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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危险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部分,旨在预防和控制可能导致严重事故的风险因素。这一制度主要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监控和应急响应五个关键环节。
包括哪些方面
1. 风险识别:通过对生产活动、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进行全面检查,找出可能存在的危险源。
2. 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危险源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确定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生可能性。
3. 风险控制: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如改进工艺流程、加强设备维护、提升员工安全培训等,以降低风险。
4. 风险监控:定期检查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其持续有效。
5. 应急响应:建立应急预案,培训员工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以减少事故损失。
重要性
较大危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不仅有助于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降低财产损失,而且可以避免企业的声誉受损,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企业能够提前预见并防止潜在灾难,从而提高运营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方案
1. 建立专门的危险管理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安全专家和各部门代表组成,负责日常的风险管理工作。
2. 实施定期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及时发现新的风险因素。
3. 强化员工培训: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使员工了解工作中的危险源及防范措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 完善应急预案:定期更新应急预案,组织模拟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急程序。
5. 引入技术手段: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物联网和大数据,实时监控风险,预警潜在危险。
6. 外部合作与交流:与其他企业、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保持沟通,借鉴最佳实践,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较大危险管理制度将得到充分执行,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将得到显著提升。在不断优化和完善中,我们期待实现零事故的目标,为企业创造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
较大危险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饭店、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有配电室(间),餐饮操作间,烟道、炊事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
1、凡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必须专人负责其安全管理。
2、配电室(间),电梯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乘梯须知等。
3、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有指示标志,室内场所有应急照明,门开启方向正确,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4、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应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分隔措施。电气安装必需段符合要求,动用明火时,按规定执行。
5、加强安全检查和巡逻检查,必要时有专人看管。
6、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属于特种设备的按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执行(定期年检、操作者持证上岗等)
7、电梯等特种设备除要严格执行定期检验的规定,每日对电梯进行巡查,定期保养,严禁带病运行。
第2篇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确定:
1、有易燃、易爆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
2、有易漏电、触电伤人危险的场所;
3、有易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
4、有易发生噪音、辐射、高温的场所;
5、其他容易致人伤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的场所。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科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进行三级教育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条 厂部购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按照《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设备应做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四条 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区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制定设备操作规程,指导并督促员工按章操作。本厂制定的操作规程主要有:
1、×××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操作规程
4、×××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3篇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非常重要,并且不安全状态与不安全行为往往又是相互关联的,很多不安全状态(机器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可以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而人的不安全行为又会引起或扩大不安全状态。所以,加强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安全管理好,可能使不安全状态与不安全行为减少,反之,则会使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增加;安全管理不好,有时甚至会成为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
《安全生产法》对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要求,做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有关的设备、设施,应有完备的安全装置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关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特种设备必须由指定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取得安全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应按有关 规定加强对设备、 设施的维护与检测管理,淘汰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以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及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
1.设备、设施设计与制造的安全保障
(1)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有配套的安全设备或安全警示装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凡可产生危险、有害因素较大的场所、部位,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例如,设备的可动零部件是否设置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对于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对于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2)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安全设备设计、制造的安全要求,国家或行业部门已颁发了有关的安全标准,设计、制造单位必须执行。
2.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检测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根据这条规定,安全设备使用安全保障应包括安装使用方面的空保障和维护、保养、检测、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
(1)设备安装的安全要求设备安装好后,应逐项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的安全项目包括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静态检查项目在设备不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如设备表面安全性、安全防护距离等;如控制系统安全性能、可动部件安全防护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性能与可靠性、设备运行中尘毒、易燃等的产生情况等。
(2)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要求安全设备使用应建立设备使用保养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操作证制度,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3)设备安全检测的要求 安全检测是了解设备运行状况,预测设备运行变化趋势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避免安全设备故障或事故发生,保证生产经营安全。
(4)设备的报废与淘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备经长期运行使用,不断磨损、老化,生产效率、安全性、可靠性不断下降对这些设备就应进行报废处理以避免因设备不安全而引发事故。《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对设 备的报废、淘汰制度加以确认,有利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设备报废或淘汰后,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已报废、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与设备。
(5)建立设备安全档案设备的档案管理是设备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它为生产经营单位设备安全管理提供信息、资料和数据,通过对档案信息资料的整理、分析,可了解设备运行状态,为设备安全检查、检测、故障诊断、隐患整改等提供科学的依据。
3.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许可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易发生事故而危及生命安全、对管理有特殊要求的一类设备,如叉车等。对特种设备,国家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实行安全使用证制度,具体内容包括:(1)设计单位、生产厂家具有设计或生产特种设备的许可证。对特种设备,国家通常采用定点生产由具备生产能力的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发给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生产特种设备。(2)安全使用证。
第4篇 砖厂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场所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管理,使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了解和认识危险、危害因素的严重性,控制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望各有关部门遵守执行:
1、工作用电、起重设备、焊接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措施、方案、规范进行施工,不得违章作业,不得违章指挥,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大力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现场电气焊作业必须有审批手续,并对作业周边的易燃物品清理至安全位置,方可施焊,加强雨季、暑期安全生产管理。
3.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如变压器、配电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思想而提高自己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4、装窑之前对窑体进行详细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及时维修,每年冬季生产结束后,对整个窑体进行一次大规模维修,确保来年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5、采土场的最终边坡角不大于60度,最小工作平台宽度不小于(25米———45米),人工采土工作坡面角不大于50度或不大于采土场的自然安息角,且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
6、采土坑必须设置“严禁游泳”的警示牌。
第5篇 具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我企业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有:配电室、锅炉房、喷烤漆房、特种设备。
(一)凡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都必须设置警示牌,现场不能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疏散门向外开启,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电气安装必须符合要求,动用明火时,按规定执行。
(四)加强安全检查和巡查,必要时设置专人看管。
(五)特种设备定期年检、操作者持证上岗等。
(六)操作危险设备要定人、定机,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七)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设备、设施不能带病运行和使用。
(八)危险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装。
(九)用电的设备、设施必须有良好的接地保护。
(十)室外的设备、设施超过15米高时安装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十一)室外的设备、设施在遇恶劣天气时,停止使用。(按说明书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6篇 较大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为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生产,维护单位和员工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a)凡属一列范围的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i.离基在2米以上的室内处高处作业;2、要悬坠物下的作业;3、工作面坡度大于45。,立足面不稳或有擅动、振荡的作业;4、室内外带电或高压线范围内的作业(电动工机具除外);5、禁止区内或对忌火物质、锅炉、压力容器、乙炔发生器、油桶等进行易燃易爆的作业6、有窒息或毒性危险的作业;7、在石棉瓦、玻璃钢瓦、木屑板等轻质屋在上及危险房屋上进行的作业8、超长、超阔、超重、超高的切削,吊装、运输、堆放等作业;9、无安全模具、安全装置、安全工具的冲压、剪切、刨削等作业10、爆破作业。
b)凡属危险作业范围内的一切维修、安装、拆除、新建作业,应由现场技术人员编制作业安全技术交底。2至3人(不得少于2人)独立作业应由执行任务班组负责人找现场专职安全员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现场专职安全存档,一份留存执行),交现场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
c)危险作业原则上均属各项目场场分管领导审批,存档件归入安全管理资料,现场安全员以此实施检查、监督。带电、高压区、高危(高处大于15米,悬坠物高于作业点5米)作业集团安全管理机构审批。
d)凡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安全技术教育,熟悉本工种专业技术及操作规程,年龄18周岁以上,无职业禁忌症。此外,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e)危险作业现场负责人在作业前对现场进行巡查。组织排除障碍物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教育,检查有无防范措施、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安全用具是否齐全,作业中由现场安全员监督,作业后由现场安全员申请后的实施结果记录。
f)危险作业区域内要保障作业环境条件良好,区界设明显的安全警示及禁令标志;严禁在上下层垂直作业和在作业区上方闲坐、休息、嬉闹。
g)各种机械、电气设备、起重机、登高用具等要有专人负责;按安全要求做好安全设施、设置,严守规程,杜绝违章。
h)遇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雾、大雪、雷雨及冰雹等气候,以及因照明原因视野不良,禁止进行露天或登高作业。
第7篇 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的规定,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实施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避免易发区域的事故发生。结合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公司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
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进行重点监控。
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安全管理方案和预案,按照公司相关要求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要求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有验收、有专人负责,并签订责任书或安全协议书。
四、加强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的用火用电管理,严格执行集团和公司的各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五、如有特殊需要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规定》建安(2004)174号的要求,实行旁站制。
六、加大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监督检查力度,项目部主管人员、安全、消防管理人员及电工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巡检、日检、联检,并做好记录。
七、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中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整改。同时,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汇报。
2008年7月8日
第8篇 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非常重要,并且不安全状态与不安全行为往往又是相互关联的,很多不安全状态(机器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可以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而人的不安全行为又会引起或扩大不安全状态。所以,加强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安全管理好,可能使不安全状态与不安全行为减少,反之,则会使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增加;安全管理不好,有时甚至会成为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
《安全生产法》对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要求,做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有关的设备、设施,应有完备的安全装置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关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特种设备必须由指定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取得安全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应按有关 规定加强对设备、 设施的维护与检测管理,淘汰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以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及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
1.设备、设施设计与制造的安全保障
(1)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有配套的安全设备或安全警示装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凡可产生危险、有害因素较大的场所、部位,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例如,设备的可动零部件是否设置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对于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对于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2)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安全设备设计、制造的安全要求,国家或行业部门已颁发了有关的安全标准,设计、制造单位必须执行。
2.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检测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根据这条规定,安全设备使用安全保障应包括安装使用方面的空保障和维护、保养、检测、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
(1)设备安装的安全要求设备安装好后,应逐项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的安全项目包括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静态检查项目在设备不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如设备表面安全性、安全防护距离等;如控制系统安全性能、可动部件安全防护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性能与可靠性、设备运行中尘毒、易燃等的产生情况等。
(2)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要求安全设备使用应建立设备使用保养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操作证制度,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3)设备安全检测的要求 安全检测是了解设备运行状况,预测设备运行变化趋势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避免安全设备故障或事故发生,保证生产经营安全。
(4)设备的报废与淘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备经长期运行使用,不断磨损、老化,生产效率、安全性、可靠性不断下降对这些设备就应进行报废处理以避免因设备不安全而引发事故。《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对设 备的报废、淘汰制度加以确认,有利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设备报废或淘汰后,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已报废、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与设备。
(5)建立设备安全档案设备的档案管理是设备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它为生产经营单位设备安全管理提供信息、资料和数据,通过对档案信息资料的整理、分析,可了解设备运行状态,为设备安全检查、检测、故障诊断、隐患整改等提供科学的依据。
3.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许可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易发生事故而危及生命安全、对管理有特殊要求的一类设备,如叉车等。对特种设备,国家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实行安全使用证制度,具体内容包括:(1)设计单位、生产厂家具有设计或生产特种设备的许可证。对特种设备,国家通常采用定点生产由具备生产能力的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发给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生产特种设备。(2)安全使用证。
第9篇 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的规定,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实施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避免易发区域的事故发生。结合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公司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
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进行重点监控。
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安全管理方案和预案,按照公司相关要求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要求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有验收、有专人负责,并签订责任书或安全协议书。
四、加强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的用火用电管理,严格执行集团和公司的各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五、如有特殊需要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规定》建安(2004)174号的要求,实行旁站制。
六、加大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监督检查力度,项目部主管人员、安全、消防管理人员及电工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巡检、日检、联检,并做好记录。
七、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中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整改。同时,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汇报。
2008年7月8日
第10篇 较大危险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承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项目经理部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公司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五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六条 每个单位工程开工前30天,由专业工程处界定及编制专项方案,并报送项目经理部。
第七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公司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参加专家论证会人员:
(一)专家组成员;
(二)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公司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九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收到分部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后,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组织技术、质量、安全专业人员进行会审,提出指导性意见,三天内反馈到专业工程处。专业工程处在接到指导性意见后,立即对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再次报送项目经理部总工审查,审查完毕立即报公司专家组。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公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公司专家组收到项目经理部专项方案后,立即组织专家组进行会审,提出指导性意见,10天内反馈到项目经理部。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在接到专家组的指导性意见后,对施工方案加以修改、完善,一周内再次报送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公司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六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工程质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饭店、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有配电室(间),餐饮操作间,烟道、炊事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
1、凡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必须专人负责其安全管理。
2、配电室(间),电梯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乘梯须知等。
3、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有指示标志,室内场所有应急照明,门开启方向正确,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4、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应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分隔措施。电气安装必需段符合要求,动用明火时,按规定执行。
5、加强安全检查和巡逻检查,必要时有专人看管。
6、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属于特种设备的按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执行(定期年检、操作者持证上岗等)
7、电梯等特种设备除要严格执行定期检验的规定,每日对电梯进行巡查,定期保养,严禁带病运行。
第12篇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施工现场的风险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经理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程现场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便于运输、施工作业及紧急情况下应急逃生;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性能可靠,按要求保管和摆放;现场设备、工具、材料摆放符合设计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施工作业坑按要求进行开挖,作业坑周边清理出宽于一米的人行通道,安全通道设置不少于两个,作好通道台阶,方便上下,通道上不得有任何设备,设施和其他物品。作业坑旁平整出设备摆放区和操作区。必要时作业坑采取排水、防滑和防塌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
第五条、施工场地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流动施工现场设指示牌。
第六条、开工前按照场地布置图在作业带以外规划界定安全停车区,人员进入作业带必须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非作业人员、车辆严禁在作业带内滞留,待命施工车辆停在预定地点。
第七条、施工现场按设计要求设置、配备消防器材,实行“三定”管理,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第八条、各类气瓶现场存放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挪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不能和其他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九条、对于于易燃易爆和有毒施工介质,要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计划,预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第十条、在施工中要根据施工外界条件采取遮阳防晒、防雨措施,随时进行气体浓度的监测。
第十一条、有毒介质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警示线,在明显位置帖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密闭空间作业和有毒介质作业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
第十三条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防护劳保用品,并要求工作人员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 现场设置专职安全监督和安全员,进行巡回检查。
第十五条、夜间施工场地要设置足够的照明,作业带以内使用的照明灯具要符合防爆要求
第十六条、在靠近道路作业时,要在路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行人和车辆注意过往安全,天黑要设置信号灯、配备值班人员,防止人员或车俩误入作业坑。
第13篇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我企业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有:配电室、锅炉房、喷烤漆房、特种设备。
(一)凡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都必须设置警示牌,现场不能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疏散门向外开启,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电气安装必须符合要求,动用明火时,按规定执行。
(四)加强安全检查和巡查,必要时设置专人看管。
(五)特种设备定期年检、操作者持证上岗等。
(六)操作危险设备要定人、定机,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七)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设备、设施不能带病运行和使用。
(八)危险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装。
(九)用电的设备、设施必须有良好的接地保护。
(十)室外的设备、设施超过15米高时安装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十一)室外的设备、设施在遇恶劣天气时,停止使用。(按说明书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14篇 砖厂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场所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管理,使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了解和认识危险、危害因素的严重性,控制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望各有关部门遵守执行:
1、工作用电、起重设备、焊接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措施、方案、规范进行施工,不得违章作业,不得违章指挥,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大力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现场电气焊作业必须有审批手续,并对作业周边的易燃物品清理至安全位置,方可施焊,加强雨季、暑期安全生产管理。
3.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如变压器、配电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思想而提高自己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4、装窑之前对窑体进行详细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及时维修,每年冬季生产结束后,对整个窑体进行一次大规模维修,确保来年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5、采土场的最终边坡角不大于60度,最小工作平台宽度不小于(25米———45米),人工采土工作坡面角不大于50度或不大于采土场的自然安息角,且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
6、采土坑必须设置“严禁游泳”的警示牌。
第15篇 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确定:
1、有易燃、易爆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
2、有易漏电、触电伤人危险的场所;
3、有易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
4、有易发生噪音、辐射、高温的场所;
5、其他容易致人伤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的场所。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科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进行三级教育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条厂部购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按照《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设备应做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四条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区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制定设备操作规程,指导并督促员工按章操作。本厂制定的操作规程主要有:
1、×××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操作规程
4、×××安全操作规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