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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0

火工品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火工品的合法、安全、有效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该制度涵盖了火工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废弃等全过程,以期实现对火工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包括哪些方面

1. 火工品的分类与登记:明确各类火工品的定义,建立详细的火工品档案,记录其来源、数量、性质等信息。

2. 采购与验收:规定火工品的采购渠道,设置严格的验收流程,确保火工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储存管理:制定储存场所的安全标准,包括防火、防潮、防爆等措施,以及人员进出、物品搬运的规定。

4. 使用与操作:设定火工品使用前的审批程序,规定操作人员的培训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5. 废弃处理:规定火工品废弃的程序,确保其安全、环保地处置。

6. 监控与检查:设立定期的库存盘点和安全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7. 应急预案:制定火工品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重要性

火工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火工品的不当管理和使用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威胁员工的生命安全,破坏企业财产,甚至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另一方面,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助于企业遵守法规,降低法律风险,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形象,增强客户和公众的信任。

方案

1. 建立专门的火工品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责任到人。

2. 定期对员工进行火工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引入先进的管理系统,如条形码或rfid技术,提高火工品的追踪和管理效率。

4. 加强与消防、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定期邀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指导。

5. 设立奖励与惩罚机制,鼓励员工遵守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6. 对制度进行定期审查和更新,适应企业的发展和法规的变化。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火工品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

火工品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火工品负责人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1、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带头遵守《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2、负责要按本单位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采取有效措施,使规章制度贯彻实施。

3、负责编制本单位爆炸物品使用年度计划,呈报审批,交纳安全管理费。

4、负责对单位爆炸物品储存、使用、领取、清退、导通编号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经常了解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具体措施。对不适合继续从业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整。

6、负责本单位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因管理不善,违章作业而造成的民爆物品丢失、被盗、爆炸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第2篇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仓库管理

1、持证上岗。

2、禁止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入内;

3、严格执行双锁制度,禁止一人兼职;

4、爱护一切安全设施,发现安全设施损坏后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督促有关单位进行修复。

5、认真填写台帐和办理火工品领、退手续,做到帐面清楚、准确。

6、严禁执行县公安局颁发的《爆炸物品库容规定》和其它规章制度及本矿制定的有关制度。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准脱岗。

二、火工品的领退

1、各队队长必须根据本队各班组的工作量合理安排火工品领取数量,不得滥开单据。

2、仓库保管员发放火工品前,必须检查爆破员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合格,不合格者严禁发放火工品,否则将给予仓库保管员不低于20元罚款(炸药箱、雷管箱标准:箱体用木板做成,箱内不得有尖锐东西外露,防止扎破炸药、雷管;雷管箱内应有软质垫层;箱子必须加锁;箱子必须结实、严密)。

3、仓库保管员发放雷管必须严格按雷管编号准确发放,并认真登记。

4、本班组使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必须交回炸药库房,严禁混用,否则处以爆破员不低于10/元枚(雷管)、10元/管(炸药)的罚款。

5、炸药箱、雷管箱必须专人专用,下班后直接交回库房,不准中途存放到其它任何地点,仓库保管员必须随时清理交回的炸药箱、雷管箱,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爆破员50元。

6、严禁同一人同时领用炸药和雷管。

7、严格按县公安局下发的统一表格执行签字手续,不准他人代签,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仓库保管员10元。

三、火工品的运送规定

1、炸药、雷管不得在同一罐笼上下井。如果使用同一辆电机车运送,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米。

2、火工品在罐笼、机车内运送时,车速必须符合《规程》规定(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米/分;运送其它类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4米/分),还要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震动。

3、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4、运送火工品时,必须有专人护送,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乘坐火工品车。

5、禁止将爆破材料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6、电雷管和炸药分装在不同的非金属容器内,否则,容器里边必须用坚固牢靠隔板隔开,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辆内,车辆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其它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

四、火工品的使用规定

1、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并持证上岗。

2、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情况)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即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三人联锁,由瓦斯检查员持放炮器钥匙,班组长检查联线情况)。

3、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4、不得使用水分含量超过0.5%的铵锑炸药,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使装药包纸损坏。严禁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不能使用的炸药必须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乱扔。

5、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6、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7、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炸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炮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8、所有雷管在使用前必须经雷管打号机进行编号将责任分别落实到每一名放炮员身上。

9、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

10、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打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11、装药时,首先必须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2、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封实,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邦、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长、工程师批准,可以小于0.6米,但炮泥必须封满。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都严禁放炮。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13、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泡。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可采用空气炮。如果确无其它方法处理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放炮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

(2)每次放炮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溜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每次放炮前,必须洒水降尘。

(5)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1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放炮。

(1)采掘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2)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15、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16、放炮前,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17、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3)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4)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悬挂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18、井下放炮都必须使用放炮器。开凿或延伸能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它电源放炮,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放炮接线盒。电力放炮接线盒所用的电源、线路、连接的方法、开关的构造、装设的地点等都应编制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放炮器或电力放炮接线盒都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19、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掩护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

20、放炮器把手、钥匙或电力放炮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采掘工作面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由瓦斯检查员持放炮器钥匙,当工作面放炮时交给放炮员进行放炮工作)。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电力放炮接线盒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1、放炮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

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放炮的装药的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向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

22、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果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人员方可进人工作面工作。

23、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

24、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放炮;

(2)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 (无论有无残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25、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申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26、其它爆破工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作业规程”中注明。

五、销毁火工品的规定

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的及不符合技术条件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火工品,都应销毁。

2、严禁将应销毁的火工品用于采掘生产、开山取石、炸鱼或狩猎活动,并严禁出售或转让。

3、销毁火工品,必须由火工品仓库登记造册,并编制书面报告,报矿长批准,经过批准的报告必须抄送矿安全科、当地公安机关或经公安机关同意审批此项工作的企业保卫部门。执行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销毁方法,一般采用溶解法,适用于溶于水中之后随即失去燃烧与爆炸性能的危险品的销毁。

5、销毁作业地点及其附近地面,不得有石块和含有块状物的土攘。

6、销毁电雷管时,首先将雷管脚线剪下,然后再将无脚线的电雷管包装好放入事先挖好的小坑内,再在雷管包上放2~4个质量合格的炸药卷,并以其中的一卷炸药为引爆药卷,插入合格的电雷管,每次销毁雷管的数量最多不得超过1000发。不得销毁无任何包装的雷管。

7、采用炸毁法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得超过2公斤,采用烧毁法销毁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得超过200公斤。炸毁法进行销毁时,必须在销毁坑中进行,当场地周围设有自然屏障时,炸毁点周围应设高度不底于3米的防护土围。

8、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时,销毁场边缘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距公路,铁路等不得小于150米。

9、销毁场不得设置待销毁的危险品储存库。销毁场应设置人身掩体,也可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的掩体,掩体应布置在销毁作业场地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掩体出入口应背向销毁作业场地,掩体距作业场地边缘,距离不得小于50米,掩体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10、销毁场应设围墙。其材料可根据当地情况选定,围墙距作业场地边缘不应小于50米。

第3篇 炸药库火工品领用管理制度

1、 认真贯彻执行《爆破物品管理条例》,遵守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

2、 爆破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能相抵的爆炸物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

3、 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手续,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晰、帐物相符。

4、 发放爆破物品时,要查验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物品、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退回的爆炸物品发认真检查、清点入库,严格登记手续。

5、 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受潮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爆破领导组,经公安机关批准妥善销毁。

6、 保持库内、库区安全设施的齐备、有效,做好防盗、防潮、防洪、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

7、 库区内外严禁烟火。

第4篇 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以下简称危险品),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炸药、雷管、油类、化学清洗剂、沥青、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带有危险性的物品。

第三条 凡在旅游公路施工范围内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品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危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手段真正把管理工作的各项责任落实到每个相关人员,并要在施工过程中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制定本单位涉及到的危险品目录,安全管理部门要经常向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本单位危险品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要明确危险品保管人和领用人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持证上岗,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定期参加安全、消防培训,不得任意调换。同时要建立涉爆从业人员管理档案,有针对性地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为危险品各岗位从业人员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由于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现场处置方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要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九条 各单位要在施工范围内多个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对危险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对涉爆情报信息,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监理单位、南(北)区指挥部及当地公安机关,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要先电话报告,再补文字材料。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甚至瞒报涉爆信息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关键岗位要双岗或多岗值守,确保一旦发生涉爆事件能及时、迅速、高效处置。

第三章 危险品的存放

第十一条 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除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 对火工品的贮存,要设有专柜。要严格遵守“六双制度” (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签字,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

火工品在现场使用时,必须要对雷管、炸药分开用铁柜上锁存放,有专职安全人员对领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所有环节必须认真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七条 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并建立出、入库台帐及签字制度,出、入库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对已签字出库的危险品要建立跟踪使用、追回剩余品再入库制度及库存定期检查制度,严防火工品流入社会。

第十八条 在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要根据相关要求配备应急队伍、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四章 危险品的申购、运输、装卸与报废

第十九条 采购危险品时,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要求供方提供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营业许可证)和产品说明书,严禁以非法手段取得危险品。

第二十条 运输火工品时,应持本单位申请书事先向运往地的市、县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押运到目的地点,再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在市内运输,须事先通知公安部门,并遵照所制定路线、时间通过。

第二十一条 火工品运输时,应使用专用运输车运输,要挑选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熟悉易燃易爆性能的专业人员押运。施工单位进行爆破作业,必须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运输时,严禁随意装卸,包装要牢固、严密,禁止使用汽车的挂车、拖拉机运输,不得混装。

第二十三条 运输途中不准在机关、学校、厂矿、公共场所等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和人员密集、繁华地段停车,运输过程中严禁吸烟携带火种或实施其它危险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粉尘应妥善回收。必须排放时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品,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危险品的管理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南(北)区指挥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重视、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自查自检走过场、发现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而导致危险品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露、丢失等事件的,要坚决实行 “一票否决”,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炸药库、火工品领用管理制度

1、 认真贯彻执行《爆破物品管理条例》,遵守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

2、 爆破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能相抵的爆炸物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

3、 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手续,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晰、帐物相符。

4、 发放爆破物品时,要查验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物品、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退回的爆炸物品发认真检查、清点入库,严格登记手续。

5、 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受潮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爆破领导组,经公安机关批准妥善销毁。

6、 保持库内、库区安全设施的齐备、有效,做好防盗、防潮、防洪、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

7、 库区内外严禁烟火。

第6篇 火工品管理放炮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爆破物品的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爆破物品必须由持爆破作业证人员到炸药库领取爆破物品,严禁其他人员领用爆破物品。

2.炸药库不得发放非专用容器领取爆破物品。

3.对同一工作面不准使用不同厂家、不同批号的炸药和雷管。

4.采掘工作面必须设有临时存放当班使用的爆破物品的容器,炸药、雷管分开锁放好,放在安全地点存放,由专职爆破工保管钥匙,下班后,容器内禁止存放爆破物品。

5.爆破工必须用专用容器领取、存放雷管,每次领取炸药量不得超过工作面爆破图表中当班用药量。

6.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剩余炸药和雷管必须在本班时间内退回爆破物品仓库,按照销帐单的内容填写销帐单,剩余退库的爆破物品经库工清点核实后填写退库登记表。销帐单上的内容必须和领料单、退库登记表上的数量相符,并由双方共同签名。

7.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安监局和公安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和爆破员证。

8.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雷管、炸药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箱内,并加锁。

9.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10.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在引药外面。

11.装药时,首先必须掏清炮眼内的煤(岩)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密接,用水炮泥、炮泥封实炮眼。严禁无水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

12.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每次放炮必须在“一炮三检”手册上签字后,方准放炮。严禁瓦斯超限放炮,工作面出现异常情况严禁装药放炮。

13.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

14.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除尘制度。

15.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16.掘进工作面撤人警戒距离,煤巷不得小于75m,半煤岩巷不得小于100m,岩巷不得小于150m,并有掩体,有拐弯巷道时总距离不得小于70m,拐弯后不小于10m。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面人员撤至防突风门外不少于20m的安全地点。

17.放炮员严格执行火药的领取、消耗、清退三对口,严禁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存放在工作地点或移交给下一班使用。

18.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一个工作面严禁使用多台放炮器爆破。

第7篇 煤矿火工品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1、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2、火工品仓库由项目部协同地方民爆部门负责管理,设于施工现场,位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要求。

3、爆破器材储存于干燥的仓库内,温度保持在18-30℃,库内设消防设备,不同性质的炸药分开;雷管和炸药分库储存。雷管和炸药严禁同车运输。

4、爆破施工,在进行爆破作业之前,要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向公安局申请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爆炸品的许可证。

5、加强火工品的管理,实行《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登记本》使用制度。程序如下:

(1)使用火工品时,应由施工作业队根据爆破设计工程技术人员计算的当天“爆炸物品用量设计表”,提出当日爆炸物品使用的申请计划,填写“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交由物资部门审核后,签发意见,并经现场安全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发放爆炸物品登记表”,由领取人员签字。

(2)爆炸物品领回后,根据每一班组当次使用情况进行下发,填写“领回爆炸物品发放登记表”,并由班组领料员签字。

(3)班组当次使用情况,填写“爆炸物品现场使用情况记录表”。

(4)施工作业队将当天剩余物品交回仓库,不得在工地留存过夜,并填写“爆炸物品退料登记表”。

6、爆破器材堆垛不得过大、过高(炸药、导火索堆垛不宜超过1.8米高,雷管堆垛不宜超过1.6米高);进入爆破器材库房(特别是电雷管库房)人员不得身着化纤服装,不得穿带铁钉皮鞋,不得在库房内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库内不得有散落的爆炸物或药粉、粉尘。

7、严禁私存用、截留、藏匿、出售、转让、倒卖和以物易物。

8、严格遵守规定的爆破作业时间,并告示当地居民及施工人员,设置醒目标志牌,放炮时设专人警戒。

9、爆破工要持证上岗,装药过程中不能抽烟,放炮前要对炮眼连线进行逐孔检查,点炮前要由专职安全检查其他人员及所有机械设备是否撤至安全地带。对哑炮要严格按《爆破作业规程》进行处理。

10、爆破作业现场设专职人员现场指导,装好炸药的炮孔必须适当地加以覆盖保护。在潮湿条件下作业,采用乳化、水胶等防水炸药。

附件:

1、爆炸物品用量设计表

2、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

3、发放爆炸物品登记表

4、领回爆炸物品发放登记表

5、爆炸物品现场使用情况记录表

6、爆炸物品退料登记表

二、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一)、放炮员由矿统一配备,放炮员必须有爆破合格证和上岗操作证。严格遵守火工品运送和领退制度,保证爆破材料不丢失和沿途安全。

(二)、放炮员入井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爆破用具是否齐全,瓦检仪是否完好等。

(三)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施工区队现场第一负责人及爆破工必须做好第一次安全检查。(1)检查上一班是否有拒爆(2)检查工作面地质条件、支护形式、巷道断面是否与措施相符。如有改变或拉底、维修等,必须有补充措施。(3)检查施工牌板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否则必须改正。(4)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是否有矿车、未清理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1/3以上。(5)检查风筒未端到工作面是否符合措施规定,是否有脱接、对接花接、落地、大破口等现象。工作面风量是否充足。(6)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护是否完好。(7)检查工作面是否有炮棍,严禁用塑料管或金属管作炮棍。(8)煤掘巷道相距离20m时,询问待贯通巷道是否停止作业。(9)询问本茬炮应装的炮眼数目,并核对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2、装配引药规定

(1)装酏引药只能由爆破工亲自完成,其它人员不准代替或帮助。(2)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地点附近或警戒线以外的炸药、雷管箱处进行。(3)装配引药期间周围不得有闲杂人员。(4)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引药。(5)爆破工打开炸药箱取出选题的炸药,装酏引药药卷数量以当时该茬煤的数量为限。(6)用竹、签逐个在药卷平端中必扎孔,孔眼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用长度,不准用电雷管代替竹、签扎孔。(7)爆破工打开雷管箱取出成束的电雷管。(8)将电雷管顺好,挂在非导电体上,一只手握着成束的管体和脚线末端,另一只手将单个电雷管握在手心,拇指、食指、中指捏紧电雷管前端脚线均匀用力抽出。并将抽出的单个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抽单个电雷管时,不准硬拉、硬拽。〈9〉、将电雷管全部插入药卷平头端孔内,脚线在插入端绕扣紧锁,剩余脚线缠在药卷另一端,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10〉、装配起爆药卷时,严禁插入电雷管后不绕扣紧锁、严禁将电雷管插入药卷聚能穴端、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严禁将电雷管直接绑在药卷上。〈11〉、一个起爆药卷只能插入一个电雷管。〈12〉、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13〉、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应清点数目并妥善保存。〈14〉、起爆药卷必须单独存放,不得同其他炸药或电雷管混放。〈15〉、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将剩余的炸药、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及时放回各自专用箱内并加锁。

3、准备工具、材料

〈1〉、制作炮泥。炮泥用料必须符合规定,松软合适,不得掺入煤岩粉。

〈2〉、班组长下达装药命令。

〈3〉、班组长将炮棍、炮泥、水炮泥移到工作面。

〈4〉、爆破工将所需的起爆药卷和炸药连同专用箱一起搬运到工作面,但每次只准从箱内取出1包起爆药卷和1包炸药。

4、施工区队现场第一责任人及爆破工做好第二次安全检查

〈1〉、复查第一次安全检查中安全隐患处理情况。

〈2〉、检查瓦斯探头、设备、工具、管线是否掩护好或按规定距离撤出工作面。

〈3〉、检查炮泥、水炮泥质量、数量。

〈4〉、爆破工用炮棍逐个检查各炮眼的角度、深度、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5〉、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6〉、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和水。

〈7〉、检查班组长、安全员是否按“爆破三人负责制”规定到工作面,并要求出示各自的交换牌。

〈8〉、检查装药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瓦斯浓度达到1.5%时,施工区队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爆破工敷设爆破母线

〈1〉、从工作面向后敷设爆破母线。

〈2〉、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或相互交叉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3〉、爆破母线接头和破损处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严禁明接头,两根母线的接头必须错开一定的距离。

〈4〉、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准使用固定母线。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两端都必须扭结短路并悬空。

6、施工区队班组长设置警戒

〈1〉、要求班组长负责指派专人,按作业规程规定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以及相距20m以内的贯通或邻近巷道内设置警戒,必须严格坚持“去二回一”制度,爆破工不准担任警戒员。

〈2〉、最短警戒距离:

掘进工作面:

煤巷: 直巷80m ; 拐弯巷道不小50m且拐弯后不小于10m。

岩巷: 直巷100m ; 拐弯巷道不小80m且拐弯后不小于10m。

〈3〉各警戒地点都必须做到人、绳、牌“三保险”。

〈4〉凡需设置二处及二处以上警戒时,必须设置专职联络员。

〈5〉除装药人员、检查人员外,警戒区内的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各警戒线之外。 (四)、装药与封泥规定

1、装药规定

〈1〉、每次装药前,施工区队必须停掉工作面20米范围内电器电源。

〈2〉、施工区队可派1—3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有关规程规定的人员作为装药助手协助爆破工装药,装药助手具体负责观察、传递炸药和装填炮泥、扶梯子等工作。同时班组长、安全员必须在现场严格执行“爆破三人负责制”。

〈3〉、工作面应采用毫秒全断面一次爆破。不能全断面一次爆破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爆破时应采用正向起爆,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5〉、装药前,起爆药卷中的电雷管脚线必须保证扭结短路。

〈6〉、装药顺序:先上部眼、后中部眼、再下部眼,依次进行。

〈7〉、装药时,必须将每眼应装的全部用量的药卷及起爆药卷依次紧挨装入眼口,然后轻轻送入眼底。

〈8〉、装填药卷时,不准用力冲撞或捣实。

〈9〉、一个炮眼只准装入一个起爆药卷,严禁使用双起爆药卷。

〈10〉、严禁使用垫药或盖药。

〈11〉、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最小抵抗线:煤层中不得小于0.5米;岩层中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不得小于0.3米。

〈12〉、仰角大的炮眼装药时,将全部药卷一次送入眼口后,再装入一卷炮泥,随药一起送到眼底,用炮棍轻捣几下,使炮泥卡住药卷。

2、封泥规定

〈1〉、药卷装入后,要先装一至二卷炮泥,再装水炮泥。

〈2〉、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炮泥封填,前两卷炮泥要慢用力,轻捣动,以后的炮泥必须依次一一用力捣实。

〈3〉、捣炮泥时,需要用手拉住电雷管脚线,要拉直,但也不要过紧,并使脚线紧贴炮眼侧壁。

〈4〉、炮眼封泥长度及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米的浅孔爆破,炮泥必须封满。

②、炮眼深度为0.6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使用1个水炮泥。

③、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使用2个水炮泥。

④、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使用3个水炮泥。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⑥、爆破大岩块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5〉、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6〉、封泥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盘好在眼口,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且悬空,避免与导电体相接触。

〈7〉、一茬炮全部装完药后,爆破工必须先将剩余炸药放回专用箱内,然后清点、核对一次雷管、炸药消耗量。

(五)、联接爆破网路规定

1、爆破网路的联接工作,由爆破工完成。

2、一般采用串联方法联接。特殊情况下制定专项措施可采用串并联等方法。

3、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虚接。不得与轨道、金属网、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4、联接爆破网路时,电雷管脚线的接头方式应采用并头绕鼻连接。

5、接头有锈或污物必须清除掉。

6、眼深大于电雷管脚线长度需延长脚线时,接头要错开,并用绝缘胶布包好。

7、爆破网路联接到最后,剩余的两根电雷管脚线必须也联接在一起,使之形成闭合回路。

8、爆破工和施工区队第一责任人最后共同再仔细检查一遍爆破网路,以防漏联、错联、短路、接地等。

9、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爆破员要停止爆破作业;瓦斯浓度达到1.5%时,施工区队要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立即汇报调度室,同时按矿规定进行处理。

10、按“爆破三人负责制”要求顺序进行换牌,并且三人必须按规定在“一炮三检”记录本上签字。换牌顺序:放炮前,专职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当班班队长,由班队长清点人员无误后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支护情况完好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安全员(高瓦斯区为瓦斯检查员)。安全员(高瓦斯区为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放炮警号(吹上哨、大喊三声“放炮”)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11、吹一长声口哨,撤出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及其他装药人员。

12、将炸药箱、雷管箱移到警戒线之外的安全地点。

13、只准爆破工一人在工作面进行母线与爆破网路的联接工作。

(六)、通电起爆规定

1、爆破网路与爆破母线联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撤出工作面。

2、爆破工最后撤到警戒线外起爆地点,并监督警戒员拉好警戒绳,挂好警戒牌。

3、爆破工用欧姆表对爆破网络做全电阻检查。

4、询问班组长各处警戒是否设好、清点人数情况、联络员是否返回,并要求联络员和施工区队第一责任人(或授权的班组长)签字。

5、询问班组长是否可以起爆,由班组长下达起爆命令。

6、吹两长声口哨。

7、爆破工把扭结的母线末端分开,接到发爆器接线柱上并拧紧。

8、将发爆器钥匙插入毫秒开关,并扭到充电位置,开始充电。再吹三长声口哨。

9、至少再等5秒钟且待发爆器氖灯发亮,闪光稳定后,回头望一下工作面,无异常情况方可通电起爆。

10、通电起爆后,拔出发爆器钥匙,并随身携带。

11、将两根爆破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扭结短路。

12、爆破工按规定在记录本上填写起爆时间。

(七)、验炮规定

1、待工作面炮烟吹过警戒线、炮响15分钟之后,确信爆破无误,班组长、爆破工、安全员三人必须首先进入爆破地点验炮。

2、将爆破母线前端扭结短路。

3、检查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如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验炮工作,组织处理;如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再检查工作面通风、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5、按“爆破三人负责制”要求换回各自的交换牌。

6、撤除警戒工作必须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指派联络员撤除警戒。

7、若当班爆破任务没有结束,仍需爆破时,爆破工应从“装配引药”工序开始,重新进行下一循环爆破工作。

8、特殊情况下,当班装药炮眼未放完者,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并履行交接班签字手续。

(八)、处理拒爆规定

1、若通电后没有起爆,必须先拔出发爆器钥匙,并随身携带。摘掉爆破母线,并扭结短路。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后,方可由爆破工一人沿线路查找不起爆原因。

2、首先检查爆破母线及网路,若为断路、短路、虚接等原因,处理后重新起爆。

3、若仍不起爆,证明非线路原因,但又不能确定拒爆炮眼位置,则采取先两两并联再串联的方法重新联接后,再次起爆;再次起爆后仔细找出所有拒爆炮眼的准确位置。

4、处理拒爆、残爆工作必须在施工区队班组长亲自指导下,相应的打眼工、装药工、爆破员都到场时进行。

5、由班组长和打眼工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其平行的新炮眼,眼深略大于拒爆炮眼,打眼时应在拒爆炮眼外口插入炮棍做为导向标志。

6、按有关工序,重新装药起爆。

7、严禁手拉、镐刨;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严禁用水管冲这些炮眼;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继续加深炮眼残底(无论眼内有无残药)。

8、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9、在拒爆处理完毕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0、如拒爆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并履行交接班签字手续。

11、每次爆破后,都要及时将煤、矸扒出,距工作面2~3m的距离,露出底板,以便及时验炮。验炮时只准用炮棍轻轻敲打凸出部位、巷帮欠挖部分及崩落的大块煤、矸石,严禁用风镐挖或用手镐挖找。

12、当班爆破后,工作面煤、矸石没有出完时,下一班接班后,施工区队第一负责人(跟班队长或班组长)要重点检查工作面是否有拒爆、残爆。在出矸、出煤过程中,要仔细检查煤、矸中是否有发生拒爆的炸药、雷管,尤其是要对迎头自由面、底板凸出部位、巷帮欠挖部分及崩落的大块煤、矸石进行检查,确保拒爆、残爆能够及时发现并及时得到处理。在立井类型的井巷施工中,尤其是放炮后作业面存有积水时,应先处理完积水,再进行验炮作业。

13、工作面分次装药分次起爆时,必须在每次爆破后都要认真进行验炮,发现拒爆,及时处理拒爆后,工作面方可进行下一次装药爆破,严禁两次爆破放在一起检查拒爆、残爆。

14、工作面爆破后,对于欠挖部分必须先进行验炮,确认无拒爆(残爆)时,方可对欠挖部分重新单独打眼、装药、爆破;严禁与工作面其它炮眼同时连线爆破。

15、对于影响铺设刮板输送机的巷道底板突出部分,必须编制爆破补充措施,方可打眼、装药、爆破,在打眼前必须进行验炮。

16、对于架棚巷道需要爆破施工棚腿、棚梁窝前,必须编制爆破补充技术措施,严禁无措施爆破施工。

(九)、其它规定

1、对发爆器的领用要求

〈1〉、发爆器在处理残爆(拒爆)时应挎在爆破工身上,并取下钥匙;特殊情况下可挂在附近支架上,但必需随身携带钥匙。

〈2〉、爆破工不携带药、管期间,为便于携带应将发爆器放入雷管箱内;携带药、管期间,严禁放在药管箱内或其上。

〈3〉、领退药管、装配引药、装药、连线等重要环节,发爆器必须放在爆破工附近或挂在支架上。不准接近炸药、电雷管。

〈4〉、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5〉、严禁在井下用发爆器打火的方法实验爆破母线或爆破网路是否导通。

〈6〉、发爆器出现故障,必须送交专职维修工修理,无论井上、井下,严禁私自拆卸或拍打。

2、炸药、雷管箱必须使用非金属材料制作,而且耐压、抗冲击、防震、防静电。

3、安全员负责“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工作,瓦斯检查员负责对“一炮三检”手册的填写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4 .警戒牌、命令牌、放炮牌由矿统一制作,通风部门发放和管理。使用三牌人员要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否则,要及时补办。

5、通修队负责为井下专职爆破工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6、.专职爆破工入井前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必须领上“一炮三检”手册,到达作业地点后由爆破工根据有关要求填写具体内容,并应有当班班队长长、安检员的签名,下班后专职爆破工交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将手册一起交至仪器收发室工作人员。

7.通修队必须设专人认真审核“一炮三检”手册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各种问题,并签字(盖章)保存。对屡纠不改的问题或不按要求填写手册的队组和专职爆破工,要进行罚款处理。

8.不管当班放炮与否,放炮员都必须携带和填写“一炮三检”图表。若当班未进行放炮作业,手册中注明“本班未放炮”字样。

第8篇 火工品库保管员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1、树立高度的责任感,持证上岗。

2、产品入库时必须按公安部门的规定验收标准,并按规定要求存放。

3、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储存爆炸物品,必须放在专用的储存库内,不得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在一起。

4、坚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物帐相符。

5、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对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品种、数量进行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清退回来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检查清点,严格登记手续。

6、负责保持库房内通气、透气、干燥,整齐干净。

7、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失效和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要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8、经常保持库内、库区消防和安全设施的齐备,性能良好,拒绝发给非爆破人员爆破器材。做好防盗、反腐、防潮、防爆、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储存安全。

第9篇 火工品管理及使用奖罚制度

1、严格控制井下炸药雷管的消耗量。调度室依据当月作业计划和作业规程合理编制各采掘队消耗计划,随当月作业计划一并下发,各区队炸药、雷管消耗量由保卫科汇总与调度室核对无误后每月结算一次。

2、火工品的到矿入库:保卫科火工品管理人员根据库存情况存货,由保卫科人员负责平地安全,使用区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送至井下作业地点,箱子上锁雷管炸药分开存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具体要求:

(1) 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到调度室开具爆炸物品领退“四联单”、加盖单位主管章后有当天值班领导签字到炸药库领取。

(2) 保卫科炸药管理人员审核符合规定后,由放炮员带至炸药库作为领用凭据。

(3)炸药库库管员发放火工品、填写实发数量并经放炮员、背药工确认签字后留第一联,其余三联由放炮员带至施工现场。

(4)爆破结束后班组长和瓦检工同时确认实耗雷管、炸药数量和剩余数量并二人签字,并由班组长和瓦检工签字确认。

(5)放炮结束后,剩余雷管由放炮员退库,剩余炸药在放炮员监督下由背药工退库,凡发现剩余雷管、炸药在作业现场存放,不及时退库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6)炸药库库管员验收后填写退库数量并签字,由放炮员将第三联交通防科存查,第四联交调度室存查。第二联炸药库月底按部门分类交保卫科存查。

违犯以上条款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电雷管的编号管理:采用公安部门统一要求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按电雷管管体编号直接发放给放炮员,做到每一发雷管去向有记录。每位放炮员每天领取雷管不得超过200发(含200发)。发现一次放炮员使用的电雷管与发给放炮员的编号不相符合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发。放炮员领取电雷管必须对雷管编号和数量进行确认后方可签字,否则对放炮员罚款50元/次。

5、炸药保存:炸药必须存放在专用炸药箱内并上锁,钥匙由背药工随身携带。钥匙由他人携带,对背药工罚款50元。无炸药箱或炸药箱不起作用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6、井下炸药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凡发现不符合规定,对当班跟班队长罚款10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7、凡井下炸药乱扔乱放,对使用队罚款100元/节。

8、凡被人拾到后,并交安监科的炸药,对使用区队队长罚款50元/节。个人奖励30元/节。

9、电雷管发出前,炸药库库管员必须做外观检查,发现一次放炮员使用的电雷管外壳和脚线封口松裂、脚线锈蚀,对炸药库库管员罚款20元/发。

10、炸药库库管员必须对投入使用的电雷管用电雷管电阻测试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筛选,发现对电雷管未进行全电阻检查而发放给放炮员的,对炸药库库管员罚款30元/发。井下检查发现一次电雷管电阻测试仪不能使用,对保卫科罚款100元。

11、电雷管的保存:雷管必须存放在雷管箱内,并上锁管理,凡发现雷管箱无锁或锁不起作用,对放炮员罚款50元。放炮员装药时不用雷管箱,而用其它东西代替、或装在口袋携带雷管、或发现雷管箱内放杂物,对放炮员罚款50元/次。

12、凡井下检查发现放炮员掐掉雷管脚线做连接线用的,对放炮员罚款50元/发。

13、凡由他人拾到并上交安监科的雷管分如下情况进行罚款:

(1)凡雷管脚线完整且做过导通试验,对施工单位队长罚款50元/发。

(2)凡无雷管脚线或雷管脚线不完整,对施工队当班班长罚款30元/发。

(3)凡有雷管脚线,没有做过全电阻检查的,对保卫科罚款20元/发。

14、每个放炮员在井下放炮都必须带有井下放炮记录本,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班组长必须如实在井下放炮记录本和“四联单”上签字后,放炮员方可离开放炮地点,否则对放炮员罚款50元。井下检查凡发现放炮记录本一次填写不齐全,对放炮员罚款30元。

15、凡井下由他人拾到并上交安监科的炸药(电雷管)奖励 20元/节(发)。

16、凡平地由他人拾到并上交安监科的炸药( 电雷管)奖励 20元/节(发)。

17、井下拾到炸药(电雷管)处理程序:拾到者当班将拾到的炸药(电雷管)交给该区域安检员--安检员给拾到者出具证明并做好记录后将炸药(电雷管)交给背药工(放炮员)--放炮员(背药工)用专用箱将炸药(电雷管)交给炸药库--炸药库库管员出具接受证明后入库--放炮员(背药工)把入库证明出班后交给安监科值班人员--安监科值班人员将入库证明交值班科长签字后开具奖励单--拾到者凭拾到证明到安监科领取奖励通知单。

18、平地拾到炸药(电雷管)处理程序:拾到者当班将拾到的炸药(电雷管)交给安监科--安监科值班人员开具证明及奖励单并做好记录,同时通知保卫科--保卫科于当班通知放炮员持专用箱携炸药(电雷管)及交库通知单按规定交给炸药库--炸药库库管员凭通知单接受,并做好记录后出具收到证明--放炮员将入库证明交给安监科--安全监科存档。

19、凡是拾到炸药、雷管的必须在当天交到安监科,不及时上交发现一次对拾到者罚款20元/节(发)。

20、由于各种原因而报废的火工品,积累到一定数量(炸药100公斤、雷管500发)必须及时上报上交保卫科统一销毁。不及时上报上交发现一次对单位罚款50元。

21、奖励由安监科出具证明,企管科从工资中核算,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2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安监科、通防科、生产调度室、保卫科监督执行。

第10篇 火工品库区管理制度

1、 火工品库区建设必须按照民用爆破存放新的规定执行。

2、 库区必须设监控设施,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是正式职工三人以上看管库房,负责收发登记及值班。

3、 库区必须封闭式管理,库区内必须养不少于3只犬以上管理规定。

4、 库区内消防设施齐全,包括消防水池等,避雷设施应经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库门前并设有防静电设施。

5、 库区内要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防火等标志,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的警示等。

第11篇 火工品仓库管理制度

1、 仓库保管员必须经公安部门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 保管员必须身体素质符合规定的要求,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杜绝擅自离岗等现象发生。

3、 必须坚持昼夜值班,做好交接班记录,记录必须清楚本班所发生的任何情况并签字认可。

4、 仓库保管员严禁在库区内汹酒,严禁乱拉关系,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随意留外来人员在禁区内逗留,严禁擅自留外来人员在库区内过夜住宿。

5、 库管员必须随时做好收发记录,做好帐物相符,严禁于地方不明身份的人员进行各种交易,违者经查明,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12篇 火工品管理使用奖罚制度

1、严格控制井下炸药雷管的消耗量。调度室依据当月作业计划和作业规程合理编制各采掘队消耗计划,随当月作业计划一并下发,各区队炸药、雷管消耗量由保卫科汇总与调度室核对无误后每月结算一次。

2、火工品的到矿入库:保卫科火工品管理人员根据库存情况存货,由保卫科人员负责平地安全,使用区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送至井下作业地点,箱子上锁雷管炸药分开存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具体要求:

(1) 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到调度室开具爆炸物品领退“四联单”、加盖单位主管章后有当天值班领导签字到炸药库领取。

(2) 保卫科炸药管理人员审核符合规定后,由放炮员带至炸药库作为领用凭据。

(3)炸药库库管员发放火工品、填写实发数量并经放炮员、背药工确认签字后留第一联,其余三联由放炮员带至施工现场。

(4)爆破结束后班组长和瓦检工同时确认实耗雷管、炸药数量和剩余数量并二人签字,并由班组长和瓦检工签字确认。

(5)放炮结束后,剩余雷管由放炮员退库,剩余炸药在放炮员监督下由背药工退库,凡发现剩余雷管、炸药在作业现场存放,不及时退库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6)炸药库库管员验收后填写退库数量并签字,由放炮员将第三联交通防科存查,第四联交调度室存查。第二联炸药库月底按部门分类交保卫科存查。

违犯以上条款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电雷管的编号管理:采用公安部门统一要求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按电雷管管体编号直接发放给放炮员,做到每一发雷管去向有记录。每位放炮员每天领取雷管不得超过200发(含200发)。发现一次放炮员使用的电雷管与发给放炮员的编号不相符合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发。放炮员领取电雷管必须对雷管编号和数量进行确认后方可签字,否则对放炮员罚款50元/次。

5、炸药保存:炸药必须存放在专用炸药箱内并上锁,钥匙由背药工随身携带。钥匙由他人携带,对背药工罚款50元。无炸药箱或炸药箱不起作用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6、井下炸药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凡发现不符合规定,对当班跟班队长罚款10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7、凡井下炸药乱扔乱放,对使用队罚款100元/节。

8、凡被人拾到后,并交安监科的炸药,对使用区队队长罚款50元/节。个人奖励30元/节。

9、电雷管发出前,炸药库库管员必须做外观检查,发现一次放炮员使用的电雷管外壳和脚线封口松裂、脚线锈蚀,对炸药库库管员罚款20元/发。

10、炸药库库管员必须对投入使用的电雷管用电雷管电阻测试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筛选,发现对电雷管未进行全电阻检查而发放给放炮员的,对炸药库库管员罚款30元/发。井下检查发现一次电雷管电阻测试仪不能使用,对保卫科罚款100元。

11、电雷管的保存:雷管必须存放在雷管箱内,并上锁管理,凡发现雷管箱无锁或锁不起作用,对放炮员罚款50元。放炮员装药时不用雷管箱,而用其它东西代替、或装在口袋携带雷管、或发现雷管箱内放杂物,对放炮员罚款50元/次。

12、凡井下检查发现放炮员掐掉雷管脚线做连接线用的,对放炮员罚款50元/发。

13、凡由他人拾到并上交安监科的雷管分如下情况进行罚款:

(1)凡雷管脚线完整且做过导通试验,对施工单位队长罚款50元/发。

(2)凡无雷管脚线或雷管脚线不完整,对施工队当班班长罚款30元/发。

(3)凡有雷管脚线,没有做过全电阻检查的,对保卫科罚款20元/发。

14、每个放炮员在井下放炮都必须带有井下放炮记录本,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班组长必须如实在井下放炮记录本和“四联单”上签字后,放炮员方可离开放炮地点,否则对放炮员罚款50元。井下检查凡发现放炮记录本一次填写不齐全,对放炮员罚款30元。

15、凡井下由他人拾到并上交安监科的炸药(电雷管)奖励 20元/节(发)。

16、凡平地由他人拾到并上交安监科的炸药( 电雷管)奖励 20元/节(发)。

17、井下拾到炸药(电雷管)处理程序:拾到者当班将拾到的炸药(电雷管)交给该区域安检员--安检员给拾到者出具证明并做好记录后将炸药(电雷管)交给背药工(放炮员)--放炮员(背药工)用专用箱将炸药(电雷管)交给炸药库--炸药库库管员出具接受证明后入库--放炮员(背药工)把入库证明出班后交给安监科值班人员--安监科值班人员将入库证明交值班科长签字后开具奖励单--拾到者凭拾到证明到安监科领取奖励通知单。

18、平地拾到炸药(电雷管)处理程序:拾到者当班将拾到的炸药(电雷管)交给安监科--安监科值班人员开具证明及奖励单并做好记录,同时通知保卫科--保卫科于当班通知放炮员持专用箱携炸药(电雷管)及交库通知单按规定交给炸药库--炸药库库管员凭通知单接受,并做好记录后出具收到证明--放炮员将入库证明交给安监科--安全监科存档。

19、凡是拾到炸药、雷管的必须在当天交到安监科,不及时上交发现一次对拾到者罚款20元/节(发)。

20、由于各种原因而报废的火工品,积累到一定数量(炸药100公斤、雷管500发)必须及时上报上交保卫科统一销毁。不及时上报上交发现一次对单位罚款50元。

21、奖励由安监科出具证明,企管科从工资中核算,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2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安监科、通防科、生产调度室、保卫科监督执行。

第13篇 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爆破物品的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爆破物品必须由持爆破作业证人员到炸药库领取爆破物品,严禁其他人员领用爆破物品。

2.炸药库不得发放非专用容器领取爆破物品。

3.对同一工作面不准使用不同厂家、不同批号的炸药和雷管。

4.采掘工作面必须设有临时存放当班使用的爆破物品的容器,炸药、雷管分开锁放好,放在安全地点存放,由专职爆破工保管钥匙,下班后,容器内禁止存放爆破物品。

5.爆破工必须用专用容器领取、存放雷管,每次领取炸药量不得超过工作面爆破图表中当班用药量。

6.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剩余炸药和雷管必须在本班时间内退回爆破物品仓库,按照销帐单的内容填写销帐单,剩余退库的爆破物品经库工清点核实后填写退库登记表。销帐单上的内容必须和领料单、退库登记表上的数量相符,并由双方共同签名。

7.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安监局和公安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和爆破员证。

8.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雷管、炸药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箱内,并加锁。

9.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10.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在引药外面。

11.装药时,首先必须掏清炮眼内的煤(岩)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密接,用水炮泥、炮泥封实炮眼。严禁无水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

12.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每次放炮必须在“一炮三检”手册上签字后,方准放炮。严禁瓦斯超限放炮,工作面出现异常情况严禁装药放炮。

13.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

14.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除尘制度。

15.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16.掘进工作面撤人警戒距离,煤巷不得小于75m,半煤岩巷不得小于100m,岩巷不得小于150m,并有掩体,有拐弯巷道时总距离不得小于70m,拐弯后不小于10m。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面人员撤至防突风门外不少于20m的安全地点。

17.放炮员严格执行火药的领取、消耗、清退三对口,严禁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存放在工作地点或移交给下一班使用。

18.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一个工作面严禁使用多台放炮器爆破。

第14篇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范例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沛城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组长:由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

成员:由供应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井下炸药库班长。

办公室设在生产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生产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

三、奖罚办法:

㈠、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

1、供应科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50元。

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口把钩工、信号工,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厂家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即炸药2吨,雷管4000发。

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

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元。

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

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区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生产科调度室审批,没有当班带班区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

2、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有安全网员或班组长代替,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公文易爱心文秘网-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元,罚带班区长5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站或炮管组,每人次给予10-50元的处罚。

8、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站;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站。无论是交井下炸药库还是交安监站,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2元给予现金奖励。

9、安监站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暂存雷管的箱子要双人双锁保管,并定时送往中央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10、安监站、炮管组、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11、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12、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4、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

5、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采煤工作面35米)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

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

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

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

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

(四)、奖励办法:

1、各单位放炮员完成当班的爆破任务,无三违行为,每班享受0.8元放炮补助费。

2、实现矿安全目标,年度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内评出先进管理区队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500元。

3、实现矿安全目标,年度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火工品领导小组每人奖励100元。

4、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50-200元,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报请矿给予记功表彰。

5、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区队,不予评先。

6、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15篇 煤矿火工品及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1、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2、火工品仓库由项目部协同地方民爆部门负责管理,设于施工现场,位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要求。

3、爆破器材储存于干燥的仓库内,温度保持在18-30℃,库内设消防设备,不同性质的炸药分开;雷管和炸药分库储存。雷管和炸药严禁同车运输。

4、爆破施工,在进行爆破作业之前,要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向公安局申请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爆炸品的许可证。

5、加强火工品的管理,实行《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登记本》使用制度。程序如下:

(1)使用火工品时,应由施工作业队根据爆破设计工程技术人员计算的当天“爆炸物品用量设计表”,提出当日爆炸物品使用的申请计划,填写“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交由物资部门审核后,签发意见,并经现场安全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发放爆炸物品登记表”,由领取人员签字。

(2)爆炸物品领回后,根据每一班组当次使用情况进行下发,填写“领回爆炸物品发放登记表”,并由班组领料员签字。

(3)班组当次使用情况,填写“爆炸物品现场使用情况记录表”。

(4)施工作业队将当天剩余物品交回仓库,不得在工地留存过夜,并填写“爆炸物品退料登记表”。

6、爆破器材堆垛不得过大、过高(炸药、导火索堆垛不宜超过1.8米高,雷管堆垛不宜超过1.6米高);进入爆破器材库房(特别是电雷管库房)人员不得身着化纤服装,不得穿带铁钉皮鞋,不得在库房内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库内不得有散落的爆炸物或药粉、粉尘。

7、严禁私存用、截留、藏匿、出售、转让、倒卖和以物易物。

8、严格遵守规定的爆破作业时间,并告示当地居民及施工人员,设置醒目标志牌,放炮时设专人警戒。

9、爆破工要持证上岗,装药过程中不能抽烟,放炮前要对炮眼连线进行逐孔检查,点炮前要由专职安全检查其他人员及所有机械设备是否撤至安全地带。对哑炮要严格按《爆破作业规程》进行处理。

10、爆破作业现场设专职人员现场指导,装好炸药的炮孔必须适当地加以覆盖保护。在潮湿条件下作业,采用乳化、水胶等防水炸药。

附件:

1、爆炸物品用量设计表

2、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

3、发放爆炸物品登记表

4、领回爆炸物品发放登记表

5、爆炸物品现场使用情况记录表

6、爆炸物品退料登记表

二、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一)、放炮员由矿统一配备,放炮员必须有爆破合格证和上岗操作证。严格遵守火工品运送和领退制度,保证爆破材料不丢失和沿途安全。

(二)、放炮员入井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爆破用具是否齐全,瓦检仪是否完好等。

(三)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施工区队现场第一负责人及爆破工必须做好第一次安全检查。(1)检查上一班是否有拒爆(2)检查工作面地质条件、支护形式、巷道断面是否与措施相符。如有改变或拉底、维修等,必须有补充措施。(3)检查施工牌板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否则必须改正。(4)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是否有矿车、未清理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1/3以上。(5)检查风筒未端到工作面是否符合措施规定,是否有脱接、对接花接、落地、大破口等现象。工作面风量是否充足。(6)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护是否完好。(7)检查工作面是否有炮棍,严禁用塑料管或金属管作炮棍。(8)煤掘巷道相距离20m时,询问待贯通巷道是否停止作业。(9)询问本茬炮应装的炮眼数目,并核对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2、装配引药规定

(1)装酏引药只能由爆破工亲自完成,其它人员不准代替或帮助。(2)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地点附近或警戒线以外的炸药、雷管箱处进行。(3)装配引药期间周围不得有闲杂人员。(4)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引药。(5)爆破工打开炸药箱取出选题的炸药,装酏引药药卷数量以当时该茬煤的数量为限。(6)用竹、签逐个在药卷平端中必扎孔,孔眼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用长度,不准用电雷管代替竹、签扎孔。(7)爆破工打开雷管箱取出成束的电雷管。(8)将电雷管顺好,挂在非导电体上,一只手握着成束的管体和脚线末端,另一只手将单个电雷管握在手心,拇指、食指、中指捏紧电雷管前端脚线均匀用力抽出。并将抽出的单个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抽单个电雷管时,不准硬拉、硬拽。〈9〉、将电雷管全部插入药卷平头端孔内,脚线在插入端绕扣紧锁,剩余脚线缠在药卷另一端,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10〉、装配起爆药卷时,严禁插入电雷管后不绕扣紧锁、严禁将电雷管插入药卷聚能穴端、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严禁将电雷管直接绑在药卷上。〈11〉、一个起爆药卷只能插入一个电雷管。〈12〉、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13〉、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应清点数目并妥善保存。〈14〉、起爆药卷必须单独存放,不得同其他炸药或电雷管混放。〈15〉、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将剩余的炸药、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及时放回各自专用箱内并加锁。

3、准备工具、材料

〈1〉、制作炮泥。炮泥用料必须符合规定,松软合适,不得掺入煤岩粉。

〈2〉、班组长下达装药命令。

〈3〉、班组长将炮棍、炮泥、水炮泥移到工作面。

〈4〉、爆破工将所需的起爆药卷和炸药连同专用箱一起搬运到工作面,但每次只准从箱内取出1包起爆药卷和1包炸药。

4、施工区队现场第一责任人及爆破工做好第二次安全检查

〈1〉、复查第一次安全检查中安全隐患处理情况。

〈2〉、检查瓦斯探头、设备、工具、管线是否掩护好或按规定距离撤出工作面。

〈3〉、检查炮泥、水炮泥质量、数量。

〈4〉、爆破工用炮棍逐个检查各炮眼的角度、深度、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5〉、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6〉、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和水。

〈7〉、检查班组长、安全员是否按“爆破三人负责制”规定到工作面,并要求出示各自的交换牌。

〈8〉、检查装药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瓦斯浓度达到1.5%时,施工区队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爆破工敷设爆破母线

〈1〉、从工作面向后敷设爆破母线。

〈2〉、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或相互交叉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3〉、爆破母线接头和破损处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严禁明接头,两根母线的接头必须错开一定的距离。

〈4〉、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准使用固定母线。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两端都必须扭结短路并悬空。

6、施工区队班组长设置警戒

〈1〉、要求班组长负责指派专人,按作业规程规定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以及相距20m以内的贯通或邻近巷道内设置警戒,必须严格坚持“去二回一”制度,爆破工不准担任警戒员。

〈2〉、最短警戒距离:

掘进工作面:

煤巷: 直巷80m ; 拐弯巷道不小50m且拐弯后不小于10m。

岩巷: 直巷100m ; 拐弯巷道不小80m且拐弯后不小于10m。

〈3〉各警戒地点都必须做到人、绳、牌“三保险”。

〈4〉凡需设置二处及二处以上警戒时,必须设置专职联络员。

〈5〉除装药人员、检查人员外,警戒区内的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各警戒线之外。 (四)、装药与封泥规定

1、装药规定

〈1〉、每次装药前,施工区队必须停掉工作面20米范围内电器电源。

〈2〉、施工区队可派1—3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有关规程规定的人员作为装药助手协助爆破工装药,装药助手具体负责观察、传递炸药和装填炮泥、扶梯子等工作。同时班组长、安全员必须在现场严格执行“爆破三人负责制”。

〈3〉、工作面应采用毫秒全断面一次爆破。不能全断面一次爆破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爆破时应采用正向起爆,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5〉、装药前,起爆药卷中的电雷管脚线必须保证扭结短路。

〈6〉、装药顺序:先上部眼、后中部眼、再下部眼,依次进行。

〈7〉、装药时,必须将每眼应装的全部用量的药卷及起爆药卷依次紧挨装入眼口,然后轻轻送入眼底。

〈8〉、装填药卷时,不准用力冲撞或捣实。

〈9〉、一个炮眼只准装入一个起爆药卷,严禁使用双起爆药卷。

〈10〉、严禁使用垫药或盖药。

〈11〉、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最小抵抗线:煤层中不得小于0.5米;岩层中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不得小于0.3米。

〈12〉、仰角大的炮眼装药时,将全部药卷一次送入眼口后,再装入一卷炮泥,随药一起送到眼底,用炮棍轻捣几下,使炮泥卡住药卷。

2、封泥规定

〈1〉、药卷装入后,要先装一至二卷炮泥,再装水炮泥。

〈2〉、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炮泥封填,前两卷炮泥要慢用力,轻捣动,以后的炮泥必须依次一一用力捣实。

〈3〉、捣炮泥时,需要用手拉住电雷管脚线,要拉直,但也不要过紧,并使脚线紧贴炮眼侧壁。

〈4〉、炮眼封泥长度及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米的浅孔爆破,炮泥必须封满。

②、炮眼深度为0.6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使用1个水炮泥。

③、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使用2个水炮泥。

④、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使用3个水炮泥。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⑥、爆破大岩块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5〉、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6〉、封泥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盘好在眼口,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且悬空,避免与导电体相接触。

〈7〉、一茬炮全部装完药后,爆破工必须先将剩余炸药放回专用箱内,然后清点、核对一次雷管、炸药消耗量。

(五)、联接爆破网路规定

1、爆破网路的联接工作,由爆破工完成。

2、一般采用串联方法联接。特殊情况下制定专项措施可采用串并联等方法。

3、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虚接。不得与轨道、金属网、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4、联接爆破网路时,电雷管脚线的接头方式应采用并头绕鼻连接。

5、接头有锈或污物必须清除掉。

6、眼深大于电雷管脚线长度需延长脚线时,接头要错开,并用绝缘胶布包好。

7、爆破网路联接到最后,剩余的两根电雷管脚线必须也联接在一起,使之形成闭合回路。

8、爆破工和施工区队第一责任人最后共同再仔细检查一遍爆破网路,以防漏联、错联、短路、接地等。

9、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爆破员要停止爆破作业;瓦斯浓度达到1.5%时,施工区队要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立即汇报调度室,同时按矿规定进行处理。

10、按“爆破三人负责制”要求顺序进行换牌,并且三人必须按规定在“一炮三检”记录本上签字。换牌顺序:放炮前,专职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当班班队长,由班队长清点人员无误后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支护情况完好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安全员(高瓦斯区为瓦斯检查员)。安全员(高瓦斯区为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放炮警号(吹上哨、大喊三声“放炮”)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11、吹一长声口哨,撤出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及其他装药人员。

12、将炸药箱、雷管箱移到警戒线之外的安全地点。

13、只准爆破工一人在工作面进行母线与爆破网路的联接工作。

(六)、通电起爆规定

1、爆破网路与爆破母线联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撤出工作面。

2、爆破工最后撤到警戒线外起爆地点,并监督警戒员拉好警戒绳,挂好警戒牌。

3、爆破工用欧姆表对爆破网络做全电阻检查。

4、询问班组长各处警戒是否设好、清点人数情况、联络员是否返回,并要求联络员和施工区队第一责任人(或授权的班组长)签字。

5、询问班组长是否可以起爆,由班组长下达起爆命令。

6、吹两长声口哨。

7、爆破工把扭结的母线末端分开,接到发爆器接线柱上并拧紧。

8、将发爆器钥匙插入毫秒开关,并扭到充电位置,开始充电。再吹三长声口哨。

9、至少再等5秒钟且待发爆器氖灯发亮,闪光稳定后,回头望一下工作面,无异常情况方可通电起爆。

10、通电起爆后,拔出发爆器钥匙,并随身携带。

11、将两根爆破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扭结短路。

12、爆破工按规定在记录本上填写起爆时间。

(七)、验炮规定

1、待工作面炮烟吹过警戒线、炮响15分钟之后,确信爆破无误,班组长、爆破工、安全员三人必须首先进入爆破地点验炮。

2、将爆破母线前端扭结短路。

3、检查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如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验炮工作,组织处理;如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再检查工作面通风、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5、按“爆破三人负责制”要求换回各自的交换牌。

6、撤除警戒工作必须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指派联络员撤除警戒。

7、若当班爆破任务没有结束,仍需爆破时,爆破工应从“装配引药”工序开始,重新进行下一循环爆破工作。

8、特殊情况下,当班装药炮眼未放完者,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并履行交接班签字手续。

(八)、处理拒爆规定

1、若通电后没有起爆,必须先拔出发爆器钥匙,并随身携带。摘掉爆破母线,并扭结短路。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后,方可由爆破工一人沿线路查找不起爆原因。

2、首先检查爆破母线及网路,若为断路、短路、虚接等原因,处理后重新起爆。

3、若仍不起爆,证明非线路原因,但又不能确定拒爆炮眼位置,则采取先两两并联再串联的方法重新联接后,再次起爆;再次起爆后仔细找出所有拒爆炮眼的准确位置。

4、处理拒爆、残爆工作必须在施工区队班组长亲自指导下,相应的打眼工、装药工、爆破员都到场时进行。

5、由班组长和打眼工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其平行的新炮眼,眼深略大于拒爆炮眼,打眼时应在拒爆炮眼外口插入炮棍做为导向标志。

6、按有关工序,重新装药起爆。

7、严禁手拉、镐刨;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严禁用水管冲这些炮眼;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继续加深炮眼残底(无论眼内有无残药)。

8、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9、在拒爆处理完毕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0、如拒爆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并履行交接班签字手续。

11、每次爆破后,都要及时将煤、矸扒出,距工作面2~3m的距离,露出底板,以便及时验炮。验炮时只准用炮棍轻轻敲打凸出部位、巷帮欠挖部分及崩落的大块煤、矸石,严禁用风镐挖或用手镐挖找。

12、当班爆破后,工作面煤、矸石没有出完时,下一班接班后,施工区队第一负责人(跟班队长或班组长)要重点检查工作面是否有拒爆、残爆。在出矸、出煤过程中,要仔细检查煤、矸中是否有发生拒爆的炸药、雷管,尤其是要对迎头自由面、底板凸出部位、巷帮欠挖部分及崩落的大块煤、矸石进行检查,确保拒爆、残爆能够及时发现并及时得到处理。在立井类型的井巷施工中,尤其是放炮后作业面存有积水时,应先处理完积水,再进行验炮作业。

13、工作面分次装药分次起爆时,必须在每次爆破后都要认真进行验炮,发现拒爆,及时处理拒爆后,工作面方可进行下一次装药爆破,严禁两次爆破放在一起检查拒爆、残爆。

14、工作面爆破后,对于欠挖部分必须先进行验炮,确认无拒爆(残爆)时,方可对欠挖部分重新单独打眼、装药、爆破;严禁与工作面其它炮眼同时连线爆破。

15、对于影响铺设刮板输送机的巷道底板突出部分,必须编制爆破补充措施,方可打眼、装药、爆破,在打眼前必须进行验炮。

16、对于架棚巷道需要爆破施工棚腿、棚梁窝前,必须编制爆破补充技术措施,严禁无措施爆破施工。

(九)、其它规定

1、对发爆器的领用要求

〈1〉、发爆器在处理残爆(拒爆)时应挎在爆破工身上,并取下钥匙;特殊情况下可挂在附近支架上,但必需随身携带钥匙。

〈2〉、爆破工不携带药、管期间,为便于携带应将发爆器放入雷管箱内;携带药、管期间,严禁放在药管箱内或其上。

〈3〉、领退药管、装配引药、装药、连线等重要环节,发爆器必须放在爆破工附近或挂在支架上。不准接近炸药、电雷管。

〈4〉、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5〉、严禁在井下用发爆器打火的方法实验爆破母线或爆破网路是否导通。

〈6〉、发爆器出现故障,必须送交专职维修工修理,无论井上、井下,严禁私自拆卸或拍打。

2、炸药、雷管箱必须使用非金属材料制作,而且耐压、抗冲击、防震、防静电。

3、安全员负责“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工作,瓦斯检查员负责对“一炮三检”手册的填写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4 .警戒牌、命令牌、放炮牌由矿统一制作,通风部门发放和管理。使用三牌人员要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否则,要及时补办。

5、通修队负责为井下专职爆破工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6、.专职爆破工入井前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必须领上“一炮三检”手册,到达作业地点后由爆破工根据有关要求填写具体内容,并应有当班班队长长、安检员的签名,下班后专职爆破工交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将手册一起交至仪器收发室工作人员。

7.通修队必须设专人认真审核“一炮三检”手册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各种问题,并签字(盖章)保存。对屡纠不改的问题或不按要求填写手册的队组和专职爆破工,要进行罚款处理。

8.不管当班放炮与否,放炮员都必须携带和填写“一炮三检”图表。若当班未进行放炮作业,手册中注明“本班未放炮”字样。

火工品管理制度15篇

火工品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火工品的合法、安全、有效管理,防止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该制度涵盖了火工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废弃等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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