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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商协议书(4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19

和商协议书

第1篇 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借款合同协议书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房字第_________号

借款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担保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方经_________批准,开发_________,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工作量_________元,因资金不足,经向乙方申请,同意给予贷款。现经双方商定,根据《城镇土地开发和 商品房 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特签订 借款合同 ,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大写)_________元,用作开发_________的周转金。附用款计划。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___,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借款利率定为月息_________‰,每季结算一次。贷款利息按实际支用数计息,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时,计算复利。

四、逾期贷款,加计利息_________%,挪用贷款加罚利息_________%。

五、甲方以_________和其它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在贷款到期前还清贷款本息(附还款计划)。

六、甲方用_________人为借款的保证。全部贷款到期,贷款方发出逾期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可以直接从借款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

七、甲方应用自有财产或开发产品作为贷款的 抵押 。借款企业无力偿还本息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作为贷款保证的财产或开发产品。

八、甲方出现《贷款办法》中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从借款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收部分或全部贷款。

九、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影响甲方用款时,按照《贷款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付给甲方 违约金 。

十、其他事项,按照《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担保单位签章后生效,贷款全部还清后失效。本合同正本签章方各执一份,副本报各自主管上级一份。

十二、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担保单位(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2篇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书

鉴于:许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书写的_________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 鉴于:被许可方准备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_________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合营公司业务)且希望在合营合同规定的合营公司业务中使用许可商标。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许可的授予

1.1 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在区域内,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且免收特许权使用费的使用附件a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

1.2 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全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 本许可仅授予给以合营公司名义进行的合营公司业务。

1.4 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合营公司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 区域

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第三条 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 合营公司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合营公司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3.3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3.4 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批准,合营公司不得将许可商标用于任何与合营公司业务无关的业务。

3.5 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合营公司有关没有列于附件a中的任何其它商标、服务标记和/或商号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3.6 合营公司同意协助许可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备案手续。

3.7 所有有关本协议的备案费用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所有有关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注册、维持或续展费用应由许可方承担。

第四条 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使用

4.1 合营公司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许可商标和其小册子、出版物和促销资料的使用,特别是使用时以合营公司的名义。

4.2 在有关介绍许可商标的任何出版物面世之前,合营公司将申请许可方的批准。

4.3 合营公司只能在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生效期间内使用许可商标。

4.4 合营公司承诺决不损害许可商标或以可能损害许可方名声的方式使用许可商标。

4.5 合营公司承诺在使用许可商标时使用与该商标注册时完全一致的格式和颜色。未经许可方事先批准不得作任何改变或修改。

4.6 合营公司承诺不直接或通过任何关联公司使用、注册、促销可能与许可商标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商标或商号。

第五条 许可期限和终止

5.1 本协议在双方正式代表签署且经被许可方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认可后生效,且在许可商标有效期间保持其效力,但本协议根据以下第5.2条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5.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由许可方提出终止:如果许可方在合营公司中拥有的股权低于百分之五十一(51%)如果合营公司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止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如果技术许可协议或合营合同终止。

(2)如果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被许可方可提出终止。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在用挂号信发出一封通知后三十(30)日内终止。

5.3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合营公司同意(i)立即停止任何使用包含_________或许可方的许可商标和/或任何类似商号的行为,和(ii)立即采取各种措施停止将许可商标用于广告、商业登记、目录、互联网和网址、电话簿和任何其它类似名册。

第六条 保护

6.1 合营公司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情况立即通知许可方。

6.2 作为许可方商标的唯一所有权人,许可方应当决定是否对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许可方选择不采取这些措施,则合营公司自费可采取这些措施,但须事先取得许可方的书面批准。在此种情况下,许可方将与合营公司合作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一方,但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6.3 通过采取这些行动所收回的任何金钱赔偿或其它金钱应由承担这些行动费用的一方来享受或如果双方共同承担费用的话,这些金钱应由双方根据承担费用的比例共享。

6.4 合营公司应在有关许可商标的保护、执行或侵权时向许可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不管是在法院、行政机构还是在准司法机构或其它机构。

第七条 新的商标

7.1 如果合营公司希望发展一个使用_________或许可方的名称但不是许可商标的格式而是其它任何格式,则合营公司应当首先与许可方协商并取得其书面批准,许可方有权不予批准。

7.2 该新发展的商标将以许可方的名义注册并将在许可方书面批准之前被视为许可给合营公司的商标和商号。在此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取得和维持该新商标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仲裁

8.1 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律解释和适用。

8.2 由本协议产生的且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纠纷或索赔应当只能通过仲裁最终解决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仲裁规则。

8.3 仲裁程序应在上海进行。仲裁庭由根据cietac指定的三(3)名仲裁员组成。

8.4 各方(许可方,合营公司)应当承担其自己的仲裁费用。

第九条 语言

本协议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在所有实质方面一致。

本协议中英文原件各一式三(3)份。

许可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被许可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 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书范本

鉴于:许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书写的_________ 商标 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

鉴于:被许可方准备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_________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合营公司业务)且希望在合营合同规定的合营公司业务中使用许可商标。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许可的授予

1.1 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在区域内,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且免收特许权使用费的使用附件a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

1.2 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全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 本许可仅授予给以合营公司名义进行的合营公司业务。

1.4 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合营公司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 区域

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第三条 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 合营公司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合营公司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3.3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3.4 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批准,合营公司不得将许可商标用于任何与合营公司业务无关的业务。

3.5 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合营公司有关没有列于附件a中的任何其它商标、服务标记和/或商号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3.6 合营公司同意协助许可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律或 法规 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备案手续。

3.7 所有有关本协议的备案费用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所有有关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注册、维持或续展费用应由许可方承担。

第四条 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使用

4.1 合营公司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许可商标和其小册子、出版物和促销资料的使用,特别是使用时以合营公司的名义。

4.2 在有关介绍许可商标的任何出版物面世之前,合营公司将申请许可方的批准。

4.3 合营公司只能在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生效期间内使用许可商标。

4.4 合营公司承诺决不损害许可商标或以可能损害许可方名声的方式使用许可商标。

4.5 合营公司承诺在使用许可商标时使用与该 商标注册 时完全一致的格式和颜色。未经许可方事先批准不得作任何改变或修改。

4.6 合营公司承诺不直接或通过任何关联公司使用、注册、促销可能与许可商标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商标或商号。

第五条 许可期限和终止

5.1 本协议在双方正式代表签署且经被许可方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认可后生效,且在许可商标有效期间保持其效力,但本协议根据以下第5.2条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5.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由许可方提出终止:如果许可方在合营公司中拥有的股权低于百分之五十一(51%)如果合营公司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止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如果技术许可协议或合营 合同终止 。

(2)如果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被许可方可提出终止。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在用挂号信发出一封通知后三十(30)日内终止。

5.3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合营公司同意(i)立即停止任何使用包含_________或许可方的许可商标和/或任何类似商号的行为,和(ii)立即采取各种措施停止将许可商标用于广告、商业登记、目录、互联网和网址、电话簿和任何其它类似名册。

第六条 保护

6.1 合营公司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情况立即通知许可方。

6.2 作为许可方商标的唯一所有权人,许可方应当决定是否对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许可方选择不采取这些措施,则合营公司自费可采取这些措施,但须事先取得许可方的书面批准。在此种情况下,许可方将与合营公司合作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一方,但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6.3 通过采取这些行动所收回的任何金钱赔偿或其它金钱应由承担这些行动费用的一方来享受或如果双方共同承担费用的话,这些金钱应由双方根据承担费用的比例共享。

6.4 合营公司应在有关许可商标的保护、执行或侵权时向许可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不管是在法院、行政机构还是在准司法机构或其它机构。

第七条 新的商标

7.1 如果合营公司希望发展一个使用_________或许可方的名称但不是许可商标的格式而是其它任何格式,则合营公司应当首先与许可方协商并取得其书面批准,许可方有权不予批准。

7.2 该新发展的商标将以许可方的名义注册并将在许可方书面批准之前被视为许可给合营公司的商标和商号。在此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取得和维持该新商标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仲裁

8.1 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律解释和适用。

8.2 由本协议产生的且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纠纷或索赔应当只能通过仲裁最终解决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仲裁规则。

8.3 仲裁程序应在 上海 进行。仲裁庭由根据cietac指定的三(3)名仲裁员组成。

8.4 各方(许可方,合营公司)应当承担其自己的仲裁费用。

第九条 语言

本协议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在所有实质方面一致。

本协议中英文原件各一式三(3)份。

许可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被许可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 商标和商号许可热门协议书

鉴于:许__是以拉丁文和中文书写的_________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鉴于:被许__准备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_________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合营公司业务)且希望在合营合同规定的合营公司业务中使用许可商标。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许可的授予 1.1 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__在此授予被许__在区域内,且被许__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且免收特许权使用费的使用附件a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 1.2 许__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全权授予被许__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 本许可仅授予给以合营公司名义进行的合营公司业务。 1.4 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合营公司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 区域 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第三条 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 合营公司承认,许__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合营公司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__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__作出或不协助

第三方试图对许__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3.3 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对许__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3.4 未经许__事先书面批准,合营公司不得将许可商标用于任何与合营公司业务无关的业务。 3.5 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合营公司有关没有列于附件a中的任何其它商标、服务标记和或商号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3.6 合营公司同意协助许__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许__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备案手续。 3.7 所有有关本协议的备案费用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所有有关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注册、维持或续展费用应由许__承担。

第四条 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使用 4.1 合营公司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许可商标和其小册子、出版物和促销资料的使用,特别是使用时以合营公司的名义。 4.2 在有关介绍许可商标的任何出版物面世之前,合营公司将申请许__的批准。 4.3 合营公司只能在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生效期间内使用许可商标。 4.4 合营公司承诺决不损害许可商标或以可能损害许__名声的方式使用许可商标。 4.5 合营公司承诺在使用许可商标时使用与该商标注册时完全一致的格式和颜色。未经许__事先批准不得作任何改变或修改。 4.6 合营公司承诺不直接或通过任何关联公司使用、注册、促销可能与许可商标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商标或商号。

第五条 许可期限和终止 5.1 本协议在双方正式代表签署且经被许__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认可后生效,且在许可商标有效期间保持其效力,但本协议根据以下第5.2条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5.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由许__提出终止:如果许__在合营公司中拥有的股权低于百分之五十一(51%);如果合营公司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止;如果被许__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如果技术许可协议或合营合同终止。

(2)如果许__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被许__可提出终止。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在用挂号信发出一封通知后三十(30)日内终止。 5.3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合营公司同意()立即停止任何使用包含_________或许__的许可商标和或任何类似商号的行为,和()立即采取各种措施停止将许可商标用于广告、商业登记、目录、互联网和网址、电话簿和任何其它类似名册。

第六条 保护 6.1 合营公司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情况立即通知许__。 6.2 作为许__商标的唯一所有权人,许__应当决定是否对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许__选择不采取这些措施,则合营公司自费可采取这些措施,但须事先取得许__的书面批准。在此种情况下,许__将与合营公司合作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一方,但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6.3 通过采取这些行动所收回的任何金钱赔偿或其它金钱应由承担这些行动费用的一方来享受;或如果双方共同承担费用的话,这些金钱应由双方根据承担费用的比例共享。 6.4 合营公司应在有关许可商标的保护、执行或侵权时向许__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不管是在法院、行政机构还是在准司法机构或其它机构。

第七条 新的商标 7.1 如果合营公司希望发展一个使用_________或许__的名称但不是许可商标的格式而是其它任何格式,则合营公司应当首先与许__协商并取得其书面批准,许__有权不予批准。 7.2 该新发展的商标将以许__的名义注册并将在许__书面批准之前被视为许可给合营公司的商标和商号。在此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取得和维持该新商标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八条 适用法律和仲裁 8.1 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律解释和适用。 8.2 由本协议产生的且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纠纷或索赔应当只能通过仲裁最终解决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eac)的仲裁规则。 8.3 仲裁程序应在上海进行。仲裁庭由根据ceac指定的三

(3)名仲裁员组成。 8.4 各方(许__,合营公司)应当承担其自己的仲裁费用。

第九条 语言 本协议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在所有实质方面一致。 本协议中英文原件各一式三

(3)份。许__(盖章):_________ 被许__(盖章):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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