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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文库(6篇)

更新时间:2024-05-08 查看人数:29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文库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文库涵盖了项目从启动到结束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关于资金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预算编制、资金审批、支出控制、财务报告、审计监督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预算管理:制定详细的项目预算,明确各项开支的预期费用。

2. 资金审批流程:设定审批权限,确保每一笔资金的使用都经过合理审批。

3. 支出监控:实时跟踪项目支出,防止超支现象。

4. 财务报告:定期生成财务报表,反映项目的财务状况。

5. 审计与合规: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6. 风险管理:识别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并制定应对策略。

重要性

项目资金管理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有效的资金管理能确保项目的经济性,提高资源利用率,防止浪费,降低风险,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它也是向利益相关者展示项目进展和透明度的重要手段,有助于维护组织的声誉和信任。

方案

1. 预算编制:由项目经理和财务部门合作,基于项目目标和工作计划详细编制预算,包括人力、材料、设备等各项成本。

2. 资金审批:建立多级审批制度,根据金额大小设置不同的审批层级,确保决策的合理性。

3. 实施支出监控:通过财务系统实时更新项目支出,设立预警机制,当接近预算限制时及时提醒。

4. 财务报告:每月或每个关键里程碑后,发布财务报告,以便管理层和投资者了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5. 内部审计:定期进行项目财务审计,检查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发现并纠正潜在问题。

6. 风险管理: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定期评估资金风险,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计划。

在执行过程中,需强调沟通和协作,确保所有团队成员理解并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应定期审查和更新制度,以适应项目环境的变化和组织的发展需求。在实际操作中,灵活调整策略,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未预见情况,确保项目资金的高效、安全使用。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文库范文

第1篇 建设集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集团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 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 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02]123号《中国建筑第_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 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__年11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2篇 某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1、施工项目资金收入渠道主要有预收工程备料款、已完施工价款结算、银行贷款、企业自有资金。'保证收入'是指项目经理部应配合公司及时向发包人收取工程预付备料款,做好分期核算,预算增减帐、竣工结算等工作。

'节约支出'是指用资金支出过程控制方法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临时设施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等各项支出进行严格监控、坚持节约原则,保证支出的合理性。

'防范风险'主要是指项目经理部对项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做出合理的预测,对各种影响因素进行正确评估,最大限度地避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风险。

2、为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司财务部门应设立项目专用账号,由公司财务部门直接对外,所有资金的收支均按财会制度的要求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外运作,资金进入公司财务部门后,按照公司的资金使用制度分流到项目,项目经理部作为项目资金的直接使用者进行责任范围内的资金管理。

3、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合同、承包造价、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项目成本计划、物资供应计划等编制项目,年,季,月度资金收支计划,报请企业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3篇 集团公司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zz集团公司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项目资金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申报。

(二)项目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三)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定,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审计制度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定期向集团公司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补助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及签字,有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票据必须按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支。

第4篇 某项目资金管理作业指导书

项目资金管理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的行业,资金是企业的血脉,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项目成功开发的必要保证。良好的资金管理能力,也是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保证企业的资金富余时不闲置,困难时不短缺,始终维持最佳的现金保有量,是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目标。

2.主管岗位 总会计师

主办岗位资金管理

3.紧前工作条件

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和相关土地技术指标开始到项目。

4.作业描述

4.1编制资金计划

4.1.1 总投资估算

房地产项目总投资包括直接成本、期间费用及税金。项目直接成本主要参考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可以进行调整。期间费用可根据历史经验估计,营业费用一般不超过销售额的3%(普通住宅约1-2%,别墅项目略高)。管理费用与项目规模、人员编制、建设工期等因素有关,一般控制在建安投资的3%(本企业历年人均管理费用是个很重要的参数)。利息支出可简化计算,每年应计利息=(年初借款本息累计+本年借款额/2)_年利率。税金包含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具体税种及税率以当地法规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在通货膨胀期间,当项目持续周期较长时,需考虑物价上涨因素,避免因投资估算不足造成资金链断裂。

4.1.2资金支付计划

总投资估算一经确定,即可编制分年度投资计划,形成项目的用款需求。编制依据有已签订合同的付款条款,政府部门的报批报建规定,费用支出计划,房产预售预缴税金的规定等。资金支付计划应滚动编制,自当月起12个月以内的计划尽量细化到月份(尤其是3个月以内),以更好的指导资金筹措,以后年度可按季或年编制。为便于计划的动态调整,应及时进行实际付款与计划付款的对比分析,当月未付款项自动顺延至以后月份。与工程进度有关的付款计划应得到项目经理的确认。

4.1.3资金回笼计划

为控制贷款规模,使资金流入与流出相匹配,保持最佳现金保有量,销售管理岗位应及时提供资金回笼计划。根据项目的资金支付和回笼计划编制项目的筹资计划。当项目实际资金回笼与计划不符时,需随时对后期的资金回笼计划进行调整。

4.2选择筹资方案

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自有资金(资本金加股东集资)、银行贷款、预售房款等。根据银行现行的房地产项目融资办法,项目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总投资的30%,而且四证齐全才能发放贷款,即使获得贷款也要接受银行监管,进行封闭式运作,回笼资金按一定比例优先偿还银行贷款。通常情况下,项目前期从土地获得到办好四证,是以自有资金为主,从四证取得到获准预售以银行贷款为主,预售以后现金流逐步由负转正,以回笼房款平衡资金流出。

根据公司信用等级的不同,银行贷款有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方式,单纯的项目公司多采用抵押贷款,贷款成本较高,为办理在建工程抵押需支付相应的评估费、公证费、财产保险费等手续费。

在银行贷款以外,项目公司可以考虑的融资方式还有房地产信托计划,地产投资基金,多方委托贷款等,一般用于取得四证以前的资金筹措。但这些方式往往成本更高,受到的政策限制更为严格。

4.3分析偿债能力

为确保项目借款能按时还本付息,维护公司的信用等级,应对项目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保持项目的现金流始终为正。以下计算表格可供参考。

项目偿债能力分析表

金额单位:万元 第1年 第2年 第n年 合计

一、本年借款

1. 年初借款本息累计

2. 本年借款

3. 本年应计利息

二、本年还本付息

1. 本年偿还本金

2. 本年支付利息

三、偿还借款的资金来源

1. 自有资金

2. 预售房款

3. 其他

四、现金盈余

项目贷款

1.作业目的

在总投资估算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的开发进度计划确定项目各阶段的资金需求。按照资金来源的可靠性、融资成本的高低、融资风险的大小,选择资金渠道。就目前阶段而言,银行贷款仍是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在取得土地权证,到预售之前的开发阶段,缺口资金往往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其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利用债务资金提高自有资金的收益率。

2.批准岗位 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批准贷款和抵押。

主管岗位 总会计师:审核融资计划,落实融资银行,签署贷款合同。

主办岗位 资金管理:编制融资计划,收集和报送资料,贷款谈判,办理抵押手续,建立贷款台帐,按期还本付息。

3.作业描述

3.1 本主办岗位编制项目资金计划,合理安排收支结点,提出融资方案,经总会计师审核批准。

3.2 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由本主办岗位收集报送资料:

3.2.1 资本金达到项目总投资35%或以上的证明;

3.2.2三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3.2.3信用等级证书;

3.2.4 经年检的贷款卡和在贷款银行开立的银行帐号;

3.2.5 已纳入地方商品房建设计划的立项批文;

3.2.6《房地产权证(土地部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2.7资金封闭运作方案;

3.2.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2.9 项目的规划设计文本;

3.2.10 项目重大的经济合同,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总承包合同、营销策划合同等;

3.2.11 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及财务资料。

3.3 贷款谈判:明确借款总额、期限、优惠利率、保证方式(抵押或担保)、用款和还款计划、抵押物评估价值等。

3.4贷款谈判的双方意见一致后,由总会计师在公司行政办公会议上提请审议,如贷款数额超过董事会授权额度的尚需报董事会审批。

3.5 经贷款银行内部贷审会审批同意后,由总会计师代表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本主办岗位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6 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和项目回笼情况,调整借贷计划,及时与贷款银行沟通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3.7 贷款到期付清,及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如需展期,仍须由总会

计师提请公司行政会议审批。

4.贷款担保

银行一般要求项目公司以项目抵押来锁定风险(在建工程抵押费用较高),个别情况下银行会根据项目的性质、开发单位的资信等因素允许由实力较强、有代偿能力的公司提供担保。

4.1 项目分阶段抵押

4.1.1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开发单位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房地产权证(土地部分)》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4.1.2房屋期权抵押:在项目建设开发投资总额完成25%以上,具备房屋期权抵押条件时,可办理房屋期权抵押手续,将房屋期权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4.1.3现房抵押:工程已竣工验收,开发单位获得大产证后,将房屋期权抵押转为商品房现房抵押。

5.贷款额度

项目贷款额度的确定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房屋期权价值是以抵押时投入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拆迁安置补偿费、已支付的工程款(不包括预付款、库存材料与设备)的总和估算而得。

以房屋期权作为抵押的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会高于抵押物价值的50%,以房地产现房作为抵押的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会高于抵押物价值的70%。

6.贷款发放

6.1在发放贷款前,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财务监管协议》,项目公司在贷款银行开立保证金帐户、监管帐户及结算帐户,保证金帐户和监管帐户需预留信贷员印鉴,确保贷款资金在项目建设范围内封闭运作。保证金帐户核算贷款资金,监管帐户核算借款人投入的自筹资金和项目回笼资金。

6.2贷款银行确定贷款额度后,按照项目实际用款需求分次将贷款资金划入保证金帐户。

第5篇 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讲党性、守纪律、保廉洁”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工作,根据_市经济委员会党组2009年第8次会议议事纪要精神,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使用了各级财政资金的工业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财政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对我市工业项目的无偿补助、贷款贴息、国债资金等各类资金。

第四条使用了各级财政资金的工业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必须执行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财政资金必须用于支持的建设项目,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全过程监督原则。市、区经委和园区管委会及建设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合法、有效使用。

(三)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建设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全面的会计信息。

(四)效益原则。建设单位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过程跟踪

第五条中央、省、市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后,相关业务科室主动与市财政局联系衔接,协商联合行文将资金拨付到区县和企业相关事宜。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相关业务科室对各级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实施全过程跟踪。

第六条市经委技改科负责对全委争取到的各类财政资金进行登记备案,相关业务科室每月25日前将本科室联系争取到的财政资金情况报技改科汇总,技改科每月底将汇总情况报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七条资金计划下达到区县和企业后,相关业务科室要及时告知区县和企业,主动询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与区县和企业保持信息畅通。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相关业务科室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对各类财政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企业有没有严格按规定使用、是否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达没达到预期目标、企业生产和项目建设情况等等。相关业务科室每半年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委党组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九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相关业务科室要牵头与财政、审计等部门人员一道,对各类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并根据安排,配合省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十条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业务科室要及时通知企业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尽快收集汇总报送委党组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处分奖励

第十一条对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类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财政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企业,将报请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追缴财政资金,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并在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

第十三条严禁利用帮助企业申报各类财政资金的便利,向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索取“回扣”,收受红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对向上争取财政资金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335号)、《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457号)、《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办发[]53号)和《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用于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的专项投入。

第三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遵循突出重点、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农民受益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

第五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中央、省级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首部枢纽工程:干、支管道(管道、阀门、节头等材料物资)及设备购置、附属设施等;市、县财政资金、整合资金主要支持渠道、山坪塘、蓄水池、提灌站、滴灌设施补助等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配套水利设施;农户自筹资金(含投工投劳)主要用于购置高效节水灌溉系统末梢滴灌带等农户田间设备设施,以及新建蓄水池、整治山坪塘和埋设干、支管道所需的土方开挖、回填等工程。

第六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财政资金补助环节和标准。

(一)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解决高效节水灌溉系统首部枢纽工程从取水口到农户田边的主管和支管、加减压设备、控制设备及配件等材料物资的统一采购和控制设备管理房等附属设施建设。材料物资由村民代表、乡(镇)代表、县技术部门现场代表依据设计方案并结合各片区实际需要进行统一发放。

(二)市、县财政资金对项目区内按设计方案实施的配套水利措施项目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补助。

1.沟渠新建补助标准:40000元/公里;

2.山坪塘整治或新建补助标准:50000元/口;

3.蓄水池新建补助标准:

(1)容积100立方米以上不足200立方米的,每口补助18000元;

(2)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每口补助30000元;

4.田间节水灌溉用井新建补助标准:5000元/口;

5.田间节水灌溉提灌站改造补助标准:500元/千瓦。

第七条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直拨制,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报账票据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必须经项目村理财小组、村质量监督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审核签章同意。

(一)对政府统一采购的材料物资款项,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手续后,供货方凭正规物资采购发票、物资领取单、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账。

(二)对统规统建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持正规建安发票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帐。

(三)对农户自建或联户共建的项目,凭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及项目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及银行发放清单报帐。

(四)整合资金建设的沟渠、蓄水池等配套工程,按整合资金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高效节水灌溉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

(一)对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的项目,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拨付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后,再拨付扣除10%的质量保证金后剩余的资金。1年项目质保到期无质量问题后予以拨付质量保证金。

(二)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进行建设的项目,采取预拨清算方式拨付资金。在项目正式启动后提出拨付申请,经村理财小组、村质量监督小组、乡(镇)核实,县水务局、财政局审核后预拨项目财政资金的30%;项目建设任务完成过半,可拨付项目财政资金的3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手续后拨付项目财政资金的30%;暂扣10%的质量保证金,1年项目质保到期无质量问题后予以拨付。

(三)对农户自建或联户共建的项目,资金补助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一卡通”的方式直补到农户;物资补助采取“直补到户”的方式直发到农户。

第九条积极筹资,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坚持以县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为平台,以专项资金为引导,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投入渠道。

第十条健全组织,加强项目资金日常监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资金的管理,实行村民自治监督管理,各项目村成立3―5人的村民监督小组和村民理财小组,负责对工程质量和资金筹措使用进行日常监管。资金支付必须经过村质量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审核并报村委会同意并报乡(镇)审核后方可进行。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理财小组的指导。各项目业主不得侵占、挪用、截留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理遵照《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监管推行“六卡”制。

(一)项目建设任务明白卡。明确每个自主建设单项工程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项目建设任务。

(二)农户投劳筹资明白卡。明确项目建设农户投工投劳、筹资情况。

(三)补助发放明白卡。明确国家补助的物资和资金补助发放情况。

(四)项目资产权属明白卡。明确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权属、受权份额等情况。

(五)项目交接明白卡。明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项目移交、后期管护等情况。

(六)项目绩效评价卡。明确项目运行状况、效益发挥、农户满意度等绩效评价情况。

第十三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竣工后经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步验收合格,由乡(镇)向县水务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水务局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村质量监督小组、村理财小组全程参与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业主。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由受益农户按份共有,项目业主及成员履行管护权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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