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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章程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4

股份制企业的章程,如同企业的宪法,规定了公司的基本运营规则和股东权益的保障机制。它的作用在于明确公司治理结构,确保企业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投资者、管理层和员工提供行为准则,同时为解决潜在的商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包括哪些方面

一份完善的股份制企业章程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 公司名称、注册地和经营范围。

2. 股份种类、发行方式及转让规定。

3. 股东权利和义务,包括投票权、分红权等。

4. 董事会的组成、选举和职权。

5. 监事会的设立、职责和运作方式。

6.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和职责。

7. 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规则。

8. 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程序和权力。

9. 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条款。

10. 其他重要的公司管理事项。

重要性

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

1. 建立了企业治理的基础框架,保证了公司的有序运行。

2. 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权力。

3. 提供了解决内部冲突的规则,维护公司稳定。

4. 影响着公司的对外形象,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5. 是公司与外部法律体系对接的关键,有助于遵守法律法规。

方案

制定和完善股份制企业的章程,应遵循以下步骤:

1. 研究法规:全面理解国家关于股份制企业的法律法规,确保章程的合规性。

2. 征求意见:广泛征求股东、管理层和法律顾问的意见,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3. 明确目标:清晰定义公司章程的目标,如提升治理效率、保障股东权益等。

4. 结构设计:合理安排章节和条款,逻辑清晰,便于理解和执行。

5. 细化规定:对关键事项如股东会议、决策流程等做出详细规定,避免模糊地带。

6. 定期审查:随着公司发展,定期审视和更新章程,保持其适应性。

7. 法律审查: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无法律风险。

8. 公开透明: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章程,增加公司透明度。

股份制企业章程的制定和执行是企业成功运营的关键,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运作规则,更是构建了企业内部的法治环境,为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股份制企业章程范文


目录

  • 第一篇:股份制章程
  • 第二篇:股份制公司章程
  • 第三篇:企业股份制改造一般程序
  • 第四篇:建企业股份制公司
  • 第五篇:改制股份制企业协议
正文

第一篇:股份制章程

企业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山东沾化广通化工有限公司

第二条 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二章

第三条 经济性质:股份制(合作)

第三章

第四条 本企业设立的宗旨是为更好地加强企业内部规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增加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经营范围:(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四章 注册资本

第六条 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经济性质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如下:

姓名 性别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第1页出资额 出资 出资比方式 例

第八条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第六章

第九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 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

4、 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 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

7、 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十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 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 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 1、 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

2、 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本;

3、 被选举成为股东大会成员,参与企业决策。 第十二条 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2、 其他义务。

第七章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四条 个人股只能在本企业之间转让。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十五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 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股权。

第八章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其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其报酬;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 修改企业章程。

股东大会对第2项、第3项除选举、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外,以及第4项、第5项、第7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对第9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的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及第6项、第8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股一票方式,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六个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 25%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2、 持有3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成员签字。

第二十条 企业设立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2、 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弥补亏损方案; 3、 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规则

4、 制定企业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5、 聘任和解聘包括经理、会计主管人员等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经理一名,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负责企业

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议决议; 2、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 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以外,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监事一人,任期三年,监事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企业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纠正其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表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 检查股东大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 代表企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第二十八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执行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 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和职工代

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二十九条 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企业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 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 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

3、 提取税后利润的10%做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总额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本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4、 提取5%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 5、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 提取劳动分红基金; 7、 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股。 第三十一条 缴。

第三十二条 出资。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三条 资金分配制度。 第三十四条 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度相应的劳动用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参加职工失业、养老、医疗、工企业在规定提取工资、资金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规定

个人股金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企业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

部分,以公积金进行补偿,用股金进行补偿时要依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核减股东

伤等保险。随着企业的发展,建立设立个人帐户的住房基金。

第十二章 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 经营期限届满; 2、 被依法撤销; 3、 破产;

4、 不可抗力;

5、 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七条 企业终止时依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

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 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3、 所欠税款;

4、 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三十八条 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三章

第三十九条

企业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企业章程,修

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股东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的为准。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年月日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企业章程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章程修订程序

第二篇:股份制公司章程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份合作企业、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是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合作劳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企业名称:

第四条企业住所:

第五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姓名)

1、

住所:

2、

住所:

3、

住所:

4、

住所:

5、

住所:

本企业职工股东占全部股东总数的100%。 不向非本企业职工社会公众(自然人)募股。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2、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3、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4、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本企业职工持股份额占企业股本总额100%。股东以非货币形式作为出资的,企业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否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企业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由企业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作为股东出资的合法凭证。

第十一条股东是企业的股权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企业新增股本;

5、选举或被选举为企业董事、监事;

6、监督企业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余财产;

8、参与制定企业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企业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5、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本企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但不得向非本企业职工转让出资,转让后的股权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2、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 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议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作出决议;

9、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企业章程。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每两次股东定期会议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月,具体时间由董事会决定, 临时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 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4、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 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5、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明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其它决议, 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7、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达不到上述规定时会议应延期15天召开, 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议, 出席的股东仍达不到上述规定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八条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机构, 也是股东会常设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议的决议;

3、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8、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9、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的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作出属于前条第8、 9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董

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 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签署企业的出资证明书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企业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第二十六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可授权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

第六章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设总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4、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6、提议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

8、列席董事会议并可对董事会决议要求复议一次;

9、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 可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企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3人,全部由股东出任。

第三十条监事会召集人由其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企业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企业职务时进行监督;

3、对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 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费用由企业承担;

6、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企业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三十七条提取当年税后利润的10%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5%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企业注册资本的10%以上, 可不再提取。第三十八条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企业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九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股东会决议, 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 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第四十一条公积金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 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企业资本。

第四十二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三条除法定的会度帐册,对企业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四条企业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劳动用工制度, 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企业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 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九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因企业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5、因不可抗力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四十七条企业依前条第1、2、3、 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

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企业依第4、6项而终止的, 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立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企业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同意, 不得处理企业财产。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清结:

1、所欠企业职工工资,资金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银行贷款;

4、企业债务和其他债务。

企业清偿后,剩余财产如不能足额退还出资, 应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经营期满前三个月内,由股东会决议,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其民事责任由本企业承担。

第五十四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修改章程时, 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按本章程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方为有效。

第五十五条企业章程个别条款修改,经股东会同意, 可作出章程修正案决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如涉及登记事项变更时, 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企业董事会,未尽事宜, 由董事会研究决定。本章程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

第三篇:企业股份制改造一般程序

企业股份制改造一般程序

一般改造程序

一、资产评估和界定,具体工作有

(1)清产核资。

持政府同意改制的批文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评估立项。

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二、建制报批:

起草企业章程,内部劳动、人事、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或规定),股东出资管理制度和转让规定,企业其他需要修改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召开股东会(或股东代表会)预备会议,审议表决章程、股东出资管理制度和转让规定;以及应审议表决的方案和规定、根据有关部门的备案审查选出董事会、监事会;确定内部管理机构;聘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报市体改委和其他政府授权部门下文批准。报批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企业的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主体(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职代会决议;

企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章程和募股说明书;

资产评估报告书;

如有其他法人和个人参股的需要有股东协议。

第九步:办理工商登记:

持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到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 需提供的文件有: 登记申请报告;

企业章程;

验资报告和生产经营场地证明文件;

批文和法人批准书以及由股东会选举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企业名称核准书(如用原名称则不需要)。

持批文办理资产划转、土地、房产过户等手续。

第三阶段:挂牌成立阶段

第十步:召开成立大会,向企业外界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篇:建企业股份制公司

企业股份制

本项目本公司与美国,欧洲的合作伙伴共同倾力推出,志在为准备走向国际化的企业提供面向全球/区域竞争的管理方案。

基本概念

1. 股份

股份公司的股份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a.股份是构成股本的成分,并且是股东的计量单位,也就是说,股本由股份构成,股本的总额就等于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

b.股份是股东的权利义务来源,并且是股东的权利义务的计量单位,也就是说,股东的权利义务来源于其所拥有的股份。每个股东的权利义务在全部股东的权利义务上的相对地位等于这个股东所拥有的股份在全部股份中所占的比例。

股份具有不可分性,但可为数人所共有。每个股份所代表的股本额一律平等,并且可以自由转让。

2. 股本

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认购股份出资所构成的财产总额。由于股本是在本公司章程中公开声明的财产总额,所以股本也叫名义资本。股本又是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所填报的财产总额,所以又叫注册资本。

股本原则

1. 股本确定原则:

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本总额,并且必须由股东认定股本总额的一定比例。

2. 股本维持原则:

指公司在存续中,必须经常维持与已发行股本总额相当的显示现实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股本。

3. 股本不变原则:

指股本总额一经公司章程规定,即不得随意变动。如要变动,则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的增加股本或减少股本的程序。

3.股东:股份的持有者

4. 发起人:

指公司成立前参与公司设立活动、制定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的人。由于发起人必须认购一定比例股份,因而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即当然成为股东。

5. 认股人:

指除发起人外认购股份的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认股人在公司成立后即成为股东。

6. 股票:

股票是表彰股东权的有价证券。

公司实体设立的程序

1. 订立章程:发起人订立章程

2. 确定股东:发起人认领股份

3. 确定出资:发起人缴纳股权

4. 设置机关:发起人选任董事、监事

5. 设立登记: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

第五篇:改制股份制企业协议

为将_____企业改制为_____公司,明确发起人权利义务,a、b、c、d……等_____名发起人(_____名法人、_____名自然人)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a、b、c、d等_____人为_____公司发起人。

二、一致推举a为发起人代表,一致同意_____公司章程(草案)。

三、在a企业(某地址)设发起人办公室,由a企业指派代表任办公室主任。

四、_____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_____公司的资本总额为_____元,股份总额为_____股,每股_____元。

六、_____公司股权设置如下:

发起人a以企业净资产折价_____元,折合_____股,占公司总股份_____%;

发起人b认购_____股,占公司总股份的_____%;

发起人c认购_____股,占公司总股份的_____%;

发起人d认购_____股,占公司总股份的_____%;??

职工认购_____股,占公司总股份的_____%。

七、_____公司的设立费用为_____元,由a垫付。

八、同意发起人(b、c、d……)以实物出资,标的为_____设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价_____元,折合股份_____股。

九、发起人一致确认下列责任条款:??

1.对届期无人认购之股份负连带认购责任(_____例外);

2.对届期未缴纳之股金负连带缴纳责任(_____例外);

3.对现物出资估价高于最后审定价格之差负连带补缴责任(_____例外);

4.公司不成立时,设立费用由a负担(由发起人平均负担、由发起人按比例负担);

5.公司不成立时,对认股人负连带退款责任;

6.公司不成立时,对设立公司造成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7.由于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财产受损,负赔偿责任(_____例外);

十、发起人a负责全部事务,其他发起人予以配合(a负责_____事务、b负责_____事务……)。

十一、发起人一致同意,改制中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权益。??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发起人协商解决。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违反本协议的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本协议一式_份,发起人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起人签名盖章:_____

a(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法人证件号码)

b(自然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国籍、身份证、护照号码)

c(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法人证件号码)

d(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法人证件号码)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_____公司章程(草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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