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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规章制度-(18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5 查看人数:17

教育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包括哪些

教育规章制度是学校管理和教学活动有序进行的基础,它们涵盖了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师行为、校园安全、财务审计等多个领域。这些规章制度旨在确保教育公平、教学质量、学生权益和教职工职责得到妥善执行,为教育环境提供稳定和规范的框架。

作用和意义

规章制度的存在不仅是对教育机构日常运作的指导,更是维护教育公平、促进师生发展的重要保障。它们能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混乱和冲突,确保教育目标的实现。通过设定清晰的行为准则,规章制度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引导教师专业发展,同时也为家长和社会提供了对学校的期待和监督标准。

怎么制定

制定教育规章制度,首先要进行全面的需求分析,明确规章制度要解决的问题和目标。接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包括教职工、学生、家长以及相关专家,确保规章制度的公正性和可行性。在草拟过程中,要力求条理清晰、表述准确,避免模糊不清或产生歧义的条款。规章制度应经过审议、修订和完善,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以适应教育环境的变化。

教育规章制度-范文

第1篇 教育规章制度-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教学与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形成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考风是学风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考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风、学风建设,关系到能否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加强考试管理,抓好考风考纪建设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严格考试纪律,确保考试质量,加强考风建设,促进学风根本好转,根据《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大学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特作以下规定。

一、完善考试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1.学校负责学生工作和负责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是考风考纪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考风考纪工作。

2.教学学院(部、中心)(简称学院,下同)是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建设的主体,学院书记、院长是考风考纪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是考风考纪建设的直接责任人。

3.教务处负责协调全校考试的组织工作。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监察处、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等负责对学院考试组织的过程监控、目标考核和评估。

4.学院承担本学院考试的管理职责,整个考试过程由学院全面负责,具体包括考题命制、审批、试题保密、考场申报、监考教师安排与培训、考试过程管理、组织教师阅卷、评分、考风考纪教育及对违纪作弊学生的教育、处理等。学院要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职责,使考试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有制度、有落实、有检查,切实把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5.巡考是学院所有领导的重要工作职责之一。学院应加强考试过程管理,及时掌握考场情况,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对监考教师在考场上是否正确履行其职责进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监考教师要及时调换并给予相应处理。

6.承担监考工作是教师的工作职责和义务,任课教师参加监考是其所承担的教学任务的一个必要环节。学院要把教师是否每学期承担一定场次(由学院确定)的监考工作作为教师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7.教师授课、答疑时,严禁泄露考题、圈定考试范围,应引导学生全面掌握知识。教师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对待阅卷、评分工作,对任何人的不合理要求及不正当行为应当坚决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教师求情,干扰、干涉教师阅卷、评分。一经查实,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8.学校要建立更加完善的考场巡查制度,教务处及学生工作部、监察处、教学督导委员会等应经常性组织巡考,监督、检查学院负责的考试的组织管理和考风考纪情况,及时发现、通报、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并将巡视结果在教务处网站予以公布。

9.学校将考试管理工作作为对学院合格考核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学校及学院对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和整改。情节严重的,按《大学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处理。

考试期间,学院上报到教务处的学院巡考领导未到场巡考的,一经查实,按工作失职对待,所负责的考试发生考试管理事故或学生大面积违纪、作弊的,追究巡考人员的管理责任。

学校巡考人员在巡考期间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而监考人员未发现的,根据监考教师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该考场的监考人员是否按教学事故处理。

学院未对安排的监考人员进行培训,监考人员因不熟悉《大学考场规则》、《大学监考人员守则》及《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未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考试事故的,学院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发生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失职,监考人员或学院隐匿不报或拖延上报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大学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学校对考试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屡次出现作弊的班级和学院,学校要追究辅导员和所在学院领导相应的责任。

二、对学生违纪作弊的处理

10.对违纪作弊学生要按照《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从快严格处理。

11.将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结果纳入学生诚信档案,“双选”时提供给用人单位,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学生家长;因为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学位授位资格。

12.对于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三好生、奖学金获得者,如有违纪、作弊行为,除按《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外,还要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取消职务、取消资格、追回当学期已获得奖学金的处理,并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及毕业时各类评优资格。

13.监考或巡考人员在发现违纪、作弊学生后,应当场收缴并保存有关证据,立即终止该生考试, 填写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及时向学院负责人汇报。学院要按照处理程序及时调查、取证,并在考试结束后1小时内将根据《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上报教务处,并做好违纪、作弊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14.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接到学院上报之后1小时内,须根据有关处分条例,审核定性并做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校领导,同时进入违纪、作弊处理程序,负责处分文件的学院领导要完成核稿签,半个工作日内及时张榜公布处分决定。

1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为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说情开脱,干扰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如经查实,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三、其它

16.后勤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准时打开考场教室,保证电源畅通、环境卫生,以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17.学校及学院均公布考试违纪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对有关考试环节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要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做好对违纪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18.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消防安全的教育规章制度教育规章制度(2) | 返回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原则,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杜绝火灾的发生,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班主任对本班的消防负责。

第三条 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群防群治”。各功能室、办公室和教室要全面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和急救电话120。

第五条 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及培训,要求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基本技能。

第六条 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至少每年集中组织全体师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和消防逃生演练。

第四章 日常工作

第七条 保障校内各种灭火设施的正常使用。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条 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第九条 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第十条 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图书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私自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办公室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电器,点燃蜡烛、蚊香,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第十四条 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宿舍不准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将予以代管、没收或上缴公安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物价局规范教育收费的规章制度教育规章制度(3) | 返回目录

1.严格教育收费管理。凡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切实做好教育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将教育收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通过物价网站等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3.切实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将讲义资料、取暖、电子阅览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或代收费事项收费。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4.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切实加大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全部公开。

5.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坚持检查通报、反馈制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作用。.加强宣传培训,接受社会监督。

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规章制度教育规章制度(4) | 返回目录

1、工作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到岗、按时下岗。

2、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卫生由当日工作人员负责打扫,要求整洁舒适。

3、心理咨询人员应热爱咨询辅导工作,不断努力于专业实务、教学、服务与研究,以提高自己得专业素养,并推动这以事业得发展。

4、作为心理咨询人员须有效收集资料,作为咨询辅导工作的依据。要求在咨询时,须学会倾听,做好记录并及时整理来访者的材料,做好分析与总结。

5、在一定时期内要将咨询情况(咨询档案和记录卡)归档,备以后查阅。

6、心理咨询人员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当事人许可,不泄露会暴露当事人秘密的信息,违者后果自负。咨询测量用表不可外借、复印,由负责人统一管理使用。

7、咨询人员若不能当时解决问题,须查阅相关资料后再行约定时间解决。

8、心理咨询人员只能接受其能力范围内的个案,不负责治疗心理疾病,有心理疾病和精神病(如抑郁症、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等的患者,在初步诊断后,应联系监护人推荐到专业性机构确诊治疗。

9、咨询人员应与当事人建立良好关系,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不得为满足个人之需而牺牲当事人得利益。

10、咨询辅导时的记录包括笔录、测验资料、信函、音像资料等均应作为专业资料予以保密,只有在当事人同意之后,才能提供给他人使用。

11、咨询辅导记录资料若用于咨询人员的训练或学术研究,记录内容必须改动,以保障当事人不被识别出来。

12、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伤害时,咨询人员必须采取行动或告知相关机构或人员,并尽可能与其他专业人员会诊。紧急情况处理过后,应设法让当事人(或监护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13、咨询人员值班时间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若有熟识之人来到中心,值班人员可以接待,但不得影响值班;未经负责人允许,不得擅自将办公室物品借给他人或组织使用。

14、中心工作人员要遵守管理制度,爱护室内公共财产,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爱室如家。

心理咨询教师工作守则

1、心理咨询教师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道德标准。

2、心理咨询教师应注意加强自身修养,通过自我心理分析,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

3、心理咨询教师应通过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教学和科研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4、心理咨询教师应明确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职能界限,不作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能范围的事情。

心理咨询教师对来访者的责任

心理咨询教师在工作中要体现心理咨询服务“助人自助”的原则,对来访者负责,使他们获得适当的服务并由此获益。

1、心理咨询教师应对咨询者一视同仁,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民族、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和样貌等因素歧视来访者。

2、心理咨询教师在治疗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来访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性质、工作特点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就对工作重点与来访者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进行实地冲击疗法)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3、心理咨询教师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咨询师产生依赖。

心理咨询教师与来访者的关系制度

心理咨询教师应尊重来访者,按照本专业的道德规范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治疗关系。

1、心理咨询教师应对自己所处的位置对来访者的潜在影响有清楚地认识,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

2、为保证咨询与治疗工作的客观性,心理咨询教师应避免在治疗中出现双重关系(即应避免与熟人、亲友等建立治疗关系);如果双方的治疗关系已超越了工作界限(例如来访者移情现象过于严重),应采取转换心理咨询教师等措施终止这一治疗关系,并在档案记录中做出说明。

3、当心理咨询教师认为自己不适合于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对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专业人员,并在档案记录中做出说明。

心理咨询教师保密制度

保护个人隐私,是心理咨询工作者一项非常重要的责任,除特殊情况外,任何心理咨询教师和咨询员均应遵守保密制度:

1、心理咨询教师(员)在咨询工作中收集的个人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它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除司法机关凭介绍信可以借用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2、心理咨询教师(员)在咨询工作的开始就应向咨询者说明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集体心理治疗。

3、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治疗或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引用案例时均需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咨询者有关信息的资料。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4、心理咨询教师(员)在工作中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危及他人及社会安全的行为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通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此情况可不受保密原则限制。

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工作职责

1、面向学生开设心理咨询窗口,以预防为主、发展性咨询为重点,做好学生心理健康的预防工作。针对普遍问题,适时开展团体心理辅导。

2、广泛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学生的兴趣,陶冶学生高尚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3、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和资料,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载体,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4、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程的教学。传授心理调适知识和方法,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5、开展学生心理知识系列讲座。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和心理调适技能。

6、指导“学生心理协会”的各项活动。开展各种校园心理文化活动,营造健康校园心理文化氛围。

7、适时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对重点学生进行回访和跟踪辅导。

8、组织培训教师心理咨询专干,不断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咨询服务的专业水平。

9、学生心理测量测验,预防心理疾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10、做好学生心理素质状况等调研工作。分析研究不同特征学生的心理特点,撰写研究报告,开展心理健康与发展方面的课题研究。

11、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工作时间:遵循正常工作日作息时间。

上午:8:00----11:25下午:1:00----4:30

德州一中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心理咨询师道德规范

1、责任

认真遵守国家各项法规;了解咨询工作的重大社会意义,对这项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不得抱有个人的、组织的、政治的或宗教的目的;不断充实咨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促进自身的专业成长,提升服务品质,发挥心理咨询的功能。

2、来访者的基本权利

把尊重来访者的基本权利放在第一位;来访者有接受和拒绝辅导与心理咨询的权利,不得强迫、利诱、歧视和拒绝;来访者有隐私权,不得强迫、诱导或规劝其表露隐私,以免造成心理伤害;来访者有维护、建立及追寻自身价值观和人生观的权利,不得强制其接受咨询者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3、咨访关系

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应维持专业的咨询关系,不能轻易将咨询关系改变为社交关系或其他的咨访关系;这样一种专业或职业性关系,是咨询师和来访者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为特定的目的发生的关系,除此之外,双方不再有别的瓜葛;这种关系中没有长远的利益、情感联系,不存在对方会利用这种关系对自己进行控制和威胁,再加上保密性原则,就可以使咨询双方敞开心扉,投入到咨询过程中。

4、保密

在咨询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均属机密,应予以保护,未经来访者授权和允许,不得外泄;凡是咨询记录、录音、录像、来往信函、相关文件和测验结果及解释,应妥善保管,严禁外泄。因故必须提供给相关人员参考时,必须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提供和阅读资料者也有保密责任;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当维护来访者权利和保密原则发生冲突时,即来访者的行为伤害到自己和他人、社会安全时,可以不受保密原则的限制,同时设法阻止来访者发生这种行为,遇此情况要冷静处理。

5、同行关系应尊重其他咨询者及其有关同行的权利和技术,合作共事,互相帮助,不得妨碍他人的业务工作;接受和处理来访者时,若发现来访者正在接受其他咨询人员的咨询,应征得该咨询者的同意,并要求取得相关资料,否则应拒绝给予咨询或立刻停止咨询。

6、具体守则

有些心理咨询的守则既需要心理咨询师遵守,也需要来访者明确。咨询师在咨询初期,即向来访者说明基本守则的内容,包括会谈时间、会谈频率、会谈地点、会谈费用与咨访关系等,并取得来访者遵守的承诺。在随后的咨询过程中,双方要言行一致地维护这个基本守则。

(1)会谈时间与频率

心理咨询师在进行初次会谈时,便应该向来访者说明每次会谈的时间长度和频率。一旦确定后,尽量不要改变,除非是有特殊情况出现时,这便是关于时间的基本守则。如果偶遇到必须延长时间或者变更时间的情况,必须说明缘由。

(2)会谈的地点和会谈室的布置

心理咨询的实施地点要固定,最好是专用的会谈室,内部的布置和座位也应固定。

(3)会谈费用与收费方式

鉴于我校对内采取免费咨询,在此不做详解。

德州一中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心理咨询来访者注意事项及流程

来访者最好提前到心理咨询室办公室预约(或电话预约)、登记;先登记后咨询;您可以自由选择咨询教师。

心理咨询室一般是按照来访者的来访先后顺序安排咨询时间的,因此咨询需要提前预约,不能随到随谈,请您理解并遵守。

预约之前,请先查看一下您的课程表,看一看哪天的哪一个时间段您有空闲时间,以便在预约时更快的与咨询师协商,确定咨询时间。

预约咨询时间后要守时,不要提前,也不要迟到。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赴约,应务必提前通知咨询师,以免浪费资源。如未事先告知而没有按时来访,我们视为您自动放弃咨询资格。

一次咨询的时间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一般不超过60分钟,因此注意您的倾诉时间,用大量时间去讲述一件事的细节其实是不必要的。咨询师更关注您内在的思想观念及对问题的认识。如咨询师对上一个来访者咨询尚未结束,请您在接待室稍作等候,但请您一定保持安静。

请事先想好同咨询师谈些什么,以便较快进入主题,更加有利于双方的沟通和理解。如首次咨询请认真、如实填写《心理咨询档案》首页,以便咨询师工作存档与保证每次咨询的连接。

对咨询师的问题最好如实作答,坦诚诉说您的真实情况和感受,以便让咨询师更容易对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

不必过分地关注自我的表现与形象。咨询师并不太关心您表层的东西,也不会对您进行价值判断,而是更注重解决您的心理困惑。

不要希望一次咨询就“根治”。心理问题的产生有一定的过程,而解决心理问题往往也要有一个过程,那种希望立即有“良方”或“特效解药”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不要期望由心理咨询师给您“决策”。没有最好的选择,只有适合自己的选择。心理咨询师只能为您提供不同的观点和视角,帮您分析问题,让您更清楚自己的“症结”,最后的“大主意”还得由您自己拿。

来访者如果对咨询进程不满意可随时终止咨询或变更咨询师。

咨询流程图

心理咨询流程:认真阅读来访者注意事项→选择心理咨询教师→预约咨询时间→按预约时间来访

我们的宗旨:您的成长是我们的期许,您的独立是我们的骄傲,我们的目标是—助人自助!

德州一中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镇江市香江花城小学心理咨询室制度

一、辅导室工作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到岗、按时下岗。

二、辅导人员接待来访者时,必须热情周到,想人所及。

三、辅导人员在咨询或者辅导时,须学会倾听,做好记录。

四、辅导人员在分析问题时,要做到客观、仔细、耐心。

五、辅导人员要及时整理来访者的材料,并做好分析与总结。

六、辅导人员要为来访者严守个人秘密,违者后果自负。

七、辅导人员若不能当时解决问题,须查阅相关资料后再行约定时间解决。如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九、辅导人员遇到确有心理问题严重到精神问题者可介绍到他处就医。

十、被辅导者应秉着三“诚”态度即:“诚实”、“诚恳”、“诚心”。不得以玩玩的心态来对待。

十一、被辅导者在接受辅导人员的辅导过程中,应该虚心认真的和辅导人员进行交流,讲述自己即将或者要面临的困惑和问题。

心理咨询室保密制度发表时间:-1-2410:38:19访问次数:719咨询人员必须遵守:

一.除征得来访者本人同意,不得向其父母、教师、朋友谈及来访

者的咨询内容和隐私;

二.能在报刊上报道来访者的典型案例分析,但须注意文技巧,

除本人同意外,不得披露来访者的真实姓名和所在学校名称;

三.除有关心理咨询人员外,不允许任何人查阅心理档案;

四.除来访者触犯法律,并经公检法机关认定证明外,任何机构和

个人不得借用心理档案。

第2篇 教育规章制度

教育规章制度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教学与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形成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考风是学风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考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风、学风建设,关系到能否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加强考试管理,抓好考风考纪建设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严格考试纪律,确保考试质量,加强考风建设,促进学风根本好转,根据《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大学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特作以下规定。

一、完善考试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1.学校负责学生工作和负责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是考风考纪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考风考纪工作。

2.教学学院(部、中心)(简称学院,下同)是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建设的主体,学院书记、院长是考风考纪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是考风考纪建设的直接责任人。

3.教务处负责协调全校考试的组织工作。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监察处、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等负责对学院考试组织的过程监控、目标考核和评估。

4.学院承担本学院考试的管理职责,整个考试过程由学院全面负责,具体包括考题命制、审批、试题保密、考场申报、监考教师安排与培训、考试过程管理、组织教师阅卷、评分、考风考纪教育及对违纪作弊学生的教育、处理等。学院要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职责,使考试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有制度、有落实、有检查,切实把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5.巡考是学院所有领导的重要工作职责之一。学院应加强考试过程管理,及时掌握考场情况,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对监考教师在考场上是否正确履行其职责进行监督,对不能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监考教师要及时调换并给予相应处理。

6.承担监考工作是教师的工作职责和义务,任课教师参加监考是其所承担的教学任务的一个必要环节。学院要把教师是否每学期承担一定场次(由学院确定)的监考工作作为教师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7.教师授课、答疑时,严禁泄露考题、圈定考试范围,应引导学生全面掌握知识。教师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对待阅卷、评分工作,对任何人的不合理要求及不正当行为应当坚决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教师求情,干扰、干涉教师阅卷、评分。一经查实,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8.学校要建立更加完善的考场巡查制度,教务处及学生工作部、监察处、教学督导委员会等应经常性组织巡考,监督、检查学院负责的考试的组织管理和考风考纪情况,及时发现、通报、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教学和教学管理事故,并将巡视结果在教务处网站予以公布。

9.学校将考试管理工作作为对学院合格考核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学校及学院对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和整改。情节严重的,按《大学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处理。

考试期间,学院上报到教务处的学院巡考领导未到场巡考的,一经查实,按工作失职对待,所负责的考试发生考试管理事故或学生大面积违纪、作弊的,追究巡考人员的管理责任。

学校巡考人员在巡考期间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而监考人员未发现的,根据监考教师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该考场的监考人员是否按教学事故处理。

学院未对安排的监考人员进行培训,监考人员因不熟悉《大学考场规则》、《大学监考人员守则》及《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未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考试事故的,学院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发生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失职,监考人员或学院隐匿不报或拖延上报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大学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学校对考试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屡次出现作弊的班级和学院,学校要追究辅导员和所在学院领导相应的责任。

二、对学生违纪作弊的处理

10.对违纪作弊学生要按照《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从快严格处理。

11.将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结果纳入学生诚信档案,“双选”时提供给用人单位,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学生家长;因为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学位授位资格。

12.对于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三好生、奖学金获得者,如有违纪、作弊行为,除按《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外,还要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取消职务、取消资格、追回当学期已获得奖学金的处理,并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及毕业时各类评优资格。

13.监考或巡考人员在发现违纪、作弊学生后,应当场收缴并保存有关证据,立即终止该生考试, 填写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及时向学院负责人汇报。学院要按照处理程序及时调查、取证,并在考试结束后1小时内将根据《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条例》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上报教务处,并做好违纪、作弊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14.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接到学院上报之后1小时内,须根据有关处分条例,审核定性并做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校领导,同时进入违纪、作弊处理程序,负责处分文件的学院领导要完成核稿签,半个工作日内及时张榜公布处分决定。

1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为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说情开脱,干扰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如经查实,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三、其它

16.后勤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准时打开考场教室,保证电源畅通、环境卫生,以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17.学校及学院均公布考试违纪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对有关考试环节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要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做好对违纪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18.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消防安全的教育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原则,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杜绝火灾的发生,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班主任对本班的消防负责。

第三条 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群防群治”。各功能室、办公室和教室要全面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和急救电话120。

第五条 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及培训,要求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基本技能。

第六条 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至少每年集中组织全体师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和消防逃生演练。

第四章 日常工作

第七条 保障校内各种灭火设施的正常使用。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条 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第九条 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第十条 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图书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私自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办公室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电器,点燃蜡烛、蚊香,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第十四条 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宿舍不准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将予以代管、没收或上缴公安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物价局规范教育收费的规章制度

1.严格教育收费管理。凡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切实做好教育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将教育收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通过物价网站等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3.切实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将讲义资料、取暖、电子阅览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或代收费事项收费。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4.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切实加大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全部公开。

5.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坚持检查通报、反馈制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作用。.加强宣传培训,接受社会监督。

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规章制度

1、工作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到岗、按时下岗。

2、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卫生由当日工作人员负责打扫,要求整洁舒适。

3、心理咨询人员应热爱咨询辅导工作,不断努力于专业实务、教学、服务与研究,以提高自己得专业素养,并推动这以事业得发展。

4、作为心理咨询人员须有效收集资料,作为咨询辅导工作的依据。要求在咨询时,须学会倾听,做好记录并及时整理来访者的材料,做好分析与总结。

5、在一定时期内要将咨询情况(咨询档案和记录卡)归档,备以后查阅。

6、心理咨询人员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当事人许可,不泄露会暴露当事人秘密的信息,违者后果自负。咨询测量用表不可外借、复印,由负责人统一管理使用。

7、咨询人员若不能当时解决问题,须查阅相关资料后再行约定时间解决。

8、心理咨询人员只能接受其能力范围内的个案,不负责治疗心理疾病,有心理疾病和精神病(如抑郁症、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等的患者,在初步诊断后,应联系监护人推荐到专业性机构确诊治疗。

9、咨询人员应与当事人建立良好关系,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不得为满足个人之需而牺牲当事人得利益。

10、咨询辅导时的记录包括笔录、测验资料、信函、音像资料等均应作为专业资料予以保密,只有在当事人同意之后,才能提供给他人使用。

11、咨询辅导记录资料若用于咨询人员的训练或学术研究,记录内容必须改动,以保障当事人不被识别出来。

12、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伤害时,咨询人员必须采取行动或告知相关机构或人员,并尽可能与其他专业人员会诊。紧急情况处理过后,应设法让当事人(或监护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13、咨询人员值班时间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若有熟识之人来到中心,值班人员可以接待,但不得影响值班;未经负责人允许,不得擅自将办公室物品借给他人或组织使用。

14、中心工作人员要遵守管理制度,爱护室内公共财产,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爱室如家。

心理咨询教师工作守则

1、心理咨询教师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道德标准。

2、心理咨询教师应注意加强自身修养,通过自我心理分析,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

3、心理咨询教师应通过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教学和科研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4、心理咨询教师应明确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职能界限,不作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能范围的事情。

心理咨询教师对来访者的责任

心理咨询教师在工作中要体现心理咨询服务“助人自助”的原则,对来访者负责,使他们获得适当的服务并由此获益。

1、心理咨询教师应对咨询者一视同仁,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民族、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和样貌等因素歧视来访者。

2、心理咨询教师在治疗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来访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性质、工作特点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就对工作重点与来访者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进行实地冲击疗法)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3、心理咨询教师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咨询师产生依赖。

心理咨询教师与来访者的关系制度

心理咨询教师应尊重来访者,按照本专业的道德规范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治疗关系。

1、心理咨询教师应对自己所处的位置对来访者的潜在影响有清楚地认识,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

2、为保证咨询与治疗工作的客观性,心理咨询教师应避免在治疗中出现双重关系(即应避免与熟人、亲友等建立治疗关系);如果双方的治疗关系已超越了工作界限(例如来访者移情现象过于严重),应采取转换心理咨询教师等措施终止这一治疗关系,并在档案记录中做出说明。

3、当心理咨询教师认为自己不适合于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对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专业人员,并在档案记录中做出说明。

心理咨询教师保密制度

保护个人隐私,是心理咨询工作者一项非常重要的责任,除特殊情况外,任何心理咨询教师和咨询员均应遵守保密制度:

1、心理咨询教师(员)在咨询工作中收集的个人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它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除司法机关凭介绍信可以借用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2、心理咨询教师(员)在咨询工作的开始就应向咨询者说明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集体心理治疗。

3、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治疗或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引用案例时均需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咨询者有关信息的资料。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4、心理咨询教师(员)在工作中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危及他人及社会安全的行为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通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此情况可不受保密原则限制。

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工作职责

1、面向学生开设心理咨询窗口,以预防为主、发展性咨询为重点,做好学生心理健康的预防工作。针对普遍问题,适时开展团体心理辅导。

2、广泛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学生的兴趣,陶冶学生高尚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3、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和资料,开设心理健康教育网页,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载体,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4、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程的教学。传授心理调适知识和方法,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5、开展学生心理知识系列讲座。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和心理调适技能。

6、指导“学生心理协会”的各项活动。开展各种校园心理文化活动,营造健康校园心理文化氛围。

7、适时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对重点学生进行回访和跟踪辅导。

8、组织培训教师心理咨询专干,不断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咨询服务的专业水平。

9、学生心理测量测验,预防心理疾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10、做好学生心理素质状况等调研工作。分析研究不同特征学生的心理特点,撰写研究报告,开展心理健康与发展方面的课题研究。

11、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工作时间:遵循正常工作日作息时间。

上午:8:00----11:25下午: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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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道德规范

1、责任

认真遵守国家各项法规;了解咨询工作的重大社会意义,对这项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不得抱有个人的、组织的、政治的或宗教的目的;不断充实咨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促进自身的专业成长,提升服务品质,发挥心理咨询的功能。

2、来访者的基本权利

把尊重来访者的基本权利放在第一位;来访者有接受和拒绝辅导与心理咨询的权利,不得强迫、利诱、歧视和拒绝;来访者有隐私权,不得强迫、诱导或规劝其表露隐私,以免造成心理伤害;来访者有维护、建立及追寻自身价值观和人生观的权利,不得强制其接受咨询者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3、咨访关系

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应维持专业的咨询关系,不能轻易将咨询关系改变为社交关系或其他的咨访关系;这样一种专业或职业性关系,是咨询师和来访者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为特定的目的发生的关系,除此之外,双方不再有别的瓜葛;这种关系中没有长远的利益、情感联系,不存在对方会利用这种关系对自己进行控制和威胁,再加上保密性原则,就可以使咨询双方敞开心扉,投入到咨询过程中。

4、保密

在咨询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均属机密,应予以保护,未经来访者授权和允许,不得外泄;凡是咨询记录、录音、录像、来往信函、相关文件和测验结果及解释,应妥善保管,严禁外泄。因故必须提供给相关人员参考时,必须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提供和阅读资料者也有保密责任;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当维护来访者权利和保密原则发生冲突时,即来访者的行为伤害到自己和他人、社会安全时,可以不受保密原则的限制,同时设法阻止来访者发生这种行为,遇此情况要冷静处理。

5、同行关系应尊重其他咨询者及其有关同行的权利和技术,合作共事,互相帮助,不得妨碍他人的业务工作;接受和处理来访者时,若发现来访者正在接受其他咨询人员的咨询,应征得该咨询者的同意,并要求取得相关资料,否则应拒绝给予咨询或立刻停止咨询。

6、具体守则

有些心理咨询的守则既需要心理咨询师遵守,也需要来访者明确。咨询师在咨询初期,即向来访者说明基本守则的内容,包括会谈时间、会谈频率、会谈地点、会谈费用与咨访关系等,并取得来访者遵守的承诺。在随后的咨询过程中,双方要言行一致地维护这个基本守则。

(1)会谈时间与频率

心理咨询师在进行初次会谈时,便应该向来访者说明每次会谈的时间长度和频率。一旦确定后,尽量不要改变,除非是有特殊情况出现时,这便是关于时间的基本守则。如果偶遇到必须延长时间或者变更时间的情况,必须说明缘由。

(2)会谈的地点和会谈室的布置

心理咨询的实施地点要固定,最好是专用的会谈室,内部的布置和座位也应固定。

(3)会谈费用与收费方式

鉴于我校对内采取免费咨询,在此不做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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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来访者注意事项及流程

来访者最好提前到心理咨询室办公室预约(或电话预约)、登记;先登记后咨询;您可以自由选择咨询教师。

心理咨询室一般是按照来访者的来访先后顺序安排咨询时间的,因此咨询需要提前预约,不能随到随谈,请您理解并遵守。

预约之前,请先查看一下您的课程表,看一看哪天的哪一个时间段您有空闲时间,以便在预约时更快的与咨询师协商,确定咨询时间。

预约咨询时间后要守时,不要提前,也不要迟到。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赴约,应务必提前通知咨询师,以免浪费资源。如未事先告知而没有按时来访,我们视为您自动放弃咨询资格。

一次咨询的时间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一般不超过60分钟,因此注意您的倾诉时间,用大量时间去讲述一件事的细节其实是不必要的。咨询师更关注您内在的思想观念及对问题的认识。如咨询师对上一个来访者咨询尚未结束,请您在接待室稍作等候,但请您一定保持安静。

请事先想好同咨询师谈些什么,以便较快进入主题,更加有利于双方的沟通和理解。如首次咨询请认真、如实填写《心理咨询档案》首页,以便咨询师工作存档与保证每次咨询的连接。

对咨询师的问题最好如实作答,坦诚诉说您的真实情况和感受,以便让咨询师更容易对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

不必过分地关注自我的表现与形象。咨询师并不太关心您表层的东西,也不会对您进行价值判断,而是更注重解决您的心理困惑。

不要希望一次咨询就“根治”。心理问题的产生有一定的过程,而解决心理问题往往也要有一个过程,那种希望立即有“良方”或“特效解药”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不要期望由心理咨询师给您“决策”。没有最好的选择,只有适合自己的选择。心理咨询师只能为您提供不同的观点和视角,帮您分析问题,让您更清楚自己的“症结”,最后的“大主意”还得由您自己拿。

来访者如果对咨询进程不满意可随时终止咨询或变更咨询师。

咨询流程图

心理咨询流程:认真阅读来访者注意事项→选择心理咨询教师→预约咨询时间→按预约时间来访

我们的宗旨:您的成长是我们的期许,您的独立是我们的骄傲,我们的目标是―助人自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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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香江花城小学心理咨询室制度

一、辅导室工作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到岗、按时下岗。

二、辅导人员接待来访者时,必须热情周到,想人所及。

三、辅导人员在咨询或者辅导时,须学会倾听,做好记录。

四、辅导人员在分析问题时,要做到客观、仔细、耐心。

五、辅导人员要及时整理来访者的材料,并做好分析与总结。

六、辅导人员要为来访者严守个人秘密,违者后果自负。

七、辅导人员若不能当时解决问题,须查阅相关资料后再行约定时间解决。如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九、辅导人员遇到确有心理问题严重到精神问题者可介绍到他处就医。

十、被辅导者应秉着三“诚”态度即:“诚实”、“诚恳”、“诚心”。不得以玩玩的心态来对待。

十一、被辅导者在接受辅导人员的辅导过程中,应该虚心认真的和辅导人员进行交流,讲述自己即将或者要面临的困惑和问题。

咨询人员必须遵守:

一.除征得来访者本人同意,不得向其父母、教师、朋友谈及来访者的咨询内容和隐私;

二.能在报刊上报道来访者的典型案例分析,但须注意文技巧,除本人同意外,不得披露来访者的真实姓名和所在学校名称;

三.除有关心理咨询人员外,不允许任何人查阅心理档案;

四.除来访者触犯法律,并经公检法机关认定证明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借用心理档案。

第3篇 z镇小学教育收费规章制度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特制定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

三、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均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做到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及时更换。

五、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第4篇 学校管理-市实验小学安全教育规章制度

市实验小学安全教育规章制度

1、要根据省、市安委会工作要求,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

3、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科),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科)长担任。安全工作组其他成员由学校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4、学校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5、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要建立网络,人员到位,职责明确。

6、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网络人员如有调整,要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5篇 有关消防安全教育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原则,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杜绝火灾的发生,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班主任对本班的消防负责。

第三条 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群防群治”。各功能室、办公室和教室要全面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和急救电话120。

第五条 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及培训,要求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基本技能。

第六条 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至少每年集中组织全体师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和消防逃生演练。

第四章 日常工作

第七条 保障校内各种灭火设施的正常使用。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条 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第九条 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第十条 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图书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私自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加强用电安全检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办公室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电器,点燃蜡烛、蚊香,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第十四条 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宿舍不准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将予以代管、没收或上缴公安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6篇 家庭教育读书会规章制度

梦馨家庭教育读书会规章制度

一、入会要求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统一发放会员证,持证参加。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读书会的规章制度;遵守读书会章程,服从读书会的管理和安排,执行读书会的各项协议和决定;

3、按时并积极参加读书会的各项活动;

4、活动中积极协助活动的组织者和工作人员开展活动,自觉维护读书会的形象和声誉,爱护读书场所公共设施。

5、爱护书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二、活动时间、地点

时间:每周二晚19:00――21:00

地点:新泰绿城玉兰花园服务中心一楼图书阅览室

读书会活动不限于每周二晚举行,鼓励成员有一定程度的延伸活动;鼓励成员以其他形式在其他地点进行活动,有兴趣的成员做好准备后可以提出增加读书会活动的申请,参加人员以自愿为原则。

第7篇 g公司员工教育规章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一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制订。

第二条 教育实施的宗旨与目的如下:

(一)兹为加强人事管理,重视教育训练而提高员工的素质,施予适切的教育训练,以培养丰富的知识与技能,同时养成高尚的品德,处理业务能达成科学化,成为自强不息的从业人员。

(二)使员工深切体认本公司对社会所负的使命,并激发其求知欲,创造心,使能充实自己不断努力向上,奠定公司基础。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的教育训练分为不定期训练与定期训练两种。

第四条 本公司所属员工均应接受本办法所定的教育,不得故意规避。

□ 不定期训练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教育训练由各部科主管对所属员工经常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主管应拟定教育计划,并按计划切实推行。

第七条 各单位主管经常督导所属员工以增进其处理业务能力,充实其处理业务时应具备的知识,必要时得指定所属限期阅读与业务有关的专门书籍。

第八条 各单位主管应经常利用_,以专题研讨报告或个别教育等方式实施机会教育。

□ 定期训练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教育训练定期训练每年二次分为上半期(四五月中)及下半期(十、十一月中)举行,视其实际情况事务、技术人员分别办理。

第十条 各部由主管拟定教育计划,会同总务科各排日程并邀请各单位干部或聘请专家协助讲习,以期达成效果。

第十一条 本定期教育训练依其性质、内容分为普通班(一般员工)及高级班(股长以上干部)但视实际情况可合并举办。

第十二条 高级干部教育训练分为专修班及研修班,由董事长视必要时随时设训,其教育的课程进度另定。

第十三条 普通事务班其教育内容包括一般实务(公务概况、公司各种规章、各部门职责、事务处理程序等),本公司营业公民(待客接物的礼节及陶冶品格)等精神教育以及新进人员的基本教育。

第十四条 普通技术班其教育内容应包括一般实务外,并重视技术管理,专修计算机各种知识。

第十五条 高级事务班以其教育内容为具有业务企划,使得经营管理企业,善领导、统卸部属,贯彻执行业务等有关主管必修的知识与技能。

第十六条 高级技术班教育内容为通晓法规,了解设计,严格督导,切实配合工作进度,控制资材节省用料,提高技术水准等并视实际需要制订研修课题。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训练的课程进度另定。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主管实施教育训练的成果列为平时考绩考核纪录,以作年终考绩的资料,成绩特优的员工,可呈请选派赴国外实习或考察。

第十九条 凡受训人员于接获调训通知时,除因重大疾病或重大事故经该单位主管出具证明得申请免以受训外,应即于指定时间内向主管单位报到。

第二十条 教育训练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在总公司内实施。

第二十一条 凡受训期间中,由公司供膳外不给其他津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8篇 幼儿园教育规章制度

1、家委会组成:家长委员会委员由各班级推荐,经园行政会议和园务会审定聘任,任期一年。

2、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积极主动地学习科学育儿理论,有一定的育儿经验。做好家教工作,在全体家长当中起到表率作用。

3、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关心和扶持幼儿园教育事业发展,支持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参与幼儿园管理,为幼儿园发展出谋划策。

4、组织家长对全体教师以及幼儿园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广大家长要求,并通过健康有效渠道提出合理化建议,让幼儿园及时了解家长的心声。

5、积极带领广大家长参加幼儿园组织的各种活动,协助幼儿园办好家长学校,协助幼儿园组织家庭教育经验交流会。让广大家长学习必要的抚育、培养、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

6、做好幼儿园宣传工作,扩大幼儿园影响和知名度。促进幼儿园与社区、家庭建立更加密切的联系。

7、积极主动地帮助幼儿园解决实际问题。

伙委会工作职责

1、伙委会组成: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保健医生担任、成员由食堂主任及各教学班主任组成。

2、伙委会的宗旨是维护师幼的利益,密切配合幼儿园搞好食堂伙食管理工作,提高透明度,提高食堂饭菜及服务质量。

3、伙委会是幼儿园与食堂工作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代表幼儿利益的民主团体。伙委会成员有权向食堂提出质疑,也可向伙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被检查的食堂负责人要虚心听取委员的意见,认真及时整改被提出的问题。

4、伙委会委员平时要深入班级听取和收集师生对食堂伙食意见,有好的合理代建议应及进向伙委会汇报,帮助食堂把伙食办好。

5、伙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幼儿园对食堂工作有关决策及对下一步工作的打算;听取一个月以来食堂工作汇报,通报当月市场主、付食、蔬菜价格行情,听取委员对食堂伙食的意见和合理建议,督促食堂做好伙食服务工作。

家长接送制度

1、家长遵守幼儿园规定,每天早晚按时接送孩子。

2、每周一幼儿务必穿着整齐、按时来园参加升旗仪式。

3、家长应积极配合幼儿园晨检工作,协助幼儿园每天入园前检查幼儿口袋,避免将零食、异物及危险物品带入幼儿园内,晨检持卡后亲自将幼儿送交当班教师,严禁家长将幼儿送至路口或门口就离开。

4、幼儿患病或身体不适时,家长应将幼儿病情详细告知保健医生(或当班教师),并装好当天服药量,注明姓名、药各、药量及用药时间,交给保健医生,同时认真填写服药登记本。

5、幼儿患有各种传染病时,须凭医院治愈证明并经幼儿园保健医生检查合格后,恢复入园。幼儿离园一个月以上须重新查体,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

6、不是幼儿家长来接幼儿时,教师一定要问明情况,未受幼儿家长委托来园探望或接幼儿时,各班教师有权不予接待。

7、家长接送幼儿时,教师要与家长交流幼儿在园在家情况,以利于及时教育。

家长社区工作制度

1、幼儿园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由各班家长代表组成,每学期定期召开家委会不少于两次。

2、幼儿园成立家长学校,每学期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作。

3、幼儿园每学期召开一次全园家长会,每月召开一次伙委会,每月组织家长进行安全巡查。

4、通过新生家长会、亲子活动等形式做好新生入园宣传教育工作。

5、通过宣传橱窗、网站等渠道多方面、多形式的向家长、社区宣传保健知识和幼儿健康知识。

6、幼儿园成立社区义工小组,定期组织教师参加社区义工活动。

7、充分利用家长社区教育资源,开展创造性的教育活动。

8、定期组织教师、幼儿参加社区公益活动。

9、各班级通过家教指导,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等形式开展有特色的班级家长工作。

家长学校制度

1、成立由园长、教师、以及社会有识之士等成员组成的家长学校。

2、每学期制定家长学校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工作。计划中要明确活动的内容、时间、形式及主讲人。

3、注重调查研究,推进家庭教育科学化,定期向家长发出征询单,广泛了解家长的困惑和疑问,有针对性组织家长学校学习内容。

4、家长学校采用活泼新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与形式,充分调动家长的积极性,发挥家长的主动参与性。

5、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和观念。

家长委员会制度

1、幼儿园成立家长委员会,每学年进行换届选举。

2、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幼儿园工作的在园幼儿家长、幼儿园园长和领导班子成员、园长助理代表组成。

3、家委会每学期召开会议不少于两次,及时征求家长代表对幼儿园的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等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4、家委会成员按时参加家委会,积极为幼儿园的发展出谋划策,提供合理建议。

5、家委会成员积极参加各项家长工作,起到宣教、联系、支持作用。

6、家委会应及时将全体家长的意见、建议等反馈到幼儿园,幼儿园通过多种渠道及时答复家长。

第9篇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规章制度

下面是制度职责大全为您收集整理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规章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10篇 员工安全教育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1.安全教育设施:

1.1公司应有必要的安全教育器材,费用在安全技术措施费中列支。

1.2工程部、制造部应充分利用安全教育设施,摄制、录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题材及事故案例等内容。不断积累、充实、完善教育史料。

2.三级教育:

2.1新工人(临时工、合同工、实习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2.2公司级教育由行政部组织,工程部、制造部负责教育,内容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规定,公司生产特点、典型事故案例和安全守则。

2.3车间级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由车间安全员进行教育,内容为本车间生产特点,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2.4班组级教育由组长负责,内容为岗位技术安全操作法,岗位责任制,岗位事故案例预防事故的措施,安全装置及个人保护用品和消防器材的性能、用途和正确使用方法。

2.5员工在公司内车间之间调动,干部参加劳动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要再行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车间内部各工段之间工作调动也要履行班组级安全教育。

2.6行政部对批准来参观、学习人员应讲明一般安全注意事项。

2.7经三级教育后,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归档保存。

3.特殊教育

3.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地方政府机构(或受委托的公司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安全作业证方可操作。

3.2对特种作业人员,工程部每年要组织培训考核。

3.3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投产前,按新的岗位安全操作法,对岗位操作者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3.4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所在部门主管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4.日常安全教育

4.1各级领导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工艺纪律、劳动纪律和法制教育。

4.2公司应经常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活动内容:

4.2.1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先进经验;

4.2.2学习有关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知识,检查规程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4.2.3开展事故预想及事故紧急处理的训练,分析、讨论事故或事故苗头的原

4.2.4参观安全生产展览会,观看安全教育电影等;

4.2.5安全操作表演;

4.2.6进行典型教育,表扬先进.

4.3大修前,停车中,检修前和开车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

4.4对员工违章以及重大事故责任者,由行政部、工程部或制造部根据情节,进行离岗安全教育。重大事故责任者复工时需经制造部或有关单位进行复工安排教育,并将事故性质和责任记入安全档案。

4.5有计划地对女员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教育。

5.安全技术考核

5.1制造部对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考核,考核成绩予以公布并记入档案。

5.2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技术考核由上级负责。

5.3中层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由行政部负责。

5.4员工安全技术考核,由各车间主任主持,车间管理员具体执行。

第11篇 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规章制度

保持 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规章制度

一、学习制度

1、思想动员,思想动员工作要贯彻整个教育活动始终,做到层层动员,每次学习,讨论前都作动员,提高学习的自觉性。

2、计划安排,在每个阶段,每个专题学习讨论前,要按照学习要求,对学习任务分解细化。

3、讨论记录,对每次讨论的情况,每个人的发言作好记录。

4、学习笔记,对规定的学习书目,每个党员都要做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

5、请假、因故不参加学习的,要说明事由,报领导批准。

6、补课,因故耽误学习的党员,要自觉补课,对迟到,早退、旷课的除补课外,要给予严肃批准教育。

7、学习方法,学习要求理论联系实际,采取“集中学习与讨论”、“集中辅导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二、整改制度

1、对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主义,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党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2、层层落实责任制,对查找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定时间,使先进性教育抓出实效。

3、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建全党员管理制度,确保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三、群众监督制度

1、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把事关群众利益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重点解决的问题。

2、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结束前,要采取群众代表评议和在群众中随机抽样调查的形式,对教育活动进行满意度测评,及时进行整改。

3、党支部要及时总结经验,对党员在不同阶段提出新的,提高的要求,使党组织(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查看更多

第12篇 继续教育高校制度规章

为了使我校的继续教育工作能够顺利有序地开展,充分调动广大在职教师 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方针 1、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教育要 “三个面向”思想为指针,以不断提高全体教师政治、业务素质为宗旨,建立 与完善继续教育体系,逐步造就一支具有高尚师德、正确教育思想、较强教育 教学能力,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全面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2、教师继续教育的工作方针是: ⑴、坚持为在基础教育中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的正确方向,全面认真贯彻国 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⑵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按需施教,学用一致,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以 集中学习、自学、形式灵活多样。 ⑶、面向全体教师,分类指导,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与学科带头人的培养, 努力优化学校教师的整体素质。 ⑷、建立配套制度,完善激励机制,逐步实现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 法制化。 二、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与登记制度 1、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对象是辅导组全体在职教师。 2、 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学时数, 每位教师五年参加各级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 360

学时, 年均不得少于 72 学时。 其中师德教育不少于 100 学时, “四新”不少于 260 学时。在总学时中,县级及县级以上集中培训不得少于 240 学时。 3、教师继续教育是以提高教师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为主要目标的 培训,其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师德修养,教育政策和法规,专业知识扩展和 更新,教育科学理论学习和教学实践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及现代化科技教 育等。 4、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类型有:新教师试用期培训教师岗位职务培训或全 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及其他类型培训等。 5、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教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效并获 取相应的学分,由有关培训单位登记后,由任职学校归人教师业务档案。 凡按上述要求和程序获得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凭证或证书的,作为中小学教师 职务晋升、聘任、续聘等必备条件之一。在评聘教师时,教师继续教育的凭证 或证书作为必备的申报材料之一提供有关部门审查。未按规定取得继续教育凭 证或证书者,不得晋升、聘任、续聘教师职务。 三、教师学历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及规定 1、凡辅导组五十周岁以下男教师、四十周岁以下女教师都要参加

现代教育技术 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2、凡一九五七年七月一日以后出生的教师,都要参加普通话测试,语文教师达 到二级甲等、数学等其它学科教师须达二级乙等水平。 3、教师参加函授进修等继续教育,必须先经辅导组有关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报 名参加。 4、学校应支持教师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教师外出学习应不影响 本职工作,对自己的课职务要妥善安排,并提前一天向所在校领导做好请假手

续,如不办理请假手续,作旷职处理。 5、教师参加学习应努力将所学知识用于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 量。 6、严禁教师以参加函授等继续教育为名外出办理私事,一经发现,一律按旷职 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严肃处理。 四、辅导教师工作职责 1.明确培训目标, 执行教学计划, 教书育人, 保证质量。 有完整的科目培训计划、 培训讲义、培训总结。 2.钻研教材,把握教学要求,知识系统,重点难点,保证业务过关。 3.完成规定课时,确保教学效益。 4.搞好教学辅导, 坚持跟班学习答疑, 认真理解课程内容, 作好总结和复习辅导。 5.作好自学安排和辅导,加强自学的督促和检查。 6.落实训练,组织平时测验,作好平时作业的布置、检查及指导。如实地登记学 员的考核、考试成绩。 7.开展教学研究,进行质量分析,积极提出教学建议。 8.要作好学员参加学习的考勤记录。 五、学员学习制度 1、学员必须按时参加各个科目各项内容的培训,认真完成各科作业、阶段检测。 2、学员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人的科目的学习目标计划,针对学科 学习的情况,写出学习总结。 3、除面授外、学员要安排好自己的自学自练时间,以保证科目的考试考核顺利 达标。 4、若学员在学习培训中无故不参加,作业不认真完成,考试、考核成绩不达标

的,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六、继续教育的奖惩办法。 1、对在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及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予以表彰 与奖励。 2、对无故不参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习或擅自中断参训的教师,或考核、考 试不合格的教师,当年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一律不得推荐晋升教师专业技术 职务和评优评奖。对在“十二五”期间,两次不参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习 或擅自中断参训,或考核、考试不合格的教师,已经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 予以解聘或低聘,工资津贴待遇按解聘或低聘的有关规定执行;若为见习期教 师,不得如期转正,应待其参加完相关培训课程的考试、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后方可转正。

第13篇 安全生产责任教育培训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保证体系,项目经理部设专职安全检查工程师,各项目队设专职安全员,各工区设兼职安全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附1: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 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② 认真实施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目标、规划及规定。

③ 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④ 督促项目的各项安全检查,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⑤ 积极支持安全专职人员的工作。

⑥ 主持轻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结案。

⑦ 定期对职工(含劳务工、分包队工人),尤其是特殊工种职工进行遵章守纪的安全教育。

⑧ 改善作业环境,注意劳逸结合,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⑨ 对选用的劳务工、分包队要检查资质情况及安全素质情况,把好人员进场关。

2.项目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 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现场管理,搞好文明施工,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② 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组织施工人员和班组开展安全活动,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对违章作业的班组必要时强制停工整顿。

③ 对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和安装的电器、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组织检查验收。

④ 发生事故时作好应急处理,保护好现场,迅速上报并参加调查处理。

⑤ 认真执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的方针和措施。

3.项目总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 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技术工作负责。

②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③ 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可操作性技术交底、安全交底。

④ 负责项目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⑤ 参加轻伤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4.项目安质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 认真执行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办法等,制订控制安全生产的措施及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

② 负责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检查。

③ 组织该工程项目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提出改进措施,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④ 负责本项目的安全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建立该项目各类安全台帐、记录等。

⑤ 参加工程设计图纸的会审。

⑥ 及时上报该工程项目安全月、季、年报表。

5.项目施工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 在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定。

② 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合理组织生产,建立文明施工秩序。

③ 参加伤亡事故及未遂事故的技术性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6.项目机械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 及时维修机械设备,防止野蛮使用,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② 定期进行机械设备安全检查,开展评比竞赛活动。

③ 贯彻执行机械安全操作规定,检查操作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④ 参与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7.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 组织班组安全作业,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② 安排生产任务时,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③ 上工前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④ 组织好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并根据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体质、技术状况合理分配任务。

⑤ 发生工伤事故时,立即抢救,及时上报并保护好现场。

8.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② 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装置,注意爱护、保养好工具、设备。

③ 参加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管理,预防事故隐患的建议。

④ 认真学习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

⑤ 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和向上级上报。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内容分别为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我单位的安全教育分三个层次进行, 一是对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每次生产会、调度会、协调会布置生产任务先强调安全生产,对本工程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和行为尽量作到事先提醒,要求各级管理人员高度警觉,防止不安全因素滋长,做到警钟长鸣。二是对基层单位领导、工地施工负责人、安全员开展的安全业务培训。在安全专业技术培训方面,进一步学习《建筑法》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条例,使管理人员提高认识,转变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观念,把“安全第一”变成依法办事的自觉行动。并不断介绍安全管理的新知识新技术、新经验,提高管理队伍整体业务水平和安全管理效能。三是对工地施工人员的入场教育,每一批工人进场,由项目部组织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由安全部门统一命题考试,合格者才能上岗,并在分项工程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抓好岗位培训,特别是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工种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坚持持证上岗。以有效地提高职工和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加强防范各种隐患的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教育

(1)工程开工前,对所有参加本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学习有关规范和法规,并结合本工程,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措施。

(2)坚持每周不少于两小时的安全教育,由主管工程师针对当时施工项目,结合有关规范、规程,上好安全技术课。

(3)对特殊工种,如起重、电焊、机动车司机、电工等,需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安全生产教育须持之以恒,工地现场要有安全生产宣传牌、安全标志、警示牌,做到警钟长鸣。

(5)班组长在每天点名分工时,必须对所派工作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重要工作由安全质量部部长亲自交底,并做好记录。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及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要求第一线施工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都熟知自己的安全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2)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设立专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

(3)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施工安全的宣传、教育、布置、检查整改评比工作,做到但不伤害,坚持安全值日,随负责施工,谁负责安全。

(4)坚持持证上岗制度特殊工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中小型机械必须定机定人,机操人员必须经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后才允许操作。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必须持证上岗。

(5)设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工作,做到现场有工人就有安全人员值班。

(6)所有施工现场需动用明火,用电焊,均需要有安全监督人员在场,严防火灾,各施工点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7)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交底与施工技术交底同时进行,安全交底必须结合集体操作,有针对性。

(8)建立安全监督制度,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三违现象发生,班组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有权将违章行为越级上报。

(9)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学习和熟悉掌握当地文明优质施工手册,严格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管理。

第14篇 治安防范教育培训规章制度范本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章,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防范

1.每位教职员工都应当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以预防为主,强化防范措施,开展群防群治。

2.加强对库房、生活用水的管理,严防坏人投毒破坏,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3.加强对安全防火工作的宣传和防范,完善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设施,配齐配足灭火器材,预防火灾事故。

4.严格用电管理制度,对学校线路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更换老化或不符合要求的线路,禁止超负荷或违章用电。

5.学校_、大型活动、做操、放学及遇有紧急情况,班主任及跟班教师要到位,组织学生有秩序地下楼梯,防止因拥挤、踩踏造成伤亡。

6.学校体育、艺术场地、器材及体育、艺术等教学活动均应符合运动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适合学生身体状况,严防运动安全事故。学生上体育课,教师必须跟班、带队,现场组织指导,以防发生意外伤亡。

7.对于要求接学生放学的家长,教师一定要确认其身份才能将学生交其接走。

8.学校劳动教育及卫生等工作,应当注意学生年龄和体质条件,禁止学生爬高、登窗台、翻栏杆进行打扫,不准学生随意触动电器。

9.学生实验应充分考虑安全保护措施,实验课教学要有科学的操作程序和具体要求,严防学生接触易爆易燃、有毒有害的物质。有关实验老师要认真负责,严防实验事故。

10.学校电脑室要防止电路电线的损坏,保护电器设备的正常使用,经常进行维修,由电脑专任教师负责。如发现电线有异味要及时上报总务处予以妥善处理。

11.禁止学生进行不安全的活动游戏,严禁跳楼梯、爬栏杆、翻围墙、在楼梯走道奔跑跳跃、追逐打闹、随带利器火种。教育学生注意校外交通安全和用电用火安全。班主任要向学生经常传授自护自救的生活安全常识。

12.实行学生外出春游、参观、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报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校或年级(班级),获准后应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并有安全保障措施。

13.学校门卫值班人员严格值勤保卫和夜间巡逻制度,并做好来访人员的登记工作,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

14.学校配置消防设备,在消防部门配合下进行防火灭火知识教育,总务处、校长室负责做好。

15.学校注重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传染病、流行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做好预案,严防传染病流行。

二、教育培训管理

1.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长负责,并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校内各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原则,共同做好教育培训工作。学校的每个教职工都有维护教学秩序,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3.坚持经常性和阶段性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学生进行家庭生活、户外活动、社会生活、交通、消防等安全知识教育和自护自救技能培训,在学生中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贯彻《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增强法制意识和纪律观念,锻炼和提高学生自护自救能力。

4.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组织门卫、食堂等专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治安防范技能的教育培训以及全体教职工的法律知识教育和治安防范意识、技能的教育培训。抓好门卫管理、课外活动安全管理、学生日常行为管理、防火安全管理、校园秩序安全管理、大型_安全管理以及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等,避免各类事故发生。

5.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听从指挥,服从管理,遵守公德,注重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15篇 宣传教育规章制度

一、宣传上海市民“七不规范”,共同创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的文明教育。

二、宣传“安全文明施工”知识,让广大民工共知安全,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

三、精心施工,强化管理,争创优质,树立企业形象教育。

四、宣传“普法”,树立职业道德和人生观教育。

五、结合时事政治教育,了解国家大事,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六、宣传工地“好人好事”的教育,树立榜样,向他人学习教育。

七、每月黑板报至少一次上墙,黑板报上墙内容宣教负责人查阅、审批才能上墙。

以上宣传内容上墙,由综治办文明小组统一安排,并设置照片,备案考证。

第16篇 y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规章制度

1、工作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到岗、按时下岗。

2、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卫生由当日工作人员负责打扫,要求整洁舒适。

3、心理咨询人员应热爱咨询辅导工作,不断努力于专业实务、教学、服务与研究,以提高自己得专业素养,并推动这以事业得发展。

4、作为心理咨询人员须有效收集资料,作为咨询辅导工作的依据。要求在咨询时,须学会倾听,做好记录并及时整理来访者的材料,做好分析与总结。

5、在一定时期内要将咨询情况(咨询档案和记录卡)归档,备以后查阅。

6、心理咨询人员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当事人许可,不泄露会暴露当事人秘密的信息,违者后果自负。咨询测量用表不可外借、复印,由负责人统一管理使用。

7、咨询人员若不能当时解决问题,须查阅相关资料后再行约定时间解决。

8、心理咨询人员只能接受其能力范围内的个案,不负责治疗心理疾病,有心理疾病和精神病(如抑郁症、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等的患者,在初步诊断后,应联系监护人推荐到专业性机构确诊治疗。

9、咨询人员应与当事人建立良好关系,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不得为满足个人之需而牺牲当事人得利益。

10、咨询辅导时的记录包括笔录、测验资料、信函、音像资料等均应作为专业资料予以保密,只有在当事人同意之后,才能提供给他人使用。

11、咨询辅导记录资料若用于咨询人员的训练或学术研究,记录内容必须改动,以保障当事人不被识别出来。

12、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伤害时,咨询人员必须采取行动或告知相关机构或人员,并尽可能与其他专业人员会诊。紧急情况处理过后,应设法让当事人(或监护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13、咨询人员值班时间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若有熟识之人来到中心,值班人员可以接待,但不得影响值班;未经负责人允许,不得擅自将办公室物品借给他人或组织使用。

14、中心工作人员要遵守管理制度,爱护室内公共财产,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爱室如家。

第17篇 镇小学教育收费规章制度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特制定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

三、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均实行公示制度。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等。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做到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及时更换。

五、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

公示收费的内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第18篇 物价局规范教育收费规章制度

1.严格教育收费管理。凡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切实做好教育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将教育收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通过物价网站等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加强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3.切实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将讲义资料、取暖、电子阅览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或代收费事项收费。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4.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切实加大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全部公开。

5.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坚持检查通报、反馈制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作用。.加强宣传培训,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规章制度-(18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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