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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汇篇汇编【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9

合同管理制度汇篇

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和终止等全过程,确保企业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企业能够降低法律风险,提高交易效率,保障自身利益,并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

包括哪些方面

1. 合同审批流程:明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定各级管理人员在合同签署前的审核职责。

2. 合同起草与审查:规定合同条款的拟定标准,强调法务部门对合同内容的法律审查。

3. 合同签订:设定合同签订的程序,包括合同签署人的权限、印章管理和电子签名的应用。

4. 合同履行监控:建立合同履行的跟踪机制,定期评估合同执行情况。

5. 合同变更与解除:规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及流程,防止因不当操作引发的纠纷。

6. 合同纠纷处理:设定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7. 合同档案管理:规定合同文件的归档、保管和查阅制度,确保合同信息的安全。

8. 法律培训与合规意识:定期对员工进行合同法知识培训,提升全员的合同管理意识。

重要性

1. 风险防控: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可以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降低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2. 资源优化:通过规范合同流程,能更高效地调配企业资源,提高运营效率。

3. 商业保护: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防止商业利益受损。

4. 信任建立:遵守合同约定,有利于企业树立诚信形象,增强合作伙伴的信任。

方案

1. 建立合同管理团队: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全程管理,确保专业性和合规性。

2.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编写合同管理手册,明确各项操作规程,供全体员工参考执行。

3. 引入数字化工具:利用合同管理系统,实现合同的电子化存储、检索和审批,提高管理效率。

4. 定期审计:定期对合同管理进行内部审计,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5. 法律咨询服务:与外部法律顾问保持密切联系,获取最新的法律法规信息,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6. 激励与惩罚机制:设立奖惩制度,对合同管理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通过上述措施,企业能够构建一套完善、高效的合同管理制度,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稳健发展。

合同管理制度汇篇范文

第1篇 合同管理制度汇篇

市发改委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集中核算转轨的要求和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单位独立统一核算、统一记账、统一审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政策要求,同时为把规范权力运行、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第三条 调动全委干部职工勤俭节约的积极性,增强机关工作活力,强化内部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保证机关正常运转。

第四条 统一账户、统一预算、统一台账、统一审核,不允许私设账目,规范建账,会计和出纳职责明确,分别设定,严格监管。下属单位咨询公司按原市财政核算中心管理办法,纳入委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收支预算,目标考核

第五条 委属各科室对口各项经费收入及费用支出以科室为单位按月按进度核报,由委财务设立台账统一管理,各科室明确报账负责人按月核对收支金额,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报账程序实行报账。

第六条 收入: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各科室和下属单位工作经费争取任务数。

1、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招投标罚没收入由委财务开具非税收款收据,督促各科室及时入账、财政及时返还。

2、因各种特殊情况各科室向市领导、市财政局申请特批的工作经费、追加预算和各项专项经费申请拨付的报告,经市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后,必须留存财务室备查,便于委财务和相关科室与财政衔接,督促及时拨付到位。

第七条 支出:根据各科室和单位工作职能,每年确定基本费用支出控制指标,分别下达给各科室和单位。支出指标核定依据为:以近几年来各科室和单位实际发生费用为基数,综合考虑业务科室和单位工作实际需要以及各科室的实际情况。基本费用支出包括科室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和印刷费等,各科室支出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突破。确因工作需要的特殊开支,由科室提出计划,说明事由,经分管领导审签,财务领导审核,报主任批准或委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实行目标考核。各科室争创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争取工作经费和支出指标每年年初下达,各科室工作经费与支出挂钩,体现在经费收支预算中。

第三章 规范管理,严格审批

第九条 委机关财务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体制改革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不谋私利,坚持原则,做到日清(出纳帐务)、月结(会计财务)、三相符,即:帐帐相符、帐据相符、帐表相符。不经领导批示的发票不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报,一切按规定办事。在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上,坚持“划分事权,分工负责,厉行节约,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十条 开支范围及规定:

1、属委开支的包括:全委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及聘用人员的工资(含司机出差补助)、医疗保健、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基本支出;以发改委名义的接待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等;委主要领导的办公费、差旅费等。设备购置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列支,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经分管财务领导请示主任后核批。10000元以上由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由分管财务领导提交委务会研究决定。车辆维修费用由委统一开支。车辆维修,由车队提出申请,按政府采购定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委财务人员核结,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科室包干经费,主要用于科室人员办公、出差、接待等工作开支。

3、各分管领导的各项工作开支(含司机差旅费用、路桥费、油费,不含车辆维修费)由各分管科室对应包干。

4、车船燃料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控制,不在办公室管理并通过政府采购认定的油票不予报销。

5、委各项会议组织和经费结算、上级领导及各兄弟地市的接待经费按照《市发改委机关会议、接待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6、各科室争创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当年超任务完成部分,按超收部分的20%作为科室当年工作经费。

7、在接待开支上,其费用标准可视情况适度掌握,由分管领导把关。

8、差旅费开支,除司机按规定给予出差补助,其他人员实行实报制。凡在市内、省内、省外入住五星级宾馆,须与主任报告,原则上按委领导300元/天以下,科级干部260元/天以下标准报销。

9、单项单次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需报告分管财务领导并请示主任同意后列支。

10、按照财政审核要求,办公用品、烟酒、礼品、打印费等必须附清单。

11、凡属于全委机关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奖金补贴等方面的开支,统一由委政工科按人事工资管理规定办理核定审批。办公室按政工科核定通知的数额,逐人登记造册支付。支付情况每年至少由政工科审核一次。

12、委内各科室所有大件物件采购必须通过办公室集中采购。

13、严格控制参加各种类型的考察、培训、研讨会等活动。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经主任或委务会研究批准。

14、因工作需要各科室需请专家编制规划的,必须提出申请报告,经分管领导和主任审签同意后,由主任(或指定代签人)与其聘请专家签订合同方可财务报账。

第十一条 报账要求

1、所有费用开支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2、经费开支由科长签字,财务核定,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监,分管财务领导签报;

3、支出票据必须真实、有效、内容完整,印章清晰,大小金额一致;

4、支出票据按科目分类,按要求粘贴;

5、招待费、差旅费一次一贴;

6、各科室发生的费用不得跨季审核,否则不予报账;

7、出差、学习或其它公务活动需要现金数额较大时,经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同意后可由经办人到办公室办理借款手续,但借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确实有特殊原因,需请示委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对原来账龄较长的借款,委出纳人员要加强清查并督促归还,对接到催还通知后仍不归还的,于次月从本人津补贴中逐步扣还。

8、公款不得借给个人或私人使用。

9、报账时间要求:每周星期一、星期三。

第十二条 报账程序

1、开支经办人按要求归类粘贴好票据。

2、委财务审核票据合法、真实性,并加盖审核章。

3、委分管科室领导审核签字。

4、主任审监。

5、委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报账。

6、各科室科长为报账负责人。

7、签报后的票据交委财务会计报账,登记科室台账并记账。没有特殊情况下,本周会计业务原则上在本周周五办理完,由出纳提现或转账交付报账人,及时处理好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所有专项经费的收支全部由委里统一集中管理,凡重大活动、重大开支等专项经费支出须先拟定支出方案,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查,报主任批准,并在委务会上通报。

第十四条 建立财务监督和报告制度

1、主办或承办有关会议,应按规模、规格确定标准,由相关科室造成预算,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任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备案。

2、科室个人和集体不得截留、挪用、私分任何款项,一经发现,由组织查实,给予严肃处理。

3、加强对重大支出的监督,纪检组、监察室对有关会议费、汽车维修、重大接待费等进行监督。

4、实行财务月报制度。委机关及咨询公司财务报表、科室经费开支情况按月向委务会通报;年度经费收支情况向全委干部职工通报,接受民主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市发改委。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制定的《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委机关编外人员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编外人员的作用,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编制管理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编外人员系指委机关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外借用、聘用的人员。根据工作分工,聘用人员设置管理人员、驾驶员、工作兼职人员等三类岗位。

二、借用、聘用人员手续办理

(一)借用人员由科室提出申请、推荐人选,分管科室和分管人事的领导审核,报主任审批后,由政工科备案,并办理借用手续。

(二)聘用人员由科室提出申请推荐人选,报分管领导和分管人事的领导审核,报主任审批后,由科室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交政工科备存。对同一聘用对象连续聘用不能超过3次(含3次),每次不得超过4年(含4年)。

(三)工作兼职人员由办公室负责申报,分管领导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办公室聘用,聘用合同应注明兼职性质,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三、编外人员的待遇

(一)借用人员在原单位发放工资,委机关发放交通费及误餐补助费300元/月。

借用人员经年度考核称职,可享受与委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同等标准的年终奖。

(二)聘用人员

1、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月工资(指工资总额,含各类补贴)根据学历(以毕业证为准)分为三类:本科及本科以下1600元/月,研究生1800元/月,博士2000元/月。

科室与管理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后,由委机关为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委机关承担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应交纳部分即350元/月(2023年度全市社会养老保险基数1750元/月的20%,下年度按照市人社局公布的社会养老保险基数核定),意外伤害保险100元/年。

管理人员经年度考核称职,可享受与委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同等标准的年终奖。

2、驾驶员

驾驶员月工资总额(第一年)为1320元/月,以签订用工合同当月为起算时间,对驾驶员实行“四年一聘”,在聘期间,驾驶员每年增加工龄补贴40元/月;出车补贴分三类:下乡20公里以外10元/天、郴州行政区外26元/天、外省40元/天;节假日加班费30元/天。

科室与驾驶员签订用工合同后,由委机关为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委机关承担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应交纳部分即350元/月(2023年度全市社会养老保险基数1750元/月的20%,下年度按照市人社局公布的社会养老保险基数核定),意外伤害保险100元/年。

驾驶员经年度考核称职,年终可享受年终奖,标准参照委机关在职在编人员的50%发放。

3、工作兼职人员

工作兼职人员月工资为1000元/月,不享受委其他待遇。

四、开支渠道

编外人员的工资、年终奖、节假日福利由委财务年初列入相关科室预算。

五、聘用人员的解聘

(一)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委机关有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行为;

2、不按政策办事的、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按岗位职责履行职任、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等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3、违反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触犯法律和依照劳动法规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6、聘用期间因服务态度恶劣等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一次和被服务对象连续二次以上举报,经查属实的;

7、因身体原因一个月以上不能正常上班的。

(二) 委机关、聘用人员须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委办公室、政工科负责解释。

郴州市发改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委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并适时补充完善。

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房屋、车辆、办公设备等均为本委入帐的固定资产。

二、全委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科室作为使用单位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1人。办公室设固定资产兼职人员一名,具体负责委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主任或委务会确定,委办公室统一办理,并按财务审批权限报领导批准。

四、所购固定资产,由委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予以登记,手续完备后方可使用。

五、委科室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由委办公室负责报主任批准,回收资金由委办公室登记入帐。其它部门不能私自处理固定资产。

六、固定资产按照使用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造成丢失、损坏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赔偿资产损失。

七、各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因人员变动需增减的,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其它处室不得随意调换固定资产。

八、委办公室财务人员协同各科室,每年定期进行核查盘点,搞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九、其它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一、为使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领导职责及分工制度

二、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并直接向分管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市政府领导负责。有关国民经济全局性的重大方针、政策、计划和措施的提出,经集体讨论,向市政府报告和请示,由市政府决定。

三、主任召集和主持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议。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委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主任负责签署上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内作出的指示和制度的规章,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向市政府的报告,建议市委、市政府任免的干部的请示和委管科级干部的任免备案报告。

五、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协助主任工作。主任负责对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进行分工。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主任出差、出访期间,根据情况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同志代为主持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作。

六、发改委调研员或副调研员在主任和副主任或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领导下工作。受主任委托,协助管理有关科室工作或交办的专项任务。

第三节 会 议 制 度

七、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行委务会议、党组会议、月度工作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八、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议是委行政事务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副处级以上干部以及主任认为有必要参加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全市发展规划、综合改革和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研究决定事关本委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包括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及重大开支等等)及需会议决策的有关事项;

(四)研究部署全局或阶段性工作任务;

(五)讨论决定本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由主任、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提出的需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委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研究讨论的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领导成员同意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召开委务扩大会议,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由副主任或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提出,办公室汇集报主任确定,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前督促相关科室作好汇报的材料准备工作。

九、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会议由委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政工科科长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指示,讨论提出贯彻实施的意见;

(二)讨论机关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四)研究重大人事问题。研究、审批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管理的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意见;

(五)组织党组中心组及机关党员干部开展学习培训活动;

(六)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研究讨论的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并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政工科汇集报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政工科负责。

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党组中心组建立学习日制度,每2月一次,每次一天。

十、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月度工作会议是贯彻落实委务会精神全面了解上月工作完成情况,研究布置下月工作计划的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各科室负责人汇报上月工作完成情况,提出下月工作计划;

(二)通报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三)协调调度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工作;

(四)主任认为其他应该安排部署的工作事项。

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办,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收集整理各科室、委属各单位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并复核上月工作完成情况。会后下达下月工作计划和通报上月完成情况。

十一、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工会联合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组织召开,相关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经请示市相关领导同意,可以通知其他单位同志参加,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委务会议精神;

(二)研究专项工作;

(三)研究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具体工作。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或业务科室负责。

十二、严格会议审批程序。

(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发改工作会议,具体事宜由委办公室商有关科室提出意见,并经委主任同意后向市政府申报。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办理。

(二)以发改委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由办公室或相关科室提出意见,一般性会议报请委主要领导决定,大型会议报请委务会议决定。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负责会务工作。

(三)召开全市发改工作会议以及大型专业性会议必须填写会议报批表,拟定会议方案,提前报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批表后,提出平衡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

(四)要严格控制会议时间,提倡开短会,与会人员要根据需要从严确定,尽量减少参加会议人员。

(五)严格执行统一的会议费开支标准,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十三、会议室管理。

(一)会议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主要保证委领导活动和集体学习、会议使用。

(二)科室如使用会议室须事先经办公室同意,使用后须及时打扫卫生,并交还钥匙。

(三)爱护室内财产,不得任意挪动和搬走。空调、电视等贵重物品等不得随便使用,损坏财产照价赔偿。

(四)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乱扔烟头、果皮、杂物,不乱吐痰。

(五)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外来人员不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室内。

第四节 请假制度

十四、主任在国内出差,需本人书面或口头事前直接向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出差,应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主任报告。主任出差时,由办公室将主任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领导名单,及时报市政府值班室。

主任出差返郴后,应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重大问题,需向市政府报告。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出差返郴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主任,必要时在委务会议上通报。

十五、主任出国访问,需报请市长批准。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出访,在主任同意之后,经外事办审核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并按制度办理,陪同市领导出访和确需出访的工作,按实际需要安排。其他事项,参照出差办理。

十六、为便于集中力量研究大事,副主任、工会联合会主席、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出差或出访的时间尽可能错开。

十七、委机关各科室(包括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郴出差、出访,须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主任报告,同时确定一位同志代为主持工作。回郴后,须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主管委领导汇报。

十八、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郴出差、出访应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五节 公务活动制度

十九、委领导一般不出席地方政府〔包括县(市、区)发改局〕以及有关单位召开的会议。除市委、市政府以及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不出席开工、竣工、挂牌、命名、接见、照相、颁奖、剪彩等活动。少数意义特别重大确需委领导参加的活动,由办公室报告委主要领导统一协调安排。

二十、凡事先未经联系而直接邀请委领导参加有关活动的,委领导应请邀请单位同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报请委主要领导批示后,答复对方。

二十一、我委一般不参加区域性纪念活动和企业举行的各种活动的公开性署名祝贺,不题词、题名。意义特别重大或与我委主要工作有关的,需报经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同贺。其中: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我委工作有关的局级单位要求同贺的,需经办公室报请委领导批准后,以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名义同贺;局级以下与我委工作有关的单位要求同贺的,需报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以办公室名义同贺。以上均由办公室负责答复邀请单位,并由办公室向有关新闻单位出具同意同贺证明,各科室不得擅自表示同贺。对不宜参加同贺的,也均由办公室通知对方。一经发现冒用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同贺的行为,将追究侵权单位的责任。

二十二、委外副厅以上老同志去世,要求发唁电的,经办公室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名义发唁电或送花圈;委外县处级干部去世,需发唁电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办公室名义发唁电或送花圈。

第六节 来访接待制度

二十三、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来委商谈工作,一般由委领导出面接待。如遇特殊情况,委领导不能接待的,由办公室转请有关科室负责人接待。

二十四、县(市、区)领导找委领导商谈工作,应事先与委办公室联系。办公室要向对方问明领导的姓名、来委时间、商谈内容、涉及的部门、所需大致时间等,以便及时安排,避免领导突然来委,临时找人,增加在郴或在委的等待时间。

二十五、县(市、区)领导来委商谈工作,原则上按商谈的内容,由分管的委领导商谈。如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可以找主要领导商谈,同时相关分管委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共同商议。

二十六、县(市、区)领导来访需要在委内就餐,由分管委领导统筹安排,必要时报请委主要领导参加。

二十七、市直机关、群众团体领导来访的接待工作,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第七节 办文制度

二十八、为使发改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事质量和办文效率,凡涉及本委机关公文的办理,必须严格按《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二十九、上行文

(一)上行文要遵守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向党的机关行文,原则上应以党组织名义;凡向上级行政部门行文,一律以行政名义。

(二)请示应一文一事,要做到内容准确,观点明确;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经市政府批准的请示事项,若需以本委名义印发,可由主管委领导签发。“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三)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和报告问题。因情况紧急需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报直接上级机关。对越级向本委请示和报告问题的文电,除因情况特别急外,原则上不予受理,并告其按行政隶属逐级请示和报告。

三十、平行文

(一)平行文是相互没有隶属关系的同级机关或者不属同一系统的机关之间的行文,可以用函、知照性通知等文件。

(二)同市直部门可以联合行文;也可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单位不宜过多。

(三)本委内的通知、通报行文,一律由办公室按行文程序办文。

三十一、下行文

下行文是上级机关向所属的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如通知、决定、意见等。

(一)“通知”是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二)“决定”是针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作出安排,涉及问题带有方针政策性、指挥性。

(三)“意见”体现上级机关的商榷、探索的态度,往往是对重要问题表明态度,提出见解和参考的处理办法。

三十二、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都应按照行文规则由主办科室起草文稿,科室负责人初审后交办公室核稿,由分管领导审阅(如需会签要请相关部门会签)后,呈单位负责人审发。

第八节 阅文制度

三十三、阅文程序。委领导阅读上级来文和有关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定期送阅,领导对文件阅毕,应签署自己的名字,并及时送回机要室统一保管。

三十四、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交办的重要任务,各科室要纳入月度工作(当月要完成的作为计划外工作,可以下月完成的作为下月计划内工作)。

三十五、文件一般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传阅,对于有关的业务性文件,个别科室或个人需要借阅,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回机要室保管。不准将机密文件放在科室或个人办公室过夜。

第九节 附则

三十六、本制度由本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七、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2005年制订的《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终止执行。

第2篇 地产招商部合同管理制度

招商部合同管理制度

1、招商文员负责招商部有关合同、协议的领取、登记、保管、分发与存档工作。合同签定盖章之后,原件一式两份,客户一份,公司行政部档案室一份。招商文员必须另外复印三份,本部门留档一份,物业管理一份,财务一份,每份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或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以便备查。

2、招商总监负责招商人员签定的合同、协议的审阅,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3、招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租金价格与客户进行谈判,如果有主力店或著名品牌店的客户,租金浮动应请示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与客户谈判。

4、招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有关合同范本进行相关合同的填写,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告知经理同意后方可受理。

5、招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流程进行合同、协议的领取、签定、交纳等。

6、招商人员在填写完相关合同后,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后方可盖章。

7、招商人员在签定相关合同时,必须保证公司利益。

8、招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对客户进行租金的交纳工作,逾期或少交的客户,公司将对招商人员的奖金进行滞留。

9、如果招商人员没有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操作,造成的后果有本人负担,造成的严重的经济后果公司将保留法律追诉权。

10、《合同、协议》的签定流程:

1)招商人员到文员处领取合同、协议,并做好登记工作。

2)签约完毕后及时交回文员处,文员应做好归档工作。

3)当天没有签约完的合同、协议,下班前应交回文员处。

4)招商人员在签定完后,应将客户的资料、相关手续一并交回文员处。

第3篇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文5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然后签约。

第九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法要求要明确、具体,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以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应有明确约定;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及其它必须明确的要求等;包装费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违约责任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约定明确,除合同履行地明确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争议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应明确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如需采用现款方式付款,在 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万元至 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签订销售合同应坚持“现款现货,即时清结”的原则,款到发货,非特殊情况不得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签订销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则须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和批准程序报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额在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万元至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但分期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万元的;

投资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 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一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

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

第三十一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

3.企业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六条 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交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及凭证;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三十九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销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产采购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合同。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企业房地产建设、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技术引进、技术贸易、技术合作、技术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导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

2.负责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业办理合同的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特定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负责积极处理,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具体解决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前无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2.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能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业绩,无遗留不良问题。

3.法律素质: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运用上述法律知识。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四十九条 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业务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业绩,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五十条 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公司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五十二条 签订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特殊情况使用企业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

员承担,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及其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必要时可抄报企业法律顾问。

第八节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企业和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自身合同法律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六十条 本制度实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自本制度实施后即行废止,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实施后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4篇 某某广电物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某广电物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暂行)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公司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八、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十、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十二、合同管理总经理负总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

十三、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第5篇 加思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公司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的经济活动,均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四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五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六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保留我方的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理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九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一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二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四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二十五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二十六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八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三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九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四十二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四十三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他

第五十一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五十二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五十三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 责任

第五十五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思加(中国)房产公司各部门。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6篇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章 管辖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管辖合同为: 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公司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合同经办人为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财务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1. 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2. 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

3. 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4. 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

5. 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

6. 对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 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1. 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

2. 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 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 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 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4) 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 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6) 草案交上级主管。

3. 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

4. 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

5. 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

6. 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五章 管理程序及权限

第六条 凡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起草、经财务部经理复核,主管副总 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并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才有权签署合同,财务部经理凭法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上指定人的签字加盖合同章。必要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

第七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条 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

第九条 合同经办人协同业务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和函电作出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条 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免罚。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协助商不成,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合同经办人负责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章 合同章和合同文本保管

第十三条 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正本由财务部和合同经办部门各留存一份。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合同执行完毕后,由经办人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合同执行情况报告》,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核,出现非常情况须总经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及进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

第七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目标计划指标和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2. 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尽责尽力的;

3. 合同经办人,主管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4. 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5. 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第7篇 c集团公司项目合同监督管理制度

zz集团公司项目合同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督”原则,集团公司成立项目合同监督领导小组,对集团公司项目合同实施监督管理;所属企业分别成立项目合同监督管理小组,对本企业项目合同进行监督。

二、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根据招投标结果,同时签订经济、廉政和安全生产合同,实行三合同制。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作为订立合同的依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详细的书面合同,合同价必须与中标价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且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三、工程项目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要求,由签约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定。

四、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勘测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和供货安装期限。

1、勘测设计合同内容应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支付等条款。勘测设计单位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设计质量负责。

2、施工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合同价、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等。施工单位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负责,严禁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3、监理服务合同内容应包括监理现场组织机构、监理工程师资格、主要检测设备的配备要求、质量责任、费用支付等条款。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供货品种、交货期限、设备安装要求、质量标准、验收方法、费用支付等条款。

五、工程项目廉政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l、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严格执行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廉政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六、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都应遵守的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4、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5、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7、甲方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七、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合同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条款规定,按规定程序,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提出索赔,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同内容变更应依据合同约定程序办理。因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际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计算相关费用;在实际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审计部门审计或评审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准。

九、合同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和解或请第三方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对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工程的内容、标准、质量和进度等实质性要求非项目业主原因未按合同实施的,除由项目业主依法没收履约保证金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中标人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给予一定时期的市场禁入,并实施备案。

第8篇 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6

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六)

1 .总则

( l )工程管理部是公司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

( 2 )公司经济合同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经济合同的法令及规定;

( 3 )经济合同分为二类:一类为公司与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另一类为本公司内部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

( 4 )审查经济合同的政策性、符合性及全面性;

( 5 )审查经济合同是否执行会签;

( 6 )组织投标、重点工作的合同起草与签订工作;

( 7 )建立合同审批制,对各类合同分类登记、存档;

( 8 )做好各类经济合同补充、修正工作;

( 9 )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及诉讼事宜。

2 .签订经济合同的基本要求

( l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保护合法权益、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济合同法》 及其相关规定,不搞违法活动;( 2 )签订合同前,首先审查对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其社会信誉,确认其具有履行合法的能力方可与之签订合同;

( 3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合法的原则;

( 4 )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为有关文件、资料、国家及各级政府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图纸及施工图预算书;

( 5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重要条款:

l )工程名称和地点;

2 )工程承包性质、范围及内容;

3 )开、竣工的日期;

4 )工程造价;

5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的方法;

6 )业主开工条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提供的时间;

7 )材料和设备的价格结算方法;

8 )取费标准;

9 )质量承诺标准及保修条件;

10 )相互协作事宜;

11 )违约责任。

( 6 )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用语确切、责任明确、字迹工整。

3 .合同的执行

( l )了解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合同执行的可行性,有无违约被罚的可能性;

( 2 )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找出影响合同履约不好的因素,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 3 )合同执行中有无失职或行贿受贿行为,如发现不良行为,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 4 )空白已盖章的合同,一律不得带出,特殊情况时,应说明单位项目内容,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如未能签订,应及时交回工程管理部注销;

( 5 )合同的变更及修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原签订的合同作出变更或修改时,须订立补充合同,履行原合同同样的法律手续程序后,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6 )合同的中止: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中止合同,须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4 .经济合同的管理

( l )所有经济合同必须交工程管理部备案存档;

( 2 )一般项目合同由各分公司起草,报公司工程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盖章(附工程合同审批表、工程合同签约统计表);

( 3 )重大工程合同由公司工程部起草,经有关部门的会签后,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

( 4 )严格履行合同登记盖章手续,核对审批程序,对无签字手续的有权拒绝;

( 5 )合同的签订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任何人不得越权使用其印章签订经济合同,也不得以行政章代替合同专用章;

( 6 )做好合同的追踪返回工作;

( 7 )建立合同档案,对各单项工程的合同都要有原始记录的签证;

( 8 )对于登记上账的合同,按月转送统计人员以便按规定上报各有关部门。5 .基层单位的合同管理

( l )各基层单位合同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建立档案;

( 2 )签订的工程,合同必须执行合同的审批手续后由总公司签字、盖章

( 3 )各子公司所洽谈重大工程项目或因资质需要的工程项目,必须执行合同审批手续后由总公司签字盖章;

( 4 )凡到总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必须同时报送内部承包合同,一并审核、签字盖章;

( 5 )严格执行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对不能完成生产任务指标的,要按相关合同条款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 6 )对于联营协议,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对联营单位的信誉、业绩、资信、施工能力等进行调查,并附有一定的风险抵押,并执行合同审批程序方可签字、盖章。

6 .合同的公证

( l )凡是国家合同管理机关规定鉴证的合同必须鉴证;

( 2 )除需鉴证的合同外,还需公证机关公证。

7 .内部承包合同

( l )内部承包合同由工程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总经理主持审核通过;

( 2 )内部承包合同必须由公司总经理与承包责任人签订,其他人不得代签;

( 3 )内部承包合同必须具有风险抵押条款,必须执行财务的统一性,严禁私立账户;

( 4 )合同条款要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合同到期严格按合同兑现;

( 5 )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现有不妥之处,在签约双方同意下允许签订变更合同。

8 .合同考查

( 1 )工程合同必须在开工前签订,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 ;

( 2 )内部承包合同与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10 日内,签约率达100 % ;

( 3 )合同条款要真实准确、责任分明,企业合同章、法人代表章、经办人签字要齐全有效,不允许出现无效合同和违法合同;

( 4 )合同履约率达到80 %以上。

第9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怎么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起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中止)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

1、 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2、 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 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十七条 (合同顺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第四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1、 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员工因公司的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 员工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 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九条 (补偿标准)

1、 给付标准。按照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的补偿金,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员工,另外给予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2、 计算标准。计发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性收入,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起执行。

第10篇 z公司合同章管理制度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与管理条例:

1.印章定义:

公司印章主要指: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财务章等各职能部门章。

2.各类印章管理的范畴:

印章的管理涉及范畴:刻印、使用、废止、更换。

3. 各类印章的具体管理条例:

3.1 刻印:

3.1.1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的刻制,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后交由人事行政部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

3.1.2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各职能部门专用章时,由需求部门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经总经理核准后送交人事行政部门刻制。

3.2使用:

3.2.1任何部门在启用印章前,均需与公司(人事行政部)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签定《印章签收手续》并备案。(已经开始使用的需自通知当日补办理领取手续)

3.2.2公章:公章由公司经理或各分公司经理保管。各部门有需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须先到人事行政部处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由分公司经理核准盖章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批,盖章后经手人需将签批申请表交由人事行政部,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薄》签字。人事行政部需将《印章使用申请表》与《印章使用登记薄》同期留档。

3.2.3合同章:合同章由财务部保管。主要用于公司签订各类合同使用专用章,盖章前须先到人事行政部处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由公司或分公司经理审批,财务经理审核后盖章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批,经手人需将签批后申请表交由人事行政部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薄》签字。人事行政部需将《印章使用申请表》与《印章使用登记薄》同期留档。

3.2.4 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分公司出纳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3.2.5财务章:由财务部经理(或负责人)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

3.2.6其他职能部门章: 其他职能部门章,主要适用于各部门内部使用,已经刻制的职能部门章,需由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严格该章的使用办法。

3.3废止、更换:

3.3.1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分公司经理核准后交由分公司人事行政部交由总部人事行政负责人统一废止或缴销。

3.3.2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分公司经理核准后,签批遗失处理及处罚办法后,交由人事行政部按批示处理,如是遗失公司基本印章时必需登报申明。

3.3.3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依公司文件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分公司经理核准后,交由人事行政部按批示处理。如有需要须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申请新的印章。

4. 印章保管人的责权范畴:

对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人事行政部主要职责是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监督、保管等多重责任与权力,具体划分如下:

4.1职能部门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同时负全部使用责任。

4.2公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的保管人对公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而对未经由负责人或保管人(分公司经理)签批的公章使用经手人负主要责任,保管人负部分责任。

4.3财务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财务章的保管人对财务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而对未经由保管人(财务负责人)签批的公章使用经手负主要责任,保管人负部分责任。

4.4 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纳,即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需依据财务部负责人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

4.5公司严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公司使用,因此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合同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如遇要办理工商等年检等事务,需将表格带回公司盖章。

4.7 公司高、中层领导,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公司印章出差的,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并及时归还。

4.8 如遇个人需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担保签批后方能使用,但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

4.9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公章使用章程,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公司印章只适用于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之行为。

4.10印章使用申请人及管理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使用印章,如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于公司各项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11篇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然后签约。

第九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法要求要明确、具体,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以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应有明确约定;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及其它必须明确的要求等;包装费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违约责任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约定明确,除合同履行地明确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争议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应明确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如需采用现款方式付款,在 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万元至 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签订销售合同应坚持“现款现货,即时清结”的原则,款到发货,非特殊情况不得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签订销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则须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和批准程序报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额在 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万元至 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但分期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 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 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 万元的;

投资 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 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一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

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

第三十一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

3.企业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六条 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交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及凭证;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三十九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销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产采购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合同。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企业房地产建设、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技术引进、技术贸易、技术合作、技术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导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

2.负责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业办理合同的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特定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负责积极处理,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具体解决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前无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2.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能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业绩,无遗留不良问题。

3.法律素质: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运用上述法律知识。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四十九条 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业务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业绩,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五十条 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公司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五十二条 签订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特殊情况使用企业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及其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必要时可抄报企业法律顾问。

第八节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企业和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自身合同法律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六十条 本制度实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自本制度实施后即行废止,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实施后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第12篇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企业合同信用评比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机制,促进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是指,由本市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等级的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促进会”是指,由企业自愿组成,以倡导诚信守约、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为宗旨,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并采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指定的数学模型和软件,从事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认定原则)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

本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 规制、指导和监督。市工商局负责制定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规则, 监督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过程,指导评估机构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和指导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采用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结果。

市促进会负责年度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指导区、县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县促进会负责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的培育、辅导,受理企业参加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根据评估报告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

评估机构应当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统一评价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并出具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可以应企业的要求,为该企业有偿提供咨询服务。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报条件、评价内容和等级

第五条(条件)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申报认定的主体条件为:

(一)本市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三)具有本市促进会会员资格。

(四)具有本年度认定资格。

第六条(认定内容)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内容为:

(一)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合同管理各级负责人职责落实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质情况;合同管理人员业务考核情况;合同条款的规范和格式合同的应用水平;合同签约率。

(二)企业合同履约能力,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企业现金流动负债比;企业总资产报酬率;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

(三)企业合同履行状况,包括:企业合同履约率;企业合同变更率;企业合同履约率变动指数;企业合同履约客户满意度;企业之间逾期账款比率;企业逾期贷款比率。

(四)企业社会信誉。

(五)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认定等级)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等和aaa、aa、a、bbb、bb、b、ccc、cc、c九级。等级含义为:aaa,很好;aa,优良;a,较好;bbb,尚可;bb,一般;b,欠佳;ccc,较差;cc,很差;c,极差。

第三章认定的程序

第八条(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应向企业注册地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合同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审核、拟定)

促进会依据本办法审核《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拟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条(征询意见)

促进会将拟定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在15日内了解企业在申报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促进会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核查,作出是否调整拟定等级的决定。

第十一条(认定)

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等级认定期限)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两年开展一次。在不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年度内,如有企业需要对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可由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如该企业继续参加下年度的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企业分类管理相结合。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为a级以上(含a级)的,如实行年检申报备案制,该类企业可予以当场备案通过。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建立企业合同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阅、查询。

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归入该企业的合同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等级管理)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促进会应认定或重新认定该企业为cc或c级,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

未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伪造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

已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冒用其他等级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

第十六条(再次认定)

企业自取得合同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促进会应及时对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进行再次认定:

(一)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七条(公示)

促进会可向社会公布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的名单;经市工商局认可,促进会也可向社会公布 “ 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的名单。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类管理中被认定为三、四类企业的,不得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也不得认定为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

促进会可向社会披露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不予采用)

评估机构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估的,市工商局或者市工商局授权促进会不采用其评估结果。

促进会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市工商局不采用其认定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年6月23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购销网络的经营行为,有效地控制商品购销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减少购销网络的呆坏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风险是指××公司购销网络客户到期不付货款、不发货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无法发货的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客户信用管理是指对××公司购销网络客户所实施的旨在防范其信用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客户是指所有与×××公司及相关部门发生商品购销业务往来的业务单位,包括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客户实施有效的信用管理,加大货款回收力度和督促上游厂商按时发货,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减少呆坏帐。

第二章 客户资信调查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客户资信调查是指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对购销客户的资质和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调查。

第八条 客户资信调查要点主要包括:

1、客户基本信息

2、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3、主要往来结算银行帐户

4、企业基本经营状况

5、企业财务状况

6、本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7、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8、其他需调查的事项

第九条 客户资信资料可以从以下渠道取得:

1、向客户寻求配合,索取有关资料

2、对客户的接触和观察

3、向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单位查询

4、公司所存客户档案和与客户往来交易的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调查

6、其他

第十条营销部业务主管负责进行客户资信前期调查,保证所收集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认真填写《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填表人应对《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对报送来的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资信资料之间有无相互矛盾

2、我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3、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4、其他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十二条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每季度要全面更新一次,期间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补充修改。

第三章 客户abc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所有交易客户均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级客户信用等级分a、b、c三级,相应代表客户信用程度的高、中、低三等。

第十五条 评为信用a级的客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双方业务合作一年或以上。

(2) 过去2年内与我方合作没有发生不良欠款、欠货和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 守法经营、严格履约、信守承诺。

(4) 最近连续2年经营状况良好。

(5) 资金实力雄厚、偿债能力强

(6) 年度回款、发货达到我公司制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任何情况的客户,应评为信用c级:

(1) 过往2年内与我方合作曾发生过不良欠款、欠货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 经常不兑现承诺;

(3) 出现不良债务纠纷,或严重的转移资产行为;

(4) 资金实力不足,偿债能力较差

(5)生产、经营状况不良,严重亏损,或营业额持续多月下滑;

(6) 最近对方产品生产、销售出现连续严重下滑现象,或有不公正行为;

(7) 发现有严重违法经营现象;

(8) 出现国家机关责令停业、整改情况;

(9) 有被查封、冻结银行账号危险的。

第十七条 不符合a、c级评定条件的客户定为b级。

第十八条 原则上新开发或关键资料不全的客户不应列入信用a级。

第十九条 营销部经理以《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等客户资信资料为基础,会同经办业务员、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一起初步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并填写《客户信用等级分类汇总表》,报公司主管副总、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 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时,应重点审查以下项目:

1、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

2、客户最近的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

3、与我公司合作的往来交易及回款情况。

第四章 客户授信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公司对客户所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回款、到货期限。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额度是指对客户进行赊销、预付款的最高额度,即客户占用我公司资金的最高额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回款、到货期限是指给予客户的信用持续期间,即自发货至客户结算回款、自预付款至客户发货到我公司仓库并验收合格的期间。

第二十四条 授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营销部应坚持现款现货的原则,原则上不进行赊销业务和预付货款。

2、在确实需要授信时,应实施以下控制措施:

① 公司对实施授信总额控制,原则上授信总额不能超过2007年1月1日应收帐款的余额数。

② 公司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实施区别授信,确定不同的信用额 度。

③ 在购售合同中注明客户的信用额度或客户占用我方资金的最高额度,但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客户信用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信用额度。

第二十五条 授信中有关预付、赊销概念的界定:

1、预付、赊销:指我方以支付货款,货物尚未到运到仓库验收、客户未支付货款,货物已经由我方向客户方发生转移的购销业务活动;

2、长期预付、赊销:指在签署的购销合同中,允许客户按照一定的信用额度和发货、回款期限进行预付、赊销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于a级客户,可以给予一定授信,但须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原来没有赊销行为的客户,不应授信;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在非常必要的特殊情况下,由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可以给予临时预付、赊销,原则上预付、赊销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回款额,预付、回款期限为1个月以内;

2、对于原来已有预付、赊销行为的客户,由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可以根据其销售能力和回款情况给予长期预付、赊销信用,原则上预付、赊销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发货量和回款额。如果原有预付、赊销额低于本条款标准的,信用额度按从低标准执行,并应逐步减少,发货、回款期限为1个月以内。

第二十七条 对于b级客户,原则上不予授信;确有必要,必须严格办理完备的财产抵押等法律手续后,由营销部经理上报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才可执行长期赊销或临时赊销,其赊销信用额度必须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发货量、回款额,同时不超过抵押资产额度。如果原有预付、赊销额低于本条款标准的,信用额度按从低标准执行,并应逐步减少。其长期预付、赊销回款期限为1个月,临时预付、赊销回款期限为15天。

第二十八条 对于评为c级的客户,公司不予授信,不给予任何预付款和赊销。

第二十九条 依据《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及营销部目前交易客户的预付、赊销情况,营销部还应将预付、赊销客户(包括授信客户和虽不是授信客户但已发生预付、赊销行为的客户)进行汇总,并填写《预付、赊销客户汇总表》,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第三十条 客户授信额度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客户信用等级分类汇总表》、《预付、赊销客户汇总表》和购售合同、相关资料原件交给财务部保管,作为日常发货收款的监控依据。

第五章 客户授信执行、监督及往来账管理

第三十一条 营销部应严格执行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授权批准的授信范围和额度区分abc类客户进行预付和赊销,加大货物催收入库和货款清收的力度,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营销部经理和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具体承担对营销部授信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职责,应加强对业务单据的审核,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预付款和发货,必须在得到上级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书之后,方可办理。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三条 对于原预付款、赊销欠款金额大于所给予信用额度的客户,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在较短的期间内压缩至信用额度之内。

第三十四条 对于原来已有预付款、赊销欠款的不享有信用额度的客户,应加大货款清收力度,确保预付款、欠款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同时采取一定的资产保全措施,如担保、不动产抵押等。

第三十五条 对于预付、赊销客户必须定期对帐、清帐,上次欠款未结清前,原则上不再进行新的预付款、赊销。

第三十六条 合同期内预付款发货、客户的赊销欠款要回收清零一次。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营销部应与客户确定下一个年度的合作方式,并对客户欠货、欠款全部进行清收。

第三十六条 营销部应建立欠货、欠款回收责任制,将货、款回收情况与责任人员的利益相挂钩,加大货、款清收的力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每月必须稽核营销部的授信及执行情况。

第六章 客户授信检查与调整

第三十八条 营销部必须建立授信客户的月度、季度检查审核制度,对客户授信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客户信用情况的变化及时上报公司调整授信额度,确保授信安全,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适当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业务主管每月度要对享有信用额度客户的经营状况做出书面汇报,并对汇报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 财务部负责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及往来情况资料,每月填写《客户授信额度执行评价表》后交营销部经理核对,财务部门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营销部经理审核业务主管的书面汇报后,签署书面评价意见,上报营销主管副总,必要时可对客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作为营销部、财务部门下一步的监控依据。

第四十二条 原则上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应低于原信用额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营销部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对被授权人超越授信范围从事业务经营的行为,须令其限期纠正和补救,并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经济处罚;

(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13篇 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适用所有负责人。

第一条 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合同的签订应当使用公司制定的同意文本。

第三条 合同谈判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对外签署合同,并向公司及时备案。

第四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合同条款。

第五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六条 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第七条 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办公室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并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十三条 凡可能发生争议的合同,应当及时向公司负责人通报,并保留如下材料以作为解决纠纷之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每个工程项目在正式签署合同后,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相关部门在办公室领取,项目结束后由办公室建档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第14篇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

招投标制度

一、目的:

规范公司工程建设及材料采购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二、招投标工作程序

(一)投标

1、投标项目由经营部负责,集团内部招标由生产计划部进行协调,对外投标由信息科进行协调。

2、经营部、生产计划部与信息科共同搜集、调查市场信息,分析信息的可靠性和可行性,根据实际情况由经营部初步决定是否参与投标。

3、对于初步决定参与投标的项目,由生产计划部或信息科填写《投标审批表》,报总经理批准后,负责登记报名、索取招标文件等工作。

4、生产计划部获取集团内部的招标信息后,需要技术部提供材料计划的由技术部提供,生产计划部编制投标预算。

5、生产计划部编制的投标预算须报经营部进行审定。如生产计划部编制的预算未报经营部审定的,对责任人将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损失重大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6、信息科获取的招标文件报经营部,由经营部安排投标工作。对于审批后确定投标的项目,由信息科牵头按照程序完成投标书的制作。

7、技术部负责技术标书的编制、提供材料计划、参加答疑会、进行咨询、澄清等。

8、经营部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使用与收回,财务部办理手续。

9、投标工作时间必须按标书要求进行,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至少提前一天报经营部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至少提前三天报总经理审批,不得延误。

10、信息科负责打印、审查,装订、密封、投标(退标)文件。由于工作失误及其他原因造成投标时间延误的,将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11、所有参与投标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保守公司投标机密,严禁将投标过程透露给其它单位及人员。若发生以上情况将对泄密人处于2000-5000元的罚款。

12、开标会议由总经理指定相关人员参加。

13、信息科应尽可能的了解其他厂家的投标情况(名称、厂家、数量、价为等)、中标及未中标原因,并形成文字材料。

14、集团内部投标的文件资料由生产计划部存档保存,其余投标文件资料由信息科归档保存。

(二)招标

1、所有招标项目均由经营部负责。各部门提出的采购计划报经营部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项目由经营部决定自主采购或招标采购。

2、对于确定招标采购的,由信息科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实施细则,发布招标信息。

3、投标商必须提供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个人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4、经营部与技术部共同负责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材料。

5、经营部组织初审,技术部、信息科、生产计划部相关人员参加审定。

6、由经营部牵头,前款规定的各部门参加组成评标小组,完成开标、定标。所有参与评标人员要认真负责,保守机密,违反者视轻重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7、招标结束后,资料由信息科归档保存。

8、所有工作程序都应有文字记载、收发记录、交接记录等,以便责任的划分。

合同签订权限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经办人必须严把合同内容关、合同文字,力求准确无误。

第二条:

经相关部门经理审核后呈报总经理审批。合同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第三条:

签订购买材料和其它经济合同前,必须对市场进行大量的调查,做到“货比多家”,心中有底。

第四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权限及流程

1.由合同经办人统一使用《合同审批表》,并附合同草案,进行申请。

2.合同签订权限及流程:

合同金额1000元及10000元以下:

经办人申请

→部门负责人批准→财务部经理批准→经办人负责合同签约

合同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

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负责合同签约

3.合同盖章时,经办人须按《公章使用登记表》的要求进行登记。

4.所有签订的合同公司至少留存原件两份:一份部门保存,一份交

财务部。

附表13:《投标审批表》

附表14:《合同审批表》

附表15:《公章使用登记表》

第15篇 合同管理制度精选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 总则

1.1为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并有效规范和完善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2公司和员工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本制度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1.3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如下原则:

1.3.1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1.3.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1.3.3权利和义务对等一致的原则;

1.3.4诚实守信的原则;

1.4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1.5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员工应当遵守公司范围内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自觉履行劳动义务。

2. 管理部门

2.1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2.2集团总裁办法务部是劳动合同及相关附件协议模板的审核部门,任何有关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模板内容条款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务部确认。

2.3 集团各事业部、各职能中心、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备反馈信息并予以配合,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符合《离职管理制度》、《人事异动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人力资源制度的,并应当按照该等制度的规定执行。

2.4 集团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各职能中心对于劳动合同的文本,及签署解除工作可以提出建议,共同完善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3. 劳动合同的内容

3.1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组成。

3.2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附件包括:员工在公司服务期内所签订的各类专项协议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3.3专项协议的种类:

3.3.1薪酬协议;

3.3.2保密协议;

3.3.3培训协议及服务期协议;

3.3.4竞业禁止协议:限于需要进行竞业禁止的岗位与工种。

3.3.5双方认为应签订的其他协议。

4. 合同期限

4.1试用期:

4.1.1所有首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分职级与工种,试用期均为6个月;

4.1.12对于试用期内评估已达录用条件及基本考核要求,满足其工作技能、态度、绩效等要求,根据用人部门最高负责人及行政人事总监共同签批,员工可以在试用期第3个月结束时提前办理转正手续;

4.1.3特别人才具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经部门最高负责人提议,行政人事总监及总裁审批同意的,可以提前至试用期第2个月结束时予以办理转正手续。

4.2合同期:

4.2.1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均为3年;特殊情况下需要签订短期限劳动合同的,由用人部门与人力资源中心共同确定;

4.2.2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视员工一直以来的工作绩效及其本人意愿,可续签3至5年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5. 合同签订

5.1新员工入职时应提供前任单位离职证明(原件)或退工单(原件),方可订立劳动合同。

5.2新员工应在报到的第一天提供完成的入职资料,审验合格后,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安排与员工当面签(请你支持www.haoword.com)订劳动合同,并在一周内返还员工一份,同时员工签署回执单。

5.3入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部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最高部门负责人及员工本人,视情节严重与否决定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5.4公司出资培训的人员,已经按有关规定与公司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书》,再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合同期不得短于服务合同或协议尚未履行的期限。

5.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对出资培训的员工应按规定计算培训服务期;若培训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应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至培训服务期满。但主动权限归属公司。

6. 合同变更

6.1合同变更是指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修改、补充、废止的行为。

6.2当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因经营、工作任务发生变化及机构调整等原因,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相关内容,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7个工作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6.3变更合同条款时,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

7. 合同续订

7.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7.2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向其部门负责人以及所属机构最高负责人发送劳动合同续订审批表,若部门同意续订或终止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向所属部门hrc(即人力资源顾问)发送续签或终止的通知。

7.3hrc接到通知后,准备劳动合同的续订或终止的相关事宜。

7.4同意续订的,hrc应提前30日与员工面谈,并做好书面签字手续,并于期满前20日办理续订手续。

7.5已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或其它专项协议后劳动合同到期的,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服务期迟于部门拟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日的,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日以原签订的服务协议的终止日为准。

7.5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部门及相关部门应于终止之日办理完该员工所有的离职手续。

8. 合同解除

8.1劳动合同在执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8.2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8.2.1对于重要岗位或特殊岗位的员工,合同内约定其辞职通知期为1至6个月,员工应遵守此项约定,并绝对服从和配合公司进行商业机密的脱密工作。

8.2.2提出辞职的员工,应至少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递交《解除劳动合同单》及个人辞职报告。部门签署意见后,交hrc及人力资源总监审批,人力资源部安排与辞职员工进行面谈,并做出回复。

8.2.3部门经理以下的辞职员工由hrc负责与员工进行面谈,并填写《面谈记录表》;

部门经理以上职级的辞职者,由人力资源部总监及其部门最高负责人面谈,并填写《面谈记录表》。

8..3员工有下列情形的,用人部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8.3.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8.3.2员工没有正当理由且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8.3.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本公司规章制度的;

8.3.4对公司的声誉、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8.3.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8.3.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

8.3.7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8.4重要管理岗位及涉及技术、财务、人事等敏感岗位的员工离职,公司会视交接情况,对其进行离任专项审计工作。

8.5 劳动合同解除符合公司《离职管理制度》的,按该制度执行。

9. 违约赔偿

9.1劳动合签订以后,公司和员工双方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依法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9.2员工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由此给公司损成损失的,视损失程度按双方约定的数额赔偿。

9.3员工因窃取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劳动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4员工不辞而别,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9.5员工对公司的声誉、形象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9.6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在服务期内的,应按服务期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相关的约定,依法支付违约金。

9.7其它赔偿、补偿按《劳动合同书》中的特殊约定或专项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10. 劳动争议的处理

10.1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各部门须及时妥善处理,无法调和时应向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报告,不得推诿,禁止歪曲事实。向人力资源中心反馈的信息,应尽量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提交,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10.2人力资源部及法务部应及时、积极处理群体性、突发性劳动争议,对失职渎职的,

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10.3 公司应逐步建立人事争议应急处理机制,在员工入职、离职、辞退、解除及续签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高发期,需及时反馈争议事由,引入协商机制。相关人员应对于劳动争议的发生有一定的预判,对于可能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应及时向各相关人员反映事实情况。

11. 劳动合同文本管理

11.1人力资源部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的程序、台账,应建立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有:

11.1.1劳动合同签订回执、试用期、合同期、变更、解除、终止台帐;

11.1.2员工违纪统计台账;

11.1.3员工特殊履行期统计台账,特殊履行其包括:年假期、医疗期、法定特殊事假期;

11.1.4员工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特别是本公司内同事展示所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否则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12. 附则

12.1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今后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12.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篇:行政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与行政相对方经协商一致,就有关权利义务的确立、变更或消灭缔结的契约。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

3、行政合同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缔结的合同;

4、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先权;

5、行政合同争议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三、公司行政合同包括:物业管理合同、租赁合同、家具购买合同、维修合同等。

四、合同的保管

1、公司行政合同由行政部门进行保管,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均应妥善保管。

第三篇: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基建部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探、涉及、施工合同,次啊聊、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监理、小型室外工程及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的管理制度。

1.合同的签订程序。

工程、勘察、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基建维修管理部联系审计部一同设计方签订,部主任签字后由院办公室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会签,并报分管院长批复并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2.合同的发放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由院办公室发放到医院财务部、基建维修管理部等相关科室或部门。院办公室留存以便查阅。

3.合同的管理责任。

(1)合同签订后,合同经办人必须将正式合同送交院办公室签收并存档。

(2)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是否按有关规定与合同内容实施合同,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合同履行情况。

(3)基建维修管理部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分别办理有关设计和勘察费用、材料设备款、工程招标费用、工程款和监理费的支付事宜。

(4)由于经办人故意或严重失职造成合同重大失误,或者未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合同实施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程工期、造成损失的,要按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篇:计划合同管理制度

计划合同管理制度

计划部作为我工程公司的一个重要部门,必须加强计划合同管理工作,使计划工作做到尽善尽美,计划合同人员必须依章办事,遵守我工程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合同管理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必须熟悉设计图纸、文件,及时建立工程台帐,核实工程量清单。

二、依设计图纸、文件,及时做出工程整体计划(工程任务、工期安排、总体施工方案),报经理、副经理审核、修改后批准。

三、在做好上述工作后,开始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总体开工报告、分项开工报告及技术交底(分为:填方、挖方、地基处理、砼浇筑及模板支设、防护工程等六个部分。)本工作必须在开工前做好,不能影响工程开工。

四、依据工程合同总承包价,编制经济承包合同,合同单价编制完成后,报经理审核批准后执行。按我公司要求及时与进场的联队、车队签定安全合同、经济承包合同。

五、认真做好变更设计工作,及时准确的上报变更,协调监理签署变更。

六、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统计工作,统计工作要做到准确无误、日清月结。

七、熟悉施工现场,做好中间计量工作,准确填写、及时上报。

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工程公司

二00三年五月

第五篇: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劳动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大区、分公司、子公司、所属部门等等。

第三条职责

1. 各大区、分公司、子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负责定期跟踪、检查本部门员工劳动合同状况,及时通知、并办理本部门员工的劳动合同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负责把签署好的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相关文本提交到集团盖章、鉴证;负责将盖章、鉴证后的相关文件返还员工本人。

2. 人事服务专员:负责属地各部门新员工的劳动合同首次签订;负责审核各部门提交的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文件;负责所有合同文本的盖章存档、备案;负责定期检核本属地各部门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3. 公司法务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起草公司标准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函件等模板及其他法律手续的办理;处理劳动仲裁、人事纠纷;提供其他涉及法律、政策方面的支持服务。

第四条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

4.公司与员工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凡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律不予录用;

第五条 劳动合同订立形式

公司所有人员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员工本人一份,员工个人档案一份,公司员工档案一份。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原则上不得聘用,已经聘用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签劳动合同,员工拒绝补签的,应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第六条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原则上为员工服务部门所在公司(包括集团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或学院等等。集团

公司高级管理者、分公司或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学院第一负责人、大区第一负责人及集团公司外派干部均与集团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订立条件

拟聘用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1. 携带《入职通知书》,并能够真实提供《入职通知书》中要求的全部个人信息资料;

2. 入职体检符合要求;

3. 了解并同意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劳动合同类型

劳动合同氛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首签和续签):

1. 管理类和技术类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六到十年。

2.营销类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三年。

3.生产、职能、安装类岗位首期劳动合同期限为四年;

4. 因部门业务需要不适用以上两条规定的,经部门主管领导核准后,可视实际情况确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首签和续签):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公司将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根据岗位需要部门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有部门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订立内容

公司采用公司统一制定并在各地劳动部门进行备案的标准劳动合同文本。对于不能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劳动合同文本的各公司大区/ 子公司,将采用当地劳动局监制的标准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附件为公司统一制定的附加条款。

劳动合同附件可包括:《员工保密协议》、《员工培训协议书》、《员工手册》、《入职承诺书》、公司其他规则制定。

第十条 关于试用期的约定

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对试用期的约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一个月;

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二个月;

3.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到六个月,但不可超过六个月;

4. 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 特殊引进人才,由部门第一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批准后可缩短或免除

试用期;

6.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

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7. 试用期表现优秀的员工,由部门第一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批准后可提前转正。

第十一条 竞业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由所在部门提出,公司可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期限一般6-24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

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补充协议》的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公司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公司按协议决定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保密协议中已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所在部门应在离职审核表中明确是否需要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需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由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补偿金数额等。

第十二条 脱密期

公司外派至国外工作的员工,由所在部门提出,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出国脱密期)》,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6个月内,公司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并采取相关脱密措施,员工服从公司的脱密措施安排,并在上述6个月的脱密期满后再办理离职手续。

执行脱密期协议人员不再履行原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变更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内容调转:如员工在集团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学院等不同法人主体间调动,员工应与调入公司或学院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及约定事项可与原合同相同,也可由双方协商重新确定。

劳动合同期内,员工因申请专业技术培训或在职进修与公司约定服务期的培训协议的,期限先于《员工培训协议书》约定的服务期前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服务期限届满时止。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原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继续承担。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解除

1. 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内,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签订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2.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交书面离职申请(试用期内可提前三日),与公司约定了脱密期的员工,提前通知时间以约定为准。

3. 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或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续订

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60天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续签一件,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45天书面通知员工,并与员工本人沟通续签意见。双方均书面同意续签后,由业务单元人力资源负责人填写《续签劳动合同审批》 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组织员工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将续签后的劳动合同文本提交给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由部门人力资源负责人提交给区域/ 集团人事专员。区域/集团相应的人事服务专员将负责劳动合同文本盖章、鉴证。并将完成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由各分公司、子公司、大区人力资源负责人返还给员工本人。

第十七条 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支付。

第十八条 员工违反竟业限制协议约定或培训协议服务器的约定,公司可以收取违约金,具体按公司相关制度及双方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管理为公司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采用属地化管理原则,即公司大区/分公司、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本地区各业务部门的劳动合同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劳动合同版本的启用和变更均须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对保密协议、约定事项及合同订立规定的更改须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履行、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可通过工会过职工代表与公司协商解决,工会及职工代表充分履行调解职能。

第二十四条 经工会或职工代表调解无效的争议,员工可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16篇 化工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1.1、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的力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控制工伤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在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1.3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内所有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

2、职责

2.1、行政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员工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2.2、安检部是劳动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劳动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项。

2.3、安检是劳动合同的监督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负责监督合同的有效执行。

3、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

3.1、劳动者被本厂录用后,应在行政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各持一份。

3.2、 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其内容主要包括:

3.2.1、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规定;

3.2.2、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3.2.3、工伤保险方面的事项;

3.2.4、其他要求。

3.3、 行政部持已签的劳动合同办理签证手续。并为员工办理工资卡片、工伤保险投保手续等。

3.4、 劳动合同的文本应由安检部审核、确认。

3.5、 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若属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属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经济赔偿金。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4.2.1、劳动合同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条件之一;

4.2.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4.2.3、劳动合同期满。

4.3、 因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4.3.1、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3.2、不得因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考核

对不遵守劳动合同安全管理规定,按考核条款执行。

合同管理制度汇篇汇编【16篇】

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和终止等全过程,确保企业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企业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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