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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旨在确保商品和服务从生产到销售的顺畅流动,有效控制库存,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保障企业利润。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采购管理:规范采购流程,确定供应商选择标准,制定合理的采购策略。
2. 库存管理:设定库存水平,实施定期盘点,防止过度积压或缺货。
3. 物流配送:优化运输方式,降低物流成本,确保产品快速准确地送达客户。
4. 销售管理:制定销售策略,监控市场动态,提升销售业绩。
5. 客户服务:保证售后服务质量,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关系。
6. 数据分析:收集和分析流通数据,为决策提供依据。
包括哪些方面
流通管理制度涉及的具体方面包括:
1. 制度设计: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操作规程,设立监控机制。
2. 信息系统:运用信息技术,实现流通环节的信息集成和自动化。
3. 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流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升执行效率。
4. 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防范法律风险。
5. 质量控制:确保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品质,防止损坏和变质。
6. 绩效考核:通过量化指标,评估流通管理的效果,激励员工改进。
重要性
流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提升效率:通过标准化流程,减少流通环节的延误和浪费,提高运营效率。
2. 控制成本:合理规划采购和库存,降低存储和运输成本。
3. 保障质量:确保产品在流通中不受损,满足客户对品质的期待。
4. 增强竞争力:通过高效的流通管理,提升企业的市场反应速度和客户服务能力。
5. 促进决策:基于数据分析,帮助企业做出更明智的经营决策。
方案
为了建立和完善流通管理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方案:
1. 设立专门的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2. 引入先进的信息化系统,实现流通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
3.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及时调整优化。
4. 加强与供应商和客户的沟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5. 定期评估员工绩效,提供持续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激发团队潜力。
6. 根据市场变化,灵活调整销售策略和库存策略,以适应市场需求。
通过上述措施,企业可以构建起一套有效的流通管理制度,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
流通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管理操作流程范本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食品采购(责任人: )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生产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责任人: )
1、设立食品储存仓库。专门用于存放查验合格的食品。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批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责任人: )
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要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责任人: )
1、每天对上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食用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批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责任人: )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的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8、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9、本公司保证遵守《中华人们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2篇 轴流通风机管理制度
1、 矿井主扇司机,必须熟练掌握主扇启动程序,并能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工作扎实,责任心强。
2、主扇风机的启动,停止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及时通知调度、机电、通风部门。
3、主扇风机房必须装备的仪器、仪表。如“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电机温度、负压水柱、专用电话”,班中每隔1小时记录1次主扇运行数据,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
4、主扇司机要严格遵守矿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岗位,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决不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交接班时,接班司机必须详细了解上一班的设备运转情况,事故隐患的处理情况,遗留问题及应注意事项如发现问题,由交接班双方负责处理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6、主扇风机如遇突然停电,停机时,主扇司机必须将井口防爆门打开,形成自然通风,同时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待送电后,必须请示调度,调度可按停风时间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再启动主扇风机,随后将防爆门逐步关闭,主扇司机要做好停送风时间及停风原因记录。
7、主扇司机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主扇风机房配套设施的完好情况。如:防爆门、人行门、停风门、以及电气设备等,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主扇风机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严禁机房兼做其它用途。
第3篇 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 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九条 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了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4篇 药物流通管理制度比较探讨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规定,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经营兽药相应的经营条件,经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在允许范围内经营兽药。其中,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兽药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
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和兽药保管制度。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处方药应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将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实行政府采购,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符合条件养殖场可以向定点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且经销商只能将代理产品销售给使用者。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适用《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欧盟
根据《欧盟兽医药品法典》的规定,成员国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兽药的批发、零售供应置于管理部门的控制之下。任何不符合“欧盟兽医药品法典”和“欧盟中央注册程序法规”规定的兽药不得在成员国上市销售。
经营者条件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经成员国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获得兽药分销许可证并进行销售。销售要保留详细进出货记录3年以上。分销许可证有效期是5年,5年后需要更新。销售许可证持有者须在期满前至少3个月递交更新申请,并更新以往提交的材料。
另外,欧盟兽药的分销与注册是分离的,即便是欧盟境内没有相应疫病,该兽药也是可以注册的;但是,在欧盟注册的兽药,如果某欧盟成员国没有相应疫病或者已经被扑灭,该成员国可以禁止该注册产品在本国销售。
对非处方药,生产商或者进口商可以将非处方药销售给批发商,由批发商销售给零售商,零售商再销售给终端用户。对处方药,生产商或者进口商可以将该处方药销售给批发商,由批发商销售给执业兽医或药剂师。执业兽医可以将该处方药销售给终端用户或者直接用于动物;终端用户也可以凭执业兽医处方在药剂师处购买该处方药。如果重大疫情发生,国家储备的兽药直接由执业兽医取得,再到终端用户。
美国
在美国,兽用药品和兽用生物制品是分开管理的。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下属的兽药中心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负责兽用药品(不含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美国农业部下属的兽用生物制品中心依据《病毒血清毒素法》负责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美国实行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处方药的销售由州管理部门根据地方管理法规指定专人或公司负责。处方药的销售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和使用,擅自将处方药销售给外行人员属于违法行为。注册兽医师有权在自己服务的客户中使用和经销处方药品,被药厂或经销商聘用的注册兽医师无权将处方药销售给其他客户,除非这些客户与该兽医建立了紧密的服务关系。对经营企业的监督主要是对药剂师的管理,为此颁布的《药房和药剂师法》,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兽药流通环节的管理。
启示
欧美国家动物保健品流通管理主要聚焦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和销售流通渠道的记录和报告制度,以注册兽医师为主要通路。中国应在已确定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颁布和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尽快建立注册兽医制度和培训注册兽医。一支高水平的注册兽医队伍是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关键,是进一步完善兽药流通管理的重要保证。
同时,管理部门应颁布有关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和办法,使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尤其是注册兽医,能够在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时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