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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奖励办法旨在激励各分支团队的积极性和创新性,通过明确的奖励机制,促进分公司在项目执行、成本控制、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取得卓越成绩,进而提升整个公司的业务表现和市场竞争力。
包括哪些方面
1. 绩效考核:依据各分支的工作目标,设定关键绩效指标(kpis),如项目完成率、质量达标率、预算控制等。
2. 创新奖励:鼓励分公司提出改进流程、提高效率的创新方案,并对成功实施的创新进行奖励。
3. 客户满意度:通过客户反馈评估分支的服务质量,高满意度将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
4. 团队协作:强调团队合作精神,对团队整体表现优秀的分支给予表彰。
5. 培训与发展:奖励积极参与培训和提升专业技能的员工,促进个人和团队的成长。
重要性
1. 提升效率:明确的奖励机制能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2. 促进竞争:内部竞争可以推动各分支自我提升,优化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3. 增强凝聚力:公平公正的奖励制度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团队氛围,增强员工归属感。
4. 持续改进:奖励创新行为能驱动公司不断改进,适应市场变化,保持竞争优势。
方案
1. 设立季度和年度奖励:每个季度末和年末,根据各分支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估,优胜分支将获得奖金或其他形式的表彰。
2. 实行积分制:根据各项指标设立积分,累计积分高的分支将有机会获得额外的资源分配或优先参与重大项目。
3. 员工提名:允许员工提名表现突出的同事或团队,增加奖励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4. 持续跟踪与调整:定期审查奖励办法的有效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确保其始终符合公司的战略目标。
通过上述经营管理奖励办法,我们期望激发每一个分支的潜力,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实现共赢。各分支需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将其转化为行动,以期在各自的领域中创造更大的价值。
工程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奖励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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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GLB-O7 编制部门:管理部(分支机构)
第一条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鼓励各分支机构积极地开拓市场、拓宽业务,支持分支机构的长久发展和规模发展,鼓励成立时间长、贡献大的分支机构,促进__事业和品牌的稳步提升,把__做得更好、更大、更强。在集团公司《分公司经营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分类】按照集团公司《分公司经营管理办法》,分支机构分为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县级分公司三类,各工程项目部按照县级分公司对待。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目标】省级分公司年度承揽任务合同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地(市)级分公司年度承揽任务合同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县级分公司年度承揽任务合同额达到50万元以上。
第五条 【上交利润的比例】根据公司有关政策,分支机构需向总公司缴纳利润。上交利润按照合同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规定如下:
业务类型 | 工程 监理 | 招标 代理 | 工程 咨询 | 项目 管理 | 工程 代建 | 勘察 设计 | 工程 造价 |
上交利润 | 15% | 20% |
第六条 【原上缴利润的分类】 分为两类:一类是按比例上交的分支机构,即:按第四条规定上交利润;另一类是定额上交利润的分支机构,上交基数为:省级分公司,30万元/年; 地(市)级分公司,15万元/年;县级分公司,7.5万元/年。(另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公司不再申批新的定额单位)。
第七条 【鼓励措施】 集团公司对超额完成任务额的分支机构,给予降低上交利润比例的奖励政策,以50万元为台阶,按阶梯式收取利润每个台阶降低比率为2.5%,降低比率的最低线,监理为税后的的7.5%;其他业务为税后的12.5%。详见下表:
分支机构 | 合同额(万元) | ||||
省级 | 200(含)以内 | 200-250(含) | 250-300(含) | 300以上 | |
地市级 | 100(含)以内 | 100-150(含) | 150-200(含) | 200以上 | |
县级(工程部) | 50(含)以内 | 50-100(含) | 100-150(含) | 150以上 | |
上交比例 | 监理 | 15% | 12.5% | 10% | 7.5% |
其他 | 20% | 17.5% | 15% | 12.5% |
第八条 【优惠办法】集团公司对成立时间长、贡献大的分支机构给予支持,即:对成立10年(含)以上的分支机构或累计上交利润超过200万元的分支机构,在第七条规定的上交比例的基础上降低一个台阶给以优惠。但最低线不变。
第九条 【定额管理办法】对现实行定额的分支机构,在原定的基础上,自2009年起,定额上交的利润额每年增加10%。
第十条 【特殊情况】特殊项目、特殊情况的优惠政策,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级别变更】分支机构的级别变更需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报请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其他】与集团公司合作或联营的项目或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分支机构管理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