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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电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生产环境中的静电防护工作,确保员工安全和产品质量,防止因静电引发的潜在危害。
包括哪些方面
1. 静电产生与控制:识别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2. 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静电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静电防护意识。
3. 设备管理:安装和维护静电消除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工作流程:设定静电敏感产品的处理流程,减少静电积累和释放的风险。
5. 应急响应:建立静电事故应急预案,快速有效地应对静电引起的意外情况。
6. 监测与评估:定期对静电防护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持续改进静电管理制度。
重要性
静电在某些行业中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如电子元器件的损坏、爆炸火灾隐患、产品质量下降等。因此,建立健全的静电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生产安全、提升产品质量、减少经济损失至关重要。这也符合企业对员工健康和安全的责任,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客户信任度。
方案
1. 制定静电控制策略:依据企业具体生产条件,设计合理的静电控制方案,如使用防静电材料、安装防静电地板等。
2. 建立培训体系:定期举办静电防护培训课程,确保员工了解静电的危害和防护方法。
3. 强化设备管理:对静电消除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其功能有效。
4. 实施作业指导书:制定详细的作业指导书,指导员工正确操作,降低静电风险。
5. 定期审查:设立静电防护审计机制,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
6. 激励机制:通过奖励和惩罚措施,鼓励员工遵守静电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静电防护文化。
静电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体员工的配合和管理层的重视。通过系统的管理,我们可以将静电风险降至最低,为企业的稳定生产和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静电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粉尘爆炸危险区防静电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粉尘防爆危险区防静电的安全管理,预防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据《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部门的粉尘爆炸危险区防静电的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68号令
gb 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2158-2006《防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t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4.职责
4.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依规范要求设置粉尘爆炸危险区,保证危险区内防静电措施的落实。
4.2公司安全主任负责编写粉尘爆炸危险区防静电管理制度,并监督本制度的落实。
5.有关规定
5.1粉尘爆炸危险区设备设施、电气的防静电接地是防静电的最基本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应做到:
1)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
2)铝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的静电防护措施应符合gb 15577、gb12158的要求。铝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3)设备、机架、管道的每段金属外壳间应采用跨接等方式,形成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得中断。
4)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
5) 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做到:
a.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b.操作结束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6) 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7) 在20区、21区和22区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并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相互串联后再接地。
8)除尘系统管道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5.2下列场所或情况应有防静电措施:
1) 铝粉尘作业区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装置外壳、支架、构件、部件等等防静电接地应符合gb 15577、gb12158的规定。
2) 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应安装在打磨、抛光车间外,设备、电源开关应当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
3) 生产场所电气线路应当采用镀锌钢管套管或铠装式保护,并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位置敷设,严禁采用绝缘导线或塑料管敷设。
5.3防静电接地要求
1) 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接地体宜垂直敷设并且应深入地面不小于2m,水平敷设时,埋设深度不小于0.6m,并应与建筑物相距1.5m以上。
2) 安全主任定期对防静电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公司安全部,由安全部组织人员进行整改。
3) 在打磨、抛光车间的作业人员(包括检修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防静电工装。安全主管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按规定记录并作为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2篇 燃气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
一、 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二、 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三、 电气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四、 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六、 电气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七、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八、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九、 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十、 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3篇 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范例
1、凡有静电危害的工序、设备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在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的区域,必须加强通风措施使其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3、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根据需要,穿防静电的鞋和工作服,或设置易于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栏杆等;严禁在上述区域穿脱衣服和穿易产生经典的服装进入该区域;严禁在上述区域,用易燃溶剂(二甲苯等)擦搓衣服,操作区地面应铺设导电地面,并保证其导电性能。
4、在有经典产生的场所操作、检查,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金属物品,如钥匙、手表、戒指等。
5、严禁将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液体用塑料容器装贮。
6、禁止在装易燃易爆液体的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检尺取样应在装料完毕经静置后进行。
7、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8、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罐内进行移液作业。
9、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或物料用量改变的情况下,必须注意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静电危害。
10、禁止用泵直接向罐内喷射溶剂,必须采取自流方式。
11、输送易燃液体,应根据管道内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的安全流速,一般不应超过1米/秒。
12、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件,应专门接地装置。
13、生产、贮存和装卸可燃气体的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贮罐、机组等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4、所有防静电接地线必须坚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十平方毫米,单独的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欧姆,与其它目的的接地极共用时应满足其他接地及的技术要求。
15、设备、贮罐、机组、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互联接地。
16、防静电接地体的安装,应在设备、机组、贮罐等底角边缘上钻孔攻丝,焊接端子(或螺栓)用不小于m10的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装置,均应涂上工业凡士林油;接地线与金属管道缠绕连接时,应蜡焊,当采用焊接端子连接时,不得降低和损伤管道强度。
17、非金属的管道(非导体的)设备等,其外壁上缠绕的金属丝带、网等,应紧贴其表面均匀的缠绕,并应可靠地接地。
18、输送易燃液体的管道采用橡胶或塑料管时必须采用导电橡胶,导电塑料软管或有金属编织层的导电胶管,并必须可靠接地。
19、生产设备及贮罐上的排空口应设有阻火器,进料管从设备上部进入时,应将其进料管延伸到接近设备底部以免产生静电。
20、防静电生产工序及场所中,机械传动尽量采用齿轮传动。当采用三角带传动,必须选用防静电三角带;当使用普通三角带传动时,必须采用取提高其表面导电性能的措施。
21、q-1级、g-1级场所的管道之间与设备、机组、阀门之间的连接法兰,其接触电阻大于0.03欧姆时,应用金属线跨接。
22、q-1级、q-2级、g-1级、g-2级场所,在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的金属管道相互之间的净距离小于10毫米时,就每隔20米左右用金属绕跨接;金属官衔相互交叉的净距离小于100毫米时,也应用金属线跨越。
第4篇 防雷防静电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焦化厂防雷、防静电管理,确保焦化厂生产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防雷、防静电设备维护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全焦化厂。
3职责
3.1机电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监督、管理、考核及检修协调工作。
3.2各生产车间及其他部门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检查、修复及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防雷
4.1.1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安装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电对人身、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危害和破坏。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规定。
4.1.2化工生产装置的防雷设计应根据生产性质、环境特点以及被保护设施的类型,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安装相应防雷设施。
4.1.3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露天设备、储罐、电气设施和建(构)筑物应安装防直击雷装置。
4.1.4具有易燃、易爆气体生产装置的储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的排气筒的避雷设计,应高于正常事故状态下气体排放时所形成的爆炸危险范围。
4.1.5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100mm的金属管道或交叉距离小于100mm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置联合装置。
4.1.6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被侵入的防护措施。
4.2防静电
4.2.1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规则》(gb12518)
4.2.2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作业环境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4.2.3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根据生产特点和物料性质,合理选择工艺条件、设备和管道的材料以及设备结构,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
4.2.4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必须安排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件有与地相绝缘的金属体。非导电设备、管道、储罐等应安装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
4.2.5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静电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生产过程,以及静电危害人身安全的区域,所有金属用具及门窗零部件、移动式金属车辆、梯子等均应安装接地。
4.2.6根据静电序列表选用原料配方和使用材料,使摩擦或接触两种物质在序列表中位置接近,减少静电产生。
4.2.7在生产工艺许可的条件下,应当采用空气增湿、采用亲水性静电非导体的绝缘性来消除静电的措施时,应保持作业环境中的空气湿度大于50%。
4.2.8采用抗静电添加剂增加非导体材料的吸湿性或离子化来消除静电的措施时,应根据使用对象、目的、物料工艺状态以及成本、毒性、腐蚀性等具体条件进行选择。
4.2.9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
4.2.10重点防火、防爆区域的入口处,应安装人体导出静电装置。
4.3检测
4.3.1一般性检测方法:目测。使用单位定期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完好及可靠性。隐蔽接地体部分由专业电工专业测试。
4.3.2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节前(4月20日前)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区域每年9月份复检一次,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季度检测一次。防静电地面每年检测两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
4.4措施
4.4.1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4.4.2各单位负责本辖区对雷电设施的检查维护,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立即处理排除防雷安全隐患,通知专业电工进行检测。
4.4.3电气专业人员负责建立本单位防雷监测数据库,监测报告定期报安环科备案。
4.4.4电气专业人员周期性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点,各使用单位接到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完成整改及复测。
4.4.5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第5篇 防静电管理制度
(一)、油库一切储油设施、设备管线等防静电接地装置必须符合电业部门和《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二)、油库计量作业,油罐车、船舶装卸油等防静电必须按《石油库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款实施。
(三)、静电接地的要求、范围、电阻值、码头接地系统,其它防静电等必须按《易燃可燃液体静电安全规定》执行。
(四)、加强对接地装置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无锈污,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势片,以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五)、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六)、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查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使接起电阻值全部达到规定值之内。
(七)、在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必须做到:
1、在操作或移动之前进行;
2、已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
3、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或在连接点的上风向进行。
(八)、每年定期分别对各固定设备的接地电阻进行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被测接地电阻值不符规定,应立即检修。
第6篇 静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一)各个有静电发生的生产岗位,除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外,同时执行本制度。
(二)在生产过程中造成静电积累,静电荷不易泄漏时,静电场中的导体必须与大地作可靠的接地,其总接地电阻应少于108欧姆。严禁穿化纤服装和铁钉鞋作业。
(三)在易燃易爆岗位操作,严禁用黑色金属敲、铲、撞击设备和铁质容器,防止突然产生放电,引起燃爆。
(四)铁质容器储存汽油、溶剂等易燃易物品时,搬动要轻拿轻放。不准在地上拖动,防止产生放电,引起燃爆。凡遇汽油、溶剂等物品溢出地面或倒翻时,严禁火种接近,并及时处理,防止发生火灾。
(五)严禁用泵直接向桶内喷射易燃溶剂,必须采用自流方式,使用阀门要缓慢开启,不准开足,防止冲击过大产生静电。输送溶剂的管道必须采用导电橡胶塑料软管、塑料软管。金属管道法是要跨接。
(六)禁止在装(移)油或其他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品置入罐内。检尺或取样应在装料完毕经静置以后进行。
(七)静电消除器的安装必须紧固,接地引下线端连接不准有松动脱落;导线中间不准有接头,如有异常未经电气专业人员检查,确认完好,不准使用。
(八)静电消除器应保持清洁,不得粘有油污和可燃液体,如有应及时消除,但动作要轻、慢。
(九)架设静电消除器两头端必须高低一致,感应距离应在1.5公分以下。
(十)防静电设备、装置、接地等安全措施,应在工程设计时,做到“三同时”。投入使用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修,并将检查、维修情况记入卡片档案。
第7篇 防静电及避雷管理制度
一、防静电装置
(一)储罐、输送管理道必须根据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做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可兼做静电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欧姆。
(二)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进行即使修复和更换。
(三)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建立档案,编号并登记。
(四)在爆炸危险区内进行接地装置电阻值测量时,所使用的仪表必须式防爆、隔爆或安全火花型的。
二、防静电危害“八不准”
(一)不准在原料输送过程中,进行储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作业。
(二)不准使用导体和绝缘体两种材质组(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包括绳索)进行作业。使用导体材料时应与罐体跨接,且操作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应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应不大于1m/s。
(三)不准喷溅式灌装甲醇燃料,并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作的容器盛装甲醇燃料。
(四)不准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化纤等外衣(内衣不应穿两件以上涤纶、腈纶、尼龙等才衬衣)、非防静电鞋以及丝绸或人造纤维袜子进行作业,上罐时不准戴手表或戒指等无关金属物。
(五)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梳头、穿脱任何服装、拍打衣服和互相打闹。
(六)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七)不准用压缩 空气清扫输送管线和储罐。
(八)不准用表面电阻率大于106电阻/cm的材料铺设爆炸危险场的地面通道。
三、避雷管理制度
(一)避雷设施的设计、安装及电阻值要求,检测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二)避雷接地装置应由专职电工进行管理与检查,每年至少检测两次,并做好记录。
(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及时进行修复和更新,
(四)避雷装置应建立档案,并编号登记。
(五)遇有雷雨天气,应停止收、发作业,使设备复位。登高作业人员应立即清理现场,返回地面。
第8篇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防止雷、电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民爆企业危险品场所。
3、职责
3.1安全保卫部门为企业的防雷、防静电归口管理部门。
3.2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检测。
3.3企业下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4、工作规定
4.1防雷措施;
4.1.1与架空电力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等应采取防雷措施。
4.1.2建筑行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一类防雷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防止雷电波浸入的措施,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ω;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防直接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且宜与防雷电电感应的接地、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三类建筑物应防直接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且宜与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4.1.3严禁在独立避雷针(塔)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4.2接地保护
4.2.1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加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4.2.2接地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4.2.3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要求,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作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分另焊金属跨接线。
4.2.4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以下规定:
a、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5.2ω;
b、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c、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ω,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d、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次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
4.3静电防护:
4.3.1在易燃易爆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电击危险的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其他事故的场所采取静电防护措施,对各种静电装置应定期维修保养和检测。
4.3.2在起爆药(干燥后包括干燥)、工业雷管(装起爆药、装延期药、雷管装配)、导火索、黑火药、导爆药、延期药等生产工序工房的入口处应高导出静电的门帘、扶手及静电检测仪,工房地面、工作台面、椅子、肱、脚踏等应铺设防静电材料。
4.3.3进入4.3.2规定的生产工房内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或纯棉)工作服、防静电鞋袜或棉布鞋袜,应戴手套或防静电手套和棉工作帽,并应经静电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人体对地电阻值为1.0×104--1.0×108ω。严禁在生产现场脱换工作服、鞋、和帽。静电危险场所不应存在电容大于3pf的孤立导体。
4.3.4对4.3.2规定的生产工房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应低于60%(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规定)。
4.3.5防静电用品及器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导静电胶板其对地电阻值应为5.0×104--1.0×108ω。
b、人体静电测试仪检测范围0—∞ω,测量值误差不大于±10%。
c、工作服的摩擦带电量应小于0.5uc/件,服装布料的摩擦电位应小于1uc/m2,摩擦起电电位应小于500v。
4.4检测:
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检测一次,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干燥季节应检测一次,防静电地面一年检测两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
第9篇 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1、凡有静电危害的工序、设备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在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的区域,必须加强通风措施使其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3、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根据需要,穿防静电的鞋和工作服,或设置易于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栏杆等;严禁在上述区域穿脱衣服和穿易产生经典的服装进入该区域;严禁在上述区域,用易燃溶剂(二甲苯等)擦搓衣服,操作区地面应铺设导电地面,并保证其导电性能。
4、在有经典产生的场所操作、检查,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金属物品,如钥匙、手表、戒指等。
5、严禁将易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液体用塑料容器装贮。
6、禁止在装易燃易爆液体的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检尺取样应在装料完毕经静置后进行。
7、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8、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罐内进行移液作业。
9、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或物料用量改变的情况下,必须注意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静电危害。
10、禁止用泵直接向罐内喷射溶剂,必须采取自流方式。
11、输送易燃液体,应根据管道内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的安全流速,一般不应超过1米/秒。
12、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件,应专门接地装置。
13、生产、贮存和装卸可燃气体的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贮罐、机组等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4、所有防静电接地线必须坚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十平方毫米,单独的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欧姆,与其它目的的接地极共用时应满足其他接地及的技术要求。
15、设备、贮罐、机组、管道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互联接地。
16、防静电接地体的安装,应在设备、机组、贮罐等底角边缘上钻孔攻丝,焊接端子(或螺栓)用不小于m10的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装置,均应涂上工业凡士林油;接地线与金属管道缠绕连接时,应蜡焊,当采用焊接端子连接时,不得降低和损伤管道强度。
17、非金属的管道(非导体的)设备等,其外壁上缠绕的金属丝带、网等,应紧贴其表面均匀的缠绕,并应可靠地接地。
18、输送易燃液体的管道采用橡胶或塑料管时必须采用导电橡胶,导电塑料软管或有金属编织层的导电胶管,并必须可靠接地。
19、生产设备及贮罐上的排空口应设有阻火器,进料管从设备上部进入时,应将其进料管延伸到接近设备底部以免产生静电。
20、防静电生产工序及场所中,机械传动尽量采用齿轮传动。当采用三角带传动,必须选用防静电三角带;当使用普通三角带传动时,必须采用取提高其表面导电性能的措施。
21、q-1级、g-1级场所的管道之间与设备、机组、阀门之间的连接法兰,其接触电阻大于0.03欧姆时,应用金属线跨接。
22、q-1级、q-2级、g-1级、g-2级场所,在非金属构架上平行安装的金属管道相互之间的净距离小于10毫米时,就每隔20米左右用金属绕跨接;金属官衔相互交叉的净距离小于100毫米时,也应用金属线跨越。
第10篇 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个有静电发生的生产岗位,除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外,同时执行本制度。
(二)在生产过程中造成静电积累,静电荷不易泄漏时,静电场中的导体必须与大地作可靠的接地,其总接地电阻应少于108欧姆。严禁穿化纤服装和铁钉鞋作业。
(三)在易燃易爆岗位操作,严禁用黑色金属敲、铲、撞击设备和铁质容器,防止突然产生放电,引起燃爆。
(四)铁质容器储存汽油、溶剂等易燃易物品时,搬动要轻拿轻放。不准在地上拖动,防止产生放电,引起燃爆。凡遇汽油、溶剂等物品溢出地面或倒翻时,严禁火种接近,并及时处理,防止发生火灾。
(五)严禁用泵直接向桶内喷射易燃溶剂,必须采用自流方式,使用阀门要缓慢开启,不准开足,防止冲击过大产生静电。输送溶剂的管道必须采用导电橡胶塑料软管、塑料软管。金属管道法是要跨接。
(六)禁止在装(移)油或其他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品置入罐内。检尺或取样应在装料完毕经静置以后进行。
(七)静电消除器的安装必须紧固,接地引下线端连接不准有松动脱落;导线中间不准有接头,如有异常未经电气专业人员检查,确认完好,不准使用。
(八)静电消除器应保持清洁,不得粘有油污和可燃液体,如有应及时消除,但动作要轻、慢。
(九)架设静电消除器两头端必须高低一致,感应距离应在1.5公分以下。
(十)防静电设备、装置、接地等安全措施,应在工程设计时,做到“三同时”。投入使用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修,并将检查、维修情况记入卡片档案。
第11篇 公司燃气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含防雷防静电)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和《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燃气、电气设备”主要指本单位现有的下列设备:氧气、乙炔融接设备,电焊机,电动起重机,装卸车机,皮带输送机,充电机,电气动力机床,管内电气线路及照明设备等。
二、燃气、电气设备的检查检测
第三条 氧气、乙炔瓶的减压阀、压力表由使用者在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不准使用。
第四条 氧气、乙炔瓶的减压阀、压力表的技术检测每年一次,由分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在检测时提供“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表格,要求检测单位在检测后另外提供此检测记录,并将此检测记录复印后报公司消防管理员备案。
第五条 电动起重机的日常及定期检查、保养、检修由分公司定人定责执行。技术检测由分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在检测时提供“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表格,要求检测单位在检测后另外提供此检测记录,并将此检测记录复印后报公司消防管理员备案。
第六条 其他设备及电力、照明线路的日常及定期检查、保养、检修由分公司按规定执行,但电力、照明线路分公司每年要组织专业人员在夏季雷雨来临之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测试,并填写“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表格,复印后报公司消防管理员备案。
三、燃气、电气设备的防火、防雷电管理
第七条 电气线路防短路措施:
1、新建或改造电气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一系列的《电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设计、安装、调试、使用和维修。
2、防止电气线路绝缘老化,除考虑环境(环境温度、潮湿和化学腐蚀)条件的影响外,还应定期对线路的绝缘情况进行检查。对500v以下的绝缘导线线路检查,使用500v或1000v兆欧表测定,线路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0.5兆欧。
3、不同工作环境(爆炸危险场所、高温、高湿和有化学腐蚀的场所)情况下,电气线路中导线和电缆的选择和敷设,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的《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
4、按规定安装断路器或熔断器,安装阀型避雷器进行线路保护;
5、加强电器线路的安全管理,防止人为操作事故和未经允许情况下乱拉乱接线路。
第八条 电气线路防过载措施:
1、合理选用导线截面,安装线路时由专业人员负责,并严格执行国家设计规范,不准许乱拉电线和随意增加负载。
2、定期测量和检查线路负荷情况,安装合适的熔断器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3、随着线路负荷的增加,及时更换适应于相应容量的导线截面,或者根据生产程序和要求,对用电负荷进行合理的调节,避开用电高峰或将时间相互错开达到防止过负荷的目的,为避免以外过载,还可在线路上安装自动过负荷保护开关。
第九条 电气线路防漏电措施:
1、在设计和安装电气线路时,导线绝缘强度不应低于线路额定电压,支持导线的绝缘子也要根据线路和电源电压而进行选配。
2、在特别潮湿的或有酸碱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严禁绝缘导线明敷,采用聚氯乙烯套管或钢管布线。
3、在安装电路时,导线接头处要包扎牢固,同时要防止刀钳等物划伤导线绝缘层。
4、平时加强检查维护,发现导线绝缘破损及时维修和更换。
第十条 电气线路防接触电阻过大措施:
1、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
2、经常对运行的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接头松动或发热现象及时处理。
3、对大截面积的导线之间的连接焊接或压接。
4、铜、铝导线相时,采用铜铝过渡接头(在铜铝导线间垫上锡箔或在铜线鼻子上搪锡)。
5、定期进行电气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一条 电气线路防电弧、电火花、雷击措施:
1、裸导线间或导线与接地体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保持导线的绝缘支持物完好无损,防止导线敷设过松、垂弧过大。
2、绝缘导线绝缘层无损伤;
3、熔断器或开关装在非燃材料基础上,并用非燃材料的箱盒保护。
4、不带电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
5、安装避雷装置和线路过电压保护装置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 电动机防护措施:
1、根据工作环境的安全要求,正确选择电动机的容量和机型。
2、根据电动机的起动特性,正确选择起动方式。
3、根据电动机的运行特性,正确采取短路保护、失压保护、过载保护、断相保护、接地保护。
4、加强维护保养。对电动机经常进行保养,对转轴等勤加润滑油,轴承磨损及时更换,保证运行灵活。暂时不用的,存放在干燥清洁处所,重新使用前测量绝缘电阻低于标准的不投入使用。
5、三相线路上用电量保持均衡,电源线上的三只熔断器必须采用相同规格的熔丝。
6、电动机的底座采用不燃材料,不准使用木底座,也不靠近木板墙壁,周围不堆放可燃物。
第十三条 电气照明设备防护措施:
1、根据灯具的使用场所、环境要求,选择不同类型的灯具。室外照明选用防水灯具,爆炸危险场所选用防爆灯具。
2、储存丙类及以上级别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在其他场所使用时,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3、对卤钨灯具附近使用的导线,采取使用玻璃丝、石棉、瓷珠、瓷管等耐火耐热材料护套的防烤燃措施,防止灯管高温损坏导线绝缘,引起短路事故。
4、灯泡上不准用布、纸或其他可燃物品遮挡,对镇流器采取隔热、通风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准将镇流器直接固定在可燃天花板、柜台、展览橱窗内,镇流器与灯管的电压、容量必须相同、相匹配。
第十四条 电烤箱、电暖气等电热设备防护措施:
1、工业用大型电热设备,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建筑内,小型电热设备应单独设在非燃材料的室内,并采取良好通风、排风和防爆泄压措施。
2、电热设备功率比较大,应防止线路过载,最好采用单独的配线供电,选用耐火或耐热电缆配线,并装设熔断器保护。
3、小型电热设备和电热器具,如电烤箱、电暖气、电烙铁等,通电使用时,人不能离开,要养成人走电断的好习惯。
4、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在使用过程中,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派专人进行管理,并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电焊设备防护措施:
1、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不准进行电焊作业,需要检修的设备要拆卸移到安全地点修理。
2、进行电焊作业的地点与易燃易爆物品车间、仓库、储罐、储柜、堆垛等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尽量远离正在生产的易燃易爆装置、设备和管道。
3、在安全地点电焊时,周围的可燃物要全部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用水喷湿,上部盖上石棉板、石棉布或湿麻袋,以隔绝火星。附近有可燃构件时应用铁板、石棉板遮挡。
4、在高空电焊时,要把下方可燃物清理干净,必要时要用石棉板、薄铁板等非燃材料做成接火盆,上部再盖上一层沙子。风天作业还要防止火花飞溅。
5、对受压容器、密闭容器、各种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的工件进行操作时,必须事先进行检查,并经过冲洗除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解除容器及管道压力,消除容器密闭状态(敞开口、旋开盖),再进行工作。
6、在有可燃物品的仓库、车辆、场所等禁火重要部位进行焊接操作时,要严格遵守动火审批制度。由动火的部门或人员向作业区域的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申请,由作业所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在必要时应报消防机构审批)办理动火证,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内进行焊接。如在载有货物的车辆等或填有可燃物隔热层结构、割焊金属件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的地方进行割焊,在割焊接结束看守一段时间,确认无危险后才能离开。
7、电焊设备应保持良好的状态,外壳可靠接地,电源导线应有足够截面,电焊机和电源应当绝缘可靠,并安装好熔断器予以保护。焊接时必须使用经特殊工种培训考试合格的正式焊工。
第十六条 电气控制设备开关、接触器的防护措施:
1、开关、接触器应设在箱内,箱应加盖。木质箱的内表面应敷以白铁皮,以防起火时蔓延。开关、接触器箱应设在干燥处。
2、开关、接触器的额定电流和额定电压均应和实际使用情况相适应。
3、潮湿场所场所应选用拉线开关,有化学腐蚀、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应用反腐、防爆的开关、接触器安装在场外适当的地方。
4、在中性点接地的系统中,单极开关、接触器必须接在火线上,否则开关、接触器虽断开,电气设备仍然带电,一旦火线接地,有发生接地短路引起火灾的危险。
5、开关、接触器有部件缺失或开关损坏时,应及时补齐或更换,开关、接触器箱外壳应可靠接地。
第十七条 电气控制设备熔断器的防护措施:
1、选用熔断器的熔丝时,熔丝的额定电流应与被保护的设备相适应,且不应大于熔断器、电度表等的额定电流。
2、在电源进线、线路分支和导线截面改变的地方应安装熔断器,尽量使每段线路都能得到可靠的保护。
3、为避免熔件爆断时引起周围可燃物燃烧,熔断器宜安装在具有火灾危险厂房的外边,否则应加密封外壳并可靠接地,远离可燃建筑物件。
4、应经常检查熔断器的使用状况,经常除尘,保持熔断器的清洁。
第十八条 大中型电气设备金属结构整体的防护措施
1、设备操作者必须经过规定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操作,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穿着绝缘鞋等防护用品。
2、各种大中型动力机械均应在取用方便的部位装备适用的灭火器。
3、金属构件的各部要保持可靠良好的电气连接(接触电阻≤10ω),其金属结构整体及其金属走行轨道要按规定接地,接地电阻要≤4ω,以防止漏电、静电、雷击伤害。
4、当门吊的钢丝绳、装卸车机的链斗等大型电气设备的运动部件与走行轨、车辆接触有放电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排除漏电、静电和部件间电气接触不良等故障后方准使用。
5、大中型电气设备金属结构整体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姆。
6、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通用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作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四、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12篇 防雷防静电设施管理制度
1、为加强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意识,提高设备管理水平,减少事故,确保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本制度适用临猗分公司所有单位。
3、工作职责分工
3.1 生产管理部设备组
3.1.1负责标准的引用,保障防雷、防静电制度的完善性和技术标准的可行性,并检查分厂、车间对制度规范落实的情况。
3.1.2分公司的防雷、防静电设施统一由生产管理部设备组负责联系,并聘请具备防雷防静电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检测两次(5月份和11月份)。
3.1.3每年上级部门对我单位进行两次检测后要求出具检测报告,由生产管理部设备组统一管理存档,在检测中存在问题整改后要出具复查报告。
3.2设备处
3.2.1执行防雷、防静电制度并检查所属区域内对制度规范落实的情况。
3.2.2每年雷雨季节(4月份、10月份)前,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全面测试、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与两周内处理完毕,并做好详细记录。5月份和11月份配合上级部门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测。
3.2.3制定防雷防静电事故预案。
3.2.4各分厂对不合格的装置要及时整改及反馈,整改后通知有关部门来厂复查。
3.3培训中心要组织员工进行防雷防静电方面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4、工作流程
4.1区域划分
4.1.1防雷防静电设施由产权所属单位直接管理,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要明确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并掌握本区域内雷电活动及化业生产静电的发生规律,落实防雷防静电措施。
4.1.2根据分公司区域划分,各分厂、设备处负责本区域内防雷防静电设施管理、维护、检修;
4.1.3现场检测工作,由各分厂设备处、电器车间负责配合。
4.2危险源的辩识和环境因素的识别
4.2.1由分厂组织对设备中危险源的辩识。各车间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建档并对职工进行宣传。在工作中不断的完善对危险源的辩识,积累经验,防止事故发生。
4.2.2由分厂组织对设备中环境因素的识别。各车间对本单位的环境因素进行建档并对职工进行宣传。在工作中杜绝不应该发生的环境污染。
4.3设计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4.3.1防雷防静电设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气象法》相关规定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等规范及国家对建设项目防雷防静电设施其他安全规定要求执行。
4.3.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装设防雷防静电装置,要做到“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3.3单项工程交工时,竣工图、检测数据以及有关资料1并交给产权所属
单位,有关单位要做好台帐和日常管理工作。
4.3.4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和新原料的投用前必须对静电情况作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
4.4日常维护
4.4.1日常安全生产巡检中应依照相关规范要求,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落实好安全监控防护措施。
4.4.2在雷雨期间必须加强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一切维护保养工作。
4.4.3上岗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公司指定的防护用品和经车间安全员进行检查符合防雷防静电要求才准予使用的作业工具。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不准穿、脱衣服和鞋靴,不准梳头。
4.4.4禁止使用汽油溶剂擦拭设备、器具,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布料擦拭设备和地板。
4.5检测规定
4.5.1 接地装置
4.5.1.1 接地电流大的接地装置(500a以上)为5欧姆;接地电流小的接地装置(500a以下)为10欧姆。
4.5.1.2 变电室露天部分的单位独立避雷针为10欧姆。
4.5.1.3 装有避雷线线路上的金属及水泥电杆为10欧姆。
4.5.1.4 装在架空线路引至变电所进线上管型避雷器为10欧姆。
4.5.1.5 保护配电线路变压器用的避雷器为4欧姆。
4.5.1.6 易爆场所、库房及车间避雷针为4欧姆。
4.5.1.7 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4.5.2 静电接地:
4.5.2.1 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每处不宜超过10欧姆。
4.5.2.2 露天放设的管道(液体、气体等)每隔20--25米应设感应雷接地,每处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5.2.3 贮罐的4周应设闭合环型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点间距不于大30米。
4.5.3 防雷接地:
4.5.3.1 为保护建筑物不受雷击,应针对雷电的危害,分别对直击雷、感应雷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采取防雷措施。
4.5.3.2 避雷装置1般可采用避雷针、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线。
4.5.3.3 为防止感应雷,应把屋内一切导体、金属管道等可靠接地,减小电阻使感应电荷迅速流入地中。
4.5.3.4 避雷针应由3部分组成: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4.5.3.5 避雷针接地极的多少,应视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每极接地极之间的距离应保持3米,接地极应为带状接地。
4.5.3.6 为避免跨步电压对人体的危害,接地极应埋在人员很少通过的地方,且距被保护物应大于3米。
4.5.3.7 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禁止与防雷接地合用。
4.5.3.8 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4.5.3.9 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5.4爆炸危险场所、输送可燃液体的管道、设备、容器应按要求进行接地,汽、煤、柴、溶剂、油等易燃物的管线、阀门、法兰之间,其接触电阻
大于0.03欧姆时,应增设金属跨接线,检修时需拆开的跨接线,检修后要原样恢复。
4.6要求
4.6.1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便于分别对各接地点进行检测,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应采用可拆装的螺栓连接(断接卡)。
4.6.2建立健全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检查、测试档案,档案的内容应包括竣工
图纸和测试报告,防雷防静电设施平面布置、编号等内容。
4.6.3防雷装置所需检查检测点由设备处提供,在提供的检查检测点中必须包括公司生产设施中所确定的重点部位,关键设备的防雷设施。
4.6.4检测完后,检测单位提交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检测报告,如在报告中指出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处应按时完成隐患整改,整改记录和检测报告一并存档。
4.6.5为使防雷防静电设施处于完好状况,凡投用15年以上的接地必须挖开检查,对截面积腐蚀五分之一以上者,必须更换。
4.6.6避雷网、独立避雷塔等设施,产权所属单位要定期维护,至少每3年刷油漆1次,腐蚀严重的要及时修复。
4.6.7防雷设施的拆卸、增设、更新、移位、取消,必须由产权单位提出,经设备处审批后方可进行,同时报生产管理部设备组。
4.6.8为了防止感应雷损坏设备和伤害人员,电话线、照明线、广播线、光缆不准穿越避雷网(带)或绑绕避雷塔而架设。
4.6.9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情况,均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产生和消除静电措施,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易燃、可燃液体储罐、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也应采取相应的防静
电产生的消除静电措施。
4.6.10组织员工进行防雷防静电方面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5、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气象法》、《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生产管理部设备组职能考核标准》
6、相关记录
分厂、车间建立的记录、台帐
《防雷防静电设施台帐》、《防雷防静电事故预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台帐》、《特种安全工作证台帐》
第13篇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14篇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防止雷、电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民爆企业危险品场所。
3、职责
3.1安全保卫部门为企业的防雷、防静电归口管理部门。
3.2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检测。
3.3企业下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4、工作规定
4.1防雷措施;
4.1.1与架空电力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等应采取防雷措施。
4.1.2建筑行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采取防雷措施,一类防雷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防止雷电波浸入的措施,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10ω;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接雷、防雷电感应和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防直接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且宜与防雷电电感应的接地、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三类建筑物应防直接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且宜与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4.1.3严禁在独立避雷针(塔)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4.2接地保护
4.2.1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加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4.2.2接地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4.2.3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要求,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作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分另焊金属跨接线。
4.2.4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以下规定:
a、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5.2ω;
b、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c、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ω,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d、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次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
4.3静电防护:
4.3.1在易燃易爆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电击危险的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其他事故的场所采取静电防护措施,对各种静电装置应定期维修保养和检测。
4.3.2在起爆药(干燥后包括干燥)、工业雷管(装起爆药、装延期药、雷管装配)、导火索、黑火药、导爆药、延期药等生产工序工房的入口处应高导出静电的门帘、扶手及静电检测仪,工房地面、工作台面、椅子、肱、脚踏等应铺设防静电材料。
4.3.3进入4.3.2规定的生产工房内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或纯棉)工作服、防静电鞋袜或棉布鞋袜,应戴手套或防静电手套和棉工作帽,并应经静电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人体对地电阻值为1.0×104--1.0×108ω。严禁在生产现场脱换工作服、鞋、和帽。静电危险场所不应存在电容大于3pf的孤立导体。
4.3.4对4.3.2规定的生产工房内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应低于60%(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规定)。
4.3.5防静电用品及器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导静电胶板其对地电阻值应为5.0×104--1.0×108ω。
b、人体静电测试仪检测范围0—∞ω,测量值误差不大于±10%。
c、工作服的摩擦带电量应小于0.5uc/件,服装布料的摩擦电位应小于1uc/m2,摩擦起电电位应小于500v。
4.4检测:
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检测一次,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干燥季节应检测一次,防静电地面一年检测两次,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处理。
第15篇 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范围内凡对易燃、可燃液体的储存、装运等有关作业,均应严格执行上级公司颁发的《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
第二条 严禁在罐区内灌装化工液体料。
第三条 防静电接地不得与防雷接地极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防雷、防静电接地极每年必须进行检查,并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防雷接地电阻大于10欧姆、防静电接地电阻大于100欧姆的接地极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做好检测维修记录,加强防雷、防静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得在该区域内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第五条 为防止雷击和静电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减少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公司应认真做好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管理。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安排整改,使防雷、防静电设施常年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应有专人管理。
第七条 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防雷、防静电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通知、要求。并遵守地方有关部门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应建立健全防雷、防静电设施档案资料和管理台帐。
第九条 为避免信息通讯和电子仪表等弱电设备遭受雷击侵害,公司在安装防直击雷防雷设施的同时,还应有防雷电波侵人措施。
第十条 每年三月以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站对公司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委托时先行自查整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并经检测站复查确认。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以及技改项目中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方案须组织审核或技术论证。工程竣工应按规定组织验收,并要有验收、测试的详细资料,防止留下隐患,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被保护物(如建筑物、露天堆场等)发生变化,超出防雷设施原设计保护范围时,应参照第七条规定相应增加防雷设施。
第十三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报废、更新,应及时向公司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在使用中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必要时向公司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