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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哪些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涵盖了企业组织架构、决策流程、职责分工、绩效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这些制度旨在确保企业的高效运行,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也为员工提供了行为准则和工作指导。
体系框架
1. 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定义管理层级,确定决策权责,以保证信息流通和决策效率。
2. 决策流程:设定从提议到执行的步骤,确保重大事项的决策透明、公正且符合法规要求。
3. 职责分工:详细规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权力,防止职责重叠或空缺,提升工作效率。
4. 绩效管理:设立科学的考核标准和激励机制,以业绩为导向,激发员工积极性。
5. 人力资源:包括招聘、培训、晋升、福利等政策,确保人才储备和员工满意度。
6. 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活动,确保资金安全,实施预算控制,提高财务透明度。
7. 风险管理:建立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机制,降低经营风险,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重要性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提升效率:清晰的职责划分和决策流程能有效减少工作混乱,提高运营效率。
2. 保障合规:严格的制度能确保企业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运行,避免违规风险。
3. 促进公平:公正的绩效管理和人力资源政策,可以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增强员工归属感。
4. 引导行为:制度是员工行为的指南,通过制度引导,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
5. 增强竞争力: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助于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提升市场竞争力。
在实践中,国有企业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管理制度,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内部需求,确保其在复杂环境中保持稳健前行。管理者应注重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制度的落地生根,从而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分析范文
第1篇 国有企业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加强企业廉政建设,依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22〕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同级其他高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用于企业公务用途的非经营性车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公务用车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拍卖和报废等。
第五条 企业公务用车配置(新购、更新、调配)、处置由区车管委统一审批。区国资委具体负责企业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配置及处置的审核、监督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检查企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监督企业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六条 企业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防止相互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第七条 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根据企业领导人员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车辆编制,从严掌握,合理确定。根据发展需要,企业新增业务,可提出追加车辆编制申请,报区国资委审批。
企业配备公务用车排气量控制在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18万元(含)以内。确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的,排气量控制在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30(含)万元以内。配备享受财政补贴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贴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企业不得超编、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八条 “多块牌子、一套工作机构”的企业原则上按一个企业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母公司为子公司配车均纳入企业车辆编制管理,在其编制内按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企业购置公务用车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向区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企业现有领导人员编制数、现有公务车辆配备情况、购置理由和购置资金来源,填报《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处置)申报审批表》,经区国资委审核,报区车管委批准后,办理采购和上户手续。车辆购置后15个工作日内,企业将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区国资委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和更换。
第十条 企业公务用车更新最低年限为8年或者最低行驶里程数为25万公里。超过8年或者25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条件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毁需报废更新的,须经区国资委邀请相关专家检测鉴定认可,方能处置更新。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非正常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离开本企业时,不得将原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带离原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办法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为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燃料费、停车和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者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企业应当如实审核和报销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企业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加油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公务用车不得在非定点单位保险、维修和加油。
第十六条 无公务用车余编的企业,如需更新车辆,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先行办理旧车转让、拍卖或报废手续。
第十七条 废旧公务车辆处置报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向区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处置)申报审批表》,附该车辆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数的证明材料,经区国资委审核,报区车管委批准后,严格按处置方案进行处置,废旧车辆处置完毕后,应及时按照国有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旧车经批准进行拍卖处置的,由区国资委组织公开拍卖,拍卖按以下程序办理:企业将应拍卖车辆及其相关资料交区国资委,区国资委统一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估价,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拍卖。一次挂牌拍卖不成功,在上次挂牌价基础上降20%重新挂牌拍卖。两次挂牌拍卖仍不成功的,撤出联交所挂牌拍卖程序,可以由区国资委组织公开竞卖。
(二)车辆经批准报废的,按以下处置程序办理:将废车交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出具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签章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凭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及回收公司报废回收证明到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销户手续,报废销户手续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严禁企业采取向所出资企业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配备公务用车。严禁企业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等。严禁企业以抵债车名义,擅自配备超标车。确因债权获得的超标抵债车,应当按照国有产权交易规定,在区国资委依法指定的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第十九条 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公司本部和所出资企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完善公司本部公务用车预算管理、内部审核和监督等制度,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一)加强企业公务用车统一调度、集中使用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
(二)加强企业公务用车日常运行管理,明确车辆管理责任人。坚持用车审批制度,禁止公车私用。
(三)加强工作时间以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统一定点停放,节假日除安排值班车辆或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停驶封存。
(四)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车辆资产台账,定期核对资产,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区国资委经核实后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所购车辆等,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非政策性亏损、没有完成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指标、拖欠职工工资或职工法定保险不能正常缴纳期间购买或更换企业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制度、规定和程序,未经审批擅自购买、使用或更新企业公务用车的;
(三)以下属单位或个人名义购买车辆等其他形式回避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的;
(四)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借用、调换车辆或者摊派报销购车费用的;
(五)挪用生产经营资金、银行贷款、借款、职工福利费或其他专项资金购买公务用车的;
(六)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本企业或下属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情况。
各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企业推行公务用车改革必须按规定报区国资委审查并经区车管委批准。未经正式批复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货车、皮卡车、客车等生产经营性用车按需要配备,不核定编制,但购置前需报区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处置)申
报审批表
附件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
(处置)申报审批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
企业
企业名称
(公章)
联系人: 电话:
申报
购置
车辆
情况
车辆品牌型号
价格()万元,排量()升
申报购置理由
资金来源
专项经费( )自筹资金( )
说明:
申报
处置
车辆
情况
车辆户主
车牌号码
车辆名称
发动机号
购置时间
行驶里程
账面原值
预计售价
申报处置方式
置换( )调剂( )拍卖( )报废( )
申报处置理由
审
批
情
况
区国资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车管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车辆购置(处置)后 15个工作日内,用车单位将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处置车辆相关资料交区国资委查验登记。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区级群团,区工商联。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印发
第2篇 国有企业管理规定办法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 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 薪酬总额的确定
第五条 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
(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
(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
(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
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
第八条 薪酬浮动系数根楼堂馆所建设据企业现有薪酬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利税率、同行业人均薪酬水平、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0.7以内。
第九条 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较大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不得高于净利润增加额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水平。
净利润额出现负增长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经济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负值确定,薪酬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企业前三年平均薪酬总额的20%,员工个人薪酬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企业净利润额以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净利润额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和不合理因素后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和员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支付。
企业和员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员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三章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尚未按公司法改建的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职工人数及个人岗位等因素确定;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在基本年薪的0-2倍之间确定。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的具体确定,按照《_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_府〔20_〕140号)、《_市属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暂行办法》(_府〔20_〕43号)执行。
第十五条 情况特殊、暂时无法开展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确需提高的,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推进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方案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逐级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国资委审核;年度职务消费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兼职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人员,是指受持有国有产权的派出单位的委派(下称派出单位),在其子企业中兼职的人员。
经批准在子企业中任职、并已转移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兼职人员。
第十九条 派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人员在子企业兼职,对确需在子企业兼职的,应当按照《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_市国资党通〔2004〕4号)的规定,报经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 兼职人员应当在派出单位领取薪酬,按照兼职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将在兼职企业获得的薪酬作为管理费全额上缴派出单位。
第二十一条 派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同等职位人员的薪酬水平、兼职人员所兼职位及其职责履行情况等因素,从上缴的管理费中提取10%-50%补贴兼职人员。兼职人员在兼职企业没有取得管理费收入的,派出单位可以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兼职人员的具体补贴标准,由派出单位提出意见(如派出单位有上一级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须逐级审核),报市国资委审批。
兼职人员的总薪酬,应控制在派出单位同等职位人员的2倍以内。
第五章 薪酬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薪酬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年终决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初,企业应当在深入分析预测全年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拟订当年的薪酬预算草案。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预算及兼职人员薪酬预算,应当在薪酬预算草案中明细列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草案,应当送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查批准。
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还应当由有关国有产权代表依法提交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薪酬储备金制度,薪酬发放应当留有余地,以丰补歉。
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改变结余薪酬储备金的用途。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上年度的薪酬决算草案。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决算及兼职人员薪酬决算,应当在薪酬决算草案中明细列示。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年度薪酬决算草案,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查批准。
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薪酬决算,还应当由有关国有产权代表依法提交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市国资委批准的年度薪酬决算,对全年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清算,超额计提的予以调整,超额发放的在下一年度扣回。
第六章 薪酬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提和发放薪酬,不得超标准计提和发放。遇有特殊情况,须事先逐级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并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对其全资、控股企业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超额计提薪酬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超标准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过标准部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3篇 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诊断咨询
z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诊断咨询
日前,受某国有企业委托,拟结合公司实际,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开展诊断咨询。该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于2010年开始创建,当时邀请省内某考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咨询服务,可该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该企业只去了两次,第一次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并对现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第二次去是对该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开展评审。虽然给予企业一次性通过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但对企业而言,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没有得到任何提高与改善。鉴于这种情况,企业领导本着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着想,于今年三月起在全公司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并成立专门项目组负责。为了检验项目组的工作开展情况,拟邀请我司对其给予评审,并就安全生产标准化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自2010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以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得到空前的重视。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国家安监总局及各省市安监局接连下发多个文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和政策措施。
在学习与宣传相关法规文件的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越来越得到政府、企业和社会的重视,对那种把关不严,片面强调达标率而放松考评标准,考评时间短促,往往一家企业的达标考评时间只有多则一天,少则半天,有些问题没有认真核实和发现,存在达标考评低标准、宽要求的现象基本看透。在与部分企业老板交流时深知,企业也非常想把安全工作搞好!但作为咨询与考评机构切不可草草了事,不但让企业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安全工作还是原地踏步,没有任何转好的迹象。
此前的2008年,省安监局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回头看”,可以说从根本上认清了安全标准化发展的现状,但就目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发展态势和国家、社会、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需求情况来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将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必然趋势。因为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一项任务、是一种方法、更是一种活动。
针对企业迫切需求搞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司初步拟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诊断咨询工作目的、方法和流程。
一、咨询工作目的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诊断咨询是以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为主线、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为目的,由安全咨询人员深入到企业现场,和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密切配合,运用各种科学方法,找出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定量或确有论据的定性分析,查明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进而指导实施改善方案。
二、咨询工作方法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采用文件查阅、问卷调查、个别访谈、数理统计等方法,对贵公司“安全标准化推进项目”展开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诊断咨询,评价与检验项目进展、实施效果。
三、咨询工作流程
现状调研
第4篇 某国有企业效能监察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效能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保证企业政令畅通,促使监察对象勤政、廉政、尽职尽责的工作,使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监察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管理效能,即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的效率、效果、效益的监察。
第三条 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促使监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效率,改进管理,加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进一步发现案件线索,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达到廉政勤政一起抓,使监察工作更好地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目的。
第四条 开展效能监察,要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专业部门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监察部门必须依法开展效能监察。各级监察对象应主动、自觉接受监察。
第二章 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效能监察适用于公司各级单位。
第七条 对公司机关各部门及分公司机关各部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坚持民主科学决策,服从宏观指导;是否尽职尽责,勤奋高效,保证中心任务和管理目标的实现;是否热情为基层服务,做好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第八条 对生产管理活动的项目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公司宏观规划(计划)及业主需要安排生产计划;是否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目标;是否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生产资金,坚持优质低耗,努力降低成本;生产过程是否安全,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第九条 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经营决策是否正确;经营活动是否合法;人工、材料等生产原料价格是否合理;经营目标是否实现;经营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十条 对科技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方面的方针、政策;是否合理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及技术转让;是否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尽快出成果、出效益。
第十一条 对人事、劳动、教育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监察对象是否贯彻有关方面的政策、法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是否全面正确地贯彻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是否严格履行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工资、奖金的分配是否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劳动管理是否执行《劳动法》的规定;教育和培训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 对产品质量管理活动和服务质量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行政有关质量、标准、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落实产品质量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的措施;是否认真履行合同的有关要求,用户是否满意。
第十三条 对设备、物质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对设备、物资采购供应是否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是否按照选优、择廉的要求,积极采购适合生产本单位应用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设备、物资;设备、物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设备、物资储存是否完好合理。
第十四条 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的财政法规、财经法律、财务制度进行内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是否执行预算计划、消耗定额和费用标准;是否有降低成本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对房地产开发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对工程项目是否按国家建设管理程序审批立项;是否履行了报建手续;是否按规定招标投标;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进度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工程预决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对工程是否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六条 对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效能监察,主要检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投资效益如何,是否遵守公司的规定及要求,经营是否合法,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七条 对物业管理后勤服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在住房、食堂、卫生、办公室条件等方面建立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积极为各部门进行职能活动及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对上级统一组织、领导交办的事项进行效能监察。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九条 效能监察包括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它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可分为事前防范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事后改进性监察。效能监察的一般工作程序为:选题立项、制定计划;查明情况,找出原因;提出建议,改进管理;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第二十条 选题立项。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群众反映较大和领导交办的任务,从实际出发,选出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填写《立项表》。经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通知被查单位,并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查清问题。通过查帐目、记录、有关文件、制度和找有关人员调查,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清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格奖惩。监察部门应充分运用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对忠于职守,廉洁勤政,成绩突出的人员,建议领导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和违法乱纪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提出改进管理建议。针对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建议,填写《监察建议书》,经领导审批后,给有关部门下达《监察建议书》,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通知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执行情况报监察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10日内向监察部门提出复议。监察部门复核维持原决定的,报请本单位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部门或人员。有关部门或人员应严格执行,并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四条 写出终结报告。监察决定书发出后,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奖惩决定和整改措施。经被查单位、人事财务等有关部门核定后,填写《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整理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 效能监察的组织和领导
第二十五条 效能监察由总经理、纪委书记主管。负责工作部署,宣传动员,下达任务,立项,实施方案、终结报告的审批,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决定整改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察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负责效能监察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和日常
工作。及时向公司领导提出效能监察立项、实施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效能监察工作;负责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失职渎职、违法乱纪的问题;负责总结、交流经验,检查督促立项的落实,评选优秀成果,宣传和推广先进典型和高效运行的管理经验;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完成承担的任务,保证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具有下列权利:
(一) 根据工作需要,监察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办公会;监察人员可以参加本单位与效能监察有关的会议,可以列席被监察单位有关的会议;
(二) 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账目、记录等;
(三) 要求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它必要情况;
(四) 责令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五) 责令有关部门或人员暂停或终止涉嫌损害国家、企业利益或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建议主管部门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并有可能给国家和企业利益造成损害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六) 向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等方面的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
(七) 对阻扰、干扰监察部门及其他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和不认真执行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的监察对象,追究责任或给予政纪处分。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效能监察必须贯彻奖励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只有奖勤罚懒,是非分明,才能促进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条 效能监察的结果要作为考核、使用和提拔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决策,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爱护企业财产、使企业和职工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成绩突出的人员,监察部门应建议领导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发现监察对象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盲目决策,失职渎职,对工作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不落实监察建议,上当受骗,浪费国家资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以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应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开展效能监察中解决关键问题,改进管理,获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动挖掘案件线索,敢于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以及组织开展效能监察有功人员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按照《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总公司发布的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5篇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模板
国有企业在对于员工进行薪酬管理方面跟私有企业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有哪些原则呢以下是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的范本,请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___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收入水平,调动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负责人;所称员工,指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所称薪酬,指按照相关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合同、经营责任书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给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
(三)坚持绩效考核,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企业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效益增幅,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职工平均薪酬水平增幅,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和员工收入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透明化。
(五)建立薪酬预算体系、统一薪酬构成、控制薪酬总额,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构成和确定办法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奖励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薪酬的确定办法:
(一)基本年薪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经营环境、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分配系数: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基本年薪为100%,副职基本年薪为70%-90%。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挂钩。主要考核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辅助指标为销售(营业)增长率、管理费用控制率、应收账款控制率等。主要指标为效益薪酬的计算依据,辅助指标为调整依据。企业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业绩考核指标或责任目标,其负责人可获得效益薪酬。考核指标随考核办法的调整而调整。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调节系数
其中: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调节系数根据考核分数,在0-3倍之间进行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调节系数按(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0倍到1倍绩效年薪基数(以下简称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调节系数按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1倍到1.5倍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调节系数按1.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1.5倍到2.5倍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调节系数按2.5+0.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满分-a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2.5倍到3倍基数之间。
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度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
(三)特别奖励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特别奖励制度,奖励对企业、行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相关人员。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确定薪酬的限制
1、企业负责人岗位的分配系数差别限制
担任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薪酬系数为1,副职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按法定代表人薪酬系数的0.6-0.9倍确定。
2、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本企业职工薪酬的差别限制
企业负责人平均薪酬不高于本企业(含所属全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年薪兑现超过的部分,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记录,作为离职后对有突出贡献企业家特别奖励的参考依据。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员工薪酬的构成
第七条企业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绩效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也可以根据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另行确定。
第八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九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
第十条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奖励性工资。
第四章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第十一条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订企业薪酬方案,并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企业收入分配原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
第6篇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___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收入水平,调动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负责人;所称员工,指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所称薪酬,指按照相关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合同、经营责任书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给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
(三)坚持绩效考核,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企业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效益增幅,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职工平均薪酬水平增幅,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和员工收入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透明化。
(五)建立薪酬预算体系、统一薪酬构成、控制薪酬总额,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构成和确定办法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奖励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薪酬的确定办法:
(一)基本年薪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经营环境、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分配系数: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基本年薪为100%,副职基本年薪为70%-90%。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挂钩。主要考核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辅助指标为销售(营业)增长率、管理费用控制率、应收账款控制率等。主要指标为效益薪酬的计算依据,辅助指标为调整依据。企业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业绩考核指标或责任目标,其负责人可获得效益薪酬。考核指标随考核办法的调整而调整。
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基数× 调节系数
其中: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调节系数根据考核分数,在0-3倍之间进行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调节系数按(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0倍到1倍绩效年薪基数(以下简称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调节系数按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1倍到1.5倍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调节系数按1.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1.5倍到2.5倍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调节系数按2.5+0.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 /(满分-a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2.5倍到3倍基数之间。
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度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
(三)特别奖励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特别奖励制度,奖励对企业、行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相关人员。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确定薪酬的限制
1、企业负责人岗位的分配系数差别限制
担任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薪酬系数为1,副职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按法定代表人薪酬系数的0.6-0.9倍确定。
2、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本企业职工薪酬的差别限制
企业负责人平均薪酬不高于本企业(含所属全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年薪兑现超过的部分,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记录,作为离职后对有突出贡献企业家特别奖励的参考依据。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员工薪酬的构成
第七条 企业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绩效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也可以根据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另行确定。
第八条 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九条 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
第十条 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奖励性工资。
第四章 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订企业薪酬方案,并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企业收入分配原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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