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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建筑工地生活区卫生安全协议书 第2篇夫妻生活协议书 第3篇新时代共同生活协议书 第4篇夫妻生活协议书范例 第5篇夫妻婚后生活协议书范例 第6篇生活用房租赁协议书 第7篇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书 第8篇婚内共同生活协议书 第9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书 第10篇生活供水供电协议书 第11篇生活垃圾清运处置安全协议书 第12篇生活家具买卖协议书 第13篇安全生产生活协议书 第14篇苏宁易购本地生活平台合作协议书 第15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书范本 第16篇新时代共同生活协议书(兼遗嘱)
第1篇 建筑工地生活区卫生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为了使工地生活区管理正规化、标准化,保证现场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保证生活区不发生打架群殴事件,食堂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明确责任,使在建工程顺利进行施工。认真贯彻执行京建施[_____]____号《____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及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杜绝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及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不造成传染病的多发、爆发,故制定本协议书。
一 、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场地,及城乡生活饮用水,食堂生活用电,符合消防要求的职工住房。
(2)、甲方设领导一名,主管现场生活区治安、消防、宿舍卫生及食堂安全卫生临时用电等管理工作。
(3)、甲方领导有权对乙方的生活区及食堂进行安全卫生检查,有权对乙方的生活区及食堂不安全隐患提出停工整改,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4)、在施工期间如发生打架斗殴刑事案件及食物中毒、火灾等其它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或它方人员伤亡等),甲方有协助抢救伤员的义务,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
二、乙方责任:
(1)、乙方现场法人委托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生活区的治安、消防、宿舍卫生及食堂卫生安全的自身管理,做好自检自查工作。乙方必须设主要领导主管生活区的治安、消防、宿舍卫生及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且做好检查记录。
(2)、乙方禁止留宿非本单位施工人员,严禁留宿家属、小孩及社会闲杂人员,所有住宿人员必须登记造册上报甲方备案,所有进出人员及车辆和物品,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门卫的检查。
(3)、乙方必须遵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的规定。杜绝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及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不得造成传染病的多发、爆发。
(4)、乙方负责对生活区临建设施的保养和维修。严禁乙方私自拆改临建设施,不准私自拆改房屋布局,严禁施工人员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宿舍内,严禁在生活区聚众赌博及传播淫秽物品。禁止一切违法行为。
(5)、食堂必须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库房和燃气罐存放间,乙方在建好食堂后,必须到卫生防疫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炊事员健康证》,方可开火做饭。
(6)、乙方食堂不得超范围加工、销售食品,不得采购、制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7)、食堂严禁食用食品添加剂及亚硝酸盐,严禁食用营养强化剂。不准采购、食用扁豆及发芽的土豆。严禁采购发霉、生虫、变质的食品。严禁采购死因不明的禽、蓄、兽、水产动物及制品。
(8)、食品存放必须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食品用具、容器要生熟分开,炊具、餐具必须及时清洗,定期消毒。设有密闭式泔水桶。食堂必须设有隔油池,并且做到定期清掏。
(9)、食堂必须使用有合格证的液化气罐及炊具,使用蒸箱及用电设备,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用电规范中的规定,严禁私接乱拉,保证安全用电。并且负责对生活区及厕所的清扫。
(10)、认真贯彻执行“谁施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施工期间如发生打架斗殴刑事案件及食物中毒、火灾等其它事故,乙方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甲方,不得隐瞒虚报。
三、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至工程结束终止。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第2篇 夫妻生活协议书
协议人(男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协议人(女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经男女双方友好协商,在公平、诚信、信任、平等的基础上,本着为家庭长久和睦团结,为了子女的成长、教育及夫妻双方父母的赡养等提供良好的保障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的时限及前提
本协议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夫妻双方产生的相关经济关系经男女双方协商处理,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切经济关系从零开始。
二、男女双方经济收入及家庭事务的分配权利及责任
(一)权利。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男女双方各自的收入(物品)属各自所有,一方不得干预另一方的收入(物品)使用及分配的权利。
(二)责任。
1、费用: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男方必须每月承担双方的各项公共费用,祥情见“协议内容”。
2、债务:个人债务个人承担。
3、特殊情况:任何一方出现疾病或发生经济困难,自身无能力支付且对方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有责任暂代其支付,待身体恢复健康后或经济转好后,视经济情况、偿还能力及其他不确定因素协商是否偿还。
三、协议内容
(一)公共费用。家庭所产生的公共费用由男方承担,包括家庭公共生活费,家庭生活必需品、饮食、水电费、卫生、家用电器、汽车费用等。女方负责家务劳动(包括做饭、洗衣、打扫房间)。
(二)协商费用。需要协商的共同支出,如打车费、出游及其他可协商支出费用,以共同协商为准。经协商双方同意后方可支出,否则由提出方自行承担。
(三)非公用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个人所需的开销支出。包括医疗、消费、请客应酬、人情客往、电脑、手机、数码、交通、电话费等。
(四)子女抚养费。因男女双方收入差距悬殊,女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女方父母照看小孩的费用)由男方承担。
(五)父母赡养费。男女双方父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男女双方各自承担。
(六)男女双方有各自独立的私人空间和自由空间,对方不得强加干涉。女方有绝对获得男方尊重的权利,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强迫女方做任何事情。男女双方以对婚姻忠诚为原则,任何一方背叛婚姻,有出轨行为,则婚姻关系结束,过错方净身出户,女儿归未有过错方抚养。
四、意外处理
(一)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果男女一方出现意外事件等特殊情况,另一方必须及时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待事件处理妥善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处理。
(二)因不可抗力等导致的对协议履行的延误或者无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免责。
五、协议的修改
(一)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一方提出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形成本协议的附件,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如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协议继续有效。
协议人(男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协议人(女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3篇 新时代共同生活协议书
基于甲乙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为能达到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双方自愿签定如下协议。
甲乙双方基于彼此间的爱慕与欣赏愿共同在一起生活。
甲乙双方从协议签定时起应遵守相互扶持的原则,无论富裕还是贫寒,健康还是疾病,彼此间均珍惜爱护对方,直到死的那一天为止。
甲乙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每人各占50%。如甲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接受的遗产或赠与归继承方各自所有,另一方自动放弃该财产的所有权。
如有任何一方先于另一方去世,所有财产自动转到尚未去世那一方的名下,任何其他亲属均无权干涉。无论哪一方先去世,继承财产方均应爱护甲乙双方的子女,对所有的子女均负有照顾和培养的责任。
如出现甲乙双方同时去世,或继承财产方未能将所有财产过户完毕便去世的情况,所有财产的50%捐赠给中国的希望工程,另50%由其双方各自生育的子女平均分配继承。
甲乙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所有投资方案或资金的外调均需经双方认可才能付诸实施,如任何一方未经双方同意便实施投资方案或外调资金,违反方应主动停止该行为。如违反方执意不肯停止该行为,另一方有权凭本协议书,寻求法律的解决。
甲乙双方生活期间的所有财产由乙方管理,但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
甲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任何一方出现婚外情,在证据清楚的情况下,自动放弃全部财产的所有权,且自动放弃诉诸法律的权利。
甲乙双方自协议书签订日起,代表了甲乙双方真实的意愿,也代表甲乙双方已放弃从新修改协议书的权利及另立遗嘱的权利.
本协议书终生有效
甲方 代 表: 乙 方(手印):
身份证复印件: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第4篇 夫妻生活协议书范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丈夫,男,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妻子,女,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方、乙方系夫妻关系,为了共同维护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第二条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关闭手机或是不接听一方的电话,但能证明由于工作原因或是其他原因除外,一方发生关闭手机或是不接听另一方的电话的情形后,关闭手机或是不接听电话一方必须在发现发生相关情形后3小时内向另一方说明(说明方式包括电话、短信、留言等),双方应在每天上午7点至晚上11点期间尽量保持手机随身携带并使手机处于开机状态。
第三条甲乙双方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断绝与婚外异性频繁联系但能证明是工作原因除外(联系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电话、短信、邮件、书信、qq等)。
第四条甲乙双方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晚11点之前回到家中,如一方因工作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晚上11点之前无法回到家中,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说明情况(说明方式包括电话、短信、留言等)。
第五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过错方自愿放弃包括房子、车子、其他债权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过错方承担。
第六条甲乙双方承诺不因婚后无子女作为吵架甚至离婚的借口。
第七条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支付另一方精神补偿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如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通过本协议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每份两页,请逐页签字)。
第十二条解释:本协议所称“频繁联系”是指每日联系3次以上或单次联系超过5分钟;本协议所称“不正当男女关系”是指与婚外异性保持暧昧关系、男女朋友关系、性关系等。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第5篇 夫妻婚后生活协议书范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丈夫,男,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妻子,女,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方、乙方系夫妻关系,为了共同维护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第二条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关闭手机或是不接听一方的电话,但能证明由于工作原因或是其他原因除外,一方发生关闭手机或是不接听另一方的电话的情形后,关闭手机或是不接听电话一方必须在发现发生相关情形后3小时内向另一方说明(说明方式包括电话、短信、留言等),双方应在每天上午7点至晚上11点期间尽量保持手机随身携带并使手机处于开机状态。
第三条甲乙双方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断绝与婚外异性频繁联系但能证明是工作原因除外(联系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电话、短信、邮件、书信、qq等)。
第四条甲乙双方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晚11点之前回到家中,如一方因工作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晚上11点之前无法回到家中,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说明情况(说明方式包括电话、短信、留言等)。
第五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过错方自愿放弃包括房子、车子、其他债权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过错方承担。
第六条甲乙双方承诺不因婚后无子女作为吵架甚至离婚的借口。
第七条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支付另一方精神补偿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如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通过本协议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每份两页,请逐页签字)。
第十二条解释:本协议所称“频繁联系”是指每日联系3次以上或单次联系超过5分钟;本协议所称“不正当男女关系”是指与婚外异性保持暧昧关系、男女朋友关系、性关系等。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第6篇 生活用房租赁协议书
出租人(下称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承租人(下称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为合法住宿之需要,就租用甲方房屋事宜,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条款。
一、租赁物及用途甲方愿意将拥有完整所有权及处分权的座落于_________面积约为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
乙方愿意承租上述房屋,保证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房屋,并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及超经营范围从事活动。
二、租赁期间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的期限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本协议书提前解除或终止的,租赁期间不受前款限制。
三、租赁费用及给付乙方租用甲方房屋的月租金为_________元/月,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按季缴纳(每个季度按三个月计算)。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的同时给付第一个月租金_________元后使用,第一季度的剩余两个月租金共计_________元须于12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给甲方;以后租金在当个季度期限届满前五日内缴纳下一季度的租金。
同时,乙方须支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_仟元作为房屋家电的押金,此笔款项自租赁期限届满后,若房屋及家电均无人为损坏,由甲方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乙方所用水、电、煤气、物管、清洁等相关生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时缴纳,逾期造成停水停电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约定收取租赁费用及乙方应承担的费用;2、甲方应按约定条件及时将租赁房屋交乙方合理使用;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所租用的房屋并及时给付租金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
2、乙方对房屋进行任何装修或增设他物可能影响甲方房屋结构或安全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
3、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规经营或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4、乙方应尽善良管理职责,合理使用甲方的房屋、附属设施及有关财产。
5、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活动,不得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6、乙方不得转让、抵押甲方财产,亦不得以甲方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协议的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本协议书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本协议书自行终止。
若经双方协商同意延期的,缴纳相关租金费用后按本协议条款自动延期。
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履行协议的,本协议书提前解除。
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条件的,本协议书终止履行。
乙方擅自违反本协议书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提前终止协议履行,且乙方缴纳的房屋押金不予退还。
七、其它约定
1、协议书履行期间,承租房屋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除乙方正常使用该租赁房屋及屋内家电之外,对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租赁房屋及屋内家电的损坏,甲方应及时给予维修完善以保证其正常使用,其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甲方有权直接接受所出租房屋并清理出乙方财物等,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协议期限内若遇拆迁、改制、破产或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书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按实际天数结算租金及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4、财产移交清单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乙方的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为本协议书的附件。
5、其他:
八、若因本协议书履行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7篇 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书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和中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一方:中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协议另一方:__________公司(下称“项目公司”)
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
第三条 本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主要处理的垃圾,日处理规模吨/日(或吨/年),主要工艺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委托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对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_________,确定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为__________和__________。
第五条 (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七条 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授权范围:
(3)转让和抵押
第九条 声明、保证和前提条件
主要是申明双方的法律地位、经济情况和对于项目的许可、评审、听证、公示、批准等情况及承担项目资格和能力、项目成立的基本条件等。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的监管
(1)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对于垃圾处理特许经营过程的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内容和方式,并明确不合格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2)应当包括对于运行过程处理标准的监管、环境标准的监管、财务状况的监管和安全卫生的监管。
(3)明确协调机构的组建时间、人员组成、任务和责任。
第四章 新建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过程中双方责权利,场地使用限制、使用权的改变和抵押、土地使用费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长。
第十二条 设计
包括设计要求、设计审批过程、设计变更程序等。
第十三条 建设
主要包括建设过程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各自的责任、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责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设备及材料采购和建设承包商的选择、项目计划及进度安排和保证措施、工期延误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运营期的分期建设或扩建参照本章执行。
第十四条 验收和完工
(1)规定验收时间、依据的法规和标准。
(2)明确参加验收的人员组成。
(3)明确项目公司验收计划的通知的时间和通知方式。
(4)明确工程验收结果的认可方式,初步完工证书的颁发和试运营的进行,以及最后完工的审核和证书的发。
(5)明确验收失败后的重新验收或审核的方式和程序。
(6)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提前完工情况下项目的实施安排。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检验和接收工程或设施及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完工证书并不解除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设计或建设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误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
(1)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双方责任的免除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2)明确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3)明确在不是由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或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情况下,项目公司
的责任。
(4)明确最后完工延误的违约金,以及这种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5)明确在由于项目公司违约造成建设工程已被项目公司放弃或视为放弃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或违约金。
(6)明确项目公司被视为放弃的条件。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约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项下的金额的时间或条件。
(8)如对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特别高,可以考虑加入介入建设条款,即如项目建设工期或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设项目的条件。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六条 运营与维护
(1)明确在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运营、安全和维护的任务和责任。
(2)在整个特许期内运营维护期间,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责任和义务。
(3)明确监管机构对于运营安全和技术要求监督和检查要求。
(4)检验与维护手册:明确项目公司的垃圾处理设施的检验与维护手册的要求。
(5)监督管理手册: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程序、措施和惩处手段。
(6)明确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数额、补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确项目公司违反其维护垃圾处理设施的义务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8)明确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违反应适用的中国的安全标准和法规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9)明确项目公司运营垃圾处理设施应达到附件2技术规范规定的处置标准、产品标准、环境标准。
(10)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响正常作业情况下进入垃圾处理设施,以监察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的权利和条件。
(11)明确项目公司应提供的定期报告:包括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12)明确如项目运营和维护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运营和维护的权利。
(13)明确运营期间需要扩建等建设项目时的程序与条件。
第十七条 垃圾的供应与运输
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条款,调配并向项目公司供应垃圾,项目公司应接收其运营垃圾处理设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条款要求的全部垃圾。
项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补充修订协议之外的垃圾。
第十八条 垃圾处理服务和垃圾处理费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有关条款供应垃圾,并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费,或明确收费方式和金额并办理完整的收费文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项目公司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的融资和财务管理
第六章 项目的移交
第二十条 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
(1)明确特许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移交的有形、无形资产内容及完好程度。
(2)明确最后恢复性大修的时间、范围和要求,以及移交验收程序。
(3)明确移交的备品备件的内容和程序。
(4)填埋场情况下,对于项目公司进行封场及后处理的要求。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一般义务
(1)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始终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
(2)明确在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协议的执行和补偿。
(3)明确可能的税收优惠。
(4)明确对项目公司为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审查、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5)明确需要获得和保持批准,包括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协助获得的批准和将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给予的批准的责任。
(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及运营维护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权代表的物品和设备进出口所需的批准清单及责任。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为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的外籍人员及向项目公司提供为垃圾处理设施服务的必要人员取得就业许可的责任。
(8)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设施条件。
(9)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0)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期间,根据双方商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联系有关部门向项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11)明确限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当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1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是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首要义务人,并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利和应承担其各自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13)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任何违反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义务应为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不当行为时的终止协议或取消特许经营权的情况。
(15)明确协议上报备案要求,以及受理调查公众对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的,应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义务。
(16)项目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相应的补偿责任。
本协议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约束的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字下注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________________ 项目公司: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篇 婚内共同生活协议书
基于甲乙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为能达到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双方自愿签定如下协议。
甲乙双方基于彼此间的爱慕与欣赏愿共同在一起生活。
甲乙双方从协议签定时起应遵守相互扶持的原则,无论富裕还是贫寒,健康还是疾病,彼此间均珍惜爱护对方,直到死的那一天为止。
甲乙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每人各占50%。如甲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接受的遗产或赠与归继承方各自所有,另一方自动放弃该财产的所有权。
如有任何一方先于另一方去世,所有财产自动转到尚未去世那一方的名下,任何其他亲属均无权干涉。无论哪一方先去世,继承财产方均应爱护甲乙双方的子女,对所有的子女均负有照顾和培养的责任。
如出现甲乙双方同时去世,或继承财产方未能将所有财产过户完毕便去世的情况,所有财产的50%捐赠给中国的希望工程,另50%由其双方各自生育的子女平均分配继承。
甲乙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所有投资方案或资金的外调均需经双方认可才能付诸实施,如任何一方未经双方同意便实施投资方案或外调资金,违反方应主动停止该行为。如违反方执意不肯停止该行为,另一方有权凭本协议书,寻求法律的解决。
甲乙双方生活期间的所有财产由乙方管理,但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
甲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任何一方出现婚外情,在证据清楚的情况下,自动放弃全部财产的所有权,且自动放弃诉诸法律的权利。
甲乙双方自协议书签订日起,代表了甲乙双方真实的意愿,也代表甲乙双方已放弃从新修改协议书的权利及另立遗嘱的权利.
本协议书终生有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9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六章 项目的移交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八章 违约的补救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十二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和中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一方:中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协议另一方:__________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第三条 本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主要处理的垃圾,日处理规模吨/日(或吨/年),主要工艺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委托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对项目进行了公开 招标 ,经过_________,确定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为__________和__________。
第五条 (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七条 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垃圾: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的规定提供给垃圾处理厂(场)处理的垃圾。
项目:指第三条规定的垃圾处理项目。
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垃圾处理厂(场)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日处理量:指根据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确定的以吨(t)为单位的垃圾日处理量,包括额定日处理量、月核定日处理量、预计核定日处理量、最高日处理量和最低日处理量。
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_____,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包括附件_____所列举的批准。
仲裁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公司和贷款 代理 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签订的仲裁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15附后。
投标 保函:指发起人按照投资竞争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建议书同时提交的 保证金 、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履约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建设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维护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运营和维护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法律变更:指
(a)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法规、通知、通告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
(b)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导致适用于项目公司的税收、 税收优惠 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商业运营开始日:指完工证书签发日的同一日,即垃圾处理厂(场)的商业运营开始日。
建设工程开始:指建设承包商按照项目计划在场地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
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及其 继承人 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垃圾处理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建设合同:指由项目公司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垃圾处理厂(场)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
建设承包商:指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所聘用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建设期:指自项目公司进场开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处理厂(场)的建设期间。
协调机构:指根据第十条规定成立的机构。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移交日期: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环境污染 :指垃圾处理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融资文件: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与 股权投资 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验收:指第十四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和审核。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授权范围:
a.规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承担一个特许经营垃圾处理建设或运营项目权利的范围
b.为控制项目公司的风险,限制项目公司从事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同意的其它业务的权利
c.涉及到的所处理垃圾的地域范围和其他授权范围等。
(2) 特许期限:即业主政府许可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建成后运营合同设施的期限,该条款与业主政府及其用户、项目公司的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垃圾处理规模、技术路线、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说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违约、重大法律变更时特许期限的调整程序。
(3)转让和 抵押
应说明项目公司抵押或转让垃圾处理设施的资产、设施和设备的条件。对于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的限制等。其中:1.项目公司如为本项目融资目的,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其资产和权利上设置担保权益2.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稳定运行________年限后应可以转让股权,前提是不影响项目继续稳定运行。
(4)特许期内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和特许经营权下项目公司应支付的费用,如项目的前期开发费(如 征地 拆迁 ,勘察、设计等)、各种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九条 声明、保证和前提条件
主要是申明双方的法律地位、经济情况和对于项目的许可、评审、听证、公示、批准等情况及承担项目资格和能力、项目成立的基本条件等。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的监管
(1)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对于垃圾处理特许经营过程的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内容和方式,并明确不合格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2)应当包括对于运行过程处理标准的监管、环境标准的监管、财务状况的监管和安全卫生的监管。
(3)明确协调机构的组建时间、人员组成、任务和责任。
第四章 新建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过程中双方责权利,场地使用限制、使用权的改变和抵押、土地使用费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长。
第十二条 设计
包括设计要求、设计审批过程、设计变更程序等。
第十三条 建设
主要包括建设过程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各自的责任、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责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设备及材料采购和建设承包商的选择、项目计划及进度安排和保证措施、工期延误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运营期的分期建设或扩建参照本章执行。
第十四条 验收和完工
(1)规定验收时间、依据的法规和标准。
(2)明确参加验收的人员组成。
(3)明确项目公司验收计划的通知的时间和通知方式。
(4)明确工程验收结果的认可方式,初步完工证书的颁发和试运营的进行,以及最后完工的审核和证书的颁发。
(5)明确验收失败后的重新验收或审核的方式和程序。
(6)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提前完工情况下项目的实施安排。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检验和接收工程或设施及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完工证书并不解除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设计或建设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误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
(1)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双方责任的免除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2)明确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3)明确在不是由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或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
(4)明确最后完工延误的 违约金 ,以及这种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5)明确在由于项目公司违约造成建设工程已被项目公司放弃或视为放弃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或违约金。
(6)明确项目公司被视为放弃的条件。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约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项下的金额的时间或条件。
(8)如对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特别高,可以考虑加入介入建设条款,即如项目建设工期或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设项目的条件。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六条 运营与维护
(1)明确在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运营、安全和维护的任务和责任。
(2)在整个特许期内运营维护期间,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责任和义务。
(3)明确监管机构对于运营安全和技术要求监督和检查要求。
(4)检验与维护手册:明确项目公司的垃圾处理设施的检验与维护手册的要求。
(5)监督管理手册: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程序、措施和惩处手段。
(6)明确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数额、补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确项目公司违反其维护垃圾处理设施的义务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8)明确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违反应适用的中国的安全标准和法规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9)明确项目公司运营垃圾处理设施应达到附件2技术规范规定的处置标准、产品标准、环境标准。
(10)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响正常作业情况下进入垃圾处理设施,以监察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 和维护的权利和条件。
(11)明确项目公司应提供的定期报告:包括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12)明确如项目运营和维护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运营和维护的权利。
(13)明确运营期间需要扩建等建设项目时的程序与条件。
第十七条 垃圾的供应与运输
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条款,调配并向项目公司供应垃圾,项目公司应接收其运营垃圾处理设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条款要求的全部垃圾。项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补充修订协议之外的垃圾。
第十八条 垃圾处理服务和垃圾处理费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有关条款供应垃圾,并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费,或明确收费方式和金额并办理完整的收费文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项目公司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的融资和财务管理
(1)明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筹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资金的义务。
(2)明确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投资的股本金数额及比例要求。
(3)在使用外资情况下,规定项目公司所有需要以外汇进行有关本项目的结算的银行帐户使用方法。
(4)在使用外资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在中国境内开立、使用外汇帐户,向境外帐户汇出资金等事宜。
(5)在使用外资情况下,应规定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将项目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以支付项目外汇支出、外币贷款还本付息和支付外国股东股本金的利润等事宜。
(6)在利用外资情况下,项目公司(或股东)将其利润汇出境外的条件。
(7)对于项目公司财务报表的要求。
第六章 项目的移交
第二十条 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
(1)明确特许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移交的有形、无形资产内容及完好程度。
(2)明确最后恢复性大修的时间、范围和要求,以及移交验收程序。
(3)明确移交的备品备件的内容和程序。
(4)填埋场情况下,对于项目公司进行封场及后处理的要求。
(5)明确移交日期垃圾处理设施的状况要求、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公司的责任和责任的限制、以及对于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对于移交维护保险的要求等。
(6)明确在移交时,项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等转让给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的方式。
(7)关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的所有文件、图纸、技术和技术诀窍,及所有无形资产的移交和授让方式。
(8)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处置。
(9)明确对于项目公司签订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处置。
(10)明确项目公司移走的物品的范围和方式。
(11)明确项目公司应承担移交日期前垃圾处理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所致。
(12)明确所进行移交和转让及其批准所需的费用和支出方式。
(13)明确移交机构组成及移交程序。
(14)明确本协议移交后的效力。
(15)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的余额解除的时间或条件。
(16)明确如果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再次授予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是否有优先权及其条件。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一般义务
(1)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始终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
(2)明确在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协议的执行和补偿。
(3)明确可能的税收优惠。
(4)明确对项目公司为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审查、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5)明确需要获得和保持批准,包括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协助获得的批准和将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给予的批准的责任。
(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及运营维护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权代表的物品和设备进出口所需的批准清单及责任。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为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的外籍人员及向项目公司提供为垃圾处理设施服务的必要人员取得就业许可的责任。
(8)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设施条件。
(9)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0)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期间,根据双方商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联系有关部门向项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11)明确限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当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1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是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首要义务人,并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利和应承担其各自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13)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任何违反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义务应为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不当行为时的终止协议或取消特许经营权的情况。
(15)明确协议上报备案要求,以及受理调查公众对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的,应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义务。
(16)项目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
(1)明确对于项目公司所有权的变更及股份转让的限制,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应提前书面告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并经其同意。
(2)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法令的要求。
(3)明确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的要求和垃圾处理价格调整的规定。
(4)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5)按规定的时间将项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案。
(6)明确项目公司应遵守和执行的有关环保标准和要求,以及项目公司在建设、运营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时对于避免或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妨害的责任。
(7)明确项目公司应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所必须的投入,并确保设施完好。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8)项目公司对于考古、地质及历史文物的保护的要求。
(9)明确是否优先使用中国的服务、货物及优先条件,对于招标过程中对于是否优先使用中国的承包商或中国的服务及货物等的要求,以及本垃圾处理设施中使用中国的服务和货物的程度对于将来其他的特许经营权项目招商时对于本项目公司地位的影响。
(10)对于项目公司使用中国的劳动力的要求,明确应遵守的相关劳动和工会法律和尊重法规赋予的工人的各项权利。明确应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
(11)明确项目公司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协议与本协议的一致性。
(12)明确项目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收费。
(13)明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应购买和保持的保险单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应责成其承保人或代理人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保险证明书的要求对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承保人的报告副本或项目公司从任何承保人处收到的其他报告副本等的要求。
(14)明确项目公司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应明确项目公司对于其雇用承包商的责任及与承包商签订的任何合同应包括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必要的本协议项下的条款。
(15)明确项目公司融资文件的条款要求。
(16)项目公司对其财产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它权利和权益进行 质押 、抵押、不动产抵押或其它 担保物权 给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的限制。
(17)明确项目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提前申请时限,及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解除协议前,项目公司履行正常经营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的共同义务和权利
(1)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的规定
a.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声称的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的限制条件
b.明确对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作为其不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的限制条件
c.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声称的程序
d.明确不可抗力造成影响情况下的费用补偿条件或时间表修改要求
e.在商业运营开始日之后,不可抗力事件期间的支付条件和方式
f.明确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的程序要求
g.对于在受到不可抗力影响情况下,双方减少损失和协商的责任和要求
h.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或垃圾处理设施的实质性损坏情况下,设施修复的责任。
(2)明确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的条件和程序。
(3)明确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文件的权属和限制、由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文件权属和限制以及双方遵守对于文件的有关规定。
(4)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双方的保密规定。
(5)明确双方相互合作以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义务。
(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反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陈述、保证、约定、法律责任并声明。
第八章 违约的补救
第二十四条 终止
(1)明确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下,项目公司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3)明确终止意向通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发出终止通知的条件、程序。
(4)明确贷款人限制终止的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权和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承诺的内容要求、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结束条件和贷款人选择一个替代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的替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5)明确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经营垃圾处理设施的权利和条件以及在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发生之后且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任何时候终止协议的权利。
(6)明确如果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终止、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在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的协议终止等对于本协议的影响。
(7)明确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进一步的义务,或对其它条款的影响。
(8)终止后的补偿。
a.明确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项目中止时,项目公司的赔偿方式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置。
b.明确如果在生效日期后项目公司因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终止本协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
c.因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
(9)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垃圾处理设施破坏,致使本协议终止情况下,项目公司得到垃圾处理设施保险的保单项下的付款的权利,以及该保险赔款的支付顺序。
(10)明确一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违约的赔偿
(1)明确以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为条件,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未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而使其遭受的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2)明确各方未能履行义务情况下的免责条件。
(3)明确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受损失威胁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的责任。
(4)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侵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是由该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按照这些因素对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而扣减。
(5)明确各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引起的、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附带、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责任。
(6)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应阻止任一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责任与保障
(1)明确每一方对于其在履行本协议中的违约所产生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或损失,从而产生的基于此之上的责任、损害、损失、费用和任何形式的请求权,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提供辩护的权利。
(2)明确项目公司是否对于保障、赔偿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免于承担由于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造成的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所有 债务 、损害、损失、费用和索赔等的规定。
(3)明确上述规定的各方由于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行动、事情或事件产生的义务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继续有效性。
(4)明确提出索赔和抗辩程序。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协议的转让
(1)明确对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让或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2)明确项目 公司转让 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批准
明确项目公司需要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备案的合同,并列于附件10。并明确上述合同批准或备案的程序。同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合同的批准并不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解释规则
(1)明确本协议包括的文件内容。
(2)明确本协议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并且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声明、协议或安排。
(3)明确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4)明确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有 管辖权 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无效,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5)明确特许期内本协议及附件1相对于其它协议的优先顺序。
(6)明确执行本协议需要的一些解释。
第三十条 争议的解决
(1)明确对于产生争议时,组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2)明确在不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情况下,通过专家组的调解时,专家组的组成、调解程序和费用等。
(3)若双方未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或通过专家组的调解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或如果对专家组的决议提出异议时,进行仲裁解决的机构。
(4)根据仲裁协议(附件15),明确双方将协议或附件项下的同一实质性问题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解决程序合并等事宜。
(5)明确通过司法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的可能性。
(6)明确双方应在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7)明确本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注: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中的一种)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其他条款
(1)明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独立的责任、义务及债务。
(2)明确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采取的方式和文字。
(3)明确一些对于协议条款不视为弃权的行为。
(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任何司法管辖权下对其自己或其财产或收益所具有的 诉讼 、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主权豁免,同意不请求主权豁免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上述主权豁免。
(5)明确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6)明确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申请获得的各种执照、许可和审批,均应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交复印件备案。
(7)规定协议文本的文字和数量。
第十二章 附件
附件1 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略)
附件2 技术规范与要求(略)
附件3 项目公司建设和运营范围(略)
附件4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设施与服务(略)
附件5 建设、运营和维护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略)
附件6 技术方案(略)
附件7 融资方案(略)
附件8 项目公司的初始股东名单(略)
附件9 所需的执照、许可及批准(略)
附件10 需预先批准的合同清单(略)
附件11 保险(略)
附件12 终止补偿金额(略)
附件13 项目 公司法 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格式(略)
附件14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格式(略)
附件15 仲裁协议(略)
附件16 履约保函格式(略)
附件17 运营与维护保函格式(略)
附件18 供电购电协议(在利用垃圾发电的情况下)(略)
本协议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约束的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字下注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________________ 项目公司: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0篇 生活供水供电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满足乙方工程生活用水、电的需要,经与甲方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提供自来水及电源节点,双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在指定的电网、水网接点处向乙方提供方便,乙方接通水、电时自己装置水表、电表;
二、安装水表及电表后,乙方不可私自换表,如发现甲方有权停止供水、供电;
三、水、电接通后,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四、水、电付款方式:每月25日抄表一次,按读数在月底前付清水电费。
自来水价为:元吨、电费为:度,甲方向乙方提供收据为凭;
五、乙方在安装、使用用电设施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范,确保安全用电、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如有不尽之处,双方友好协商。
七、订立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币大写:伍仟元整),工程完工后,乙方承担全部应付款项后,甲方一次性退付押金。
如乙方在施工中用电用水有违规行为,甲方一旦查到,按已用读数双倍补偿并拒退押金,
八、以上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第11篇 生活垃圾清运处置安全协议书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为加强厂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双方就垃圾清运安全事项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履行期限与双方签订的《生活垃圾清运、处置服务协议》履行期限相同,属服务协议的附件,具有与服务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乙方对整个垃圾清运、处置服务环节中的安全事项负全责。
三、乙方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严禁车辆带病作业,确保车辆灯光齐全,刹车有效,后视镜、防火排气筒等安全附件完好,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要按照工作内容,严格按照工作范围、行驶路线行走,乙方清运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调度和指挥,不得乱停、乱靠、乱装、乱卸,不得争道抢行,不得超速超载。如有发现,甲方人员有权制止和处罚教育,由此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应当科学装载、合理绑扎固定,对绑扎固定是否安全可靠,垃圾装载是否符合道路运输标准负全部责任。
六、乙方雇佣车辆的驾驶员,由乙方审查其是否持有与拟驾车型相匹配的有效驾驶证、操作证或资格证的原件,是否达到拟驾车型的驾驶年限。由乙方保管其雇佣车辆驾驶员提交的身份证、驾驶证、操作证、资格证等复印件,并交甲方2份存档。
七、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驾驶员、作业人员,如更换必须通知甲方。
八、甲方有权对乙方雇佣车辆的驾驶员的健康状况、持有的相关证件的原件、是否与其驾车型相匹配及是否达到所驾车型的驾驶年限,进行检查。
九、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遵守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并接受甲方提供的安全教育。
十、乙方因受到行政罚款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一、乙方雇佣车辆及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让其强行解雇车辆或人员:
运输车辆不是公路运输正规车辆,雇请非法营运“黑车”;
不服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的;
运输过程中,不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如违章作业、野蛮作业,不听从甲方及装卸地现场管理人员指挥的;
运输车辆已达到报废年限的;
车辆、驾驶员等未取得合法证照、资质的;
驾驶员私自进入乙方生产现场的;
驾驶员违反规定,私自动用乙方厂内消防器具的;
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十二、乙方在履行服务协议过程中,必须确保交通安全。运输车辆、驾驶员、作业人员如发生各类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三、乙方所有的车辆必须整齐有序停放在指定的位置。对于乙方停放在厂区内的任何车辆,甲方不负责车辆的安全及保护工作,乙方应自行安排看护人员和措施,由此造成的车辆被盗抢、破坏,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四、厂内机动车辆限速10公里/小时,靠右侧通行,转弯处要停车瞭望,没有行人及其他车辆方可缓慢通过;不允许在作业区域通行;在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十五、乙方车辆在作业中造成周边环境扬尘污染、路面污染或噪声污染,被有关部门处以行政罚款的,由乙方承担违规处罚费用及相应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追偿时可从乙方的运费中扣留支付。
十六、乙方对自己提供的运输车辆应当具有合法的所有权,车辆已取得国家道路运输的许可权,并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已依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购齐有关车辆保险。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服务协议。
十七、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当,发生各类人身、财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取消责任车辆乃至乙方在公司范围内的业务资格。
十八、乙方任何车辆在厂区内作业,造成对甲方、乙方人员安全事故、设备设施的财产损失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九、乙方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厂规厂纪,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野蛮驾驶,严禁乙方人员或车辆私自进入甲方其他生产区域、天然气、淀粉粉尘危险区域内等危险区域,由此造成的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十、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生产范围内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便装进入生产区域。否则发生意外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协议争议事项向甲方公司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二十二、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协议壹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壹份。
二十四、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12篇 生活家具买卖协议书
第一条家具名称(文本中所指家具包括生活家具和办公家具)
家具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材质
颜色
生产厂家
数量
单价
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交货方式、时间及地点:()买方自提;()卖方送货,送货费用由承担。交货时间:_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
第五条验收及三包期限:对于家具的数量、结构、颜色等表面瑕疵,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对于其他质量问题要求三包的,应按照《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办理。
第六条付款方式、地址、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定金:买方应在年月日前向卖方交付总价款______%的定金(此比例不得超过20%),卖方交货后,定金抵作价款。买方违约中途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违约中途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
(一)一方迟延送货或提货的,应每日向对方支付迟延部分家具价款_____%的违约金;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卖方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由展销会或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卖方追偿。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解决;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章):_____买方(章):_____主办单位(章):____
住所: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
第13篇 安全生产生活协议书
同志:
为了确保您在本公司生产、生活等方面有个宽松、舒畅的条件和环境,在生产和生活中避免发生意外和人为所造成的事故。请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在生产中不断完善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在生活中有一个和谐、安祥的环境,公司特订立安全生产(生活)协议。希望每位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协议条款如下:
一、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
三、 上、下班时间严禁在公司或生产场所聚众、酗酒、斗殴,如发生上述行为,后果自负。
四、 遵守作息时间。晚上私需外出的员工不得超过规定回厂时间(晚上外出回厂时间为23:00之前),外出期间发生一切意外,责任由员工自己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五、 各有关车间、氨机房、冻库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序和操作规程,如违规操作,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六、 为了确保您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凡属本公司干部、职工,一律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电磁炉、电炒锅、电饭煲等电器进行生活自餐,如擅自使用者发生一切事故责任和后果自负。
七、 凡是公司上、下班时间骑摩托车的干部、职工必须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和带有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或超载发生事故或伤亡的、本公司不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 每位干部、职工必须在生产、生活中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生产机械设备安全意识必须加强,在上班前应对机械设备、电源、开关等进行操作前检查,在确定安全情况下进行操作。
九、 目前公司人员结构比较复杂,车辆繁多,为了保证工人和家属(特别带有小孩的)的人身安全,要求各员工教育好自己的家属和孩子。严禁儿童进入车间等有关生产场所,并做好宿舍内的防水、防电工作。如不遵守安全规定和本协议书,发生一切事故,责任自负,公司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十、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上协议条款,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遵守执行,如有不尽事宜,将进行补充执行。
甲方: 乙方:
201_年月日
第14篇 苏宁易购本地生活平台合作协议书
本协议由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规定使用苏宁易购本地生活平台的法律实体(下称“商户”)与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苏宁易购”)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一、协议内容及生效
(一)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属文件,以及所有苏宁易购在苏宁易购网站上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苏宁易购本地生活平台使用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所有平台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商户在使用苏宁易购本地生活平台的各项服务(以下简称“平台服务”)的同时,承诺接受并遵守本协议及平台规则。苏宁易购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时地修订本协议及平台规则,或制定新的平台规则、附属文件;该等修订和新制定内容,自其在苏宁易购网站发布时起即自动生效,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商户不同意本协议、相关修订或新制定内容,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平台服务,并以书面方式通知苏宁易购终止本协议。商户登录苏宁易购本地生活平台或继续使用平台服务,即表示商户接受本协议及其修订、新增的内容。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平台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强的新内容均受本协议约束。
(三)商户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并不导致本协议立即生效,当商户提交入驻申请资料经过苏宁易购审核通过并向商户发出平台服务商户店铺后台功能开通通知时,本协议即在商户和苏宁易购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二、定义
下列词语,如无另行说明,一般具有如下含义:
1、苏宁易购网站:指由苏宁易购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网站,网站首页域名为suning。com(或苏宁易购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的域名),苏宁易购网站为网站用户提供信息浏览、查询、发布、交流、达成交易意向等交易辅助服务。
2、苏宁易购本地生活:苏宁本地生活为苏宁易购网站下的本地生活频道,主要提供关于美食、休闲娱乐,生活服务等的本地化服务,所属二级域名为:life。suning。com(或苏宁易购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的域名)。
3、苏宁易购本地生活平台:可简称“平台”,是指苏宁易购依托苏宁易购网站向商户提供的网络交易支持综合技术平台,通常由前台和后台组成,前台是苏宁易购网站用户进行浏览下单等操作的公开服务界面,后台是商户开设、运营店铺的内部软件系统,商户可通过二级域名life。suning。com(或苏宁易购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的域名)注册并登录平台的后台界面,开展商品信息发布、业务推广、达成交易意向、订单履约等活动。
4、商户:可称为“平台商户”,是指符合苏宁易购本地生活平台当年度招商标准的规定并按照平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注册并入驻平台的经营实体。
5、注册:是指商户登陆苏宁易购本地生活平台,申请注册成为平台商户并按苏宁易购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在线的阅读并确认接受或书面签署本协议,以获取并激活苏宁易购分配给其使用苏宁易购本地生活平台账户的过程。
6、平台账户:又称为“商户账户”或“苏宁易购本地生活平台账户”,是指苏宁易购为完成注册的商户分配的使用权限账户,商户须将用户名(通常为一组字符)和账户密码匹配使用后方可登录进入商户后台系统界面,使用相关平台服务;平台账户密码由商户自行设定和更改,商户应妥善保管其平台用户名及密码信息,商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转借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平台账户。
7、商户店铺:是指由商户店铺前台(即客户端网页界面)和商户店铺后台信息系统组成的网上虚拟店铺,商户可以通过平台账户登录商户店铺后台,进行相关软件模块操作,实现在商户店铺前台展示商品并与买家进行交易。
8、平台服务:是指由苏宁易购通过苏宁易购本地生活平台向商户提供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商业推广、商品交易及与此有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
9、易付宝服务:是指由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付宝公司)向易付宝用户提供的“易付宝”软件系统及通过该软件系统为用户提供的代管、代收、代付款项等中介服务(以下简称“易付宝服务”)。
10、易付宝账户:指在用户意图使用易付宝服务,并正常完成易付宝账户注册程序后,易付宝公司提供的唯一的编号,即易付宝账号,并由易付宝用户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易付宝用户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或进行相关操作。
11、苏宁易购本地生活平台服务条款:又称服务条款,由商户和苏宁易购另行签署的确认与本协议服务有关的各项个性化规定的契约文件;如该服务条款内容与本协议内容存在冲突,以该服务条款内容为准。
12、商品:为表述便利,本协议所称的“商品”包括商品和服务,如实物商品、虚拟商品、无形服务等。
13、买家:是指通过或意图通过苏宁易购本地生活平台向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消费者等客户。
三、合作模式概述
1、苏宁易购根据其技术能力和资源为商户和用户提供苏宁易购本地生活平台服务。
2、商户通过苏宁易购本地生活平台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商户应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3、为便利商户经营,提供交易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营销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等)的服务商也可以入驻苏宁易购本地生活平台,商户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与该等入驻服务商进行合作。
四、商户经营资质及证明文件提交
(一)商户经营资质
商户保证其为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主体,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并具有经营本协议项下商品或服务的合法资质。
商户应向苏宁易购提供商户资质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在苏宁易购本地生活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属合法经营,该等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具体以国家及苏宁易购的要求为准):
(1)主体资格证书: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授权书: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授权、品牌授权、专利授权等,该等材料须提供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3)特定行业资质:指商户经营的商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需要具备的行业资质证书。
上述证明文件应至少以复印件加盖商户红色公章的形式上传至苏宁易购本地生活平台。
第15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和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一方: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协议另一方: 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第三条 本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 ,主要处理 的垃圾,日处理规模 吨/日(或 吨/年),主要工艺为 。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 委托 于 年 月至 年
月对 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 ,确定 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为 , ,和 。
第五条 (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七条 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垃圾: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的规定提供给垃圾处理厂(场)处理的垃圾。
项目:指第三条规定的垃圾处理项目。
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垃圾处理厂(场)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日处理量:指根据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确定的以吨(t)为单位的垃圾日处理量,包括额定日处理量、月核定日处理量、预计核定日处理量、最高日处理量和最低日处理量。
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
1 至附件 ,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包括附件 所列举的批准。
仲裁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公司和贷款代理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签订的仲裁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15附后。
投标保函:指发起人按照投资竞争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建议书同时提交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履约保函:指根据第 八 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建设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维护保函:指根据第 八 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运营和维护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法律变更:指
(a)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法规、通知、通告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
(b)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导致适用于项目公司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商业运营开始日:指完工证书签发日的同一日,即垃圾处理厂(场)的商业运营开始日。
建设工程开始:指建设承包商按照项目计划在场地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
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垃圾处理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建设合同:指由项目公司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垃圾处理厂(场)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
建设承包商:指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所聘用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建设期:指自项目公司进场开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处理厂(场)的建设期间。
协调机构:指根据第 十 条规定成立的机构。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移交日期: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环境污染:指垃圾处理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融资文件: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验收:指第 十四 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和审核。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授权范围:
a.规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承担一个特许经营垃圾处理建设或运营项目权利的范围
b.为控制项目公司的风险,限制项目公司从事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同意的其它业务的权利
c.涉及到的所处理垃圾的地域范围和其他授权范围等。
(2) 特许期限:即业主政府许可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建成后运营合同设施的期限,该条款与业主政府及其用户、项目公司的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垃圾处理规模、技术路线、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说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违约、重大法律变更时特许期限的调整程序。
(3)转让和抵押
应说明项目公司抵押或转让垃圾处理设施的资产、设施和设备的条件。对于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的限制等。其中:1、项目公司如为本项目融资目的,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其资产和权利上设置担保权益2、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稳定运行 年限后应可以转让股权,前提是不影响项目继续稳定运行。
(4)特许期内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和特许经营权下项目公司应支付的费用,如项目的前期开发费(如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等)、各种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九条 声明、保证和前提条件
主要是申明双方的法律地位、经济情况和对于项目的许可、评审、听证、公示、批准等情况及承担项目资格和能力、项目成立的基本条件等。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的监管
(1)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对于垃圾处理特许经营过程的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内容和方式,并明确不合格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2)应当包括对于运行过程处理标准的监管、环境标准的监管、财务状况的监管和安全卫生的监管。
(3)明确协调机构的组建时间、人员组成、任务和责任。
第四章 新建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过程中双方责权利,场地使用限制、使用权的改变和抵押、土地使用费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长。
第十二条 设计
包括设计要求、设计审批过程、设计变更程序等。
第十三条 建设
主要包括建设过程中特许经营权授予__公司各自的责任、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责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设备及材料采购和建设承包商的选择、项目计划及进度安排和保证措施、工期延误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运营期的分期建设或扩建参照本章执行。
第十四条 验收和完工
(1)规定验收时间、依据的法规和标准。
(2)明确参加验收的人员组成。
(3)明确项目公司验收计划的通知的时间和通知方式。
(4)明确工程验收结果的认可方式,初步完工证书的颁发和试运营的进行,以及最后完工的审核和证书的颁发。
(5)明确验收失败后的重新验收或审核的方式和程序。
(6)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提前完工情况下项目的实施安排。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检验和接收工程或设施及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完工证书并不解除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设计或建设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误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
(1)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双方责任的免除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2)明确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3)明确在不是由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或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
(4)明确最后完工延误的违约金,以及这种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5)明确在由于项目公司违约造成建设工程已被项目公司放弃或视为放弃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或违约金。
(6)明确项目公司被视为放弃的条件。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约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项下的金额的时间或条件。
(8)如对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特别高,可以考虑加入介入建设条款,即如项目建设工期或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设项目的条件。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六条 运营与维护
(1)明确在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运营、安全和维护的任务和责任。
(2)在整个特许期内运营维护期间,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责任和义务。
(3)明确监管机构对于运营安全和技术要求监督和检查要求。
(4)检验与维护手册:明确项目公司的垃圾处理设施的检验与维护手册的要求。
(5)监督管理手册: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程序、措施和惩处手段。
(6)明确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数额、补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确项目公司违反其维护垃圾处理设施的义务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8)明确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违反应适用的中国的安全标准和法规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9)明确项目公司运营垃圾处理设施应达到附件2技术规范规定的处置标准、产品标准、环境标准。
(10)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响正常作业情况下进入垃圾处理设施,以监察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 和维护的权利和条件。
(11)明确项目公司应提供的定期报告:包括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12)明确如项目运营和维护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运营和维护的权利。
(13)明确运营期间需要扩建等建设项目时的程序与条件。
第十七条 垃圾的供应与运输
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条款,调配并向项目公司供应垃圾,项目公司应接收其运营垃圾处理设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条款要求的全部垃圾。项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补充修订协议之外的垃圾。
第十八条 垃圾处理服务和垃圾处理费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有关条款供应垃圾,并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费,或明确收费方式和金额并办理完整的收费文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项目公司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的融资和财务管理
(1)明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筹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资金的义务。
(2)明确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投资的股本金数额及比例要求。
(3)在使用外资情况下,规定项目公司所有需要以外汇进行有关本项目的结算的银行帐户使用方法。
(4)在使用外资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在中国境内开立、使用外汇帐户,向境外帐户汇出资金等事宜。
(5)在使用外资情况下,应规定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将项目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以支付项目外汇支出、外币贷款还本付息和支付外国股东股本金的利润等事宜。
(6)在利用外资情况下,项目公司(或股东)将其利润汇出境外的条件。
(7)对于项目公司财务报表的要求。
第六章 项目的移交
第二十条 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
(1)明确特许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___的有形、无形资产内容及完好程度。
(2)明确最后恢复性大修的时间、范围和要求,以及移交验收程序。
(3)明确移交的备品备件的内容和程序。
(4)填埋场情况下,对于项目公司进行封场及后处理的要求。
(5)明确移交日期垃圾处理设施的状况要求、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公司的责任和责任的限制、以及对于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对于移交维护保险的要求等。
(6)明确在移交时,项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等转让给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的方式。
(7)关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的所有文件、图纸、技术和技术诀窍,及所有无形资产的移交和授让方式。
(8)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处置。
(9)明确对于项目公司签订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处置。
(10)明确项目公司移走的物品的范围和方式。
(11)明确项目公司应承担移交日期前垃圾处理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所致。
(12)明确所进行移交和转让及其批准所需的费用和支出方式。
(13)明确移交机构组成及移交程序。
(14)明确本协议移交后的效力。
(15)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的余额解除的时间或条件。
(16)明确如果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再次授予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是否有优先权及其条件。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一般义务
(1)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始终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
(2)明确在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协议的执行和补偿。
(3)明确可能的税收优惠。
(4)明确对项目公司为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审查、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5)明确需要获得和保持批准,包括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协助获得的批准和将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给予的批准的责任。
(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及运营维护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权代表的物品和设备进出口所需的批准清单及责任。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为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的外籍人员及向项目公司提供为垃圾处理设施服务的必要人员取得就业许可的责任。
(8)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设施条件。
(9)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0)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期间,根据双方商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联系有关部门向项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11)明确限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当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1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是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首要义务人,并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利和应承担其各自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13)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任何违反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义务应为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不当行为时的终止协议或取消特许经营权的情况。
(15)明确协议上报备案要求,以及受理调查公众对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的,应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义务。
(16)项目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
(1)明确对于项目公司所有权的变更及股份转让的限制,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应提前书面告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并经其同意。
(2)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法令的要求。
(3)明确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的要求和垃圾处理价格调整的规定。
(4)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5)按规定的时间将项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案。
(6)明确项目公司应遵守和执行的有关环保标准和要求,以及项目公司在建设、运营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时对于避免或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妨害的责任。
(7)明确项目公司应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所必须的投入,并确保设施完好。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8)项目公司对于考古、地质及历史文物的保护的要求。
(9)明确是否优先使用中国的服务、货物及优先条件,对于招标过程中对于是否优先使用中国的承包商或中国的服务及货物等的要求,以及本垃圾处理设施中使用中国的服务和货物的程度对于将来其他的特许经营权项目招商时对于本项目公司地位的影响。
(10)对于项目公司使用中国的劳动力的要求,明确应遵守的相关劳动和工会法律和尊重法规赋予的工人的各项权利。明确应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
(11)明确项目公司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协议与本协议的一致性。
(12)明确项目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收费。
(13)明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应购买和保持的保险单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应责成其承保人或代理人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保险证明书的要求对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承保人的报告副本或项目公司从任何承保人处收到的其他报告副本等的要求。
(14)明确项目公司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应明确项目公司对于其雇用承包商的责任及与承包商签订的任何合同应包括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必要的本协议项下的条款。
(15)明确项目公司融资文件的条款要求。
(16)项目公司对其财产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它权利和权益进行质押、抵押、不动产抵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给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的限制。
(17)明确项目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提前申请时限,及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解除协议前,项目公司履行正常经营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__公司的共同义务和权利
(1)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的规定
a.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声称的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的限制条件
b.明确对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作为其不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的限制条件
c.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声称的程序
d.明确不可抗力造成影响情况下的费用补偿条件或时间表修改要求
e.在商业运营开始日之后,不可抗力事件期间的支付条件和方式
f.明确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的程序要求
g.对于在受到不可抗力影响情况下,双方减少损失和协商的责任和要求
h.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或垃圾处理设施的实质性损坏情况下,设施修复的责任。
(2)明确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的条件和程序。
(3)明确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文件的权属和限制、由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文件权属和限制以及双方遵守对于文件的有关规定。
(4)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双方的保密规定。
(5)明确双方相互合作以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义务。
(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__公司反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陈述、保证、约定、法律责任并声明。
第八章 违约的补救
第二十四条 终止
(1)明确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下,项目公司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3)明确终止意向通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发出终止通知的条件、程序。
(4)明确贷款人限制终止的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权和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承诺的内容要求、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结束条件和贷款人选择一个替代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的替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5)明确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经营垃圾处理设施的权利和条件以及在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发生之后且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任何时候终止协议的权利。
(6)明确如果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终止、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在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的协议终止等对于本协议的影响。
(7)明确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进一步的义务,或对其它条款的影响。
(8)终止后的补偿。
a.明确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项目中止时,项目公司的赔偿方式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置。
b.明确如果在生效日期后项目公司因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终止本协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
c.因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
(9)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垃圾处理设施破坏,致使本协议终止情况下,项目公司得到垃圾处理设施保险的保单项下的付款的权利,以及该保险赔款的支付顺序。
(10)明确一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违约的赔偿
(1)明确以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为条件,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未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而使其遭受的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2)明确各方未能履行义务情况下的免责条件。
(3)明确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受损失威胁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的责任。
(4)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侵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是由该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按照这些因素对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而扣减。
(5)明确各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引起的、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附带、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责任。
(6)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应阻止任一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责任与保障
(1)明确每一方对于其在履行本协议中的违约所产生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或损失,从而产生的基于此之上的责任、损害、损失、费用和任何形式的请求权,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提供辩护的权利。
(2)明确项目公司是否对于保障、赔偿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免于承担由于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造成的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和索赔等的规定。
(3)明确上述规定的各方由于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行动、事情或事件产生的义务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继续有效性。
(4)明确提出索赔和抗辩程序。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协议的转让
(1)明确对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让或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2)明确项目公司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批准
明确项目公司需要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备案的合同,并列于附件10。并明确上述合同批准或备案的程序。同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合同的批准并不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解释规则
(1)明确本协议包括的文件内容。
(2)明确本协议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并且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声明、协议或安排。
(3)明确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4)明确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无效,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5)明确特许期内本协议及附件1相对于其它协议的优先顺序。
(6)明确执行本协议需要的一些解释。
第三十条 争议的解决
(1)明确对于产生争议时,组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2)明确在不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情况下,通过专家组的调解时,专家组的组成、调解程序和费用等。
(3)若双方未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或通过专家组的调解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或如果对专家组的决议提出异议时,进行仲裁解决的机构。
(4)根据仲裁协议(附件15),明确双方将协议或附件项下的同一实质性问题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解决程序合并等事宜。
(5)明确通过司法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的可能性。
(6)明确双方应在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7)明确本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注: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中的一种)
第十一章 其 它
第三十一条 其他条款
(1)明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独立的责任、义务及债务。
(2)明确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采取的方式和文字。
(3)明确一些对于协议条款不视为弃权的行为。
(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任何司法管辖权下对其自己或其财产或收益所具有的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主权豁免,同意不请求主权豁免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上述主权豁免。
(5)明确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6)明确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申请获得的各种执照、许可和审批,均应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交复印件备案。
(7)规定协议文本的文字和数量。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 项目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日期: 日期:
第16篇 新时代共同生活协议书(兼遗嘱)
基于甲乙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为能达到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双方自愿签定如下协议。
1. 甲乙双方基于彼此间的爱慕与欣赏愿共同在一起生活。
2. 甲乙双方从协议签定时起应遵守相互扶持的原则,无论富裕还是贫寒,健康还是疾病,彼此间均珍惜爱护对方,直到死的那一天为止。
3. 甲乙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每人各占50%。如甲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接受的遗产或赠与归继承方各自所有,另一方自动放弃该财产的所有权。
4. 如有任何一方先于另一方去世,所有财产自动转到尚未去世那一方的名下,任何其他亲属均无权干涉。无论哪一方先去世,继承财产方均应爱护甲乙双方的子女,对所有的子女均负有照顾和培养的责任。
5. 如出现甲乙双方同时去世,或继承财产方未能将所有财产过户完毕便去世的情况,所有财产的50%捐赠给中国的希望工程,另50%由其双方各自生育的子女平均分配继承。
6. 甲乙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所有投资方案或资金的外调均需经双方认可才能付诸实施,如任何一方未经双方同意便实施投资方案或外调资金,违反方应主动停止该行为。如违反方执意不肯停止该行为,另一方有权凭本协议书,寻求法律的解决。
7. 甲乙双方生活期间的所有财产由乙方管理,但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
8. 甲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任何一方出现婚外情,在证据清楚的情况下,自动放弃全部财产的所有权,且自动放弃诉诸法律的权利。
9. 甲乙双方自协议书签订日起,代表了甲乙双方真实的意愿,也代表甲乙双方已放弃从新修改协议书的权利及另立遗嘱的权利.
10. 本协议书终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