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第1篇代理证券账户业务协议书
第1篇 代理证券账户业务协议书
甲方:中国_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乙方:
地址:
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守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代理业务范围乙方代理证券账户业务范围包括:
(一)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二)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与变更业务。
(三)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四)休眠证券账户业务、不合格证券账户业务、证券账户解除挂失业务、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证券账户使用信息维护、创业板签约信息维护、合伙人信息维护以及甲方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二条 甲方权利
(一)甲方有权修改证券账户业务规则、业务指南以及业务流程。修订后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以及业务流程将通过甲方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二)甲方在业务上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乙方代理业务进行检查。
(三)甲方有权对收费标准及开户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四)对乙方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或本协议的甲方可按《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实施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负责维护证券账户业务技术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甲方负责及时审核业务申请、并向乙方反馈业务处理结果。
(三)甲方负责对乙方开展相关账户业务培训。
(四)甲方应按规定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五)甲方应按照相关数据接口要求实时传递与接收账户业务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乙方权利
(一)乙方有权按照甲方委托开展账户业务。
(二)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授权其所属分支机构作为代理网点,开展相关账户业务。
(三)乙方有权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用。
(四)乙方有权获得业务规则规定范围内开展账户业务所需的投资者资料和信息。
(五)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创新需要向甲方提出账户业务优化建议。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账户业务规则、业务指南以及业务流程;乙方应按照上述规则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
开展证券账户业务,不得违规、越权开展业务。除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将所代理证券账户业务转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
(二)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和检查,建立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确保账户业务正常进行。
(三)乙方应建立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与资金账户信息的比对机制,及时更新投资者相关信息,确保甲方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乙方柜面系统、投资者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信息准确、一致。
(四)乙方应按照证券账户权属一致的原则确认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确保申报确认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五)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提交账户业务资料、传递与接收账户业务数据,保证账户业务资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乙方通过甲方远程业务平台办理账户业务的,应确保以影印件等复本形式提交甲方的申请资料与原件一致。
(六)乙方应依法合规使用投资者信息,不得违规对外提供投资者信息,并采取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账户业务资料妥善保管,并按甲方标准进行凭证电子化管理。甲方需要查阅的,乙方应当及时提供,并确保凭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六条 费用结算方式乙方通过甲方北京_公司清算交收系统向甲方交纳以人民币结算的账户业务费用;乙方通过甲方上海分公司清算交收系统向甲方交纳以美元结算的账户业务费用;乙方通过甲方深圳分公司清算交收系统向甲方交纳以港币结算的账户业务费用;甲乙双方约定通过其他方式收取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协议终止
(一) 本协议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且不再延期的;____、甲乙双方协商终止的;____、乙方破产、被解散或被撤销、丧失证券经营业务资格的;______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根据甲方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各自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予以清理。无论协议因何原因终止,乙方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或移交相关账户业务资料。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三)乙方因违规操作或操作失误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因报送关联关系确认数据有误而导致投资者账户关联关系误确认所引起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因乙方申报错误,导致甲方变更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错误所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通信线路故障、设备损坏等,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七)任何一方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责任。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九条 法律适用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为境内开户代理机构适用);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乙方为境外开户代理机构适用)。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需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协议的修改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本协议有效期四年,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原代理证券账户业务协议书同步终止。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中国_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