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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三违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确保生产安全,防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这三种行为而设立的一套管理规则。它旨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规范生产行为,降低事故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行。
包括哪些方面
1. 违章指挥的预防:对管理层提出明确的职责要求,强调决策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禁止盲目追求效率而忽视安全规定。
2. 违章作业的管控:对员工的操作行为进行规范,通过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熟悉并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
3.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和行为规范,对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等行为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员工在工作时间专注并遵守规定。
4. 安全教育与培训: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检查与监督机制:设置常态化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的违章行为。
6. 奖惩制度:对于遵守规定的员工给予奖励,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形成正向激励和负向约束。
重要性
反三违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生命财产安全:通过防止违章行为,可以大大降低事故发生率,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
2. 维护生产秩序:规范的生产行为有助于保持生产流程的稳定,避免因违章行为导致的生产中断。
3. 提升企业形象:一个重视安全的企业,能赢得员工和公众的信任,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
4. 符合法规要求: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法规,避免因违章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
方案
1. 制定详细规章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涵盖各环节的反三违操作规程,明确各类违章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
2. 强化培训与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使员工充分理解违章的危害,增强安全意识。
3. 落实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违章行为有人管、有人查。
4. 实施动态监控: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如视频监控、智能预警系统,实时监控生产现场,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
5. 公开透明的奖惩:公开表彰遵守规定的员工,对违章行为进行公正的处理,保证制度的公平性。
6.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反三违管理制度的效果,根据反馈调整和完善,确保其有效性。
通过上述措施,企业能够构建起一套有效的反三违管理体系,从根本上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反三违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反三违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切实做好反“三违”工作,做到三不伤害,尽量避免由于“三违”而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 管理规定
(一) 指挥人员从客观实际出发,不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而指挥;
(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使设备、人员、方法等具备安全条件;
(三)要求员工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员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
(四)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五)要求职工掌握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能熟练操作;
(六) 要求员工正确穿戴和使用各类劳动保护用品;
(七)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加强职工工作责任心教育;
(九)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合理的劳动组织;
(十)加强劳动纪律教育,提高干部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素质;
(十一) 公司加大反“三违”的检查监督考核力度,对查出的“三违”严格处理考核,绝不姑息迁就。
(十二)对“三违”情况实行举报制度,员工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将“三违”现象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一经查实确定,将对举报“三违”的人员进行适当奖励,并且严格保密举报人员的情况;建立“三违”现象通报栏,及时通报“三违”情况;建立“三违”人员档案;对“三违”人员进行脱产安全教育,教育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十三)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发生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十五) 要求公司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类规章制度标准及其有关的文件;
(十六)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
第2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2、“三违”的范围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2.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1.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2.1.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2.1.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2.1.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2.1.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2.2.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2.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2.2.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2.2.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2.2.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3.1、上班之前饮酒的;
2.3.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2.3.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2.3.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3、反“三违”的管理
3.1、公司安全办公室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2、公司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3.4、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3.5、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4、特别规定
4.1、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4.2、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5、“三违”行为的处罚
5.1、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5.2、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5.3、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6、奖 励
6.1、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6.2、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7、附 则
7.1、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7.2、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
7.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电厂反三违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顾桥电厂反“三违”工作,实现反“三违”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全体员工(包括外包单位人员、临时工)反“三违”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观念,确保本质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反“三违”工作,必须做到层层抓、层层保。个人保班组,班组保部门(单位),部门(单位)保厂部。管理干部和职工要实行“双向”监督。努力实现“零违章”目标。
3、反违章工作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负责、有人监督、重奖重罚。各部门(单位)都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
4、为加强反“三违”工作的组织领导,厂部成立反“三违”领导小组,负责反“三违”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厂长任组长,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发电部、设备部、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外包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技术部。
5、各生产部门(包括外包单位,下同)都必须成立相应的反“三违”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的反“三违”工作。由部门行政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专业主管、安全员组成,名单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
6、 本规定适用于厂部反“三违”工作管理。
二、管理职责及总体要求
1、反“三违”领导小组的职责:
(1) 负责组织制订反“三违”管理规定、各类标准、奖惩办法;
(2) 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需用人、财、物;
(3) 统一协调反“三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 监督检查各部门、班组;
(5)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三违”检查;
(6) 监督各级生产管理干部杜绝作业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2、 部门反“三违”小组职责:
(1) 负责组织制订本部门反“三违”实施细则;
(2) 按照本规定和部门细则开展反“三违”工作,杜绝各类“三违”现象;
(3) 安全员负责本部门“三违”的统计、考核、汇总上报、记录填写、违章档案建立、更新曝光栏等具体工作。
3、对各类“三违”,都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
4、厂部、部门设立两级“三违”曝光栏。厂部“三违”曝光栏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设立,并每月更换内容,对“三违”及处理情况在全厂内通报。部门曝光栏由部门安全员负责设立,并每周更新内容,将各班“三违”人员在曝光栏内曝光,对“三违”及处理情况向本部门通报,通报中应说明违反规程的条款。
5、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三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监督、考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同时受厂部反“三违”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
6、各部门要加大反“三违”管理力度,消灭装置性违章、查禁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达到安全生产本质化。
7、各级人员均有权制止“三违”行为,各级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均有权查禁“三违”行为。
8、安全生产技术部监督、检查各种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各部门安全员均有权监督检查本部门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具体考核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所有罚金均作为考核奖励使用。
10、节假日期间及安全月活动期间违反本管理制度者加倍处罚。
三、具体“三违”条款
1作业性违章
(1) 防触电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3)使用的电动手持工具(手枪电钻、电动板手、电锤、手提磨光机、手提砂轮机)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护器。
4)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5)非电工私接电源或装拆电气设备。
6)将电源线直接插于插座内使用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
7)电焊机二次接线接头铜芯裸露,未绝缘包扎,一次线未接地、接零,接线柱未包扎。
8)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电焊工作中止时未及时切断焊机电源。
9)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内。
10)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作业。
11)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镝灯停送电,造成白天镝灯长明或工作场所光线昏暗时镝灯不开。
12)现场配电箱门未关闭或私砸配电箱、柜门锁,考核责任者50元。
13)使用其他金属代替熔丝。
14)使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四孔插座。
15)电气设备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无可靠措施。
16)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米范围内进行气割、焊接等高温作业没有安全措施者。
17)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作业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18)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19)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20)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规定要求;
21)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票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2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参加检修工作,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
23)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24)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25)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26)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27)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源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2) 防高空坠落
1)高处作业不扎安全带或未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
2)不按《安规》要求搭设脚手架。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沿绳索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4)在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无可靠防坠落措施。
5)不按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6)酒后登高作业;
7)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临空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
8)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9)上下爬梯时未仔细检查爬梯是否牢固就盲目攀登或上下时不抓两侧立筋,只抓横筋。
10)不经过安全通道擅自从危险区域通过或上下;
11)站在石棉瓦、油毡、蓬布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12)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13)使用未经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4)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5)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6)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18)在高空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
(3) 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使用不当;
2)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空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空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高空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5)造成高空落物的责任者;
6)擅自穿过安全警戒区;
7)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打毛衣、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8)起重机械信号装置、限位装置及其它安全保护装置擅自解除;
9)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10)将材料或设备长期放置在高空平台或构件上;
11)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构件;
12)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重物;
13)起重工作业时不执行标准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14)指挥信号不明确,重量不明而起吊;
15)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时起吊;
16)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
17)歪拉、斜吊;
18)氧气瓶、乙快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措施起吊;
19)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包边(防止钢丝绳磨断)起吊;
20)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21)非专业起重人员指挥起吊;
22)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23)挖掘机械工作时,进入挖斗工作范围;
24)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25)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械;
26)装载机、叉车违章带人;
27)施工机械、交通工具超铭牌使用;
28)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29)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于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30)在机械的转动设备的防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作;
31)打大锤时戴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32)启动吊装、运输设备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33)在组装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34)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机、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或打大锤时戴手套;
35)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或赤背,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36)骑摩托车、自行车进入施工现场;
(4) 防火、防爆;
1)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2)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3)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4)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5)不关氧气、乙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6)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小于5米,或气瓶与动火点距离小于8米,或乙炔氧气皮带混用;
7)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8)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人监护,未采取防火隔离等安全措施;
9)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10)消防器材挪作它用,或随意堵塞消防通道;
11)破坏消防器材或取用消防水当施工用水;
12)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3)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他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内,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4)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即对盛油的容器施焊;
15)未严格按规定要求管理、存放危险化学品,无专人看管,或进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6)在易燃、易爆区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
17)施工现场吸烟。
(5) 其它违章
1)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2)穿高跟鞋、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短袖衣服进入施工现场;
3)施工现场赤膊光背者;
4)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它用;
5)不服从安全人员管理;
6)施工中不互相监督,对同伴的违章作业不及时制止;
7)高空清理垃圾时抛掷或阻塞通道;
8)现场开箱的设备开箱后24小时内未将开箱板清理回收或用开箱板当脚手板用;
9)用钢模板或脚手板垫路;
10)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厂房内任意打洞;
11)砖瓦、砂石、水泥等建材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乱占通道路面;
12)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13)未经批准解除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14)进入发电机内、锅炉汽包内、汽轮机汽缸内未穿专用工作服、布鞋或胶鞋;
2装置性违章
(1) 防触电
1)配电盘、电源箱、流动闸刀箱、临时开关等配电设备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2)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3)使用非标准化的,低压配电盘;
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钢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v;在金属容器、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v;
5)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的地方施焊时,施工区域不干燥,容器外侧未设专人监护或者未设电焊机二次线的切断开关;
6)电焊机外壳无接地线,焊枪或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7)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8)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设备;
9)流动电源箱无漏电保安器或保安器失灵;
10)流动电源箱的电源接线未经配电箱的漏电保安器;
11)电气安全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12)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13)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元件,特别是使用不合格的漏电保安器;
14)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15)配电室缺少安全警示牌;
(2) 防高空坠落
1)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使用;
2)使用的脚手板不合格,质量不能满足载重和高空作业要求;
3)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4)高处作业平台、走道、斜道处未装设超过1.05米高的防护栏杆;
5)爬梯下方离地面太高或未固定生根点,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6)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7)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和容器内作业照明不足;
8)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9)脚手板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10)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
11)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或工作完后安全设施不及时回收;
12)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13)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14)电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
(3) 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其它机械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失灵;
5)运输机械、转向、制动、灯光等失灵;
6)电梯带病运行;
7)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8)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9)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
10)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4) 防火、防爆
1)易爆、易燃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消防器材未定期检验;
3)易燃、易爆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能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漏、渗油;
4)氧气库、乙炔库、油库、制氢站的照明未使用防爆电器,通风不良;
5)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记;
6)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7)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消防龙头、水带;
8)天气寒冷时,消防设施、消防水无防冻措施;
9)采用电炉、碘钨灯取暖;
3指挥性违章
(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指挥施工。
(2) 管理人员无视安全人员的警告,未及时安排消除事故隐患。
(3) 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过问,不组织消除。
(4) 管理人员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 管理人员无视现场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6) 管理人员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7) 管理人员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人员上岗。
(8) 管理人员安排不具有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9)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实际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10) 班组长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擅自组织工人进行作业。
(11) 作业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经交底,作业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2)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空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作业工作票,未指定监护人或在易燃、易爆区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3) 经批准的施工措施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14) 工作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作业工作票。
(15) 工作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操作票。
(16) 管理人员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安排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火焊、气割等作业。
(17) 管理人员安排或默认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摔跌措施。
(18) 管理人员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19) 管理人员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应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20)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21) 管理人员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设施或装置。
4管理性违章
(1) 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2) 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3) 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 制定规定、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 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6) 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会导致生产人员仍按原来规定执行出现不安全事件;
(7) 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8) 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9) 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10) 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1) 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技术、安全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2) 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四、处罚规定
1、给予“三违”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的经济处罚。
2、上述条款未提及者,参照《电业安全工作规定》执行,与《电业安全工作规定》有抵触者,依照《电业安全工作规定》执行。
3、触及电力公司安全红线者,按照安全一号文相关规定处理。
第4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2、“三违”的范围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2.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1.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2.1.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2.1.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2.1.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2.1.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2.2.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2.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2.2.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2.2.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2.2.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3.1、上班之前饮酒的;
2.3.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2.3.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2.3.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3、反“三违”的管理
3.1、公司安全办公室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2、公司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3.4、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3.5、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4、特别规定
4.1、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4.2、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5、“三违”行为的处罚
5.1、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5.2、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5.3、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6、奖 励
6.1、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6.2、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7、附 则
7.1、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7.2、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
7.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大队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队所属各采油站、泵油站、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 、“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违反有关制度,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未按个人制度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度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不采纳安全员或管理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蛮干的;
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不按制度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上班之前饮酒的;
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制度的。
第三章 、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 、大队安全生产小组领导全队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资产管理处按有关制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大队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 、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制度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组。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 、特别制度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站级、班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制度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制度,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制度,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第十六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制度,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以下,按5%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按10%罚款;造成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按10%罚款并进行转岗,造成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大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 励
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站、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大队安全组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评选个人安全生产先进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若与厂上级有关制度相抵触,以上级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大队安全管理组。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于2015年9月10日起编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于2016年9月30日修改执行。
第6篇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大队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队所属各采油站、泵油站、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 、“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违反有关制度,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未按个人制度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度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不采纳安全员或管理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蛮干的;
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不按制度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上班之前饮酒的;
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制度的。
第三章 、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 、大队安全生产小组领导全队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资产管理处按有关制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大队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 、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制度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组。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 、特别制度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站级、班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制度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制度,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制度,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第十六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制度,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以下,按5%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按10%罚款;造成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按10%罚款并进行转岗,造成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大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 励
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站、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大队安全组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评选个人安全生产先进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若与厂上级有关制度相抵触,以上级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大队安全管理组。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于2022年9月10日起编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于2022年9月30日修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