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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资产管理制度政策旨在规范和优化学院的资产管理,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浪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包括哪些方面
1. 资产分类与登记:详细记录学院所有的固定资产,如教学设备、实验室器材、图书资料等,进行分类管理和登记。
2. 资产购置与审批:设立严格的采购流程,包括需求申报、预算审批、招标采购等环节。
3. 资产使用与维护:规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延长资产寿命。
4. 资产处置与报废:明确资产处置的程序,包括闲置资产的再分配、报废资产的处理等。
5. 资产审计与监督:定期进行资产盘点,确保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6. 责任制度:确立各部门和个人对资产的管理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重要性
学院资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通过规范管理,确保资产得到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避免资源浪费。
2. 维护学院利益: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院的经济安全和持续发展。
3. 促进教育教学:良好的资产管理能为教学活动提供稳定的硬件支持,提升教学质量。
4. 培养责任感:通过责任制度,培养师生对公共财产的尊重和责任感。
方案
1. 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系统:开发电子化资产管理系统,方便资产的录入、查询、更新和追踪。
2. 定期培训:对相关人员进行资产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升管理水平。
3. 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由财务、教务、后勤等部门代表组成,负责资产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4. 加强审计监督: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确保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5. 制定奖惩机制:对资产管理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6. 公开透明:将资产信息向全院公开,增加管理的透明度,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期待学院资产管理制度能够更加完善,为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学院资产管理制度政策范文
第1篇 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范文
学院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做到资产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最大限度的提高使用效率,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我院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式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二章资产的分类
资产分为流动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款等。
第四条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第五条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上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仪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七条无形资产是指可以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八条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等。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资产办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建立和健全有关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4、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
5、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学校产权完整的职责。
2、负责校内各单位资产占有和使用方向的管理。
3、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统一管理,包括经营性资产的投入数量、价值的审核报批手续以及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利益分配。
4、负责全校资产物资采购计划的编报和资产物资的采购(基建项目除外)、报损、报废。
5、负责学校资产的清查、验收、登记、建帐、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学校资产的帐、卡管理,做到帐卡、帐帐、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7、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全院资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业务考核等工作。
8、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9、办理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分级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
第十条全校资产实行三级管理
资产管理办公室为一级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全校国有资产,其中教学实验用仪器设备设施等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和教务处共同管理,以教务处为主,教务处主要负责教仪设备的经费预算、采购计划审核、使用、保管和调剂申报。资产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教学仪器的购置、验收、维修和报废、报损及转帐清帐。教学仪器设备的帐务,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建总帐,教务处建立分类帐处理。
各行政职能部门和系部为二级管理单位,需安排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按分管权限负责每年资产采购、添置、报损、报废的申报与落实,并进行日常的管理,即对实物资产,按照学院的要求格式,分类编号,设立分帐、卡予以登记,对大型、贵重及精密仪器、专用设备按单件(台)建立技术档案。负责所属系部的资产养护与维修并进行登记。及时、准确、如实的对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情况进行动态登记。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还要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对低值易耗品的帐物管理,各分管仓库每半年向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报一次库存情况。
资产使用单位或部门(科室、教研室、实验室)为三级管理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进行具体使用保管,建立使用台帐并对资产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登记。各使用单位要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确定专人管理,操作人员要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以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
第五章物资的采购与调剂
设备物资的计划采购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要强化购置计划的严肃性,减少随意性,杜绝盲目性,避免无序性,尽可能发挥资金与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采购程序及办法
1、在每年底,学院各系部及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的购置申请,陈述原由,按学校提供的统一表格,分门别类的编制采购计划报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原则上一年批一次计划。
2、资产管理办公室将提请采购的物资、设备等汇总后,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技术部门的专家进行论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年学院财务预算情况,保留适当余地,对提请购置的物资设备就品种、品牌、档次、规格、型号、数量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增减,形成意见上报分管领导。
3、由院分管领导提请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将决定结果以文件或抄告单的形式下达到资产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办公室将结果通告各系部和各职能部门。
4、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实施物资设备的采购,对大宗物资设备原则上采用统一招投标办法实施采购,对小宗物资则采取询价采购办法实施采购。
5、凡因计划遗漏而确需购置、临时急用或计划用途变更,须报请资产管理办公室,由资产管理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相应采购办法实施采购。数量、金额较大的需经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采购。
6、供货单位选定以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与其签订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交一份给财务处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据合同文本的约定督促供货方履行合同按时到货。并向供货方索取货物的相关资料,同时督促财务处按合同兑现货款。
7、货物到校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使用部门(各系部和各行政职能部门)和相应的专家对货物及时进行验收,对验收符合要求的办理验收建帐手续,并通知使用部门领取。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供货方更换或办理退货,并赔偿损失。财务处应凭有效合同办理借款和兑付货款,凭资产管理办公室资产验收单复核报销,财务建帐。
8、各使用部门(各系部和各行政职能部门)到资产管理办公室领取物资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同时要求按本办法第四章中的规定建帐和制订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资产的调剂程序与办法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避免重复投资,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是资产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系部和各行政职能部门要本着以大局为重,全校一盘棋的主人翁精神,积极主动配合资产管理办公室做好工作。
1、各系部和各行政职能部门要深挖内部潜力做到厉行节约,对确需添置的资产,经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准,并经领导批准后,资产管理办公室在充分了解论证的基础上尽可能通过院内调剂的办法予以解决,在请示分管领导并征得同意后,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对全院的所有资产按所需进行调剂。对拒绝调剂处置的系部和部门,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暂停资产及物资的购置,并建议财务处对其停拨有关经费。
2、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填写资产调剂单,将拟调剂的物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填写完整后,由调出和调入部门领导签字,调出部门、调入部门及资产管理办公室各留取一份备案,并在资产登记帐册上登记,办理资产调剂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计划外仪器设备的采购程序与办法
1、对属于计划外因急用而确需采购的仪器设备,先由请购部门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单(计划外)》,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由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需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请购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应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3、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对仪器设备进行验收、登记、建帐并报财务处进行核对、报销、财务建帐,告知请购部门领取。督促建立分帐。
第十四条低值物品、材料与易耗物品的采购与管理
1、低值物品是指价值低于固定资产价值,但耐用期超
过一年的物品,比如教学、办公桌椅等物品。材料与易耗物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种耗材,如教学耗材、实验耗材、小件仪表仪器、工具量具以及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
2、各系部和各行政职能部门所需的低值、材料及易耗品一律由资产管理办公室采购,对常用的、量比较大的,原则上采用一次或分次集中招投标采购。对不常用的、量少的,可以货比三家采购,以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节约支出。
3、所采购的低值物品、材料和易耗品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保管、登记和造册。
4、院财务处凭物资清单和正规发票,经资产分管院长、财务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予以报销。
5、各部门按所需到资产管理办公室领用。
第六章资产的处置
第十五条资产的处置
1、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方式。
2、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资产处置方式。
3、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散失使用价值或不得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方式。
4、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方式。
第十六条资产处置程序
1、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资料。
2、资产管理办公室召集相关专家对待处置的资产进行论证、测试、评估,提出处置方式和意见。
3、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院长、院长或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4、对采用出售和报废等处置方式的资产,经国资部门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以协商和公开拍卖等形式收取残余价值上交财务,核减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1万元以上(含1万元)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院长审核后报国资局批准。
2、1万元以下,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院长签字批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
房屋设施 50年
通用设备、专用设备 10―18年
交通运输设备:货车40万公里15年
客车、小汽车50万公里15年
其他车辆45万公里15年
大型精密设备 10-15年
电器设备 10―15年
仪表设备 12―15年
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8―12年
文艺设备 8―12年
体育设备 8―15年
如属无形损耗、提速所造成的资产视具体情况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七章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对利用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按《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依据经营性质、地域以及对外开展服务和为学校服务的情况,分别采用收益提成法、有偿转让法和收取资产占有费等方式收取费用。对所占有的资产先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单件式总体的价值评估,以评估值为基数进行征收。征收的费用上交学校财务,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我院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对用作对外经营和为学院服务两用的资产必须以保证完成学院的正常工作为前提。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使用设备未达最低年限而报废,按原值减已使用年限折旧,不足部分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八章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校内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校内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整改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损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产权管理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3、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和人为损害的。
4、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建帐、建卡,或草率了事,造成帐物、帐帐、帐卡不符、严重失实的。
5、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未经审批直接用于经营投资的。
6、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7、对用于经营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依据并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院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2篇 学院资产异动管理办法
学院资产异动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因机构或人员异动出现管理失控造成资产流失,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产异动是指资产管理机构发生改变,使用人发生变动而引起的资产管理权属变动。
第二条 机构异动是指经学院批准,院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离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的机构异动情况;人员异动指经过学院同意在学院内部调动工作岗位、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调出学院、出国、自动离职以及退休人员。
第三条 上述范围内的机构与人员异动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的资产交接手续。必须填写《_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异动交接登记表表(一)或(二)》和《_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异动审批表》(见附件1、2),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资产异动。
1.经过学院批准的院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生合并、分离或重组等机构调整的部门必须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
在资产移交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资产负责人和资产保管人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动资产。2.机构异动后两周内接收单位应将资产负责人和资产保管人员名单报教务处或总务处,由教务处或总务处安排双方交接时间,以便完成资产交接工作。原单位资产负责人和资产保管人员在与接收单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原资产管理岗位。
3.如因机构调整而造成管理失控,导致资产流失的,在分清原管理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责任后,将停止责任单位下年度的资产投入。
第四条 经过学院同意在院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调动一律先办理资产移交再办工作交接。如因调动人员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或因有责任人失职把关不严,导致资产去向不明的,由原资产使用人和有关责任人按赔偿办法有关条款赔偿损失。
第五条 由学院调出到外单位的人员应在离校前与原单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原单位资产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有责任督促其完成该项工作,并及时向人事处、教务处及总务处通报有关情况。如因调动人员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或因有责任人失职把关不严,导致资产去向不明的,由原资产使用人和有关责任人按赔偿办法有关条款赔偿损失。
第六条 退休人员按以下情况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1.办理了退休手续后由学院返聘的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本人原管理的设备、家具等资产,可由本人在续聘期内继续使用。到总务处办理资产借用手续,签字盖章后存档。聘用期满,本人应交回所借用的资产并办理注销登记。
2.办理了退休手续未返聘的人员,离岗前应将所管理和使用的设备、家具等资产移交给本单位接替人员或总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
3.凡退休人员应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而未办理的,学院将暂缓发放本人津贴,待本人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再予补发。
因有关人员失职,造成退休人员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而离岗的,学院责令有关责任人在一个月内负责催还。未予催还的资产,学院将按赔偿办法之规定执行。
附件:
1._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异动交接登记表(一)(二)
2._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异动审批表
第3篇 l教育学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效配置办学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临沂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成立资产管理工作小组,专门负责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更新变动等工作。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成员若干人,组长由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对小组成员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分工各负其责,对组长负责。
第二条 资产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第三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及时报修,一般故障及时排除,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满足工作的需要。图书报刊及时发放,过刊及时整理归类存档。
第五条 对资产变动的调整工作应及时清理,做到物有所属,帐卡相符、人物相符,杜绝人走物空、帐实不符现象。
第六条 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员提出审核意见,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
第七条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
第十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主管领导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校内其他单位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职工应按照《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仪器设备借用办法》的规定借用仪器设备,严格履行借用手续,不得超期借用,更不得长期据为己有,以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