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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住房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住房管理流程,确保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维护住户权益,提升居住环境质量。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住房分配与调整
2. 住房维护与修缮
3. 住户行为准则
4. 住房费用管理
5. 争议解决机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住房分配与调整:包括新入住申请、现有住户变动、房源调配等规则,以及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则。
2. 住房维护与修缮:规定房屋日常保养、故障报修流程,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3. 住户行为准则:明确住户的权利和义务,如遵守公共秩序、保持环境卫生等。
4. 住房费用管理:涵盖租金支付、公共设施使用费、维修基金的收取与使用。
5. 争议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的申诉渠道,处理住户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纠纷。
重要性
良好的住房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居住满意度、保障社区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它能够:
1. 保障公平:通过明确的分配和调整机制,避免资源分配不公,提升住户满意度。
2. 提升效率:规范化的维护与修缮流程,确保问题及时解决,减少因设施故障引发的不便。
3. 维护秩序:通过设定住户行为准则,维持良好的社区环境,增强社区凝聚力。
4. 降低成本:合理的费用管理可以降低运营成本,减轻住户负担。
5. 促进和谐: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有助于化解矛盾,保持社区的和谐稳定。
方案
1. 住房分配与调整:实施积分制分配,根据住户的入职时间、职级等因素确定优先级;定期进行房源审核,确保资源合理流动。
2. 住房维护与修缮:建立在线报修平台,简化报修流程;设立定期巡查制度,预防潜在问题。
3. 住户行为准则:制定详细的行为规范,通过宣传教育和定期检查,强化住户的自我约束意识。
4. 住房费用管理:实行透明化费用公示,确保住户知情权;设立自动扣款系统,方便费用缴纳。
5. 争议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诉热线和邮箱,确保住户诉求得到及时回应;成立由管理层、住户代表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公平处理纠纷。
以上方案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住房管理需求,实现高效、公正、和谐的住房管理体系。
住房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s医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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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加强住房管理,合理
安排分配职工住房,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省、市房改文件和有关住房规定精神,结合我院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认真采纳院教(职)代会有关意见和建议,借鉴校本部及兄弟院校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住房分配应贯彻国家有关政策,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医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第二条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应突出重点,兼顾困难,在保证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激励功能,做到有利于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有利于调动职工勤奋工作,多做贡献的积极性。
住房除按房改规定出售外,一律采用新房集资和腾空旧房交纳扩房费的分配原则。
第三条走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分配原则,采取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抵制各种不合理要求和不正之风,使住房他配、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组织机构及职责
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
(一)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简称房管会)是在院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在教(职)代会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下,对职工住房分配、调整的管理机构,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房管会组成
1、房管会成员由20-27人组成,成员由院有关部门、科室领导、职工代表及教(职)代会房屋监督委员会(不少于3人)担任。
2、房管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五人。房管会主任由院主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工会负责人、纪委负责人、教(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总务科科长和教(职)代会房屋管理监督委员会推举一名委员担任。
3、房管会办公室设在院房管部门,处理日常工作。
4、房管会成员组成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三)、房管会职责
1、房管会成员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坚决按规定办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实事求是,具有奉献精神,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如实反映情况和意见,做到接待职工要热心,宣传解释要耐心,对职工住房要关心,不谋私利,廉洁奉公。
2、制定或修订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管理办法,研究成批住房分配及调整方案,并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交由教(职)代会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院房管部门具体实施。
3、决定成批住房分配调整第三榜人员名单。
第五条院房管部门是全院住房分配和管理的职能机构,其职责是:根据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办法,提出住房分配、调整草案,报请院房屋分配管理委员会审定,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在院教(职)代会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下组织实施,并负责职工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
(一)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是教(职)工代会下设的、对职工住房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专门机构。对教(职)代会和全院职工负责,对房管会工作进行始终监督。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确定。
(二)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职责见《住房管理监督委员会条例》。
第三章住房申请资格审定
第七条凡我院已婚或携带未成年子女且配偶或子女为本市非农业户口,除率八条所限定的条件外,均有资格申请家属住房。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分配或调整住房。
1、本人现住房已达到本人住房控制标准或离退休时已达到本人当时院内住房控制标准者。
2、新调入职工,工作不满三年者,或调动来我院工作时,已书面保证不在我院解决住房者。
3、违反住房管理规定,擅自占住职工宿舍或其它公房者。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罚后不满两年者。
5、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两年者。
6、因触犯刑法,服刑、劳教等被处罚释放后不满两年者。
7、配偶所在单位分有住房者。
8、职工在本单位有住房者,配偶单位已给补差,两处面积之和已达到我院本人住房控制标准者。
9、将院外住房自行退还、出租、转让、转借或私房出售,而要求在院内分房者。
10、申请住房弄虚作假,经查处后不满两年者。
11、职工配偶在外单位工作,且分有住房,若因配偶停薪留职或辞职等原因被原单位要求退房者。
12、公派出国逾期(三个月以上)不归者。
13、职工(包括离退休)子女因照顾其父母调入本院者。
14、拆迁安置户或自有私房户,其住房达到规定面积标准者。
第四章各类人员住房标准
第九条鉴于我院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按照现有住房的建筑结构,我院职工住房可分为五大类,具体划分见《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院职工住房分类明细表》附表。职工住房控制标准由其本人的职称、职务等因素决定。
职工住房分配综合计分办法
第十条职工住房分(调)配,采取综合计分办法,按分房综合积分的多少,在本人相应的住房档次内,分别排序分房或调房。
第十一条综合分的组成
综
合积分=工龄分(包括学龄分)+职称分或职务分+双职工分+奖励分+照顾分
(一)工龄分
1、从参加工作时间并为正式在编职工之日起,满一年计1.2分,未满一年按每月0.1分计。
2、参加工作时间以院人事科提供的时间为准,其中,曾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或服兵役,可按规定折算工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按规定计算工龄。
3、离、退休人员工龄分计算截止本人离退休时间。
4、军龄分按工龄分计算。
(二)学龄分
1、学龄只计算解放后(以当地解放时间为准)。
2、学龄分以上学之日起,一般按学制计分,满一年计1.2分,未满一年按每月0.1分计算。
3、高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专)学历计算龄分。
4、先参加工作后上学者,若已连续计算工龄的,不再计算学龄分。
5、在校学习期间,因留级、降级、休学等延长学习期限的,不计算学龄分。
6、学龄以本人的毕业证书或人事档案为准。
本院双职工加2分
职务、职称分
序号职务或职称计分
1院士100
2博士生导师在职正院级52
3正高职在职副院级50
4副高职处级工人高级技师47
5在职正职科主任45
6在职副职科主任支部书记
博士学位获得者43
7中级职称主任科员工人技师硕士学位获得者护士长40
8初级职称副主任科员高级工37
9科员中级工34
10其它职工30
注:任双职者,以任职最高项计分。
奖励、照顾分
类别奖励、照顾对象计分
奖
励
分全国劳模6分
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国家科学进步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一等奖7分
二等奖5分
三等奖3分
以上三个等级获奖者,必须是第一获奖者
国家发明奖获得者(第一获奖者)
国家有突出贡献者获得者5分
省部级劳模全国优秀教师4分
省部级科技进步(含优秀教学成果奖)
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一等奖3分
二等奖2分
三等奖1分
以上三个等级获奖者必须是第一获奖者
省部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二、三等奖获得者二等奖2分
三等奖1分
以上二个等级获奖者必须是第一获奖者
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省部级优秀教师2分
照
顾
分烈属(指直系亲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二等以上因公致残或因公死亡的遗属、独生子女1分
1、获奖的计分时间截止分房前五年,重复者以最高项奖励分计算。若个人获得多项奖,可累计计分。
2、奖励分属一次性奖励,加奖励分分房后,下次再分房,以新获奖计分。
3、奖励级别以授予机关为准(如国家级、授予机关是_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省部级,授予机关是政府)。
4、奖励和照顾加分凭相应的部门证书、证件并有编号。
住房分配、调整程序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按职称、职务、级别确定住房标准,采取综合计分,分类排序点房的办法。
第十三条住房分(调)配坚持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实行三榜定案。第一榜为资格申请榜;第二榜为广泛征求意见,审查资格,核对积分,改错补漏榜;第三榜为点房榜。
第十四条各项综合积分,是按医院在编职工(包括在医院的离退休人员)的工龄(或学龄)、职称、职务等综合因素来积分。
第十五条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按军委及省军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执行。
第十六条由院房管部门提供调整的住房数量、套型。院房管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当时房源情况,讨论制订出分房实施办法,向全院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职工申请分(调)配住房,要如实认真的填写“住房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初审核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交给房管部门,经外调审查后,按各类人员住房标准和综合积分多少在各自的序列内排队,实行三榜定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公布的分房顺序点房,并在院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职工应在本人所排序列中选择住房,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或选好房后又不愿去者,不予另行调整,并取消下一次分房资格。
第十九条职工在分配调整住房过程中,或在集资建房过程中,因调动等其它原因离开医院者,院方收回其住房,按当年银行存款利率退还本人集资款及利息。
第二十条职工从领到新分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居住时间,并按规定期限搬迁完毕。原住房须按时交回房管部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住房管理
第二十一条房管部门是全院住房管理的职能科室,任何人不得抢占、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调换住房,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将住房转租他人。
第二十二条为了加强医院住房管理杜绝医院房产流失,住户领钥匙前必须与院房管部门签定住房合同。
第二十三条凡新调入和军转人员的住房,须经人事部门与房管部门事先联系、协商,以协议形式明确,房管部门按协议执行。新进人员若无协议,要求住房者,房管部门不予以接待。若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调入的骨干或紧缺人才,根据情况可安排适当的住房。
第二十四条为吸引人才来院工作,或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职工,每次成批住房分(调)配时,留5的机动住房,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分配,并将分配人员情况在全院进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全院职工对分配的住房及附属设施负有爱护的义务。职工住户在搬迁和使用住房中应注意遵守下列要求:
1、住户在领取新分住房钥匙后,应及时同房管员一起对房屋及附属设施(门窗、玻璃、水、电、暖、闲路电视、卫生等)当面进行清点和查验。若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报房管部门处理,住户在搬出原住房时,也应及时同房管员一起对原住房及附属设施当面点清和查验,若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
2、住户在领取新分住房钥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否则,每超期一天,以同期商品房租金的5倍收取罚金;超期一月后,每天以同期商品房租金的10倍收取罚金(在押金或工资中扣除)。分房户不得私自将原住房与他人调换,违者将对调房双方进行处罚。
3、职工住房不得私自改建。违者,将予以处罚,并令其恢复原样。
第二十六条职工的住房是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为目的,住户无权私自改变用途。凡改变用途的职工住户,一经查出,原住房将由医院收回或按商品房收取租金。商品房租金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凡自愿缩小建筑面积达一个自然间的老职工(男65岁以上,女60岁以上)和有严重疾病的职工,视房源情况,可以从顶层调往低层。
第二十八条遗属户的住房管理
1、离休干部、烈属或因公死亡,配偶健在者(配偶另行结婚者例外)原住房不变,配偶去世后半年后,由医院收回。凡子女有工作单位者,其住房由所在单位安排;无工作单位者,其住房由我院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安排。
2、职工去世后,配偶若居住一类、二类住房,应按配偶情况,予以适当调整;若居住三、四、五类住房者,原住房暂不调整。
3、夫妇双方去世后,若无子女在医院工作,住房应无条件交回。若子女在医院工作,应按子女本人的住房标准调整相应的住房。
第二十九条现已辞职、除名和调离我院的职工,其住房应无条件交回医院,若上述人员配偶属我院在编职工,住房应配偶住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出国人员的住房管理
1、凡属公派出国出境学习、工作、探亲的我院职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保留原住房,但出国前须将住房委托担保人全权代管,并与房管部门签定有关协议。
2、凡已退房的出国出境人员,回我院工作者,按其受聘的职务、职称优先分配住房。
3、凡医院已除名或不保留编制的各类出国人员,原住房一律收回,由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委员会会同人事科、保卫科和有关单位负责清理。
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已售出房屋,严格按省、市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离婚职工的住房管理
1、离婚3年以上或一方再婚按我院房管条例执行。
2、离异再婚职工,原则上只能享有一套住房,但双方身边均有未成年子女或一方有成年未分户子女时,允许按两个独立家庭参与分配住房。
第三十二条住房租赁保证金及租金的管理
1、范围和对象:我院未出售房屋租住者,均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租赁保证金及房屋租金。
2、租赁保证金及租金标准:按当年省、市房改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因基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房屋时必须调整住房的,由房管部门研究解决住户搬迁事宜,对不顾全大局、坚持不搬者,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政纪处分。
分房纪律
第三十四条坚持四公开,两监督。即房源公开,人员情况公开,分配方案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监督机构和全院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职工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凡违反者,要视其情节予以处理。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殴打房管人员、影响房管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损坏国家财产者,医院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对违反治安条例和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两次分房资格。
第三十六条房管会成员和房管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分亲疏,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视其情节轻重做相应的处理,对不称职者,予以调离,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住房分配中,经查实有违纪行为者,对双方均做严肃处理,除追回不合理分配的住房,还将取消两次分房资格。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的制定,依据党和国家关于职工住房建设和分配的有关规定,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报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提交院教(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未尽的事项,将按程序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院第二届教(职)代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若与政府有关房改政策发生冲突时,以政府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院房屋分配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职工住房分类明细表附表
类别房型分配对象备注
一类四室院士、现职博士生导师、现职院级、享受地师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切块按比例分配
二类三室正高职称、副高职称、现任正科主任以上、工人高级技师保证正高职
三类二室博士学位获得者、中级职称、行政科级、20年工龄以上的高级工、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人技师视房源情况,按综合分排队,有房则分,无房则等。
四类一室半初级职称、中级工视房源情况,按综合分排队,有房则分,无房则等。
五类单间房一般职工视房源情况,按综合分排队,有房则分,无房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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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某某中学公用住房管理试行制度
某中学公用住房管理试行制度
学校公房是是国家公共财物,为加强对公房的经营管理,确保公物安全、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校务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学校公房,不得利用公房获取非法利益。
2、学校公用住房只提供给在zz县城无住房的zz中学在编在职教职工。需要租住学校公房的教职工,应提交申请和无房证明,若申请租住学校公房的教职工人数多于学校能提供住房数,则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原则上同等条件的教职工以抽签方式决定。
3、租住学校公房的教职工须与学校签订租住协议后方可入住,若学校因集体利益需要用房,原租住人应无条件搬出公房。
4、租住学校公房的教职工负责做好公房的修缮管理及对应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破坏或损坏房屋内的任何设施和物品,若人为损坏公物的,应主动修复或照价赔偿;按月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每月30日之前主动到总务处交纳水电费)。
5、学校公共住房租住户搬出住房后,原住房必须由学校统一协调安排;原房屋租住人必须将钥匙于搬出当日交回学校总务处并由总务处派人验收,不得将房屋钥匙私自转让;若私自转让房屋,责成退房并停发原租住户及自行搬入户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学校所有补贴,直至交还钥匙及搬出住房为止。
6、未经学校允许,强行入住或不按规定搬出的,以强占公物处理,学校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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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区,岱山、嵊泗城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而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四条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发改(价格)、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统计、公安、监察、审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各县(区)房地产管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供应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五)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主要用于:
(一)建造、购买、维修廉租住房资金支出;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支出;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年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第八条建造廉租住房的资金拨付,按照《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按年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九条每年年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的住房;
(二)部分腾退的国有直管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方式,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主要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户。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保障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一定年限;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市区及各县可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分步保障计划,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逐步解决,每年的具体申请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六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保障区域内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家庭人口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和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行分层次保障原则。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100,低保边缘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额为市场平均租金的60.市场平均租金由价格、财政部门会同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住现有公房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的70交纳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符合条件的予以配租,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时,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领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
(三)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须提供低保证明(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租房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租金补贴从次月起享受,按季领取。
第二十六条实物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取消实物配租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但可享受租金补贴。
第五章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和有关规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二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区)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权利、玩忽职守、贪腐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__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4篇 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与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调研思考
随着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政策的持续推进,以及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加速,物业管理作为新兴的朝阳产业,在我市已有十五年的发展历史。特别是近五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物业管理总体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物业管理从一个新生事物发展成了贴近千家万户、家喻户晓的行业。为了更深入地
了解我市物业管理现阶段发展状况、面临的困境,我们历时1个多月,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对我市近100家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调研,感到全市物管行业总体呈现出“发展速度快、社会作用强、矛盾纠纷多、经济效益低”的苦中有忧的状况。
一、物业管理行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据统计,截至2022年四月底,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达到156家,其中二级资质8家,三级资质148家,管理服务项目395个、面积1358万平方米,服务对象17万多人。服务范围不再单纯是新建商品房项目,而是包括从商品房到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从住宅到办公楼、工业区、医院、学校、集贸市场,从小型配套到大型公建,从单门独院到大型社区,从单一类型物业到综合性建筑等多种多样的物业类型。目前,物业管理已覆盖到不动产项目的所有领域。已是保持经济增长、保障和谐民生,保证社会稳定和促进就业的新型行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在支持再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中发挥了其特有作用。
(二)在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中发挥了中坚作用。
(三)在维护小区安全稳定、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物业管理行业生存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盈利能力差,生存困难
1、开发规模小。物业服务本身是一个微利行业,主要依靠规模效应来支撑企业发展。调查发现,按现有服务收费水平,单个物业服务项目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服务规范物业企业才可基本平衡不亏损。但在全市物业企业中,服务面积
2、经营成本高。一是人力成本高,物业服务属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力成本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一般达到了70%—80%。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要求物业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社保等,大大增加了企业成本,成为困扰行业发展的一个重大难题。二是运行成本高,物业企业面临各种高成本收费:环卫部门要向物业企业收取垃圾清运费、技术监督部门要收取电梯年检费、卫生防疫部门要收取高层水箱的水质检测费等。以金泰物业为例:该项目有高层住宅20栋,电梯106台,高层供水水箱
0个。若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每年仅电梯维保费(4000元/台·年)、高层供水水箱检测检疫费(2000元/个·季度)、高层供水水箱清洗费(1800元/个·半年)等几项就得缴纳费用54万元。这对作为微利行业的物业企业是无法承受的。
(二)权责不对等,发展艰难
1、社会负担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属于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履行承诺。但在实际操作中,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了许多本不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如住宅小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本应由小区所在社区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配合,现在却需物业公司与房管局签订责任状;如小区发生偷盗等治安案件,应以公安部门为主,物业企业只能协助;又如垃圾清运费,业主不是因为实施了物业管理才产生的垃圾,照理不应向物业公司收取该项费用。实际上,物业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充当的是全体业主“管家”的角色,而很多本应由雇主承担的责任,由于职能部门认为找物业公司比找单个业主省事,就被人为地转嫁到了“管家”身上,致使企业的性质与承担的义务、责任极不相符。
2、遗留问题多。近几年来因开发商遗留问题引发的物业纠纷占了物业纠纷的80%以上。主要表现是当初承诺未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等,而对这些遗留问题,个别开发企业采取“一拖二推三跑”的策略,将问题都甩给物业服务企业,使得物业公司与业主形成矛盾对立。如“鑫沙茗苑”小区,开发商在没有给业主水电单独立户的情况下交房,目前该开发企业已经注销,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业主只好采取拒缴物业服务费来抗争。
4、维权手段弱。物业企业职责除了服务还是服务,且服务对象是成百上千的不同层次的业主,同时还须应对来自各条线各个方面的管理和监督。针对小区管理内存在的有些问题,物业公司只能呼吁,没有任何处罚的职能和手段,如小区内乱搭乱建问题、房屋质量问题、出租屋管理问题、小区内发生纠纷问题、业主家中被盗问题等等,业主可以找出多种理由归结到一种方式——拒交物业服务费。对于恶意欠费的业主,物业企业除了到法院起诉外并没有更多更便捷的维权方式,且打官司效果也并不理想,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如健民花园有2名业主,墙体渗水发生在房屋保修期内,物业公司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但业主就是不交费,后来通过法律程序,官司打赢了,但仍不能执行到位。等等现象,使得物业企业时刻处在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中。
(三)政策不配套,监管乏力
1、法制不健全。近几年来,虽然国家陆续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等法规,但在具体操作层面的立法,仍然明显滞后。特别是在地方性法规和对国家法律政策的解释与实施细则的制定方面,很多方面还是空白。实际运作中仍然让人感到无法可依。如:对于业主委员会的管理。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业主自治组织,既非企业法人亦非民间团体,只能作原告不能做被告,当业委会没有真正代表大多数业主利益时,尚无明确监督和制约措施。
2、体制不完善。物业管理涉及到规划、建筑、城管、电力、供水等多个部门,牵涉面较广,有时各种矛盾会交织在一起,目前我市缺乏一个强力部门有效的协调各方,造成行政管理与物业管理关系难以理顺,多头管理问题久拖不决;开发商、物业企业、业主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职权不清,且这些部门都可以对物业企业发号施令,而遇到实际问题却不能迅速有效的处理解决,街道、社区与物业企业接合点没找到,综合协调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如小区业主违章装修、拆打承重墙、私搭乱建等问题,城管、城建、规划、房管等部门似乎都应该管却都不愿管,而物业企业想管却因没有相应执法权而无力管。如“都市.美墅”住宅小区的裙楼顶,开发商起初考虑为网球场,且网球设施场地都已划好,设施也安装到位。后来因为购买裙楼开酒店的业主要求装电梯,就把楼顶打了一个窟窿,还在楼顶安置了一台大型空调室外机,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利益,市信访办、市长值班室协调过多次,最后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3、监管不到位。对于物业企业的监管,房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的监管仅限于资质管理,企业在未触及吊销资质的最低底线情况下,部分侵犯业主利益或其它违规行为,房管部门也似乎没有过硬措施来加以约束。后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机关事业单位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企业撤出小区后遗留问题的处理等也没有明确规定。而这些活动若没有主管部门的介入,对于整个行业或市场的规范显然是不到位的。
三、加速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物业管理与现代社会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其不可缺少性已为全社会共识,随着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加速,房地产开发建设总量增加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的步伐加快,给物业管理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实行城市长效管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也需要物业行业继续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但是,物业管理行业的现状制约着其应有功能的发挥,也制约着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强化领导,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物业管理行业的良好氛围
1、理顺物业管理体制。物业
管理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国泰民安,各级政府要把物业管理工作当作民心工程、形象工程来抓。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理顺物业管理体制,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区的作用,建立物业管理协调、监督、考核工作体制。建议市政府成立由市房管、规划、建设、城管、公用、物价、公安、民政、园林、电力等部门和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市物业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重点解决物业管理存在的热点、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办法,以建立长效良性管理机制和协调机制。
2、培育物业管理行业。为有利于各级党委、政府深入了解行业情况,倾听行业呼声,便于政府决策,体现党和政府对物业管理行业的重视和物业管理行业社会地位的提高,建议各级人大、政协适当增加物业管理行业的代表(委员)人选,改变目前全市各级人大、政协中没有物业管理人员的状况,使物业管理的各项决策更符合行业实际。党、政、工、青、妇各级组织和人民团体要充分挖掘物业行业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予以正面宣传;物协、消协、工商等相关主管部门和民间组织也应在各类型的评先评优方面,向物业企业给予适当政策倾斜,使物业管理行业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
3、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改善舆论环境,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创造很好的外部条件,对于构建和谐物业管理至关重要。要在宣传上提高力度,加强引导,树立正面典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作为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城市品牌、营造发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新闻部门要多关注物业管理这个新兴产业,正确看待前进发展中的问题,为物业企业健康、良性发展创造一个好的舆论环境。
(二)优化环境,形成物业管理行业的稳步发展和良性循环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同时也是一个发展艰难的产业,但我们更应看到它是一个朝阳产业,在目前的状况下政府应多给予扶持、关心和支持,引导其进入一种良性竞争的行业。
1、政策扶持。一是把好规划关,从源头上解决开发建设规模不足制约物业企业发展的问题。建议今后凡新建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特殊情况必须合并到就近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这样既增加了物业管理的效益,更减轻了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支出。二是调整管理收费标准,我们现在执行的物业收费标准是九十年代出台的,现在各项成本都在增加,要根据小区的新旧程度、规模大小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允许按新旧两种体制分档次收费。三是落实再就业培训计划。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扶持再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再就业与推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每年为物业管理行业开展3—5期就业指导与上岗培训。同时,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中属公益性岗位性质的,按照《_____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落实到位。四是要大力推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力争在3年内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率达到80%以上。
2、资金扶持。对于无物业管理的老小区、改制企业生活区、物业企业撤管小区,市政府要逐年安排资金改造基础配套设施,改造工程竣工后,采取选聘有资质物业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搞好小区的后期管理和服务,以达到市委提出的三年之内所有小区全面实施物业管理。
3、部门扶持。各职能部门要制定对物业企业的扶持政策。如小区内、楼道内的居民用电电费不能按商业用电费收取,电梯安检、二次供水的检疫收费要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对小区的水、电立户等遗留问题有关部门应予以优惠。
(三)规范管理,提升物业管理行业的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要做到“严格管理、科学管理、长效管理”。
1、严格把关。市房管局作为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好“三关”:一是严把资质审核关。破产与兼并将是今后物业管理市场主旋律,要严把进口、疏通出口,同时严格落实《_____市物业服务企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坚决执行末位淘汰制,对于连续两年在考核评比中不达标的企业予以淘汰或降级。二是严把物业服务招投标关。彻底改变“谁开发、谁管理”的垄断经营格局,无论是新建小区、整治出新的住宅小区、达到一定规模的住宅区(大厦)、还是高档商贸楼、写字楼等,都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逐步取消议标制度,以增强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感、危机感,让物业服务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和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三是严把装饰装修监管关。目前,我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尚未纳入房管局的管理范畴,因而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业主违章装修造成安全隐患时,处理起来总是无据可依,力不从心。而相关责任部门建议将此项管理职能纳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严格管理。各物业企业要强化自身内部管理,向管理要效益。一是抓内部管理,认真落实各级责任,加强内部考核,在保证员工队伍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要实行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淘汰,杜绝聘用品行不端、工作责任性差、工作能力低下的员工,让企业更加规范,更有凝聚力;二是抓培训上岗,物业公司从业人员应当逐步通过专业培训获得上岗资格,新聘人员一定要“先培训,后上岗”;三是抓标准化服务,物业企业要严格执行服务标准,遵守服务合同,理顺各岗位操作流程,使员工的操作规范化、标准化。
3、提升水准。各物业企业要提升服务水准,至少要搞好三个服务:一是星级服务。要让小区内业主享受到星级宾馆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二是特色服务。各公司要结合自身和所服务项目的实际,开展一些有自己公司特色的服务,打造自身品牌;三是延伸服务。就是要超越自己,由物业服务向更多领域延伸,提供更多的人性化服务,如接送小孩、代收水电费、代理保姆和其他各项服务。
建设和谐的物业管理是众望所归,但和谐的物业管理好比是一曲交响乐,雄浑和谐、荡气回肠的乐曲需要各演奏员的协调配合,希望通过此次调研能引起社会各界对物业管理的广泛关
注,共同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献计出力。
第5篇 加强管理 完善机制 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
加强管理 完善机制 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位领导、同志们:
__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两年半来,在省、市政府的正确领导、省监管办的指导和管委会的正确决策下,在省、市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____”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了“合规放首位、归集是基础、贷款为重点、增值保运转”的工作方针,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在2022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个人购房贷款高速增长的基础上,2022年继续保持了健康发展的好势头。2022年全辖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完成20.38 亿元,比上年增长65.55 ,其中管理中心本部完成12.54亿元,比上年增长53.48 ;分中心完成7.84亿元,比上年增长90.6 。全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完成7.38亿元,比上年增长106.15 ,其中管理中心本部完成贷款额7.05亿元,比上年增长97.48 ,共为5784户职工解决了购房资金需求;分中心完成3339.5万元,实现了零的突破。我们的主要工作做法是:
一、采取多种形式,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职工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的重要保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的优劣,关系到国家政令是否畅通,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实现。为此,我们把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1、政府支持,用行政手段推动公积金制度的执行。对于省会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十分关注。省建设厅及监管办在重大问题上及时给予指导,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银监局也经常帮助研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在政策上给予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后,实行属地化管理,加大了设区城市政府的工作责任。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济南市政府十分重视,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济政发[2022]8号);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杨鲁豫同志多次听取专题汇报,及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做出批示;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时召开会议,对工作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发展。为了确保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市政府督察室对县(市、区)制度执行情况专门进行督促检查。由于市政府工作力度大,很快在全市各个层面形成了关心、支持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的良好氛围,有效地推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向深层次发展。
2、先大后小、先易后难,分步推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单位的变化比较频繁。新单位的设立,原有单位的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时有发生,致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常变化。为了摸清济南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状和底数,增强扩大覆盖面的针对性,我们与统计、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利用相关的信息资源,建立了应实行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资料库,首次将未建立公积金制度单位纳入管理视野,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我们针对济南市单位的现状,按照“先大后小、先易后难”的工作思路分两步走,逐步扩大覆盖面。第一步,先确定济南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规模以上企业的数量,在这些单位中抓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工作。通过加大工作力度,上门宣传公积金政策,督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了较明显的效果。2022年,济南行政区域内乡镇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达到5388户,覆盖率达到93.35 ,比2022年提高了11.65个百分点。第二步,对规模以下的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私营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确认企业的现实状况,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力度。去年,管理中心在未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中,挑选出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或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1785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计划分解到各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抽调专人靠上协助,每个季度通报情况。经过检查和落实,规模以下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达到384家。今年继续列出未开户单位5000家进行摸底,将计划按季度分解落实到受委托银行。管理中心每月一调度,每季一通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银行采用了寄送挂号信、电话查询与上门核实相结合的方法展开调查摸底工作,加大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力度。我们计划按照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2022年住房公积金归集率达到95 以上。为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形成责任制,我们在管理中心内部把扩大覆盖面作为硬指标考核,同时也将这一指标对银行进行考核,与给付的归集手续费挂钩。考核机制的建立,调动了各受委托银行开户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形成了上下联动的工作体制。
3、完善相关规定,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违反公积金制度的处罚措施,但如何执法并没有详细规定。为了解决制度缺位问题,搞好依法行政,我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制定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为了保证《暂行规定》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在制定过程中,专门征求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法律顾问等各方面的意见,对有关内容进行了充分酝酿和修改,正式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呈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暂行规定》的实施,规范了管理中心执法人员的行为,在程序上加大了执法的力度,同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和振动,引起了社会各届的关注。一个多月来,主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达164家,使5000多名职工享受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政策。最近,我们决定从4月份开始利用2个月的时间,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欠缴公积金数额大的企事业单位。通过依法行政,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利用多种手段,提高归集实缴率
住房公积金缴存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起点,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中,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础,抓好缴存单位的工作,对于提高实缴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我们采取了以下做法,在提高实缴率上下功夫。
1.搞好基础数据普查工作,建立了缴存单位的资料库。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前,缴交单位和职工的信息资料主要以公积金个人账户为主,并以此来进行管理。这种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管理的深化,信息资料不全的问题逐步显现出来,给动态管理带来不便。为此,我们专门开展了基础数据普查工作。基础数据普查主要分两大部分,一是缴存单位数据的完善,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代码、邮编、联系电话、负责人、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存比例、缴存情况等;二是职工的个人资料完善,主要是身份证号码和个人缴交记录。普查工作涉及了2022年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4992家单位,69.4万缴存人。这项工作任务繁重,量大面广。我们从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此项工作,并且对普查工作一月一调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了这项工作的完成。通过普查,共补充完善了4407家单位、58.9万名职工的基础资料,分别占全部需要普查单位数和个人账户数的88.28 和84.85 。对于因单位撤销、外迁等原因无法查找的585个单位的10.5万人公积金账户,暂列入封存户管理,待这些职工前来办理支取或转移手续时,再完善资料。这次普查对缴存单位及缴存人的情况建立了翔实的资料库,为今后公积金归集工作规范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建立规范有效的管理机制。去年以来,管理中心以提高“两率”、增加归集额为目标,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了科学、效能的动态监控机制、联合检查机制和部门联手机制,以机制创新来提高归集实缴率。
一是建立了动态监控机制并发挥了有效作用。利用公积金基础数据普查的资料,管理中心按照正常缴存单位、欠缴单位、缓缴单位、封存单位等类型进行分类管理。缴存单位的缴交情况在住房公积金网络系统上及时反映,以网络为依托,对缴存单位每月定期进行动态分析,及时将出现的新欠缴单位列表通知受委托银行,以便了解情况,进行催缴,以保证各类单位按时缴存公积金。去年管理中心先后对600多户单位发出了催缴通知书,确保了这些单位的按时缴交,为提高实缴率提供了保障。去年住房公积金实缴率达到91 ,比上年提高了36.2个百分点。
二是启动了联合检查机制。按照国家要求,住房公积金业务采取委托银行制,所以对量大面广的缴交单位的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银行作用。为了加大受委托银行归集工作的力度,调动工作积极性,管理中心每个月都将受委托归集业务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每季度末对归集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与本季度给付归集手续费挂钩。有效地调动了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积极性。去年以来,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配合,开展了两次较大规模的专项检查活动。采取的具体做法是,对检查单位列出详细名单,落实到每个检查组,规定完成时间,与工作责任挂钩。两次专项检查,共检查3864户单位,涉及缴存人54万人。据统计,检查人员行程近2万公里,对每个检查单位都进行了详细记录。通过专项检查,使有条件的3000多个单位,按照最低缴存比例7 的要求执行到位;使72家欠缴单位补缴公积金使1.1亿元,切实维护了职工利益。
三是形成了县域部门联手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后,由于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资金数额和业务量较小,所以归集业务由受托银行办理。为了加强县(市、区)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不出现空档,我们在县(市、区)区建立了由当地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住房公积金联席会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在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县区企业缴存额比上年有一定幅度提高,如济阳、商河2022年归集额分别比2022年增长188 和133 。按照市政府要求,管理中心经常与统计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互通有关信息资料,了解企业的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单位增减变化统计,保证了单位情况的真实性,以更好地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三、抓好三个环节,扩大购房个贷规模
搞好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这个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们以开拓工作思路、发挥创新意识为切入点,抓好三个环节工作,实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
1、抓好规范银行行为环节。在委托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体制下,各受委托银行是住房公积金个贷的初审人,某种意义上说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直接推介者。规范受委托银行行为,对发展公积金贷款业务有重要意义。所以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规范意见》及《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100多家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从窗口设置、服务水平、业务操作、贷款回收、档案管理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同时,建立了银行经办人员利益直接挂钩的激励机制。通过规范与激励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调动了银行的积极性,强化了工作的规范性。各受委托银行改变了对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消极态度,经办银行网点都配备了专司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信贷员,营业厅内摆放了住房公积金宣传资料,加大了公积金业务的推介力度,加快了贷款速度,提高了报件合格率,推动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发展。
2、强化与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环节。房地产开发商是与广大公积金申贷人的第一接触者,处在公积金贷款业务最前沿。为了加强与开发商的沟通与合作,去年3月份,管理中心召开了42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和销售人员会议,进行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培训,对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办理操作流程等各个方面逐一进行了讲解,并对开发商所关心的问题做了认真的解答,并制作了110个宣传牌分发给开发商人,摆设在售楼窗口。去年以来,管理中心还召开了两次开发商座谈会,走访了近40家开发商,经过认真考察,评选出19个住房公积金贷款放心楼盘,并通过多家媒体向社会大力推介,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消费者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荐的放心楼盘放心度高,促进了这些楼盘的销售,在开发商中引起了不小的振动,极大地调动了开发商向购房者推介、宣传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开发商自愿积极协助宣传公积金贷款政策。去年有36 家开发公司的38个楼盘作为新增楼盘,取得办理公积贷款资格,现共有75家开发商免费全程为购房者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极大地方便了公积金贷款申办人,推动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全面快速发展。
3、防范贷款风险环节。公积金既要发挥作用,也要防范风险,确保资产安全。为了尽早实现对贷款的全面监控,我们对贷款数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截止到去年12月底,管理中心数据库中公积金贷款已达14316笔,全部已生成还款计划表并实现逾期监控。这项工作的完成,可实时主动监测逾期贷款情况,从而为及时发现、及时分析、及时处理逾期贷款,保证贷款资产质量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管理中心加大了对受委托银行逾期贷款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了逾期贷款与委托贷款手续费、业务奖励费挂钩制度。对出现3个月以上的逾期贷款由管理中心协助银行催收。对6个月以上的逾期贷款,在采取各种措施催收无果的情况下予以起诉。到去年末,逾期贷款83.4万元,逾期贷款率为0.7‰,控制在较低水平。
由于抓好了三个环节的工作,扩大了贷款规模,管理中心本部当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率为56.2 ,比上年提高了12.6个百分点;累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率为31.94 ,比上年提高了8.7个百分点;当年公积金贷款占济南地区全部商业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14.77 ,比上年提高了5.8个百分点。
四、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管理中心代表政府行使资金管理职能,直接面对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服务质量的优劣,服务水平的高低,关系到政府的窗口形象。从管理中心成立以来,我们始终把“执政为民”作为工作宗旨,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把广大职工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追求,把服务的好坏作为检验和衡量工作的标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树立管理中心的社会形象。
1、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前,由于公积金制度宣传力度不大,社会知情度不高,广大职工群众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了解不多,影响了职工的维权意识。为改变这一状况,去年以来,我们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强化了住房公积金宣传工作。围绕公积金汇缴、支取和贷款等相关政策和工作动态,管理中心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站等多种媒体共报道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180余条,有效扩大了公积金的社会影响力;先后到省高级检察院、省政协、重汽集团等30多个单位,现场宣传公积金贷款政策,讲解贷款操作流程,指导如何办理公积金贷款,受到了职工的欢迎。在去年“济南春季房展会”上,管理中心还会同交通银行一起组织了为期3天的大型宣传活动,发放公积金贷款宣传材料2万余份,现场接受了2家房地产开发商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申请。各项宣传措施的加强,对扩大公积金影响力和社会认知度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提升服务质量。一是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电话查询网络系统,并不断加以完善,满足群众的查询需要。为满足群众通过电话查询公积金的需要,管理中心对原有的电话查询系统新增线路进行了扩容,并在原公积金余额查询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关政策咨询功能,基本满足了广大职工的查询要求。去年共有59万人次拨通查询电话,咨询了解公积金有关问题。二是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网站。网站设立了政策法规、政策问答、热点透视、下载中心、余额查询等专栏。通过网站,广大职工可以及时快捷地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随时查询核对个人公积金余额,了解管理中心的工作动态,获得相关表格。网站开通几个月来,已有6000多人次上网,查询有关政策问题。三是开通了咨询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针对职工群众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不熟悉状况,同时为了便于职工群众监督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情况,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管理中心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了业务咨询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对职工提出的问题,详细解答,耐心解释;对举报电话,认真记录,并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指定人员进行检查,并及时给举报人以回复。四是明确了服务标准,改善了条件。为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管理中心规定了每位工作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广大职工群众的询问,要做到耐心细致、热情服务、及时准确。在接待中要语句清晰,音量文雅、礼貌,要坚持文明用语,如“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本着环境优、功能全、方便高效的原则,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服务大厅内,摆放了宣传资料,设立了服务台,公告栏,为了方便职工,还提供了纸、笔、眼镜、饮水机等便民用品,使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倍感温馨。
3、提高工作效率。一是公积金贷款审批时间缩短。从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资料开始,对受委托银行初审、管理中心审批、资金划拨的全流程各环节都明确了办理时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办结,提高了贷款审批速度。去年办理的5784笔贷款,都做到了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最快的3天内办结。二是公积金归集工作快速高效。单位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等审批业务,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三是公积金支取审批,优质快捷。符合条件的职工支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这是公积金使用的内容之一。2022年个人支取3.39亿元,比上年增长27.68 ;办理个人公积金支取的职工达到49451人,平均每天200多人。管理中心一方面在支取审批过程中严格按规定办事,认真履行依法审批职能。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不拖不推,提高工作效率;不符合条件的向职工或单位解释清楚,态度热情。我们还对支取人数多、路途较远的单位上门服务。针对破产、撤销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无人管理的情况,我们及时设立了封存管理户,解决了这部分职工无法支取公积金的困难。
两年多来,我们的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初步树立了良好形象,但是与兄弟城市管理中心工作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这次全省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为我们学习同行业的先进经验,提供了一个很好机会。我们一定学习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虚心学习和吸取兄弟城市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升公积金管理水平,不辜负各级政府及广大职工对我们的期望,使公积金制度在全面奔小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出更新的贡献。
以上汇报,如有不当,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第6篇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咨询会制度
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增强处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我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二条 成立市产权监理处专家咨询组,成员由房地产业、法律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一)接受拟实施的行业政策与方针的咨询;
(二)接受解决行业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的专项工作方案的咨询;
(三)接受市委、市政府、局党委交办的重要工作实施前的咨询;
(四)接受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四条 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相关单位、科室提出需要咨询的事项;
(二)分管领导初审后报主任或书记审定是否需要启动咨询程序;
(三)需要启动咨询程序的,由处办公室召集专家组人员;
(四)相关科室向专家咨询组提供材料;
(五)相关科室组织召开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科室根据专家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并报处领导。
第六条 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七条 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专家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四)遵守贵港市房产产权监理处机关保密制度。
第九条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提出咨询的单位承担。
第7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议室管理制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会议室的管理,保证各类会议的顺利召开及规范有序使用,提高会议室的利用率,特制定会议室管理规定。
一、会议室的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各科室安排的各种会议需提前登记,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时间,避免发生冲突。
二、办公室按每周会议安排表提前准备好会议室。及时做好会议室内设施设备、会务方面的一切安排。做到会议室干净整洁,桌椅排放整齐,按会议需要备好茶杯,饮用水,会后及时打扫清理。
三、凡使用会议室的科室负责会议室内席签摆放及座次的安排,提供会议用品,使用人员应爱护会议室的公共设备,会议室内不得随意乱贴乱画。
四、会议室的卫生、照明、空调、设备的使用及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会议室配置的设备、桌椅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搬动挪作它用。
五、会议室使用完毕后,应随时关闭门、窗和全部设施设备电源,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及其他安全工作,如因会服人员造成的损失将追究个人的责任。
六、会服人员须严格按管理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服务及协调工作,保障各类会议、接待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