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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委托协议书(样本)
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委托协议书(样本)
甲方: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
乙方:(申请企业)
为了促进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先进设备的推广应用,维护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 法规 规定及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试验鉴定办法》和《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设备鉴定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乙方委托甲方就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进行设备鉴定。
二、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支付给甲方现场审查费、鉴定费、专家费等人民币 元(大写),经检验符合标准的,在甲方向乙方颁发证书的同时交纳收取证书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2.乙方应根据产品生产的合格品数量预订鉴定标识标签,标签费用根据定量订货时支付,该部分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元/个(标签为每个企业专用)。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接受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设备鉴定的申请;
2.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乙方提供的书面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标准确定《鉴定大纲》,在接到乙方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4.对鉴定合格的企业发放“鉴定证书”,并依据《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试验鉴定办法》和《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对获证企业实行监督管理;
5.在对获证企业实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其有违反《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试验鉴定办法》及《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实施细则》之情形,甲方有权撤销其已颁发的鉴定证书。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填报有关申报材料,并确保其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配合甲方抽检和现场评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费用;
(4)履行《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试验鉴定办法》和《畜禽屠宰和肉类制品加工设备鉴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委托事务的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2、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其已支付的现场审查费、鉴定费、专家费等费用不再退还。
六、 合同纠纷 的解决办法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提交 北京 仲裁委员会裁决。
七、其他
1.本协议的有效期与鉴定证书有效期相同;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正式文本壹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甲 方: 乙方:
开户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开户行:工行北京科技园支行
账 号:0200296409200037245
附件:《屠宰及肉食品加工设备鉴定申请表》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产品名称
年产量
主要销售区域
产品执行标准
自我声明
1.本单位自愿申请开展设备技术鉴定工作;
2.本单位承担与设备技术鉴定工作有关的费用;
3.本单位保证仅在通过鉴定合格的产品上使用《屠宰及肉类食品加工设备鉴定证书》和标志;
4.本单位保证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配合开展鉴定工作。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
意见
(受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