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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哪些
试验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实验室内的所有操作都遵循安全准则,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实验室设备的定期检查与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提升他们的风险识别与应对能力。
3. 明确的操作规程,规定实验步骤及安全措施。
4.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响应。
5. 安全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和改进安全制度。
培训内容
1. 安全基础知识:涵盖化学、生物、物理等领域的基本安全知识,如化学品的正确处理和储存。
2. 实验操作技能:教授正确的实验操作方法,减少人为错误导致的风险。
3. 紧急处理程序:教育员工如何应对火灾、泄漏、辐射暴露等紧急情况。
4. 个人防护装备使用:指导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眼镜、手套、防护服等。
5. 实验室规则:强调实验室内的行为规范,如禁止饮食、遵守工作时间等。
应急预案
1. 紧急疏散计划:明确标识疏散路线,定期进行疏散演练。
2. 灭火设备位置与使用:确保所有人员了解灭火器、消防栓等设施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3. 医疗急救措施:设置急救箱,培训员工基本的急救技能,并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联系。
4. 危险物质泄漏处理:设定详细的泄漏处理流程,包括隔离现场、启动应急响应系统等。
5. 事故报告机制:规定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确保信息及时传递给管理层。
重要性
试验安全不仅关乎员工的生命安全,也直接影响到研究的连续性和实验室的声誉。一个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能:
1. 预防事故:通过严格的规程和培训,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提升效率:安全的工作环境使员工能够集中精力于实验,提高工作效率。
3. 维护资产:减少因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保护实验室的财产。
4. 塑造文化: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形成积极的安全文化。
5. 遵守法规: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避免法律纠纷。
试验安全管理制度是实验室运营的基础,需要全体人员共同参与,持续改进,以实现零事故的目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每一位成员的福祉。
试验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机械性能试验安全管理制度
1.0目的
加强材料机械性能试验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计量室试验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3.0内容
3.1试验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性能,掌握其操作方法,不得超负荷使用。
3.2操作前应先检查设备各部是否正常,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才能启动设备。
3.3试验机上不准放置工具杂物等试验完成后应把试件取下。
3.4脆性材料的硬度、弯曲、压缩及疲劳试验须加防护装置,防止材料崩裂伤人。
3.5高温拉伸或其它升温试验,需电炉加热时,应控制电流均匀上升。在装卸试样时,必须断电,必要时需戴上石棉手套。易燃易爆物必须远离电炉。
3.6室内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3.7试验员工作时要集中精力,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如须离开,应停机或向代管人作交待。
3.8进行试验时必须注意:
①根据试样形状、规格及性能,选择好测量范围、夹具、加相应砝码及安装必要的附件;
②试验前开始前,先作几次瞬时启动(开、停),便于润滑和检查试验机运转部件状况;
③工作完毕后,应各部归位,并关闭油阀、电源。
3.9试验机每年由计量部门校验一次。每季度用测力计自行校验一次。测力计每年校验一次。
3.10长期不用的机器、设备应上油密封加罩并定期检验、保养。升降丝杆及上下夹头要经常加油润滑,光亮部分应涂上防锈油。
第2篇 电气试验安全管理制度
1、必须坚持检漏继电器的试验,机电维运工区每天必须对井下配电室及各高压配电点进行一次模拟接地试验,并要认真填写试验记录。
2、井下各类低压供电设备凡带有过流保护装置的上坑检修时,机分厂车间必须进行过电流试验。
3、井上下供电系统的接地电阻每年测定一次,3-4月份进行。
4、各供电架空线路的避雷器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试验,3-4月份进行;避雷器每年检查一次,9-10月份进行。
5、使用中的大型设备每年进行一次电气性能试验,关键部件必须每年进行探伤试验。主扇、绞车、压风机、强力皮带、主水泵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
6、井下下列项目的按规定定期进行试验:
1)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进行电气性能的测定和试验。
2)高、低压电缆入井前必须进行检查试验。
3)井下高开设备入井前必须进行检查试验。
4)低压开关入井前必须经过短路、过流、漏电闭锁性能试验。
5)每日须做综保检漏试验。
6)双风机双电源设备入井前须做试验。
7)井下高低压开关插件性能半年试验一次。
8)电机入井前必须测试,出具试验报告。
9)电气插件入井前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
10)井下远方检漏试验每月试验一次。
第3篇 电气试验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电气试验工作,规范电气试验的管理,保障煤矿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杨村煤矿电气试验管理制度。
1.电气试验组负责电气设备规程规定的绝缘性能试验、盘用仪表试验及继电保护试验,参加大型设备的技术测定,负责全矿高压电气设备、高压电缆的电气试验工作(需要外委试验的除外)。
2.电气试验室每年应编制切实可行的电气试验计划,并报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负责执行。
3.电气试验人员必须有电工基础理论知识,对矿试验的各种电气设备必须熟悉其结构、性能、基本原理和使用维护常识,有较强的责任心。
4.对计划外的试验,试验前2天应由委托单位向机电科提出申请,待申请批准后方可试验。对无试验申请者,一律不予试验(紧急情况除外)。
5.所有6kv及电气设备,未经试验合格,严禁投入运行,否则机电科有权做出处罚。
6.对于正常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可根据日常使用单位的意见做定期的调整和试验,试验结果上报机电科。
7.严格按照原煤炭部制定的《煤矿电气试验规程》执行。对于各种试验要详细填写试验报告,主要设备要建立健全试验资料和档案,并交机电科存档。
本试验制度应严格遵守,违反该制度的单位或个人,机电科有权做出相应处罚。
第4篇 特殊作业修试施工机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 一般规定
1.1 从事起重作业、电(气)焊等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
1.2 外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查验“特种作业许可证”并签订安全协议。
1.3 施工机具应统一编号,建立台帐、专人保管。
1.4 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禁止使用损坏、变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机具。
1.5 机具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完好,其周期性检测报告应合格。
1.6 自制或改装、主要部件更换或检修后的机具,应按《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的规定进行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施工机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施工机具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保持其润滑。
1.8 对不合格或应报废的机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机具混放。
1.9 机具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并应由了解其性能、熟悉其应用知识的人员操作和使用。
1.10 起重机械的操作和维护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 施工机具
2.1 手持式电动工具
2.1.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使用应遵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1.2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1.3 手持式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电源线。
2.1.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手柄应保持良好绝缘,并应经常查验。
2.1.5 手持式电动工具外壳应可靠接地。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接起来。
2.1.6 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2.2 电焊
2.2.1 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2.2.2 所使用的电焊设备应绝缘良好;导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
2.2.3 电焊机使用带有保险的闸刀与电源相连,刀闸应装在密闭的箱体中。
2.2.4 电焊工在给电焊机送电前,应先检查电焊机外壳的接地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2.2.5 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破坏。
2.2.6 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2.2.7 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断开电源后进行。
2.2.8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2.2.9 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2.2.10 电焊钳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焊钳和焊条必须接触良好。
2.2.11 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合格的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2.2.12 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防护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2.2.13 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a).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
b).电焊手套;
c).橡胶绝缘鞋;
d).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卫镜)。
2.3 气焊
2.3.1 修试车间及仓库存放少量气瓶时,气瓶应垂直立放,空气瓶可以平放。
2.3.2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2.3.3 存放气瓶的车间及仓库内,必须配备消防用具,室内通风应良好。
2.3.4 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2.3.4.1 运输气瓶时,每一气瓶上应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并将其可靠固定,以免互相撞击。
2.3.4.2 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好后才能运输。
2.3.4.3 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2.3.4.4 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2.3.5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
2.3.5.1 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 2s,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2.3.5.2 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立即退回原厂。
2.3.5.3 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2.3.5.4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kpa,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标明“空瓶”。
2.3.5.5 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工具开启。
2.3.5.6 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2.3.5.7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m。
2.3.5.8 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2.3.5.9 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2.3.5.10 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2.3.5.11 在露天使用的气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2.3.5.12 焊接地点应清除5m以内的易燃物,无法清除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2.3.6 焊枪
2.3.6.1 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焊嘴有无堵塞现象。
2.3.6.2 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阀,再开乙炔气阀,开启后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阀,后关氧气阀,以免回火。
2.3.6.3 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迅速先将乙炔气阀关闭,再关闭氧气阀,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2.3.6.4 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2.4 空气压缩机
2.4.1 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2.4.2 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弯。
2.4.3 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2.4.4 作业前重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4.4.1 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运动机构、阀门开闭灵活。
2.4.4.2 各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贮气罐内无存水。
2.4.4.3 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2.4.5 空气压缩机应在无载状态下启动,启动后低速空运转,检视各仪表指示值符合要求、运转正常后,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2.4.6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2.4.6.1 压力表指示值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
2.4.6.2 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2.4.6.3 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2.4.7 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等来电后重新在无载荷状态下起动。
2.5 小型发电机
2.5.1 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的30%,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测量应选用500v兆欧表,测量值不得低于0.5mω。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做好测量记录。
2.5.2 启动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2.5.3 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待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
2.5.4 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运行中发电机不得有其他覆盖物。
2.5.5 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
2.5.6 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5hz,不准超载运行。
2.5.7 停机前应先切断负荷再停发电机。
2.6 切割机
2.6.1 启动前,应检查并确认砂轮片干燥、无裂纹,砂轮片螺栓紧固,防护罩牢靠。
2.6.2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及轴承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6.3 操作者应站在切割机操作手柄侧,当被切割物放入切割槽内固定好再按下手柄进行切割。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2.6.4 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切割物。
2.6.5 切断短料时,手和砂轮片之间的距离应保持在150mm以上。
2.6.6 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砂轮片附近的断头和杂物。
2.6.7 当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修。
2.6.8 作业后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2.7 弯曲(管、排)机
2.7.1 工作台和弯曲(管、排)机台面应保持水平,作业前应准备好各种芯轴及工具。
2.7.2 应按加工材料的直径、厚度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装好相应规格的芯轴和成型轴、挡铁轴。芯轴直径应为材料直径的2.5倍。挡铁轴应有轴套。
2.7.3 挡铁轴的直径和强度不得小于被弯曲材料的直径和强度。
2.7.4 应检查并确认芯轴、挡铁轴、转盘等无裂纹和损伤,防护罩坚固可靠,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7.5 作业时,应将材料需弯曲的一端插入在转盘固定销的间隙内,另一端紧靠机身固定销,并用手压紧;应检查机身固定销并确认安放在挡住材料的一侧,方可开动弯曲机。
2.7.6 作业中,严禁更换轴芯、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不得进行清扫和加油。
2.7.7 对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直径、厚度的材料严禁进行弯曲。在弯曲未经冷拉或带有锈皮的材料时,应戴防护镜。
2.7.8 弯曲高强度或低合金钢材料时,应按机械铭牌规定换算最大允许直径并应调换相应的芯轴。
2.7.9 在所弯曲材料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未设固定销的一侧严禁站人。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2.7.10 转盘换向时,应在停机后进行。
2.7.11 作业后,应及时清除转盘及插座孔内的铁锈、杂物等。
2.8 小型钻床(台钻)
2.8.1 小型钻床(台钻)应放置平稳。
2.8.2 小型钻床(台钻)电源开关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8.3 小型钻床(台钻)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良好的软导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如需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8.4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运转正常。
2.8.5 所加工物品应放置固定槽内固定后,方可按下手柄进行钻孔作业,作业时禁止戴手套。
2.8.6 更换钻头应停电进行。
2.8.7 作业后,应及时清除铁锈、杂物等。
2.9 滤油机
2.9.1 滤油机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软导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9.2 应使用空气开关或带保险的闸刀。
2.9.3 启动前应将进出油管绑扎牢固,另一端应放置在存储油的容器中,应检查滤油纸安放正确并压紧(真空滤油机此项不需检查)。
2.9.4 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
2.9.5 更换滤油纸前应将进油管的进油端提起,待油管内的绝缘油输出后停机进行(真空滤油机无此项工作)。
2.9.6 所使用的滤油纸型号应符合该滤油机使用,滤油纸两孔应与滤油机压板两孔一致。
2.9.7 烘烤滤油纸的烘箱内应有盛油盘和灵敏可靠的温控装置,避免火灾事故。
2.9.8 工作结束时应将油管内的油全部输出方可停机。
2.9.9 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拉开电源闸刀。
2.10 真空泵
2.10.1 真空泵使用的电源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
2.10.2 使用前应检查电机运转方向正确。
2.10.3 使用前应检查开闭阀无异常,导管无异物,压力表正常。
2.10.4 抽气接口应与设备接口相吻合并安装牢固。
2.10.5 抽真空时应严密监视压力表,防止过抽损坏设备。
3 起重作业
3.1 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试验,并提供合格报告。
3.2 对重大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安全交底后方准施工。
3.3 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垫,严禁积存易燃物。
3.4 在变电站起起重作业时起重机械应可靠接地。应有专责监护,起吊机械、起吊物与带电设备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3.5 起重机工作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应用旗和口哨配合进行,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
3.6 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信号,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区。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吊臂下严禁站人。
3.7 吊臂未收缩固定时严禁移动吊车。
3.8 起重机严禁同时进行三个动作。当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每次只许进行一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3.9 遇有大雪、大雾、雷雨或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场地照明不足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3.10 起吊大件时,必须绑扎牢固,严禁腰吊。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铅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在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3.11 爆炸品、危险品(压缩气瓶、酸、碱、可燃油类等)一般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3.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起重机司机不得进行操作:
(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载不吊;
(3)物件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时不吊;
(7)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
(10)液态金属盛放过满不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