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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管理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11

厦门市管理制度

厦门市管理制度主要涵盖了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以及公共关系等方面,旨在建立一套全面、规范且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城市的稳定发展和市民的福祉。

包括哪些方面

1. 组织架构: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能和权责,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决策效率。

2. 人力资源管理:涉及招聘、培训、绩效评估和员工福利,以激发员工潜力,提升团队效能。

3. 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审计监督,确保财政健康和透明。

4. 项目管理:针对各类市政工程和公共服务项目,制定计划、控制进度、评估效果。

5. 质量管理:设定标准,监控服务质量,持续改进,确保市民满意度。

6. 安全管理:涵盖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网络安全,预防和应对各类风险。

7. 环保管理:推动绿色发展,实施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8. 公共关系:加强与市民、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沟通,处理投诉,维护和谐的社会氛围。

重要性

厦门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为城市治理提供了清晰的规则和流程,还通过强化内部管控,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完善的制度能够吸引投资,促进经济繁荣,保障市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厦门市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方案

1. 制度建设:定期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其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反映民意。

2. 执行力度:强化制度执行,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树立制度权威。

3. 培训教育:对政府部门人员进行制度培训,提高遵规意识和执行力。

4. 监督机制: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

5. 公开透明:通过公开信息,增强公众对制度的理解和信任。

6. 参与式治理:鼓励市民参与政策制定,收集建议,提高制度的公众认同度。

7. 持续改进:根据反馈和评估结果,不断调整和完善管理制度,以实现动态优化。

以上方案旨在构建一个高效、公正、透明的管理体系,推动厦门市在各个层面实现可持续发展。

厦门市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厦门市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三级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四)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五)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符合上列第(一)、(二)、(三)项条件的,资质等级按照暂定三级资质核定,暂定期1年。暂定期满后符合全部资质条件的,按规定申请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三、申请材料目录及依据

(一)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暂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企业物业管理资质已被取消或《资质证书》有效期已过期,需重新申请物业资质的,申请材料按本条规定报送。)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原件2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公司名称中必须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字样,主营中必须有物业管理);

3、企业章程(复印件2份);

4、验资报告(复印件2份,注册资金三级、临时三级实际到位人民币50万元以上);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劳动合同(需鉴证机关盖章),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需鉴证机关盖章) 具备中级职称的财务和工程负责人任职证明(复印件2份,材料内容包含从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的房地产与物业信息网免费下载的《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有职称及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表》);

[注:专职、专业非退休管理人员至少10人,其中取得建设部培训的物管员上岗证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初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以上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均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每张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到我局办件窗口核对。

注:当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非国内人士时:

①境外的自然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护照除外)均需由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方为有效。

②香港自然人:香港居民身份证,证明材料均应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章。

③澳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均应通过司法部委托的新华社澳门分社、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澳门工商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出具证明文书。

④台湾的自然人:回乡证、台胞证,证明材料均应在台湾法院办理公证,并经海基会寄送副本。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上述第(一)项申请暂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

2、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企业业绩材料复印件(指“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管理制度、标准的执行情况报告。

(以上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均由《物业管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上述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每张复印件上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到我局办件窗口核对。

四、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有职称及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表》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免费领取,也可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免费下载。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我局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六、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七、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本许可事项获准后,颁发《暂定资质证书》或《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许可机关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八、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九、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许可机关注销其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许可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一、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楼)

联系电话:2204279 8123066 8123099

(二)时间:

1、审核时间:每周一、三上午(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十四楼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联系电话:2204279)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季) 14:30―16:30(冬季)。

(三)公示公开网站:

第2篇 物业管理协会章程厦门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物协”,英文名称为:_iamen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_.p.m.a)是由厦门市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其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以_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发展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业,促进行业的水平提高,为行业内各界服务,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为本会主管部门,本会接受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和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市以及行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第四条 本会住所为福建省厦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宣传贯彻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和加强行业管理,制定本行业的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向政府反映本行业的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 组织会员对行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探讨,向政府提出有关建议。

第七条 组织会员互相交流学习、提高,组织国内外研讨会,促进学术和技术交流,举办业务培训,协助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员,提高企业素质。

第八条 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合,加强与各省、市及国外物业管理界的合作,为本行业开拓市场。

第九条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对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条 开展各种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为会员企业的管理提供多种服务,创办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单位会员

凡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及相关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厦门物协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

热心物业管理工作,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经批准可成为厦门物协个人成员。

会员入会由厦门物协常务理事会审批,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力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要求厦门物协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三、参加厦门物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厦门物协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对厦门物协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有权经过必要程序罢免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利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时应具函通知协会秘书处。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厦门物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协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十六条 每个理事单位推举代表担任单位理事,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代表共同组成理事会。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发生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

第十七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协会的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主要工作;

三、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通过会长提名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聘请顾问。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连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审查、接纳新会员;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的主要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处设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条 物协将根据需要,增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拨款;

三、有偿服务收入、业务咨询、培训收入;

四、单位、团体、个人捐款和资助。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出

一、日常小会、会议、接待、差旅费用;

二、宣传、信息资料、刊物、印刷、授课、课题研究、合作交流等费用;

三、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等开支费用。

第二十三条 经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三、一般项目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会长审批;

四、每年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审查。

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协会终止

第二十五条 协会因故必须终止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理事会研究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

二、对协会现有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协会终止决议及其财产、债权清理文件等资料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3篇 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临时三级转正式三级需提交资料

(申办资质手续须由本公司有关负责人办理,其它企业不得代办)

一、 向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提出申请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转为正式三级的报告;

二、 填报《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三、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的临时三级资质批复;

四、 附下列文件:

1、 企业经营负责人姓名及其学历、职称证书;

2、 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3、 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4、 验资证明(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5、 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6、 经营办公场所证明;

7、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8、 具有专业职称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含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具体要求(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1)企业负责人取得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

(2)企业专职专业管理人员全部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企业要具有工程、经济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4)中级职称人员必须要有原单位出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并要签定劳动合同;

(5)企业经理必须有大专学历,二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

(6)送验时必须提供证书原件,并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报材料要真实,企业从业人员、中级职称人员必须是本公司的在编人员,

不得借用各种证书,一经查明将不予办理企业资质;

以上资料(a4纸张)一式三份送至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联系电话:0592-2235709

地址:厦门市禾祥西路68号光华大厦9f

第4篇 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需提交资料

一、 向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提出申请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报告;

二、 填报《厦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三、 附下列文件:

1、企业经营负责人姓名及其学历、职称证书;

2、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4、验资证明(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5、经营办公场所证明;

6、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7、具有专业职称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含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具体要求:

(1)企业负责人取得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

(2)企业专职专业管理人员全部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最低不少于5人);

(3)企业要具有工程、经济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4)中级职称人员必须要有原单位出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并要签定劳动合同;

(5)企业经理必须有大专学历,二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

(6)送验时必须提供证书原件,并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报材料要真实,企业从业人员、中级职称人员必须是本公司的在编人员,

不得借用各种证书,一经查明将不予办理企业资质;

四、手续齐全后由物业管理协会派专家到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物业协会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以上资料(a4纸张)一式三份送至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每月上旬一、三、五上为申报收件时间

联系电话:0592-2235709

地 址:美湖路9号3楼

厦门市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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