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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管理制度是企业物流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准时,同时也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客户满意度。该制度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货物接收与装载管理
2. 运输路线与时间规划
3. 车辆与驾驶员管理
4. 货物跟踪与监控
5. 突发事件处理与应急预案
6. 货运成本控制
7. 客户服务与反馈机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货物接收与装载管理:明确货物验收标准,规范装载流程,防止货物损坏和遗失。
2. 运输路线与时间规划:制定最优运输路径,合理安排运输时间,确保货物准时到达。
3. 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检查,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运输安全。
4. 货物跟踪与监控: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gps追踪,实时监控货物状态。
5. 突发事件处理与应急预案:建立应对交通事故、天气变化等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机制。
6. 货运成本控制:通过优化运输方式、提高装载效率等方式,降低运输成本。
7. 客户服务与反馈机制:设立专门的服务团队,处理客户投诉,及时收集和处理客户反馈。
重要性
货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 提升运输效率:通过规范操作,减少无效运输和延误,提高整体运输效率。 - 保障货物安全:严格的管理能降低货物损失风险,保护企业资产。 - 增强客户满意度:准时、安全的货物交付将提升客户满意度,有助于企业声誉和业务增长。 - 控制运营成本:有效的成本控制策略可以提高利润空间,增强企业竞争力。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为每个环节制定清晰的操作步骤,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
2. 引入信息化系统:利用物流管理软件,自动化处理订单、调度、跟踪等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3.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根据货运目标设定考核指标,激励员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 定期培训:对驾驶员进行安全驾驶、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其专业技能。
5. 加强与供应商合作:与可靠的运输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运输质量和服务水平。
6. 不断优化流程: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定期评估并调整管理制度,实现持续改进。
货运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对于企业的物流运营至关重要,需要全体员工共同参与,以实现最佳的运输效果。
货运管理制度版面范文
第1篇 物流货运车辆司机管理制度奖罚制度
物流货运车辆与司机的管理制度和奖罚制度
(1车辆由公司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公司根据司机全年工作表现,从司机产值、安全行车、维修费用、服务态度、客户意见等各方面全面考虑,对表现好的司机给予奖励,对表现差的司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2车辆由公司指定驾驶员专用,其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驾驶,专车司机不能将车转借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如有违反扣罚200元,造成后果由司机本人承担。
(3车辆除执行运输任务外,未经批准不得随便驶离指定的停车场,包括不得私自开车回家和办私事,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车辆开回指定的停车场,不准起动发动机在车内睡觉和卸货,以上如发现第一次扣罚一百元并追究责任,重犯要从严处罚。
(4车辆进出码头,均要遵守码头有关纪律、制度,限速为20公里/小时,若在厂装、卸货,均要遵守厂方的有关纪律、制度或行车指示,如有违反第一次追究责任,罚款并写检讨书,重犯者从严处罚。
(5司机每天按时上班(早上8时30分),特殊情况除外(例如当天零时后收车者),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请假要事先通知管理人员,经批准后方可休息。否则,报公司从严处理。
(6司机不得向货主提出要小费、吃饭、住宿等,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否则,报公司处理和送交公安部门。
(7司机执行运输任务时,在外遇特殊情况或不幸发生事故,不论在何时何地必须马上通知公司领导或公司管理人员。
(8司机报销过桥费等必须要做到如实反映,不得弄虚作假、虚开发票收据,如发现经核实后要从严处理。
(9司机对待货主要文明有礼,努力提高服务素质。
(10对放柜在公司停车场而不及时卸柜的司机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1对装货或卸货回来而不到理货部报到却直接卸柜的司机,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2将拖架或拖板放在厂而不及时拖回的司机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3对发现拖板或拖架爆胎等需维修的却故意不及时维修的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4在规定时间内公司管理人员要求司机对调好拖架或拖板而司机故意不及时对调好的,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5在运输途中私自携带他人上车的,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6晚上私自提前休息的每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7对在工作时间内穿拖鞋或不穿上衣等影响公司形象的司机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8)在运输途中和码头装柜过程中有特殊情况,如车辆须维修或装柜时间过长等,却不及时反映而给公司造成不必要损失的,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9)管理人员有急事呼叫司机,而司机故意不复机的每次罚款50元。
(20)在目的地装卸货时不注意观察柜的破损情况,不及时要求客户签收,而给公司造成不必要损失的,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21)开逢柜在厂卸货时不叫厂方装卸工盖好帆布和清洁干净柜的,每次罚款50元。
(22)对公司要求过磅而不过磅的司机,每次罚款50元。
(23)对故意不及时归还散货工具的每次罚款50元,对遗失随车工具的按工具购买单价赔偿。
第2篇 公司货运邮寄管理规定
公司货运邮寄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货运成本管理,使公司货运邮寄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子公司货运邮寄的管理。
3.职责
3.1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公司货运寄邮的管理和费用核算。
3.1货运邮寄部门负责货品的打包和填写《货运邮寄申请表》。
4.内容
4.1在货运或邮寄物品时,都必须提前一天以上填写《货运邮寄申请表》(特殊情况除外),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交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办理。快递邮件不须填写申请表,只须在前台进行登记。
4.2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收到《货运邮寄申请表》后应及时通知货运或快递公司到公司取货。
4.3邮寄业务一般是指体积小和重量较轻(10kg以内)的物品,时间比较紧急的物品。
4.4货运业务一般分为:铁路运输、公路汽车运输、航空运输。各部门在申请时,必须货品内容不同、性质不同,选择适应的货运方式,原则上一般选择公路汽车运输和铁路运输,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航空运输。
4.5需要办理货运和邮寄货品的部门,应在发运货品前将货品包装,打好包装带,将收货方的单位和地址贴在箱上,注明箱号。
4.6如果贵重物品需保价的,必须填写保价金额。
4.7如果是易碎等易损物品必须提前告知行政部,禁止在货品和邮件内夹带违禁品。
5.为便于费用结算,行政部将与快递公司和货运公司办理费用月结业务,正常情况都必须使用与公司签订月结协议的货运公司或快递公司,因快递公司或货运公司业务不能到达等原因,可选择其他货运或快递公司,但必须经过行政部同意。
6.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制定和解释。
7.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货运邮寄申请表
第3篇 危货运输管理规定办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
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
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
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
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
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三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
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
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交通部令【2】
2005年 第 9 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2022年起该款修改为:“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2022年起该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022年起第(一)项修改为:“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除外。
”)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
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2022年起第(五)项修改为:“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
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
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
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
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2022年起第一款修改为:“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
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三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
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
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同时废止。
编辑本段交通部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 年 第 5 号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4篇 公路运输管理所货运股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积极深化和拓展工作措施,以预防为主,加强源头管理和监督,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的整治,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2)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提交货运企业、危货运输企业和项目许可中严把安全条件关,并督促许可对象在经营管理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督促货运企业尤其是危货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道路运输安全措施的落实。
(3)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督促道路货运企业按照相关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落实本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各项措施。
(4)督促各道路货运企业执行上级有关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相关规定,对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逐步建立和完善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有序、优质服务的道路货运运输市场。
(5)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督促危货运输企业落实危货运输车、辆按规定安装gps安全监控制度和危货运输车辆落实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6)根据气候特点抓好针对性的运输安全监督。适时参加应急预案联动,有效防范雨、雪、雾及冰冻灾害等恶劣气候对安全运输的影响。
(7)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货运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业务台帐资料。
(8)根据上级有关部署,积极参与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各类专项整治活动。
第5篇 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政府交通及主管部门安全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建立健全以驾驶员管理为重点的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第一、二、三责任人及工作职责,设立安全专职机构、人员和安全工作专项经费,抓好安全工作的落实。
三、 抓好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和培训,每年初制定出全年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送运管部门接受监督。计划中应含有学习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安全行车知识等内容。
四、 严格车辆技术管理。按照“视情修理,强制维护”的原则,认真做好车辆二级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和完善车辆技术档案。
五、 从营运证照,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资格,车辆保险等方面把好参营车辆准入关,定期对车辆和驾驶员档案进行清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上路营运。
六、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保障事故隐患整改资金投入。
七、 制定并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含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等),完善一般事故处置方案。按规定以及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情况,对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八、 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营运车辆进行足额、齐全保险、不脱保、漏保。
九、 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安全统计报表及有关安全工作资料
十、 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的其它专项安全工作。
第6篇 货运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明确司机的利益与公司的效益的密切关系,提高司机的工作责任心,特定如下制度。
一、 货运车辆与司机的管理制度和奖罚制度
(1) 车辆由公司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公司根据司机全年工作表现,从司机产值、安全行车、维修费用、服务态度、客户意见等各方面全面考虑,对表现好的司机给予奖励,对表现差的司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2) 车辆由公司指定驾驶员专用,其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驾驶,专车司机不能将车转借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如有违反扣罚200元,造成后果由司机本人承担。
(3) 车辆除执行运输任务外,未经批准不得随便驶离指定的停车场,包括不得私自开车回家和办私事,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车辆开回指定的停车场,不准起动发动机在车内睡觉和卸货,以上如发现第一次扣罚一百元并追究责任,重犯要从严处罚。
(4) 车辆进出码头,均要遵守码头有关纪律、制度,限速为20公里/小时,若在厂装、卸货,均要遵守厂方的有关纪律、制度或行车指示,如有违反第一次追究责任,罚款并写检讨书,重犯者从严处罚。
(5) 司机每天按时上班(早上8时30分),特殊情况除外(例如当天零时后收车者),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请假要事先通知管理人员,经批准后方可休息。否则,报公司从严处理。
(6) 司机不得向货主提出要小费、吃饭、住宿等,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否则,报公司处理和送交公安部门。
(7) 司机执行运输任务时,在外遇特殊情况或不幸发生事故,不论在何时何地必须马上通知公司领导或公司管理人员。
(8) 司机报销过桥费等必须要做到如实反映,不得弄虚作假、虚开发票收据,如发现经核实后要从严处理。
(9) 司机对待货主要文明有礼,努力提高服务素质。
(10) 对放柜在公司停车场而不及时卸柜的司机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1) 对装货或卸货回来而不到理货部报到却直接卸柜的司机,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2) 将拖架或拖板放在厂而不及时拖回的司机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3) 对发现拖板或拖架爆胎等需维修的却故意不及时维修的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4) 在规定时间内公司管理人员要求司机对调好拖架或拖板而司机故意不及时对调好的,第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5) 在运输途中私自携带他人上车的,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6) 晚上私自提前休息的每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7) 对在工作时间内穿拖鞋或不穿上衣等影响公司形象的司机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8) 在运输途中和码头装柜过程中有特殊情况,如车辆须维修或装柜时间过长等,却不及时反映而给公司造成不必要损失的,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19) 管理人员有急事呼叫司机,而司机故意不复机的每次罚款50元。
(20) 在目的地装卸货时不注意观察柜的破损情况,不及时要求客户签收,而给公司造成不必要损失的,第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21) 开逢柜在厂卸货时不叫厂方装卸工盖好帆布和清洁干净柜的,每次罚款50元。
(22) 对公司要求过磅而不过磅的司机,每次罚款50元。
(23) 对故意不及时归还散货工具的每次罚款50元,对遗失随车工具的按工具购买单价赔偿。
二、 安全行车制度
(1) 司机必须积极参加安全学习会,进一步落实各项交通安全措施,加强安全行车意识。
(2) 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门所颁发的一切条例规定,严格按机动车驾驶操作规程行车,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3)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能超速、乱抢道等违章行车。
(4) 司机在上班时间内不能饮酒,严禁醉酒驾驶,开车时要集中精神,不能在行车中你推我让,搞其他小动作。
(5) 由货物或车辆造成的违章罚款(如证件不全、车辆发生故障、货物超重、高、长宽等),公司给予全报。
(6) 若司机个人造成的违章罚款,如有下列情况的公司给60%报销,其它情况不予报销。
1) 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
2) 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3) 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掉头。
4) 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5) 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
6) 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
7) 不按规定临时停车。
(7) 在运输作业过程中,对安全行车的司机,公司根据其全年实际表现设立安全行车奖,年终时一次性奖励给司机,以作鼓励。
奖励方法:
1) 对全年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服务态度好、能同公司节约维修等费用、工作积极的司机给予1000元的奖励,包括对方负全责的事故和因公司办证而证件不全、货物超重、高、长、宽等造成的违章罚款。
2) 对全年发生一次小事故公司损失200元以下的司机奖励300元。
3) 对全年发生一次小事故公司损失500元以下的司机奖励100元。
(8) 在运输作业或在目的地装卸货过程中,由于司机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事故及货物损失,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根据其事故责任以及经济损失的程度扣罚。
扣罚方法:
1) 每次事故公司损失500以下司机负次责的按经济损失的5%罚款,同等责任的按经济损失的10%罚款,主责的按经济损失的15%罚款,全责的按经济损失的20%罚款。
2) 每次事故公司损失3000元以下、500元以上司机负次责的罚款100元,同等责任罚款150元,主责罚款200元,全责罚款300元。
3) 每次事故公司损失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司机负次责的罚款200元,同等责任罚款300元,主责罚款400元,全责罚款500元。
4) 每次事故公司损失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司机负次责的罚款500元,同等责任罚款1000元,主责罚款2000元,全责罚款3000元。
5) 每次事故公司损失50000以上,司机负次责的罚款5000元,同等责任的罚款10000元,主要责任的罚款15000元,全责的罚款20000元。
6) 酒后驾驶出事故的,由司机承担所有责任。
7) 如有私开封志或有盗窃行为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货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二、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
1、本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2、 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产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3、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4、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车。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禁令,违反者一律解聘。
五、安全例会制度
一、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本月安全生产情况,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部署下一步安全工作。
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员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要求,部署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三、企业每天对驾驶员和其它员工进行出车前安全警示教育,识别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源,制定防范措施。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一、企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二、生产指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三、岗位职工必须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到指定地点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准独立操作,持证人员须按规定进行复查审验。
五、开展安全法规、安全常识、典型经验、事故教训等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坚持每月进行安全活动日,坚持岗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
七、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我公司的客、货营运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三、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善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好级维护,关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
四、车辆必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
五、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六、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乱停乱放。
八、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
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回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6、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7、严禁车未停稳时上下乘客;
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9、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八、应急预案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第8篇 危货运输押运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危货运输车辆管理,规范危货押运员的工作职责及内容,切实加强和完善危货运输工作流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危货运输押运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押运员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职责、其他工作内容和奖惩制度。
第三条 该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押运员。
第二章 危货押运员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携带好押运员证和安全卡,监督和协助驾驶员做好运输的各项准备工作。核对驾驶员、车辆证件、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第五条 了解所运输货物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办法,并对货物的装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装运要求。
第六条 监督驾驶员安全行为,制止超速、强行超车会车等行为发生,督促驾驶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
第七条 运输过程中,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做到每隔2小时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八条 装卸过程中,防止和制止设备因不规范装卸和意外情况而造成货物(箱、瓶、罐、撬)的外观损伤、设备损伤和零件损伤等。
第九条 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押运人员会同驾驶人员应负责看管货物。
第十条 监督驾驶员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和停车。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应密切配合驾驶员做好事故报告、车货保管、生命和财物救援等工作。
第十二条认真履行国家《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危货押运员安全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各自本职工作,积极服从各自领导的指挥。
第十四条自觉执行安全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危货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技能,提高自身安全组织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参加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并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货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必须熟悉所载运货物的性质、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岗位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每天的运输岗位、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交接班工作。
第十八条对押运货物负安全监管责任,对驾驶员负监督和协助义
第十九条干好本职工作,不攀比,不埋怨,理解他人,理解公司。
第二十条不得擅自做主,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撒谎、扯皮。
第二十一条工作态度要积极主动,不怀疑和猜测上级领导的指示,有良好建议可以及时与上级沟通,有不满意见可以及时提出解决。意见不统一的,在完成当次当班作业后,可以越级上报反映。
第四章 危货押运员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协助驾驶员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车况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件齐全、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证件及押运证,对运输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二十三条装车时协同驾驶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详细核对货物名称、数量,在运送单上签字,并保管好单据。
第二十四条认真检查货物的外观和内部设备情况,例如:阀门是否(全部)关闭;重要零件是否丢失;设备是否有泄漏和损伤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可拒绝装运。
第二十五条监管驾驶员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程》,制止驾驶员违反运输作业规程及驾驶危运车辆进入禁止通行区域和路线行为。
第二十六条发生车辆事故后正确处理,防止危害和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七条熟知所押运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熟记自己所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危害性,具备防火、防爆、防中毒及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第二十八条行车过程中,押运员必须坐在指定的位置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严禁烟火,督促驾驶员按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安全行车。
第二十九条运输途中需停车时,必须远离公共场所、政府部门、重要建筑物,居民聚居区等地,押运员必须在车旁值守;若不得已要在上述场所停车,押运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需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安全运抵指定位置后,押运员负责按运送单记载事项向收货人交付,签收;交接双方点收点交。
第三十一条运输结束后,危险货物车辆和防护用品应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洗刷除污,并协助驾驶员做好收车后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发生重大事故时,押运员和驾驶员应做紧急处理;事故信息应由如下顺序传递,汇报公司上级相关领导,公司汇报运管处,报告保险公司,并督促其速到现场,报交警;当事人写事故真实书面材料,并接书面材料记载内容向各方表达,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发现车辆故障隐患时,配合司机及时维修,并提醒司机向上级直属领导汇报。如有检修计划,协同司机至少提前3天报请上级相关领导审批,履行集团车辆检修的相关程序,并经总调度审核。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和遵守当天的车辆押运任务。特殊情况下,要特殊对待,无条件地服从调度室的临时安排。
第三十五条司机、押运员如有请假者,请假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请假管理”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三十六条出车前,督促司机应要以电话的形式通知货物接收部门负责人。通知内容只涉及到出发时间、大致抵达时间、装载货物种类、数量以及其他装卸时所需的特殊要求。如运输途中遇意外因素延误抵达时间,应协助司机及时通知上级直属领导和接收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监督gps的保管情况,不得私自拆卸、挪动,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
第三十八条发现所运货物(箱、瓶、罐、撬)有损坏、损伤等外观、性能、工艺各方面的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上级直属领导汇报,并告知货物接收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四十条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生产调度工作的相关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四十一条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章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发现人为拆卸、挪动、破坏、改装gps设备及其附件的,视情节予以50元至2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因个人原因造成运送时间延误及其他事故发生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如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引起严重社会反映的,予以行政处分、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不服从上级指挥,擅自做主,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招摇生事,散布谣言,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其他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生产处分实施细则”和“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9篇 危货运输企业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
1.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2《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1.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停车场的安全管理,租用停车场应满足本制度的要求。
三、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3.1安检部负责对停车场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3.2安检部设立专人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3.3安检部应赋予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相应的职权,专职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岗位的管理能力。
四、安全设备配置的种类、数量及质量要求
4.1公司营运车辆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确保驾驶员和押运员获得充分的安全保证,及在发生车辆事故时提供必要的应急器材。
4.2车辆安全设备设施除了车辆购置时的原有配备外,根据运行安全需要,公司可根据驾驶员及押运员的反馈意见,按有关规定增配。
4.3车辆应配备灭火器、警告标志牌、标志灯等用于人身安全和应急警告的安全设备设施。原则上,安全设备设施应存放在车辆备舱中,且应易于取用,同时不得干涉车辆及其总成有效运行。
4.4灭火器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或压力指示在绿色区域内,应避免受潮。灭火器应用于扑灭车辆发生的火灾,用后应及时补充。
4.5警告标志牌,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具备荧光反射功能;不得以其他类似物品代替,如交通锥形标牌等。车辆因故停驻于道路上,驾驶员应按规定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牌。
4.6其他设备设施如防火、防毒、防潮和应急救援等设备设施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驾驶员、押运员应妥善保管,保证设备使用时有效。
4.7对于车辆上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部门要加强管理,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押运员和驾驶员也要在出车前、收车后对车辆上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4.8安检部应对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使用注意事项的讲解,保证驾驶员、押运员能够正确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伤害;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补充,建立管理台账。
4.9驾驶员或押运员发现设备设施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向安检部报告,以便维修或更换。
4.10押运员要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的液化气瓶或液化石油气装车完好、牢固,各装置使用正常、有效。
五、专用停车场安全环境要求(包括周边警戒区划定、警戒标志设置等)
5.1停车场地面积应与停车数量相匹配。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
5.2停车场地应封闭,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根据需要,设置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停车区,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以隔离其他设备、车辆和人员。
5.3停车场设置进入、驶出通道和消防通道,且人车分离。
六、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6.1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登记车辆及危险货物相关信息。
6.2停车场地设置专人值守,实行交接班制度。停车场管理员应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相应查验,确认完好有效。
6.3运输车辆应按区停放,车辆垂直投影应在区域内。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确认已经关闭车辆功能性设施设备和货物安全状态。
6.4停车场应实行封闭管理,重要位置实行实时视频监控。
6.5每季度至少一次检查停车场安全设施设备的有效性。
6.6租用停车场时,安检部要进行安全考察;符合要求时,应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6.7安检部应建立停车场设施设备台账和专人值班记录;租用停车场时,需在安全责任协议中明确对方应建立设施设备台账和专人值班记录。
2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监控平台专管人员、值班监控人员、调度员等。
二、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公司安检部负责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的考察和选用、安装和使用管理。
三、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
3.1卫星定位装置规定
3.1.1公司营运车辆应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3.1.2监控平台和联网监控系统的要求
1)监控平台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2)车载终端要按规定接入符合交通部要求的监控平台和全国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3)建立或租用监控平台时,要执行交通部的相关规定。
3.2监控平台运行规定
3.2.1定期检查车载终端的运行情况,建立车载终端档案,记录安全时间、使用情况、维护情况、车辆在线情况等项目。
3.2.2及时向上级监控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发现中断等事件,要及时处理。
3.2.3要将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录入监控平台。
3.2.4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和驾驶员的动态情况,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对出现的异常动态,及时上报和通报车辆。
3.2.5要建立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处理台账,并及时纠正和处理,台账应保存至少3年时间。
3.2.6要根据天气条件、道路情况等的变化,及时设定车辆运行速度,确保安全;要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及时登记和发布。
3.2.7对营运车辆运行过程实行实时监控;并对行业监管平台的指令即时应答,执行安全指令内容。
四、监控内容和程序
5.1监控值班规定
5.1.1安检部设置专职的监控岗位,实行24小时动态监控。监控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胜任监控工作,履行安全职责。
5.1.2监控人员应轮换值班,因故不能值班时,应提前申请调换。值班期间,监控人员不得脱岗、离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1.3监控人员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应及时做出回应,同时要汇报公司安检部。
5.1.4监控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填写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包括上级下达的指令。
5.1.5监控人员对车辆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载终端失效、非站点停车等现象,及时纠正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登记台账。
5.1.6监控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升监控业务水平。
5.1.7监控人员应定期总结监控工作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要报告安检部,以便制定应对措施。
5.2监控值班室职责
5.2.1负责本公司gps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及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
5.2.2监控公司gps监控设备运作情况,组织解决硬件、软件方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gps监控管理系统正常工作。
5.2.3组织人员总结分析驾驶员(车辆)违规情况,掌握其规律,提出改进办法。
5.2.4定期检查监控数据记录,确认违规记录,分析管理缺陷,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5.2.5每月对公司监控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并在公司安全例会上做专题汇报。
5.2.6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监控管理工作,并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5.3监控管理
5.3.1监控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履行gps监控职责。
5.3.2公司监管部门应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应对监控到的每一次违章进行教育、处罚、处理到位。
5.3.3监控人员应全面掌握gps监控操作系统,并对各线路的基本运行条件和交通特点做到全面熟悉掌握。生产部门应加强与安全部门的沟通。确保安检部门及时掌握车辆运行作业计划,保证监控效果。
5.3.4公司应通过对gps监控系统的开发利用,全过程跟踪驾驶员安全行车行为,消除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私自包车等各类违章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过程预控能力。
5.3.5公司使用自己的监控账号登陆,密码不得外泄,更改密码需经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同意。
5.3.6对gps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非正常线路营运、高速道路违法停车等违法违章行为,应做到及时警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意见形成通报。以此警示其它驾驶员,消除各类违章。
5.3.7对所有监控车辆视安全条件选择性发送安全警示信息,遇有阴雨、冰雪、浓雾等恶劣天气和突发情况,应随时发送安全调度指令和安全警示信息。
5.3.8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的报警及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发送安全指令或使用其他通讯方式进行纠正、责令整改并做好记录。
5.3.9监控人员应利用位置查询、车辆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营运车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包车等违规现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3.10各单位应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驶员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5.3.11监控人员对监控情况应做好各项值班记录,记录填写应认真规范,内容详实、准确。
5.3.12在使用gps监控系统过程中发现的系统问题及缺陷,应及时反馈到公司总经理,统一进行解决处理。
5.4夜间及重点车辆监控
5.4.1将本单位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
5.4.2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生产组织部门与安检部的沟通,对当天运行的车辆做好登记,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5.4.3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时当天22时至次日5时阶段运行的车辆应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对属于正常运行的车辆,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的监控。
5.4.4监控人员承担恶劣天气的预警预报职责。遇有雨、雪、雾、冰冻、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在当日6:00通知到本单位主要领导,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应密切注意以天气变化情况,随时按领导指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4.5对可以预见的恶劣天气,监控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到所有驾驶员及运营车辆,并做好记录。
5.5行驶速度的界定
5.5.1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
5.5.2在同方向划有2条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或封闭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
5.5.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10公里。
5.5.4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5.5.5超速驾驶的定义: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1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
5.5.6因天气和道路因素限制时,公司要设定低于道路设计的行驶速度;超过该速度时,也视为超速驾驶。
5.5.7夜间行驶时,车速应控制在该路段日间限制速度值的80%以内。
5.6疲劳驾驶的界定
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的;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 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均视为疲劳驾驶。
第10篇 百货货运邮寄管理办法
百货商厦货运邮寄管理办法
一、为使公司货运、邮寄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货运、邮寄是工作对外联络的一项经常性事务,由仓储组负责办理。
三、各单位须发送货品或邮寄文件时,先填写货运邮寄申请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后,交仓储组办理。
四、邮寄业务分:一般信函、挂号信、特快专递,各单位在申请时,须根据文件内容不同,性质不同,选择适当的邮寄方式,原则上发票类、合约类必须使用挂号信,紧急情况使用特快专递。
五、货运业务分:汽运、中铁快运、空运,各单位在申请时,须根据货品内容不同,性质不同,选择适当的货运方式,原则上使用汽运或中铁快运,特殊情况使用空运,如合约中有规定指定运输方式,则必须按合约的规定办理。
六、仓储组在发运货品时,必须完整的将商品包装,打好包装带,并且将收货方的名址贴在箱上,注明箱号。
七、各单位在发送货运商品时,应将商品清单置于箱内,已经在各单位封箱的商品,仓储组原则上不在开箱验货,若须仓储组协助包装的商品,必须附详细的商品清单,以便于仓储组点收。
八、上述管理办法若有遗漏之处将随时补充。
第11篇 危货运输管理制度
一、危货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押运服务内容
1、对押运目标、押运装备及押运保安员要采取保险措施,押运服务的运载、护卫工具和有关装备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保安押运员通过随行方式守护客户财物,保障安全。
3、防止押运财物被盗、被抢或遭受其他不法侵害。
4、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5、对押运的财物要进行清点、核对,防止出现差错。
(二)押运服务操作规程
严格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制定押运方案
(1)在运输手续完备的基础上,要对押运任务进行分析、研究;根据押运财物的种类、数量、路途和运载工具等情况制定押运方案。
(2)押运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要事先取得运输许可证件,制定专门的押运方案,使用专门的运载工具,押运人员要熟知有关专业知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3)押运方案需经客户单位审定。跨省、市运输以及重大押运任务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押运任务的实施
(1)承接押运任务后需要了解:发货部门名称、物资种类、性质、价值、数量、代号、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的运行路线,出发及到达时间;收货单位名称、详细地址、代号;对押运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
(2)办理押运手续,领取途中所需物品。
(3)与发货部门人员共同清点物品的数量,检查物品包装密封标记等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发现问题,应向客户单位提示并做好记录。装物时保安押运员要在场点验,以防止发生漏装或出现差错。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通讯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在押运途中保安员应注意观察道路两侧的情况,通过桥梁、隧道、交叉道口、转弯地段以及车速减慢时,要注意观察,遇到危险情况,确认险情排除后通过。
(6)押运途中需暂时停留,应根据停靠的位置、周围情况、采取相应的警戒措施加强防范。途中遇物品中转、改换交通工具的,必须办妥交接、转换手续,并在现场实施监督。
(7)多辆汽车押运时,要保持行车间距,防止外部车辆加入押运队伍。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行车、停车时间。遇有人员要求搭乘押运车辆时,应坚决拒绝。
(8)对押运物品实行监控。保安员在装载时和装载后,不得离开所押运的物品;必须离开时,应在保证押运物品安全的前提下轮换进行。
(9)运输途中,应随时对押运财物进行巡视、检查,观察财物堆放有无移动;包装、密封标记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原因,做好检查记录。
3、押运物品的交付
(1)物品抵达目的地后,保安押运员要观察周围动态。办理交接手续时,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财物。
(2)接交物品应由发货部门和保安员与收货部门共同清点财物的数量、检查财物包装等情况。认定无误后,由收货部门在收货单据上签名盖章。
(三)紧急情况的处置
押运途中发生意外事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货物安全,并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本单位和收、发货单位。
1、途中发生财物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请其协助追查,并及时通报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
2、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严密看管所押物品,及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处理,并立即通报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
3、押运途中遇有对押运物品的不法侵害,应采取合法措施,果断处理,并立即报警。
4、押运途中运输的财物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保安员应抢救财物和伤员,并立即报警。通报发货和收货单位。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
(四)勤务制度
1、到岗前制度
(1)驾驶员和保安押运员要严格遵守到岗制度,按规定的时间到岗。按规定着装,携带执勤用品,因故不能执勤的,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2、请示报告制度
押运过程中按照押运方案的要求应及时报告行走的路线、位置和途中发生的各种情况。保安员遇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具体、准确地向客户单位、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对客户单位、上级领导及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鼾紧急情况的工作指示,要立即、坚决执行,执行结果要及时反馈,并做详细记录。
3、勤务登记制度
勤务登记由当班人员负责记录。主要记载上级指示、通知、交办的事项及值班期间发生和处理的问题,记录必须清晰、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管。
4、保密制度。保安员必须对押运财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路线、押运人员数量等情况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五)岗位要求
1、掌握保安押运服务的知识和技能,了解押运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2、了解物品收发、中转等手续的办理程序;掌握运输工具状况及财物的存放条件。
3、清楚押运财物的物理、化学性能、特点及防护要求;
4、熟记与有关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
二、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一)公司运输安全领导组
为加强本公司汽车危货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保安押运)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经公司总经办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成立毕节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汽车危货运输安全领导组:
组 长:孔凡松,全面负责本公司汽车货物运输的安全生产工作。
副组长:余德培 ,负责本公司货运车辆的技术性能、修理、维护及车辆调度工作;
陈 群,负责本公司货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成 员:聂绍卫,为安检员,负责对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检查;
刘 鑫,为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陈开进,司机班长,负责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胡 平,押运班长,负责对押运员的日常管理。
(二)安全管理领导组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决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进行年度总结。
4、负责对公司、车队长、安全员等安全生产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解聘决定。
5、负责组织并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负责本单位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7、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足额提取和投入。
(三)经理(安全领导组长)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制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对安全生产进行年度总结。
4、负责对公司安全科长、车队长、安检员等安全生产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
5、负责和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理决定等事宜。
6、负责召集公司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组)会议。
7、负责对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8、保证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足额提取和投入。
(四)车队长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负责车队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3、认真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细化分解与驾驶员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4、负责驾驶员的管理、考核工作,监督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按规定时间检审,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5、负责营运车辆的管理和调度工作,按期进行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及时修理和排除车辆故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6、负责对营运车辆保险的管理,按期投保,确保车辆保险不脱期。
7、组织车队安全生产例会和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8、负责建立营运车辆档案、营运车辆技术档案、驾驶员档案。
(五)安全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具体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日常工作。
2、负责起草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具体实施、监督。
3、负责起草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年度总结。
4、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5、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调查。
6、负责公司内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对发现隐患的整改监督及整改结果的验收鉴定。
7、负责协助领导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演练、实施。
8、负责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六)安检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营运车辆的逐日例检工作。
2、负责指引例检车辆进入检查工位并保持例检场地整洁卫生。
3、严格按照营运车辆安全例检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逐项对营运车辆证照(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技术评定及二级维护情况、车辆技术状况等进行安全检查。
4、对例检合格车辆签发例检合格通知单,不合格车辆及时指出存在隐患责令整改并将情况上报有关领导,例检表和合格通知单由安检员和驾驶员双方签字,安检员对例检车辆的检查结果负责,安检记录24小时有效。
5、整理当日安全检查记录,定期汇总分析营运车辆的技术性能并写出营运车辆安全情况分析报告。
6、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
(七)驾驶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2、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3、掌握所驾车辆的技术特征,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在发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做好车辆证照、车辆技术性能的自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车队长报告进行维护和修理,严禁带病上路。
4、熟悉运行线路的道路状况、停靠站点、发车时间。
5、协助车队长、安全人员管理所驾车辆的证照,按时参加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年度审验及投保业务。
6、加强自身管理,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旺盛精力,不开情绪车、疲劳车,不随意将车交于他人驾驶。
7、积极参加安全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在恶劣道路条件下的应急处置等驾驶技能。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把各项规定、制度落到实处,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安全领导组及专职安全员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安全生产定期监督检查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发现安全隐患苗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监督检查工作应随时组织安全检查或专项检查。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公司及下属部门安全生产制度的健全落实情况;
2、涉及安全的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3、道路运输车辆的证照保险是否齐全有效;
4、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是否按期进行,灯光、转向、制动、喇叭是否稳固有效,轮胎磨损及胎压情况,随车其他装置是否牢固有效);
5、从业人员情况(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是否有效,是否按时参加例会、教育学习,是否存在私自顶班现象,是否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行为,上期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思想状况等);
6、安全设施设备的情况(消防栓、灭火器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并保持有效状态等);
7、其他涉及安全的内容。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理办法;
1、符合规定,鉴定合格,继续运行;
2、轻微隐患,当场立即整改;
3、一般隐患,视整改难易程度,应限定日期进行整改;
4、重大隐患,应采取相应停业、停运等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整改;
5、非本公司自身原因构成的隐患或需有关单位、部门帮助配合整改的应向有关写出报告请求配合整改。
(六)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应明确整改责任人,监督检查人员负责监督整改。整改完毕后由责任部门写出整改报告,由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出具验收结论。
(七)公司发现一般以上安全隐患除组织整改应将发现隐患、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向行业主管部门书面上报。
(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整改后的验收应有相应的文字记录,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台帐,归档保存。
四、危货运输登记制度
1、承接运输任务后需要了解:发货单位名称、物资种类、性质、价值、数量、代号、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的运行路线,出发及到达时间;收货单位名称、详细地址、代号;对运输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
2、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手续,领取途中所需物品。
3、与发货单位人员共同清点物品的数量,检查物品包装密封标记等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发现问题,应向客户单位提示并做好记录。装物时保安押运员要在场点验,以防止发生漏装或出现差错。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通讯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在运输途中保安员应注意观察道路两侧的情况,通过桥梁、隧道、交叉道口、转弯地段以及车速减慢时,要注意观察,遇到危险情况,确认险情排除后通过。
6、运输途中需暂时停留,应根据停靠的位置、周围情况、采取相应的警戒措施加强防范。途中遇物品中转、改换交通工具的,必须办妥交接、转换手续,并在现场实施监督。
7、多辆汽车运输时,要保持行车间距,防止外部车辆加入运输队伍。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行车、停车时间。遇有人员要求搭乘运输车辆时,应坚决拒绝。
8、对运输物品实行监控。保安员在装载时和装载后,不得离开所运输的物品;必须离开时,应在保证运输物品安全的前提下轮换进行。
9、运输途中,应随时对押运财物进行巡视、检查,观察财物堆放有无移动;包装、密封标记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原因,做好检查记录。
10、运输物品的交付
(1)物品抵达目的地后,保安押运员要观察周围动态。办理交接手续时,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财物。
(2)接交物品应根据发货单位的发货单据的数量和运输要求,由押运保安员与收货部门共同清点财物的数量、检查财物包装等情况。认定无误后,由收货单位在收货单据上签名盖章。
11、全过程由押运员认真填写危货运输台帐,并妥善保管,每周交安全检查员核查,月终交档案室按要求存档。
五、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从业人员的资格及聘用:
1、驾驶员应有与驾驶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2、安检员应当有十五年以上驾龄或持交通、人事、劳动等部门核发的中级以上汽车修理工证书。
3、从业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从业人员须经相应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合格证件方可上岗。
5、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岗位从业人员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在岗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或影响安全的行为,严禁脱岗。
(四)本单位从业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例会和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和安全操作水平。
(五)本单位从业人员应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单位各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均有权提出意见建议。
(六)单位对从业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奖惩,对考核表现优秀的人员分别给予提升职务、奖金、表彰等奖励,对考核表现差的人员分别给予批评、经济处罚、降职、调离岗位等处分。
(七)对存在下列行为的人员,单位一律解聘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追偿,列入黑名单不再聘用:
1、不服从单位管理、不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2、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的;
3、责任性不强、玩忽职守、随意脱岗、在岗从事与工作无关行为妨碍安全或私自将营运车辆交与他人驾驶经教育不改的;
4、操作技能低下,一月内发生两次超速、超载、闯红灯及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
5、造成死亡一人或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人员。
六、安全例会制度
(一)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时间为每月的第一周。
(二)安全例会由安全生产领导组组长负责召集并决定开会时间、地点。
(三)安全例会由安全生产领导组全体成员及全体驾驶员参加,参会人员实行签到。
(四)例会内容:
1、传达国家、省市及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形势、会议、文件精神;
2、听取各部门、有关岗位的工作汇报;
3、对本单位表现出的突出安全隐患进行通报、分析,安排相应的整改措施;
4、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5、对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
6、会议由安全员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妥善保管。
七、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减少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每年结合实际制订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计划。
(二)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工作由公司安全领导组负责组织。
(三)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全生产领导组全体成员及全体驾驶员参加,参加人员实行签到制度,请假人员事后必须补课。
(四)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形式:
1、派人外出参加有关组织的培训;
2、邀请有关部门领导或专家进行培训;
3、公司自行组织对有关安全知识的集中学习;
4、现场观摩教育学习。
(五)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内容:
1、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2、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典型事故的案例分析警示教育;
4、事故应急处理及现场自救知识;
5、其他安全内容。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应每月组织一次,全年教育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七)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知识或应用操作的考试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停岗培训或解聘。
(八)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由安全员负责记录,对学习资料、培训讲义、试卷及考核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八、 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购置车辆应选择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规范产品,积极推广使用高性能、低能耗、安全系数高的车辆产品。
(二)车辆必须在交警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合法行驶证、号牌,在运管部门办理合法营运证照方能正式营运。
(三)车辆必须按时参加交警部门的年检和运管部门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按期进行二级维护,按期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四)公司严禁任何人对车辆进行改装,加高、加宽或拆卸栏板,不附加其他装备。
(五)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加强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不带病上路。安检员要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状况检测,发现故障要到指定的正规维修厂家进行修理,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六)公司对每辆营运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购车发票、登记证、行驶证、营运证、年检记录、综合性能检测记录、二级维护记录、修理记录、事故记录等。
(七)车辆技术性能不能达安全标准的车辆由公司办理报废手续,不得勉强使用。
九、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一)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实际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的资金。
(三)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用;
2、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4、消防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5、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治理费用;
6、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7、安全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费用。
(四)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公司按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的0.5%提取。
(五)公司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更改。按上述标准提取的安全费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投入,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从下年度开始按新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六)安全费用由公司按月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挤占、挪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年度结余的安全费用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七)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八)公司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要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计划,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九)财务部、综合办对各部门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费用专款专用。
(十)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指以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为主要目的,直接为安全生产服务的设备、设施。
十、安全生产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节能环保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
(三)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企业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对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发生死亡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从重处罚。
(七)发生重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较重的处罚。
(八)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九)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十)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执勤着装的驾驶员和押运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十一)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的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独立操作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一)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二)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三)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四)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五)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六)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七)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八)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九)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十二、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一)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1、制定各部门岗位标准化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措施 。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进行作业操作。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是违规行为。
4、设立专职人员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监督。
5、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实行岗位标准化操作培训制度,未经发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二)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1、驾驶员不带着思想包袱开车,不在心情沮丧时开车,不在闹情绪时开车,要控制情绪、情感,保证行车安全。
2、接受运输任务,按时到岗,对应随车携带证照、标志、车辆燃油、冷却液、润滑油、制动液、轮胎气压、机件润滑、各部件螺丝坚固、消防器材等情况进行自检,存在故障隐患立即更换或维修,添加燃油时应将发动机熄火。
3、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
(1)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汽车的灯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各部机件连接的有效情况。
(2)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3)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4)保持车容整洁。
4、配合安检员对营运车辆进行安检,安检合检方可出车。
5、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应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装货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超高、超载等对影响车辆运行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6、驾驶员在行车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指挥灯信号、交通管制以及现场公安交警的指挥,严禁超速、超载行驶,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安全。
7、严禁私自越线(改线、绕道)行驶,严禁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
8、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4小时应休息20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行车过程中,驾驶中不得饮食、吸烟、闲谈、穿拖鞋、打赤膊和接打手机,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9、超车、会车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做到前车不让不超车、后车超车要让车、路窄会车先停车、遇到障碍不抢车、判断不准不开冒险车,自觉做到先慢、先让、先停。
10、遇有大风、雨、雪、雾天或路面泥泞、结冰行驶时,应保持挡风玻璃清洁,雨刮器灵敏有效,低速行驶,禁止紧急制动和猛打方向。
11、下陡超应正确使用排档,用发动机牵阻作用控制车速,不准熄火空档滑行,重车下坡和转弯应减速慢行。下坡应提前换档,不得中途换档,通过弯道时要靠道路右侧行驶,严禁侵占对方行驶路线。
12、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车,应拉紧手制动器,下坡挂倒档,上披挂前进档,并将前后轮楔牢。
13、通过十字路口、交叉道口、人流密集区、工矿、机关、学校时必须减速行驶。通过铁路道口要提前注意观察道口信号,服从看守人员的指挥;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要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14、夜间行车要高度警惕,保持适当车速,正确使用灯光,会车时距对面来车150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
15、车辆中途发生故障,应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修理,并在车后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或开启危险信号灯,不能及时排除故障及时报修,不得擅自离开车辆,严禁行车道上修车或“带病”行车。
16、在高速公路行车必须遵守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转弯;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减速车道超车、停车;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或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不准右侧超车;不准随意停车;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严禁在停车道上修车,确保行车安全。
17、车辆需要停车时,应提前减速,平稳停车,车速降至5公里时,踩下离合器,轻踩制动踏板,平稳停车。
18、车辆调头或倒车,应有人员在车后或车下指挥,若无人指挥,应看清车后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倒车,必要时须下车观察。
19、收车后将车辆停放于指定场地,关闭电源,拉好手制动,锁好车门。
十三、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1、由押运部负责人、安检员、安全员、司机班长、押运班长组成现场危险、危害辨识评价小组,对现场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进行确认。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将识别时间、源点属性、源点位置、风险等级、所处时态、消减措施与相应要求报送公司危货运输安全领导组。
2、对重大危险源由公司施工项目部编制重大危险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演练方案,并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审核,适时实施演练以验证救援预案的可行性。由公司工程采办部配备基本的应急救援器材、物资。
3、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审议项目单位所报的重大危险源有关情况与动态,确定消减措施的有效性,指导项目现场落实方案措施。项目现场安全员和安全监督要按方案和措施要求及时对重大危险源动态进行检测、监控,保持检测、监控记录。遇险情扩大迹象,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同时采取恰当的避险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4、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收集、分析和保存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方式方法,并保留必要的监测结果。
5、重大危险源所在项目部,对重大危险源危急动态随时保持与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的联络,有效进行应急处置。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了企业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制定现场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以便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一)事故报告制度
1、未发生事故前,上险率达到100%。
2、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应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人事部门或公司安委会。
3、单位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人事部门或安全部,发生火灾应立即打119 电话报警,并报告以上部门。
4、公司负责人、公司人事部门、安全部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后,应由公司人事部和安委会立即报告市劳动局、市公安局、社会保险局、市总工会。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事故调查制度
1、积极配合调查组赶赴现场帮助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工作。
2、协助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和建议,并接受调查 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4、写出事故报告。
(三)事故处理制度
在处理事故时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事故发生后:
1、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
3、负责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4、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负责人不查处不放过。
5、发生事故后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四)伤亡事故统计制度伤亡事故统计是国家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进行控制的一项措施。
1、它及时反映国家行业及企业安全生产状态和形势,便于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 拟定改进措施,杜绝和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
2、通过统计数字可以比较各单位、各地区的安全工作情况,分析安全工作形势, 为制定安全管理法规提供依据。
3、事故积累的资料不仅是安全教育的宝贵材料,也为生产、设计、科研、施工清 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促进技术进步,提供基础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为迅速、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公司成立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领导组:
组 长: ,全面负责交通事故处理的应急指挥和协调。
副组长: 、 。
成 员: 、 、 。
领导组下设事故处理、应急救援两个小组。
事故处理小组由 、 、 组成,负责联络、协助交警、保险等有关部门的现场勘查、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事故的处理事宜。
应急救援小组由 、 、 组成,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救援,对所载货物进行现场保护、清点、转载等事宜。
二、应急处理程序
⒈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进行自救。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公司车队。
⒉车队接到事故电话后,马上向公司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领导组组长汇报,组长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⒊召集两个小组人员以最快速度赶往事故地点,按照分工开展事故处理事宜。如交警、医疗机构还未到现场,事故处理小组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对现场进行保护;应急救援小组将伤亡人员移至安全地带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发生火灾的要立即采取灭火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医疗救援、善后各项事宜。
三、应急保障
⒈通信保障:事故报告电话 (白天), (夜间)。
⒉物资保障:公司应准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卫生急救用品等物资。
⒊人员保障: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消防、卫生等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组织演练。
四、事故报告
公司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马上将事故简要情况向交通运管机构进行报告,并每两小时将事故情况向公司领导和运管进行报告,事故处理后将事故情况书面上报,并将事故记录留存归档。
九、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应对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时对应急物资的运输需要,积极配合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完成应急物资运输任务,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的应急处置能力,降低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应对、措施果断。
二、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领导组:
组 长: 。
副组长: 、 。
成 员: 、 、 。
三、应急准备
⒈运输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车况良好的在用车辆。
⒉驾驶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⒊应急装备:储备必要的手电、手套、防暑防寒用品、一般急救药品、通讯器材等必要的装备设施。
四、应急响应
⒈接到政府或交通部门指令立即响应并启动应急预案。
⒉通知有关人员集合,对执行任务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如运送食品、药品等有卫生条件要求的物品及时对车辆进行清洗,加足燃油,备足必要的装备物品。
⒊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集结,三辆车以上由车队长带队。
五、执行指令任务
⒈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与有关人员作好沟通,保持联络畅通,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⒉按照指定的地点、路线运送物资,行驶途中保持相应车距,步调一致,防止掉队,杜绝单独行动。
六、应急终止
完成物资运输任务,按照政府和交通部门的指令终止应急运输。
七、总结奖惩
对应急运输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查找不足,分析原因,完善预案。对参加应急运输任务的人员表现优秀的进行表彰,对推诿、逃避、阻碍、散布消极言论、不服从命令的人员给予相应惩处。
第12篇 危货运输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危货运输车辆管理,规范危货驾驶员的工作职责及内容,切实加强和完善集团运输工作流程,更加安全、有序、高效、通畅地完成运输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危货运输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职责、其他工作内容和奖惩制度。
该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范围内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
第三条 该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范围内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
第二章 危货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出车前
第四条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有关证件、标志应齐全有效,技术状况应为良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应立即排除。
第五条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车厢底板应平坦完好、栏板牢固,对于不同的危险货物,应采取相应的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板、胶合板、橡胶板等),车厢或罐体内不得有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第六条 检查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第七条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严禁超载、超限、超范围运输。 第八条 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特性,应随车携带遮盖、捆扎、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属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 装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二)装卸时
第十条 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第十一条 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第十二条 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栏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第十四条 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驾驶人员应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第十六条 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相应检查,有货车辆应停放在封闭、安全停车场内,无货车辆也应停在符合危货车辆停放条件的停车场。
(三)运输中
第十七条 车辆起步前,要先查看装卸人员是否下车,车辆周围有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第十八条 在行车中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谨慎驾驶,礼貌行车。
第十九条 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保证车辆以合适的速度行驶,注意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避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车辆转弯时,应减速慢性。
第二十条 驾驶人员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
第二十一条 注意不抢行、不冒险,自觉做到先慢、先让、先停;会车时不准侵占对方行车路线。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路段、冰雪道路以及雾天行驶时,要严格控制车速,禁止紧急制动和猛打方向。
第二十三条 下陡坡时不准熄火、空档滑行。通过弯道时要靠道路中心线右侧行驶,严禁侵占对方路线。
第二十四条 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
第二十五条 夜间行车要高度提高警惕,保持适当车距;行车中如感觉困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第二十六条 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渡口及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 km/h,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不超20 km/h,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
第二十八条 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h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如,丢失、泄漏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规定的线路、时间、速度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作业计划。
第三十条 装运易燃液体(如瓶、撬、罐)的车辆不准接近明火、高温场所。运输燃油的罐车内温度达到40度时,应采取遮阳或罐外冷水降温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根据危险货物性质定时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驾驶人员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必要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公司部门领导汇报。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第三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应及时向公司部门领导汇报,并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维修。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连续驾驶时应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总计不超过8小时。
第三十四条 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而危及货物时,驾驶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及有关部门报告,向公司部门相关领导汇报,并应看护好车辆、货物。当发生货物泄漏时,应共同配合公安、安检、环保、质检、消防等部门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五条 运输过程中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公司部门领导汇报。
第三十六条 运输过程中遇有天气、道路路面状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所载危险货物特性,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防止车辆侧滑、打滑及危险货物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十七条 认真履行国家《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 危货驾驶员安全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 认真做好各自本职工作,积极服从各自领导的指挥。 第三十九条 自觉执行安全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危货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技能,提高自身安全组织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十条 参加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并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货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 必须熟悉所载运货物的性质、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岗位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每天的运输岗位、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交接班工作。
第四十三条 自觉遵守汽车货物运输管理的各项规定,定期保养维护车辆,按照规定清理和维修车辆。
第四十四条 不得随意打听各运送单位用气量的使用情况和储备情况。
第四十五条 干好本职工作,不攀比,不埋怨,理解他人,理解公司。 第四十六条 不得擅自做主,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撒谎、扯皮。 第四十七条 工作态度要积极主动,不怀疑和猜测上级领导的指示,有良好建议可以及时与上级沟通,有不满意见可以及时提出解决。意见不统一的,在完成当次当班作业后,可以越级上报反映。
第四章 危货驾驶员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四十八条 车辆运行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行车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疲劳驾驶保证行车安全。
第四十九条 运输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车上人员严禁吸烟、车辆不得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第五十条 发现车辆故障隐患时,及时维修,并向上级领导汇报。如有检修计划,至少提前3天报请上级相关领导审批,履行集团车辆检修的相关程序,并经总调度审核。
第五十一条 车辆维修过程中,要秉着“抢时间、抓质量、讲价钱”的原则。每天至少向上级汇报一次维修进度和维修情况,第一时间上报总调度室维修车辆可上路的具体时间。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和遵守当天的车辆派送任务,包括出行时间、路线、运送货物种类、数量、运送方式及待运时间等。特殊情况下,要特殊对待,无条件地服从调度室的临时安排。
第五十三条 司机、押运员如有请假者,请假程序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请假管理”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十四条 出车前,司机应以电话的形式通知货物接收部门负责人。通知内容只涉及到出发时间、大致抵达时间、装载货物种类、数量以及其他装卸时所需的特殊要求。如运输途中遇意外因素延误抵达时间,应及时通知上级直属领导和接收部门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 出车时,凡出现因超速、压线、违章行车、违章停车等违反一般交通安全行车规范罚款的,罚金由司机(或当事人)自行交付。出现交通事故的,酌情由司机担负相应责任,支付相应罚金。
第五十六条 不得私自拆卸、挪动、调整gps设备及其附件,要妥善保护好,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积极配合技术人员对gps设备及其附件的维修和安装。
第五十七条 发现所运货物(箱、瓶、罐、撬)有损坏、损伤等外观、性能、工艺各方面的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上级直属领导汇报,并告知货物接收部门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传递各运行单位或部门之间的生产情况、工作情况信息,更不能随意进行比较,惑乱员工工作积极性。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协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六十条 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生产调度工作的相关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六十一条 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六十二条 发现人为拆卸、挪动、破坏、改装gps设备及其附件的,视情节予以50元至2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因车辆状况、人员状况和道路状况违反以上相关规定,导致总调度打乱调度计划的给公司带来各种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引起严重社会反映的,予以行政处分、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不服从上级指挥,擅自做主,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招摇生事,散布谣言,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其他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生产处分实施细则”和“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的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13篇 分管货运管理工作副处长岗位职责
(1)分管货运执法工作;
(2)贯彻执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3)参与重大决策讨论,组织制定和实施分管的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按规定权限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4)负责组织对分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5)组织处理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业务问题;
(6)负责分管范围内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7)参与听证、行政复议及应诉;
(8) 其他职责。
第14篇 货运管理科科长岗位职责内容
(1)负责货运管理科全面工作;
(2)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道路货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3)参与起草有关道路货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货运市场发展规划,对货运市场进行调研,拟订全市货运运力年度投放的数量、车型结构等量化指标,搞好货运市场运力宏观调控;
(4)具体负责货运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工作;
(6)组织货运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货运违法行为;
(7)负责审核上报重大货运违法案件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
(8)负责货运统计工作;
(9)参与听证、行政复议及应诉;
(10)其他职责。
第15篇 _市场项目货运车辆管理规定
大市场项目货运车辆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货运车辆是指在物业公司注册,为使用人及消费者提供货运服务的营运车辆(使用人自用车除外)。
二、____大市场三期内货运车辆由物业公司采取收费管理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三、所有货运车辆必须先到物业公司市场管理部进行登记并缴纳500元保证金后方可在____大市场三期开展货运服务。
四、每辆车每月管理费暂定为100-200元,每月5号前缴纳。
五、场内货运车辆,由物业公司统一办理出入证。。
六、场内货运车辆,必须服从____大市场三期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在指定地点停靠。
七、货运收费标准由车主同客户协商决定,严禁欺客、宰客、抢客等行为。
八、货运车主须文明经营、热情服务、不得野蛮操作。造成货主、顾客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
九、进入____大市场三期的货运车辆必须先办理车辆保险手续。
十、货运车主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物业公司有权扣除保证金,禁止该车进入市场营运。
十一、物业公司只负责货运车辆登记与监督,有关营运及车主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车主自行负责,具体业务和责任与物业公司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