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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管理制度12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3

全职管理制度

全职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涵盖了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福利、离职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企业高效运行,提升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生产力。

包括哪些方面

1. 招聘管理:明确招聘流程,包括职位发布、简历筛选、面试安排、录用决策等步骤。

2. 培训与发展:制定新员工入职培训计划,定期提供专业技能和软技能培训。

3. 考核评估:设定公正、公平的绩效指标,定期进行员工工作表现评估。

4. 激励机制: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结合奖金、晋升机会等激励措施。

5. 福利制度:制定全面的福利政策,如医疗保险、年假、员工活动等。

6. 员工关系: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处理员工的建议、投诉和冲突。

7. 离职管理:规范离职流程,处理好员工离职后的交接事宜。

重要性

全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升效率: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误解和冲突。

2. 维护公平:公正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可以激发员工积极性,增强团队凝聚力。

3. 保障权益:完善的福利制度和离职管理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降低人才流失。

4. 促进发展:持续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有助于员工个人成长,为企业培养长期人才。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编写详尽的员工手册,涵盖所有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规定。

2. 定期评估和调整:根据业务变化和员工反馈,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并适时调整优化。

3. 建立反馈机制:设立匿名反馈渠道,鼓励员工提出对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4. 加强培训:定期举办管理制度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并理解各项政策。

5. 领导层示范:管理层应模范遵守制度,以身作则,营造尊重制度的企业文化。

全职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全职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电力公司施工机械管理部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管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用、管、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3.负责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4.参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施工机械项目的审查,并负责项目完成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5.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组织制定施工机械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6.定期进行施工机械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7.负责施工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工作。

第2篇 塔吊安全管理制度及人员安全职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等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条例的规定,为确保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高效、有序地进行,有效地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编制依据

(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2)《特种设备安全监查条例》国务院549号令

(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92号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

第三条:本塔吊安装及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为江门市星河路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第二标段工程塔吊安装及使用过程中。

第四条:本工程项目现场应按照本管理制度,实行层级管理,层级实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工程慨况

本工程为重庆白鹤电力有限公司(2×300mw)烟气脱硝技改工程,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由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本工程使用成都市强力塔式起重机厂生产的塔机,最大幅度起重量10000㎏;安装单位重庆长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塔式起重机安装安全组织架构图及各成员岗位职责

第四章塔式起重机安装及及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责任规则

起重机械的正常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起重机具的管理,保证起重机具能保持良好的正常操作,特制订以下责任制度。

1、机械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用具。

2、项目部每十天检查一次,主要是操作规程,机械性能和保养情况。

3、班组机修人员必须每天上下班前对所有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整改。

4、要检查机具防护装置,对没有达到标准或要求的,必须及时整改。

5、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定人、定措施、定时间进行落实,并要进行复查和抽查工作。

6、 机械损坏,要有专职机械修理人员负责修理,严禁违章

2、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者必须持有上岗证,作业时必须精神集中。

2、接班时,应对控制器、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安全装置及各润滑点润滑状态进行检查,并进行一次空载试验,检查起重机各运行机构的工作状态。

3、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应断续鸣铃或报警。吊臂下、起吊物下方不得有人。

4、操作者必须服从司索指挥,按司索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严禁起吊物件在人头上越过。

5、有下列情况不准起吊:起吊物体超载或重量不清;堆积物体捆绑吊挂不牢;起吊物体上有人或有浮置物;工作场地昏暗;不准斜拉、斜吊物品;有爆炸可能性的危险的物品;禁止用于拔桩类似的作业;。

6、不准利用极限装置、急停开关停车。

7、不准在工作过程中进行调整和维修机械等作业;维护保养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挂上维护标志牌或加锁。

8、开关主电源前或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控制手柄扳回零位。起重物件未放下,操作者不准离开操作岗位。

9、当起重机作业结束时,应将塔机回转机构松闸,吊钩升起,小车停在臂架端部(即最大幅度处),并关闭总电源;当风力达到6级时,应停止塔机的使用。并关闭总电源。

10、严禁将起重机上的安全装置“人为短接或任意调整”。

11、做好交接班记录,在操作中发现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严禁起重机带故障运行

3、起重司索工安全操作规程

1、司索工必须熟悉各类起重机的安全规程和动作特性,并具备绑扎、吊挂知识,熟悉吊钩、绳索等起重工具的性能和报废标准。

2、司索工在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所使用的吊、索具是否牢固,若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应禁止使用。

3、吊运物料时,应尽可能地不要离地面太高,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吊运物料从人的上空越过,所有人员不准在吊运物料下停留或行走,并不得将重物长时间吊悬空中,严禁使用塔机吊运人员。

4、吊运物料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物料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品,绑扎钢丝绳与物料的夹角不得小于30度,严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物料张紧的吊、索具。

5、如吊运的物件涂有油污,应将绑扎处的油污除净,以防滑脱。锐边棱角应用软物衬垫付,防止割断吊、索具,绑扎后长出的不受力的绳头,必须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上,以防吊物在移动中钩挂到人员或物品。

6、合理选择起吊区,严禁使用吊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没或凝结在地面的重物。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用人身重量来平衡吊物或以人力支撑重物起吊。

7、起吊满载或接近满负荷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厘米,停机检查塔机的稳定性、制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提升。对于有可能晃动的物料必须拴拉绳。

8、盘状的钢筋原材料(一般每盘重约2.5~3吨),必须根据物料实重,按起重力矩幅度指示标志调整小车的相应力矩位置后,方可起吊物料。

9、司索工必须熟悉各型号塔机臂端所能起吊重量和熟悉各截面规格钢材每根的重量。

4、塔式起重机操作指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严禁酒后操作,在非生产时间不得私自使用机械设备。

3、操作人员进入工地必须戴安全帽,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

4、操作人员与指挥者应加强沟通,如遇生产和安全有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严禁违章操作和指挥。

5、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指挥信号不明或无指挥不吊;超负荷和斜料不吊;细长物件单点或捆扎不牢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六级以上强风天气不吊;散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6、操作人员要精力集中,操作时必须在收到正确指挥信号后方可操作,在进行回转、变幅、吊钩升降时应鸣铃示意。

7、当起重机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距离较近或两台及以上相邻较近的起重机同时交叉作业时,要根据工程特点注意相互的高差位置,严格区分相互间的指挥信号,避免碰撞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及起重机,确保安全作业。

第五章起重机械项目部安全职责

我部根据施工实现情况,落实各项措施。加强对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装拆、维修、顶升、附墙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把“安全第一,人人有责,预防为主”方针做到落实,加强使用管理具体如下:

1、参加装拆、顶升、附墙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明确了解设备装拆步骤及过程,熟透掌握本工种技术。

2、凡参加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做安全措施,正确配戴安全带在每个工作位置上都必须将安全带系好。并将安全钩扣紧。在操作台作业时工具要放在工具包内,不得随意摆放,防止掉落造成伤人事故。

3、设备装拆高空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熟悉设备装拆过程,要有一定装拆经验且了解设备的性能和状态。明确物体重量,吊装物件重心点。

第3篇 塔吊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安全职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等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条例的规定,为确保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高效、有序地进行,有效地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编制依据

(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2)《特种设备安全监查条例》国务院549号令

(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92号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

第三条:本塔吊安装及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为江门市星河路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第二标段工程塔吊安装及使用过程中。

第四条:本工程项目现场应按照本管理制度,实行层级管理,层级实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工程慨况

本工程为重庆白鹤电力有限公司(2×300mw)烟气脱硝技改工程,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由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本工程使用成都市强力塔式起重机厂生产的塔机,最大幅度起重量10000㎏;安装单位重庆长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塔式起重机安装安全组织架构图及各成员岗位职责

第四章塔式起重机安装及及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责任规则

起重机械的正常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起重机具的管理,保证起重机具能保持良好的正常操作,特制订以下责任制度。

1、机械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用具。

2、项目部每十天检查一次,主要是操作规程,机械性能和保养情况。

3、班组机修人员必须每天上下班前对所有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整改。

4、要检查机具防护装置,对没有达到标准或要求的,必须及时整改。

5、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定人、定措施、定时间进行落实,并要进行复查和抽查工作。

6、 机械损坏,要有专职机械修理人员负责修理,严禁违章

2、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者必须持有上岗证,作业时必须精神集中。

2、接班时,应对控制器、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安全装置及各润滑点润滑状态进行检查,并进行一次空载试验,检查起重机各运行机构的工作状态。

3、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应断续鸣铃或报警。吊臂下、起吊物下方不得有人。

4、操作者必须服从司索指挥,按司索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严禁起吊物件在人头上越过。

5、有下列情况不准起吊:起吊物体超载或重量不清;堆积物体捆绑吊挂不牢;起吊物体上有人或有浮置物;工作场地昏暗;不准斜拉、斜吊物品;有爆炸可能性的危险的物品;禁止用于拔桩类似的作业;。

6、不准利用极限装置、急停开关停车。

7、不准在工作过程中进行调整和维修机械等作业;维护保养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挂上维护标志牌或加锁。

8、开关主电源前或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控制手柄扳回零位。起重物件未放下,操作者不准离开操作岗位。

9、当起重机作业结束时,应将塔机回转机构松闸,吊钩升起,小车停在臂架端部(即最大幅度处),并关闭总电源;当风力达到6级时,应停止塔机的使用。并关闭总电源。

10、严禁将起重机上的安全装置“人为短接或任意调整”。

11、做好交接班记录,在操作中发现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严禁起重机带故障运行

3、起重司索工安全操作规程

1、司索工必须熟悉各类起重机的安全规程和动作特性,并具备绑扎、吊挂知识,熟悉吊钩、绳索等起重工具的性能和报废标准。

2、司索工在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所使用的吊、索具是否牢固,若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应禁止使用。

3、吊运物料时,应尽可能地不要离地面太高,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吊运物料从人的上空越过,所有人员不准在吊运物料下停留或行走,并不得将重物长时间吊悬空中,严禁使用塔机吊运人员。

4、吊运物料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物料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品,绑扎钢丝绳与物料的夹角不得小于30度,严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物料张紧的吊、索具。

5、如吊运的物件涂有油污,应将绑扎处的油污除净,以防滑脱。锐边棱角应用软物衬垫付,防止割断吊、索具,绑扎后长出的不受力的绳头,必须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上,以防吊物在移动中钩挂到人员或物品。

6、合理选择起吊区,严禁使用吊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没或凝结在地面的重物。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用人身重量来平衡吊物或以人力支撑重物起吊。

7、起吊满载或接近满负荷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厘米,停机检查塔机的稳定性、制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提升。对于有可能晃动的物料必须拴拉绳。

8、盘状的钢筋原材料(一般每盘重约2.5~3吨),必须根据物料实重,按起重力矩幅度指示标志调整小车的相应力矩位置后,方可起吊物料。

9、司索工必须熟悉各型号塔机臂端所能起吊重量和熟悉各截面规格钢材每根的重量。

4、塔式起重机操作指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严禁酒后操作,在非生产时间不得私自使用机械设备。

3、操作人员进入工地必须戴安全帽,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

4、操作人员与指挥者应加强沟通,如遇生产和安全有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严禁违章操作和指挥。

5、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指挥信号不明或无指挥不吊;超负荷和斜料不吊;细长物件单点或捆扎不牢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六级以上强风天气不吊;散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6、操作人员要精力集中,操作时必须在收到正确指挥信号后方可操作,在进行回转、变幅、吊钩升降时应鸣铃示意。

7、当起重机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距离较近或两台及以上相邻较近的起重机同时交叉作业时,要根据工程特点注意相互的高差位置,严格区分相互间的指挥信号,避免碰撞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及起重机,确保安全作业。

第五章起重机械项目部安全职责

我部根据施工实现情况,落实各项措施。加强对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装拆、维修、顶升、附墙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把“安全第一,人人有责,预防为主”方针做到落实,加强使用管理具体如下:

1、参加装拆、顶升、附墙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明确了解设备装拆步骤及过程,熟透掌握本工种技术。

2、凡参加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做安全措施,正确配戴安全带在每个工作位置上都必须将安全带系好。并将安全钩扣紧。在操作台作业时工具要放在工具包内,不得随意摆放,防止掉落造成伤人事故。

3、设备装拆高空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熟悉设备装拆过程,要有一定装拆经验且了解设备的性能和状态。明确物体重量,吊装物件重心点。

4、作业人员必须精神饱满、睡眠充足、安全操作、服从指挥、严禁酒后作业。

5、顶升、降节前必须对顶升机构各部位进行检查,确保正常后方可进行作业。

6、对设实行月检制度,检查设备传动机构、连接件螺栓、安全限位装置、结构焊缝、钢丝绳等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一、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标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审定、颁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2、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对重要的经济技术总收入,负责确定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3、审定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措施经费。

4、审定新的建设项目(包括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等,应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研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6、领导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领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对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8、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全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和群众监督。

9、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生产部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协助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落实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和年度期生产经营工作计划的同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及考核工作。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工程、特殊复杂工程及专业性工程施工方案时,审核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本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

5、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本企业外省市施工队 伍的审查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工作。

6、领导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7、定期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解决生产过程时的安全生产问题。

8、本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领导组织因伤亡事故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9、建立本单位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工程师负责具体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技术负责在总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2、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定期主持召开基层单位、部室技术负责人会议,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4、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研究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新建工程项目要做到安全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把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

6、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

7、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和实施措施,并付诸实施。

8、参加重在事故调查,并做出技术方面的鉴定和改进措施。

9、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技术教育。

四、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项目负责人领导和组织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其职责如下:

1、在组织管理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具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负责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监督使用情况,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

3、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护作业人员生产和健康及财产的损失。

4、定期组织专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发现隐患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5、经常向职工进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操作技术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考核合格,领取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对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其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

6、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参加事故调查,组织编制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7、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现场演练,熟悉应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和协调工作。

8、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所提出出问题应及时解决,或按规定权限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支持安全员工作。

9、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保护用品。

10、做好对女工特殊保护的具体工作。

五、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技术负责。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3、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性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4、参加有关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

5、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6、主持制定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7、项目工程应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8、参加重在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针对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患措施。

六、施工员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职业安全卫生的各项规定,对本工程工人的安全、健康负责。

2、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3、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和设置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避免产生安全隐患,不违章指挥。

5、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当发生重大或恶性工伤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七、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同时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继续扩大。

2、参加项目部定期的安全检查,监督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3、指导生产班组安全员开展安全工作。

4、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5、参与现场各类安全设施、机械设备的安全验收工作。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监督整改预防措施的落实。

7、项目安全投入的管理和统计。

8、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执罚。对不听劝告者,有权责令其离场。

八、工程质检员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责协查和管理责任。

2、对施工现场环境安全和一切安全防护设施的完整、齐全、有效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负监督责任。

3、日常工作检查时,及时纠正工人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

4、发生伤亡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5、有权拒绝不科学、不安全、不卫生的生产指令。

九、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环境和工人思想状况等特点,开展班前安全活动,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并在熟悉工作前指定专人负责其安全。

3、组织本班工人学习安全生产规程,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4、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制度,遇有不安全问题及时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措施,并及时上报。

5、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遇有不安全问题,在未排除之前或责任未分清之前不交接。

6、发生工伤事故,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立即上报,组织全班工人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7、带领本班工人积极参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掌握急救的基本知识和器材使用方法。

十、操作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操作工人必须遵守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听从指挥。

2、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的安全,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己不该使用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水平。

4、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问题,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对上级单位和领导忽视工人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或控告。

第4篇 港口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防范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职业资格鉴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资格是指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 职业资格证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本制度所称的职业资格证是指:特种作业(电工作业、焊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人员操作证、汽车驾驶证、农机驾驶证、矿山企业厂矿长(经理)资格证、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资格证、建筑企业三类人员(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导游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中介机构负责实施;职业资格发证机关不得从事职业资格培训活动。

第五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培训;职业资格发证机关应当对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各类证书的培训大纲和教学内容,培训时间要求等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的考核、鉴定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严格认证”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条 各考核、认证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建立考核的试题库,在考核时随机抽取试卷。考核结束后,统一阅卷,公布考核成绩。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 接受职业资格证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并按照职业资格证审核规定,接受职业任职继续培训。

第十条 严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认证和准入。对本制度第三条所列职业资格证对应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本工种或本岗位作业。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的档案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总结、教学评估表、学员档案、考核审批表(学员资料)、考核申请表等资料存档。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培训计划及审批意见、考核申请表、考核委托书、试卷、发证审批表、证书登记表等资料存档。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区经贸局、交通局、安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旅游局、工商分局(个协)、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法律法规规定负有职业资格证考核、认证职责的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制定出各自负责的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认证的具体办法。

第5篇 港口区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安全职业资格证培训认证管理,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防范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职业资格鉴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资格是指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 职业资格证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本制度所称的职业资格证是指:特种作业(电工作业、焊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人员操作证、汽车驾驶证、农机驾驶证、矿山企业厂矿长(经理)资格证、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资格证、建筑企业三类人员(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证、导游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中介机构负责实施;职业资格发证机关不得从事职业资格培训活动。

第五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培训;职业资格发证机关应当对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各类证书的培训大纲和教学内容,培训时间要求等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第七条 职业资格证的考核、鉴定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分离、严格认证”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条 各考核、认证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建立考核的试题库,在考核时随机抽取试卷。考核结束后,统一阅卷,公布考核成绩。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 接受职业资格证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并按照职业资格证审核规定,接受职业任职继续培训。

第十条 严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认证和准入。对本制度第三条所列职业资格证对应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本工种或本岗位作业。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的档案管理。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总结、教学评估表、学员档案、考核审批表(学员资料)、考核申请表等资料存档。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培训计划及审批意见、考核申请表、考核委托书、试卷、发证审批表、证书登记表等资料存档。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区经贸局、交通局、安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旅游局、工商分局(个协)、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法律法规规定负有职业资格证考核、认证职责的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制定出各自负责的职业资格证培训、考核、认证的具体办法。

第6篇 施工机械(机具)管理部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机具)管理和基建安全管理的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机具)用、管、修、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机具)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安装、维修、检验及管理等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三)参与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四)负责施工机械(机具)选型购置、修理改造、报废处理过程中的审查、鉴定工作。

(五)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7篇 安全职业卫生用品管理制度

1、凡在本项目部从事施工生产的作业人员,都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有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的权利。

2、项目安全管理部是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归口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对项目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实施监督检查。

3、综合管理办公室是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的发放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登记卡,按期准时发放或更换。

4、物资设备部是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的归口采购发放管理部门,按照需要依法采购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职业卫生保护用品。

5、个人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由个人使用保管,到期领用。

6、工地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项目部物资设备部统一采购,并建立发放记录。

7、本制度中的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暂定为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绝缘鞋、绝缘靴、绝缘手套、过滤式防毒面具、电焊面罩、防噪声护具、电焊护目镜、防尘口罩、防尘口罩滤料、防静电工作服、防酸、防碱工作服、防尘工作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护服、专用防护手套、鞋盖等。

8、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查,以确保安全性能的可靠和使用的安全,对于不合格或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的劳保用品,任何人均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产品坚决清除出场。

9、本制度由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8篇 安全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威宁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单位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三)术语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四)职责

1.凡在公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部门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3.生产技术处负责下列管理措施:

3.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3.2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3.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3.4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5指定负责人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该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或有相关资格证书。

4.设备保全处下列管理措施:

4.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4.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4.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4.4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5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6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7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五)日常保养维护规定

1.设备保全处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2.生产技术处负责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3.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报请生产技术处现场勘查同意后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后方可实施拆除,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4.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六)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技术处、设备保全处。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第9篇 职业安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近两年来,我矿职业安全健康形式总体趋稳,粉尘等职业危害事故整体下降。但是职业安全卫生形式仍不容乐观。为了保障我矿一线职工作业场所职工健康安全,减少粉尘、瓦斯等事故发生,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安监总办〔2010〕139号文件精神,在结合我矿实际的基础上,特制定我矿的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办法。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认真学习,严格按本制度开展工作。

一、广泛普及《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作业规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采掘一线职工的法律宣传教育力度,加强从业人员上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安全健康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二、加强和完善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做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我矿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建设。各区队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积极行动起来,抽调得力人员积极在本区队开展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治理,并将所配备的职业健康监护人员机构报劳人部门批准。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企业简介、企业工伤职业病作业办理流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书、职业卫生与健康计划、近期各类人员体检结果、职业危害与防治措施与制度、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结果、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及实际发放情况报表、员工职业安全卫生培训等内容。

四、加强职业健康个人防护工作,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加大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职工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井下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提醒工作人员进行健康防护。

五、建立井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我矿的粉尘浓度监测报表由通风区按月提供,劳资部门将其存入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

六、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事宜由劳资科负责,具体见《2010年职业健康查体计划》。依据我矿的职业危害特点,我矿职工应具体做好心电图、拍片子等内科检查。

七、切实做好“一通三防”和洒水灭尘工作。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对采空区封闭和风门的管理工作,增加矿井有效风量,加强采掘工作面的局部通风管理,确保井下人员有符合质量和风量要求的新鲜风流;同时随着开采深度的延伸, 应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造和完善洒水灭尘系统,加强防尘设施建设,竭力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施工机械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管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用、管、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3.负责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4.参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施工机械项目的审查,并负责项目完成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5.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组织制定施工机械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6.定期进行施工机械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7.负责施工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工作。

第11篇 施工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一)编制企业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和标准,提出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二)负责在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

(三)负责现场总平面的规划、布置与管理。

(四)配合企业安监部门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共性问题,制定解决措施和可行性方案,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五)组织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管理评价、 风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和制定预控措施活动,对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六)编制各类现场应急处置典型方案,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并对演练实效进行评估。

(七)主持或参加安全生产协调例会、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布置和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八)组织制定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培训。

(九)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2篇 电力公司施工技术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电力公司施工、技术管理部门安全职责(指电建公司、分公司、工程处,下同):

1.在组织、管理施工及进行施工调度的同时,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规划、管理及验评工作。

4.在施工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5.参加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审查。负责进行安全技术及安全设施的研制开发工作。

6.参加有关安全施工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7.在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8.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对公司自身基建中的新建、扩建、改建、挖潜及革新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

全职管理制度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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