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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集团管理制度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9

钢铁集团管理制度

钢铁集团管理制度是一套旨在确保企业高效运营、规范管理的规则体系,它涵盖了人力资源、生产运营、质量控制、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多个领域,旨在实现集团内部的协同合作,提高整体竞争力。

包括哪些方面

1. 人力资源管理:规定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等方面的操作流程,以激发员工潜能,提升团队素质。

2. 生产运营管理:明确生产计划制定、工艺流程、设备维护、安全生产等环节的规章制度,保证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3. 质量控制:设立标准和程序,确保产品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符合质量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

4. 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预算编制、成本控制、投资决策等财务活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经济效益。

5. 市场营销:制定市场调研、产品推广、销售策略、客户服务等策略,推动集团市场份额的扩大。

重要性

钢铁集团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维护秩序:通过明确的规则和流程,防止管理混乱,确保企业运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 提升效率:规范化的管理可以减少无效劳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

3. 风险防控:通过制度化管理,降低决策失误和操作风险,保护企业资产安全。

4. 激励机制: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激励员工积极性,促进团队协作,提升企业整体效能。

方案

1. 制度建设:建立全面的管理制度体系,涵盖各部门、各环节,确保无遗漏、无冲突。

2. 定期审查: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效果,及时修订和完善,适应市场变化和企业发展需求。

3. 培训教育:加强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通过培训和考核,确保制度落地生根。

4. 监督执行: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公平公正。

5. 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制度改进的良性循环,不断优化管理。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钢铁集团将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钢铁集团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钢铁集团公司四不放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公司安委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为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防线前移,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强调了除造成安全事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不放过”外,对未形成事故的各种“三违”行为、人为事故隐患及险肇事故,都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 精神对待。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定义

3.1.1“三违”是指: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

违章广义概念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工安全守则、劳动纪律、工艺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防火防爆有关规定等。

3.1.2人为事故隐患是指:由于人为违反各种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而形成的隐患。

3.1.3险肇是指: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介于人身伤害事故与违章、隐患之间。

3.1.43.1.1、3.1.2、3.1.3以下简称“三种情况”。

3.1.5“四不放过”是指:“三种情况”原因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2管理职能

3.2.1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主管部门及所在部门对“三种情况”进行管理。

3.2.2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各部门的安全检查。

3.2.3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所在部门的安全检查。

3.2.4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职工安全守则,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5违反劳动纪律,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6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7违反设备管理制度,由设备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8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防火防爆有关规定,由保卫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9管理职能要严格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逐级负责。

3.3管理规定

3.3.1各部门对检查出的、上报的或职工举报的”三种情况”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查清“三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拿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上一级批准。对“三种情况”发生的经过、原因、防范措施、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要以通报形式下发到各班组,组织职工深入学习,吸取“三种情况”教训,防止重复“三种情况”的发生。

3.3.2班组采取自查自纠方法,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在班组活动中认真组织分析,拿出整改意见,积极落实整改,要有文字记录。

3.3.3作业区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作业区主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作业区。

3.3.4由各部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作业区主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由各部门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厂或职能部门。

3.3.5由公司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各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司

3.3.6由公司上级部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司。

3.3.7对各部门发生的事故险肇,要立即逐级上报,根据职责分工,由各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公司

3.3.8各部门要建立“三种情况”台帐,按时登记。

3.3.9对重大人身险肇事故要保留现场,进行拍照,各种资料要妥善保存,作为安全教育材料。

3.3.10对“三种情况”要做到百分之百建档、百分之百教育、百分之百考核、百分之百整改,并将“四不放过”处理结果于10日内上报相应专业管理部门。

3.4检查与考核

3.4.1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本办法执行监督检查。

3.4.2对领导违章指挥、职工不服从监督检查或隐瞒“三种情况”的要加重处理。

3.4.3对“三种情况” 部门没有及时按“四不放过”精神对待的,对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并在公司进行通报。

3.4.4对发生“三种情况”的部门按照专业管理部门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对没有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专业管理部门或管理职责不到位的要进行连带经济考核。

第2篇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本制度所指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务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相关的工作,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

3.1.1 公司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3.1.2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1.3 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3.1.4 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必须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3.1.5 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3.1.6 公司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

3.1.7 公司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

3.1.8 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馈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3.2 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

3.2.1 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执行。

3.2.2 公司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工伤管理中心负责申报。各部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并同时通知工伤管理中心,工伤管理中心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

3.3 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

3.3.1 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3.3.1.1  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3.1.2  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

3.3.1.3  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

3.3.1.4  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3.3.1.5  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3.3.2 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3.3.2.1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作业长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3.2.2  轻伤事故由作业区负责人负责组织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应在当天向安全管理部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

3.3.2.3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晚上、节假日亦同)。

3.3.2.4  死亡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在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3.2.5  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报告。

3.4 工伤事故调查

3.4.1 工伤事故调查:

3.4.1.1  轻伤事故,由事故所在作业区(科室)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部门要参加;事故涉及两个作业区以上的,由事故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3.4.1.2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设备、人事、保卫等有关部门成员组成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安全管理部参加。

3.4.1.3  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公司组织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工会、设备部、保卫部、安全管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3.4.2 事故调查组组成和工作要求:

3.4.2.1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两方面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4.2.2 事故调查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4.2.3  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安全管理部做出结论性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上签字。

3.4.3 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3.4.4 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3.4.4.1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3.4.4.2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4.4.3  劳动组织不合理;

3.4.4.4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4.4.5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4.4.6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第3篇 钢铁集团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本制度所指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务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相关的工作,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

3.1.1 公司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3.1.2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1.3 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3.1.4 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必须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3.1.5 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3.1.6 公司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

3.1.7 公司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

3.1.8 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馈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3.2 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

3.2.1 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执行。

3.2.2 公司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工伤管理中心负责申报。各部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并同时通知工伤管理中心,工伤管理中心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

3.3 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

3.3.1 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3.3.1.1 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3.1.2 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

3.3.1.3 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

3.3.1.4 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3.3.1.5 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3.3.2 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3.3.2.1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作业长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3.2.2 轻伤事故由作业区负责人负责组织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应在当天向安全管理部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

3.3.2.3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晚上、节假日亦同)。

3.3.2.4 死亡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在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3.2.5 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报告。

3.4 工伤事故调查

3.4.1 工伤事故调查:

3.4.1.1 轻伤事故,由事故所在作业区(科室)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部门要参加;事故涉及两个作业区以上的,由事故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3.4.1.2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设备、人事、保卫等有关部门成员组成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安全管理部参加。

3.4.1.3 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公司组织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工会、设备部、保卫部、安全管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3.4.2 事故调查组组成和工作要求:

3.4.2.1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两方面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4.2.2 事故调查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4.2.3 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安全管理部做出结论性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上签字。

3.4.3 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3.4.4 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3.4.4.1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3.4.4.2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4.4.3 劳动组织不合理;

3.4.4.4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4.4.5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4.4.6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3.4.4.7 其它。

事故主要原因:指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3.4.5 提出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当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析清楚之后,应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组织管理上和技术上逐项逐条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3.4.6 责任者确定:根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3.4.6.1 直接责任者:行为与伤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3.4.6.2 主要责任者: 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3.4.6.3 领导责任者:对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关键性领导作用的干部为领导责任者。

3.4.7 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填报《职工伤亡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要求:

轻伤事故,原则上要求三天内完成填报工作并报安全管理部。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由所在部门事故调查组10天内天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安全管理部。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填写上报。

死亡事故所在部门应根据公司事故调查组的要求报送各类有关材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七天,情况复杂的可放宽到十天;向上级有关部门的报送时间,由安全管理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5 工伤事故处理与结案

3.5.1 工伤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3.5.2 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

3.5.2.1 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3.5.2.2 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技术问题。

3.5.2.3 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3.5.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3.5.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

3.5.3.2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安全生产内容和相应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3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4 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5 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6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7 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8 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9 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造成伤亡事故的;

3.5.3.10 未认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造成同类型伤亡事故重复发生的。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3.5.4.1 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5.4.2 由于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3.5.4.3 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没有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3.5.4.4 由于不服从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5.4.5 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3.5.5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应从严处罚:

3.5.5.1 对已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3.5.5.2 在事故调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3.5.5.3 事故发生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处理或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的;

3.5.5.4 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损失和伤亡的;

3.5.5.5 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短期内重复发生的;

3.5.5.6 接到安全管理部整改意见后,逾期不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3.5.5.7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3.5.6 对事故的责任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视其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3.5.7 对轻伤、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所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对多人重伤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

3.5.8 对发生的轻伤、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处以一次性经济处罚。

3.5.9 轻伤事故由各部门安全部门同意后结案归档,并报安全管理部一份归档。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安全管理部批准结案。

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由安全管理部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工伤事故结案归档工作应在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完成后进行。

3.6 工伤事故材料归档

3.6.1 工伤事故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3.6.1.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3.6.1.2 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事故结案批复文件;

3.6.1.3 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3.6.1.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3.6.1.5 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3.6.1.6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3.6.1.7 医疗部门的诊断书或法医的报告;

3.6.1.8 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资料;

3.6.1.9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3.6.1.10 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要;

3.6.1.11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的详细材料;

3.6.1.12 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等;

3.6.1.13 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部门及签字。

3.6.1.14 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门同意工伤认定批复书。

3.6.1.15 其它有关材料。

3.6.2 工伤事故档案作为一种特殊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3.6.3 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事故档案妥善保管,保证不损坏、腐蚀、丢失或杂乱无章。

3.7 工伤事故统计分析

3.7.1 各部门要加强、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要把事故统计分析材料作为各部门制定安全制度、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

3.7.2 各部门要定期进行事故分析,原则上各部门要进行季度、年度事故分析。

3.7.3 事故统计报表必须正确、全面、及时。统计报表必须有统计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同时注明填报日期。

3.7.4 公司各部门年度的工伤事故报表上报安全管理部,日期不得迟于次年5日。

3.7.5 统计报表按国家规定上报政府部门,其中公司各部门由安全管理部汇总后统一上报。

3.8 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规定

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2号)执行。

第4篇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四不放过”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根据公司安委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为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防线前移,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强调了除造成安全事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不放过”外,对未形成事故的各种“三违”行为、人为事故隐患及险肇事故,都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 精神对待。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定义

3.1.1 “三违”是指: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

违章广义概念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工安全守则、劳动纪律、工艺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防火防爆有关规定等。

3.1.2 人为事故隐患是指:由于人为违反各种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而形成的隐患。

3.1.3 险肇是指: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介于人身伤害事故与违章、隐患之间。

3.1.4 3.1.1、3.1.2、3.1.3以下简称“三种情况”。

3.1.5 “四不放过”是指:“三种情况”原因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2 管理职能

3.2.1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主管部门及所在部门对“三种情况”进行管理。

3.2.2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各部门的安全检查。

3.2.3 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所在部门的安全检查。

3.2.4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职工安全守则,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5 违反劳动纪律,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6 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7 违反设备管理制度,由设备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8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防火防爆有关规定,由保卫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9 管理职能要严格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逐级负责。

3.3 管理规定

3.3.1 各部门对检查出的、上报的或职工举报的”三种情况”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查清“三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拿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上一级批准。对“三种情况”发生的经过、原因、防范措施、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要以通报形式下发到各班组,组织职工深入学习,吸取“三种情况”教训,防止重复“三种情况”的发生。

3.3.2 班组采取自查自纠方法,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在班组活动中认真组织分析,拿出整改意见,积极落实整改,要有文字记录。

3.3.3 作业区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作业区主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作业区。

3.3.4 由各部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作业区主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由各部门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厂或职能部门。

3.3.5 由公司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各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司

3.3.6 由公司上级部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司。

3.3.7 对各部门发生的事故险肇,要立即逐级上报,根据职责分工,由各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公司

3.3.8 各部门要建立“三种情况”台帐,按时登记。

3.3.9 对重大人身险肇事故要保留现场,进行拍照,各种资料要妥善保存,作为安全教育材料。

3.3.10 对“三种情况”要做到百分之百建档、百分之百教育、百分之百考核、百分之百整改,并将“四不放过”处理结果于10日内上报相应专业管理部门。

3.4 检查与考核

3.4.1 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本办法执行监督检查。

3.4.2 对领导违章指挥、职工不服从监督检查或隐瞒“三种情况”的要加重处理。

3.4.3 对“三种情况” 部门没有及时按“四不放过”精神对待的,对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并在公司进行通报。

3.4.4 对发生“三种情况”的部门按照专业管理部门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对没有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专业管理部门或管理职责不到位的要进行连带经济考核。

第5篇 钢铁集团公司外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1目的

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明确责任、强化外用工安全管理,保障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生产区域的外用工、外包工及售后服务人员。

3. 管理内容和要求3.1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划分与确认3.

1.1外用工:凡公司各部门雇佣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和以任何名义雇佣的农民工统称外用工。

到公司参观、考察、调研等工作的外单位人员;

参加劳动的学生、代培生、借调人员;

不由公司支付工资的外单位人员;

承包公司生产任务的外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均列入外用工范围管理。

3.1.2外包工:行政上独立或单位组织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具备法人资格,在银行设有独立的户头或帐户,有权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到公司承包基建、修房、加工、检修、劳务等工作的人员统称外包工。

3.1.3售后服务人员: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自行组织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执行本企业生产任务的职工。

3. 2管理职能

3.2.1 安全管理部管理职能3.2.

1.1安全管理部是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监督部门,参与外包工招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参与外包工立项施工的审批,负责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协议。

3. 2.

1.2负责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的备案。

3. 2.

1.3负责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安全监督与协调工作。

3. 3管理规定

3.3.1 公司各部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计划外用工谁使用、谁负责;

外包工谁承包、谁负责;

谁发包、谁监督;

为谁服务、谁管理。

”的原则,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3. 4安全管理程序

3.4.1 外用工安全管理程序

3.4.2 各部门雇佣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及以任何名义雇佣的农民工,必须经用人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并建立外用工台帐、档案,适其工作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劳动合同。

3.4.2 .1列入外用工范围的主管部门应事先到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落实“三级安全教育”,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不准上岗;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4.2 外包工安全审查程序

承包单位必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承包合同(协议)、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外用工申报表、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外用工审批表、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治安五防协议书、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用(包)工安全协议书、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单及本单位相关资质证明进行安全审批确认,经安全管理部审查合格、盖章确认、签定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包工安全协议书(一式四份)后,方准进入作业现场进行施工,并到各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安全管理部审查同意盖章,各职能部门不予受理。

3.4.3 售后服务人员监督程序

售后服务单位组织本企业职工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执行本企业售后服务任务,公司对口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

凡包含售后服务内容的经济合同,发包单位应与对方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安全相关事项,被服务部门必须履行安全告知手续,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一式两份〉,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核备案后,方可进入公司生产区域进行作业。

未按以上内容执行的单位,安全管理部有权停止其作业,并视情节考核责任部门。

3. 5检查与考核

3.5.1 所有计划外用工一律执行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正式职工严格安全管理,发生工伤事故按《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统计上报、调查处理、考核。

3.5.2 各部门的外包工,安全主管部门有权按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规程对其实施安全监察,监督安全协议执行情况;

发生工伤事故,由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统计上报,所在安全主管部门协同调查,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3.5.3 售后服务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完成本企业生产任务,所在区域场所的部门安全主管部门有权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程对其实行安全监督,严格执行安全协定,发生工伤事故售后服务单位自行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发包部门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3.5.4 为强化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各部门可采用安全风险抵押或违规考核等方法,费用不准挪作他用,具体办法须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5.5 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违章违纪、违反合同和违反协议、协定问题,安全管理部有权按公司有关安全规定处理。

3.5.6 对未经安全管理部审核批准而擅自雇佣、发包、同意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的部门及先用工后补手续,边用工边办手续和从事合同协议、协定以外的工作,安全管理部有权监督处理。

如造成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部门负责,并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管理责任或法律责任。

3.5.7 公司所属独立经营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到公司各部门承包任务按外包工管理规定执行,但必须独立承包,不准转包或分包。

3.5.8 公司安全管理部及各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3. 5.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钢铁集团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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