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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9

国税管理制度

国税管理制度是国家税收管理的核心,旨在规范税务机关的工作流程,确保税收的公正、公平与高效。其主要内容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税收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明确各类税种的征收标准、税率、减免政策等,并规定相应的执法程序。

2. 纳税人管理:包括纳税人的登记、申报、缴税、退税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3. 税务稽查与处罚: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审计、检查的权限和程序,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4. 税务争议解决:设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纠纷的解决机制,如申诉、仲裁、诉讼等。

5. 税务信息化建设:推动税务系统的数字化,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6. 税务人员培训与职业道德:强化税务人员的专业能力与职业道德,提升税务服务的整体水平。

包括哪些方面

国税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法规政策: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实施指南。

2. 税务登记:纳税人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则。

3. 税务申报:明确纳税期限、方式、内容等,以及对虚假申报的处理。

4. 税款征收:规定税款的计算、缴纳、滞纳金的收取等。

5. 税务检查:明确税务稽查的程序、权限和证据收集要求。

6. 纠纷处理:设立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7. 信息化管理:构建税务信息系统,保障数据安全,提高服务效率。

8. 员工培训:制定税务人员的培训计划,提升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9. 监督与考核:对税务机关及人员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机制。

重要性

国税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维护税收秩序:确保税收工作的合法性,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国家财政收入稳定。

2. 保障纳税人权益:通过明确的制度规定,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纳税遵从度。

3. 提升管理效率:规范化的流程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税务工作的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4.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企业投资决策,促进市场经济繁荣。

方案

1. 完善法规体系:定期修订税法,适应经济发展和国际税收趋势,确保法规的前瞻性和适应性。

2. 强化信息化建设:投资建设先进的税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提高税务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3. 加强培训教育:定期组织税务人员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培养高素质的税务团队。

4.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纳税人参与,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管理中的问题。

5. 加大执法力度:对税收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逃税、偷税行为,维护税法权威。

6. 深化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防止跨国税收逃避,营造公平的国际税收环境。

以上方案旨在不断优化国税管理制度,为我国的税收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税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国税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收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类(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税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

第三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基本业务流程:检查确定、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

第四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分为:简易程序与审理,一般程序与审理。对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必须进入cts系统检查模块操作的检查,要实行一般程序与审理;其他类型检查处理允许使用简易程序与审理。

第五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工作的衔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全省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设区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稽查局负责本辖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内部查、审分离。各县(市、区)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工作。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审理。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工作制度,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培训、锻炼征管日常检查人员并加强廉政监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税收检查的业务组织、指导、监控、培训、考核及经验推广等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修订本办法,明确职责、处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并结合cts与辅助软件推广应用的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日常检查工作规程。

第十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征管科(处)负责本局系统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上情下达、汇总上报和考核监督,并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部门的协调。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局范围内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处罚在2000元以上(含本数)违法行为案件的审理;县(市、区)国税局管理科和各税务分局的综合业务岗位负责本局处罚2000元以下或按规定不予处罚的日常检查的审理,并报法规科备案。以上两项审理均以本局的名义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决定书等。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一节 检查确定

第十三条 对相关部门转来税收管理案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检查对象并完成检查工作,有特殊情况的,报县级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发票协查:根据全国税务协查信息系统协查信息分配,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协查。

第十五条 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针对年度所得税汇缴工作安排确定的检查对象,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管辖范围分配工作任务,并按所得税汇缴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除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检查内容外,对其他日常税收管理内容的检查,各县(区)、市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均应结合实际确定检查对象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节 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收征管法》实施。日常检查实施时,应当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被查纳税人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所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税务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实施重点检查(具体范围由各设区市局确定)时必须实行双人下户。

第十七条 日常检查可采取审核、调查、询问、确认或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日常检查岗位人员在实施各类日常检查和进行纳税评估移交案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的帐簿、记帐凭证、金额以及相关税收问题等,制鳌端拔窦觳楣ぷ鞯赘濉贰<觳榻崾

第2篇 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税收管理员制度

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税收管理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工作基础,明确管理职责,防止“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现象,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纳税人及时如实申报纳税,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税收管理员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分片(类)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基本职责是按片(类)负责对纳税户的税源管理工作。包括对纳税户的案头管理和实地了解纳税户情况、提供纳税服务和进行必要的核查。

第三条 按照“贴近管理、贴近服务”的要求,依据现有的人员和机构配置,税收管理实行分片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总体上企业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以及各类纳税人的分属行业实行分类管理,个体户按相应的街道乡镇实行分片管理。每一纳税户的税收管理责任均有具体的税收管理员,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户,谁管理谁负责。

第四条 根据税务管理的工作职责和纳税户分片(类)管理原则,税收管理岗位分为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员、企业(非一般纳税人)管理员、个体管理员。

第五条 责任区管理范围大小或者户数多少要与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

(一)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

(二)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

(三)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

(四)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

(五)进行税款催报催缴;

(六)开展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

(七)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

(八)协助进行发票管理;

(九)其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所辖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登记事项,加强登记环节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通过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财务核算情况;各税种的核定及其有关资格认定、各类征收方式核定、多元化申报和缴款方式的核准情况;各税种的申报纳税、税款滞纳及其补缴情况;税务检查及其处理、享受减免税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品种、数量情况;纳税户关、停、并、转、歇业、失踪情况;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的银行开户、关联企业等情况。

(二)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依法实施税源管理措施。及时掌握纳税人与纳税直接相关的情况,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销售、成本、价格、增加值利润以及企业人员组成及变动、资金往来、财务状况、企业前景等与纳税间接相关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方面的基本情况。并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对及逻辑判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税收管理员要做好纳税户的税源分析监控和税源管理业务的具体实施,着重做好支柱产业、重点行业税收的关键指标及其增减变化的分析监控。对重点税源企业根据其申报纳税的情况,包括销售收入、当期申报税额与上年同期数的对比分析、与同行业的税负率对比分析,通过下户询问、实地查看、纳税评估等方式,分析税源变化情况,掌握税源变化动态,做好税源监控与预测。加强对块状经济、重点行业税收调研分析,对行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建议,为分局做好税源分析工作,强化管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提供依据和保障。

第三章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要求

第一节 纳税人分类管理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要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合理安排工作重点和管理力量,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不同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具体分成以下几类:

(一)重点监控类。包括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的重点税源企业;欠税企业;有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或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抵扣税额及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两头在外”的商贸企业;月定额超过30000元的,或者月均发票使用量达到或超过其税收定额的个体户。

(二)强化管理类。税负异常或申报销售收入明显偏低企业;其他商贸企业;应建帐但未建帐或者建帐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有使用发票的个体定额户;新登记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或者处在暂认定期、整改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起伏大或者生产经营不正常,随时会发生关、停、并、转的纳税户/p>

(三)一般管理类。重点监控和强化管理类以外的纳税户。

对纳税人的分类工作一般每年的1月

确定一次,中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可以个别调整。

第九条 根据纳税人的分类情况,确定不同的管理要求。

重点监控类纳税户:税收管理员要实时跟踪、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趋势,税收变动情况,执行税收政策和税收警戒指标、税源变化等情况,根据各种信息,加强纳税辅导,第一时间处理一般性问题,及时解决普遍性问题,强化细化管理。对定期定额户在时机成熟时要求健全帐册,实行查帐征收。

强化管理类纳税户:税收管理员每月根据各种掌握的情况,分析企业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加强税收监控和对建帐建证的辅导和监督,重点实行税负率警戒线和销售额警戒线管理,发现疑问及时警示,监督纠正,控制发票用量。对不正常的纳税人要严密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严格控制发票使用,必要时停止使用发票,实行代开监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杜绝税收管理死角的形成。对使用发票的定额户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实地调查发票使用保管情况,宣传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辅导其正确保管使用发票。

一般管理类纳税户:税收管理员要在保证上述两类纳税人的管理的同时,按照税源管理的基本要求不少于每季或半年巡查掌握纳税户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做好正常的税务管理。

第二节 具体管理要求

第十条 在保证纳税人得到税务机关统一服务的同时,税收管理员要做好服务上门和税法宣传工作。

对新登记的企业,要在5~7个工作日内下户向纳税人宣传相关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申报方法、办税程序的辅导,及时准确解答纳税人关心的各项涉税问题。

对重大政策调整和紧急事项要及时逐户通知到位,确保使纳税人尽快掌握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要在收到登记部门传递过来的税务登记资料后5~7个工作日内通过所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并对税务登记部门的初步税种核定情况进行复核,有差错的及时改正。

依据工商登记信息,及时通知和督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依法进行处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通知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要督促纳税人依法亮证经营。

税收管理员要根据管理的需要及时开展对辖区的日常巡察,并安排开展全面巡察,全面巡察每年不少于2次,及时发现未办税务登记户,防止漏征漏管。按照省局考核口径的税务登记率要达到100%。

税收管理员要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各类信息,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强化和细化管理。要健全户籍管理档案,并通过信息化实现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存储管理。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对列入总局重点监控税源企业的分户税源调查报告每年不少于2篇;对列入省局、市局重点监控税源企业的分户税源调查报告每年不少于1篇。对行业税源调研分析或者对行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建议每年不得少于1篇。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要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纳税户纳税申报的质量。首先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在申报期内做好提醒申报,确保准期纳税申报率达到预定的考核目标;征期结束后对未申报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申报通知书,并依法做好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未及时入库税款的催缴工作,杜绝新欠,积极清理陈欠。

对已经办理的纳税申报,税收管理员要根据纳税人的户籍资料、基础信息以及各类相关警戒指标,按次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不断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审核时要认真比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报税销售额与申报的专用发票销售额、防伪认证数与申报专用发票抵扣数,比对“四小票”(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收购票以及海关代征凭证抵扣清单汇总额)与申报表对应抵扣额,其他发票填开额与申报销售额等。对辅导期的商贸企业,要认真核对其申报抵扣税额是否已经通过稽核。同时要重点关注纳税人一定期间的总体增值税税负率。对上述相关数据间存在逻辑问题或者税负率明显偏低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疑问核查表》(附表1)作进一步核实处理。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审核时要注意比对其日常普通发票开具金额与纳税申报的金额、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与其纳税申报的金额等方面的合理性。认真核定、修正其申报警戒线。对相关数据间存在逻辑问题或者申报的销售额低于申报警戒线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疑问核查表》(附表2)作进一步核实处理。

对所得税纳税申报,要比对主表与附表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对增值税企业,还要注意及时

对其增值税申报销售金额与所得税申报的全部销售收入;对营业税企业,要及时掌握其营业税申报计税金额与所得税申报收入比对。对相关指标异常或者相关数据间有逻辑疑问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所得税申报疑问核查表》(附表3)作进一步核实处理。

各项申报疑问,在听取纳税户的解释和进行必要的核查后,得出核查结论。纳税人理由充足,核查相符的,得出无问题结论;纳税人存在问题,但问题是由于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失误造成的,税收管理员协助纳税人改正;纳税人涉嫌故意偷逃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和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普通发票使用的管理,做好发票使用户的日常辅导和管理工作。对初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10个工作日内到实地了解纳税人发票的保管、开具情况,辅导其正确开具发票,告知发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具体要求。在使用过程中,还应不定期进行辅导和核查。对一次领购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要进一步了解纳税人的相关生产经营情况和发票的保管使用情况,消除发票使用隐患。

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防伪税控普通发票、有奖发票以及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五条 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税源宏观数据、税负变化信息和纳税人户籍资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利用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的优势,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判断。对主要指标异常的,要及时移交评估检查部门进行全面系统的纳税评估。

第十六条 在税源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需要进行核实的问题,以普通下户调查方式难以取得准确、有效的数据资料,需要向纳税人调取查阅帐簿、实地盘货对帐的,要及时移交评估检查部门进行日常检查。

第三节 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年初各科室要分别制订税收管理员下户的工作计划,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辅导或者核查有关事项等各项税源管理事务时要按照计划执行,下户前要填写《税源管理下户报告表》(附表4)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各科室要按季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下户时必须着装,核查要有详细记录,根据税源管理的基本要求填写《税源管理下户调查工作底稿》(附表5)。对需要核对项目已有相关表格的,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转正、年审,纳税人申报疑问的核查等,可以以审批表或者审核表代替工作底稿。所获税源信息要记录归档,实行共享,条件成熟时有关信息要全部录入计算机,实现“一户式”存储管理。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下户执行各项税源管理事务时,发现纳税人存在可能涉及达到立案标准的“偷逃抗骗”税、现行税收政策和涉税指标、标准有疑问或漏洞等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时必须及时报告,填写《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报告单》(附表6),根据性质和处理权限由科室或分局集体研究决定处理方案,对不能解决的税收管理疑难问题逐级上报。对已确定的重大情况或重大问题,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税收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动向。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生依法需要回避的情形,应及时向单位报告申请回避。

第四章 税收管理员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接受纳税户的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到纳税户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者赊欠货款;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或者无偿占用其财物;不准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等。

实行税收管理员廉政反馈制度,分局每年年底组织全部或者部分纳税人对其税收管理员执行廉政制度以及提供纳税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反馈。由纳税人填写《税收管理员__年度廉政及服务情况反馈表》(附表7),对纳税评估下户核查及涉及向纳税人调取帐簿、实地盘货对帐的日常检查,应由纳税人按次填写反馈。反馈的方式应主要以邮寄或者网络等形式回复。

第二十二条 科室每月组织税收管理员业务学习不少于2次,学习要有详细记录,作为科室考核的依据之一。分局每年对税收管理员组织1~2次综合业务培训,并定于每年的11~12月份组织岗位业务考试。以切实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税收业务水平、财务会计水平、计算机应用水平和数据分析能力,使之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税收管理岗位每年年初组织轮换一次,轮换面50%。每一税收管理员2年应轮换一次。

第五章 税收管理员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业绩、业务水平、社会评价等因素对税收管理员进行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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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考核实行“平时计分,按年评价”的方法,每年年初给予起评分100分,根据当年的考核情况给予加分或者减分,年终汇总得分确定考核的成绩。考核的成绩作为岗位轮换、公务员考核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有下列情况的酌情加分:

(一)认真开展税源调研,税源调查分析报告或者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受到肯定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

(二)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提出促进企业发展的良好建议得到采纳,收到良好的社会评价,相关事迹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报导的;

(三)参加分局岗位业务考试,成绩在前三名,或者参加市级以上考试,成绩在前十名的;

(四)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或者在管理中发现重大案源线索,查获大要案,受到省局嘉奖以上表彰的;

(五)其它在管理工作中树立国税形象的行为,经分局讨论确实可以加分的。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的管户中有下列情况的每户(次)扣考核分1分:

(一)未按分类管理的标准对全部管户进行分类或者调整类别;

(二)对新登记户未按规定做好上门服务及税法宣传工作;

(三)重大政策调整或者紧急事项未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

(四)税种核定有误,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改正;

(五)未按规定开展日常巡查,管片内发生漏征漏管情况的;

(六)纳税人户籍管理档案不完整或者未按要求将纳税人的户籍资料实行“一户式”存储的;

(七)未按要求对发票使用户进行辅导或者核查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反馈廉政及服务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发生下列情况每次扣考核分1分:

(一)单月登记率未达到100%的;

(二)单月准期申报率未达到预定考核目标的;

(三)未按要求掌握一般管理类纳税户户籍情况及生产经营变动情况;

(四)未按规定完成分户税源调查报告或者行业税源分析的;

(五)未按要求对发票使用户进行辅导或者核查的;

(六)下户前未按要求报告,擅自下户的;

(七)下户时未按要求记录核查情况或者未将记录归档及纳入“一户式”管理的;

(八)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科室业务学习的。

第二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发生下列情况每次扣考核分2分:

(一)未按规定次数进行全面巡查的;

(二)下户时发现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三)未按要求掌握强化管理类纳税户户籍情况及生产经营变动情况;

(四)日常管理中未依法申请回避的;

(五)纳税人纳税申报存在疑问未按规定制作疑点表并进行调查核实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综合业务培训的。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发生下列情况每次扣考核分5分:

(一)纳税人纳税申报存在疑问未按规定制作疑点表并进行调查核实,导致税款流失的;

(二)未按要求对发票使用户进行辅导或者核查,导致发票流失或者发生涉票违章案件的;

(三)未按要求掌握重点监控类纳税户户籍情况及生产经营变动情况;

(四)发生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五)参加岗位业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第三十条 专管户有下列情况的,调离管理员工作岗位:

(一)管理责任不落实,不具体了解管户的真实情况,管户中发生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偷税行为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用于抵扣的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情况,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采用相同违法手段延续时间超过1年的(以上情况由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自行发现案源线索,并移送稽查部门查出的除外);

(二)管片中存在漏征漏管户,占其总管户的10%以上的;

(三)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四)帮助企业弄虚作假偷逃税款的;

(五)未按规定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造成纳税人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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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税收管理员制度

(六)岗位业务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未通过的;

(七)因各种原因失去执法资格的;

(八)征管工作严重失误或者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给国税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前的操作方法或者操作惯例与本制度不符的,适用于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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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中的“以上”、“以下”、“日内”,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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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国税局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区国税局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__区国税局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区局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管理,合理分配使用设备资金,提高设备利用效率,保证计算机网络的稳定、高效、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分局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备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一)、区局信息中心负责分局计算机及配套器材的选型、购置和分配,统一管理全局计算机设备和有关附件,对各单位计算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比。

(二)、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应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建立设备档案,登记设备的型号、配置等信息;记载计算机硬件运行情况和故障次数及原因、维修内容等。

(三)、信息中心要保证必要的维修力量和相应的维修资金用于计算机及器材设备的维修,每年对计算机设备及管理工作进行一至两次检查,及时维修硬件故障,解决管理上的问题。

(四)、要加强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每台计算机都要安装防、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病毒库。不得随意使用外来软盘或运行来历不明的软件,发现计算机病毒应迅速与分局信息中心取得联系及时解决。

三、网络管理

(一)、信息中心负责对微波通讯、帧中继通讯和服务器、集线器等网络设备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维护,保证区局主干网络稳定运转。

(二)、信息中心负责对区局每台上网微机安装网卡,设置网关和ip地址,各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网关、ip地址。

(三)、各单位操作人员对网络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应认真记载其故障现象,及时向信息中心反映。

四、机房管理

(一)、计算机用电不能与其他大功率电动设备共用一相线路,不能在计算机接线插座上连接电扇、空调、电暖器等电器设备。接线要按照“左零线,右火线,中间地线”的规定,且必须接好地线。

(二)、机房要注意防火,配备好防火设施。

(三)、机房内要注意防鼠害,铺设重要设备的电源线、网线要用塑胶套管保护。

(四)、机房内严禁放置复印机。

(五)、室内温度一般要保持在摄氏15―35度,相对湿度为40%―60%。

(六)、机房要按统一规定的要求设计,由专业施工队伍施工,机房建设的设计图纸和使用书须经过分局审批。竣工后,由分局信息中心组织专业人员一起验收。

(七)、进入机房时,必须换上工作服和工作鞋,机房内严禁带入任何食品,严禁抽烟、吃东西。

(八)、严格实行上机操作制度,认真记录机器运行情况和作业内容,严禁玩电子游戏和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九)、保证设备清洁卫生,经常清理打扫机器表面,定期用计算机专用清洗剂擦拭。

(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计算机存储、打印的各类保密资料,要严格管理,不得外传,作废的资料、打印的草稿,要及时销毁,并定期作好各种数据的备份工作。

(十一)、机器出现故障,应立即关闭电源,保持原状,由专门人员进行维修,并填写故障维修登记卡。不准擅自拆卸机房内的设备。在离开机房前,必须关好所有机器的电源,盖好防尘罩,关好门窗。

11、安装微机或工作站的办公室必须配备ups电源。开电源顺序为:先开ups电源,再开显示器,打印机,再开主机电源。关电源顺序为:先关主机电源,再关显示器、打印机,再关ups电源。

12、征收大厅的工作间,各科、所的工作间,参照机房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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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国税局计算机耗材管理办法

区国税局计算机耗材管理办法

__区国税局计算机耗材管理办法

为加强计算机耗材领用管理,保障有效供给,切实减少浪费,提高利用效率,确保分局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算机耗材的内容

计算机耗材是指除计算机硬件设备以外,日常工作应用中经常消耗的所必需品,具体包括打印机色带、色带架、喷墨打印机墨盒、打印纸(单层、双层等)、软盘以及计算机专用清洗剂等。

二、计算机耗材的管理

区局信息中心负责全局计算机耗材的购置、组织和分配等工作。

(一)、根据各单位所需计算机耗材的型号、数量,做好资金预算,保证必要的资金供给。

(二)、信息中心建立耗材账簿进行核算,指定专人负责耗材管理,登记耗材的购进与发放数量,并定期进行盘存。

(三)、根据各单位硬件设备的需求,确定计算机耗材的型号与数量,保证及时供给。

三、计算机耗材的领用

(一)、各科、所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耗材的领用、分发和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所需计算机耗材的类型、数量进行登记,确定对应型号与所需的数量,报信息中心备案。

(三)、信息中心根据各单位计算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月核定计算机耗材领用量,实行定期定量发放。

(四)、特殊型号的计算机耗材,如喷墨打印机墨盒等,应提前在信息中心备案,以便及时组织,保证供给。

(五)、喷墨打印机墨盒、针式打印机色带架的领用,必须验旧换新。

(七)、如遇特殊情况需大量使用计算机耗材时,有关单位应在领用耗时书面说明原因,报信息中心核定后组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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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县国税局计算机耗材管理办法

区国税局计算机耗材管理办法

__区国税局计算机耗材管理办法

为加强计算机耗材领用管理,保障有效供给,切实减少浪费,提高利用效率,确保分局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算机耗材的内容

计算机耗材是指除计算机硬件设备以外,日常工作应用中经常消耗的所必需品,具体包括打印机色带、色带架、喷墨打印机墨盒、打印纸(单层、双层等)、软盘以及计算机专用清洗剂等。

二、计算机耗材的管理

区局信息中心负责全局计算机耗材的购置、组织和分配等工作。

(一)、根据各单位所需计算机耗材的型号、数量,做好资金预算,保证必要的资金供给。

(二)、信息中心建立耗材账簿进行核算,指定专人负责耗材管理,登记耗材的购进与发放数量,并定期进行盘存。

(三)、根据各单位硬件设备的需求,确定计算机耗材的型号与数量,保证及时供给。

三、计算机耗材的领用

(一)、各科、所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耗材的领用、分发和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所需计算机耗材的类型、数量进行登记,确定对应型号与所需的数量,报信息中心备案。

(三)、信息中心根据各单位计算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月核定计算机耗材领用量,实行定期定量发放。

(四)、特殊型号的计算机耗材,如喷墨打印机墨盒等,应提前在信息中心备案,以便及时组织,保证供给。

(五)、喷墨打印机墨盒、针式打印机色带架的领用,必须验旧换新。

(七)、如遇特殊情况需大量使用计算机耗材时,有关单位应在领用耗时书面说明原因,报信息中心核定后组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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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县国税局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区国税局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__区国税局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区局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管理,合理分配使用设备资金,提高设备利用效率,保证计算机网络的稳定、高效、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分局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备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一)、区局信息中心负责分局计算机及配套器材的选型、购置和分配,统一管理全局计算机设备和有关附件,对各单位计算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比。

(二)、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应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建立设备档案,登记设备的型号、配置等信息;记载计算机硬件运行情况和故障次数及原因、维修内容等。

(三)、信息中心要保证必要的维修力量和相应的维修资金用于计算机及器材设备的维修,每年对计算机设备及管理工作进行一至两次检查,及时维修硬件故障,解决管理上的问题。

(四)、要加强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每台计算机都要安装防、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病毒库。不得随意使用外来软盘或运行来历不明的软件,发现计算机病毒应迅速与分局信息中心取得联系及时解决。

三、网络管理

(一)、信息中心负责对微波通讯、帧中继通讯和服务器、集线器等网络设备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维护,保证区局主干网络稳定运转。

(二)、信息中心负责对区局每台上网微机安装网卡,设置网关和ip地址,各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网关、ip地址。

(三)、各单位操作人员对网络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应认真记载其故障现象,及时向信息中心反映。

四、机房管理

(一)、计算机用电不能与其他大功率电动设备共用一相线路,不能在计算机接线插座上连接电扇、空调、电暖器等电器设备。接线要按照“左零线,右火线,中间地线”的规定,且必须接好地线。

(二)、机房要注意防火,配备好防火设施。

(三)、机房内要注意防鼠害,铺设重要设备的电源线、网线要用塑胶套管保护。

(四)、机房内严禁放置复印机。

(五)、室内温度一般要保持在摄氏15―35度,相对湿度为40%―60%。

(六)、机房要按统一规定的要求设计,由专业施工队伍施工,机房建设的设计图纸和使用书须经过分局审批。竣工后,由分局信息中心组织专业人员一起验收。

(七)、进入机房时,必须换上工作服和工作鞋,机房内严禁带入任何食品,严禁抽烟、吃东西。

(八)、严格实行上机操作制度,认真记录机器运行情况和作业内容,严禁玩电子游戏和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九)、保证设备清洁卫生,经常清理打扫机器表面,定期用计算机专用清洗剂擦拭。

(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计算机存储、打印的各类保密资料,要严格管理,不得外传,作废的资料、打印的草稿,要及时销毁,并定期作好各种数据的备份工作。

(十一)、机器出现故障,应立即关闭电源,保持原状,由专门人员进行维修,并填写故障维修登记卡。不准擅自拆卸机房内的设备。在离开机房前,必须关好所有机器的电源,盖好防尘罩,关好门窗。

11、安装微机或工作站的办公室必须配备ups电源。开电源顺序为:先开ups电源,再开显示器,打印机,再开主机电源。关电源顺序为:先关主机电源,再关显示器、打印机,再关ups电源。

12、征收大厅的工作间,各科、所的工作间,参照机房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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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区国税局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国税局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国税局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服务,不断改进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巩固国税系统的良好形象,更好地适应税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税收工作流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确立以质量方针为指导,以质量目标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以过程控制为重点,以满足内部管理和上级要求、实现本级工作目标为目的,保证工作程序规范,执法到位,服务高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对基层局的考核,各基层局的考核可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市局所属各事业单位的考核另行发文。

按照工作程序化、信息网络化、办公无纸化的要求,本办法实行微机化监控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局考核机构的设置

1.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由市局局长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市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组成,负责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的领导和综合考评工作。

2.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市局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由市局分管局长为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成员为市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

3.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在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负责质量目标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局办公室为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 基层考核机构的设置

(一)各单位要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办公室内设置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并赋予相应的职位、职权、职责,形成目标管理网络,实行统一的指挥协调。

(二)各级办公室要发挥好组织协调、督查指导作用,认真抓好目标管理考核的基础性建设工作,保证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 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6.《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

7.《山东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8.《山东省国税稽查2000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9.《青岛市国税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10.《青岛市国税局责任连带实施办法》

11.《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

1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内部管理文件汇编》

1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

1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财务规章制度选编》

15.《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组织人事工作文件汇编》

16.《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办法》

17.《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办法》

18.《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19.《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档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四章 管理目标及考核保障

第七条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充分体现质量管理体系过程控制的运行特点,并与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和考核目标紧密结合。考核内容分为“共同目标”和“职责目标”两大类,对全系统实行全面的规范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税收收入目标。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中心工作,是税收执法和征管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因此,税收工作目标包括加强计划管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和控制欠税。

2.税收征管目标。税收征管是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实现税收计划、组织和征收税款入库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管理活动。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其内容包括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完善征管手段和征管机制等。

3.税收执法目标。税收执法是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的监督、控制、调整的过程,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依据和规则。其内容包括税收政策的到位,征管程序的到位,征管组织和人的思想行为的到位。

4.税务稽查目标。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目标管理,充分体现“打击性稽查”的力度,规范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运行程序。

5.计算机管理目标。利用计算机网络对税收业务管理和办公全过程实施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计算机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资料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及专业基本知识的培训。

6.文明办税目标。通过落实优质服务举措,竭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督促税务人员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办税服务承诺,体现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服务要求。

7.队伍建设目标。通过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税务人员素质不断提高。队伍建设目标包括政治思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8.行政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涵盖行政、事务管理诸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运转有序。行政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经费、资产、财装、政务管理以及环境建设等。

第八条本办法采用过程控制的方法,以提高目标管理的有效性,通过考核办法制定程序、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考核档案控制程序、考核复议程序和考核软件控制程序,满足考核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其具体内容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九条 为确保目标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市局考核委员会负责提供必要的、相应工作所必需的资源,主要根据考核工作需要或考核实际工作安排以及改进目标管理考核手段、方法所需的资源配置需求。

第十条考核人员的培训。对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进行适当的教育培训,满足目标考核需求。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税收法律法规培训;

(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三)职业道德素质的教育。

第十一条 考核基础设施。市局为确保税收管理目标管理的考核能够满足工作程序的需要,确定、提供、维护所需的考核基础基础设施如下:

(一)必要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设施;

(二)过程设备:包括计算机等硬件、税收征管软件、税收法规软件、税务教育软件、考核软件等;

(三)支持性服务:包括电话、传真、网络等。

第十二条 本机关人员的培训和基础设施的添置、审批和维护保养,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五章 考核办法及计分标准

第十三条 考评方案的确定:市局办公室按照考核方案制定程序,负责制定年度考评计划,经目标管理考核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处室应确定一名考核人员,并在处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考核要客观、公正、全面,考核人员应进行一定的培训,以保证考核的落实。

第十四条 考评的范围、频次和方法:考评范围包括各单位完成目标的全部活动;市局考核机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实施考核,每次考核由市局考核办根据考核要求编制考核计划,组织考核人员按计划和检查表进行考核,做好考核记录。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处置:对考核事实准确的问题,考核责任部门要开具考核报告,经考核人员和被考评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市局考核办,转被考核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委派考核办对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十六条考核名次的确定。市局考核办对季度、年度考核指标以及评估性考核汇总后,按照考核结果排出考核名次,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考核前七名为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

凡连续两年目标管理考核最后一名且未达到达标分值(900分)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给予诫勉。

第十七条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微机数控考核。对数控指标的考核以征管系统提供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并直接从征管系统中提取。数控系列实行“零基累分考核”,即所有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为上限)。

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考核的,按照目标性考核的程序执行,对有关责任处室通过税收征管报表、税收会统报表以及各种工作台帐、日常工作记录等进行考核,应于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或市局考核办另发通知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二)目标性考核。对税收收入目标、税收征管目标、税收执法目标、税务稽查目标和计算机应用目标中非数控指标的考核仍实行以分值作为目标值,并以扣分多少衡量业绩的方法。各考核责任处室按照分管的考核内容,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重点、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检查考核结果等,并于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三)评估性考核

1.市局处室评估。凡是在考核年度内完成本系列目标,且未发生考核标准中“特别扣分”项目的,由有关处室按完成目标的工作质量予以评估,评估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有关考核责任处室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于发现问题应随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进行综合考评的基本依据,并于考核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评估考核得分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2.局领导综合考评。市局考核委员会各成员于每年考核期结束后对各单位完成质量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不超过评估性考核范围,市局考核办应于每年的考核期结束后将评估表发至局领导,并于次年的15日内将评估情况及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档次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

(四)执法检查与办税服务考核

1.执法检查、复查。其考核内容主要以市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有关处室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复查计划,同时,负责执法检查、复查的处室根据计划对有关部门基层局实施检查,并按扣分制或评估制的使用范围进行考核计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处理结果报市局考核机构。

2.服务质量考核。主要适用于文明办税部分,以市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为依据,由市局考核机构和有关处室采用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办法按照考核标准的“共同目标”执行。

(五)随机抽查考核。适用于目标管理考核的全部内容。通过抽查考核,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国税部门的综合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考核依据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依据,凡是适用扣分制的,依据有关条款予以扣分;凡是适用于评估制的,每次抽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考核计分

(一)本办法实行1000分制考核,其中“共同目标”300分,“职责目标”700分。每个考核项目扣分不保底,扣完为止,奖分不得超过基本分的8%。(具体各项分值见附表)

(二)“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方法同系统考核一样,即所有实行速率化考核的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个百分点为上限)。

(四)扣分制考核计分。对不实行速率化考核的其他考核指标采取在标准分基础上实行扣分,每个项目的扣分总和不超过标准分值,超出部分不再负扣,也不结转下期继续扣分。

(五)评估性考核计分。按第16条第3款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 考核责任追究。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的规定,对涉及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追究程序和具体内容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领导给予责任追究,被追究的直接责任单位可以按照市局责任追究的范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征收环节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等出现应征不征,征过头税或收人情税、关系税;混淆入库级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提取代征手续费,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问题的。

2.在管理环节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口退税审批、减免、缓税审批、停歇业户管理、帐簿凭证管理、规范性文件的会签把关、复审、复查等出现内外勾结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明缓实欠、明欠实免以及损害纳税人权益等问题的。

3.在稽查环节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工作出现人情选案,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追缴税款不及时,不依法加征滞纳金,应罚不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税务人员在行政管理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第二十条的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及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人事管理环节对人员录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编制审批、人员调配、外事管理等人事工作中失职失察,甚至买官卖官等问题的。

2.在财、物管理环节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基建工程、服装制作、票证印制的管理、税控设备的配置、大宗物品的采购、使用、管理,以及房产使用管理等方面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浪费公款;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和福利;为企业、个体户经商办企业担保;收受回扣等问题的。

3.在日常工作督查、文秘、档案等政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后勤保障等事务管理环节等环节出现违反制度和规定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考核复议。

(一)基层局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或认为市局的考核标准和尺度有问题,可通过该程序提请市局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二)考核办根据基层提报的复议内容,制定核复议计划,内容包括复议的目的和范围、日程安排、复议的依据和复议的方法和程序等,包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三)考核复议准备。为有效地完成复议工作,复议组应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熟悉掌握复议的考核档案、证明资料、考核标准等文件;了解和掌握被复议单位存在的问题,确定复议重点。

2.编制复议日程表,确定分工,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提前一天通知被复议单位。

3.考核复议员按各自分工编制检查表,准备考核复议提纲。考核复议表由组长审核。

(四)考核复议实施。考核复议按下列程序实施:

1.复议实施。复议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复议计划,通过检查文件和记录进行实地检查。如果发现的重大问题,即使不在复议计划之内,也要予以记录并进行调查。复议结束后,复议组应对所发现的问题向该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请其确认并保持相应的记录。当复议发现的问题复议员与被复议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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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bsp; 2.复议汇总。复议结束后,复议组长负责召开复议组会议,汇总复议资料,确定存在问题,对复议发现的每个问题由相关复议员进行书面汇报,并由复议组长归纳复议组意见,准备反馈意见。

3.复议反馈。由复议组向被复议单位进行反馈,反馈主要是说明复议涉及的范围及具体的复议结果,报告考核复议发现问题及其事实证据,提出纠正、预防措施要求。

4.复议报告。复议报告在复议后一周内完成,主要内容有复议的目的和范围、复议日期、依据的有关文件、发现的问题及复议结论。复议报告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批准生效。

第二十三条 考核人员在履行工作监督、检查、考评职责时发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或标识,按照职责权限做出评价和处置,监督和验证纠正、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市局考核委员会负责对重大问题的评价和处置,市局考核办负责纠正措施执行情况和有效性的验证。

第二十五条 数据统计与分析

1.市局考核责任部门对完成质量目标过程中的有关数据要进行统计分析,使目标管理工作持续改进。

2.各基层局按季对各项税收管理工作的执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3.各处室按年度对税收管理的总体水平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每考核年度结束后提出分析报告。

4.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责任部门分析原因,提出并实施纠正措施,市局考核办负责跟踪验证,并对纠正措施进行考评。

5.根据对考评结果、质量记录以及外来信息的分析结果,确定潜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各基层局对于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而导致考核文件的更改,按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文件的管理使用依据《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局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特别加分、特别扣分和考核责任连带及年终一次性考核指标以年度考核期为准,其它考核指标的数据采集自第二季度起施行,此前执行的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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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国税大楼卫生消杀管理作业规程制度

国税大楼卫生消杀管理作业规程

1、目的

规范大楼卫生消杀工作程序,净化大楼环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税大楼物业管辖区内卫生消杀工作的管理。

3、职责

(1)保洁部主管负责卫生消杀工作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控。

(2)保洁部领班负责协助主管组织实施检查卫生消杀工作。

(3)保洁员负责依照本规程进行具体卫生消杀工作。

工作程序:

卫生消杀工作计划的制定

(1)保洁部主管应根据季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卫生消杀工作计划。

(2)消杀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消杀对象;

b.消杀区域;

c. 消杀方式选择与药物选择;

d. 消杀费用预算。

灭蚊、蝇、蟑螂工作

1、每年夏季每天进行一次来虫消杀,秋春两季每三天进行一次灭虫消杀。

2、消杀区域:

(1)大楼各层的梯口、梯间、通道、工作间、公共卫生间等。

(2)垃圾箱、垃圾房、化粪池、下水道等。

消杀药品:敌敌畏、灭害灵、敌百虫等药物喷洒剂。

3、消杀方式:

消杀方式通常选用喷洒方式进行。

喷杀操作要点:

(1)室内喷杀时不要将药液喷在扶手、门等客人常触摸的地方。

(2)不要将药水喷在餐具等生活用品上。

(3)不要在客人出入高峰期喷药。

(4)喷杀时要在上风头,勿站在下风头。

灭鼠:

1、灭鼠工作每季度应进行一次。

2、灭鼠区域:大楼内外老鼠常出没的区域。

3、灭鼠方法:主要采取投放鼠药和粘鼠胶。

4、药物的投放:

(1)投放药物时,操作人员应戴上口罩、胶手套等防护工具。

(2)将鼠药成堆放在纸片上。

(3)投放地应选择角落等较隐蔽处。

(4)投放地必须挂上明显的文字标识。

(5)投放一周后应撤回药物。

(6)投放药放1-10天内应注意拾死鼠。

消杀工作的管理

(1)消杀工作前,主管必须详尽告诉作业人员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2)消杀工作中应有专人负责指导、检查。

(3)消杀工作完成后应做好详细的消杀记录,并存档留存。

消杀服务记录表

年月日

项目

记录

地点

灭蚊蝇、

蟑螂

灭鼠

死鼠数量

消杀人

监督人

备注

喷药

投药

放药

堵洞

垃圾中转站

污雨水井

化粪池内

管道、管井

沉沙井

绿地

楼道

车库

食堂

地下室

设备房

仓库

银行

制表: 部门主管:

说明:1、对当天已做的项目及地点用√表示,未做的项目用×表示。

2、清洁主管负责监督、填写此表,管理处保存1年。

第9篇 z区国税局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__区国税局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区局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管理,合理分配使用设备资金,提高设备利用效率,保证计算机网络的稳定、高效、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分局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备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一)、区局信息中心负责分局计算机及配套器材的选型、购置和分配,统一管理全局计算机设备和有关附件,对各单位计算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比。

(二)、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应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建立设备档案,登记设备的型号、配置等信息;记载计算机硬件运行情况和故障次数及原因、维修内容等。

(三)、信息中心要保证必要的维修力量和相应的维修资金用于计算机及器材设备的维修,每年对计算机设备及管理工作进行一至两次检查,及时维修硬件故障,解决管理上的问题。

(四)、要加强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每台计算机都要安装防、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病毒库。不得随意使用外来软盘或运行来历不明的软件,发现计算机病毒应迅速与分局信息中心取得联系及时解决。

三、网络管理

(一)、信息中心负责对微波通讯、帧中继通讯和服务器、集线器等网络设备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维护,保证区局主干网络稳定运转。

(二)、信息中心负责对区局每台上网微机安装网卡,设置网关和ip地址,各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网关、ip地址。

(三)、各单位操作人员对网络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应认真记载其故障现象,及时向信息中心反映。

四、机房管理

(一)、计算机用电不能与其他大功率电动设备共用一相线路,不能在计算机接线插座上连接电扇、空调、电暖器等电器设备。接线要按照“左零线,右火线,中间地线”的规定,且必须接好地线。

(二)、机房要注意防火,配备好防火设施。

(三)、机房内要注意防鼠害,铺设重要设备的电源线、网线要用塑胶套管保护。

(四)、机房内严禁放置复印机。

(五)、室内温度一般要保持在摄氏15―35度,相对湿度为40%―60%。

(六)、机房要按统一规定的要求设计,由专业施工队伍施工,机房建设的设计图纸和使用书须经过分局审批。竣工后,由分局信息中心组织专业人员一起验收。

(七)、进入机房时,必须换上工作服和工作鞋,机房内严禁带入任何食品,严禁抽烟、吃东西。

(八)、严格实行上机操作制度,认真记录机器运行情况和作业内容,严禁玩电子游戏和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九)、保证设备清洁卫生,经常清理打扫机器表面,定期用计算机专用清洗剂擦拭。

(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计算机存储、打印的各类保密资料,要严格管理,不得外传,作废的资料、打印的草稿,要及时销毁,并定期作好各种数据的备份工作。

(十一)、机器出现故障,应立即关闭电源,保持原状,由专门人员进行维修,并填写故障维修登记卡。不准擅自拆卸机房内的设备。在离开机房前,必须关好所有机器的电源,盖好防尘罩,关好门窗。

11、安装微机或工作站的办公室必须配备ups电源。开电源顺序为:先开ups电源,再开显示器,打印机,再开主机电源。关电源顺序为:先关主机电源,再关显示器、打印机,再关ups电源。

12、征收大厅的工作间,各科、所的工作间,参照机房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__市__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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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_区国税局计算机耗材管理办法

__区国税局计算机耗材管理办法

为加强计算机耗材领用管理,保障有效供给,切实减少浪费,提高利用效率,确保分局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算机耗材的内容

计算机耗材是指除计算机硬件设备以外,日常工作应用中经常消耗的所必需品,具体包括打印机色带、色带架、喷墨打印机墨盒、打印纸(单层、双层等)、软盘以及计算机专用清洗剂等。

二、计算机耗材的管理

区局信息中心负责全局计算机耗材的购置、组织和分配等工作。

(一)、根据各单位所需计算机耗材的型号、数量,做好资金预算,保证必要的资金供给。

(二)、信息中心建立耗材账簿进行核算,指定专人负责耗材管理,登记耗材的购进与发放数量,并定期进行盘存。

(三)、根据各单位硬件设备的需求,确定计算机耗材的型号与数量,保证及时供给。

三、计算机耗材的领用

(一)、各科、所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耗材的领用、分发和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所需计算机耗材的类型、数量进行登记,确定对应型号与所需的数量,报信息中心备案。

(三)、信息中心根据各单位计算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月核定计算机耗材领用量,实行定期定量发放。

(四)、特殊型号的计算机耗材,如喷墨打印机墨盒等,应提前在信息中心备案,以便及时组织,保证供给。

(五)、喷墨打印机墨盒、针式打印机色带架的领用,必须验旧换新。

(七)、如遇特殊情况需大量使用计算机耗材时,有关单位应在领用耗时书面说明原因,报信息中心核定后组织供应。

__区国家税务局

____年__月__日

第11篇 _区国税局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__区国税局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区局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管理,合理分配使用设备资金,提高设备利用效率,保证计算机网络的稳定、高效、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分局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备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一)、区局信息中心负责分局计算机及配套器材的选型、购置和分配,统一管理全局计算机设备和有关附件,对各单位计算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比。

(二)、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应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建立设备档案,登记设备的型号、配置等信息;记载计算机硬件运行情况和故障次数及原因、维修内容等。

(三)、信息中心要保证必要的维修力量和相应的维修资金用于计算机及器材设备的维修,每年对计算机设备及管理工作进行一至两次检查,及时维修硬件故障,解决管理上的问题。

(四)、要加强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每台计算机都要安装防、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病毒库。不得随意使用外来软盘或运行来历不明的软件,发现计算机病毒应迅速与分局信息中心取得联系及时解决。

三、网络管理

(一)、信息中心负责对微波通讯、帧中继通讯和服务器、集线器等网络设备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维护,保证区局主干网络稳定运转。

(二)、信息中心负责对区局每台上网微机安装网卡,设置网关和ip地址,各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网关、ip地址。

(三)、各单位操作人员对网络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应认真记载其故障现象,及时向信息中心反映。

四、机房管理

(一)、计算机用电不能与其他大功率电动设备共用一相线路,不能在计算机接线插座上连接电扇、空调、电暖器等电器设备。接线要按照“左零线,右火线,中间地线”的规定,且必须接好地线。

(二)、机房要注意防火,配备好防火设施。

(三)、机房内要注意防鼠害,铺设重要设备的电源线、网线要用塑胶套管保护。

(四)、机房内严禁放置复印机。

(五)、室内温度一般要保持在摄氏15―35度,相对湿度为40%―60%。

(六)、机房要按统一规定的要求设计,由专业施工队伍施工,机房建设的设计图纸和使用书须经过分局审批。竣工后,由分局信息中心组织专业人员一起验收。

(七)、进入机房时,必须换上工作服和工作鞋,机房内严禁带入任何食品,严禁抽烟、吃东西。

(八)、严格实行上机操作制度,认真记录机器运行情况和作业内容,严禁玩电子游戏和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九)、保证设备清洁卫生,经常清理打扫机器表面,定期用计算机专用清洗剂擦拭。

(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计算机存储、打印的各类保密资料,要严格管理,不得外传,作废的资料、打印的草稿,要及时销毁,并定期作好各种数据的备份工作。

(十一)、机器出现故障,应立即关闭电源,保持原状,由专门人员进行维修,并填写故障维修登记卡。不准擅自拆卸机房内的设备。在离开机房前,必须关好所有机器的电源,盖好防尘罩,关好门窗。

11、安装微机或工作站的办公室必须配备ups电源。开电源顺序为:先开ups电源,再开显示器,打印机,再开主机电源。关电源顺序为:先关主机电源,再关显示器、打印机,再关ups电源。

12、征收大厅的工作间,各科、所的工作间,参照机房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__市__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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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z国税局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国税局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服务,不断改进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巩固国税系统的良好形象,更好地适应税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税收工作流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确立以质量方针为指导,以质量目标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以过程控制为重点,以满足内部管理和上级要求、实现本级工作目标为目的,保证工作程序规范,执法到位,服务高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对基层局的考核,各基层局的考核可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市局所属各事业单位的考核另行发文。

按照工作程序化、信息网络化、办公无纸化的要求,本办法实行微机化监控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局考核机构的设置

1.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由市局局长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市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组成,负责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的领导和综合考评工作。

2.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市局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由市局分管局长为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成员为市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

3.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在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负责质量目标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局办公室为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 基层考核机构的设置

(一)各单位要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办公室内设置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并赋予相应的职位、职权、职责,形成目标管理网络,实行统一的指挥协调。

(二)各级办公室要发挥好组织协调、督查指导作用,认真抓好目标管理考核的基础性建设工作,保证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 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6.《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

7.《山东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8.《山东省国税稽查2000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9.《青岛市国税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10.《青岛市国税局责任连带实施办法》

11.《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

1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内部管理文件汇编》

1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

1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财务规章制度选编》

15.《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组织人事工作文件汇编》

16.《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文处理办法》

17.《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办法》

18.《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19.《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档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四章 管理目标及考核保障

第七条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充分体现质量管理体系过程控制的运行特点,并与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和考核目标紧密结合。考核内容分为“共同目标”和“职责目标”两大类,对全系统实行全面的规范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税收收入目标。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中心工作,是税收执法和征管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因此,税收工作目标包括加强计划管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和控制欠税。

2.税收征管目标。税收征管是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实现税收计划、组织和征收税款入库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管理活动。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其内容包括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完善征管手段和征管机制等。

3.税收执法目标。税收执法是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的监督、控制、调整的过程,是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的依据和规则。其内容包括税收政策的到位,征管程序的到位,征管组织和人的思想行为的到位。

4.税务稽查目标。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目标管理,充分体现“打击性稽查”的力度,规范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运行程序。

5.计算机管理目标。利用计算机网络对税收业务管理和办公全过程实施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计算机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资料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及专业基本知识的培训。

6.文明办税目标。通过落实优质服务举措,竭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督促税务人员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办税服务承诺,体现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服务要求。

7.队伍建设目标。通过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税务人员素质不断提高。队伍建设目标包括政治思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8.行政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涵盖行政、事务管理诸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运转有序。行政管理目标主要包括经费、资产、财装、政务管理以及环境建设等。

第八条本办法采用过程控制的方法,以提高目标管理的有效性,通过考核办法制定程序、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考核档案控制程序、考核复议程序和考核软件控制程序,满足考核工作的需要和要求。其具体内容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九条 为确保目标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市局考核委员会负责提供必要的、相应工作所必需的资源,主要根据考核工作需要或考核实际工作安排以及改进目标管理考核手段、方法所需的资源配置需求。

第十条考核人员的培训。对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进行适当的教育培训,满足目标考核需求。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税收法律法规培训;

(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三)职业道德素质的教育。

第十一条 考核基础设施。市局为确保税收管理目标管理的考核能够满足工作程序的需要,确定、提供、维护所需的考核基础基础设施如下:

(一)必要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设施;

(二)过程设备:包括计算机等硬件、税收征管软件、税收法规软件、税务教育软件、考核软件等;

(三)支持性服务:包括电话、传真、网络等。

第十二条 本机关人员的培训和基础设施的添置、审批和维护保养,按照《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五章 考核办法及计分标准

第十三条 考评方案的确定:市局办公室按照考核方案制定程序,负责制定年度考评计划,经目标管理考核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处室应确定一名考核人员,并在处长的领导下认真负责地进行目标管理考核的实施,考核要客观、公正、全面,考核人员应进行一定的培训,以保证考核的落实。

第十四条 考评的范围、频次和方法:考评范围包括各单位完成目标的全部活动;市局考核机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程序实施考核,每次考核由市局考核办根据考核要求编制考核计划,组织考核人员按计划和检查表进行考核,做好考核记录。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处置:对考核事实准确的问题,考核责任部门要开具考核报告,经考核人员和被考评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市局考核办,转被考核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委派考核办对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十六条考核名次的确定。市局考核办对季度、年度考核指标以及评估性考核汇总后,按照考核结果排出考核名次,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考核前七名为市局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

凡连续两年目标管理考核最后一名且未达到达标分值(900分)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给予诫勉。

第十七条考核的方式方法。

(一)微机数控考核。对数控指标的考核以征管系统提供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并直接从征管系统中提取。数控系列实行“零基累分考核”,即所有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为上限)。

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考核的,按照目标性考核的程序执行,对有关责任处室通过税收征管报表、税收会统报表以及各种工作台帐、日常工作记录等进行考核,应于考核期结束后3日内或市局考核办另发通知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二)目标性考核。对税收收入目标、税收征管目标、税收执法目标、税务稽查目标和计算机应用目标中非数控指标的考核仍实行以分值作为目标值,并以扣分多少衡量业绩的方法。各考核责任处室按照分管的考核内容,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重点、检查时间、发现问题、检查考核结果等,并于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三)评估性考核

1.市局处室评估。凡是在考核年度内完成本系列目标,且未发生考核标准中“特别扣分”项目的,由有关处室按完成目标的工作质量予以评估,评估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有关考核责任处室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于发现问题应随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进行综合考评的基本依据,并于考核年度结束后5日内将评估考核得分情况报市局考核机构。

2.局领导综合考评。市局考核委员会各成员于每年考核期结束后对各单位完成质量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不超过评估性考核范围,市局考核办应于每年的考核期结束后将评估表发至局领导,并于次年的15日内将评估情况及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档次分为优、良、一般三级,优为满分,良、一般依次递减5%。

(四)执法检查与办税服务考核

1.执法检查、复查。其考核内容主要以市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有关处室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复查计划,同时,负责执法检查、复查的处室根据计划对有关部门基层局实施检查,并按扣分制或评估制的使用范围进行考核计分。检查结束后,将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处理结果报市局考核机构。

2.服务质量考核。主要适用于文明办税部分,以市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内容》为依据,由市局考核机构和有关处室采用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办法按照考核标准的“共同目标”执行。

(五)随机抽查考核。适用于目标管理考核的全部内容。通过抽查考核,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国税部门的综合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考核依据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依据,凡是适用扣分制的,依据有关条款予以扣分;凡是适用于评估制的,每次抽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考核计分

(一)本办法实行1000分制考核,其中“共同目标”300分,“职责目标”700分。每个考核项目扣分不保底,扣完为止,奖分不得超过基本分的8%。(具体各项分值见附表)

(二)“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零基累分考核”的计分方法同系统考核一样,即所有实行速率化考核的考核指标以零为基础,按完成的工作量累计叠加,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得到一定的分值,并且允许目标值>1(以8个百分点为上限)。

(四)扣分制考核计分。对不实行速率化考核的其他考核指标采取在标准分基础上实行扣分,每个项目的扣分总和不超过标准分值,超出部分不再负扣,也不结转下期继续扣分。

(五)评估性考核计分。按第16条第3款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 考核责任追究。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任制的意见》的规定,对涉及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追究程序和具体内容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领导给予责任追究,被追究的直接责任单位可以按照市局责任追究的范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征收环节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等出现应征不征,征过头税或收人情税、关系税;混淆入库级次,截留、转引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帐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制定提退政策,超标准、超范围提取代征手续费,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问题的。

2.在管理环节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口退税审批、减免、缓税审批、停歇业户管理、帐簿凭证管理、规范性文件的会签把关、复审、复查等出现内外勾结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明缓实欠、明欠实免以及损害纳税人权益等问题的。

3.在稽查环节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工作出现人情选案,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追缴税款不及时,不依法加征滞纳金,应罚不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税务人员在行政管理行为中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第二十条的有关程序对直接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及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1.在人事管理环节对人员录用、干部任免、职务晋升、编制审批、人员调配、外事管理等人事工作中失职失察,甚至买官卖官等问题的。

2.在财、物管理环节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使用、基建工程、服装制作、票证印制的管理、税控设备的配置、大宗物品的采购、使用、管理,以及房产使用管理等方面资金失控、乱批乱支、挥霍浪费公款;乱拉资金、物资搞基建和福利;为企业、个体户经商办企业担保;收受回扣等问题的。

3.在日常工作督查、文秘、档案等政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后勤保障等事务管理环节等环节出现违反制度和规定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考核复议。

(一)基层局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或认为市局的考核标准和尺度有问题,可通过该程序提请市局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二)考核办根据基层提报的复议内容,制定核复议计划,内容包括复议的目的和范围、日程安排、复议的依据和复议的方法和程序等,包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

(三)考核复议准备。为有效地完成复议工作,复议组应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熟悉掌握复议的考核档案、证明资料、考核标准等文件;了解和掌握被复议单位存在的问题,确定复议重点。

2.编制复议日程表,确定分工,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提前一天通知被复议单位。

3.考核复议员按各自分工编制检查表,准备考核复议提纲。考核复议表由组长审核。

(四)考核复议实施。考核复议按下列程序实施:

1.复议实施。复议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复议计划,通过检查文件和记录进行实地检查。如果发现的重大问题,即使不在复议计划之内,也要予以记录并进行调查。复议结束后,复议组应对所发现的问题向该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请其确认并保持相应的记录。当复议发现的问题复议员与被复议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由考核领导小组组长进行仲裁。

2.复议汇总。复议结束后,复议组长负责召开复议组会议,汇总复议资料,确定存在问题,对复议发现的每个问题由相关复议员进行书面汇报,并由复议组长归纳复议组意见,准备反馈意见。

3.复议反馈。由复议组向被复议单位进行反馈,反馈主要是说明复议涉及的范围及具体的复议结果,报告考核复议发现问题及其事实证据,提出纠正、预防措施要求。

4.复议报告。复议报告在复议后一周内完成,主要内容有复议的目的和范围、复议日期、依据的有关文件、发现的问题及复议结论。复议报告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签字批准生效。

第二十三条 考核人员在履行工作监督、检查、考评职责时发现的问题,应做好记录或标识,按照职责权限做出评价和处置,监督和验证纠正、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市局考核委员会负责对重大问题的评价和处置,市局考核办负责纠正措施执行情况和有效性的验证。

第二十五条 数据统计与分析

1.市局考核责任部门对完成质量目标过程中的有关数据要进行统计分析,使目标管理工作持续改进。

2.各基层局按季对各项税收管理工作的执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3.各处室按年度对税收管理的总体水平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每考核年度结束后提出分析报告。

4.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责任部门分析原因,提出并实施纠正措施,市局考核办负责跟踪验证,并对纠正措施进行考评。

5.根据对考评结果、质量记录以及外来信息的分析结果,确定潜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各基层局对于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而导致考核文件的更改,按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文件的管理使用依据《市局机关工作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局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特别加分、特别扣分和考核责任连带及年终一次性考核指标以年度考核期为准,其它考核指标的数据采集自第二季度起施行,此前执行的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13篇 国税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收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类(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税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

第三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基本业务流程:检查确定、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

第四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分为:简易程序与审理,一般程序与审理。对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必须进入cts系统检查模块操作的检查,要实行一般程序与审理;其他类型检查处理允许使用简易程序与审理。

第五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工作的衔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全省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设区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稽查局负责本辖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内部查、审分离。各县(市、区)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工作。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审理。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工作制度,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培训、锻炼征管日常检查人员并加强廉政监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税收检查的业务组织、指导、监控、培训、考核及经验推广等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修订本办法,明确职责、处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并结合cts与辅助软件推广应用的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日常检查工作规程。

第十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征管科(处)负责本局系统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上情下达、汇总上报和考核监督,并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部门的协调。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局范围内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处罚在2000元以上(含本数)违法行为案件的审理;县(市、区)国税局管理科和各税务分局的综合业务岗位负责本局处罚2000元以下或按规定不予处罚的日常检查的审理,并报法规科备案。以上两项审理均以本局的名义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决定书等。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一节 检查确定

第十三条 对相关部门转来税收管理案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检查对象并完成检查工作,有特殊情况的,报县级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发票协查:根据全国税务协查信息系统协查信息分配,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协查。

第十五条 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针对年度所得税汇缴工作安排确定的检查对象,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管辖范围分配工作任务,并按所得税汇缴工作要求时限完成。

除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检查内容外,对其他日常税收管理内容的检查,各县(区)、市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均应结合实际确定检查对象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节 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日常检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收征管法》实施。日常检查实施时,应当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被查纳税人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所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税务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实施重点检查(具体范围由各设区市局确定)时必须实行双人下户。

第十七条 日常检查可采取审核、调查、询问、确认或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日常检查岗位人员在实施各类日常检查和进行纳税评估移交案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的帐簿、记帐凭证、金额以及相关税收问题等,制鳌端拔窦觳楣ぷ鞯赘濉贰<觳榻崾

第14篇 a区国税局计算机耗材管理办法

__区国税局计算机耗材管理办法

为加强计算机耗材领用管理,保障有效供给,切实减少浪费,提高利用效率,确保分局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算机耗材的内容

计算机耗材是指除计算机硬件设备以外,日常工作应用中经常消耗的所必需品,具体包括打印机色带、色带架、喷墨打印机墨盒、打印纸(单层、双层等)、软盘以及计算机专用清洗剂等。

二、计算机耗材的管理

区局信息中心负责全局计算机耗材的购置、组织和分配等工作。

(一)、根据各单位所需计算机耗材的型号、数量,做好资金预算,保证必要的资金供给。

(二)、信息中心建立耗材账簿进行核算,指定专人负责耗材管理,登记耗材的购进与发放数量,并定期进行盘存。

(三)、根据各单位硬件设备的需求,确定计算机耗材的型号与数量,保证及时供给。

三、计算机耗材的领用

(一)、各科、所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耗材的领用、分发和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所需计算机耗材的类型、数量进行登记,确定对应型号与所需的数量,报信息中心备案。

(三)、信息中心根据各单位计算机数量和工作需要,按月核定计算机耗材领用量,实行定期定量发放。

(四)、特殊型号的计算机耗材,如喷墨打印机墨盒等,应提前在信息中心备案,以便及时组织,保证供给。

(五)、喷墨打印机墨盒、针式打印机色带架的领用,必须验旧换新。

(七)、如遇特殊情况需大量使用计算机耗材时,有关单位应在领用耗时书面说明原因,报信息中心核定后组织供应。

__区国家税务局

____年__月__日

第15篇 市国税局机关接待管理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局机关的接待工作,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二、接待原则

(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市局机关的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二)对口接待原则:外省、外单位与市局机关各单位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人员,原则上由市局机关各单位对口接待,由服务中心按统一标准安排。

(三)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四)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五)定点接待原则:分别不同接待对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市局要与定点单位订立接待协议,明确各自责任,规范接待管理工作。

三、接待范围

(一)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和各司局领导以及总局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组工作人员。

(四)省党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

(五)本系统到市局办理公务的国税干部职工。

(六)市局领导决定需要接待的有关人员。

四、接待标准

来宾接待就餐实行“基本餐加迎送餐”制。

(一)国家税务总局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

1、总局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安排行程及食宿地点,送局领导审批后,接待费用据实列支。摘自wenmi.net

2、司局级领导及随行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__元以内,另按__元以内标准(含酒水,下同)由局领导出面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司局级领导每人每天__元以内,随行人员每人每天__元以内。

3、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__元以内,另按___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250元以内。

(二)外省(区、市)国税局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

1、副厅级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__元以内,另按__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副厅级以上领导每人每天__元以内,随行人员每人每天__元以内。

2、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__元以内,另按__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__元以内。

(三)接待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人员,由相关单位根据检查内容、时间、人数以及接待标准提出接待预算,经服务中心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执行。

(四)省党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的接待标准比照总局领导的有关标准办理。

(五)本系统来市局办理公务的国税干部职工,由相关处室通知机关服务中心在市局指定的饭店安排食宿。住宿按一人一床安排。用餐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天__元(早餐10元、中餐和晚餐各30元)。

五、接待程序及要求

(一)市局机关各单位所有接待对象必须先填写“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并按规定标准提出经费预算。

(二)服务中心根据接待单位填报的“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核定接待费用。凡在定点单位接待的,其接待审批单由服务中心按规定的标准和原则掌握审批。一次接待费金额在___元以内的由服务中心主任审批。一次接待费金额超过___元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在定点单位以外的接待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四)在接待工作中要严格按标准控制费用开支,接待用烟用酒原则上只能是本地产烟酒。

(五)除接待国家税务总局人员外,市局接待的其他客人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定点饭店住宿。除副厅级以上干部外,其他人员的住宿只负责为每人提供一个床位,需要包房的,超出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六)公务接待工作统一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市局机关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安排或擅自要求提高接待标准,否则不予报销接待费用。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税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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