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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哪些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所有承包商在执行项目时遵守严格的安全生产规定,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领域:
1. 承包商资质审查:对承包商的安全记录、专业能力、保险覆盖范围等进行详尽评估。
2. 安全协议签订: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规定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
3. 现场安全管理:包括作业前的风险评估、作业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以及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
4. 培训与教育:为承包商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能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
5. 审核与评估:定期对承包商的安全表现进行审核,以持续改进安全管理。
培训内容
1. 安全政策与目标:介绍公司的安全文化,明确安全目标和期望。
2. 危险源识别与风险控制:教授如何识别潜在危险,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
3. 应急预案与响应:模拟紧急情况,训练承包商如何迅速、正确地采取行动。
4. 个人防护装备使用:演示和实践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的方法。
5. 工作许可制度:讲解工作许可的申请流程和重要性,防止未经许可的作业。
6. 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熟悉并理解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
应急预案
1. 紧急撤离计划:设立清晰的撤离路线和集合点,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撤离。
2. 首响应急响应:培训承包商如何第一时间报告事故,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3. 现场急救措施:提供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以便在事故初期进行初步处理。
4. 联络与协调:明确内外部联络渠道,确保信息及时传递和资源的有效调度。
5. 恢复与重建:规划在事故后的恢复工作,减少业务中断的影响。
重要性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保护了员工的生命安全,也是维护企业声誉、降低运营风险的关键。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财产损失,同时增强承包商的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此外,良好的安全记录也有助于企业在竞标新项目时展现出更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感,从而提升市场竞争力。因此,每个环节的安全管理都应被视为企业日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容忽视。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容范文
第1篇 如何做好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对业主来说,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是在各项建设过程中或承包活动中最头疼的问题,承包商虽说也分特、一、二、三级或其他,获得各级别资质也是经过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评审过后而定的,但真正好管、能做到规范的有几个,完全听从业主使唤的又有几个,有时还敢与业主人员闹翻情形,所有这些表现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
一、很多一、二级的承包商都是挂羊头买狗肉,其实他们的实力完全没有达到这个级别,甚至还是临时组建的,只是借用别人公司的名义从事这项业务。有的人会说,要是这个承包商出问题,被挂靠的单位可要倒霉,是的,没错,法律认可的是法人代表,但谁想过他们背后那些具大的利益驱动呢因为他们靠的是运气,如运气好的,他可获得一笔可观的经济回报,另外,每当出现安全问题,包括承包商或政府相关部门都希望把事情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不报就不报,能私了就私了,尽量不影响到政府官员的业绩,也正是这样原因,使有资质的单位自然而然地把安全工作放到第二、第三位,甚至更远了。
二、承包商和监理安全管理人员不作为,为什么呢难道他们都不知道危害吗不,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可能真不知道,但监理肯定知道,只是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这我把承包商和监理安全人员分开分析。承包商为了节约成本,他们寻找社会上有利益驱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将证书挂靠在他们单位,就依现在的注安行情,价格很低,国家也没有强制的法律条文提高注安师的待遇,从而使他们有外挂挣钱的想法,正是如此,懂安全的不从事安全,不懂安全人的借别人证书从事安全,这样一来,项目安全问题就不易“被发现”,对于业主安全管理人员提出问题也就象是找他们麻烦,无中生有、小题大做的那种现象了。监理安全人员在我认为应该是有点知识水平的,但不知为什么,总会出现两面性,一面是维护业主的面子,一面是维护承包商的利益,当业主提出的问题,会很快的督促承包商完成整改,但自己却很少提出新的问题,这些蹊跷问题,也许跟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关吧。
三、不进行公开招标而内部指定承包商,对于承包商都是朋友亲戚关系或利益关系,不论你有什么样的资质,只要把事情做下来就好。对于这样的情况,承包商只顾眼前利益,减少各类成本,当然也就包括安全经费,尽量使利润最大化。当然,利润最大化没什么不好,只要在安全的前提下获取没什么不妥。也正是这样,承包商就有高高在上,无所不能,可以不听从除几个要角之外的人,使业主安全管理变成真空,安全工作成了空中楼阁。
四、承包商员工安全意识太差。这不是个别,大部分都是这样,因为很多承包商只有技术和管理人员,但没有自己一帮人马。有时承包商还要考虑当地的就业及社会关系问题,大量使用当地临时人员,由于这些临时人员没经过安全培训也没有类似的工作经验,在安全意识比正式员工有很大的差别,同时,对于特殊作业人员,还属于无证作业,违章随处可见,在他们眼里,完成任务是天使,一点违章是不算什么。
当我们看清问题所在后,就会知道如何找对策措施。对于正规的企业,想把安全管理工作提升一个台阶,我想从安全角度来提几点个人建议:
第一、公开招标,且招标委员会由业主各部门各专业人员组成。招标文件也不是由一个部门或一个人完成及评审,应由相关的部门及各专业人士参与讨论,并达成共识,这样才能体现出专业性及科学性,也规避一些隐蔽的利益问题。
第二、民主地拟定合同。对于承包商的合同不能照搬外来单位原稿加以修改形成或由单个部门、个人完成,应由主办单位结合自身项目的特点编制合同总体框架,再由各部门各专业人士完成各专业模块的合同内容,包括附件。附件不怕麻烦,越详细越好,特别是业主的各项管理制度,同时招标文件也算是合同内容的部分加以约束。合同不是单方的,应双方共同协商,对于有争议条款,应以法规和招标文件作为参考依据,形成共识,并做出承诺。
第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于安全管理,就要有制度来支撑你的管理行动,特别是承包商的管理相关的制度,如承包商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临时用电制度等等,制度就象规范、指南,引领承包商安全从事作业,也是业主指导和督促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行动指南。
第四、要充分体现“安全第一”的方针。很多企业都知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但能很好的落实“安全第一”有几个,从安全管理人员的地位就可以看出来企业执行“安全第一”方针的落实情况。管理人员没有地位,就没有发言权,没有权利就没有人听从你的安排或纠正,这就是中国特色。我见过一个企业,老总说他们公司很重视安全,已很好地把“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到实处,还例举出他是如何落实方针的实例,但我了解到该公司的组织结构时,发现没有安全管理这个部门,也没安全管理人员,也没发现其委托中介机构代管的迹象。对于这样的企业能叫落实“安全第一”吗回过头来说说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要是想安全管理人员能很好地对发挥其作用,就要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权利不是越大越好,但没有权利真的不行。象经济处罚,有利有弊,但合理利用好处罚制度,引导承包商理解我们的管理手段,经济处罚会得到正面的效应。我想绝大部分企业不会利用经济处罚这个制度来乱做非为,也不会把处罚作为管理的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所以对我们现所在社会,有一定的处罚权是最好的管理手段。除了这之外,安全管理人员对支付承包商的每一笔款项应有签字权,我说签字权不是象财务人员说的那种签字,而是在承包商付款申请书中应得到安全管理人员认可签字,这样可以全面的多方位的监督承包商,让其服从业主安全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领导支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不松口。不论什么工作,没有领导的支持,你就无法完成任务,也无法实现自身价值。我曾在同一个单位前后接触两个承包商,第一个承包商是因为太狂妄,无视我们的管理,对于我们提出问题只是左耳进右耳出,当然出现这个问题就是因为上层不给太多支持,不但不支持,反而帮助承包商说话,说我们安全管理人员管得太严,有失人格,做检查记录和会议记录是在逃避责任等等。其实安全管理是一门艺术,不仅让承包商接受你的管理,又高兴的迎合你,但当领导为了自身利益选边站的时候,这个艺术就变成艺木,不由你发挥。
第六、发挥监理公司作用,利用好监理应有的职责。监理公司是为业主服务,听从业主安排,协助业主做好承包工程各项监督。监理在安全管理方面应站在业主安全管理的前沿,他们更应主动的积极向上的把关问题,督促承包商按照业主和法规要求进行规范。监理一定要始终如一的站在业主这一方,不能有任何的思想变化。我见过一个公司的监理,是由承包商找的,他们吃喝住都与承包商在一起,钱也是由承包商从业主领后发给他们的,你说这样的监理他能为业主服务吗从内心讲,我要是监理人员也不会感激业主的,因为钱不是从你那领的,给钱的那个人才是爷。
第七、加强对承包商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对于承包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差应是普遍问题,但要避免类似现象真的很难,为此,业主、监理要监督承包商应加强其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特别法规要求做到三级培训,承包商应当完全执行。除此之外,监理和业主安全管理人员也根据现场要求有针对性的对承包商从业进行安全培训,让承包商的从业人员了解业主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安全管理理念,促进其安全意识的提高。
总之,不论采取什么的措施去监督承包商,目的只有一个,安全施工,保障一方平安。
第2篇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_____炼油化工区、油品储运装卸区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本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石化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石化集团公司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3 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3.1 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实行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体系,编制完成hse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程序文件,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3.2 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安全环保处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由安环处颁发《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双方签定《长岭分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向分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后,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3.2.1 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3.2.2 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3.2.3 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3.2.4 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3.2.5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3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3.3.1 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有无安环处签发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
3.3.2 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3.3 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3.4 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3.5 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3.6 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3.4 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3.4.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4.2 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3.4.3 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4.4 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单位审核。
3.4.5 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3.4.6 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4.1 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顺序是由安环处计帐填单,施工单位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安环处,自己保存一份。
4.2 第七条 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数额,由工程主管部门和安环处根据工程投资额、施工危险程度、施工时间来确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
项目投资费100万元以下为2.5%,100万元~200万元为2%,200万元~500万元为1.8%,500万元以上为1.5%。
4.3 乙方违反甲方的禁烟、动火、用电、破土、用水、用风等安全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所在生产单位和安环处等部门均可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事故的,由安全部门按规定加重处罚。甲方对乙方的罚款金额均从乙方交纳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中扣除。
4.4 抵押金数额不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及时补交。
4.5 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安环处对乙方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进行结算,安全风险抵押金的90%归还乙方,10%作为双方施工安全管理费用,违章违纪及发生事故的罚款均从抵押金中扣除。退还抵押金的数额为:抵押金_90%-罚款金,施工单位凭安环处填单,到财务处将剩余抵押金一次性向乙方返回。
4.6 安全风险抵押金额的10%安全管理费和罚款金额,统一由安环处掌握使用,用于安全施工的教育及奖励双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7 各单位所有收支项目必须建立财务明细帐目,专款专用,符合财务手续。
4.8 安环处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其它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收取施工单位的费用。
5 人员安全教育
5.1 凡进入分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5.2 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5.3 安环处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实行安全承诺后,双方签字,发给“安全教育合格证”, “安全教育合格证”一年内有效。在施工中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5.4 安全教育内容为:
5.4.1 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5.4.2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5.4.3 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5.4.4 观看安全教育录像。
5.5 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经过书面考试合格,受教育者
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安环处负责签发考试成绩,由安环处出具“入厂证办理通知”,施工单位凭此通知到生产保卫科统一办理入厂证。
5.6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7 生产保卫科根据安环处出具的通知,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证。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5.8 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安环处商定教育时间,到安全教育室统一接受教育。
6 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6.1 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6.2 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6.3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4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6.5 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6 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安环处,由安环处报集团公司备案。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6.7 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8 乙方人员与甲方人员混合作业时,由于甲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又由乙方违规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负责调查处理,甲乙双方按责负担经济损失。
6.9 乙方单独承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及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6.10 以上各条中由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6.11 遇双方协议时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诉诸法律裁决。
6.12 甲民工与乙民工之间发生的事故,应由民工队自行解决。
6.13 凡外来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必须签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
7 施工前安全要求
7.1 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7.2 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7.3 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厂规厂法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7.4 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甲方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甲乙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7.5 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公司安环处备案。
7.6 乙方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8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8.1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厂方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8.1.1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必须持有安环处颁发的进入该区作业的 《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8.1.2 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8.1.3 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三不动火”,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重新办理手续。
8.1.4 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8.1.5 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8.1.6 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8.1.7 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8.1.8 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8.1.9 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8.2 严格车辆管理。
8.2.1 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进入生产装置及罐区还要到所属单位办理准入证。
8.2.2 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8.3 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8.3.1 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8.3.2 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8.3.3 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8.3.4 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8.3.5 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8.4 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9 安全监督管理
9.1 为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工程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与专项安全措施,负责与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交底。
9.2 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生产单位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有安全否决权。
9.2.1 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9.2.2 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我公司有关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9.2.3 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9.3 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9.3.1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9.3.2 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9.3.3 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有关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9.4 生产单位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9.4.1 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9.4.2 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9.4.3 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警,及时报告处理。
9.5 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10 民工、临时工管理要求
10.1 公司所属各单位因生产、建设需招收民工,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人教处审核同意,通过民工所在地乡级以上政府招收,民工队伍应具备法人资格,组织健全,能承担法律责任,不准对民工本人招收。
10.2 所招收的民工,应符合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且招收的民工劳务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保持相对稳定,招收民工年龄应为18至45岁,身强力壮、无疾病、无身体缺陷的男性。
10.3 民工所在地政府必须按我公司的要求,提供民工身份证和体检情况,经双方确认合格后,厂方与所在地政府签署合同,签定合同的代表必须是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职责。
10.4 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应经安环处考核考试合格后发放《安全教育合格证》,凭《安全教育合格证》才能办理入厂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由主管及使用单位负责,应组织民工、临时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10.5 使用民工、临时工的单位在作业前应交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在施工(作业)中,使用单位要派专人(我公司职工)现场监督检查,关键部位、要害岗位作业时,必须派专人盯在现场,不得擅自离开,以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民工、临时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10.6 民工、临时工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其使用单位会同主管部门(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安环处备案。
10.7 对民工、临时工的要求:
10.7.1 民工、临时工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和厂方的各项安全规定。
10.7.2 民工、临时工要备足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手套以及安全着装等),制定好安全措施,进行事故预想。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安全隐患以及安全险情时应及时上报厂方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或工作,确保安全施工。
10.7.3 民工、临时工所持《安全教育合格证》、《入厂证》不得丢失或转借他人,违者将予以除名。
10.7.4 乙方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民工、临时工,如确需调换时,应将原有《安全教育合格证》、《入厂证》上交甲方后,再按要求重新办理。
10.7.5 从长丰公司调用民工不得超过《民工使用申请单》上批准的人数、时间以及内容使用,确需超过时,必须另行补办,否则不予结算。
10.7.6 从长丰公司调用民工不得用于职工本职工作或单位应干的工作以及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的工作,更不得私用。
11 检查与考核
对违章违纪、发生事故及违反文明施工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3篇 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管理,防止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保证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装置设备的检维修及相关服务项目。相关服务项目包括工业安装、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土石方开挖、基础打桩、道路维修、反腐保温、装置及设备拆除等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在股份公司各炼化企业从事服务项目的外来施工队伍,包括设计方、设备制造商、施工承包商、检维修承包方、工程建设承包方、工程监理承包方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炼化企业法律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资质的法律审查,并负责合同管理。
第六条 各级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资本性支出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日常检维修项目及修理费支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技术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第八条 各级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对承包商的资质准入和合同要求
第九条 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前,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与确认,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承包商不准承担服务项目。
第十条 对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市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特种人员操作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达到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二)承包商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的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三)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环保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可靠的安全环保保证体系,并提供服务项目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环保组织机构网络图;
(五)安全设施、急救器材、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能够满足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六)安全环保业绩、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够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施工机具、设施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能够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七)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有不少于五年的石油化工项目承包经历;
(八)禁止无证和临时性的农民工进入石油化工装置现场从事涉及到工艺和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审查确认后,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到安全环保处提交资质等级证明书(提交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现场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网络名单、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特种设备、厂内专用机械及安全设施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备案。经过相关资质审查后,承包商到工程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订《检维修﹙施工)安全环保合同》和《服务项目合同》。未办理安全审查和签订安全环保合同者,禁止签订服务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临时追加的项目,应按程序补签安全环保合同和补充安全环保措施后方可实行。严禁未签安全环保合同就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环保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的,项目所在单位有权终止作业。
第十三条 凡未签订安全环保合同的服务项目,各级安全环保部门不予进行入厂教育,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施工,审计监察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四章 安全环保教育
第十四条 炼化企业与承包商签订服务项目合同和安全环保合同,两个合同生效后,承包商到项目所在单位接受入厂安全教育和考试,由双方建档登记,考试成绩存档一年,考试合格后办理相关证件。承包商各类人员未经安全环保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厂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由业主主管部门备案检查。
第十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各类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项目所在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作业中发现无证指挥者和无证操作者,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项目所在单位有权停止其作业。
第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按规定对变动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
第五章 对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在检修施工进入有限空间、动火、高空作业、起吊作业、临时用电等每一个作业过程装置检维修要严格执行生产受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严格遵守生产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要全面掌握作业点的生产工艺情况和安全状况,及时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生产与施工双方,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检维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甲方施工主管部门和乙方人员应该全过程现场监督,监护人员要全程在施工作业点监护。对于装置检修存在交叉作业的区域,作为重点监控对象,采取有效的隔离和警戒措施,夜间施工做到照明和联络等手段有效,现场有专人统一协调工作情况,做到监护到位。
第二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根据服务项目所在单位在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告知的作业危险源,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和评价,提出作业风险因素削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图的布置,安排作业区、预制场地、材料堆放场地等。所有布置须经工程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工棚要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搭建。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承包商和项目所在单位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井、沟等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设有红灯警示,并做好防护。施工和检修机械、施工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要严格实施制定的控制环境污染的措施。对重要环境因素,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措施。在施工作业、清理设备等过程中确需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其预处理的措施、排放的方式、路线要按照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进行用火、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要按规定办理“作业票”。各种特殊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作业票”,以备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按作业性质佩戴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中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准占用消防通道。如作业需要占用消防通道时,承包商必须到消防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在规定期限完工后,要立即恢复。
第二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的进入厂区的施工车辆要按规定办理“临时通行证”、携带灭火器、配带阻火器,在规定的路线上行驶。遇有异常情况,施工车辆要听从项目所在单位的指挥。
第二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通知项目所在单位,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二十九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应文明施工,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恢复施工作业场所原有的环境面貌,并经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必须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环保检查,坚持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应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承包商作业期间的违章违纪,应由项目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按“安全环保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油气管道承包商安全管理手册规范
1总则
1.1公司简介
1.2编制目的
为规范公司对承包商的hse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和要求,提升对承包商hse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件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手册。
1.3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公司所有与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和文明施工有关的活动;适用于公司部门、监理单位和承包商的hse管理。
1.4编制依据
《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管理方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 3005-2006
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等
基本情况
2.1安全管理理念
2.2 hse目标和方针
2.2.1 hse目标
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责任事故。
不发生管网天然气泄漏责任事故。
不发生一般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不发生重大以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不发生单次直接经济损失大于50万元的责任事故。
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率100% 。
2.2.2 hse方针
安全第一、人为根本,
风险预控、设备完好,
规范操作、环境和谐。
2.2.3组织机构图
3承包商确定
3.1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主要概况性的介绍公司各部门及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时进行hse管理的做法和步骤。
工程建设部、生产运行部、城市燃气部、线路管理部等业务部门和qhse部应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及危险性辨识,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提交商务部,商务部应根据风险大小及工程项目的hse特点选择资质、经验、业绩和管理水平优秀的承包商并发出招标邀请。承包商应根据获取的工程项目内容及风险评估制定hse管理计划及其他投标材料参与投标。
3.2相关单位及部门职责
商务部职责
结合工程建设部和qhse部提出意见,负责组织编写招投标文件;
组织招投标、评标工作;
负责落实承包商合同有关的安全责任和hse条款;
负责将承包商合同中的安全责任及hse条款约定告知工程建设部和qhse部。
3.2.2工程建设部职责
参与工程作业承包商资质预审查;
负责编制招投标技术文件;
参与项目风险评估;
参与招投标工作的hse审查;
负责审查和批准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
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和hse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2.3 qhse部职责
参与项目风险评估;
参与对承包商hse资格审查;
参与招投标评标;
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和hse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2.4其他部门职责
根据部门职责参与编制招投标技术文件和参加招投标工作
按照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的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承包商hse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生产运行部、城市燃气部、线路管理部等其他业务部门负责的项目,按照本手册“3.2.2工程建设部职责” 规定执行。
3.2.5承包商职责
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材料;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合格安全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有效辨识项目风险并制定控制措施,制定安全、可靠、可执行的施工组织方案;
遵守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和中海油的hse管理规定要求;
负责施工作业过程中的hse管理工作;
接受和配合公司代表的hse检查和审查;
按照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3.2.6监理单位职责
作为监理承包商,监理公司应承担以下职责
配备专职的hse管理人员并接受公司qhse部的管理;
审查承包商提交的hse管理方案;
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检查承包商对公司制度及要求的执行情况,对未执行的责令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情况;
按作业分级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旁站监理;
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严重隐患的,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后才能复工。
3.3承包商选定
商务部制定招标文件
商务部应组织工程建设部、qhse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标组,在评标前制定hse评标标准,对投标方hse计划进行评估,必要时与投标人就关键问题进行澄清。
评标组在满足hse评标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相关采办程序,最终选定承包商。
商务部在合同签订前应与承包商就合同中hse条款及hse附约进行确认,明确双方hse工作界面和管理职责。
商务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中hse条款及hse附约提供工程建设部和qhse部。
3.4项目风险评估和危险性辨识
3.4.1项目风险评估
商务部组织qhse部、工程建设部、项目开发部等业务主管部门参与项目风险评估,针对工程项目特点,识别出所有可能导致重要的危害的活动,评估结果以报告形式体现。
3.4.2施工阶段危险性分析和辨识
承包商应成立风险评价小组,对甲方的风险评估报告和工程项目实际危险性进行分析和评价,尽可能的深入和细化,再根据评价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使风险达到可接受的程度,确保生产活动安全进行,保障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事故。
危险性分析和辨识,针对设备采用安全检查表(scl)方法(附件7),针对作业活动采用作业危害分析(jha)方法(附件8)。
3.4.3风险评估和危险性辨识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常规(正常状态)和非常规(异常、紧急状态)的活动。
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相关方人员和外来访问者)的活动。
作业场所内的设备、设施(包括外界提供的设备、设施)。
新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在工艺技术、设备、人员、作业环境和条件等方面发生变更的情况。
十大高风险作业
十项高风险作业
1、设备检修作业;
2、电气作业;
3、热工作业;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挖掘作业;
6、起重作业;
7、高处作业;
8、接触危险化学品作业;
9、陆上交通运输;
10、联合作业(交叉作业)。
3.5管道施工hse管理风险和控制
序号
作业工序
危 害 识 别
风 险 控 制
1
测量放线
测量仪器支架倾倒砸人
测量作业时,仪器支架要放置牢固
2
管道运输
捆绑不牢掉下伤及路途行人和车辆
捆绑牢固,不宜超高
3
管道装卸
吊绳及吊具吊卸管材位置
不当造成管材滑脱
吊索卡牢,吊具位置正确
4
布 管
管道放置不稳,滚动伤人
布管管道下面要加土堆掩挡稳固
5
管口打磨
砂轮碎片飞出伤人,砂粒伤眼
不能正对他人打砂轮,
操作者要戴防护眼镜
6
管口组对
管口挤伤手指
操作者不能将手伸入两管口之间
7
管线焊接
弧光伤眼,药皮灼伤人
操作者戴好面罩,穿好防护衣
8
沟下布管
管沟塌方,陡坡处窜管伤人
布管前应对管沟进行检查,陡坡处布管应有防止窜管措施
9
沟下对管焊接作业
石块坠落,管够塌方伤人,人员上下管够摔伤
作业前对作业面石块进行清理,并检查陡坡以上是否存在滑坡危险,作业面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网,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人员上下管沟应设置扶梯
10
气焊作业
火灾、爆炸
胶管要绑扎牢固,氧气瓶
和乙炔瓶有安全距离
11
管道射线
_射线伤及操作人员和周围行人
操作人员穿戴防护衣,
周围要设立警戒线和标识
12
管道下沟
挖掘机倾倒,砸伤沟内作业人员
下管设备统一指挥,
监护人员及时监护到位
13
管道试压
管道焊口和法兰连处刺漏伤人
巡查人员身体不能正对
管线焊口和法兰检查
14
管道反腐
烤枪火焰伤人,
胶管绑扎不牢喷火伤人
烤枪不能正对作业人员,
导气胶管绑扎要牢固
15
设备用电
焊机、焊把线和
电源线破损漏电伤人
焊机接地,焊把线
和电源线检查无破损处
16
设备倒场
挖掘机
倒场上拖车时倾翻
挖掘机倒场上
拖车时要专人指挥
17
车辆运输
发生撞车、撞人、撞物
和翻车等交通事故
车辆要定期检查,不能超载、
超速和带病上路
18
管道试压
高压管爆裂、高压阀暴裂、
清扫球冲出等
使用合格的试压管、阀,
现场做到勤检查、做好警戒。
19
陡坡处施工
山体滑坡、滚石、设备翻车等
制定周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前对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障碍,明确逃生路线,配备救生设施和设备,施工前进行检查,
安排专人现场防护,发现隐患立即报告
20
爆破作业
炸伤作业人员;
飞石砸伤行人,山体滑坡等
严格爆破作业程序,按章作业,
做好警戒,禁止非作业人员入内。
21
动植物伤害
野猪、毒蛇咬伤、黄蜂蛰伤;
误食野果中毒
遇到野生动物不要故意挑逗、追赶和扑杀,禁止采摘品尝野生水果。
22
山林区域动火作业
发生火灾
必须在作业带内动火作业,
作业带以外禁止任何烟火
2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粉尘、有害气体、缺氧窒息、物体打击、涌水、触电
强制通风,使用安全照明,保持通道畅通,做好安全监护,配备应急设施,内外联络通畅。
4培训教育
qhse部、生产运行部、城市燃气部、线路管理部等业务部门应对承包商进行入场前hse培训和其他必要的培训,并建立健教育培训档案,使承包商更能理解气公司的hse理念、方针、政策和其他要求。
由公司组织的hse月例会,承包商负责人和安全经理必须参加,并对施工过程中的hse管理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等内容;由承包商安全经理组织的安全会,公司有关业务部门人员视实际情况参加,但承包商必须做好相关会议记录,以供公司检查。
承包商应把安全培训工作作为常态化工作,并由承包商项目负责人组织、督促和检查。承包商应根据项目施工作业的内容、工序、进度、类型、性质等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制定详细具体的项目的hse培训和教育计划,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培训、专业hse培训以及其他必要的培训并保留相应的合格记录,使全体作业人员理解掌握公司的hse理念、方针、政策和具体的要求,承包商的作业人员应经过入场培训并考核合格(承包商负责,监理监督)后方能获得进场批准。
承包商应在每次开始工作之前应召开班前会,由班组长/主管/队长主持会议开展hse培训,并做好记录,从事该项工作的公司业务从业人员、安全监督和现场监理共同参加。
承包商应自主开展各项培训工作以提高其自身的hse能力和意识。
承包商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员工hse入职、阶段和重大危险作业培训;
公司hse规定要求;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组织机构和职责;
工作前安全会制度;
关键作业的安全管理;
现场应急处置程序;
hse个人责任;
个人防护设备;
一般的健康知识;
自然灾害(台风、洪灾等)安全防范知识;
火灾预防(火灾隐患);
hse激励方案;
hse处罚方案;
事故、事件和险情报告;
传达公司的安全管理和事故警示文件。
所有的培训文件和安全会议记录都应存档,以便公司随时检查。
5入场前准备
5.1项目启动会
为了使双方在项目实施前明确hse工作内容,公司应在开工前组织qhse部、工程部、生产运行部、城市燃气部、线路管理部等业务部门和承包商hse管理人员召开项目启动会。项目启动会的具体内容取决于项目风险的大小,项目启动会应至少包含的内容有:
项目存在的主要qhse风险及采取的措施;
确认各项qhse工作的目标;
对危险作业和关键质量控制点的人员的胜任能力进行评价;
向承包商宣贯发包方qhse管理文件;
项目实施前的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
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项目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确认qhse会议、检查及审核制度,明确qhse工作范围;
双方在事故应急过程中相互协调的方式方法;
确认事故汇报和调查的程序;
为鼓励承包商改进hse业绩,公司建立的奖惩规定。
5.2项目hse计划(两书一表)的审批
承包商的项目hse计划(两书一表),包括有hse计划书、hse作业指导书和hse检查表,必须先报监理单位审查,经监理审查同意后报公司qhse部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未获得批准不得开展该项作业。分包商的hse计划(两书一表)应由总承包商进行审查后,报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审查后报公司审核批准。
5.3开工前条件审查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部或生产运行部或城市燃气部或线路管理部等业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包括qhse部、监理等)进行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并要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条件应满足《项目开工前hse条件审查表》(附件9)和《建设项目安全优质文明施工检查表》(附件10)所列要求,条件审查不通过者不予开工。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6.1.危险作业管理
6.1.1个人防护
所有进入现场的人员必须穿戴全身工作服、安全帽和防砸防穿刺的安全鞋等,否则将禁止绝进入现场
在施工/作业现场任何时候必须穿安全鞋,戴安全帽及防护手套。
当打磨或做可能损坏眼睛的工作时,必须戴安全眼镜或其他护目用品及面罩。
当进行电焊或切割作业时,必须使用专用焊帽及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
当在其他能直接引起危险及伤害的环境工作时,必须使用其他类型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毒、防尘面具等。
6.1.2警示与标识
承包商必须确保施工现场安装有与潜在危险相应的安全标识和防护栏。如起重作业要在起重机作业范围周边设立警示带;开挖的基坑周边要设立防护围栏;探伤作业、压力试验、吹扫作业等均需要进行区域警示;对于受限空间和能量隔离作业要有更加醒目的警示,必要时增设看护人员提醒无关人员远离危险区域。
承包商和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的hse相关人员要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标识和防护栏,发现任何缺陷后立即要求承包商进行完善整改。
安全警戒区域的所有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始终遵守安全标识的指示。如果任何人怀疑控制措施不足以防范潜在的危险,要立即通知在场的作业人员或安全监督采取安全措施。
6.1.3管道运输和装卸
设置警戒区域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吊具符合要求
有专人指挥
使用导向索(牵引绳)并有足够的长度能够使得工人在稳定钢管时处于安全的位置
所有的吊带、吊钩、钢索在使用前应按照其额定吊重量的1.5倍进行吊重检验,并通过监理的审核、业主的确认
每个管堆旁都应使用垫木或侧桩以防止堆放的管道塌落
堆管层数、高度要符合规范要求
在管道堆放或储藏区域应有明显警示标识,除检查、装卸人员以外,禁止非工作人员接近、攀爬堆放的管道
6.1.4脚手架搭建
只有有经验,并经取证批准的脚手架工才能搭设和拆除脚手架。脚手架使用人员不得对脚手架做任何改动。
脚手架应搭设在坚实的基础上。
脚手架外侧及坡道两侧及必须设1.2米高的上围栏,并有中围栏、立网护栏和踏脚板。
跳板必须满铺,不得有空隙及探头板。
脚手架必须有供工人上下的爬梯和坡道,严禁工人攀爬脚手架。
脚手架在搭设前应申请搭设许可证,使用前必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承包商还须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使用。
6.1.5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执行三相五线制配电执行电气规范,实施一机一闸一保护。
电气用具必须接零接地,电气设备及线路须连接正确,绝缘良好。电线不准拖地,通道之间电线须架空或埋地保护。
不得使用部件损坏的电气用具。
只有持电工证的电工方可进行电气工作。
所有电气用具需装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使用完毕,须关掉电源。
所有电缆、插头及连接器确保连接正确,性能良好。
6.1.6起重吊装
只有得到授权的人员方可进入起重吊装区域。
不得在吊物下行走和逗留。
只有经过培训并得到操作许可证的的吊车操作员和指挥员才能担任操作和指挥工作。
必须使用牵引绳来控制方向。
吊装前须确保机械处于正常状态,钢丝绳和链条完好无损。
起重机械“十不要”:
光线差。
吊物埋在地下。
无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清。
物件捆绑绳扣未垫好。
物件捆绑不牢
斜拉旁拽吊物。
吊物物件上有人,吊物下有人。
重量不清楚或超过机械所允许的安全负载。
天气恶劣不吊。
安全装置不灵敏不吊。
6.1.7机械安全
使用机械工具前须检查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所有的机械都必须加有牢固的防护装置,不可使用部件没有套罩保护的危险机器。
使用机械、设备时须做好个人防护,防止机械伤害。
只有受过培训并得到授权的人员才能操作相关的设备。
对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时,必须停机并切断电源方可进行操作。
绝对不可能把手靠近旋转中的机件。
6.1.8挖掘作业
开挖前,须办理工作许可证,并将其张贴在开挖区域的明显位置。
开挖工作前,须在挖掘区域设置围栏。所有开挖区域应设置围栏及夜间警示灯。
当沟渠深度超过1.5米时,边坡应该加支撑,或进行放破以防止塌方。
开挖工作前必须检查所有地下设施,不得在有地下电缆的区域进行机械挖掘工作。
当有机械在沟旁作业时,沟内严禁有人。
6.1.9高空作业
凡在2.0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带全身式安全带。
作业环境中的孔洞必须修加防护,设围栏和盖板。
不要在没有围栏的建筑物边缘进行工作。临边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如果设围栏不可行,必须佩戴安全带系于牢固点上。
高处作业要设置可靠的防护措施,同时佩戴安全带并挂在稳定点上。(高挂低用)
吊篮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扣在独立救生绳上。
楼梯必须设有扶手栏杆。
不得坐在或靠在护栏上。
如果感到身体乏力或眩晕,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在高空移动时,须佩戴双钩带。
6.1.10焊接与气割
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如焊盔、护目镜、工作服、手套等。
电焊机应有防雨、防潮湿、防晒的机棚,并备有合适的消防用品。
必须采取防止静电、高空坠落、火灾事故等安全措施。
高空焊割时,必须挂好安全带,焊件周围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电焊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空或埋地。
接地线和焊把线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体上,接地线不得接在管道,机床设备和金属构架或轨道上。
雨天不得露天电焊,在潮湿地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穿上绝缘鞋。
动焊现场的1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炔瓶、木材及其他易燃物。
作业后,清理现场,灭绝火种,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清除焊料余热后,方可离去。
易燃物必须移走或加以保护
针对不同的作业现场和焊割现场,配备一定量的灭火器材。
乙炔瓶应设回火器、防震圈; 禁止暴晒和卧放。
钢瓶必须固定,氧气瓶及其附件、胶管和工具不得粘上油污。
6.1.11受限空间作业
持有许可证。
接受过封闭空间准入培训。
空气流通不畅区域应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现场配有“监护人”
有应急预案。
6.1.12射线检测作业
持有最新版的执照、执照条件和其它必要的记录。
必须两人陪同作业。
必须放置醒目的“限制入内”的警告标识,夜间必须设警示灯,作业期间现场必须有专人巡查,防止未授权的人员进入高辐射区域。
射线照相活动必须开具安全工作许可证。
提前通知施工场内相关作业单位,并附警戒区范围图。
6.1.13喷砂反腐作业
作业人员需配备防尘面具、护目镜等专业劳保用品
设置作业区域警示和隔离。
喷砂对面及射程内不得有人
由于可能存在严重的健康影响,不得用二氧化硅进行任何喷砂除锈作业。承包商只许使用公司批准的喷丸。
最好不要在现场进行喷砂操作。
6.1.14定向钻施工、穿越(河流、公路、铁路)施工
设警示标示,专人巡检
施工的管理和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
按钻机安装顺序安装钻机系统、泥浆系统、控向系统,避免机械伤害。
钻头周围5米内不得无关人员
钻头正前方严禁站人,避免泥浆喷溅伤人
穿越施工中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执行。在施工中发现原拟定施工方案或安全措施与实际不适应时,应及时修改,监理和承包商审查同意后,并须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废弃物的临时堆放和处置应满足环保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施工完成后,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恢复地貌
6.1.15爆破作业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正式爆破前应先进行试爆,同时进行检测和计算,根据飞石抛掷距离、震波影响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药量、布孔方式。
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有边坡滑落危险的。
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的。
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湿度异常的。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的。
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
未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台的。
爆破警戒与信号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标志。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干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护破坏和盲炮等。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员负责人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6.1.16交叉作业
承包商应协调好各项作业,避免交叉。如必须交叉作业,需经承包商现场hse人员和监理统一协调,做好安全措施和应急准备后方可作业。
承包商间交叉作业,需经公司qhse部和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批准后方可作业。
6.1.17通球试压
通球试压前要编制通球试压方案,并经承包商、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公司审批。
选择合理的收球位置,安装专业的收球装置;
收球装置出口应朝下,后端应开挖不少于10米的引沟,收球端应设置50米警戒区域;
打开收球装置前,应检测确认管线压力已完全释放;
试压时要安装专用的试压封头,压力表、温度计应符合规范要求;
试压过程中升压必须采取分级缓慢升压,保压时间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泄压口的设置应合理,泄压过程应注意人员人身安全;
管线试压沿线应张贴安全告知书,升压过程中应有专人巡逻。
6.1.18防火措施
未经许可,严禁在工作现场周围放置易燃物品或废料。
在焊接、气割、打磨现场,及其下方不得有易燃物。
施工/作业项目的非正常动火、用火必须经公司qhse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并按要求执行。
6.1.19施工环境控制和保护
为了避免对场外附近环境资源和财产的过度干扰,所有施工人员应当在指定的作业带范围、临时性工作场地、辅助施工场地和进入便道之内从事活动
在干燥和干旱地区,施工会产生影响局部空气质量的扬尘。在扬尘严重的地方,应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作业带的表层土资源免受损害
定期清理施工垃圾。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需要时,合理修建临时厕所,以免引起他人的不适,以及传播疾病。
6.1.20承包商营地选择
承包商必须选择合格的建筑房屋作为办公和住宿场所
承包商必须做好办公和住宿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承包商必须配置合适的医疗设备
一般不建议承包商选择户外宿营,因施工需求,必须户外宿营的,宿营地需满足近水、背风、避险和防兽等要求,并经公司工程建设部等业务部门和qhse部审核批准。
6.2检查和记录
为及时发现和解决hse管理中存在的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公司应对承包商的hse管理体系的实施与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承包商应开展自检自查,保证hse体系的有效运行。
6.2.1检查分类
检查分公司检查、监理检查和承包商检查。
指令性检查,根据政府部门和公司的要求确定。
重大活动及节前安全大检查,在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前和安全月期间进行综合大检查。
针对性检查,根据特定作业存在的风险组织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不定期检查,公司、监理和承包商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保障安全。
日常检查,监理和承包商应把日常检查作为常态工作,保障安全。
6.2.2检查和记录
工程建设部、生产运行部、城市燃气部或线路管理部等业务部门应对承包商作业现场的hse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对承包商的hse工作进行全面检查;qhse部对承包商的hse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承包商作业现场的日常hse监督检查,由监理实施,但工程、生产、城市燃气、线路管理等业务部门每周应组织对所辖承包商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不少于一次。
公司应与承包商确定检查的依据。依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行业)标准,合同以及其它双方认同的文件。
每次hse检查均都要形成记录,对于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附件11)给承包商,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各类hse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是否履行hse承诺;
是否有效执行各项hse制度、规定及合同中hse条款;
是否对使用的设施设备状况、人员行为等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是否定期召开hse会议,总结及部署hse工作;
是否依照hse应急预案的要求完成培训内容;
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是否依照要求进行事故及未遂事件的报告、调查及整改;
承包商qhse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安全管理的职责;
施工现场是否根据业主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执行;
承包商安全措施费投入情况。
每次检查内容都要包括最近一次布置任务或不符合项的整改完成情况、hse表现和管理现状与合同要求的符合性,每次检查之后都要形成记录并要求承包商采取改进措施。
公司与承包商的联合检查结果应通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条件进行处理并跟踪问题的整改过程;对于较为严重的不符合项,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如经济处罚或停工等。
要求承包商建立自己的检查制度,并将其执行记录报公司。
多个承包商在场内工作,需要签订hse协议,明确各承包商hse工作界面和职责划分。
6.2.3隐患整改
公司、监理和承包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充分分析后制定出纠正措施,由承包商进行整改。
承包商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对暂时未能整改的问题要说明原因,并制定hse控制措施加以控制。
承包商应在例会中报告隐患整改情况。
7 qhse协调与交流
7.1沟通联系
承包商应向公司和监理汇报项目hse管理人员清单,工程建设部或生产运行部、城市燃气部、线路管理部等业务部门做好信息收集并填报hse人员统计表,发放工程项目参与人员,包括qhse部、监理单位和有交叉作业承包商等相关人员。工程项目相关人员应加强联系沟通,保障安全作业。
7.2协调沟通
承包商应在每天开始工作之前召开班前会,由班组长/主管/队长主持会议,并做好记录,从事某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安全监督和现场监理共同参加。会议内容主要由班组长/队长和安全监督讲解当天工作的主要内容已经安全注意事项,提醒所有人员注意。
对于搭脚手架、爆破、管线下沟、管线试压和吹扫、重要河流和公路的穿越等有发生的潜在可能性的作业,在作业实施前,承包商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讨论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风险已经应对措施,各相关单位的分工,提供专题培训等,会议由承包商hse部经理组织,现场监理和公司相关人员参加。
承包商应每周/月召开安全周/月例会,由承包商的hse经理主持会议,承包商hse管理人员、班组长和监理相关人员参加,公司有关人员视实际情况参加。会议的目的是回顾承包商在过去一周/月的hse业绩和存在的问题,讨论并解决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做好下周/月hse工作计划。
公司应定期召开项目月度hse会议,会议由公司主持,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经理、专业工程师、监理单位和各承包商项目经理和hse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的目的是讨论完善公司的hse规划和策略,回顾过去一个月的hse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并就相关问题制定相关改进方案。
承包商每月向公司报告事故、环境污染、osha中统计的工时数和可记录事件
7.3作业分级管理
管道工程施工承包商,应该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内容和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完成管道施工安装工作,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等方面负总责。
施工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还应按照公司关于管道工程qhse管理分级控制要点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详见下表。
管道工程qhse管理分级控制要点
序
号
施工流程控制要点
主要节点qhse管理内容
控制等级
a
b
c
1
安全技术交底会
组织开展对设计、安全评价、公司等要求的交底和澄清会议
a
人员、方案、设备材料报审
承包商需上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焊接工艺评定、hse两书一表等方案,提供人员上岗证、资质证书,设备合格证等有关证件
b
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
检查承包商施工准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设备、环境条件等是否符合要求
a
设计交桩
设计、施工单位交桩记录
c
5
工程测量放线、扫线
测量放线记录,扫线记录
c
6
管材运输、装卸、布管
确认装卸机具、吊具、装卸、运输、布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c
7
开挖管沟_
确认管沟条件、管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
8
管道组对焊接
是否按照组对记录、焊接记录要求严格执行
b
9
无损检测
是否按照指令检测、检测环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无损检测结果是否准确
b
10
反腐补口补伤
管口喷砂、补口、补伤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
11
管道下沟
验管沟深度、成型、管道吊装下沟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a
12
管沟回填
回填前隐蔽点检查埋深、悬空、防护层完好、阴保测试点等,按规范要求回填地面恢复、开展漏点检测等
b
13
水工保护修筑
按照设计要求修筑水工设施
c
14
三桩埋设
三桩埋设位置、标高、外形尺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
15
管道通球扫线_
通球扫线方案审查、收发球安全措施落实、是否到达规范通球合格要求
a
16
管道压力试验_
试压方案审查检验试压用设备、仪器、水源、排水、安全等
压力记录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
a
17
管道干燥
管线干燥方案审查、通球干燥记录、水露点检测
a
核心控制点,需公司工程部或生产运行部或城市燃气部、qhse部门参与并确认同意后,监理参与的情况下可进行下一步程序;
报告控制点,必须通知公司、监理现场检查后方可进行;
一般控制点,承包商按正常程序开展工作和开展日常安全现场检查。
_ 质量监督站停检点 _ 质量监督站监检点
8事故应急管理
8.1应急预案
承包商应建立应急预案,并与公司的应急预案进行对接,确定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指挥,信息联络、应急响应和救援、信息通报的分工和职责。针对施工现场紧急状况制定包括有火灾爆炸、大型设备倒塌倾覆、挖断管线、火灾、高空坠落、触电事故、台风、探伤事故、急性传染病、群体食物中毒等应急处理预案。承包商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工程概况
应急小组人员及联系方式
应急小组人员职责
应急程序
处理预案及措施
事故报告流程
针对项目施工风险分析,制定操作性强的处置方案
应急物资
8.2应急处理
8.2.1应急抢险原则
应急抢险总的原则是救死扶伤,以抢救人员生命为第一位,抢救的顺序为:先抢救人员、保护环境、后抢救生产设施。
8.2.2应急报告的基本程序
1)在发生事故或险情时,应立即实施或启动项目的应急计划和应急预案,尽量控制事态发展,对三级事故,处理结束后立即报公司应急办公室,对大于三级的事故,组织自救的同时,报告公司及相关方。
2)当处理事故力量不足时,应既是报告上级应急办公室、公司、监理以及当地依托部门,请求支援。
3)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同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指挥、协调工作。
8.2.3应急报告的基本内容
应急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种类、严重程度、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发生地区的环境概况、实施应急计划进行自救的情况、人员伤害及损失情况等。
8.2.4应急决策的基本原则
疏散无关人员,减少人员伤亡。
保持联系畅通,及时上报业主。
阻断危险物流,防止二次事故。
调集救助力量,控制事态发展。
权衡损益风险,决策当机主断。
记录现场实况,分析事故原因。
8.2.5人员伤害、伤亡事故一般应急处理过程
当施工作业现场出现人员伤害、伤亡事故等造成危害人员生命安全时,承包商现场应急小组成员应立即报告项目应急办公室或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急组织机构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并迅速作出反应与决策,组织力量,作好人员生命的抢救工作。
现场应急小组立即采取抢救措施,组织人力、物力实施抢救。
现场救护小组组长立即组织人员,对伤员实施现场救治,同时组织人力、车辆将伤员送往就近依托的医院。
组长尽快联系医院做好准备,并详细报告情况,必要时通知医院集合医疗队前往接应。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按程序,及时向业主、监理、公司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当发生多人伤亡时,应初步分清伤员的伤情,区别轻重缓急,确定救治和运送的次序,优先抢救有生命危险的伤员。组长通知医院前往现场进行救援。在救助力量到达之前,应急救护小组尽量做好初步治疗治疗和护理,在止血、包扎、固定、搬运过程中应由指挥领导小组成员统一组织和指挥。
现场应急小组坚守岗位,为抢救、事故调查提供必要的信息。
8.3事故调查及处理
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一般事故(轻伤或轻微损失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制定整改及预防措施,并以报告形式交业主和监理审核。若发生死亡或特大事故应由市安监局、劳动部门及公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或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对事故责任人及所有员工进行教育,作相关培训,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所有事故,无论大小均应记录于,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
应急管理和事故管理具体参见《应急管理程序》(附件12)和《事故管理程序》(附件13)。
9承包商评价
在合同执行完毕时,应对承包商的hse业绩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选择承包商的依据。
承包商hse考核评价主要内容有: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环境管理绩效考核和承包商hse管理绩效综合评价。
10附件
第5篇 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保护员工健康,保护环境,减少作业过程中健康、安全、环境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执行承包商安全和健康计划》(sy/t6459)、《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是指在分公司范围内承担物探、钻井、固井、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装置设备维修检修、油气田建设、管道建设、基地建设等工程技术服务的勘察、施工、检测、监理单位或组织。
分公司实施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专业类别详见本规定附录1。
第三条 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资格准入制度,并定期对承包商的hse业绩状况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优先选择专业技术过硬、hse业绩良好的承包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hse管理包括对承包商的资质办证审查、年度审查及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hse监督、考核、协调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 承包商hse管理实行分公司和分公司二级单位的两级管理,并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
单项工程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建筑维修、装修装饰、公路维修、护坡堡坎等建筑及土石方工程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项目所属单位负责。其余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分公司负责。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相关承包商hse行为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分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符合分公司实际的承包商hse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其实施;
(二)负责分公司职责管理范围内承包商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对分公司所属各单位hse准入培训、审查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 hse准入审查、《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hse准入证》(以下简称《hse准入证》)的办理、业绩考核与评价等;
(四) 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
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本单位承包商的hse管理工作,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 负责二级单位职责管理范围内工程技术服务单位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
(二)负责分公司授权的有关承包商hse准入办理和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
第九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对承包商hse表现实施管理,参加承包商hse准入培训、监督检查、现场处罚,提出考核、年审意见等。
第十条 分公司所属各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具体负责本单位相关承包商的hse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工作;分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hse职责,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hse准入申报与办理
第十一条 承包商办理《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市场准入证》(以下简称《市场准入证》)前,应到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办理《hse准入证》,《hse准入证》是承包商进入分公司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承包商的hse准入方式与市场准入方式相同,实行年度准入和一事一准入。
“hse年度准入”是指由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审查合格及审批同意后,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年度《hse准入证》的准入方式。持年度《hse准入证》的承包商方可办理年度《市场准入证》。
“hse一事一准入”,即按项目准入。是指对确需在已年度准入承包商外选择有关专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或已准入承包商在数量、资质等方面无法满足项目需要的,由相应的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项目执行单位初审并推荐,报分公司审查合格并审批同意后,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一次性《hse准入证》,仅限于其参加该项目竞标或实施的准入方式。
第十三条 承包商办理《hse准入证》程序:
(一)承包商提出书面hse准入申请;
(二)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领相关hse准入资料;
(三)按要求如实填写和呈报相关hse准入资料;
(四)参加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部门)组织的hse准入培训;
(五) 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对收到的准入资料进行评审;
(六)经hse审查合格的承包商,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发“hse准入证”。
第十四条 拟向分公司申请hse准入的承包商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四种渠道提出准入申请:
(一)直接向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
(二)由分公司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推荐;
(三)由所属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推荐,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
(四)由所属单位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其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推荐,由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
第十五条 拟申报《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具备下列hse生产管理基本条件: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hse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三)依法取得所承揽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或其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较有针对性,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装备齐全;
(八)具备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的相关安全环保施工机具、防护设备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具备风险评价能力,能正确辨识危险、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并采取风险削减和环境污染减轻措施。
(十)近三年工程技术服务的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业绩良好;
(十一)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填写分公司统一制作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申请表》(见附录2),并提交下列书面及影印资料:
(一)本规定第十九条相关文件、资料;
(二) hse准入申请书;
(三) hse承诺;
(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五)有效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它相关资质证书;
(六)按规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取得并提供;
(七)企业hse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或其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八)有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hse管理人员的资格(资质)证书,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员工hse教育培训制度与培训记录;
(十)近三年的工程技术服务hse业绩证明资料(包括已签订的hse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及用户反馈意见等);
(十一)承包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提供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装置检维修以及压力管道、设备安装维修服务的承包商应建立hse管理体系,并将其作为办理“hse准入证”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中涉及资格、资质、许可、认证及资信等证书性文件资料的,承包商必须提供有效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第十九条 对申报资料所反映的资质等级、技术能力、安全技术装备和hse业绩等不清的,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认证。
第二十条 对资质、hse业绩等初审合格的承包商,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其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参加分公司或所属单位组织的hse准入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承包商,颁发《hse培训合格证》。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承包商,不能颁发《hse准入证》。承包商培训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西南司质[2008]157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对承包商提交的hse准入资料进行审查和确认,经审查合格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申请表》(见附录2)才报分公司或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hse准入资料经审查批准的承包商,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制作并签发相应的《hse准入证》。批准准入承包商的申报资料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归档备查。
第四章 hse准入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hse准入证》必须加盖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公章,该证具有唯一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若遗失《hse准入证》的,应在30日内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每年6~9月开始审查hse年度准入资料,并办理年度《hse准入证》;每月下旬审查hse一事一准入资料,并办理一事一准入《hse准入证》。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对年度《hse准入证》实行年度一检和三年一换。年度准入承包商在参加年检时必须提交经建设单位签署考评意见的《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hse准入证》中附表、附录2中表十)。分公司每年6~9月开始年检,超过规定时间期限未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的,其年度《hse准入证》自行失效。
第五章 hse过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 参加项目实施的承包商,应深入施工作业现场,调查录取资料,认真编制hse应急措施或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方与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服务项目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应当与相应的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书的工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安全生产合同文本参照分公司安全生产合同范本,至少明确以下几点:
(一)项目适用的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建设方的规定;
(二)项目相关的健康、安全、环境风险因素;
(三)工程技术服务hse作业计划书;
(四)健康、安全、环境责任、权力和义务;
(五)健康、安全、环境费用。
第二十九条 作业场所风险较高、变更频繁、项目较大的工程项目应编制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应参照《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q/sy1002)标准执行。承包商编制完成hse作业计划书后,应提交建设单位审查。
第三十条 承包商申请开工验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hse作业计划书获得建设方批准;
(二)员工熟悉hse作业计划书中与其相关的要求和内容;
(三)完成了对岗位员工的hse培训;
(四)相关人员清楚各自岗位的健康、安全、环境风险,以及消除、削减与控制措施;
(五)现场相关人员熟悉事故应急预案并有演练计划;
(六)健康、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和完整性符合要求;
(七)现场hse监督人员配备到位,健康、安全、环境监督职责明确;
(八)按相关规定办理了作业许可证及特种作业票。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进入封闭化管理的生产作业场所前,必须携带相关资质证件和《hse准入证》到基层生产管理单位办理现场“临时出入证”,并接受入厂安全教育;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时,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并接受入场安全须知教育。“临时出入证”只限工程项目相关的作业场所使用,有效期与施工期限同步。
第三十二条 开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应邀请项目相关方召开施工准备交底会议,明确健康、安全、环境承诺、目标和方针,介绍重大健康、安全、环境风险和消除、削减与控制措施,提出健康、安全、环境工作程序和信息交流渠道,布置具体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hse作业计划书的内容,落实各项措施,并做到:
(一)遵守建设单位和作业场所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二)作业过程中hse文件的有效运行;
(三)现场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负责人、安全联系人、特种作业安全监护人到位;
(四)定期组织健康、安全、环境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对项目中的不符合项应采取纠正、改进措施;
(六)作业过程发生变更的,应按变更程序实施变更管理;
(七)做好健康、安全、环境监测和记录;
(八)安全、消防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齐全到位,施工机具、临时用电、临时设施符合规范;
(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固体废弃物集中妥善处理,废水清污分流,施工噪声控制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区域安全警示标志明显,做到文明施工;
(十)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建设单位,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承包商应编制hse总结报告,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业计划书完成情况;
(二)作业过程的监测结果;
(三)作业过程各方的监督意见记录;
(四)变更、不符合项改进结果;
(五)审核与评审结果;
(六)需要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评价,并向本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及时通报承包商hse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有权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承包商的违章、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承包商hse监督检查记录》、《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附录2中表九、表十),记录内容应包括采取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情况、出现问题和事故隐患的解决情况、违章处罚、事故记录、排污申报等。
第三十八条 各级hse监督应深入现场,按照国家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监督检查承包商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规章制度情况,采取的安全消防设施、气体防护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及其它安全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污染控制情况,以及落实安全生产合同、hse作业计划书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发现承包商有下列情况和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存在一般安全环保隐患,现场应责令整改或限期整改;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施工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工整改;
(三)对一般“三违”行为,责令纠正或批评警告;
(四)对严重“三违”行为,责令停工整改或停工整顿,并在分公司位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对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及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承包商,给予吊销“hse准入证”处罚。
第六章 hse业绩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条 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动态监管和hse业绩考核,各承包商应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将本单位《hse准入证》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表现做出评价,并如实填写承包商《hse准入证》中的《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应加盖考评单位或部门公章。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建立承包商hse业绩考评档案,每年12月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报送当年《承包商hse业绩综合考评表》(见附录3)。
第四十一条 承包商hse业绩考核的指标包括健康安全环保法规、标准、制度遵守情况,健康、安全、环境组织机构建立、员工健康、安全、环境教育情况,作业方案、安全合同履行情况,安全措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应急演练落实情况,安全设备、作业现场管理、施工质量等情况。考核、评价的依据由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承包商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合格、通报批评、警告、暂停hse准入、核减hse准入范围、取消hse准入资格。
对全年hse业绩、hse表现未达到本规定或合同约定、设计要求的承包商应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承包商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等。
第四十四条 承包商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肢解分包、违法分包。对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原则上应在分公司已准入承包商中选择分包商。分包商的资质、能力应在其承包业务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加强对承包商的hse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允许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承包商商超越资质或资格承揽分公司工程项目。
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应履行hse准入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未履行应尽职责,造成事故、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生产作业区域内发生的承包商事故处理或责任追究,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所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承包商hse考核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天然气事业部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发生承包商hse事故,迅速提高承包商hse管理水平,促进事业部安全文化建设整体快速推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承包商是指通过合同形式在事业部范围承担工程施工、劳务服务、技术服务的单位,包括通过合同形式承担上述工作的塔里木油田内部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天然气事业部各类承包商。
第二章承包商分类
第四条为便于管理,根据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将承包商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表1:承包商分类表
类序
类别
主要工作
第一类
工程技术类
修井、酸化、压裂、射孔、下油管、测井、试井、地面计量、液控维护、采气树维护、毛细管维护、清蜡等
第二类
设备检维修类
装置检维修、工艺流程改造、检测等
第三类
操作运行类
处理站、注气站、电站、转运站、采气队、试采队值班运行,
抢维修、机泵维护、自动化维护等
第四类
油建建设类
试采等生产装置建设、土石方工程、房屋建设、室内外装修等
第五类
运输服务类
原油拉运、污水拉运、特车服务、客运服务等
第六类
物资供应类
供应消防产品、锅炉压力容器、防爆电器、检测仪器、安全防护器具、劳动保护用品、危险化学品等
第七类
其它
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科研服务、生活服务等
第三章各类承包商hse管理
第五条各类承包商发生hse事故,按照油田公司相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第六条第一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招选:新进入承包商(包括在事业部范围歇业一年以上的承包商)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通常为井下作业部、采气工程部、气藏工程部)牵头,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参加,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3,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一直在事业部服务的承包商年度安全表现考核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每年3月份以前将安全评估合格的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审定;计划经营科负责按规定与通过审定的单位签订年度服务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hse工作计划:由承包商根据年度工作预测,分区块编制hse计划书,报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事业部相关领导审查、审批。
⑶下达工作任务: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生产任务,按照hse业绩同等优先的原则选派承包商。工作任务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同时下达书面hse风险提示说明,并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签订《hse要求传达确认书》。
⑷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将hse计划书中的管理要求和防护措施落实到现场工作中,符合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9的各项要求。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作业区属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9进行监督检查。
⑸日常hse表现考核:每一个项目进行一次hse表现考核。修井及为修井服务的承包商由井下作业部负责考核,其余项目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9进行。考核结果一式五份,作业区站队、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⑹年度hse表现考核:承包商年度安全表现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环保科参与,日常hse表现结果占70%、承包商内部hse管理占30%,最终为承包商评定一个年度hse业绩分值。
第七条第二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招选: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科、计划经营科参与,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4,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将合格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讨论确定(需要招标确定的承包商,按第四类承包商进行管理)。由计划经营科按照规定与讨论确定的单位签订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hse工作计划:由承包商根据具体工作任务编制hse计划书,报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事业部相关领导审查、审批。
⑶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将hse计划书中的管理要求和防护措施落实到现场工作中,符合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0的各项要求。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作业区属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0进行监督检查。
⑷hse表现考核:每一个项目进行一次hse表现考核。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0进行。考核结果一式五份,作业区、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第八条第三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招选: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通常为地面工程部)负责,安全科、计划经营科参与,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5,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将合格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讨论确定(需要招标确定的承包商,按第四类承包商进行管理)。由计划经营科按照规定与讨论确定的单位签订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承包商内部hse管理:有感领导得到充分体现,承包商领导由承诺、员工有监督;应建立hse激励机制并严格兑现,至少将工资总额的10%用做hse考核奖惩;hse激励制度和实施情况报送作业区备案。
⑶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按照甲方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hse工作,达到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1的各项要求。作业区属地主管、安全环保科负责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1进行监督检查。
⑷hse表现考核: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表现考核。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完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1进行。考核结果一式五份,作业区、计划经营科、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第九条第四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招选:新进入承包商(包括在事业部范围歇业一年以上的承包商)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通常为生产办、地面部、设备科、安全科)牵头,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参加,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6,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一直在事业部服务的承包商年度hse表现考核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每年3月份以前将安全评估合格的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审定;计划经营科负责在审定范围内招标选择承包商(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审定范围以外招选承包商,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由计划经营科将评估合格者报事业部主管领导审批);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应明确列出hse费用及保障承诺;计划经营科负责按规定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hse工作计划:由承包商根据具体工作任务编制hse计划书,报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事业部相关领导审查、审批。
⑶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将hse计划书中的管理要求和防护措施落实到现场工作中,符合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2的各项要求。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组、安全环保科、作业区属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2进行监督检查。
⑷日常hse表现考核:每一个项目进行一次hse表现考核。试采建设工程由生产办负责考核,成立有项目组的建设工程由项目组负责考核,其余项目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2进行。考核结果一式四份,考核负责单位(部门)、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⑸年度hse表现考核:承包商年度hse表现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环保科参与,日常hse表现结果占70%、承包商内部hse管理占30%,最终为承包商评定一个年度hse业绩分值。
第十条第五类承包商hse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招选:由事业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参与,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7进行承包商综合能力量化评估,得分80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计划经营科将合格单位提交事业部领导讨论确定(需要招标确定的承包商,按第四类承包商进行管理);计划经营科负责与通过审定的单位签订年度服务合同,包括hse合同。
⑵承包商内部hse管理:承包商应建立hse激励机制并严格兑现。
⑶现场hse管理:承包商负责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3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hse工作。生产办公室、安全环保科、作业区属地主管按照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3进行监督检查。
⑷hse表现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hse表现考核。由事业部生产办公室或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考核。考核按塔里木油田《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附件13进行。考核结果一式四份,考核负责单位(部门)、计划经营科、安全环保科、承包商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第六类承包商hse管理的责任主体为采办事业部,天然气事业部只负责供应商现场服务的hse管理,现场服务期间承包商必须遵守属地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发生违章行为,事业部物资办公室负责向采办事业部及油田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第七类承包商中,从事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科研服务的承包商,hse管理原则上按第二类承包商要求;从事生活服务的承包商,hse管理原则上按第三类承包商要求。
第十三条各类承包商hse考核结果的运用: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承包商,日常hse表现考核结果作为合同结算的依据之一,85分(含)以上按100%结算合同款,60(含)-75分按90%结算合同款,75分(含)-85分按95%结算合同款,60分以下按70%结算合同款。
第四类承包商一年内连续2次hse考核得分超过90分(含),事业部在同类项目免招标一次,直接与该承包商独家议标;一年内连续2次hse考核得分低于80分,取消一次投标资格。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承包商,年度hse表现考核结果作为签订年度服务合同、安排工作量的依据之一,年度hse表现考核80分(不含)以下的承包商停签年度服务合同一年,第四类承包商停止一年在事业部投标资格;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任务应遵循hse业绩同等优先的原则,承包商年度工作量应与上一年hse业绩大致对应。
第五类承包商一年内连续2次hse考核得分超过90分(含)或低于80分,事业部书面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企管与法规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汇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表彰或处理。
第十四条hse合同应针对项目明确具体的考核奖惩内容,各类承包商在本细则中对应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运用都应明确签订在hse合同中。hse合同内容由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审查把关。
第五章各类承包商现场hse要求及目视化管理
第十五条各类承包商应当严格按照油田公司hse体系要求和相关标准组织开展hse工作,保证油田公司各项hse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六条为加强现场hse管理,便于监督、检查和考核,将各类承
包商现场hse要求及目视化管理明确如下。
类序
类别
现场hse要求及目视化管理
第一类
工程技术类
修井队按油田公司关于钻、试、修井相关标准执行。为修井服务的承包商由修井队进行入场hse培训,有培训记录,双方签字,员工佩带黄色入厂许可证;劳保着装执行钻、试、修井标准,安全帽为黄色;上岗证佩戴在胸前,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可查证;hse计划书配发到现场,计划书中的hse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其他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入场hse培训,有培训记录,双方签字,员工佩带黄色入厂许可证;劳保着装执行油气处理场站标准,安全帽为黄色;上岗证佩戴在胸前,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可查证;hse计划书配发到现场,计划书中的hse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类
设备检维修类
由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入场hse培训,有培训记录,双方签字,员工佩带黄色入厂许可证;劳保着装执行油气处理场站标准,安全帽为黄色;上岗证佩戴在胸前,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可查证;设备工具按《工用具入厂及定期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并粘贴标签;hse计划书配发到现场,计划书中的hse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需要时按标准实施隔离。
第三类
操作运行类
按甲方人员一个标准要求,安全帽为黄色。
第四类
油建建设类
在已投产装置区进行改扩建的承包商按设备检维修类承包商要求。承担未投产的油建工程和土建工程的承包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入场hse培训,有培训记录,双方签字;统一着装(工衣、工裤、工鞋),工鞋应具有防砸功能,禁止穿布鞋、胶鞋,安全帽为黄色;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可查证。
第五类
运输服务类
驾驶证、行车证、特种作业操作证随车携带;进入油气场所戴防火罩;按指定位置停放;吊装等特种作业按相关安全标准执行。
第六类
物资供应类
现场服务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作业区属地主管进行入场hse教育,进入油气场站穿属地提供的工衣、工鞋。
第七类
其它
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科研服务的承包商按物资供应类承包商现场服务的标准要求;生活服务类承包商要求统一着装,各种证件现场统一管理。
第六章事业部内部管理及考核
第十七条安全环保科负责统计管理承包商hse业绩考核结果,定期向计划经营科、财务资产科书面递送承包商hse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计划经营科是招选承包商和合同结算的责任部门,应保证所有备选承包商和邀标单位均符合相应的招选条件,保证承包商hse表现考核结果严格按本细则要求体现在合同结算中。
第十九条;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安排工作任务应遵循hse业绩同等优先的原则,承包商年度工作量应与上一年hse业绩大致对应。
第二十条事业部hse委员会会议设承包商hse管理专题,安全科通报承包商hse业绩考核情况、计划经营科通报承包商资格变化情况、财务资产科通报结算情况、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承包商工作量安排情况。
第二十一条事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承包商安全管理负责,部门负责人述职应包括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纳入业绩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安全环保科、计划经营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二oo九年五月一日开始试行。
第7篇 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1 承包商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1 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 承包商是指承担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设计、物资供应服务商、监理公司等单位。
1.1.2 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维护保养项目,以及所有石油工程作业类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
1.2 承包商安全管理原则
1.2.1 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坚持“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
1.3 承包商安全管控方式
1.3.1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与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上海石化)相同的安全价值取向,接受上海石化的教育培训,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上海石化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禁令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管及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以下简称hse管理体系)评审。
1.3.2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hse管理体系,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严格考核。
1.3.3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要承担起对分包单位安全监管的职责,对分包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与控制,并对建设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
2 安全管理职责
2.1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承包商hse管理规定和考核细则;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格评审;对本单位及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公布。
2.2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在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hse业绩及表现作出评价,并抄送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 承包商应具备的安全资质
3.1 承包商应具备所承建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这是安全资格证书审核的前提。承包商在未取得上海石化设备动力部审核批准的《外委托检维修、设备安装企业资质确认证书》或中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证书》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金山石化监督组审核批准的《安全施工登记》或《安全临时许可证》之前,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将不予受理hse资格的审核。
3.2 承包商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并提供上级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3 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建立hse管理体系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环境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取得hse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承包商,在其它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将优先给予审核办理《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3.4 具备接受hse资格确认证书审核条件的承包商,必须向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提交上海石化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hse业绩证明、外委检维修、设备安装企业资质确认证书或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证书和安全施工登记证或施工安全临时许可证、法人代表安全证书和消防证书、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证书、安全员安全证书、hse内审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以上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进入上海石化固定的施工人员名单(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和hse内审人员的比例达到5%,并以电子版的形式上报),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获得上海石化颁发的《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3.5 对于售后服务单位、特殊的检验检测单位(如锅炉、计量仪器等法定检测)、做技术试验的研究单位等,如果派员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生产装置从事施工作业或工作,都要办理临时安全资格证,然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场手续(具体见条款5 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
4 承包商的安全评审
4.1 承包商首先应取得上海石化设备动力部审核批准的《外委托检维修、设备安装企业资质确认证书》或进入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成员名单后,才可以向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申请办理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申请时应提交本规定3.4条款所规定的内容。
4.2 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承包商可以直接向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申请办理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但必须提交上海石化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hse业绩证明、法人代表安全证书和消防证书、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证书、安全员安全证书、hse内审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以上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进入上海石化固定的施工人员名单(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和hse内审人员的比例达到5%,并以电子版的形式上报),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获得上海石化颁发的《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4.3 承包商在办理hse资格确认证书的同时,应办理施工人员的登记注册手续,未办理登记注册的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
4.4 如果承包商需要临时用工,必须办理临时登记注册手续,需向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提供“承包商施工人员临时注册申请报告、临时用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或住宿旅店证明、劳动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等”,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进场施工。
4.5 承包商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
4.5.1 承包商hse承诺。
4.5.2 hse管理组织机构。
4.5.3 hse管理体系文件和规章制度。
4.5.4 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措施。
4.5.5 承包商hse培训计划。
4.5.6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hse培训计划、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4.5.7 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4.5.8 职业健康体检程序。
4.5.9 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4.5.10 其他相应内容。
4.6 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的审核和复审由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组织进行,每年12月份复审1次。
4.7 承包商必须取得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核发的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后,才能与上海石化发包部门签订工程建设和检维修项目施工合同,否则不予办理和审批《建设工程、检维修、生产运保项目开工安全受监报告》(以下简称“安全受监报告”)。若违反上述原则,上海石化将追究工程和检维修项目发包部门以及承包商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5 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
5.1 二级单位施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选择工程项目承包商,所选用的承包商必须符合公司有关规定要求。
5.2 承包商在履行施工合同前必须与二级单位签订hse管理协议,明确双方hse责任。
5.3 承包商施工人员名单注册后,由二级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hse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承包商可提出合格人员的入厂申请,并承诺严格遵守二级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后,由二级单位保卫部门组织办理有时效性的临时出入证。
5.4 承包商必须选派具有一定hse管理意识和符合本工程项目专业技术要求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并向作业人员发放必需的劳防用品。
5.5 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提前72小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报告”的审批手续。
5.5.1 合同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包括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安全受监报告”由上海石化发包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承包商报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审批盖章。
5.5.2 合同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包括5万元)的工程项目,由上海石化发包单位安全环保部门自主审批备案,然后才能办理进场施工手续。
5.6 承包商承担生产装置抢修任务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先进场抢修,然后补办“安全受监报告”审批手续,但必须在进场后72小时内按要求完成。
5.7施工作业基本条件
5.7.1明确承包商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5.7.2确定承包商现场hse管理及应急联络人员。
5.7.3承包商施工方案已报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审核。
5.8 承包商必须按照hse管理体系标准,对所有的施工项目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针对本施工作业存在的风险,制定控制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确保所有施工作业安全有序地进行,避免事故的发生。
5.9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加强施工现场的hse管理,参与二级单位组织的联合检查;配备专职安全员和兼职安全员以及现场监护人员,并有醒目的标志,自觉落实安全责任和监护责任。
5.10 对承包商实行安全施工风险抵押考核办法。
5.10.1 凡与上海石化发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前均要向有关单位的财务部门上交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没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没有重大安全隐患,现场hse管理有序,待施工项目结束后将如数退还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否则将视情况扣除其相应的风险抵押金。
5.10.2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违反hse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经发包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查实后,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扣除其相应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或进行其他处罚。
5.10.3发包单位一旦扣除承包商hse风险抵押金后,应由财务部门开具有关收据作为凭证。
5.10.4 承包商安全施工风险抵押金的抵押和扣除标准具体见附件8.1。
5.11 上海石化安全环保监督部及hse监督大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违反hse管理规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规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评和处罚。
5.11.1 根据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年度累计考核结果,把承包商hse确认证书的hse业绩分为a、b、c三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将给予停发承包商hse确认证书3~12个月。
5.11.2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违章违纪而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二人重伤事故以及造成公司财产严重损失、公司形象受到恶劣影响的,将按照上海石化《承包商“黑名单”管理规定》执行。
6监督、检查与考核
6.1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承包商作业情况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令立即整改。
6.2 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按《承包商abc违章考核标准》,负责对承包商hse业绩进行考核。
7其他规定
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每年12月审核一次,符合hse要求的,给予办理《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8附件
8.1上海石化承包商安全施工风险抵押及考核办法
第8篇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_____炼油化工区、油品储运装卸区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本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石化集团公司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石化集团公司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3 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3.1 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实行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体系,编制完成hse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程序文件,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3.2 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安全环保处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由安环处颁发《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双方签定《长岭分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向分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后,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3.2.1 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3.2.2 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3.2.3 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3.2.4 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3.2.5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3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3.3.1 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有无安环处签发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
3.3.2 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3.3 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3.4 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3.5 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3.6 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3.4 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3.4.1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4.2 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3.4.3 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4.4 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单位审核。
3.4.5 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3.4.6 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4.1 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顺序是由安环处计帐填单,施工单位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安环处,自己保存一份。
4.2 第七条 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数额,由工程主管部门和安环处根据工程投资额、施工危险程度、施工时间来确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
项目投资费100万元以下为2.5%,100万元~200万元为2%,200万元~500万元为1.8%,500万元以上为1.5%。
4.3 乙方违反甲方的禁烟、动火、用电、破土、用水、用风等安全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所在生产单位和安环处等部门均可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事故的,由安全部门按规定加重处罚。甲方对乙方的罚款金额均从乙方交纳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中扣除。
4.4 抵押金数额不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及时补交。
4.5 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安环处对乙方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进行结算,安全风险抵押金的90%归还乙方,10%作为双方施工安全管理费用,违章违纪及发生事故的罚款均从抵押金中扣除。退还抵押金的数额为:抵押金_90%-罚款金,施工单位凭安环处填单,到财务处将剩余抵押金一次性向乙方返回。
4.6 安全风险抵押金额的10%安全管理费和罚款金额,统一由安环处掌握使用,用于安全施工的教育及奖励双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4.7 各单位所有收支项目必须建立财务明细帐目,专款专用,符合财务手续。
4.8 安环处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其它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收取施工单位的费用。
5 人员安全教育
5.1 凡进入分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5.2 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5.3 安环处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实行安全承诺后,双方签字,发给“安全教育合格证”, “安全教育合格证”一年内有效。在施工中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5.4 安全教育内容为:
5.4.1 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5.4.2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5.4.3 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5.4.4 观看安全教育录像。
5.5 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经过书面考试合格,受教育者
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安环处负责签发考试成绩,由安环处出具“入厂证办理通知”,施工单位凭此通知到生产保卫科统一办理入厂证。
5.6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7 生产保卫科根据安环处出具的通知,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证。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5.8 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安环处商定教育时间,到安全教育室统一接受教育。
6 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6.1 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6.2 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6.3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4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6.5 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6 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安环处,由安环处报集团公司备案。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6.7 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6.8 乙方人员与甲方人员混合作业时,由于甲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又由乙方违规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负责调查处理,甲乙双方按责负担经济损失。
6.9 乙方单独承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及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6.10 以上各条中由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6.11 遇双方协议时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诉诸法律裁决。
6.12 甲民工与乙民工之间发生的事故,应由民工队自行解决。
6.13 凡外来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必须签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
7 施工前安全要求
7.1 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7.2 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7.3 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厂规厂法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7.4 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甲方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甲乙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7.5 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公司安环处备案。
7.6 乙方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8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8.1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厂方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8.1.1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必须持有安环处颁发的进入该区作业的 《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8.1.2 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8.1.3 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做到“三不动火”,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重新办理手续。
8.1.4 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8.1.5 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8.1.6 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8.1.7 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8.1.8 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8.1.9 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8.2 严格车辆管理。
8.2.1 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进入生产装置及罐区还要到所属单位办理准入证。
8.2.2 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8.3 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8.3.1 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8.3.2 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8.3.3 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8.3.4 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8.3.5 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8.4 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9 安全监督管理
9.1 为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工程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与专项安全措施,负责与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交底。
9.2 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生产单位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有安全否决权。
9.2.1 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9.2.2 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我公司有关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9.2.3 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9.3 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9.3.1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9.3.2 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9.3.3 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有关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9.4 生产单位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9.4.1 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9.4.2 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9.4.3 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警,及时报告处理。
9.5 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10 民工、临时工管理要求
10.1 公司所属各单位因生产、建设需招收民工,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人教处审核同意,通过民工所在地乡级以上政府招收,民工队伍应具备法人资格,组织健全,能承担法律责任,不准对民工本人招收。
10.2 所招收的民工,应符合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且招收的民工劳务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保持相对稳定,招收民工年龄应为18至45岁,身强力壮、无疾病、无身体缺陷的男性。
10.3 民工所在地政府必须按我公司的要求,提供民工身份证和体检情况,经双方确认合格后,厂方与所在地政府签署合同,签定合同的代表必须是双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职责。
10.4 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应经安环处考核考试合格后发放《安全教育合格证》,凭《安全教育合格证》才能办理入厂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由主管及使用单位负责,应组织民工、临时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
10.5 使用民工、临时工的单位在作业前应交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在施工(作业)中,使用单位要派专人(我公司职工)现场监督检查,关键部位、要害岗位作业时,必须派专人盯在现场,不得擅自离开,以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民工、临时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
10.6 民工、临时工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其使用单位会同主管部门(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安环处备案。
10.7 对民工、临时工的要求:
10.7.1 民工、临时工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和厂方的各项安全规定。
10.7.2 民工、临时工要备足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手套以及安全着装等),制定好安全措施,进行事故预想。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安全隐患以及安全险情时应及时上报厂方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或工作,确保安全施工。
10.7.3 民工、临时工所持《安全教育合格证》、《入厂证》不得丢失或转借他人,违者将予以除名。
10.7.4 乙方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民工、临时工,如确需调换时,应将原有《安全教育合格证》、《入厂证》上交甲方后,再按要求重新办理。
10.7.5 从长丰公司调用民工不得超过《民工使用申请单》上批准的人数、时间以及内容使用,确需超过时,必须另行补办,否则不予结算。
10.7.6 从长丰公司调用民工不得用于职工本职工作或单位应干的工作以及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的工作,更不得私用。
11 检查与考核
对违章违纪、发生事故及违反文明施工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9篇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承包商安全管理行为,防止施工作业过程中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作业项目。
3. 职责
3.1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全管理负责。负责合同签定,协调,日常安全监管。
3.2生产/安全部负责审查承包商安全资质,进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对作业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作业证审批,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3.3行政部负责作业人员入厂证办理,入厂检查,消防管理,一级消防教育。
3.4作业所在地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4. 内容
4.1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4.1.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4.1.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生产/安全部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双方签定《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向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后,甲方(项目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4.1.2.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4.1.2.2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4.1.2.3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4.1.2.4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4.1.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内容包括:
4.1.3.1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
4.1.3.2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4.1.3.3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4.1.3.4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4.1.3.5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4.1.4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2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4.2.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2.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4.2.3施工单位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2.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公司审核。
4.2.5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4.2.6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5.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5.1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顺序是由生产/安全部计帐填单,施工单位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生产/安全部处,自己保存一份。
5.2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数额,由项目主管部门和生产/安全部根据项目投资额、作业危险程度、作业时间来确定。
5.3乙方违反甲方的禁烟、动火、用电、动土、用水、等安全管理规定,项目主管部门、作业所在部门和生产/安全部等部门均可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事故的,由生产/安全部按规定加重处罚。甲方对乙方的罚款金额均从乙方交纳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中扣除。
5.4抵押金数额不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及时补交。
5.5项目施工完成后,由生产/安全部对乙方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进行结算,安全风险抵押金的90%归还乙方,10%作为双方施工安全管理费用,违章违纪及发生事故的罚款均从抵押金中扣除。退还抵押金的数额为:抵押金_90%-罚款金,乙方凭生产/安全部填单,到财务处将剩余抵押金一次性领取。
5.6安全风险抵押金额的10%安全管理费和罚款金额,统一由生产/安全部掌握使用,用于安全施工的教育及奖励双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7各部门所有收支项目必须建立财务明细帐目,专款专用,符合财务手续。
5.8生产/安全部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收取施工单位的费用。
6. 人员安全教育
6.1凡进入分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6.2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生产/安全部负责组织进行。在关键装置、重要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6.3生产/安全部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
6.4安全教育内容为:
6.4.1国家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6.4.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6.4.3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作业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6.5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经过书面考试合格,受教育者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生产/安全部负责签发考试成绩,施工单位凭生产/安全部签发的安全考试合格证明到行政部统一办理入厂证。
6.6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6.7行政部根据生产/安全部出具的通知,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证。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6.8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生产/安全部商定教育时间,到会议室统一接受教育。
7. 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7.1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7.2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7.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4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7.5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7.6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生产/安全部,由生产/安全部备案。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7.7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7.8乙方人员与甲方人员混合作业时,由于甲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又由乙方违规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负责调查处理,甲乙双方按责负担经济损失。
7.9乙方单独承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及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7.10以上各条中由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7.11遇双方协议时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诉诸法律裁决。
8、施工前安全要求
8.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8.2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8.3甲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厂规厂法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8.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甲方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甲乙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8.5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公司生产/安全部备案。
8.6乙方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9.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9.1施工单位进入公司区域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甲方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9.1.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公司区域施工作业,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9.1.2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9.1.3施工工程中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高危险性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9.2严格车辆管理。
9.1.1进入公司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公司安全规定严格执行。
9.1.2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9.3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9.3.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9.3.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9.3.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9.3.4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9.3.5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9.4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作业项目,在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前,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进行。
10. 安全监督管理
10.1为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项目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与专项安全措施,负责与生产/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交底。
10.2综合管理部、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生产单位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都有安全否决权。
10.3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10.4严格按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办理作业许可证。
10.5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10.6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综合管理部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10.7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综合管理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11.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承包商安全费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建立项目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合理计取和正确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园工程(一期)项目。
3.职责
3.1hse部
3.1.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本规定;
3.1.2对承包商安全费用投入进行监督和审核;
3.1.3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2财务控制部
3.2.1审核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
3.2.2及时支付承包商安全投入费用;
3.2.3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规范性监督检查。
3.3项目部
3.3.1审核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和安全措施物资保证计划;
3.3.2监督负责区域的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落实专款专用。
3.4审计部
组织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5监理单位
3.5.1审核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和安全措施物资保证计划;
3.5.2监督承包商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实施专款专用;
3.5.3审核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向hse部汇报。
3.6承包商
3.6.1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和安全措施物资保证计划;
3.6.2负责按规定管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3.6.3定期向监理单位汇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4.费用的计取
4.1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按有关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4.1.1按《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7版)、《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万华企业工程量清单价格库的规定提取。
4.1.2施工承包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和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4.2安全生产奖励费用不列入计取范围;
4.3高风险的工程项目,可在4.1标准上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4.4现场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的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计取和列支。
5.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5.1一般使用范围
5.1.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备设施;
5.1.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5.1.3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5.1.4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5.1.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5.1.6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5.1.7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5.1.8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5.1.9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5.1.10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6.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6.1招投标阶段,投标方应该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措施,并按照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
6.2万华与承包商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安全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禁止挪用、挤占安全生产费用。
6.3承包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业主和监理规定,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和安全措施物资保证计划,纳入财务预算,并报监理、项目部、hse部和财务控制部审核备案。
6.4承包商应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范围足额及时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项目费用清单备查,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6.5承包商每季度末申报hse费用时必须如实填写 “hse费用使用明细表”(附件1),并附相关hse费用票据,经监理、项目部审核、hse部审批后,由财务控制部按照相关程序付给核定费用。
6.6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6.7对不按照本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理、项目部、hse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11篇 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对外包工程及产品运输的规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及产品运输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外包工程及产品运输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2职责
2.1安全环保部负责承包商的安全资格审查、厂级安全教育、作业现场监督管理及考核。
2.2 财务部负责建立承包商施工安全保证金专用账户及其资金的管理。
3管理流程
承包商管理流程图如下:
4管理程序
4.1承包商的选择
4.1.1 承包商:在企业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团体。
4.1.2 承包方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具备承包工程(项目)及产品运输的相应资质,并将相关的文件报安全环保部审查,存留复印件备案。
1. 承包工程(项目)审查项目应包括:资质证书、安全管理机构、业绩表现、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2. 产品运输审查项目应包括: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4.1.3 项目需要招投标时,由安全环保部发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标通知书,投标单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标书,作为选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4.1.4 公司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4.2 承包商的进厂要求
4.2.1 为确保现场施工作业、产品装卸及化工生产装置的安全,预防各类事故发生,承包商须按规定向公司财务部交纳2万元安全保证金。
4.2.2 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由安全环保部审查同意。
4.2.3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外来人员进行厂级安全教育,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4.2.4 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须由负责人前往人力资源部办理《外来人员进厂证》后,方可进入厂区。
4.2.5 人员进入厂区后,还应由项目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4.3 作业管理
4.3.1 为确保作业的安全、满足进度要求,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应为承包商提供可能的便利条件。
4.3.2 承包商应听从公司的统一指挥和管理,自觉接受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3.3 承包商进入厂区,应自觉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
1. 明确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安全环保部和相关单位备案。
2. 项目施工前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和临时用电方案,方案中必须针对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风险识别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
3. 现场使用的各种工器具、特种设备等应符合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包装容器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4. 人员须正确佩戴规范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5. 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在向生产岗位负责人呈验并得到同意后方可施工。
6. 化工生产区域内严禁擅自搭设临时工棚,如确有必要须报安全环保部消防队审核批准,并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确保道路畅通。
7. 在生产区域进行的施工作业须执行八小时工作制,如延长工作时间,须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并经项目所在单位同意。
8. 车辆进入厂区内须加装阻火器,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超载。
9. 未经公司有关部门同意,承包商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4.4 监督考核
4.4.1 安全环保部对施工作业及产品运输装缷现场的违章行为拥有管理考核权。
4.4.2 一旦发现作业人员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生产安全的行为,安全环保部有权采取当场纠正、责令停止作业或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等措施直至满足安全要求,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罚金从承包商交纳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5相关记录
5.1 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台账
5.2 安全生产检查台账
5.3 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12篇 施工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对外协单位在公司工作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_______有限公司厂区内进行作业的所有承包商。
三、名词定义
承包商:在企业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团体。
专业技术服务:本制度中规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包括机械、仪电、电力行业、网络工程、化学品运输等。
四、相关文件
4.1工程发包与验收作业程序
4.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五、程序步骤
5.1 职责:
1)安全部负责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核,对作业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作业证审批,开工前的检核,日常作业的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承包商的安全评估。
2)总务课负责对承包商进出厂进行管控;
3)采购部负责负责承包商的安全资质收集,合同签定,日常协调;
4)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全管理负责,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对于在关键装置、重要部位区域施工的承包商进行二级、三级安全教育。
5.2 资质审核
5.2.1 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需要经过安环部的严格审核。
5.2.2 安全资格审核的材料有:
1)验证承包商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2)验证承包商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3)审核承包商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4)审核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5)审核承包商的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6)审核承包商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资格证书。
采购部在签订合同前需收集以上资质,交由安环部审核,安环部依据审核结果填写《资质审核记录表》,凡不具备以上条件审核未通过的,采购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5.3 承包商的选择标准:
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需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
2)施工内容必须在承包商资质的许可范围内。
5.4 安全协议书:
采购部和承包商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商必须遵守国家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承包商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3)承包商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承包商要制定确保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公司审核。
5)明确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所付的责任。
6)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5.5 人员安全教育:
5.5.1 凡进入我公司的承包商员工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5.5.2 施工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环部负责组织进行,安环部保存培训记录。施工人员施工前需由发包单位进行二级培训,发包单位保存培训记录。在关键装置、重要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发包单位保存培训记录。
5.6 安全教育内容:
5.6.1 国家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5.6.2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5.6.3 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作业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5.7 安全教育成效评估:
承包商培训的成效评估方式:1、笔试(厂级);2、询问(二级、三级)。
成效评估结果直接记入《承包商安全作业规定训练签到记录》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5.8 开工前检核:
1)承包商在施工之前必须自行组织安全检查,并告知安全环保部;
2)安全环保部会同仪电课、机械课、土建课进行检查,并填写《承包工程开工检核表》,符合安全作业条件后同意作业。
5.9 人员进出管控:
1)承包商首次进入需由保安指引至培训室,由安环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承包商在培训完成后持身份证复印件至总务课办理指纹录入手续,并领取马甲;
3)承包商每次进出厂需录入指纹,并穿戴马甲;
4)承包商离厂时需至总务办理离厂手续,退还马甲并撤消已录入的人员指纹。
5.10 承包商日常监督检查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具体协调与施工安全有关的事项,安全部门协助工程项目部门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记录于《承包商日常检查表》,由各部门留存。
5.11 违规惩处:
若承包方违反我公司的禁烟、动火、用电、动土、用水等安全管理规定,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施工方责任造成我公司事故的,按规定加重处罚。处罚流程:任何人发现违规现象均需报至安环部,由安环部统一开具《承包商违规告发单》。
5.12 承包商安全评估:
承包工程金额达到10w且工期超过一周的承包商或工程施工、专业技术服务的承包商在工程结束时,安环部会成立由安环、采购、总务、发包单位组成的安全评价小组,针对承包商日常的安全表现填写《承包商安全评价表》。根据预审、选择、评价等环节和施工过程评价结果,作为承包商是否续用的依据。不断促使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13 承包商档案
安环部将确定合格的承包商进行造册,形成承包商名录。建立承包商档案,包括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最近2年的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特殊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6.附件
6.1 承包商管理流程
6.2 承包商安全作业规定训练签到记录
6.3 承包商违规告发单
6.4 承揽工程开工检核表
6.5 承包商违反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扣款规范
6.6 承包商日常检查表
6.7 承包商安全协议
6.8 承包商安全评价表
6.9 合格承包商名录
第13篇 外承包商安全文明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进入公司的外来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明确双方的生产安全权利和义务,杜绝安全、环保事故,保证公司财产及人员的安全及承包商施工人员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承包商安全文明建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公司建设项目土建、设备安装、设备维修拆除、反腐保温、室内外装饰、水电安装、土石方开挖、基础打桩、道路维修、厂区绿化等相关服务项目的外来承包商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内容及程序
第三条外来承包商资质确认
一、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确认,由项目负责单位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和经营范围确认后,签署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报环安部备案。
二 、承包商提交资料包括:资质等级证明书、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施工组织方案、安全监督管理网络、作业人员花名册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主要机械及安全设施登记表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一、项目负责单位、环安部向承包商介绍本单位厂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环境和条件。
二、承包商相关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承包商必须进行入厂前安全教育,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工程主管部门不得安排施工。
三、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一)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规定的安全用火、用电、用水、用气、有限空间作业、动土管理等各项审批制度,在环安部办理相关票证后,方可作业。
(二)施工和检修机具、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三)现场施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将任何火种携带进入生产装置区施工现场内,须按国家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四)现场施工人员应接受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生产安全的作业,公司主管部门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五)施工作业中,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及时向项目所属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并接受其公司安全教育。
(六)施工中要做到机具、材料堆放整齐,施工预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外运到指定地点,保持场地清洁,做到文明施工,工完料尽场地清洁,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七)施工中需要占用消防通道,必须向环安部门申请批准。
(八)承包商必须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自觉检查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隐患整改要有计划,按期消除作业场所的安全隐患。
四、对违反规定的承包商的罚款,由环安部审核确认后通知财务,财务见到有效的《承包商施工违章处罚通知书》,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罚款。当安全保证金不足以罚款时,在工程款中扣除。
五、承包商合同期内无违章现象和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工程验收合格后安全保证金全部返回。如有违章现象和给甲方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规定扣除相应款项后余额返还。
第五条具体考核规定
一、对承包商施工人员安全施工考核规定
(一)没有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没有办理入厂证而进入厂区施工,罚款100元/人。
(二)拒不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罚款100元/人。
(三)承包商违反“三不用火”原则,100元/人。
(四)没有办理机动车辆装置区许可证而擅自进入装置罐区等易燃易爆区域,罚款1000元
(五)作业许可证超期、超范围使用,罚款200元。
(六)没有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而进入设备作业者,罚款500元。
(七)生产过程中因项目改造承包商未经公司同意,在易燃易爆区使用可燃、易燃材料搭建临时工棚:工具房未按指定地点摆放的,罚款200元。
(八)高处作业没有安全措施的,发款200元。
(九)高处作业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物件,罚款200元;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罚款100元/人。
(十)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罚款200元/人。
(十一)在射线探伤作业中,违反《施工检修现场射线作业安全规程》尚未造成后果的,罚款100元;造成后果,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违反规定将起重工具吊在工艺管线或阀门上,罚款200元/次。
(十三)起重吊装作业未设警戒线,200元/次。
(十四)临时用电没有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线路安装不符合规范,罚款200元/次。
(十五)破土作业不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200元/次。
(十六)在油气区使用非防爆工具敲打、撞击物件,罚款500元/次。(生产后使用)
(十七)使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涮工具、零部件或衣服,罚款200元/次。
(十八)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按《消防管理考核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发现其他施工作业违章行为,酌情罚款100元-1000元。
二、文明施工的考核规定
(一)搭设的临时支架不符合要求,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二)电焊机、配电箱、工机具在施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摆放,罚款100元/次。
(三)施工作业过程未按规定着装;不带安全帽或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绳,罚款50元/次。
(四)施工作业过程中,脚踏仪表线、仪表箱、电缆线槽、工艺阀门,每一处罚款100元。
(五)施工作业现场工机具乱摆、乱放,罚款100元/次。
(六)施工作业现场乱堆乱放,割除废旧料未规定清理,罚款100元/次。
(七)高处作业人员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或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的,罚款100元/次。
(八)施工过程中损坏马路、地坪电缆沟、水沟、阀门井、下水井、绿化带等设施未按原样修复的,罚款100元/人次。
三、发现其他不文明施工行为,酌情罚款30元-100元。
四、危险施工区域未作安全防护措施,罚款100元-1000元/处。
五、对因承包商负主要责任造成影响公司的事故考核规定
(一)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包括施工人员或本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发生重伤事故的,罚款5000元/次,发生死亡事故,罚款10000元/次。事故分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二)对承包商,取消其项目承包资格。
(三)对隐瞒事故不报的将根据相关规定,查清原因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环安部,每年修订一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14篇 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实施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承包商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部门、单位或合作者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1.供应科与安全科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2.人劳科与安全科参加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审查;负责监督承包商对用工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检查监督承包商在施工中的安全活动。
四、程序
1.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评审供应科对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和劳务用工资格评审。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
1.1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1.2承包商安全施工方案;
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4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1.5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签订合同的要求
2.1 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2.2 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2.3 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专业的培训;
2.4 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2.5 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3. 承包商人员需接受安全培训与有关管理规范的培训。
3.1 承包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注意事项。
3.2 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
a) 按要求配备安监员;
b) 承包商人员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进行了有关培训;
c) 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d) 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
e) 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4. 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1 作业过程的协调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公司与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与有关安全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
4.2 作业过程的监督
a) 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公司工程质量技术部门和安全科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b) 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c) 公司安全科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d) 对于违反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行为,安全科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5. 事故报告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
第15篇 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核管理规定
1 目的
1.1 为进一步加强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核工作,根据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2 概念
2.1 承包商指承包本单位工程(服务)项目的合法企业法人。
2.2 安全资质审核指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相关安全取证进行审查确认。
3 适用范围
与本单位签订工程(服务)合同的承包商。
4 职责
4.1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与承包商签订工程(服务)合同的部门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资质审核。
4.2 安全环保部负责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核。
4.3承包商按程序和要求将审核资料送相关部门审核,通过本单位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审核,才能办理入厂教育和临时出入证。
5 管理要求
5.1 承接本单位工程(服务)项目的承包商都应该进行安全资质审核或备案。
5.2 与本单位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工程(服务)合同的承包商必须进行安全资质审核。
5.3 凡是进入本单位施工作业的承包商及其从业人员都必须按《承包商从业人员hse教育办证管理规定》(____-gd-0700-07.03)进行入厂教育。
5.4 所有人员进出厂区必须遵守《人员、机动车辆、物资进出生产厂区管理规定》(____-gd-0200-05.08)。
5.5 承包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违反安全生产禁令,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并取消进入本单位施工资格。
6 工作程序及要求
6.1 承包商资质审核工作流程:
6.2 承包商承接本单位工程(服务)项目前,向发包方领取《承包商资质审批表》的电子版(见附表1),将资料录入后把《承包商资质审批表》打印版和相关资料提交审核,负责签订工程(服务)合同的部门对承包商施工资质审核确认后,在《承包商资质审批表》中“工程(服务)合同签订部门施工资格确认”栏签字、盖章。
6.3 承包商通过施工资格确认后,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资质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通过施工资格确认的《承包商资质审批表》及电子版。
2)政府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由合法的安全中介机构签发的职业安全健康(ohsas18000)体系认证书或者安全环境与健康(hse)体系认证书复印件。
6.4 安全环保部对承包商提供的资料审核确认后,在《承包商资质审批表》中“安全环保部安全资格确认”栏签字、盖章。
6.5连续在本单位承接施工项目的承包商,若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违反安全生产禁令,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ohsas18000体系认证或hse体系认证等证件的有效期内三年复审一次,并在有效期满前30天按程序办理复审。
6.6 承包商持通过审核确认的《承包商资质审批表》办理入厂教育手续。
6.7 安全环保部把承包商资质审核情况备案。
7 引用标准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04)
8 记录
《承包商资质审批表》由安全环保部留存,保存期限为3年。
9 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