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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房屋按份共有协议书
房屋按份共有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三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房屋的相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1.位于房屋一套,面积平方米;房屋内部装饰为:;售价元/平方米,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等其他费用元,共计元。
2.甲方出资元,占产权份额的50%;乙方出资
元,占产权份额的25%;丙方出资元,占产权份额的25%.
二、关于房屋所有权
1.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甲乙丙三方按份共有(其中甲方50%、乙方25%、丙方25%),三方按份享有该处房屋的所有、经营、管理、居住、使用的权利。
2.该房屋对外以名义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对内由甲乙丙三方按份共有。
三、各方权利义务
1.该房屋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供暖、水、电、燃气等费用,由三方按照各自份额承担,如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2.非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该房屋出租、出售、不得将该房产抵押或设定其他形式的担保,否则应赔偿其他各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因该房产出租、出售、增值等所得的收益由甲乙丙三方按份共有。
3.甲乙丙三方有权转让其产权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以维护良好的共有关系。
4.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收据、发票等相关材料由负责保管。
5.甲乙丙三方各自的产权份额可以继承、分割,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权益,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1.本协议未定事宜,三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甲乙丙三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
第2篇 房屋产权按份共有协议书范本
房屋产权按份共有协议书
甲方姓名: 性别: 住址: 身份证 号码: 电话:
乙方姓名: 性别: 住址: 身份证 号码: 电话:
丙方姓名: 性别: 住址: 身份证 号码: 电话:
丁方姓名: 性别: 住址: 身份证 号码: 电话:
四方房屋抵账原因按份共有房屋一套,为维护友好的房屋产权共有关系顺利履行,经友好协商,就房屋按份共有的相关事宜,依据《 物权法 》、《 合同法 》,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房产出资情况和比例:
甲方出资¥ 元,大写: ,占比 %
乙方出资¥ 元,大写: ,占比 %
丙方出资¥ 元,大写: ,占比 %
丁方出资¥ 元,大写: ,占比 %
房屋按照四方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产权。
二、房屋产权情况:
房屋座落于开封市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购房合同 面积 平米,附属设施地下室?。现该处房产以甲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甲方承认该处房产为四方按份共有,甲方只占 % 的产权,该处房产甲方以外的产权与甲方配偶无关(建议甲方配偶以见 证人 身份签名)
共有 房屋产权证 件,由共有 房屋产权人 ( 姓名: ___________) 代为保管,保管人不得私自将共有房屋进行 抵押 、转让等损害另一方产权人利益的事情。
四、办理房屋产权全部税费由四方按比例承担并及时缴纳。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及 按揭贷款 、产权登记所支出的 公证 费、保险费、 房产交易税 费、产权登记税费、 工本费 、 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等。
五、房产交付后,如一方申请居住应承担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 物业费 等居住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并按照周边房租价格向其他三方缴纳房租,装修费可协商解决。
六、对外出租或共同经营,需要装修或改造,应由四方共同出资。 房屋出租 租金由四方按产权比例分配。因本房产的市场增值部分,属于四方共同享有。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原因,导致的房产灭失、被征收等情形出现,风险有四方共担,所得补偿按出资比例分配。
七、房屋处分。 共有产权 房屋未经共有产权人四方同意并签字 ( 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字 ) ,任何一方及第三人不得擅自将共有产权房屋出租、转让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 抵押担保 及作为实物出资。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共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出租、转让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及作为实物出资的行为无效,由此给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无权处分权人进行赔偿。任何一方不得因个人的 债务 导致共有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受到影响,否则,应赔偿所产生的损失。
八、共有产权房屋转让,须经房屋共有产权人四方同意,并共同签字后,方可处置,因房屋产权变更所有费用按出资比例分担,所得房款按出资比例分配。 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如经协商,房屋共有产权人一方全资收购此房产,应按照收购时间的市场评估价格出资购买,其他各方有义务共同办理转让等相关手续。
九、 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造成守约方损失,守约方为维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 ( 包含但不限于 诉讼费 用、 律师费 、保险费、差旅费等 ) 均由违约方方承担。
十、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四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 法院 管辖。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四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房屋产权共有人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 签名或盖章 )
乙方 ( 签名或盖章 )
丙方 ( 签名或盖章 )
丁方 ( 签名或盖章 )
见证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3篇 按份共有房屋协议书
房屋共有人协议书
甲方: ,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产权份额 %。
乙方: ,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产权份额 %。
丙方: ,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产权份额 %。
甲、乙、丙方是 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为维护友好的共有关系,经各方友好协商,依据《 民法典 》,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共同遵守。
一、一般原则
1.1、因共有的房屋产生的 债权债务 ,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1.2、任一产权人均可就共有房屋相关事宜向外发布 要约 邀请,但对外订立合同的,必须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下同)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后才能签署、执行。
在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也应该按照绝大多数的业主意见协助执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拒绝配合、协助的,应赔偿其他产权人可期待最大利益。
在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也应该按照绝大多数的业主意见协助执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拒绝配合、协助的,应赔偿其他产权人可期待最大利益。
1.3、对共有房屋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按照各产权人的份额负担。
二、关于管理事务执行人
2.1、各方一致推举 方为此房屋的共有事务的管理执行人,以及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负责房屋日常管理工作。
2.2、管理执行人为了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产权份额承担。
管理人应向全体产权人提供相应的票据、以及账本记录。
2.3、关于房屋共同事务所产生的资料,原件由管理执行人保存,管理执行人应向其他产权人提供复印件。
2.4、关于房屋共同事项需要经全体产权人讨论决定的,一般情况下,由管理执行人负责召集、并负责书面记录。
2.5、管理执行人的报酬,由全体产权人讨论,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后执行。
2.6、管理执行人在 银行以管理执行人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 : ,作为房屋一切收益(包括租金、押金、售房款、民事赔偿款等)存放的专用账户。
三、关于 房屋出租
3.1、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全体业主应该签署租赁合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拒绝配合、协助的,应赔偿其他产权人可期待最大利益,包括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可获得的租金收益。
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反对的,全体业主均不得签署租赁合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坚持签署、执行的,其因此而获得的利益仍属于全体产权人,其他产权人有可期待利益损失的,上述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仍应赔偿。
3.1、租赁合同的押金,租金等收益,由租户直接存入专用账号,或者由管理执行人收取后,存入专用账号。
3.3、存入专用账号的押金不得分配。
3.4、存入专用账号的租金,由管理执行人在2日内办理转帐,将各产权人应得的份额转存入各产权人预留的银行帐号: 。
属于管理执行人的份额也应该转出,以确保专用账号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按份共有的状态。
四、关于房屋占有、使用
4.1、房屋没有出租的,应保持空置状态。
4.2、部分共有人要求占用的,应该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并按照市场价格向其他产权人按份额比例支付租金。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占用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的2倍向其他产权人按份额比例赔偿侵权损失。
五、关于产权份额转让
5.1、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产权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以维护良好的共有关系。
所谓同等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以下3大交易条件:1、同样的价钱;2、同样的税负方式;3、能够在 天内付清全部款项的付款方式。
5.2、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其产权份额的,本协议作为份额转让的附件,受让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签署本协议,否则转让人不得转让。转让人坚持转让的,由此而造成其他产权人纠纷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3、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其产权份额的,应以可以收悉的方式通知其他产权人,比如:电子邮件、电话短信、邮寄快递等,转让人应收到通知10日内书面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不作书面回复的,视为放弃购买权。
5.4、有2名以上(包含本数)业主主张优先购买权的,由该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业主参照以下方式协商:
1、共同受让,受让比例自行约定;
2、以抽签方式决定某一方行使优先权,其余方退出;
3、以竞价方式决定某一方行使优先权,价高者得、其余方退出;
4、其他能够操作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方式。
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业主在10日内不能向转让人提供就行使优先权达成的一致书面意见的,转让人有权决定将其份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中某一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业主,而无须再另行通知其他业主。
六、关于分割、析产
6.1、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析产)。
6.2、要求分割的产权人应将其分割请求以合理的知悉方式书面通知其他产权人,其他产权人不希望分割的,则应在30日内与分割请求人协商,受让分割请求人的产权份额。
如果各方能够在30日内就受让分割请求人的产权份额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则转让份额的意见执行,分割析产程序终结。
如果各方能够在30日内未能就受让分割请求人的产权份额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则分割析产程序继续。
6.3、分割析产程序按以下方式进行:(可以同时选择、同时进行)
1、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放盘,发出出售房屋的要约邀请。签订买卖合同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2、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决定拍卖成交保留价,与拍卖机构签署委托拍卖协议,委托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公开拍卖。
6.4、自分割请求人书面通知其他产权人要求分割之日起 天内,通过上条分割析产程序后房屋仍无法处分的,分割请求人有权提起分割析产诉讼,请求法院拍卖房屋,对拍卖所得价款予以分割。
6.5、对于析产分割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全体业主按产权份额承担,包括:中介佣金、拍卖公司的手续费、法院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执行程序评估费、拍卖费)等。
七、关于通知
7.1、各产权人有效书面通知方式如下:
甲 方:手机短信号码:
电子邮箱:
邮寄快递地址:
乙 方:手机短信号码:
电子邮箱:
邮寄快递地址:
按照上述任一种地址(号码)发出通知的第2日即视为对方已收到通知。
上述地址(号码)有变化的,应该书面通知其他产权人。
八、其他
8.1、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签字生效,共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