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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在特殊区域内的明火作业行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的安全。
包括哪些方面
1. 定义与范围:明确禁火区的定义,涵盖哪些区域和设施,以及何种类型的动火作业需要遵守此制度。
2. 审批程序:规定动火作业前的申请、审批流程,包括作业申请、风险评估、审批权限等。
3. 安全措施:制定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如防火间距、灭火器材配备、现场监护等。
4. 培训与教育:对参与动火作业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5. 应急响应:设定火灾应急预案,包括报警、疏散、灭火及后续处理流程。
6. 监督与检查:建立动火作业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重要性
禁火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方面,动火作业可能导致火灾,对人员安全构成威胁;另一方面,火灾可能对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和产品造成重大损失,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此外,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助于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
方案
1. 细化审批流程:设立动火作业许可证,明确审批责任人,对动火作业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审批。
2. 完善安全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包括动火前的准备、动火中的监控和动火后的清理工作。
3. 强化培训:定期组织动火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并掌握安全操作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4. 加强现场管理: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确保动火作业期间的安全。
5. 实施定期检查:通过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制度的执行效果。
6.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报告违反动火作业规定的行为,及时修正制度的不足,持续改进安全管理。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能够有效控制禁火区的动火风险,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
禁火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禁火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动火作业票管理制度
凡是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砂轮打磨、电钻打眼、喷灯作业、冲击作业等能够产生火花的工作都属于动火作业。从事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
按动火作业的危险程度,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动火作业分为二个级别:危险动火作业、一般动火作业。
危险动火作业:包括在仓库(含易燃易爆仓库)内,油库内,油罐上,油管上,油变压器上,sf6断路器上,机组各轴承上,发电机风洞内,蓄电池室内,危险的电缆沟、暗井内的动火等。其动火作业票由公司安全负责人批准,维护队负责人、安全员在场监护。
一般动火作业:除危险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其动火作业票由维护队负责人批准,维护队安全员在场监护。
1、动火作业票的使用:动火作业票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效使用期,几个动火项目不能合办一张动火作业票。
2、拆下动火:凡不是必须在现在动火的,应拆下动火部件,移到固定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
3、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动火区周围的可燃物质,用足够的不燃材料与周围设备、管道、孔洞等隔离;在高处动火时,要采取防止火花下落的措施。
4、动火手续: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填好动火作业票,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执行人员要见到批准的动火作业票和有安全措施后才开工。
5、动火监护: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及人数规定见上述。
第2篇 禁火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焦化厂生产工艺过程及部分产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为确保禁火区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铁焦化厂或外单位来厂施工过程中在禁火区内的动火作业。
3引用文件
3.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91)
3.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3.1《厂区设备内作业管理制度》
3.2《厂区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4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5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四类。
5.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5.2 一级动火作业
凡在以下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属于一级动火作业。
1)粗苯工段区域内。
2)煤气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
3)化工产品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
4)焦炉地下室。
5)炼焦交换机室及烟道走廊。
6)化工产品装卸台区域。
7)化工产品库及各种油脂库。
8)化产回收、脱硫系统各工段区域内及油库。
9) 情况不明的旧化工设备。
5.3二级动火作业
在以下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属于二级动火作业
1)易燃易爆气瓶的储存间或库。
2)配电室及各电磁站、液压油站。
4)干熄焦排出装置及j1、j3皮带通廊。
5)干熄焦辅机室。
6)干熄焦主控楼高、低压配电室。
7)干熄焦aps液压油站。
8)干熄焦电站。
5.4三级动火作业
在以下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属于三级动火作业
1)一、二级禁火区的外围:
2)生物脱酚, 循环水 ,煤塔,粉碎机, 筛焦楼,皮带走廊。
3)干熄焦循环水。
4)干熄焦除盐水站。
5)干熄焦本体。
6)干熄焦锅炉本体。
7)干熄焦环境除尘站。
5.5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6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厂区设备内作业管理制度》、《厂区高处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
6.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6.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1.4凡在煤气、粗苯、焦油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6.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实需要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1.10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6.1.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6.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6.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2.1.1生产不稳定。
6.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6.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2.3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7.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7.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7.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7.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7.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7.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7.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7.6.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8 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8.1一级动火区动火
8.1.1 由需动火单位提出动火方案和安全预防措施,报厂部、生产科,主管厂长召集有关部门对动火方案和预防措施进行研究审批后,生产科报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
8.1.2 经审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批同意后,由执行动火单位填好“动火许可证”报生产科,由生产科专职安全员召集安全、防火的专职人员,检修各项措施落实后,分管厂长签字后公司报生产安环部审批后方可动火。
8.1.3 执行动火单位要将动火负责人及各预防措施落实到人。
8.1.4 动火过程中消防人员、安全员到动火现场进行监护。在动火现场要准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8.2二级动火区
8.2.1 由执行动火单位填好“动火许可证”报生产科,经生产科召集安全人员对动火项目、动火单位以及防范措施审核无误后签字。
8.2.2由生产科将安全专职人员签字后的动火许可证报主管厂长审批,经主管厂长签字后报生产安环部审批后方可动火。
8.2.3动火过程中,厂专职安全员和车间安全人员负责监护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全过程。
8.3三级动火区动火
8.3.1执行动火的班组负责人或安全员到车间填写好三级动火报告单,车间安全员到现场检查,审核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字。
8.3.2车间安全员负责将签字后的动火证报车间安全主任或车间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安全科审批后,通知动火单位动火。
8.3.3动火过程中车间安全员和班组负责人负责监护,检查动火的全过程。
8.3.4动火人员在未接到已批准的动火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责任措施,没有做好动火准备工作的任意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或危险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8.3.5各级动火作业受各级安全员的检查,监护,各级安全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火作业有权停止动火。
8.3.6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严禁对动火项目不清楚,对动火设备、设施不熟悉的人员办理。
8.3.7动火前项目负责人要向动火作业人员详细交待动火目的,动火部位以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8.3.8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动火任务需再继续动火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审批手续。
8.3.9机动车辆进入粗苯工段区域内时执行二级禁火区动火作业的有关规定。
9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9.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9.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9.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附表1:《主要生产场所或装置的动火作业级别》
附表2:《动火许可证》
中铁焦化厂
2009年10月5日
附表1:《主要生产场所或装置的动火作业级别》
表1主要生产场所或装置的动火作业级别
序号
动火等级
动火区域范围
备注
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
2
一级动火作业
1、粗苯工段区域内。
2、煤气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
3、化工产品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
4、焦炉地下室。
5炼焦交换机室及烟道走廊。
6、化工产品装卸台区域。
7、化工产品库及各种油脂库。
8、化产回收、脱硫系统各工段区域内及油库。
9、情况不明的旧化工设备。
3
二级动火作业
1、易燃易爆气瓶的储存间或库。
2、配电室及各电磁站、液压油站。
4
三级动火作业
1、一、二级禁火区的外围:
2、生物脱酚, 循环水 ,煤塔,粉碎机, 筛焦楼,皮带走廊。
附表2:《动火许可证》
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第3篇 禁火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禁火区动火作业票管理制度
凡是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砂轮打磨、电钻打眼、喷灯作业、冲击作业等能够产生火花的工作都属于动火作业。从事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
按动火作业的危险程度,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动火作业分为二个级别:危险动火作业、一般动火作业。
危险动火作业:包括在仓库(含易燃易爆仓库)内,油库内,油罐上,油管上,油变压器上,sf6断路器上,机组各轴承上,发电机风洞内,蓄电池室内,危险的电缆沟、暗井内的动火等。其动火作业票由公司安全负责人批准,维护队负责人、安全员在场监护。
一般动火作业:除危险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其动火作业票由维护队负责人批准,维护队安全员在场监护。
1、动火作业票的使用:动火作业票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效使用期,几个动火项目不能合办一张动火作业票。
2、拆下动火:凡不是必须在现在动火的,应拆下动火部件,移到固定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
3、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动火区周围的可燃物质,用足够的不燃材料与周围设备、管道、孔洞等隔离;在高处动火时,要采取防止火花下落的措施。
4、动火手续: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填好动火作业票,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执行人员要见到批准的动火作业票和有安全措施后才开工。
5、动火监护: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及人数规定见上述。
动火作业票
动火作业项目
动火作业单位
动火作业人员
负责人:
工作人员:
监护人员:
计划动火作业时间
月日时至月日时
动火作业范围
安全措施
批准人
一般动火作业
危险动火作业
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