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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如何订立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隐名投资,是相对显名投资而言。 所谓隐名投资,是指不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认购出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上记载的投资人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实际向公司认购出资但隐去自己名义的投资。 所谓显名投资,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认购出资,并在公
隐名投资,是相对显名投资而言。
所谓隐名投资,是指不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认购出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上记载的投资人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实际向公司认购出资但隐去自己名义的投资。
所谓显名投资,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认购出资,并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上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上记载的投资人为其本人的投资。
之所以要研究隐名投资,是因为律师担任企业改制非诉讼业务中,在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对于股东的设置,由于受限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规定,为规避法律,在改制企业职工拟向公司投资的人数超过50人,或虽不超过50人,但因改制企业拟设公司的需要,需将股东人数设定在50人以下时,带来的实际问题,即是一部分职工或其他投资人将以自己的名义(显名)向公司认购出资,一部分职工或其他投资人以隐名投资的方式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通过显名投资人向公司投资,这样的结果,显明投资人将记载进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上,而隐名投资人却不能。
隐名投资与&ldquo名为投资,实为借贷&rdquo的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是投资而非借贷。因此,隐名投资人并不享受固定利益。隐名投资与代理投资的法律关系不同,显名投资人系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投资,而代理投资是代理人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公司投资。
隐名或显名投资,是出于投资人的不同动机或实际情况,他表现为:有的显名投资人的实际投资与隐名投资人的实际投资统统均以显名投资人名义向公司投资有的显名投资人不向公司实际投资,由隐名投资人全部实际投资,但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向公司投资还有的表现为虚拟的人名,或冒用他人名义隐名实际投资,这些情况带来在法律上需要确认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隐名投资人和显名投资与公司以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等问题。
为解决在律师实务企业改制中为规避法律需设计隐名投资问题,以及确认因隐名投资产生的法律关系问题。笔者在律师实务中对此问题解决的体会是:由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签订隐名投资协议书,将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以及公司在处理实际问题上的法律关系,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消除因约定不明带来不尽纠纷的重大隐患,有利于企业改制成果的稳定。
隐名投资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显名投资人、隐名投资人
二、显名投资人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隐名投资人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
三、隐名投资人的对公司的股份认购出资,交由显名投资人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对公司投资.
四、显名投资人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记资料,以其名下的投资,在公司享受股东权利,承担义务。
五、隐名投资人不是公司股东。
六、显名投资人和隐名投资人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显名投资人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七、显名投资人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八、显名投资人、隐名投资人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九、显名投资人、隐名投资人转让股权时,投资人中的显名投资人和隐名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均有优先受让权,显名投资人转让股权全部的,由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产生的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股东。
十、显名投资人或隐名投资人死亡的,其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
十
一、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内容显名投资人授权公司,对隐名投资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由公司直接分配给隐名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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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如何订立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新
隐名投资,是相对显名投资而言。 所谓隐名投资,是指不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认购出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上记载的投资人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实际向公司认购出资但隐去自己名义的投资。 所谓显名投资,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认购出资,并在公
隐名投资,是相对显名投资而言。
所谓隐名投资,是指不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认购出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上记载的投资人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实际向公司认购出资但隐去自己名义的投资。
所谓显名投资,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认购出资,并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上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上记载的投资人为其本人的投资。
之所以要研究隐名投资,是因为 律师 担任企业改制非 诉讼 业务中,在企业改制为 有限责任公司 时,对于股东的设置,由于受限 公司法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规定,为规避法律,在改制企业职工拟向公司投资的人数超过50人,或虽不超过50人,但因改制企业拟设公司的需要,需将股东人数设定在50人以下时,带来的实际问题,即是一部分职工或其他投资人将以自己的名义(显名)向公司认购出资,一部分职工或其他投资人以隐名投资的方式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通过显名投资人向公司投资,这样的结果,显明投资人将记载进 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上,而隐名投资人却不能。
隐名投资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是投资而非借贷。因此,隐名投资人并不享受固定利益。隐名投资与 代理 投资的法律关系不同,显名投资人系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投资,而代理投资是代理人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公司投资。
隐名或显名投资,是出于投资人的不同动机或实际情况,他表现为:有的显名投资人的实际投资与隐名投资人的实际投资统统均以显名投资人名义向公司投资有的显名投资人不向公司实际投资,由隐名投资人全部实际投资,但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向公司投资还有的表现为虚拟的人名,或冒用他人名义隐名实际投资,这些情况带来在法律上需要确认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隐名投资人和显名投资与公司以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等问题。
为解决在律师实务企业改制中为规避法律需设计隐名投资问题,以及确认因隐名投资产生的法律关系问题。笔者在律师实务中对此问题解决的体会是:由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签订 隐名投资协议 书,将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以及公司在处理实际问题上的法律关系,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消除因约定不明带来不尽纠纷的重大隐患,有利于企业改制成果的稳定。
隐名投资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显名投资人、隐名投资人
二、显名投资人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隐名投资人向公司实际投资数额。
三、隐名投资人的对公司的股份认购出资,交由显名投资人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对公司投资.
四、显名投资人为公司股东,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公司或工商登记资料,以其名下的投资,在公司享受 股东权利 ,承担义务。
五、隐名投资人不是公司股东。
六、显名投资人和隐名投资人均以自己的实际出资通过显名投资人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七、显名投资人以其名下在公司的投资比例取得的盈余分配,按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分配。
八、显名投资人、隐名投资人在公司的增资扩股、配股权,按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享有,但需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与公司产生法律关系。
九、显名投资人、隐名投资人转让股权时,投资人中的显名投资人和隐名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均有优先受让权,显名投资人转让股权全部的,由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 ,以产生的新的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按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新的显名投资人为公司股东。
十、显名投资人或隐名投资人死亡的,其 继承人 享有被继承人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
十一、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内容显名投资人授权公司,对隐名投资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由公司直接分配给隐名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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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就业协议书的订立
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
是指三方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对高校而言,高校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高校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平等协商原则:
就业协议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就业协议订立的步骤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1、要约
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参加各地供需洽谈会(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各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应视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察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来人,应为要约。
2、承诺
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作出选择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为承诺。由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比较繁琐,比较具体,有时很难明确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比如:有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达到面试线后,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体检,用人单位也对毕业生进政审、阅档,表示同意接收,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不应再选择其他单位。又如,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毕业生自己主动报名,经学校积极推荐,用人单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单位后再正式发函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也应安心等待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不能出尔反尔,以未正式签协议为由,置学校信誉于不顾,在这过程中与其他单位签约,这样也浪费了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3、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部门。
4、学校同意盖章,并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