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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控管理制度方案(7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5

井控管理制度方案

本井控管理制度方案旨在规范石油钻井作业中的井控操作,确保作业安全,预防井喷、井漏等事故的发生,提高钻井效率。

包括哪些方面

1. 井控设备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安装、维护、检查及更新。

2. 作业流程控制:涵盖钻井、测井、固井等各阶段的井控措施。

3. 应急预案:制定并实施井喷控制和事故处理预案。

4. 员工培训:提供井控知识与技能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应急反应能力。

5. 监测与报告:建立井控数据监测系统,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6. 审核与评估:定期对井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重要性

井控是石油钻探作业中的关键环节,其有效性直接关乎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和企业经济效益。有效的井控管理能防止井喷失控,减少油气资源的损失,避免对周边社区和环境造成灾难性影响。此外,良好的井控还能提高钻井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方案

1. 设备管理: - 选用符合api标准的井控设备,确保设备性能可靠。 - 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 对损坏或过期设备及时更换,保证井场设备的安全性。

2. 作业流程控制: - 在钻井过程中,严格执行井控程序,如泥浆密度控制、压力管理等。 - 对钻井液性能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其能够平衡地层压力。 - 在特殊作业阶段(如穿越高压油气层)加强井控措施。

3. 应急预案: - 制定详尽的井喷应急预案,包括紧急关闭系统操作、撤离计划等。 -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急预案,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响应。

4. 员工培训: - 定期组织井控理论与实践培训,提升员工的井控意识和技能。 - 新入职员工必须通过井控培训考核,才能上岗。

5. 监测与报告: - 建立实时监测系统,对井口压力、泥浆性能等关键参数进行连续监控。 -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启动相应应急程序。

6. 审核与评估: - 每季度进行一次井控管理的内部审核,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 根据审核结果调整和完善井控策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

本方案的实施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和配合,管理层需持续关注井控效果,不断优化管理制度,以实现安全、高效、环保的钻井作业。

井控管理制度方案范文

第1篇 井控装备管理中心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一、目的及适用范围:

1.1 为协调和部署井控中心安全、消防管理工作,保证中心各项生产、消防、治安、交通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顺利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安全会议的管理。

二、会议形式及频次:

2.1 安全会议包括: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安全专题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等。

2.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公司安全工作需要召开。

2.3参加会议人员:

2.3.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

由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参加会议人员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2.3.2 安全例会

由中心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主持,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参加会议人员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各中队、部门主要负责人。

2.3.3 安全专题会议

由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主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参加会议人员为公司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中心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人员、基层中队干部等。

三、安全会议的主要内容

3.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的主要内容

3.1.1 听取近期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3.1.2 研究公司重大安全管理事项,并做出决策;

3.1.3 听取事故和重大隐患情况汇报,决定处置方案;

3.1.4 总结前段安全工作,研究确定下一步安全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

3.2 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

3.2.1 传达上级和公司各项生产、消防、治安、交通、计算机信息等方面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指示、通报、通知等;

3.2.2 根据上级的要求进行工作布置;

3.2.3 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精神,听取、检查上月例会布置工作的完成情况;

3.2.4 发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交流安全工作经验;学习有关安全专业知识;

3.2.5 分析、通报公司及各单位上月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3.2.6 布置、安排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3.2.7 检查隐患整改情况,提出对事故、隐患的进一步整改意见;

3.2.8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交通、计算机信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3 安全专题工作会议主要内容

3.3.1 传达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指导精神,并进行工作布置;

3.3.2 听取有关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和重大隐患情况汇报;

3.3.3 专题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解决措施;

3.3.4 安全工作阶段性安排、布置、总结和奖惩等。

3.4中队安全会议

3.4.1由中队长负责召开,小组成员参加。在每天上班前15分钟开始,时间一般5-10分钟,地点由各车间部门自定。

3.4.2会议主要内容: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布置、检查、交流、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等;分析班组内外事故案例;结合本班组特点开展事故隐患的预测预控等。

3.4.3会议在各班组交接班记录中进行记录。主管领导和安全组每月进行定期检查并签字。

3.5不定期安全生产会议

3.5.1由主管安全副经理根据安全生产的季节性和突发性等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由召集人负责记录。由各职能部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四、相关要求

4.1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按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4.1.2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4.1.3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4.1.4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4.1.5每次安全会议都要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日期、参加人员、召集单位、主持人 、会议主要内容、处理结果、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安技部门应定期对各种会议记录及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

导、考核。

井控装备管理中心

第2篇 采油采气井井控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油气生产过程中的井控技术管理,防止井喷失控、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石化依法登记区域内,采油采气井(注入井)日常生产、维护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及长停井、废弃井的井控技术管理。

第三条 油田企业应成立相应的采油采气井井控技术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井控技术管理部门和职责,完善各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采油采气井井控技术管理涉及方案设计、井控设备、生产组织、现场施工等工作,各级技术和管理部门要分头把关,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井控工作。

第二章井控装置要求

第五条 采油采气井井控装置主要包括井口装置及采油(气)树、封井器、防喷盒、内防喷装置、防喷管、放喷管线、相匹配的闸门,以及海上、高压气井用安全阀、井下管串、井口监控装置、地面控制盘等。

第六条 选用的井控装置应选择中国石化一级网络供应商或油田二级网络供应商采购,并由油田企业验收合格。

第七条 井控装置的选择

(一)井口装置、采油(气)树、防喷器压力等级的选择,应依地层压力或注入压力为主,同时考虑流体性质、环境温度及作业措施最高井口压力。

(二)注蒸汽井井口装置的设计选择,应符合sy/t5328-1996的技术要求;其它生产井的井口装置及采油(气)树的安装、操作,应符合sy/t5127-2002中第4、10章的规定。

第八条 井控装置应定期进行腐蚀状况、配件完整性及灵活性、密封性等方面的专项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一)采油井、长停井至少半年检查1次。

(二)注入井至少3个月检查1次。

(三)采气井至少2个月检查1次。

(四)高压气井、含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井至少1个月检查1次。

(五)废弃井至少1年检查1次。

第九条 钻井完井交井、作业完井交井、探井转开发井的井控装置,应依据本规定编制的井控设计要求进行交接井。

第三章采油井井控要求

第十条 采油井的开井、关井、日常管理及一般性维护措施要严格执行井口及其它井控装置的操作规程,确保其井控性能。

第十一条 油井生产过程中和油井关井后,必须按规定检查井口设备和油井压力变化情况,有压力超升现象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油井清蜡、洗井、气举诱喷、生产测试、更换光杆及密封器等进行拆卸(打开)井口采油树的施工前,应对可能发生的压力变化进行预测,并编制下达相应的施工设计书或施工通知单,其内容应包含井控安全要求及预防井喷措施。

第四章采气井井控要求

第十三条 气井投产前应根据气井的有关资料编写投产工程设计方案,方案中必须有井控内容,按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如需使用防冻剂,应提前向井口装置注入。

第十四条 高温高压、高产及含硫化氢井的生产,应安装由液压控制的井下安全阀、地面安全阀、井口监测装置。高压气井各级套管环空管应安装压力表,监测压力变化。

第十五条 采气井的开井、关井、日常及一般性维护措施要严格执行气井井口及其它井控装置的操作规程,确保其井控性能。

第十六条 在生产过程 中要严格执行气井巡回检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七条 气井试井进行测压、清蜡、排液等施工前,应对可能发生的压力变化进行预测,并编制下达相应的设计或施工通知单,其内容主要包含井控安全要求及预防井喷措施。

第十八条 发现气井出砂应采取防、控砂措施,确保气流不含砂。出砂气井在生产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生产参数。有出砂史的气井,在提高产量时,必须严格按设计调整参数。

第五章注入井井控要求

第十九条 注入井是指注水、注聚合物、注蒸汽、注二氧化碳、注氮、注天然气等生产井。

第二十条 注水、注聚合物井

(一)注水、注聚合物的井口注入压力不得超过井口额定工作压力。

(二)高压注水放压时,先停注关井,压力扩散后,再采取正吐、控制流量的方式放压。放压方式、时间、返出量等资料必须录取准确。

(三) 注水井分层测试时,应安装防喷管。井口防喷管装置高度超过2.5米时,应加绷绳固定,在测试过程中,严禁洗井或放溢流。

第二十一条 注蒸汽、注二氧化碳井

(一)注入工艺应严格按设计施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并随时做好应急准备。

(二)实施蒸汽吞吐、蒸汽驱措施的井,额定压力为21mpa的井口,最高工作压力不应超过14mpa,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337℃;额定压力为35mpa的井口,最高工作压力不应超过21mpa,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337℃。

(三)注蒸汽前,用注汽管线额定工作压力的90%试压,稳压5min,不渗漏为合格。如发现热采井口漏失,先放余压,待温度降低后再进行整改。

(四)注二氧化碳井的井口及附件应采取相应防护、监测措施,腐蚀速率控制在0.076mm/年以内。

第二十二条 注天然气井系统启动前必须对井控装置及注入系统进行安全评估,通过后方可注气,但注入压力不得超过井口额定工作压力。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其它注入井的井控技术、井控装置选择,油田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规范设计及编制操作规程,并上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备案。

第六章长停井、废弃井井控要求

第二十四条 长停井是指生产或修井作业已经结束,但还没有采取永久性弃井作业的井。长停井分为关停井和暂闭井。关停井状态从停产或修井作业 后3个月算起,暂闭井从完井井段被隔离之日算起。废弃井是指进行永久性弃置处理的井。

第二十五条 油井长停井

(一)关停井应安装完整的井口装置及采油树,其性能参数应满足控制流体在油管、套管和环空中出现的异常高压,并按时进行巡井、录取压力资料。

(二)暂闭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桥塞(包括丢手封隔器)、打水泥塞的方法隔离完井井段,安装简易井口、安装压力表、修建井口房。

第二十六条 气井长停井必须按暂闭井管理。处理时先压井,在气层以上50米打一个长度为50-100m的水泥塞,井口安装井口帽,并用水泥封盖且加注标记。

第二十七条 陆上废弃井

(一)油、气、水井的弃置处理用油井水泥挤堵全部油(气)层,并在油层上部和井口以下油层套管内留(打)一定长度的水泥塞。具体施工步骤和技术要求按《废弃井及长停井处置作法》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对于深井和特殊井的废弃处理应增打水泥塞或进行特殊处理。

(三)完成封堵的废弃井井口留下套管头,套管头法兰面上应用5mm以上的圆形钢板从边缘焊死,钢板面上应用焊痕标注井号和封堵日期,并盖井口房。

第二十八条 待废弃井应安装完整的井口装置及采油树,并按正常生产井管理。所有长停井、废弃井处理应有实施设计方案。高温高压、高含有毒有害气体井、重点探井及特殊井身结构井的弃置处理设计应上报股份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其余井的弃置处理上报油田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废弃井应建立档案。档案应包括记录井位、处理日期、应用工艺和封堵作业(方案设计、施工总结、管柱记录)等资料。

第七章含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井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设备及仪器仪表

(一)含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井的井口及采油(气)树、井口附件、井下管串应选择具有抗硫化氢、抗二氧化碳腐蚀的材料。

(二)井口装置及采油(气)树、配套设备及附件应避免焊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井口及配套附件实施监测、保护。

(三)对含硫化氢井所配置的仪器仪表、人身防护设备的管理、使用、检测校验及人员培训,按照sy/t6277-2005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含有毒有害物质井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检测仪,并实施连续检测;在高压区、油气取样区、排污放空区、油水罐等易泄漏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固定探头。

第三十二条 含有毒有害物质气井不能作暂停井处理,应按照暂时性弃井或永久弃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油田企业要制定含有毒有害物质井生产维护的操作规程,并编写含有毒有害物质井维护作业施工方案。

第八章应急工作规定

第三十四条 油田企业应分级、分类制定采油采气井、注入井在日常生产、生产维护过程中,以及长停井、废弃井的井喷失控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制定应急预案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依靠科技,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制定预案应建立在科学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预案必须严密、统一、完整,具有科学性。预案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预案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即组织指挥、人员安全、防止污染、恢复控制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必须进行演练,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预案制定修订后,应经本级安全生产和第一责任人审批,并报上一级部门批准实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九条 油田企业应以本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地区油、气、水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3篇 井控工作十项管理制度

一、井控分级责任制度

1、井控工作是钻井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井控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公司和钻井队应分别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自的职责。

2、钻井公司应成立由公司经理为组长,技术安全科、技术发展部、生产协调科、资产科、计财科、人事科和培训学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井控管理工作。

3、钻井队应成立由井队长为组长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队的井控管理工作。

二、井控工作检查制度

1、钻井班每班进行一次井控工作检查。

2、钻井队每周组织一次井控工作检查。

3、钻井公司每月进行一次以井控为中心的安全检查。

4、油气田每半年组织一次井控工作检查。

5、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井控工作大检查。

目的是:督促井控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及时发现和解决次井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杜绝井喷事故的发生。

三、井控工作例会制度

1、钻井队每周召开一次以井控为主的安全会议。进入目的层前及以后每日交接班,值班干部、司钻必须布置井控工作任务,检查讲评本班井控工作。

2、公司每月组织一次以井控为中心的安全工作会议。

3、油气田每半年召开一次井控例会。

4、集团公司每年召开一次井控工作会。

目的是:总结、协调、布置井控工作。

四、井控培训取证制度

凡直接指挥钻井队现场生产的领导干部、技术人员、钻井队干部、正、副司钻、井架工、安全员、钻台、机房大班、泥浆组长都应经过井控技术培训,并取得“井控操作证”和“硫化氢防护技术培训证书”。没有取得“井控操作证” 和“硫化氢防护技术培训证书”的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无权指挥生产,工人不得上岗操作。凡未取得井控操作证而在井控操作中造成事故者要加重处罚。

五、井控设备的安装、调试与维护制度

1、钻井队应按设计要求及《井控技术规程》(sy/t6426-2005)和《钻井井控装置组合配套安装调试与维护》(sy/t5964-2006)安装维护井控设备。

2、钻井队应定人、定岗、定时对井控装备、内防喷工具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认真填写保养检查记录。

六、开工检查验收制度

1、钻井队在各次开工(开钻)前,应按设计要求对井控装置进行试压。试压方式采用清水及试压车,并有自动记录装置。

2、钻井队在各次开工(开钻)前,应向公司或甲方提出开工(开钻)要求,由公司或甲方组织有关人员对井队的井控装备进行检查验收,并下达开工(开钻)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开钻)。

七、井控及硫化氢防护演习制度

1、钻井队应按钻进、起下钻杆、起下钻铤、空井时发生溢流的四种工况分岗位、按程序

定期进行防喷演习。

2、钻开油气层前和钻开含硫化氢气层100米前,必须进行防喷演习,演习不合格不得打开油气层。

3、井控演习频次要求:正常油气井,每钻井班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一次。重点井、含硫化氢井,井控演习可考虑适当增加频次。每次井控演习必须做好演习记录,具体内容包括:班组、时间、工况、经过、讲评、组织人、演习人等。

4、防喷演习应通知现场服务的其他专业人员参加。

八、井喷及硫化氢泄露事故逐级报告制度

1、发生井喷、井喷失控或硫化氢泄漏事故应立即逐级上报,同时有专人收集资料,资料要准确。

2、发生重大井喷、井喷失控或硫化氢泄漏事故,应在4小时内报至集团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

3、发生井喷、井喷失控或硫化氢泄漏事故后,应随时保持与各级通信联络和现场道路畅通无阻,并要有专人值班。

4、发生井喷、井喷失控或硫化氢泄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便使事故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5、对汇报不及时或隐瞒井喷或硫化氢泄漏事故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九、防火防爆、防硫化氢中毒制度

1、井场布置及井控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执行《井控技术规程》(sy/t6426-2005)的有关规定,有硫化氢的油气井应按《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sy/t5087-2005)和《含硫油气田硫化氢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sy/t6277-2005)执行。

2、井架底座内即及钻井液暴露位置处应保持通风良好,对含硫高温高压井,井架底座内应采用机械通风系统,防止有毒可燃气体聚集。

3、井架、钻台、机泵房、值班房的照明线路应各接一组电源,探照灯电路应单独安装,井场照明灯必须全部采用防爆灯,所有电器设备应达到防爆要求。

4、井场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施工中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含硫高温高压井在开钻前,应配备充足的自携气瓶式正压呼吸设备及备用钢瓶,并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全部会熟练佩戴,正确使用。

5、井口操作应避免金属撞击产生火花,柴油机排气管道应安装火星熄灭器,进入井场车辆的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

6、在可能含硫化氢地区钻井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同时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系统。

7、当井喷失控,井场硫化氢浓度达到150mg/m3(100ppm)的危险临界浓度时,现场作业人员应按预案要求立即撤离井场,同时通知其他有关机构和相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带。

8、放喷时放出的天然气要及时烧掉,防止天然气(5%-15%)、硫化氢(4%-45%)达到爆炸极限及有毒、有害气体蔓延。人员撤离时应向上风高点转移。

9、点火后,应对下风方向尤其是井场生活区、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氧化硫浓度进行监测。

十、钻开油气层审批制度

1、进入油气层前100米,钻井队应在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向公司主管部门或甲方提出钻开油气层申请。

2、由公司主管部门或甲方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检查验收小组,按检查验收细则标准进行检查。检查验收合格后,各单位负责人在检查验收书上签字,报公司总工程师或甲方批准方可钻开油气层。检查不合格,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对未经检查验收或经检查验收不合格未批准,擅自钻开油气层的钻井队,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坐岗观察制度

1、开发井从进入目的层前100米,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开始到固完井,井队应有专人24小时坐岗观察溢流。

2、坐岗观察人员规定:正常钻进时由井架工负责,起下钻、下套管、空井及其它施工作业由泥浆工负责,凡坐岗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技术培训。

3、坐岗观察人员要认真填写坐岗记录,包括工况、接班井深、循环排量、钻井液密度、起下立柱数、钻井液灌入量、钻井液排出量、钻井液增减量、增减原因分析、记录人签字等。

4、坐岗观察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司钻或值班干部。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二、实行24小时干部值班制度

1、开发井从进入产层前100米,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钻井队干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干部应挂牌或有明显标志。

2、值班干部应监督检查各施工岗位执行、落实井控制度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整改。重点施工及特殊情况,如封井器试压、防喷演习、井下发生溢流、井喷、井下复杂等,值班干部必须在现场组织、指挥,以便尽快处理。

第4篇 石油天然气集团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井控培训工作,推进井控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培养高素质石油工程技术作业队伍,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的井控培训工作。

第三条 井控培训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遵循“按需施教、突出技能、注重实效、质量第一”的培训原则,以提高井控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为重点,根据不同的专业和岗位分级开展培训与考核。

第四条 人事劳资部作为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井控培训工作中履行井控培训整体规划、宏观管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能。

第五条 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是集团公司井控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井控培训工作;指导重点井控培训项目的设计,起草井控培训项目安排建议,协助人事劳资部编制井控培训规划;参与组织井控培训大纲和教材审定;制定钻井、井下作业等工程技术队伍井控培训指导意见。

第六条 各油气田企业人事劳资部门作为本单位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为井控培训工作给予充分的资源保障与支持,并会同井控管理部门开展井控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七条 各井控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井控培训大纲组织培训,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标。

第八条 井控培训机构应按如下程序设立:

(一)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提出申请。

(二)人事劳资部和工程技术与市场部组织论证设立井控培训机构的可行性,给予批复。

(三)提出申请企业根据批复建设井控培训机构。

第九条 井控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不同作业工况下进行防喷演习训练的教学井场(至少包括教学实验钻机或作业机一部、实验井一口、配套齐全的井控装置);

(二)具备一套全功能、适合于各种作业工况的井控模拟装置;

(三)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具、模型;

(四)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师,专职教师的配备数量应达到年平均培训人数的3‰到5‰;

(五)具备满足需求的固定教室等办学条件和学员食宿条件。

第十条 各油气田企业应根据井控培训的特点抓好培训机构的统一规划,保证资金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井控培训机构的资质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组织评估认证,每三年一次。认证工作依据井控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审核项目表中的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对评估审核合格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培训资质。

第十二条 井控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经集团公司评估认证,分数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为甲级井控培训机构,低于85分的为乙级井控培训机构。

甲级井控培训机构可对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井控培训,乙级井控培训机构只可以对本油气田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井控培训。

第十三条 具有国际井控认证资质(iadc认证)的井控培训机构方可承担国外市场的井控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井控大检查应同时对井控培训机构进行相应检查,检查的结果作为对井控培训机构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各井控培训机构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专职师资队伍和兼职师资队伍。

第十六条 井控培训专职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井控培训专职教师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的现场工作经历,同时取得集团公司颁发的井控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井控培训兼职教师应选聘生产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能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井控培训专职教师每四年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组织轮训一次,井控培训教师每年到施工现场实践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0天,并积极参与国内、国外井控培训工作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

第十九条 井控培训机构应每月进行一次教研活动。各油气田企业应安排井控培训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本企业井控例会,安排井控培训教师参加本企业井控检查,参与井喷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二十条 井控培训教学大纲、井控培训教材及井控培训考试题库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共同组织编写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根据培训对象制定相应井控培训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当明确教学目的,规定教学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课时,统一教学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井控培训教材编写应适应不同专业和岗位人员对井控工作的需要,分为现场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服务人员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人员等系列,建立集团公司井控培训教材体系。

第二十三条 井控培训教学大纲纳入集团公司员工培训指导大纲,各井控培训机构应以集团公司井控培训教学大纲为基础,并结合本油气田勘探开发的特点,参考国内外比较成熟的相关教材组织编写井控培训补充教材。

第二十四条 按照井控培训教学大纲规定,井控培训对象包括钻井专业人员、井下作业人员和井控培训教师,其中:

(一)钻井专业人员包括:

1.现场操作人员:钻井队大班司钻、正副司钻、井架工、钻井技师、大班司机、泥浆大班、坐岗员以及内外钳工等;

2.专业技术人员:钻井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工程管理人员以及欠平�钻井技术人员等;

3.生产管理人员:主管钻井生产、技术、安全的各级领导、钻井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钻井队正副队长、指导员、安全员、钻井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等;

4.现场服务人员:井控车间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等;

5.相关技术人员:地质设计、地质监督、测井监督以及测井、固井、录井、钻井液、取芯、打捞、定向井、中途测试等专业服务公司(队)的相关技术人员。

(二)井下作业人员包括:

1.现场操作人员,主要指井下作业队的司钻(班长)、副司钻(副班长)等主要生产骨干;

2.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设计人员、现场监督、工程师以及其他现场专业技术人员等;

3.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指主管井下作业的领导和施工作业队伍的生产、技术、安全等管理人员;

4.现场服务人员,主要指井控车间的技术干部和现场服务人员;

5.相关技术人员,主要指测井、测试、试井、射孔、酸化压裂等现场技术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井控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理论知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集团公司井控规定及相关文件、特殊施工作业的井控要求以及井控操作技能培训等。

第二十六条 井控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和本油气田井控工作特点,突出针对性,提高培训质量。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现场操作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及时发现溢流和及时关井的措施方法;正确实施关井操作程序及井控装备的熟练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8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49课时。

(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正确判断溢流方法,正确关井步骤,压井设计编制、压井程序、压井作业实施,井控装备故障正确判断、一般故障的排除,正确处理井喷及井喷失控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12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49课时。

(三)生产管理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井控工作的全面监督管理,复杂情况下的二次井控技术和三次井控技术,井控设计原则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12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35课时。

(四)现场服务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井控装备的结构、原理,井控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故障判断和排除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8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35课时。

(五)相关技术人员培训重点内容包括井筒内各种压力的概念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溢流的主要原因和显示及发生险情时的配合要求等。初次取证培训时间为钻井专业60课时,井下作业专业21课时。

第二十七条 各油气田企业应根据本油田实际,增加对特殊对象、特殊内容、特殊环境培训的管理,其中:

(一)应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培训,用工应当先培训后上岗。

(二)对欠平�钻井和不压井作业等井控培训,应突出现场作业人员在欠平衡钻井、不压井井下作业等条件下的井控技能培训。

(三)在含硫化氢地区施工作业人员应加强硫化氢防护内容的培训。

(四)在施工对象和环境发生重要变化时,施工前应当安排井控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井控培训考核由各井控培训机构组织,各油气田企业培训管理部门和井控管理部门共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井控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个部分,理论考试满分100分,70分为合格;实际操作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考核应按集团公司井控培训大纲划分的不同岗位人员分别进行,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考试题从集团公司各类井控培训试题库中随机抽取和组合,实际操作考核在井控操作模拟装置和教学井场上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培训考核不合格:

(一)理论考试不满70分或实际操作考核不合格;

(二)考试舞弊。

第三十二条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后,由井控培训机构颁发集团公司统一的井控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各油气田井控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工程技术与市场部上报培训人员名单及考核成绩,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备案并上网公布。

第三十四条 初次取证培训应当按照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在井控培训机构进行,保证培训时间与内容,不得以单纯的现场培训取代在培训机构进行的取证培训。

第三十五条 井控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应由各油气田企业培训管理部门和井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换证培训。

第三十六条 换证培训的内容可以根据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井控规定的修订情况,结合本油气田的井控实施细则进行重点选择;换证培训时间必须在基础理论考试合格的基础上,在井控培训机构进行为期不低于二十四课时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核发证书。

第三十七条 在井控培训工作中,有未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而直接发证、持假证及无证上岗等情况,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人事劳资部按照以下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及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员工上岗前未参加井控培训或无证上岗者,追究相关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对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而直接发证者,追究井控培训机构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对于持假证在集团公司市场施工的队伍,立即停止其所在队伍的施工作业,并追究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井控检查中,应对持证人员进行抽查考核。员工参加培训并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却不懂本岗位要求的井控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除责令重新培训外,并追究井控培训机构及其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5篇 中国石化井控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井控管理应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理念,切实加强管理,严防井喷失控和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现、保护和利用油气资源。

1.2井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井位选址、地质与工程设计、设备配套、维修检验、安装验收、生产组织、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项工作,需要设计、地质、生产、工程、装备、监督、计划、财务、培训和安全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把关。

1.3 本规定所称“井控”是指油气勘探、开发、地下储气全过程的井口控制与管理,包括钻井、测井、录井、测试、注水(气)、井下作业、油气生产、储气注采和报废井弃置处理等生产环节。

1.4 本规定所称“三高”是指具有高产、高压、高含h2s特征之一的井。其中“高产”是指天然气无阻流量达100×104m3/d及以上;“高压”是指地层压力达70mpa及以上;“高含h2s”是指地层气体介质h2s含量达1000ppm及以上。

1.5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单位”是指提供钻井、测井、录井、固井、井下作业、试油(气)等服务的专业施工单位;本规定所称“油气生产单位”是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开发生产的采油、

采气和地下储气库运营等单位。

1.6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陆上石油与天然气井控管理;海上井控管理应根据海上井控特殊要求,在本规定基础上修订完善-3-执行;境外油气生产应根据资源国的特殊要求修订完善执行。

1.7 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和天然气分公司分别为集团公司境内油气勘探开发、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境外油气生产和地下储气库等“四大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管理主体和井控安全责任主体。

1.8 各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均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油气生产和施工作业实际,认真开展区域井控风险评估,并针对不同区域风险级别,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报井控办公室备案。

2 井控管理基本制度

2.1井控分级管理制度。集团公司井控管理实行“集团公司领导,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安全监管局监管”。“四大业务板块”专业化对口管理,企业是井控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的井控分级管理制度。

2.1.1集团公司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股份公司总裁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油田企业的副总经理和高级副总裁担任,成员由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安全监管局、能源与环境保护部、外事局、物资装备部、生产经营管理部、发展计划部、集团(股份)财务部和人事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加挂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归口管理集团公司井控工作,统筹负责集团公司井控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2.1.2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和天然气分公司分别为集团公司境内油气勘探开发、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境外油气生产和地下储气库等“四大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管理主体和井控安全责任主体,应设置井控管理部门或岗位,并配置井控高级专家,配齐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业务板块的井控管理与井控监督工作。

2.1.3 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安全、工程、地质、生产、设备、计划、财务、人事、教育培训、供应、设计和监督等部门(单位)

负责人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技术部门成立井控办公室,负责日常井控管理与井控技术工作;重点地区成立专门的井控管理部门及设立井控高级专家。

2.1.4 各工程施工单位、油气生产单位以及设计、监督、井控设备检测维修等单位均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控工作。

2.1.5 各工程施工单位和油气生产单位的基层队伍,应成立以队长为组长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叉作业或联合作业现场,应成立以井控责任主体单位为组长,业主与相关单位参加的现场井控领导小组。

2.2 井控工作责任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井控”和“管专业必须管井控”的原则,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均负有井控管理职责,应明确制定井控管理责任制。

2.2.1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职责

2.2.1.1 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井控安全标准,健全井控管理和监督机构,并落实专职人员。

(2)负责审定集团公司井控标准和管理制度。

(3)每年组织1次井控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井控管理重大问题。

(4)定期召开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井控监督部门和事业部(专业化公司)的井控工作汇报;组织召开年度井控工作会议,总结部署井控工作。

(5)审批重大勘探开发项目,保证井控本质安全。

(6)审批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

(7)发生井控突发事件时,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抢险。

2.2.1.2 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行业和企业井控安全标准、制度,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井控安全标准、制度。

(2)负责监督各业务板块的井控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集团公司重大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实施。

(4)负责筹备并组织年度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5)及时汇报井控监督检查工作,筹备集团公司年度井控工作会议,并负责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6)参与井控应急抢险与指挥,组织ⅰ级井控事故调查处理。

2.2.1.3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职责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行使井控管理责任主体职能和甲方井控管理职能,代表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行使办公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协调的责任。专业化管理以境内业务为主。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井控安全法规、标准,组织制(修)订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标准、制度和规程,并认真组织落实。

(2)审批业务板块的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并组织实施。

(3)定期向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板块井控管理工作。

(4)负责业务板块井控培训计划及井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5)负责制定油气勘探开发总体规划方案、区域滚动开发方案的井控技术措施,以及预探井、高风险井、重点开发井的工程设计审查,确保井控本质安全。

(6)负责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市场井控安全准入资质准入,并负责监督管理。

(7)组织集团公司井控安全专项检查,组织业务板块开展井控日常检查工作及井控年度工作会议。

(8)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应急管理,并组织ⅰ级井控应急抢险指挥。

(9)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事故管理,组织ⅰ级和ⅱ级井控事

故调查处理。

2.2.1.4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管理主体和井控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井控安全法规、标准,组织制(修)订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标准、制度和规程,并认真组织落实。

(2)审批业务板块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并组织实施。

(3)定期向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板块井控管理工作。

(4)负责井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5)负责编制业务板块的井控培训计划和实施。

(6)负责预探井、高风险井、重点开发井的井控技术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7)参与集团公司井控安全专项检查,组织业务板块开展井控日常检查工作。

(8)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事故管理,参与ⅰ级和ⅱ级井控事故调查处理。

(9)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应急管理,并参与i级井控应急抢险指挥。

2.2.1.5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和天然气分公司职责

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分别为境外油气勘探开发业务板块、地下储气库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管理主体和井控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井控安全法规、标准,组织制(修)订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标准、制度和规程,并认真组织落实。

(2)审批业务板块的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并组织实施。

(3)定期向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板块井控管理工作。

(4)负责相应井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5)负责编制业务板块井控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6)组织制定总体部署安排、重点工程方案的井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7)负责业务板块的市场准入、承包商资质审查,并负责监督管理。

(8)定期组织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9)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事故管理,参与ⅰ级和组织ⅱ级井控事故调查处理。

(10)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应急管理,并参与i级井控应急抢险指挥。

2.2.1.6安全监管局职责:安全监管局总体监督集团公司的井控工作。主要包括:

(1)建立完善的井控监管体系并督促实施。

(2)参与井控应急处置。

(3)参与调查i级井喷事故。

(4)负责组织调查涉及人员伤害或造成火灾爆炸等的i级井事故。

2.2.1.7生产经营管理部全面跟踪并详细了解井喷失控等应急事件的发展动态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中国石化应急指挥中心汇报。

2.2.1.8其他部门职责

能源与环境保护部重点做好应急过程环境保护工作,外事局重点做好境外企业的井控监督检查工作,物资装备部重点做好井控设备购置并对质量负责,发展计划部和集团(股份)财务部重点做好井控工作和隐患治理资金投入,人事部重点做好井控管理机构定岗定编和井控培训计划管理工作。

2.2.2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及其所属油气生产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督机构和井控设备检测维修单位,分别为各级井控安全责任主体,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井控管理实际,明确企业(单位)及部门及其岗位的井控工作职责。技术部门负责井控管理与井控技术工作;安全部门负责井控监督工作。

2.2.3业务板块井控管理主体单位、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单位、油气生产单位等均应设置井控管理部门或井控高级专家或专职岗位,确保井控责任制的落实。

2.3 井控工作检查制度。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井控检查工作。其中,总部每年度1次,油田分公司和地区石油工程公司每半年1次,工程施工单位和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1次,基层单位每月度1次。

2.4井控工作例会制度。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井控工作例会。其中,总部每年度1次,油田分公司和地区石油工程公司每半年1次,并将会议纪要上报油田事业部(井控办公室),工程施工单位和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1次,基层单位每月度1次。

2.5井控持证上岗制度。各级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相关岗位操作人员应接受井控技术和h2s防护技术培训,并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和“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

2.5.1 “井控培训合格证”持证岗位

2.5.1.1 业务板块井控管理主体单位的领导及管理(含监督)人员:行政正职,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勘探、开发、生产、钻井、安全、设计、监督部门领导以及参与井控管理的人员。

2.5.1.2油田分公司和地区石油工程公司领导及管理(含监督)的人员:行政正职,主管勘探、开发和安全的企业领导;勘探、开发、生产、钻井、安全、设计、监督部门领导以及参与井

控管理的人员。

2.5.1.3工程施工单位与油气生产单位的领导及管理(含监督)人员:行政正职,主管生产、技术和安全工作的单位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工程技术、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领导以及参与井控管理的人员。

2.5.1.4施工队伍

(1)钻井队(平台):平台经理、正副队长、书记、钻井工程师(技术员)、钻井液工程师、安全员、钻井技师、大班、司机长、钻井现场操作工。

(2)试油(气)与井下作业队(平台):平台经理、正副队长、作业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作业技师、大班、现场操作工。

(3)测井队、录井队、固井队:正副队长、现场施工人员。

(4)采油(气)队:正副队长、技术人员、安全员。

(5)地下储气库:正副主任、技术人员、安全员。

2.5.1.5其他人员

(1)钻井、试油(气)、井下作业等工程、地质与施工设计人员,现场监督人员。

(2)井控专业检验维修机构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

(3)从事欠平衡钻井/控压钻井、气体钻井、试油(气)、钻井液、取心、定向等专业服务的技术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

2.5.2 “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持证岗位

2.5.2.1 机关人员:在含h2s区域从事钻井、测井、录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和油气开发的相关领导及管理人员。

2.5.2.2现场人员:在含h2s区域从事钻井、测井、录井、试油(气)、井下作业、专业化服务和油气开发的现场操作及管理人员。

2.5.3上述培训及复审应在总部认证的相应培训机构进行;

a类井控培训取证由总部指定的井控培训机构负责。其余实行专业化培训。

2.6 井控设计管理制度

2.6.1 从事钻井、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工程设计的单位应持有相应级别设计资质;从事“三高”井工程设计应持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

2.6.2 承担“三高”井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地质设计人员应有高级以上职称;工程设计人员应拥有相关专业3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和高级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

2.6.3 油气井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均应有专门章节对井控

工作提出系统的要求。

2.6.4所有设计均应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不准施工;“三高”油气井由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或首席审批。如因未预见因素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按程序进行,并出具设计变更单通知施工单位。

2.7甲方监督管理制度

2.7.1所有钻井、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应由甲方派出现场监督人员。“三高”油气井、预探井和其他重点井应实行驻井监督工作制;一般开发井可实行“一般工序巡视监督,关键工序现场监督”工作制。

2.7.2现场监督人员除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外,应同时负责监督井控和hse工作。

2.7.3对钻井、试油(气)和井下作业监督人员实行资质管理;“三高”井和预探井的监督员应持有总部颁发的监督证书。监督人员资质管理由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负责。

2.8 井控和h2s防护演习制度。基层队伍应根据施工需要,经常开展井控和h2s防护演习。演习按照程序进行,并通知现场服务的其他专业人员参加。演习应做好记录,包括班组、时间、工况、经过、讲评、组织人和参加人等。井控、防h2s演习记录中应附综合录井仪截图曲线。

2.8.1钻井井控演习分为正常钻井、起下钻杆、起下钻铤和空井4种工况。常规井演习应做到每班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1次,钻开油气层前需另行组织1次;高含h2s井演习应包含h2s防护内容,钻开含h2s油气层100米前应按预案程序组织1次h2s防护全员井控演习。

2.8.2试油(气)与井下作业分为射孔、起下管柱、诱喷求产、拆换井口、空井等5种工况组织井控演习。常规井演习应做到每井(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1次;含h2s井在射开油气层前应按预案程序和步骤组织h2s防护全员井控演习。

2.8.3采油(气)队、地下储气库每季度至少应组织1次井控演习,含h2s井每季度至少应组织1次防h2s伤害应急演习。

2.8.4含h2s油气井钻至油气层前100米,应将可能钻遇h2s层位的时间、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告知500m范围内的人员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村组负责人。

2.9井控设备管理制度

2.9.1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应明确井控设备管理机构,制定设备管理、检测查维修和定期检验制度,并建立设备档案。

2.9.2所有井控装备及配件购置,必须是中国石化供应商生产的合格产品,所有井控装置在额定工作压力范围内必须能长时间有效密封。具有气密功能的闸板防喷器出厂应做气密检验,各项检验指标应满足《闸板防喷器出厂气密封检测技术规范》要求。

2.9.3 实行井控设备定期报废制度。防喷器报废年限为13年,控制装置报废年限为15年,管汇及阀组报废年限为13年。延期使用须经第三方专业检验合格,且延期年限不超过3年。用于“三高”油气井的井控设备,累计使用时间不宜超过7年,超过7年应加密检测并监控使用,用于“三高”气井的钻井四通不应超过7年。对于无明确标牌、无法确定使用年限的防喷器组、钻井四通等不允许在“三高”油气井使用。

2.10 专业检验维修机构管理制度

2.10.1 井控设备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以检验维修点为基本单位取得独立资质;未取得资质者不得从事相应级别井控检验维修工作。

2.10.2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验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检验维修应严格执行sy/t6160《防喷器的检查与修理》等相关标准、制度。

2.10.3 防喷器组检验维修后,应分别进行低压和额定工作压力试压,先低压,后高压;用于“三高”气井的防喷器组应进行等压气密检验,且满足《在役防喷器气密封检测规范》要求。

2.10.4用于“三高”气井的节流管汇、压井管汇和采气树进场维修应解体和清洗,并逐一更换闸阀密封件;壳体和管道应进行无损探伤,重新组装后应双向试压合格;节流管汇现场进行整体试压后应对各闸门按要求进行正反向试压。用于“三高”气井的钻井四通应无放喷记录并检测合格、钢圈槽、主侧通径等有维修记录的钻井四通不能在“三高”气井使用。普通井的钻井四通应有明确的使用档案。钻进四通的报废按相关标准执行。

2.10.5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按照逐台、逐项原则,建立防喷器、控制系统、阀组、管汇、井口“四通”等使用维修档案。送检单位应提交装置在现场上的使用数据记录。

2.10.6实行井控设备检测维修质量定期抽检制度,且抽检率不低于年维修量的2%。抽检工作由总部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

2.11井控装置现场安装、调试与维护制度

2.11.1基层队应按设计要求,安装使用井口设备、井控装备和气防器具,并认真做好日常检验维护和记录填写。

2.11.2 钻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和采油(气)使用的井口设备、井控装置,现场安装完毕或更换部件后,均应进行密封试压。

2.11.3 钻井与试油(气)防喷器除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外,应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分3月期检查、1年期检查和3年期检查,检查方式和检查项点应执行sy/t6160《防喷器的检查和维修》。对浅井、中深井、深井、超深井防喷器的具体检查频次,油田企业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2.11.4防喷器使用期满6个月应进行检测;使用期满仍须继续使用的,应经现场试压检验合格,待施工结束时,再送回专业检验维修机构检测。

2.11.5钻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和固井作业使用的各类高压管汇,每半年由专业检测维修机构进行检测维修。

2.11.6各类h2s检测仪、可燃气体检测仪、大功率声响报警器等气防器具,现场安装后应进行可靠性检测,声光报警、数值显示等达到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2.12开钻(开工)检查验收制度

2.12.1钻井、试油(气)与井下作业各次开钻(开工)前,均应进行开钻(开工)检查验收。

2.12.2检查验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取业主单位检查验收,委托施工单位检查验收或甲乙双方联合检查验收方式。检查验收合格后,下达“开钻(开工)批准书”同意开钻(开工);

检查验收不合格不得开钻(开工)。

2.12.3承钻“三高”气井,钻开主要油气层前的开钻检查验收,应经施工企业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再由甲方组织正式开钻检查验收。开钻检查验收应由企业副总师或以上领导带队,

工程、生产、设备、安全、环保等部门人员参加。

2.13 钻(射)开油气层审批(确认)制度

2.13.1钻开油气层审批制度

2.13.1.1 钻开第一套油气层100米前,地质人员提前3天以上、以书面形式向钻井队提出钻开油气层的地质预告;施工企业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业主企业提出钻开油气层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并获批准后方可钻开油气层;获准一个月未钻开,须重新组织检查验收。“三高”气井应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副总师或以上领导带队验收,若包括多个差异较大的主要油层,验收间隔达30天以上,则每钻开一层,需组织验收1次。

2.13.1.2 业主企业检查验收由主管部门牵头,工程、安全、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并依据相关标准和制度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应下达“钻开油气层批准书”,同意钻开油气层;否则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13.1.3 “三高”气井钻开主要气层检查验收,应由业主副总师或以上领导带队,地质、工程、设备、安全、环保、监督等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2.13.2 射开油气层确认制度。下入射孔枪前,施工主体单位应向业主单位提出射开油气层申请审批,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同意后,方可射开油气层。

2.14 干部值班带班制度。钻井施工、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均应实行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开发井从钻开产层前100米,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期间,均应有干部带班作业;“三高”井试油(气)作业,应有干部带班作业。

2.15 坐岗观察制度。探井自安装防喷器至完井,开发井自钻开油气层前100米至完井均应安排专人24小时坐岗观察溢流,坐岗观察由钻井人员、钻井液人员和地质录井人员负责,坐岗记录时间间隔不大于15分钟,溢流井漏应加密监测。试油(气)和井下作业施工应安排专人观察井口,发生溢流应按程序处置并上报。

2.16井喷应急管理制度

2.16.1 钻井施工、试油(气)施工、井下作业和油气生产井应按照“一井一案”原则,编制工程和安全综合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防井喷失控、防h2s泄漏和防油气火灾爆炸等子预案。

2.16.2钻井施工、试油(气)施工、井下作业防井喷失控和防h2s泄漏应急预案,除满足规定编制要素外,还应明确规定双方应急责权、点火条件和弃井点火决策及操作岗位等。

2.16.3钻井队、试油(气)队和井下作业队分别是钻井施工、试油(气)施工和井下作业的应急责任主体,所有配合施工作业和后勤服务的队伍,其应急预案均应服从责任主体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服从应急指挥。

2.16.4安全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安全部门审查备案。

2.17井控事故管理制度

2.17.1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井控事故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重点“三高井”的设计应报安全监管局和油田事业部备案。

2.17.1.1 ⅰ级井控事故:井喷失控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井口失控造成h2s等有毒有害气体逸散且未能及时点火。

2.17.1.2ⅱ级井控事故:发生井喷事故或严重溢流,造成井筒压力失控,井筒流体处于放喷状态虽未能点火但喷出流体不含h2s,或虽含h2s等有毒有害气体但已及时点火等。

2.17.1.3ⅲ级井控事故:发生井喷事故,72小时内仍未建立井筒压力平衡,且短时间难以处理。

2.17.1.4ⅳ级井控事故:发生一般性井喷,72小时内重新建立了井筒压力平�。

2.17.1.5 关井套压大于35mpa,建立井筒压力平�困难时,业主单位可报请油田事业部(集团公司井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团公司内井控高级专家协助其制定方案。

2.17.2发生井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ⅰ级和ⅱ级井控事故应在2小时内逐级报至总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办公厅总值班室,并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ⅲ级井控事故应及时逐级上报总部进行应急预警。

2.17.3发生各级井控事故,均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其中,ⅰ级事故由油田事业部组织调查处理,有人员伤亡、火灾等由安全监管局组织调查处理,ⅱ级事故由业务板块井控管理主体单位(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安全监管局备案,ⅲ级事故原则上由油田分公司调查处理,ⅳ级事故原则上由油气生产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调查处理。

2.17.4井控事故责任追究应依据调查组的责任认定,分别追究甲乙各方责任。

2.17.4.1因人为原因造成地层设计压力与实际压力出入过大,设计存在严重缺陷,承包商准入把关不严,甲方所负责材料存在质量缺陷,或因重大应急处置决策失误而造成事故发生,由甲方企业承担责任。

2.17.4.2因违反设计违规作业或违章操作,施工设备出现故障,工程或所负责的材料存在质量缺陷,作业人员素质过低,应急物资组织不及时,或因现场应急处置不当等原因而造成事故发生,由乙方企业承担责任。

3 钻井井控管理要求

3.1 井位选址基本要求

3.1.1井位选址应综合考虑周边人口和永久性设施、水源分布、地理地质特点、季风方向等,确保安全距离满足标准和应急需要。在采矿区选址时,应同时考虑矿井坑道分布、走向、距离和深度等。井位选址安全风险评估不过关的不能布井。

3.1.2井场道路应能满足标准要求,乡村道路不应穿越井场,“三高”气井及含h2s油气井场应实行封闭管理。

3.1.3油气井井口间距不应小于3米;高压、高含h2s油气井井口间距应大于所用钻机钻台长度,且最低不少于8 米。

3.2表层套管下深

3.2.1表层套管下深应能满足井控装置安装和封隔浅部复杂层段(浅油气水层、疏松层、砾石层等)需要,且坐入稳固岩层应不小于10米;固井水泥应返至地面。

3.2.2含h2s天然气井,表层套管下深宜不少于700米;井口与河流、沟谷水平距离小于1000米的井,表层套管下深应低于河床、沟谷底部不少于300米;井口与河流、沟谷水平距离为

1000-2000米的井,表层套管下深应低于河床、沟谷底部不少于100米。

3.3钻井井控基本要求

3.3.1钻井施工应安装井控设备。防喷器压力等级应与裸眼井段最高地层压力相匹配,尺寸系列和组合形式应视井下情况按标准选用;压井和节流管汇压力等级和组合形式应与防喷器最高压力等级相匹配。当井筒地层压力高于现有最高额定工作压力级别井控装置时,井控装置可按最大关井井口压力选用。“三高”气井井口段套管抗内压强度宜达到闸板防喷器额定工作压力。

3.3.2区域探井、高压及含硫油气井钻井施工,从第一层技术套管固井后至完井,均应安装剪切闸板。

3.3.3钻井队应按标准和设计要求,规范安装风向标、通风设备及固定式检测报警系统,配备便携式气体监测仪、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充气机、报警装置、备用气瓶等。

-22-3.3.4每次开钻及钻开主要油气层前,应向施工人员进行地质、工程和应急预案等井控措施交底,明确职责和分工。

3.3.5探井“三高”气井应安装双四通、双节流、双液气分离器;新区第1口探井和高风险井宜安装双四通、双节流、双液气分离器。钻开主要目的层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落实评估建议和评审意见,控制井控风险。

3.3.6“三高”气井应确保3种有效点火方式,其中包括1套电子式自动点火装置。有条件的可配置可燃气体应急点火装置。

3.4钻开油气层应具备的条件

3.4.1管理基本条件。加强随钻地层对比,及时提出可靠的地质预报;进入油气层前50~100米,应按照下部井段最高钻井液密度值,对裸眼地层进行承压能力检验,承压能力不能满足安全钻开产层要求时,不得钻开产层;应安排专人检查邻近注水(气、汽)井停注和泄压情况;页岩气井钻井及相邻井压裂应进行联动风险评估。

3.4.2 应急基本条件。高含h2s油气井钻开产层前,应组织井口500米内居民进行应急疏散演练,并撤离放喷口100米内居民。

3.4.3井控基本条件。钻台应备好与防喷器闸板尺寸一致且能有效使用的防喷单根;“三高”气井应对全套井控装置及井口段套管进行试压,并对防喷器液缸、闸板、控制部分作可靠性检查。“三高”气井使用顶驱钻进时必须安装上下旋塞。

3.4.4实行防喷器闸板胶芯定期更换制度。胶芯在含硫油气井、高压高产气井或一般油气井连续工作时间,分别达到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时,钻开油气层前应予更换。

3.4.5物资储备条件。按照标准及设计要求,认真落实储备钻井液、加重剂、堵漏材料和井控配件等储备数量;对于距离远、交通条件差和地面环境复杂的井应适当提高应急物资储备标准。

3.5进入油气层主要井控措施

3.5.1发现设计地层压力与实钻不符时应及时报告甲方;变更钻井液密度紧急情况可先处理、后补报。

3.5.2按照要求进行低泵冲试验。起钻前应测油气上窜速度,确保油气上窜速度满足标准;下钻完毕应测油气后效。高压气层排完后效再正常钻进。

3.5.3起钻完毕应及时下钻,检修保养时井筒应有足够数量的钻具并加强坐岗观察。空井状况严禁检修保养。

3.5.4进行泡油、混油作业,或因其它原因需降低井筒液柱压力时,应确保液柱压力能压稳地层。

3.5.5在含硫油气层钻进,钻井液中应提前加入足量除硫剂,并保证ph值应在9.5以上,并按设计书严格执行。

3.6 溢流和井漏处置及关井原则

3.6.1处置溢流应执行“发现溢流立即关井,疑似溢流关井观察”的基本原则。

3.6.2岗位发现溢流、井漏及油气显示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司钻,做到溢流量1m3发现、2m3关井。

3.6.3发现气侵应及时排除,钻井液未经除气不得重新入井。对气侵钻井液加重时,应首先停止钻进,严禁边钻进边加重。

3.6.4起下钻发生溢流时,应尽快抢接钻具止回阀或旋塞;条件允许时应抢下钻具,然后关井。抢接旋塞后,若要抢下钻具,必须打开旋塞再下钻。关井后应及时求压和确认溢流总量。

3.6.5合理控制关井套压,未下技术套管的井,最大允许关井套压应不超过井口装置额定工作压力、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和薄弱地层破裂压力的最小值。已下技术套管的井,最大允许关井套压应同时不超过井口装置额定工作压力和套管抗内压强度的

80%。3.6.6 气井关井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井口压力过高;空井关井后,应根据溢流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强行下钻分段压井法、置换法和压回法等措施进行处理。

3.6.7 压井施工作业应有详细方案,作业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设备检查、施工条件确认,并落实岗位操作人员;压井结束后应认真整理压井作业单。

3.6.8 节流压井过程应严格控制液气分离器进液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工作压力的80%。如发现液气分离器抖动明显或超过其额定天然气处理量的50%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3.6.9 每次节流压井后,应对地面井控装置进行试压检查,“三高”气井立即更换节流阀。

3.6.10钻进中如发生井漏,应将钻头提离井底至合适的位置以便观察,处理时遵守“先保持压力,后处理井漏”原则。

3.7 井喷失控处理原则

3.7.1 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井口装置,严防井喷着火和事故继续恶化。

3.7.2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响应,同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及当地政府。

3.7.3制定井喷及井喷失控应急抢险方案时,应同时考虑环境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环境事故。抢险方案每个步骤实施前,均应进行技术交底和模拟演习。

3.7.4含h2s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在人员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撤离无望,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井口控制时,应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弃井点火。

3.8 下套管固井井控基本要求

3.8.1 产层固井设计应有井控技术措施。

3.8.2 下套管前应压稳地层,油气上窜速度应小于10米/小时。起钻钻井液进出口密度差不超过0.02g/cm3。

3.8.3 下套管、固井施工过程应有专人坐岗观察,并控制套管下放速度。发现溢流或井漏,应停止下套管作业并进行处理,排除风险或采取可控措施后,方可进行下步作业。

3.8.4 揭开储层或非目的层揭开高压地层流体的井,下套管作业前,应更换与套管外径一致的防喷器闸板芯子并试压合格。实施悬挂固井时,如悬挂段长度不足井深1/3,则可采用由过渡接头和止回阀组成的防喷单根。使用无接箍套管时,应备用防喷单根。

3.8.5固井和候凝过程应确保井筒液柱平衡地层压力,并专人坐岗观察;候凝时间不足,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3.9裸眼井中途测试基本要求

3.9.1施工应有专项设计,设计中应有井控要求。

3.9.2必须测双井径曲线,以确定坐封井段。

3.9.3测试前应调整好钻井液性能,确保井壁稳定和井控安全;测试阀打开应先点火后放喷。

3.9.4封隔器解封前必须压稳地层,如钻具内液柱已排空,应打开反循环阀,进行反循环压井方可起钻。

3.9.5含硫油气井中途测试前,应进行专项安全风险评估,符合测试条件应制定专项测试设计和应急预案。

3.9.6含硫油气层禁止使用钻杆进行中途测试,应采用抗硫封隔器、抗硫油管和抗硫采油气树、抗硫地面流程。对“三高”气井测试时,应提前连接压井流程,并准备充足的压井材料、设备和水源,以满足正反循环压井需要。

3.9.7 含h2s的“三高”气井不允许进行裸眼中途测试。

3.10液相欠平衡钻井井控特殊要求

3.10.1液相欠平衡钻井实施条件

3.10.1.1对地层压力、温度、岩性、敏感性、流体特性、组分和产量基本清楚,且不含h2s气体。

3.10.1.2裸眼井宜选择压力单一地层,若地层存在多个压力系统,则各层压差值不应超过欠平�钻井允许范围。

3.10.1.3在主要目的层进行欠平衡钻井,上层套管下深及固井质量应能满足施工要求。

3.10.1.4 欠平衡钻井技术服务队伍应具备相应资质。

3.10.2液相欠平衡钻井井控设计

3.10.2.1 井控设计以钻井地质设计提供的岩性剖面、岩性特征、地温梯度、油气藏类型、地层流体特性及邻井试油气等资料为依据,并纳入钻井工程设计中。

3.10.2.2 选择钻井方式和确定欠压值应综合考虑地层特性、孔隙压力、破裂压力、井壁稳定性、预计产量、地层流体及钻井流体特性,以及套管抗内压、抗外挤强度和地面设备处理能力等因素。

3.10.2.3选择钻井井口、地面设备、钻具和井口工具,应根据设计井深、预测地层压力、预计产量及设计欠压值等确定。

3.10.2.4欠平衡钻井应安装并使用一套独立于常规节流管汇的专用节流管汇及专用液气分离器。

3.10.3液相欠平衡钻井施工前期条件

3.10.3.1 成立现场施工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

3.10.3.2 组织落实施工作业准备、技术要求、作业交底、开工验收等事项;编写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10.3.3 对欠平�钻井装备进行安装并试压合格;按标准和设计要求储备加重钻井液及处理材料、加重材料,并配齐消防、气防及安全防护器材。

3.10.3.4配备综合录井仪,且监测设备应能满足实时监测、参数录取的要求。

3.10.4液相欠平衡钻井施工作业

3.10.4.1发现返出量明显增多或套压明显升高时,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关井求压,并根据压力调整钻井液密度。

3.10.4.2钻井队、录井队和欠平�服务队值班人员应分工明确,实时观察并记录循环罐液面、钻井与钻井液参数、气测全烃值、返出量、火焰高度等变化,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3.10.4.3套压控制应以立管压力、循环液面和排气管出口火焰高度或喷出情况等为依据,并以保持井筒压力稳定,钻井液密度不持续降低为原则,经综合分析后进行处理。

3.10.4.4每次起钻前,应对半封闸板防喷器进行关开检查;每次下钻前,应对全封闸板防喷器进行关开检查。

3.10.4.5钻柱至少应接2个止回阀,其中钻具底部至少接1个常闭式止回阀。每次下钻前,应由专人检查确认钻具止回阀功能完好后方可入井。

3.10.4.6钻进或起下时,如发现旋转防喷器失效时应视现场情况确定下步施工措施或紧急关井。

3.10.5进行液相欠平衡钻井时,如地层溢出流体过多应立即调整钻井液密度或控制套压进行控制,如发现返出气体中含h2s,钻具内防喷工具失效,设备无法满足工艺要求等情况时,应立即终止欠平�钻井作业。

3.11 气体钻井井控特殊要求

3.11.1气体钻井施工基本条件

3.11.1.1地层压力剖面和岩性剖面清楚,井身结构合理,裸眼井段井壁稳定。

3.11.1.2地层出水量不影响井壁稳定和气体钻井工艺实施,且所钻地层不含h2s气体。

3.11.1.3实施空气钻井井段,返出气体中全烃含量应小于3%;实施氮气钻井井段,天然气出气无阻流量应在8×104m3/d以下。

3.11.1.4实施气体钻井的队伍应具有相应资质。

3.11.2气体钻井井控设计特殊要求气体钻井井控设计应纳入钻井工程设计,至少应包括:分层地层压力系数、地表温度和地温梯度;准确预告所钻井段油、气、水层和预测产量,提供地层流体组份和性质;气体流量设计;气体钻井井控设备配备及安装使用;燃爆检测系统、消(气)防器具配备和安装使用;应急处置措施等。

3.11.3气体钻井准备及施工特殊要求

3.11.3.1按照标准和设计要求,安装井控装置、气体钻井设备及监测仪器,配齐消(气)防器具及防护器材,并按要求储备钻井液及处理材料、加重材料。

3.11.3.2施工作业前应进行作业交底和检查验收,技术交底和检查验收应由气体钻井工程师、地质工程师和井队工程师联合进行。

3.11.3.3编制气体钻井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3.11.3.4 在钻柱底部(钻头之上)至少安装1只钻具止回阀。

3.11.3.5实施气体钻前,应关闭内防喷管线靠近四通的平板阀,且每趟钻活动1次;每趟钻至少应用喷射接头冲洗1次防喷器;下完钻应在钻杆顶部接1只可泄压止回阀。

3.11.4气体钻井终止条件

3.11.4.1全烃含量连续大于3%或井下连续发生2次燃爆,应立即停止空气钻井并转换为其他钻井;天然气出气无阻流量超过8×104m3/d,应立即停止氮气钻井并转换为常规钻进。

3.11.4.2钻遇地层出油,应立即停止并转换为其他钻井方式。

3.11.4.3钻井过程发现返出气体含有h2s,应立即停止气体钻井并转换为常规钻井。

3.11.4.4大风天气且风向使排砂口处于井场上风方向并危及井场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气体钻井。

4 录井井控管理要求

4.1 录井队负井控监控职能。录井队对起下钻过程中的灌浆,出口流量,液面变化等现象应提醒施工方及提交书面异常报告。

4.2录井队应结合钻井队应急预案编制防井喷、防h2s应急预案,并参加联合应急演练。

4.3在含h2s区域或新探区录井作业时,应按标准安装固定式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及声光报警系统,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4.4综合录井仪应能为现场监督、司钻及井场提供终端接口及通讯系统。

4.5“三高”气井录井,每个循环罐、加重罐、灌浆计量罐等均应安装体积传感器,并定期与钻井队的计量传感器校正并记录。

4.6现场录井人员应加强地质分析,钻开油气层前应向井队预告。钻开油气层后,每次起下钻均应进行后效录井,测量油气上窜速度等。

4.7发现有油气或h2s显示,应先向当班司钻报告,同时向现场监督、值班干部报告。

4.8钻井队在起下钻、检修设备、电测等非钻进过程中,录井人员应坚持坐岗观察,发现井漏、溢流应及时通知当班司钻,并录取井控相关资料、溢流取样分析及异常通知单。

4.9发生井喷或h2s浓度超标,应按井队应急预案统一行动。

5 测井井控管理要求

5.1 “三高”油气井及重点探井测井前,应与钻井队、录井队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组织联合演练。

5.2“三高”油气井及重点探井测井应有测井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签字。

5.3 测井车辆应停放在井架大门前方,并距井口25米以上。

5.4测井队应由测井监督在施工前组织召开由钻井队、地质录井队参加的施工交底会,通报井眼状况、油气上窜速度、测井安全施工时间等,明确配合事项,确保安全施工。

5.5 含h2s井测井,入井仪器和电缆应具有良好的抗硫性能,钻台配置移动式h2s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和便携式h2s检测仪配备宜达到每人一具。

5.6施工中应严格控制电缆起下速度,钻井队应有专人观察井口,并及时灌满钻井液。钻台上应备有1根带回压阀且与防喷器闸板尺寸相符的钻杆,以备封井使用。如发生溢流,应服从钻井队指挥。

5.7测井前应进行通井循环,保证井眼通畅、钻井液性能稳定和压稳油气水层。测井作业应在井筒安全时间内进行,超出安全时间应通井循环。

5.8测井过程中发生溢流,应首先考虑剪断电缆并按空井溢流进行处理。

5.9 带压测井应制定专门的井控应急预案,并使用专用电缆防喷器,并安装防喷管,测井仪器长度应小于防喷管长度;带压测井防喷装置压力级别应满足井口控制压力要求;带压测井要有专人观察记录套压,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6 试油(气)与井下作业井控管理要求

6.1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施工应有地质设计、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设计应包括井控和h2s防护内容,长停井作业井控措施应充分考虑区域地质特点和该井含油、气现状。

6.2井场设备就位与安装应符合作业区域的有关规定,道路及井场布置应能满足突发情况下的应急需要。

6.3在含h2s区域进行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施工时,应按规定配备气防设施。

6.4井控装置安装要求

6.4.1试油(气)与井下作业应安装井控装置,气井、高气油比井和高压油水井应安装液压井控装置,压力等级原则上应同时不小于施工层位目前最高地层压力和套管抗内压强度的额定工作压力。

6.4.2储层改造作业,选择井控装置压力等级和制定压井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大量作业液体进入地层而导致地层压力异常升高的因素。

6.4.3井控装置组合方式由企业根据标准选择,“三高”气井应安装剪切闸板。

6.4.4井筒存在多种规格管柱组合时,防喷器通径应能满足不同外径管柱的井控要求,内防喷工具应配有相应的转换接头,并能迅速完成连接。

6.5电缆射孔应安装全封闸板防喷器、电缆防喷器、放喷管线和压井管线,并有专人观察井口和放喷管线出口,发生溢流时应迅速关井。

6.6连续油管作业时,应安装连续油管防喷器及控制流程;含气抽油井进行起下抽油杆作业时,应安装抽油杆防喷器。

6.7存在管柱上顶潜在风险的井进行起下作业时,应制定防止井内管柱顶出措施。起管柱过程中,应向井内及时补充压井液,并保持井筒液柱压力。

6.8 采取不压井作业应使用专用设备并安装液控防喷装置。井口控制装置应固定牢靠并有防顶(飞)出措施,同时现场应储备井筒容积1.5倍的压井液。

6.9 不连续作业时,应关闭井控装置。

6.10进行抽汲、气举、泡排、连续油管、替喷、酸化压裂、钻磨、冲砂、测试等作业,应执行相关井控要求。

6.11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施工时,拆卸采油(气)树部件要清洗、保养备用,严禁使用闸板阀控制放喷或将防喷器作采油树使用。

6.12含h2s油气井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审查备案,同时将h2s气体及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告知500m范围内人员。

6.13当2支以上队伍联合作业时,责任主体队伍应与配合(协助)队伍在施工前相互进行施工交底,交底内容至少包括设计、现状、操作程序、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并由责任主体队伍组织联合演练。

6.14在已开发油气区进行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时,井口安全距离如未达到标准要求,应由油田分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安全评估、环境评估,并按评估意见处置。

6.15利用井下作业设备进行钻井(含侧钻和加深钻井)时,应执行钻井井控标准。

7 油气生产井井控管理要求

7.1 采油(气)井、注入井应根据压力等级、流体特性选择井下和地面井控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采油树额定工作压力应与油藏相适应,采气树额定工作压力应高于气藏1个压力等级。

7.2“三高”气井、高压含气油井应安装井口安全自动控制系统;含h2s井场应安装固定式h2s检测仪和防爆排风扇等,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气防器具。

7.3采油(气)井、注水(气)井的开关井作业和一般性维护,应严格执行井口及其它井控装置的操作规程。气井、“三高”井投产前应编制开关井操作规程,规程应包括井控及硫化氢防护内容。

7.4采油(气)井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开展生产动态监测和分析;含h2s、co2等酸性气体的采气井,应按照工艺设计要求采取反腐、防垢、防水合物等工艺措施。

7.5出砂气井应采取防砂、控砂措施,并制定针型阀、油嘴等节流装置和井口装置、管线冲蚀情况检查检测制度。

7.6 气井、“三高”井、含气油井配套的井口装置和管汇,应对其配件定期进行完整性、灵活性和密封性,以及腐蚀状况检查和保养,定期试压检测,并做好记录。

7.7油(气、水)井清蜡、洗井、气举诱喷、生产测试、检维修等作业施工前,应提前预测压力变化,并编制施工设计书,其内容应包含井控及防喷措施。

7.8 加强岗位巡检管理,岗位巡检应包括井控内容,“三高”井、采气井、含酸性气体的生产井应加密巡检。巡检人员配置井控应急处理专用工具、h2s防护监测设备及气防器具。

7.9长停井井控管理要求

7.9.1 具有较高井控风险的长停井应及时治理,并纳入正常生产井管理。

7.9.2 长停井应在地面明确标示,并具有完整的井口装置,其压力等级和完整性能应满足长期停产的井控要求。“三高”井应根据停产原因和停产时间,采取可靠的井控措施。

7.9.3 长停井应逐井建立完整档案,准确记录井场位置、投(停)产(注)时间、停产(注)原因、井下管柱、井下工具、流体性质、井口装置,以及地面配套情况、危险类型和程度等。

7.9.4 建立长停井定期巡检制记录制度。“三高”井、采气井、含酸性气体的长停井,每月检查应不少于1次;采油井和注入井每月应检查1次。并应根据巡检记录对地下流体流动性和机械完整性进行评估。

7.9.5 长停井应根据风险类型、风险程度、救援难度等,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8 废弃井井控管理要求

8.1 对已无开采价值或无法恢复生产的井,应按照油、气、水井工程报废和地质报废标准,由采油气厂报油田分公司提出报废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按废弃井处置有关标准进行封井处理。

8.2废弃井封井作业应按标准设计,并按程序审批。作业前应进行压井,压稳后方可进行其它作业。

8.3 废弃井封堵作业结束,应对井筒进行试压检验。

8.4采油(气)及注入井废弃封堵后,井口套管接头应露出地面,并用厚度不低于5毫米的圆形钢板焊牢,钢板面应用焊痕标注井号和封堵日期。气井及含气油井废弃时,应安装简易井口,装压力表。

8.5建立已封废弃井(含探井、开发井)档案及封井数据库,明确废弃井坐标位置、废弃方式等。

8.6建立废弃井实行定期巡检制度,并记录巡井资料。含h2s、co2等酸性气体的井每至少半年应巡检一次,其它井每年至少应巡检一次。

9 地下储气库井控管理要求

9.1建设时期要求

9.1.1 注采井在钻井、测井、录井、固井等施工过程中,井控管理应执行相关专业标准和本规定相关要求。

9.1.2 油气藏型气库应对同一构造上相关层位的原有油气井(含利用井和未利用井)进行封堵,封堵施工应严格按标准设计,确保有效封隔储气层。封堵施工完成后,套管接头应露出地面,并安装简易井口和压力表。

9.1.3封堵井应逐井建立档案,包括井位坐标、处理日期、封堵工艺等相关作业资料。

9.1.4 盐穴型气库井控安全应重视井筒和腔体气密试压、注气排卤、腔体监测。注气排卤施工应严格执行设计参数,并认真监测气液界面,确保井控安全。

9.2修井作业时期要求

9.2.1 注采井在修井作业期间,井控管理应执行气田井下作业标准和本规定相关要求。

9.2.2 当油管壁厚低于最小设计强度要求的壁厚时,或油管

柱、井下封隔器、井下安全阀等密封失效时应进行更换作业。

9.3生产运营时期要求

9.3.1 注采井和观察井的地下、地面井控装置均应根据压力选定并进行定期检测;盐穴型储气库注采井采气树同时应考虑盐穴上限压力,并满足反腐、盐穴密封、注气排卤、起排卤管柱以及注采气的要求。

9.3.2注采井采气树、生产套管头、油管柱应满足气密封要求。

9.3.3注采井完井管柱应配置封隔器和井下安全阀,环空应注套管保护液,井口应设置自动高低压紧急截断阀。

9.3.4储气库应每日定时巡检注采井、观察井和封堵井,巡检部位至少应包括井口、套管头、采气树的腐蚀情况和密封效果,以及安全关断装置、泄放系统的灵敏可靠性。

9.3.5 盐穴储气库应定期检测腔体形状,并监测库区地面沉降情况。

9.3.6 油气藏型储气库应针对出砂井采取防砂、控砂措施,并制定冲蚀状况检测制度。

9.3.7注采井在开关井作业前,应做好检查和准备工作,并按操作规程实施开关井作业。

10附则

10.1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和天然气分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地区分公司、地区工程公司结合本地区或施工区域油、气和水井的特点制定井控实施细则,经审核后报井控办公室备案作为企业标准实施。

10.2 陆上co2气体井控管理应参照本规定修订完善执行。

第6篇 井控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一、 井控分级责任制度

1、井控工作是井下作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队长是井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队里成立井控领导小组,组长由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队长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贯彻执行井控规定,制定和修订井控工作细则和整个井控工作的开展。

3、小队领导小组负责好本小队的井控工作。

4、各级负责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各尽职守,做到有职、有权、有责。

5、工程处每月进行一次井控工作检查,作业队每班次要进行井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杜绝井喷事故发生。

二、井控操作证制度

应持证人员经考核取得井控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否则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无权指挥生产,工人不得上岗操作。

三、井控设备定岗定人制度

作业队应定岗、定人、定时对井控装置、工具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并认真填写好运转、保养检查记录。

四、作业队干部值班制度

1.作业队干部必须坚持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2.值班干部应检查监督井控各岗位执行、落实制度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遇试压、溢流、井喷、井下复杂情况,必须有干部在场组织指挥处理。

五、防喷演习制度

1.在起下油管时,旋转作业时,空井时发生溢流的三种工况分岗位、按程序进行防喷演习。

2.作业班每月进行一次不同工况下的防喷演习,并做好防喷演习讲评和记录工作。演习记录包括:班组、日期和时间、工况、演习速度、参加人员、存在问题、讲评、组织演习人等。

六、井喷事故逐级汇报制度

1.发生井喷要由下向上逐级上报,发生井喷要立即报告工程处,2小时内要上报到勘探局和油田分公司主管领导。

2.一旦井控或井喷失控应有专人收集资料。资料要准确。

3.发生井喷后,随时保持各级通信联络畅通无阻,并有专人值班。

七、井控例会制度

1、作业队每月召开一次由队长主持的以井控为主的安全例会,总结井控工作经验,布置下步工作。

2、作业班长上岗前召开一次班前、安排与布置井控工作会议;班后会上,班长必须总结当班井控工作和井控实际演练、岗位练兵情况。

第7篇 井控十七项管理制度

1.井控分级管理制度。总部及油田企业(单位)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井控工作。

总部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股份公司总裁担任组长,分管油田企业的副总经理和高级副总裁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石油工程管理部、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安全环保局、物资装备部、生产经营管理部、发展计划部、集团(股份)财务部和人事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总部井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管理与监督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局,负责井控日常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油田企业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上市和存续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安全、工程、地质、生产、设备、计划、财务、人事、教育培训、设计和监督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企业实际在相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监督管理办公室,或在安全部门、业务部门分设井控监督和管理办公室,明确规定各自监督和管理职责。

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与试油(气)等专业化公司和油气生产单位,以及设计、监督、井控设备检验维修等单位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井控工作。

各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采油(气)等基层队伍,应成立以队长为组长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叉作业或联合作业现场,应成立以主要作业单位为组长,业主与相关单位参加的现场井控领导小组。

2 .井控工作责任制度。井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均负有井控工作责任。

总部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职责

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井控安全标准,健全井控监督管理机构并落实专职人员。 (2)负责审定企业井控标准和管理制度。

(3)每年组织1次井控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井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定期召开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井控技术管理、综合管理及监督部门工作汇报;组织召开年度井控工作会议,全面总结部署井控工作。

(5)审批勘探开发项目,保证井控本质安全。 (6)审批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

(7)发生井控突发事件时,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抢险。

安全环保局职责

(1)安全环保局为总部井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管理与监督办公室,负责井控日常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2)贯彻落实行业和企业井控安全标准、制度,组织制(修)订企业井控安全标准、制度。

(3)督促协调各部门做好井控相关工作,并监督检查企业的井控法规、标准和制度执行情况。

(4)编制中国石化井控隐患治理计划并监督实施。

(5)负责筹备并组织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6)及时汇报井控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筹备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和年度工作会议并负责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7)参与井控应急抢险与指挥,组织井喷事故调查。

(8)完成总部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石油工程管理部职责

(1)石油工程管理部为集团公司井控技术管理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施工作业井控技术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行业和企业井控技术标准,组织制(修)订钻井、井下、测井、录井等企业井控技术标准。

(3)负责井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和井控技术培训工作。

(4)负责钻井、试油(气)、井下、测井、录井和专业试压队伍,以及井控设备检验维修机构资质管理,确保专业队伍井控能力达到要求。

(5)负责油田勘探开发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承包商井控责任。

(6)组织制定重大井控技术方案与设计论证,并组织重大井控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

(7)负责井控装备管理,确保装备本质安全。

(8)参与井控应急抢险指挥和井喷事故调查处理。

(9)定期向总部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施工作业井控技术管理工作。

(10)参与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职责

(1)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为股份公司井控技术管理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油气勘探开发油气水井井控技术管理工作。

(2)贯彻落实行业和企业井控技术标准、制度,组织制(修)订油气勘探开发井控技术标准。

(3)负责股份公司井控培训工作。

(4)组织制定勘探、开发部署方案和重点开发油气井井控设计与技术方案论证,组织重大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实施。

(5)负责油气井井控设备管理,确保井控技术装备本质安全可靠。

(6)负责工程监督人员资质及现场管理。 (7)参与井控应急抢险指挥和井喷事故调查处理。

(8)定期向总部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勘探开发过程油气水井井控技术工作。

(9)参与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其他部门职责

生产经营管理部、物资装备部、发展计划部、集团(股份)财务部和人事部均为总部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井控工作。生产经营管理部重点做好井控应急协调工作,物资装备部重点做好井控设备配套工作,发展计划部和集团(股份)财务部重点做好井控工作和隐患治理资金投入,人事部重点做好井控管理机构定岗定编工作。

油田企业(单位)是井控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对本企业(单位)井控安全负全责。油田企业及其所属油气生产单位、专业化公司、设计监督机构和井控设备检验维修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井控管理实际,明确企业(单位)及部门井控工作职责。

总部、油田企业、油气生产单位或专业化公司等各级井控监督、管理部门均应设置井控专职岗位,确保井控责任制的落实。

3.井控工作检查制度。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井控检查工作。其中,总部每年1次,油田企业每半年1次,专业化公司及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1次,基层单位每月度1次。

4.井控工作例会制度。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井控工作例会,认真总结、部署井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井控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中,总部每年1次,油田企业每半年1次,各专业化公司及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1次,基层单位每月1次。

5.井控持证上岗制度。各级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相关岗位操作人员应接受井控技术和h2s防护技术培训,并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和“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

“井控培训合格证”持证岗位

油田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行政正职,主管勘探、开发和安全的企业领导;勘探、钻井、开发、生产、安全、设计、监督部门领导以及参与井控管理的人员。

钻井、井下、测井、测试、录井公司和采油(气)厂领导及管理人员:经理(厂长),主管生产、技术和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副厂长),正副总工程师;工程技术、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领导以及参与井控管理的人员。

施工队伍

(1)钻井队(平台):平台经理、正副队长、指导员、钻井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钻井技师、大班司钻、泥浆工程师、司机长、正副司钻、井架工。

(2)试油(气)与井下作业队(平台):平台经理、正副队长、作业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作业技师、大班司钻、正副司钻和井架工。

(3)测井队与录井队:正副队长、现场施工人员。

(4)采油(气)队:正副队长、技术人员、安全员。

其他人员

(1)钻井、试油(气)、井下作业等工程、地质与施工设计人员,现场监督人员。

(2)井控专业检验维修机构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

(3)从事欠平衡钻井、测试、泥浆、取心、定向井等专业服务的技术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

“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持证岗位。

机关人员:在含h2s区域从事钻井、测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录井作业和油气开发的相关领导及管理人员。

现场人员:在含h2s区域从事钻井、测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录井作业和油气开发的现场操作及管理人员。

上述培训及复审应在总部认证的相应培训机构进行。

6.井控设计管理制度

从事钻井、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工程设计单位应持有相应级别设计资质;从事“三高”井工程设计应持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

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承担“三高”井工程设计人员应拥有相关专业3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和高级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

油气井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均应设立《井控专篇》。《井控专篇》以井控安全和防h2s等有毒有害气体伤害为主要内容。

所有设计均应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不准施工;“三高”油气井由企业分管领导审批。如因未预见因素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按程序进行,并出具设计变更单通知施工单位。组织工程设计与地质设计审查时,应有安全部门人员参与审查《井控专篇》。

7.甲方监督管理制度

所有钻井、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应由甲方派出现场监督人员。“三高”油气井、预探井和其他重点井应实行驻井监督工作制;一般开发井可实行“一般工序巡视监督,关键工序现场监督”工作制。

现场监督人员除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外,应同时负责监督井控和hse工作。

对钻井、试油(气)和井下作业监督人员实行资质管理;“三高”井和预探井的监督人员应持有总部颁发的监督证书。监督人员资质管理由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负责。

8.井控和h2s防护演习制度。基层队伍应根据施工需要,经常开展井控和h2s防护演习。演习按照程序进行,并通知现场服务的其他专业人员参加。演习应做好记录,包括班组、时间、工况、经过、讲评、组织人和参加人等。

钻井井控演习分为正常钻井、起下钻杆、起下钻铤和空井4种工况。常规井演习应做到每班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1次,钻开油气层前需另行组织1次;高含h2s井演习应包含h2s防护内容,钻开含h2s油气层100米前应按预案程序组织1次h2s防护全员井控演习。

试油(气)与井下作业分为射孔、起下管柱、诱喷求产、拆换井口、空井等5种工况组织井控演习。常规井演习应做到每井(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1次;含h2s井在射开油气层前应按预案程序和步骤组织h2s防护全员井控演习。

采油(气)队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井控演习,含h2s井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防h2s伤害应急演习。

含h2s油气井钻至油气层前100米,应将可能钻遇h2s层位的时间、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告知1.5公里范围内的人员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村组负责人。

9 .井控设备管理制度

油田企业应明确井控设备管理机构,制定设备管理、检查维修和定期检验制度,并建立设备档案。

所有井控装备及配件购置,必须是中国石化供应商生产的合格产品。

实行井控设备定期报废制度。防喷器报废年限为13年,控制装置报废年限为15年,管汇及阀组报废年限为13年。

延期使用须经第三方专业检验合格,且延期年限不超过3年。用于“三高”油气井的井控设备,累计使用时间不宜超过7年,超过7年应加密检测并监控使用。

10 .专业检验维修机构管理制度

井控设备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以检验维修点为基本单位取得独立资质,未取得资质者不得从事相应级别井控检验维修工作。

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验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检验维修应严格执行sy/t6160《防喷器的检查与修理》等相关标准、制度。

防喷器组检验维修后,应按井场联接形式组装后进行低压和额定工作压力试压;用于“三高”气井的防喷器组应进行等压气密检验。

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按照逐台、逐项的原则,建立防喷器、控制系统、阀组、管汇等使用维修档案。

11.井控装置现场安装、调试与维护制度

基层队应按设计安装使用井口设备、井控装备和气防器具,并认真做好日常检验维护和记录填写。

钻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和采油(气)使用的井口设施、井控装置,现场安装完毕或更换部件后均应进行密封试压;“三高”气井的井口设施、井控装置宜做等压气密检验。

钻井与试油(气)防喷器除日常维护保养外,应定期进行检查。定期检查分3月期检查、1年期检查和3年期检查,检查方式和检查项点应执行sy/t6160《防喷器的检查和维修》。对浅井、中深井、深井、超深井防喷器的具体检查频次,油田企业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井下作业防喷器使用期满6个月应进行检测;使用期满仍须继续使用的,应经现场试压检验合格,待施工结束时再送回车间进行检测。

各类h2s检测仪、可燃气体检测仪、大功率声响报警器等气防器具,现场安装后应进行可靠性检测,声光报警、数值显示等达到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12 .开钻(开工)检查验收制度

钻井、试油(气)与井下作业各次开钻(开工)前,均应进行开钻(开工)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业主单位检查验收,委托施工单位检查验收或甲乙双方联合检查验收方式。检查验收合格后下达“开钻(开工)批准书”同意开钻(开工);检查验收不合格不得开钻(开工)。

承钻“三高”气井,最后一次钻开主要油气层前的开钻检查验收,应经施工企业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再由甲方组织正式开钻检查验收。开钻检查验收应由企业副总师以上领导带队,工程、生产、设备、安全、环保等部门人员参加。

13.钻(射)开油气层审批(确认)制度

钻井施工钻开油气层审批制度

钻开第1套油气层100米前,施工企业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业主企业提出钻开油气层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并获批准后方可钻开油气层;获准1个月未钻开,须重新组织检查验收。“三高”气井若包括多个差异较大的主要油气层,则每钻开1层须检查验收1次。

业主企业检查验收由主管部门牵头,工程、安全、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根据有关标准和制度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下达“钻开油气层批准书”同意钻开油气层;检查验收不合格,则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高”气井钻开主要气层检查验收,由油田企业副总师以上领导带队,工程、设备、安全、环保等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射孔作业射开油气层确认制度。下入射孔枪前,施工主体单位应向业主单位提出射开油气层申请,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同意后,方可射开油气层。

14.干部值班带班制度。钻井施工、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均应实行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开发井从钻开产层前100米,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期间,均应有干部带班作业;“三高”区域进行试油(气)作业,应有干部带班作业。

15.坐岗观察制度。开发井从钻开油气层前100米,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均应安排专人24小时坐岗观察溢流,坐岗由钻井人员、泥浆人员和地质录井人员负责。试油(气)和井下作业施工应安排专人观察井口,发生溢流应按程序处置并上报。

16.井喷应急管理制度

钻井施工、试油(气)施工、井下作业和油气生产井应按照“一井(站)一案”原则编制工程和安全综合应急预案。安全应急预案应包括防井喷失控、防h2s泄漏和防油气火灾爆炸3个子预案。

钻井施工、试油(气)施工、井下作业防井喷失控和防h2s泄漏应急预案,除满足规定编制要素外,还应明确规定双方应急责权、点火条件和弃井点火决策等。

钻井队、试油(气)队和井下作业队分别是钻井施工、试油(气)施工和井下作业的应急责任主体,所有配合施工作业和后勤服务的队伍,其应急预案均应服从责任主体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服从应急指挥。

安全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安全部门审查备案。

17 .井喷事故管理制度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井喷事故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井喷事故:发生井喷失控造成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溢散,或窜出地表、窜入地下矿产采掘坑道、伴有油气爆炸着火、危及现场及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ⅱ级井喷事故:发生井喷失控,或虽未失控但导致h2s等有毒有害气体喷出,对人员存在伤害可能,或对江河湖泊和环境造成较大污染。

ⅲ级井喷事故:发生井喷事故,24小时内仍未建立井筒压力平衡,且短时间难以处理。

ⅳ级井喷事故:发生一般性井喷,24小时内重新建立了井筒压力平�。

发生井喷、井喷失控或h2s泄漏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上报并启动预案。ⅰ级和ⅱ级井喷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至总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办公厅总值班室,并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ⅲ级井喷事故应及时上报总部进行应急预警。

发生井喷事故或h2s泄漏事故,均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其中,ⅰ级井喷事故和ⅱ级井喷事故由总部直接调查处理;ⅲ级井喷事故原则上由油田企业调查处理;ⅳ级事故原则上由专业化公司或油气生产单位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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