫制度》、《仓库进出库制度》、《危险品仓库管理制度》、《收发、储存管理制度》、《出入库登记制度》、《搬运装卸制度》、《运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若违反上述制度,根据情节后果,除有关部门的处罚外,公司将同时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从严追究。
【第4篇】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如下:
一、董事长
1、对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依法依规决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经费和投入。
二、总经理
1、对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2、保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经费和投入落实到位。
三、安全副总经理
1、负责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组织制定和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贯彻落实。
四、生产机电副总经理
负责生产过程中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五、安监处处长
1、负责监督检查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2、组织检查地面、井下火药库、作业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3、组织追查处理民爆物品安全事故,对违反制度的人员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4、负责对出入井口人员进行检身。
六、生产技术科科长
1、负责制定生产过程中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日常的现场使用制度;
2、遵照《煤矿安全规程》负责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有关民爆物品使用的管理规定;
3、负责各使用单位现场消耗的原始记录、考核和控制;
4、每年十一月份根据下一年度采掘计划核定民爆物品使用数量;
5、推广使用爆破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保证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民爆物品。
七、保卫科科长
1、负责地面火药库的看守、保卫、消防和出入库登记工作,从地面库到井下库的押运工作;
2、井下火药库的治安检查监督工作;
3、对民爆物品从业人员进行政治资格审查;
4、配合安全员对出入井口人员进行检身。
八、调度主任
负责生产过程中民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和制度落实;
九、供应科科长
1、负责民爆物品的采购、入库、储存、出库、销毁手续的办理和从地面库到井下库的运输工作;
2、负责地面、井下火药库的业务管理工作,配合保卫科做好火药库的治安保卫工作;
3、负责看守井下火药库。
4、负责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企管计划科科长
依据生产技术科提供的资料,负责各使用单位民爆物品使用的计划编制和考核工作。
十一、人劳科科长
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定岗、定员工作。
十二、培训中心
1、配合保卫科对民爆物品从业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审查;
2、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发证。
十三、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
1、组织制定和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每月一次的专题会议;
3、推广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
4、协调民爆物品管理中的有关事宜;
5、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档案资料;
6、组织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每季一次的检查工作;
7、接待上级部门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四、直接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部门)的行政正职,对本单位(部门)民爆物品的领、用、退负责,健全内部单据、报表填制和制度完善工作。
十五、班长直接负责本班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十六、民爆物品爆破员、保管员、看守员、押运员、安全员、运输车司机等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分别负直接责任。
【第5篇】民爆物品管理“六种簿册”登记制度
1、为加强监管,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公安机关在涉爆企业推行爆炸物品管理“六种簿册”登记制度。
2、“六种簿册”即《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安全检查登记本》。由市局规范设计,统一印制。
3、“六种簿册”由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涉爆从业人员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爆破器材的出库、入库、领取、使用、清退,爆破器材储存库(区)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检查,都必须纳入登记范围,保存两年,做到有据可查。
4、按照涉爆从业人员职责分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由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和安全负责人按规定内容填写。《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由值班巡守人员填写。《安全检查登记本》由涉爆企业管理人员填写。如实填写“六种簿册”,字迹必须工整、认真。
【第6篇】民爆物品保管、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收存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入:
(一)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没有其它规定的手续不入库;
(二)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
(三)库内混存、超量不入库;
(四)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入库。
二、发放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发:
(一)没有本单位发货单据不发;
(二)运输爆炸物品的工具不当和没有押运人员的不发;
(三)品种、数量与单据不符不发;
(四)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发。
三、产品出入库之前,安全管理人员、库管员,认真检查专用运输车辆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是否带防火罩、静电接地是否完好等),保证安全可靠后方可进入库区。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出入库区车辆的记录。
四、产品出库时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出库。
五、出入库时必须有专业的安全人员在现场监督,装卸人员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按装卸规程的规定进行装卸作业。
六、库管员必须定期清点库存量、入库数、出库数,应详细准确,做到帐物相符。收、发爆炸物品要有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七、库管员负责监督核对雷管、炸药出入库编码登记工作。
八、出入库的爆破器材实物、数量、规格和货单不符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即矿长汇报处理。
九、危险品库房的各种管理帐目记录清晰、准确无误(危险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合格证、危险品运输证等),详细认真填写。
十、民爆物品仓库为矿井治安防范要害部位,无论何人进出,必须登记在册。
【第7篇】民爆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为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规范专用,减少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民用爆破器材要专人审批后才能领用,未经过审批的人员不得领用民用爆破器材,冒领或没有凭证发放,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为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的专用管理,做到即领即用,用完退回,不得将爆破器材乱扔乱放,违反规定者将按相关规定执行,领用要做好各项进出登记。
3、各项登记要与实际相符,库管员要做好发放前的审核、检查及退回是的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反应,不得拖延,更不得隐瞒不报。
4、库管员不得发放有问题的爆破器材给领用人,对已经发现有问题的要与其他完整的区分开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5、生产管理人员要及时核查爆破器材的去向登记,发现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要及时终止或制止使用,做好防范工作。
【第8篇】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库区管理规定
一、六严禁
㈠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㈡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㈢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㈣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
㈤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㈥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狩猎。
二、八不准
㈠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㈡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㈢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㈣超期变质的火工品不准发放;
㈤未经培训的爆破员或无上岗证不准发放;
㈥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㈦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㈧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爆炸物品安全教育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各级政府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指示、规定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用班前、班后会,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经常向职工进行有关火工品管理方面的安全教育,普及有关方面的安全常识,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形成群防、群治的管理网络。
二、对所有接触火工品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件方准上岗。
三、对爆破作业人员,除要求能熟练的掌握爆破操作技术外还必须对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有关特性参数有所了解,并掌握常用的爆破方法和其他爆破基础知识。
四、对火药保管员、看库警卫员、运输驾驶员、购货押运员、放炮员,每月进行 一次安全教育和规程制度教育,对全体职工每年度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并在分期分批的全员培训中,把火工品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培训内容。
五、选择典型案例,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安全监察检查制度
一、公司安全生产部要不定期的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动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公司安全生产部要对照施工操作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以及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方面的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单位从严细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以附表的形式,落实到人,限期整改。
三、公司安全生产部对查出的问题要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罚款形式以三联单的形式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监察人员、各施工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公司领导审核,最后报财务部执行。
四、公司安全生产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互检,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目的在于互相监督,互相借鉴,取长补短,防患于未然,届时由各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带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五、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排除,对检查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到位的,按重大事故隐患处理。
六、安全生产部随时对各施工单位安全员的工作情况及安全档案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其提高防范意识,强化现场管理。
七、安全生产部每月要将各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情况上报分管领导,并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实现安全监察工作例会制度规范化、程序化。
八、安全监察人员在安全质量检查中,要认真负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发现类似现象要严肃处理。
九、各施工单位要根据本制度制定出本标段内部安全监察检查制度并上报公司,按要求严格实施,同时将执行情况列入公司日常安全检查范畴之内。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为加强晋
【第9篇】民爆物品管理六种簿册登记制度
1、为加强监管,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公安机关在涉爆企业推行爆炸物品管理“六种簿册”登记制度。
2、“六种簿册”即《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安全检查登记本》。由市局规范设计,统一印制。
3、“六种簿册”由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涉爆从业人员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爆破器材的出库、入库、领取、使用、清退,爆破器材储存库(区)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检查,都必须纳入登记范围,保存两年,做到有据可查。
4、按照涉爆从业人员职责分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由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和安全负责人按规定内容填写。《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由值班巡守人员填写。《安全检查登记本》由涉爆企业管理人员填写。如实填写“六种簿册”,字迹必须工整、认真。
【第10篇】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切实抓好我单位民爆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由项目安全副经理对民爆物品使用负监管总责。
2、各架子队以班组为单位,指定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监管员,并将各组民爆物品使用监管员名单报炸药库备案。
3、民爆物品监管员要对所负责的班组民爆物品的开票、支领、使用和清退等过程进行监督。
4、没有指定民爆物品监管员的班组,炸药库有权不发给民爆物品。
5、各班组民爆物品监管员如因请假不能上班,队长必须指定临时民爆物品监督管理员,并出具证明给炸药库备案。否则炸药库有权不给支领民爆物品。
6、各班组根据本班工作量预计所需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将数量报本班安全员开具《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报相关人员审核批准,爆炸物品支领单,经监管人员审核签字后,安全员与爆破工一起到炸药库支领民用爆炸物品,班长指定思想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懂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与专职爆破工负责支领和运送。
7、进入作业区前,监督员要对支领的数量、种类、规格等进行核实,并认真填写记录。
8、民爆物品现场监督管理员,对民爆物品的使用过程、使用数量及班末清退等进行监督,爆破作业后,监督员要对炸药库民爆物品使用监督管理记录表上填写的数量进行核实,若支领、使用、和清退数量与监督员掌握的数量相符,监督员应在民爆物品使用监督管理记录表上签名,否则,不给签名,并及时追查原因。没特殊原因,不审核签字的,一次罚款50元。
9、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或处理,并向分管领导汇报。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11篇】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入库管理,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的具体管理办法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管理。
三、职责
1、安全主管副经理指导出入库的管理。
2、库管员全面负责出入库的管理。
四、程序
1、民爆器材的出入库。在总经理和安全生产科负责人的领导下,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入库、出库,必须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库存及出入库的产品品种、规格和数量准确无误。
2、收存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入:即
(1)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没有其它规定的手续不入库;
(2)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
(3)库内混存、超量不入库;
(4)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入库。
3、发放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发:即
(1)没有本单位发货单据不发;
(2)运输爆炸物品的工具不当和没有押运人员的不发;
(3)品种、数量与单据不符不发;
(4)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发。
4、产品出入库之前,安全管理人员、库管员,认真检查专用运输车辆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是否带防火罩、静电接地是否完好等),保证安全可靠后方可进入库区。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出入库区车辆的记录。
5、产品出库时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出库。
6、出入库时必须有专业的安全人员在现场监督,装卸人员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按装卸规程的规定进行装卸作业。
7、库管员必须定期清点库存量、入库数、出库数,应详细准确,做到帐物相符。收、发爆炸物品要有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8、库管员负责监督核对非电导爆管雷管出入库编码登记工作。
9、出入库的爆破器材实物、数量、规格和货单不符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复查;如找不出原因,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处理。
10、危险品库房的各种管理帐目记录清晰、准确无误(危险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合格证、危险品运输证等),详细认真填写。
五、记录
来客登记表(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库区日志)。
【第12篇】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矿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工作。
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复查情况、隐患是否落实。
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监控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4、检查民爆器材,帐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
5、检查“四大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检查和整改。
【第13篇】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第一节销毁审批
第一条 民用爆破器材的销毁要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 销毁前要编写申请销毁表,内容为被销毁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方法、场地和时间;
第三条 申请表由公司人秘保卫科负责编制,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和总经理审查批准,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第二节 销毁范围
第一条 仓库内变质和过期的民用爆破器材;
第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退货和公安机关查处收回的违规民用爆破器材,退货和收回的爆破器材原则上当天收回,当天销毁,一律不准进入公司产品库。
第三条 销毁程序和方法
第一条 人秘保卫科应建立完整的危险品销毁记录,每次均应清点民爆器材的数量、账物应一致,并与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共同签字;
第二条 销毁时应设置专门的销毁场地,在销毁场地四周应设置警戒区;
第三条 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必须具有专业知识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销毁电雷管和导爆管时,销毁人员要远离起爆场所;采用电雷管起爆的爆炸场地,不应设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它有电磁波干扰源的地方;
第五条 采用炸毁法时,引爆一次最大药量不应超过2kg;采用烧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应超过200kg;炸毁法采用的炸毁地点周围应有屏障;
第六条 采用溶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耐,应使民用爆破器材全部溶解,最后还应捞出其中的不溶解物另行处理;
第七条 采用化学分解法销毁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使民用爆破器材达到完全分解,其溶液应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再排入下水道;
第八条 待销毁的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在阳光下暴晒。严禁将销毁不彻底的民用爆破器材随地散失和任意处理;
第九条 严禁在夜间、暴风、雷雨、大雪、大雾和风向不定等恶劣的天气进行销毁作业;
第十条 销毁工作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清理,不准留有未爆、未燃尽的爆炸物品,现场不准留有未熄的明火;
第十一条 现场人员参与销毁的主要操作人员在销毁记录上签字后撤离。
【第14篇】民爆物品库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储存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gb28263-201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库区管理。
第三条 库区主任全面负责民爆物品库区安全管理。库管员、保卫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民爆物品库区从业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条 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gb50089-2007《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设计安全规范》和gb28263-201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规定。
安全警示牌、标志牌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规定,保持清晰、完整。
第五条 库区工作人员必须熟知储存的民爆物品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消防知识和技能。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安全储存管理法律法规,规程、制度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做好库区的消防、防雷、监控设施,防护土堤、围墙、库房通风、排水沟的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排除工作。设施需定期进行检测的,及时与县相关专业部门联系,进行检测。喂养好防护犬。保护好库区绿化和生态环境。
第七条 民爆物品出入库严格按照《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库内民爆物品按品种分类堆放,作好标识。民爆物品堆放按《定置管理制度》规定执行,严禁超高或占用安全通道、检查通道。
第八条 民爆物品在装卸作业时,装卸人员必须严格按装卸规程规定进行作业,严禁违规作业、严禁超量装载。装车时,车厢内民爆物品高度不得超过1.5米,并用车厢内专用捆绑带和挂钩绑牢。
第九条 库管员在装车完毕时,应与押运员当面按照本批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准的品种、数量清点,检查车厢内民爆物品已经绑牢后,锁好车厢门,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为严防事故发生,进入库区装运雷管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在进入库区装车之前,车辆上卫星定位装置必须关闭。在装车前,库管员应与驾驶员核查清楚,确认已经关闭,才能装车。
第十一条 及时清理过期、变质、失效的民爆物品,作好登记,严禁与合格产品混放。清理情况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上报县公安局审批,进行销毁处理。
第十二条 因维修库区设施,需外部人员维修的,外部人员必须如实登记有关个人证件资料,库区保卫值班员核对证件,确认与登记人相符,才能进入库区作业。
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需动火动焊的,按《库区动火动焊管理制度》执行,做好事安全防范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 遇突发事故,按应急预案处置。处置不了的,立即报告公司领导,进行救援;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或处置过程中事故危害情况控制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办、公安机关。
如发生民爆物品被盗、被抢事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四条 做好民爆物品出入库原始凭证、流向登记等原始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库区保卫人员按照《入库须知》,做好对需进入库区外部人员的证件核实,打火机、手机等物品的收、存工作;值班巡查、技防设施和其他安全设施隐患的检查、治理,库区外部安全环境的检查工作。
【第15篇】民爆物品装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确保民爆物品装卸安全,根据gb 28263-201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相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无论是在公司库区或用户仓库进行民爆物品装卸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应在仓库专用装卸台处进行装卸作业。装卸民爆物品的装卸台,应设置缓冲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车辆顶撞装卸台。
第四条 在装车前,驾驶员必须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后方能装载。
第五条 装车作业时,押运员在现场进行监督。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监管,严禁违章作业。
第六条 进行装卸作业时,装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装卸安全操作规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使用专用搬运手推车搬运时,应平稳运送、轻抽手推车,严禁抽倒。装车或入库时,不应倒置或侧放。
第七条专用运输车装车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应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使用车内专用捆绷带和挂钩将包装件捆绑牢实。中途卸车后,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并捆绑牢实,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
第八条 严禁将炸药和雷管混合装车。严禁民爆物品与其他物品混合装车。
第九条 民爆物品运送至用户所在地,经双方验收后,由用户组织具有民爆物品安全知识和装卸经验的人员进行卸货。作业现场应作好警戒,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第十条 在用户库房进行装卸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将手机、火种交监管人员存放在作业区域之外,由专人保管。
【第16篇】民爆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根据wj9049-2005《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jt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为了防止在装卸民用爆破器材过程中发生起火、爆炸事故或造成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条装卸民用爆破器材必须有公安部门发放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和有效票据,经保管人员审查核对无误方可进行装卸;
第二条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内,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米处进行装卸作业;
第三条装卸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
第四条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件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第五条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业人员,对所装运的民用爆破器材应掌握其危险性质及应急措施,进入装卸作业区严禁随身携带火种、手机和带电设备,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第六条装卸、搬运均应轻拿轻放,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严禁翻滚拖拉,或有撬棍、榔头等铁器敲打包装件;
第七条专用运输车装车时,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应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绑带和挂钩。中途卸车后’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
第八条装运民用爆破器材时,驾驶员、押运员应对爆破器材的包装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包装要求和破损的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同车运输不同品种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表一规定执行。《不同品种民用爆破器材同库存放、同车运输表》;
第九条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产品不应出入库,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内时,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l o米以内的,应停止行驶;
第十条同一作业场所不准同时装卸相互抵触的民用爆破器材,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公司民用爆破器材(系列)运输车配送时,’先打开车门卸一种民爆器材,运达安全地点后,才能打开另一车门,卸另一种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同时打开车门卸货,人力运送一次只能搬一件(箱);
第十一条老、弱、病、残、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破器材。作业前要对装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规定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