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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信息的高效流通和决策的科学制定。它涵盖了日常汇报、专项汇报、紧急汇报等多个方面,旨在提升组织内部的沟通效率和决策质量。
包括哪些方面
1. 日常汇报:设定定期的部门会议,员工需准备并提交工作进展和计划,以便管理层了解各部门的运行状态。
2. 专项汇报:针对特定项目或任务,设立专门的汇报流程,包括项目启动、执行过程、关键节点及最终结果的汇报。
3. 紧急汇报:对于突发情况或重要事件,设立快速响应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4. 书面与口头汇报:结合书面报告和口头陈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5. 汇报格式与内容规范:制定统一的汇报模板和内容要求,保证汇报的标准化和专业性。
6. 反馈与评价机制:建立汇报后的反馈和评价体系,以促进汇报质量和效率的持续改进。
重要性
1. 决策依据:有效的汇报能为管理层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沟通桥梁:汇报制度有助于打通上下级之间的沟通障碍,增进团队间的理解和协作。
3. 责任明确:通过汇报,可以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完成情况,增强员工的责任感。
4. 问题发现:及时的汇报能尽早发现潜在问题,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危机。
5. 业绩评估:汇报成果是评估员工工作绩效的重要参考,有助于公正公平的考核。
方案
1. 制定详细规范: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汇报管理规定,包括汇报频率、形式、内容要求等,确保所有员工都清楚明白。
2. 培训与指导:定期进行汇报技巧的培训,帮助员工提高汇报能力,理解汇报的目的和价值。
3. 技术辅助:利用数字化工具,如项目管理软件,提升汇报的效率和准确性。
4. 鼓励开放沟通:营造开放的沟通氛围,鼓励员工主动汇报,提出建议和问题。
5. 反馈与调整:管理层应对汇报进行及时反馈,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汇报制度,使之更符合企业需求。
实施上述方案,企业将能构建一个有序、高效的汇报管理体系,促进信息流通,提升决策水平,从而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汇报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通风队瓦斯检查请示、汇报管理制度
1、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交接班双方必须在规定地点,同一时间指定电话打电话向通风调度进行电话交接班汇报,不进行电话汇报交接班的按不正常交接班处理,交接双方各处罚50分。
2、瓦斯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瓦斯检查制度,认真检查瓦斯,严格按照岗位标准化标准操作,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向队部、通风调度、安全调度、生产调度进行汇报。否则,查出一次不认真检查汇报的处罚50分。其他处罚自己承担。
3、瓦斯员必须严格遵守瓦斯巡回图表检查瓦斯,并执行向队部、通风调度汇报检查结果,将所检查各个地点瓦斯情况及“一通三防”存在的隐患及时汇报到队部和通风调度,对所检查范围内存在隐患不进行汇报的查出一次处罚责任人50分,对当班瓦斯检查结果不认真汇报的处罚100分。
4、井下发生主扇停风或局部通风机临时停风等现象时,瓦斯员必须执行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队部和各个调度汇报,并请示命令听从指挥。不进行汇报和请示命令私自逃串或脱岗者查出一次处罚100-500分罚款,造成事故损失的交矿处理。
5、瓦斯员必须执行井下电话汇报,执行好“一班三汇报”制度规定时间内必须向队部、通风调度电话汇报结果和有无瓦斯异常等特殊问题,一次不按时汇报处罚责任人50分。
6、事故灾害演练或主扇切换,瓦斯员汇报后必须在电话跟前等候指示,未在电话跟前等候或未汇报考核100分/次。
第2篇 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归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 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15)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6)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7)压风机凤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
(18)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19)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20)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9)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11)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条;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通风)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13)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3)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4)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9)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10-30分钟;
(10)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1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12)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13)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4、矿井地面非伤亡事故划分,比照《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集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中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相关划分标准。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瓦斯积聚仍进行爆破作业;
(4)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
(6)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7)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
(8)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9)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10)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11)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12)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4)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5)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6)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7)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8)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
(9)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10)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矿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和党委书记。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和永煤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党委书记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当于30分钟内报告永煤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永煤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8、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9、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60%,由劳资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10、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原则上10分钟以内)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对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80%,由劳资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1、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职工受伤后私自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工作时受伤,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因工作受伤,且经查实的,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本人承担全部已发生医疗费用,由劳资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三、现场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脏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2、井口急救医生接到呼救后,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对伤情较重和危机生命的伤员,应及时报告矿医院或者上级医院,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升井。要求矿医院指定与之相适应的救护应急预案。
3、伤员送至矿医院后,应加强急救措施,确切判断伤情程度,在伤情稳定时可转送医院。伤员不宜转送时,请求上级医院前来协助抢救。
4、在急救过程中矿医院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护送,或由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由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5、根据事故等级,由矿长或调度室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现场自救基本原则
抢救伤员必须遵守“三先三后”原则,即:
1、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3、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五、人身伤害事故治疗程序
1、调度室通知矿医院值班医务人员,并把了解到的伤员伤情进行简要说明,由矿医院确定治疗地点。
2、伤员到达治疗地点,经过医务人员检查后,如需到其它医院做进一步检
查或治疗时,由矿医院医务人员通知调度室派车到指定地点,由事故责任单位值班人员通知值班队长、队长或党支部书记陪同。
3、重伤员治疗由矿医院院长与其它医院联系,安排治疗事宜,并指定医务人员陪护。
4、矿医院根据受害人情况,轻微伤于接诊后12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轻伤及以上事故于接诊后24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送安检科,在医院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4小时内到安检科办理相关手续。
5、伤员私自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或未经矿领导同意安排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按隐瞒工伤处理。
6、工伤人员工伤治疗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将自己工伤治疗证明交安检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矿医院出具证明交劳资科,劳资科可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工伤人员恢复情况确定是否准许其上班,不经劳资科同意,工伤人员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职责
1、安检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账。
2、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机电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机运队负责对地面爆破、地面火灾事故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5、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现事故责任划分
各采区多个队伍同时施工的地点,各队施工措施要统一会签,一个区队同时施工的地点不得超过四个,施工期间各队跟班队干要相互协调,杜绝事故发生。
1、零星工程作业的区队在其它区队的施工区域内施工时,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进行会签并送区域所有施工区队贯彻;零星工程施工队伍一并贯彻主体工程措施相关内容。
2、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3、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4、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出现其它事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各自承担责任大小。
八、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各业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检部。
1、顶板事故调查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总,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部部长,安监部部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部、安监部、人事部、调度室等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长:分管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总,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机电部部长,安监部部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机电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人事部,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机电副总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机电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3、“一通三防”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总,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部部长,安监部,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部,调度室,人事部等部门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4、水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总,地测,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部部长,安监部部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部,安监部,人事部,调度室等部门相关人员,通风队队长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5、爆破事故调查组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总,办公室,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生产技术部部长,安监部部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部,安监部,人事部,调度室等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井下爆破由总工程师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调查由办公室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6、地面火灾事故调查组:
组 长: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安全副总、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相关矿领导,安监部等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办公室主任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保卫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7、其他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矿领导和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级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发生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值班矿长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由责任单位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监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臵;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
(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监部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做好记录和考证)。
2、由人事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电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
(3) 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搜集提交的资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艺、放顶情况;
(2)事故当班瓦斯检查、记录、汇报情况,支柱、支架质量情况;
(3)巷道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掘进支护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臵)。
5、人事部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经调度室同意对现场进行录像。
6、由矿医院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伤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
(2)事故后对受伤者致伤害程度的鉴定及抢救情况。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事故由安监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党政联席会通过执行。
2、经矿领导班子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对应调查组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十、事故报告及统计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党政联席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与公司业务相对应的部门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应部室报告,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监部对事故报告进行汇总存档,并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非伤亡事故台账,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部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安监部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账要包括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部等三个部门所有非伤亡事故台账的内容。
十一、责任追究与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1、 出现事故后现场负责人不积极履行汇报、抢救(抢险)义务的,罚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响或阻碍事故调查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故意隐瞒工伤(事故)或放任事态发展导致事故扩大的,单位负责人不及时汇报事故情况的。或不按程序汇报、治疗的,延误治疗时机或造成其它纠纷的,罚单位负责人、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单位故意隐瞒工伤的(事故)的。罚单位负责人、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2、 伤者故意隐瞒工伤的罚款5000元,知情者(证明人)罚款2500元。
3、 隐瞒工伤的除按隐瞒工伤处罚外,根据所隐瞒工伤的类别或登记,按照《煤矿安全奖罚制度》对应条款一并处罚。
4、 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则上必须在30分钟内到矿。凡因通讯不畅造成联系不到本人的,轻者罚款400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5、 矿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
6、 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罚款1000-5000元。。
7、 事故追究分析、报告、统计不符合规定的,对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责任。
8、 工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必须将自己工伤治疗期间的病历交矿医院妥善保管。否则罚工伤人员500元。
9、 不经劳资科同意,擅自安排工伤人员上班的,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1000元。
十二、其它
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医疗终结需由医院出剧痊愈证明,出院后需到矿培训办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能适应工作的方可上岗作业。
十三、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工伤事故和各级非伤亡事故
十四、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
十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施工管理部工程汇报制度
工程管理部工程汇报制度
目的
规范工程汇报的程序和汇报内容,使公司及时、全面、有效地掌握工程进展情况。
基本规定
1.工程汇报分为例行汇报和专题汇报;
2.例行汇报每月一次,采用统一的工程月报形式;
3.专题汇报根据情况随时进行,内容不限;
4.汇报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
5.工程月报由项目部经理负责编写;
6.工程月报采用电子文档和书面方式提交;
7.工程月报原件在工程管理部经理审阅后交资料室保存。
汇报程序
1.各专业工程师在每月1日前将本专业上月的工程情况书面报项目主管;
2.项目主管将各专业上月的工程情况汇总后在每月3日前报工程管理部经理;
3.工程管理部经理审阅后上报公司领导;
4.专题汇报由项目部上报工程管理部经理审阅后报公司领导;
工程月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部工作开展情况;
2.工程的形象进度;
3.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情况;
4.工程的质量状况;
5.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6.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7.工程进展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8.工程进展中遇到的困难及其影响;
9.需要公司解决的问题;
相关记录
4-8-1工程月报
第4篇 调度汇报管理制度
1、各单位提出的停电、停风、停水等有关申请必须在分管矿领导或值班矿领导签字批准后,提前一天报调度室,以便调度室统一组织协调。如果在批准的时间内完不成任务而出现超时影响生产的,按影响时间每10分钟扣责任单位值班领导50元。
2、对没有提交申请单又没有经过矿领导批准或调度室同意,擅自进行计划外项目作业的,造成影响生产的,对责任单位领导罚款200元。每影响10分钟扣除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并按责任大小进行处理。
3、现场出现其他因素如停电、停风、停水等影响生产时,班组长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开始及结束时间,不按规定汇报、每少汇报一次罚款50元。
4、现场如遇有特殊地质构造、安全隐患等非正常安全生产安全状况时,各队跟班副队长或班组长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如不按规定要求汇报、汇报不实或隐瞒不报,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同时对跟班副队长罚款50元。
5、每班接班后两小时内,跟班副队长必须向调度室汇报一次当班出勤人数、现场情况和当班作业计划;班中再汇报一次现场安全生产运行情况;升井后跟班副队长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并填写记录,汇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每迟报一次扣责任者50元,一次不汇报或汇报内容不真实扣责任者50元。井下区队跟班人员每班不少于2次向调度室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每少汇报一次罚款50元。
6、(1)发生生产事故后,调度室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并履行调度职责,不服从生产调度指挥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责任。
(2)发生主提升系统(非正常)中断生产事故60分钟,必须及时汇报机电矿长、机电科长、调度主任、主管单位队长。需要当班跟班维修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人员到现场处理事故的,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必须到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井上、下主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停电影响生产超过10分钟的,必须及时汇报机电矿长、机电科长、调度主任、主管单位队长。需要当班跟班维修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人员到现场处理事故的,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必须到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井上、下皮带发生事故中断生产60分钟,必须及时汇报机电矿长、机电科长、调度主任、主管单位队长。需要当班跟班维修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人员到现场处理事故的,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必须到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采区上、下山提升运输系统出现影响生产60分钟,必须及时汇报机电矿长、机电科长、调度主任、主管单位队长。需要当班跟班维修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人员到现场处理事故的,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必须到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6)采区工作面出现影响生产30分钟及以上的生产事故,调度室及时通知当班跟班维修人员,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必须到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调度室值班(内线)电话:8000、8001
调度室值班(外线)电话:
第5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汇报
第一条 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和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条 汇报人员。
1. 合同制职工多于5万人的企业。
发生涉及死亡的上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下同),由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安全处长汇报。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重大事故,或者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3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特大事故,由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
2. 合同制职工少于5万人的企业。
发生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由企业的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
第三条 汇报时间。
在对事故主要原因基本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尽快到集团公司进行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天。
第四条 汇报材料。
1. 事故报告12份。
2. 事故现场录像带。
3. 事故现场照片。
第五条 听取汇报的单位和人员。
1. 一般事故:向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汇报。油田部参加听取油田企业的事故汇报;炼化部参加听取炼化企业的事故汇报;工程部参加听取施工企业的事故汇报;销售部参加听取销售企业的事故汇报。
2.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除上述相关部门外,人教部、监察局参加听取汇报。
第六条 汇报程序。
1. 发生事故的企业汇报事故情况;
2. 与会人员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
3. 领导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6篇 线路防冰管理制度冰情汇报管理制度
冰情汇报是把覆冰期间的天气变化信息和线路覆冰的即时情况,第一时间汇报给除冰工作组,做到及时、迅速、全面、准确。使除冰工作提前准备、及时预防。为了能及时掌握线路覆冰信息,特制定以下制度:
1.各班组设立收集、整理天气信息的记录负责人,并由负责人及时上报给除冰工作组。上报内容应全面、真实、可靠。
2.设立专门的汇报负责人,负责把线路覆冰的及时情况汇报给除冰工作组;汇报工作在防冰警戒期一周一次、三级警戒期三天一次、二级警戒期二天一次、一级警戒期一天一次。
3. 线路除冰期间由除冰工作小组负责人向除冰工作组上报每日除冰工作的完成、进展情况.
4. 如果发现有覆冰特别严重用人工难以全部消除的,应由工作负责人立即汇报部门领导。
5.巡线如发现由于覆冰超载发生倒杆断线事故时,应在10分钟之内汇报给部门领导或局领导,并说明现场具体情况;并作好相关记录,不能缓报、瞒报、谎报。
第7篇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汇报
第一条 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和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条 汇报人员。
1. 合同制职工多于5万人的企业。
发生涉及死亡的上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下同),由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安全处长汇报。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重大事故,或者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达到3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特大事故,由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
2. 合同制职工少于5万人的企业。
发生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由企业的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
第三条 汇报时间。
在对事故主要原因基本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尽快到集团公司进行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天。
第四条 汇报材料。
1. 事故报告12份。
2. 事故现场录像带。
3. 事故现场照片。
第五条 听取汇报的单位和人员。
1. 一般事故:向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汇报。油田部参加听取油田企业的事故汇报;炼化部参加听取炼化企业的事故汇报;工程部参加听取施工企业的事故汇报;销售部参加听取销售企业的事故汇报。
2.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除上述相关部门外,人教部、监察局参加听取汇报。
第六条 汇报程序。
1. 发生事故的企业汇报事故情况;
2. 与会人员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
3. 领导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8篇 通风科调度室管理制度及汇报处置制度
(一)通风调度基础资料:
1、必须设立“一通三防”调度机构,配齐调度人员,进行调度值班,负责调度信息工作。
2、调度员必须坚守岗位,坚持二十四小时不间断调度,按时参加班前会,不得迟到、早退和班中脱岗。
3、值班通风调度员负责掌握全矿井通风瓦斯状况,负责监督矿井“一通三防”工程施工,协调落实有关通风瓦斯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处理。
4、认真做好记录,按规定将矿“一通三防”动态情况及问题向通风科,队值班干部、有关领导、集团公司通风处汇报,并及时将上级指示通知有关人员。对接到和收集的上级调度通报、传真电文等和其他部门的信息,要及时转交、通知通风科长、通风副总及有关业务科室,保证上传下达,不得造成工作延误。
5、对巷道贯通、瓦斯超限、瓦斯异常、瓦斯排放、井下烧焊、有计划停风停电等重点工程和事故多发性工程,要及时做好汇报和记录。对于“一通三防”事故及“一通三防”问题,必须及时按程序向矿调度室和集团公司通风处汇报。
6、通风调度员要按规定认真填写通风调度值班记录、瓦斯调度台帐、瓦斯日报等报表和记录,并做到逐级审批,认真保管和及时上报。
7、各井下施工单位发现通风瓦斯异常、通风设施出现损坏、失效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汇报通风调度。通风调度员必须及时协调采取措施。
8、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班遗留问题和注意事项要向下一班调度员交接清楚,并把当班“一通三防”情况向值班干部汇报清楚。
9、通风调度值班人员要对出现的异常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包括异常发生的时间、地点、现象、原因以及处理办法和恢复正常的时间等),以备检查。
(二)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岗位职责:
1、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主要回巷三班有害气体的涌出情况,并认真填入调度记录本,对瓦斯超限除做单独记录处,还要按超限时间和浓度正常填入调度台帐,不得弄虚作假。
2、瓦斯检查员交接班情况,是否有空班漏检现象。
3、有无临时停工、或停工停风情况。
4、有无巷道贯通以及时的措施执行情况和贯通后的通风、瓦斯、设施设置情况。
5、有无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风门、风机、断电等监测传感器运行异常情况、以及数据传输是否正常。
6、有无瓦斯超限和聚积情况,以及排放瓦斯过程中的措施执行情况。
7、有无自燃现象,以及防自燃措施落实情况和各测点有害气体涌出变化情况。
8、有无采面结束、回收、封闭、安装情况,以及这些采面上隅角瓦斯涌出情况。
9、有无串联风、老塘风、扩散风、采面利用局扇通风,以及解决问题措施执行情况。
10、有无通风系统改变和改变前后的措施执行情况。
11、井下所有防尘设施使用管理情况。
12、瓦斯抽放及打钻进展情况。
13、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
14、压风自救系统的使用管理情况。
15、其他“一通三防”方面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汇报内容:
1、瓦斯超限汇报内容:
①超限日期;
②超限地点及概况;
③超限起止时间;
④最大超限浓度;
⑤超限地点范围;
⑥是否断电、断电范围;
⑦汇报时间;
⑧汇报人;
⑨超限原因分析、采取措施及处理情况、现场负责人。
2、煤与瓦斯突出汇报内容:
①突出时间;
②突出地点;
③突出强度;
④突出瓦斯量;
⑤人员伤亡情况;
⑥突出瓦斯最高浓度。
3、煤炭自燃汇报内容:
①自燃地点;
②自燃范围;
③发生自燃征兆时间;
④发现时间;
⑤汇报时间;
⑥自燃原因;
⑦采取措施;
⑧自燃区内、外一氧化碳、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的变化情况;
⑨该区域内漏风状况以及内、外通风压力变化情况;
⑩灭火期间措施执行情况。火区位置示意图并标明设施位置、风流方向。
(四)通风调度异常问题汇报处置程序
1、风门 井上显示两道风门同时敞开时,要立即通知瓦斯检查员落实情况,如果是同时敞开由检查员通知看风门人员及时关闭,并于当班下班后进行追查。如不能及时关闭汇报生产调度停止该工作面作业,待通风系统正常后方可生产。
2、井上显示一道风门敞开且在5分钟以上时,要先通知施工单位看管人员及时把风门关闭,如不能及时关闭要通知生产调度停止该工作面作业,待风门正常后方可生产。
3、出现井下风门开关正常但风门传感器显示不正常时,立即通知监测队值班干部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4、要求安排专人看管的风门,出现施工单位没有安排人员看管风门的,首先通知施工单位队值班干部,再通知科值班人员和生产调度,停止施工单位作业。
5、出现风门损坏的情况,及时落实清风门损坏程度并通知通风队值班人员安排处理同时向科值班人员和生产调度汇报。作面作业,再通知监测队值班人员,两小时内监测工必须到现场。
6、出现多处分站故障或监测系统瘫痪,首先通知生产调度停止所有影响区域作业,再依次汇报给监测队值班人员、科值班人员、通风科长、通风管理中心,立即安排监测工下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生产调度和通风管理中心汇报。
7、出现探头显示高控时,首先通知瓦斯检查员落实情况,确认影响区域是否切断电源,否则在机房实施手控断电。确定是探头故障后通知监测队值班人员派监测工下井处理,并向生产调度和通风管理中心汇报。
8、如果仪器显示瞬间高值(0.8%以上),瞬间一拍由检查员落实情况向科值班人员汇报并做好记录;出现瞬间高值不稳定显示忽大忽小时,要先通知检查员落实工作面有无异常问题,如发现有异常情况,要由检查员先停止工作面作业,人员撤到安全位置,再向科、队值班人员、通风科长、相关科室、通风副总、矿总工程师、生产调度、通风管理中心汇报。
9、主扇负压升高、下降时
矿井若某一采区主扇负压升高:
①升高值高出原正常值10个水柱之内变化属正常。如高出10个水柱以上,就要通知有关人员立即查找原因,并汇报通风科值班人员,生产调度,并及时做到以下两点: 让主扇工作人员检查一下电机是否运行正常(电流、电压),负压管路是否被堵(水堵、杂物堵、折弯)。
另让井下检查员就近查一下本采区主要通风巷道是否冒堵或堆放大件物体而使巷道断面减小使主扇负压升高。
②矿井若某一采区主扇负压下降:
下降值比原正常值在10个10个水柱之内变化属正常。下降值高出10个水柱以上,就要通知有关人员立即查找原因,并汇报通风科、队值班人员,矿调度,并及时做到以下几点: 让主扇工作人员检查一下电机是否运行正常(电流、电压),负压管路是否漏气,防爆盖是否打开,风洞风门是否开或埙坏;另让井下瓦斯检查员就近查一下本采区主要通风设施是否短路或埙坏; 让井下瓦斯检查员各自检查范围工作面风量如何、瓦斯变化如何、风机是否拉循环风、如无风瓦斯在增大立即停止生产、断电、撤人。
(五)井下出现发火预兆
1、接到井下汇报某个工作地点co传感器异常报警时,首先落实是不是传感器故障误报警,确定是传感器误报警,通知监测工下井处理;如不是传感器故障,则落实该区域出现问题的具体地点、范围,是否有发火前的征兆(温度升高、co浓度、湿度增大、出现水珠、有焦油味),如现场瓦检员有co鉴定器,立即查清楚,并把数据汇报上来,如现场瓦检员无co鉴定器,立即通知防火检查员下井查明情况。
2、接到防火检查员汇报的情况和数据后,调度员要对井下人员所汇报的数据作详细记录,并根据co、温度的大小来判断事故的严重程度,要求井下瓦斯员随时检查co变化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查用。
3、当井下工作地点回风流中co大于24ppm,要及时通知在回风流中作业的所有工作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并在所有进入此范围的所有进口设警标、警戒,预防人员误入中毒;同时要立即向通风科长、通风副总、总工程师、矿调度汇报,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六)井下出现突出预兆
1、当采掘工作面出现突出征兆时,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作业,切断电源并撤出所有工作人员;同时向通风科、矿调度、安监处、通风副总、总工程师汇报。
2、通知通风科及相关业务科室下井看现场。
3、由瓦斯检查员在巷道口设置栅栏及警标,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事故状态下通风调度员指挥程序
1、瓦斯浓度超过0.8%时,首先让检查员检查一下现场瓦斯是否有变化,然后去核对井下监测仪器是否出现故障,如果仪器故障,立即通知有监测工下井处理,检查员必须加强井下现场检查力度。经核实确定为瓦斯增大,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同时汇报给通风科、队值班人员。要查看巷道断面是否有漏顶堵塞,风门是否同时敞开,造成风量小或无风;掘进工作面还要查一查风筒是否被压住、损坏,是否因局扇停机而造成无风;是否因放大炮、割煤速度快或遇构造等造成。
2、瓦斯浓度超过1%,在2%以下时,必须立即落实原因,确认是否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及时向通风科、队值班人员、通风科长、通风副总、矿调度、有关科室及公司通风调度汇报,在相关人员到位后按就地排放措施执行。
3、瓦斯浓度大于2%时,立即查明原因,向生产调度、通风科值班人员、通风科长、通风副总、总工程师、有关科室和公司通风调度汇报,并由通风队制定专项措施进行排放。
4、某一工作面压出、突出,立即停电撤人,立即通知通风科、队值班人员、通风副总、总工程师、矿调度、有关科室和公司通风调度,采取措施,做好记录,以备查用。
5、要详细、及时记录清楚井下所发生的火灾的时间、地点、区域、所涉及到的地点,特别落实清楚现场人员情况,现场人员发现险情后,能处理的要进行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如不能处理则在保证现场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按避灾路线迅速撤离事故范围,同时通知变电所断掉事故范围内所有电源。
6、立即上报通风科长、通风副总、总工程师、矿调度及有关单位。
7、集中精力协助有关领导处理事故,整理好有关记录备查。
8、应先向各采区风井问清停风原因、时间;通知井下所有工作面停电撤人;由检查员查明各工作面瓦斯变化情况,如有瓦斯超限立即汇报。如果有某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超限,要从1%处断开风筒,打上栅栏,挂警戒牌,防止一风吹,待通风正常后排放。
9、应按以下顺序汇报:矿调度、有关科室值班人员及主要领导、总工程师(矿值班领导)。
10、配合领导向下传达处理方案。
11、向局通风调度中心汇报,并做好此次停风的全部经过记录为备查。
第9篇 工伤汇报、登记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做好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凡在生产工作时间、生产区域内从事生产或工作时所发生的与生产相关的伤亡事故,必须按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职工在生产或工作时间,于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简称伤亡事故),凡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以上事故,应立即向调度室及安全部门汇报。
3.伤亡事故由下列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处理:
⑴一般轻伤事故由队负责人在事故后24小时会同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事故报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⑵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时伤及3人以上含3人的轻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由单位安监部门组织项目部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报告于三天内报分公司。
⑶死亡事故(指死亡一人或一次事故重伤3人以上),由事故发生单位向分公司信息调度中心及安全部门汇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分析,制定预防措施。
⑷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件,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及录象。
⑸必须以较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分公司安全质量部、信息调度中心报告。
⑹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十五天内向上级提出调查分析报告书。
4.伤亡事故月报于次月三日前报告,伤亡事故年报以月报表格式填写,于次年元月三日前报分公司安全质量部。
5.项目经理要对事故登记、统计的准确性负责,发现有隐瞒不报或迟报虚报现象,则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10篇 地测管理技术人员现场汇报制度
1、 为使地测部门领导及时掌握现场工作情况,有效指导工作,特制定现场管理人员汇报制度。钻探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必须于开工前和完工后及时向部门值人员汇报,如遇特殊情况随军时汇报。
2、 地质、水文、测量技术人员上井后要及时汇报工作面的地测情况。
3、汇报内容:钻探开工前,现场管理技术人员或班长需向部门汇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运行、材料以及在安全方面有无问题等情况;完工需向部门值班人员汇本班工作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和下班需要平衡解决的问题;地测技术人员要在上井后及时填写工作面情况及现场地测问题处理意见。
4、对无故不坚持汇报制度的管理技术人员,要进行教育或经济处罚。
5、地测部门要设立汇报纸本,并由专人管理。
第11篇 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区停止生产;
(6)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7)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8)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9)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0)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11)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2)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13)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3)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4)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5)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6)全矿停电6小时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
(7)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因水灾迫使一个工作面停止生产;
(2)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3)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
(4)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5)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6)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
(7)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2)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3)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4)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5)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6)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7)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8)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2)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3)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4)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5)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6)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7)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8)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和公司及工会。
第12篇 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 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15)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16)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7)压风机凤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
(18)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19)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20)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9)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11)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条;
(12)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通风)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13)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3)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4)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5)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7)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9)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10-30分钟;
(10)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1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12)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13)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4、矿井地面非伤亡事故划分,比照《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集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中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相关划分标准。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瓦斯积聚仍进行爆破作业;
(4)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
(6)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7)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
(8)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9)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10)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11)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12)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4)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5)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6)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7)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8)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
(9)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10)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矿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和党委书记。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和永煤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党委书记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当于30分钟内报告永煤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第13篇 工伤汇报登记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做好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凡在生产工作时间、生产区域内从事生产或工作时所发生的与生产相关的伤亡事故,必须按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职工在生产或工作时间,于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简称伤亡事故),凡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以上事故,应立即向调度室及安全部门汇报。
3.伤亡事故由下列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处理:
⑴一般轻伤事故由队负责人在事故后24小时会同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事故报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⑵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时伤及3人以上含3人的轻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由单位安监部门组织项目部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报告于三天内报分公司。
⑶死亡事故(指死亡一人或一次事故重伤3人以上),由事故发生单位向分公司信息调度中心及安全部门汇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分析,制定预防措施。
⑷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件,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及录象。
⑸必须以较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分公司安全质量部、信息调度中心报告。
⑹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十五天内向上级提出调查分析报告书。
4.伤亡事故月报于次月三日前报告,伤亡事故年报以月报表格式填写,于次年元月三日前报分公司安全质量部。
5.项目经理要对事故登记、统计的准确性负责,发现有隐瞒不报或迟报虚报现象,则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14篇 物业管理保安部请示汇报制度
物业管理(保安)部请示汇报制度
为加强层级管理,物业管理部应建立部门请示报告制度。
1.对本部门、中队或个人无权决定或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2.报告。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班向中队、中队向部门,应当逐日报告每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应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3.请示和报告均应逐级进行,情况特殊时可以越级报告;
4.遇有火警时,应先向消防中心报告,而后向部门经理汇报,是否拨打119,由消防中心提供评估意见,征得总经理同意方可实施(总经理不在或联系不上由部门经理视情况裁定);
5.一般治安案件须征得部门经理同意方可报警。
第15篇 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归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区停止生产;
(6)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7)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8)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9)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
(10)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11)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2)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13)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3)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4)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5)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6)全矿停电6小时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
(7)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因水灾迫使一个工作面停止生产;
(2)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3)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
(4)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0.5-2万元;
(5)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6)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
(7)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2)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3)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4)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5)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6)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7)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8)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2)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3)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4)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5)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6)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7)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8)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和公司及工会。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和公司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8、事故有关的业务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9、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60%,由劳资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10、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队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80%,由劳资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1、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各科室职责
1、安监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账。
2、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机械队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四、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检科。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发生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值班矿长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由责任单位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置;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
(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监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做好记录和考证)。
2、由行政办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械队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
(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生产技术科负责搜集提交的资料有:
(1)采煤工艺情况;
(2)事故当班检查、记录、汇报情况;
(3)现场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采剥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置)。
五、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矿务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事故由安检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矿务会通过执行。
2、经矿务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安全科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六、事故报告及统计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矿务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安全科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及相应部室报告,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全科对事故报告进行汇总存档,并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非伤亡事故台账,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安全科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账要包括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械队等三个科室所有非伤亡事故台账的内容。
新疆黑山露天矿有限公司
安全科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