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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哪些
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制度涵盖了一系列关键要素,旨在确保员工在面临潜在危险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避险措施。这些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1. 设施规划与布局:合理规划工作区域,确保紧急出口、安全通道畅通无阻,设置清晰的指示标志。
2. 避险设备:安装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急救设备、防护装备等,确保其功能完好。
3. 防护设施:实施必要的物理隔离,如防火隔断、防坠设施等。
4. 系统监测: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并预警可能的风险。
培训内容
1. 安全知识教育:让员工了解各类灾害的性质、预防措施及应对方法。
2. 设施操作训练:教授员工如何正确使用避险设施,如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等。
3.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模拟演练,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我保护和互助能力。
4. 风险识别与评估:训练员工识别工作场所中的潜在风险,并学会评估其可能造成的危害。
应急预案
1. 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明确各层级人员的职责,包括疏散路线、集结点、指挥体系等。
2. 预案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应急预案,确保其时效性和针对性。
3. 沟通与协调: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传递的准确和迅速。
4. 外部协作:与当地救援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在需要时能得到及时的外部援助。
重要性
安全避险设施的完善与有效管理,对于企业的稳定运行和员工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它不仅能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更能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提升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良好的安全环境能增强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进一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应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将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制度落实到每一个细节,以实现真正的安全生产。
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各段队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节 管理规定
第二条 所有员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 安监科和各队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一) 矿用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二) 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三) 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第四条 安监处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第五条 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必须进行一次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第六条 每3个月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一次检验,必须进行仔细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第七条 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其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
第八条 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难硐室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第九条 各队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上岗人员在危急情况下逃生路线及其避难硐室内位置的一人一位对应关系。所有人员必须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第十条 氧气测定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调校,若未超规定误差范围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二氧化碳测定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的调校。
第十二条 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第十三条 避难硐室内急救箱药品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第十四条 建立气密性日常检查、仪器调校、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一人一位对应关系说明牌,并现场定置。安检科纳入安全检查,作为安全重点工作跟踪考核。
第十五条 避难硐室内饮用水食品要有详细食用说明,必须在保质期内定期更换。
第十六条 避难硐室供电停电后再次启动前必须进行送电前的检查。
第十七条 避难硐室内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通讯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第十八条 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在维护、检修过程中敲打或撞击任何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进入避难硐室内。
第二十一条 在发生火灾、瓦斯或一氧化碳涌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第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避难硐室必须提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纳入月度计划中,作为重点监管项目。
第二十三条 部门、队级干部进入应急救援安全防护采区,必须巡查相关设施完好情况及检修维护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外来参观人员进入避难硐室的数量不得超过安全硐室的额定容量。
第三节 考核办法
第一条 安监处及各队未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列入日常培训计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月。
第二条 安装或拆解重组时未对密封性能进行检验,给予责任队机电队长(机电班长)、队长、书记分别罚款1000元/次。
第三条 避难硐室挪作它用或放置其它物件,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第四条 队班前会必须对作业人员与避难硐室的对应位置进行详细安排,否则,处罚区队值班人员500元/次,处罚队长、支书200元/次。
第五条 未对氧气、二氧化碳测定器进行零点和精度调校的,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第六条 未对避难硐室内急救药品进行月度检查,给予责任队罚款500元/次。
第七条 违反规定敲打、撞击急救设施、设备,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第八条 8.避难硐室内电话出现串联或通讯不畅,给予调度室罚款1000元/次。
第九条 队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对应关系说明牌记录不全的,视为未执行,给予责任区队罚款500元/项;弄虚作假者,给予罚款1000元。
第十条 违反规定进入避难硐室内,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2篇 安全避险设施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各段队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节 管理规定
第二条 所有员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 安监科和各队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一) 矿用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二) 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三) 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第四条 安监处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第五条 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必须进行一次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第六条 每3个月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一次检验,必须进行仔细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第七条 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其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
第八条 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难硐室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第九条 各队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上岗人员在危急情况下逃生路线及其避难硐室内位置的一人一位对应关系。所有人员必须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第十条 氧气测定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调校,若未超规定误差范围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二氧化碳测定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的调校。
第十二条 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第十三条 避难硐室内急救箱药品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第十四条 建立气密性日常检查、仪器调校、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一人一位对应关系说明牌,并现场定置。安检科纳入安全检查,作为安全重点工作跟踪考核。
第十五条 避难硐室内饮用水食品要有详细食用说明,必须在保质期内定期更换。
第十六条 避难硐室供电停电后再次启动前必须进行送电前的检查。
第十七条 避难硐室内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通讯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第十八条 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在维护、检修过程中敲打或撞击任何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进入避难硐室内。
第二十一条 在发生火灾、瓦斯或一氧化碳涌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第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避难硐室必须提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纳入月度计划中,作为重点监管项目。
第二十三条 部门、队级干部进入应急救援安全防护采区,必须巡查相关设施完好情况及检修维护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外来参观人员进入避难硐室的数量不得超过安全硐室的额定容量。
第三节 考核办法
第一条 安监处及各队未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列入日常培训计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月。
第二条 安装或拆解重组时未对密封性能进行检验,给予责任队机电队长(机电班长)、队长、书记分别罚款1000元/次。
第三条 避难硐室挪作它用或放置其它物件,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第四条 队班前会必须对作业人员与避难硐室的对应位置进行详细安排,否则,处罚区队值班人员500元/次,处罚队长、支书200元/次。
第五条 未对氧气、二氧化碳测定器进行零点和精度调校的,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次。
第六条 未对避难硐室内急救药品进行月度检查,给予责任队罚款500元/次。
第七条 违反规定敲打、撞击急救设施、设备,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第八条 8.避难硐室内电话出现串联或通讯不畅,给予调度室罚款1000元/次。
第九条 队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对应关系说明牌记录不全的,视为未执行,给予责任区队罚款500元/项;弄虚作假者,给予罚款1000元。
第十条 违反规定进入避难硐室内,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3篇 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672 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
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1. 煤矿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2. 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3. 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四)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五)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定期进行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
性能。
(六)定期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七)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八)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九)入井人员必须明确自己在危急情况下的逃生路线及避难硐室位置,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十)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十一)避难硐室内通讯系统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
(十二)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避难硐室内。
(十四)在发生火灾、瓦斯突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
第4篇 煤矿安全避险设施管理使用制度
(一)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 672 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
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1. 煤矿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2. 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3. 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四)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五)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定期进行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
性能。
(六)定期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七)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硐室管理员协助。(八)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九)入井人员必须明确自己在危急情况下的逃生路线及避难硐室位置,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十)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十一)避难硐室内通讯系统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
(十二)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除定期维护、专项检查(参观)、应急避灾时,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避难硐室内。
(十四)在发生火灾、瓦斯突出、瓦斯爆炸事故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佩戴好自救器,按照指定避灾路线逃至与自己对应的避难硐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