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中石油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涵盖了企业的各个层面,从日常运营到战略规划,从人力资源管理到财务管理,再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及员工的职责范围,确保工作流程的顺畅。
2. 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预防和控制潜在风险。
3.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评估、薪酬福利等政策。
4. 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保证资金安全,提高经济效益。
5. 生产运营规定:规定生产流程、质量标准、安全管理等。
6. 环保与社会责任:遵守环保法规,实施可持续发展策略。
7. 法规遵从性:确保企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包括哪些方面
这些制度不仅涉及公司的内部管理,也涵盖了与外部环境的互动。例如,与供应商、客户、政府机构的关系处理,以及与社区的和谐共生。在内部,它们规定了员工的行为准则,如职业道德、工作纪律、沟通协作等。在外部,它们指导着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如何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效沟通,以及如何应对市场变化和行业挑战。
重要性
中石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为企业的日常运营提供了清晰的指导,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执行力。良好的管理制度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提升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生产力。它能降低企业风险,保护公司资产,防止欺诈和浪费。通过合规经营,企业可以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公众信任,从而提升品牌价值。
方案
为了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中石油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定期审查和更新制度: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管理制度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2. 培训与教育: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制度,提高理解和执行能力。
3. 强化监督与考核: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4. 激励机制:对于严格执行制度的个人和团队,给予适当的激励,形成正面的激励效应。
5.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制度的持续优化。
通过这些方案,中石油能够构建一个稳定、高效、合规的运营环境,推动企业的长期发展。
中石油管理制度有什么范文
第1篇 中石油炼化企业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健全各级设备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各级设备管理的经济责任制。
第三条设备管理的任务: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企业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改造,不断提高各级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为企业的安全、稳定、高效生产提供最优的技术装备,使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设备综合效能最高,为完成生产经营任务,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设备管理要坚持“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行“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设备管理工作要学习和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大力推广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和现代化故障诊断技术,逐步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和现代故障诊断技术,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建立健全设备基础资料,为实现各类指标的管理和考核,提高设备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提供可靠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按照国家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修理费。
第八条 管好设备是企业领导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必须列入经理(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组织机构
(一) 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和化工与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分别设炼油处和技术装备处;各地区公司设置机械动力处(设备处)。
(二)专业公司和各地区公司总经理对设备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要有一名副总经理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各地区公司均应设负责设备技术管理的副总工程师。
第十条职责范围
(一)专业公司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对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炼油化工设备的管理制度、规程、规范和工作规划。
(2)负责年度修理费预算的审核工作。
(3)负责股份公司所属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抓好设备科学管理,组织学习和推广应用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组织交流设备管理工作经验。
(4)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交流推广。
(5)组织制定主要设备的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及设备技术经济考核指标。
(6)组织或参与企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的主要设备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7)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器材设备采购管理。
(8)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技术和设备引进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引进重要设备及备品配件的国产化工作。
(9)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10)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1)负责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查工作。
(12)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系统开展有关设备管理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二)地区公司总经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国家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负责把设备管理工作列入经理任期责任目标和主要议事日程,对本公司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
(2)对本公司的技术装备负全面责任,在任期内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有所增长,确保生产装置和主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3)协调好安全稳定生产和维修、检修关系,防止设备失修等拼设备的短期行为。
(4)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审查并合理使用设备大修理费用和设备更新费用。
(5)根据企业长远和年度经营方针、目标,组织制定设备大修理、更新改造计划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6)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地区公司主管设备副总经理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定,并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协助总经理对本企业的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组织制定提高设备管理水平的规划和措施,确保生产装置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2)组织审定本公司主要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重大设备更新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本公司设备系统开展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4)组织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组织抢修恢复生产。
(5)负责器材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
(6)参加重点基建、重大技措工程的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7)审查上报的机动报表、闲置设备的外调及主要设备的报废处理。
(8)负责机动系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
(9)指导机动系统的技术培训及交流。
(四)设备副总工程师职责
(1)在主管设备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公司的设备技术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和贯彻设备技术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审批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审核主要生产装置设备的运转周期、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工程计划和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审核主要设备的选型、合理使用、主要设备的改造方案及组织主要设备的报废鉴定工作。
(5)对主要设备的技术问题组织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先进的施工机具;促进网络技术、状态监测、故障诊断、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的应用。
(6)负责抓好动力系统运行。
(7)组织提出设备的技术安全措施,协助主管设备副总经理组织对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参加重大基建、技措工程的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
(9)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管理、督促检查、检验、修复、鉴定工作,审定三类压力容器及球罐的检验、修复、投用方案。
(10)会同教育培训部门抓好机动设备系统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五)地区公司机械动力处(设备处)职责
(1)在设备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在设备副总工程师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细则,并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制定本公司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制定规划和措施。
(2)负责本公司机械动力业务管理,组织建立和健全设备基础技术资料,掌握设备状况,做好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和设备管理总结工作。
(3)审核本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重大设备更新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本地区公司器材设备采购管理,对零星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提出计划,并监督执行。
(5)负责设备管理方面主要指标的考核工作。对主要设备状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设备系统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6)参加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机动设备方面的技术培训。
(8)组织编写、审查备品配件目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核定库存资金,抓好备品配件的图纸资料管理,组织好备品配件加工计划的编写、安排和供应工作。
(9)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的管理;组织编写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检验、修理、鉴定计划;审定三类压力容器、球罐及工业管道的检查、检验、修理、鉴定、投用方案。
(10)负责设备润滑、反腐、密封和水质管理。
(11)负责动力设备和仪器仪表的管理,组织检查继电保护、绝缘监督,并组织定期试验调整工作,组织安排好公用系统的安全平稳、合理、经济运行,满足生产需要。
(12)负责固定资产管理,搞好统计、闲置封存、报废、调拨、更新等各项工作。
(13)负责涉及维护保运、检维修等关联交易或外委工程队伍资质及合同中工作标准、考核验收标准、价格的审定。
(14)对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调动提出建议。
(六)各地区公司除技术装备管理部门(机动、设备处)外,计划、生产、技术、财务、安全、供应等部门应根据其职责范围,从不同角度,抓好相应环节,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设 备 管 理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的对象是:用于生产的机器、工艺设备和管道、电气和动力设备、机修设备、起重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十二条设备按规定划分为主要设备和一般设备两级。按设备特点与用途,将设备划分十四大类。(划分方法见附录),按设备现代化管理要求,各企业要对设备进行a、b、c分级管理。对影响安全生产的关键设备实行“特级维护”。
第十三条为掌握设备技术状况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果,各地区公司应考核下列指标:
(一)主要装置开工率;
(二)主要设备有效利用率;
(三)设备故障率;
(四)设备完好率和主要设备完好率;
(五)静密封点泄漏率;
(六)设备新度系数;
(七)仪表完好率、控制率、使用率、泄漏率。
第十四条积极推行设备的全过程管理。 各级领导要为设备管理部门介入设备前期活动创造有利的条件,并给予积极支持,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参与设备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凡基本建设、技术措施等重大工程项目在审查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时,必须有设备管理部门参加,主要设备选型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必须会同设备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共同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应在认真做出经济技术评价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七条设备报废更新的五项原则是:安全性、技术经济性、供应性、时间性、淘汰性。
(一)安全性:设备存在严重缺陷及隐患,故障率高,严重污染环境或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危及安全生产的;
(二)技术经济性: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效率低,能耗高、经济效益差,不能满足装置全面达标及工艺要求的;
(三)可供应性:设备的主要零配件供应无来源,而国内试制目前困难的;
(四)时间性:设备使用已超过设计寿命,经技术鉴定不能继续使用,大修理、改造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五)淘汰性: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十八条根据生产发展的要求及本企业设备技术状况,各地区公司应制定机动设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第十九条 完好设备必须具备以下标准:
(一)运行正常,效能良好并满足设计或生产条件;
(二)内部构件无损,质量符合要求;
(三)主体整洁齐全好用;
(四)技术资料齐全准确。
第二十条定期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不断促进和提高设备管理的综合水平。
第二十一条对在设备管理、维护、检修、技术开发和技术培训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二条各级主管部门对于管理混乱,对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和安全的下属单位,责令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领导人或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等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分,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设备事故
(一)凡因设计、制造、安装、检修、维护操作不当而造成设备非正常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均称为设备事故。
(二)设备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1)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
(2)一般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或大于1万元,小于30万元的;
(3)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或大于3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
(4)特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或500万元以上的。
(三)当企业发生重大及特大设备事故时,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专业公司,并在一周内书面将详情报告专业公司。
(四)由地区公司监管(报股份公司专业公司备案)的关键设备,发生一般设备事故造成生产装置非计划停工,也应按有关报表要求及时上报专业公司。
(五)设备事故发生后应遵循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根据设备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经济损失情况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并记录存入档案。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设备维护应实行专机专责制或包机制,对关键设备必须实行“机、电、仪、操、管”五位一体的特级维护管理,做到台台设备、条条管线、个个阀门、块块仪表有人负责,并及时做好设备防冻、防凝、保温、保冷、反腐、堵漏等工作。“机、电、仪”等维护保运单位已分离分立的地区公司要通过合同来规范“特级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通过技术培训,设备的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要努力学习文化技术知识,做到一专多能。
第二十七条各地区公司要加强设备状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设备状态监测网,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各企业建立健全设备状态监测网,并配置专职或兼职的状态监测人员,制定各项状态监测管理制度。
(2)对关键设备要按“定人员、定设备、定测点、定仪器、定周期、定标准、定路线、定参数”的原则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的分析提出维修建议单(书)指导检修,并将检修情况及时反馈存档。
(3)对关键设备应建立标准运行参数库、状态监测、机组故障与维修、重要零部件参数档案等。
(4)定期总结设备状态监测的成果和经验,拓宽设备监测范围,逐步实现全员、全面工况状态监测。
第二十八条设备操作人员职责与权利
(一)职责:
(1)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做到起动前认真准备,起动中反复检查,运行中搞好调整,停车后妥善处理。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2)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所管设备进行仔细检查,按“十字”作业法(清洁、润滑、反腐、调整、紧固),主动消除脏、锈、缺、乱、漏等缺陷,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操作日记。
(3)对转动设备润滑、振动、轴承温度、异常声音等加强检查,发现异常应妥善处理并立即报告,并做好记录。
(4)对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要经常检查保温、保冷、腐蚀、泄漏情况,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并做好记录。
(5)严格执行设备定期切换、强制保养制度,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车,做到随时可以开动投用。对本岗位封存、闲置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
(6)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按有关规程采取果断措施,并上报和通知值班长及有关岗位。不弄清原因、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车。
(7)保持设备、管道和地面清洁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二)权利
(1)有权制止非本岗位人员操作本岗位的设备。
(2)对需要检修或有故障的设备,有权拒绝操作。
(3)对违反岗位责任制和操作保养规程等不合理使用设备的指令意见,可拒绝执行。
(4)对不爱护设备,不遵守操作规程的现象,有权提出批评。
第二十九条维修工人(机、电、仪)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对分工负责包修的设备做好维修工作。
(一)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所管设备进行检查,并主动向操作运行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缺陷及隐患,对查出的设备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二)逐步采用先进的仪器(如测振器、测频器、测厚仪、转速表、点温计等)对主要设备认真进行点检。
第五章设 备 检 修
第三十条 设备检修是保持设备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防止设备事故,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证生产计划完成的主要手段及措施。搞好设备检修是各企业的一项主要任务,要严格遵守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缩短检修时间,做到优质、高效、安全、文明、节约,确保实现长周期运行目的。
第三十一条要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检修计划分为大修、中修、小修、装置(系统)停工检修。检修计划要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下达,同时检查考核。各企业装置(系统)的运行周期和停工大检修工期,要根据生产情况作出安排,并报专业公司批准。
第三十二条遵守股份公司财经制度,接受审计监督,严格控制修理费用的使用,从股份公司批准的预算中提取的修理费用必须用于固定资产的修理,不得以各种理由挪作它用。各地区公司在年末将修理费用列支情况上报专业公司。
第三十三条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程序编制年度设备大修理计划及装置停工检修计划,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三十四条 检修工程要有严密的科学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应用网络技术绘制总体检修网络图。主要施工项目要绘制平面布置图、网络图和施工进度表。要有施工方案和安装方案,重大施工项目要有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十五条装置(系统)停工大检修要做到:
(一)由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大检修工作,要成立大检修领导小组。
(二)装置(系统)停工检修前,检修准备工作要达到“八落实”,即:思想组织工作落实、计划项目落实、图纸资料落实、物资材料供应落实、施工力量落实、施工机具落实、质量安全措施落实、生活后勤保证落实。
(三)装置停工应做好吹扫、置换和隔离措施,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施工单位。
(四)实行文明施工,杜绝野蛮拆装,采用先进的专用工具,做到“三条线”(工具摆放一条线,零件摆放一条线、材料摆放一条线)、“三不见天”(润滑油脂不见天、清洗过的机件不见天、精密量具不见天)、“三净”(停工场地净、检修场地净、开工场地净)。
(五)组织和指挥大检修的人员要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做到“三个面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五到现场”(思想工作到现场、生产指挥到现场、材料供应到现场、设计科研到现场、生活服务到现场)。
(六)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各类设备及管道组织检查鉴定,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积累资料为编写检修计划、制定检修方案、改善维修提供依据。
(七)建立检修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检修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确保生产装置大检修后达到一次开车成功。主要设备和主要工程要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验收。
(八)做好hse和安全保卫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九)装置(系统)检修要坚持“三不交工”(不符合质量标准不交工、没有检修记录不交工、卫生不合格不交工)、“四不开车”(工程未完不开车、安全没保证不开车、有明显泄漏不开车、卫生不合格不开车)。
第三十六条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齐全的交工资料,包括:检修方案、检修记录、中间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和技术鉴定等。主要设备验收记录要有生产、施工和设备管理部门三方签字。
第三十七条设备管理部门要负责组织编写大检修技术总结并报专业公司。
第三十八条各地区公司要根据股份公司的要求及本企业的特点和现状,对设备的维护和检修逐步通过招投标实行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备维护、检修工作的委托方(甲方)和承包方(乙方)要明确职责,签订设备维护或检修合同,共同遵守。
(二)设备维护和检修合同中应包含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材料供应方式、管理方式、hse(健康、安全、环保)工作标准和职责、工程结算与付款、双方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三)甲方设备管理部门要按合同条款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报财务部门结算。
(四)在招投标中对未上市企业按照有序竞争、比质比价、同等优先和不得低于第三方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管理
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围、分级及技术检验分别执行以下标准和规定: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
(三)《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
(四)《钢制压力容器》[gb150—98];
(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
(六)《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动部(1993)442号];
(七)《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动部1990.3);
(八)《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中石化总公司shs1004—92);
(九)《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试行)(中石化总公司shs1005—92);
(十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锅字[1989]12号);
(十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劳动总局1981.2);
(十三)《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监察规定》(化工部1988、5);
(十四)《大、中型合成氨厂压力容器、高压管道维修检验暂行规定》(化工部1979、5);
(十五)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设备管理部门要指定专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应负责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选型、安装(制造)、修理、更新、改造、报废及事故处理。负责技术资料的建档、建卡工作,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鉴定工作,积极推广交流压力容器使用、制造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四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使用、检查、检验和修理。
(一)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操作,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如有变动,需事先征得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经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二)按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和检验工作。其检验记录、理化实验报告应装入档案妥善保管。
(三)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等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核对,核对范围要控制在规定指标之内。
(四)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大修后,需经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五)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反腐工作。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外表面要保持完整无损。器内反腐层至少每隔三年要检查一次,保持反腐层完整无损。
(六)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检验计划随同设备检修计划上报,年终要总结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
(一)锅炉、压力容器的建档按《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中石化总公司shs1004—92)
(二)重要工艺管道的技术档案包括:
(1)管道的登记表(管道名称、编号、类别、介质、规格、材质、起止点、操作工艺指标、累计运行年数、管件、紧固件、阀门等);
(2)管道的空视图、焊缝位置及编号图;
(3)新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
(4)管道技措、改造、更新、检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遵照《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试行)(中石化总公司shs1005—92)];
(5)管道的检查记录、检验报告;
(6)管道的状态监测记录;
(7)管道的腐蚀(测厚)数据档案;
(8)管道的维修及变更记录;
(9)管道的缺陷事故档案。
第四十四条工业管道的管理
(一) 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大修和更新的管道设计、施工和验收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金属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35—97)、《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82)、 原中石化总公司《工业管道检修规程》(试行)(shs1005—92)及《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验收及规范》(sh3501—1997),其内容有不同之处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国外引进装置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可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 管道应采用分区域管理,做到每条管线、每个阀门、每片法兰及管件、管架等有人负责,搞好使用维修。各车间之间的管道必须划清明确的管理界限,设立明显标志,管理范围应有文字协议,不允许存在无人管辖管段。
(三) 穿越河流、桥梁、铁路、公路和居民集中点,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必须采取反腐、抗压、反腐的有效措施,杜绝任何泄漏、破裂,加强检查鉴定工作。
(四) 重要管道的施工必须由考核合格的管工担任,只有持劳动部门颁发合格证的焊工才能进行与其证件相符的管道焊接。
(五) 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查,使用单位应向机动部门提出检查计划,其时间间隔及检查内容都必须根据《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做出具体规定。管道的无损探伤必须由符合规定资格的无损探伤人员进行和提出报告,管道检查后机动部门要根据报告做出评定。
第四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应当更新。
(一) 因缺陷严重,没有修复价值的或因强度和腐蚀等原因而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二) 因效率低、耗能高和经济效益差的,或虽经大修能恢复其原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三) 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事故管理。按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和原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润 滑 管 理
第四十七条各设备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的润滑管理负责。必须大力加强对设备润滑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配备专人负责其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编制设备润滑手册;切实做好润滑油品的定额使用和润滑器具的管理工作;组织并交流、推广应用先进的润滑技术、润滑管理经验;组织操作工人和维修人员学习润滑知识,定期检查评比,做到合理用油、节约用油,不断提高设备润滑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润滑油品、润滑器具的采购计划审定工作,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
第四十九条新购入的润滑油品,必须有合格证,并经检验部门化验合格后入库。库存三个月以上的润滑油(脂)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要加强润滑油品仓库的管理,做到新旧润滑油桶分开,摆放整齐有序,界限分明,并做到防雨、防晒、防尘、防冻。进货时油桶上应有明显的油品名称、牌号标记并分类存放,保证库存油品不变质,品种不错乱。
第五十条润滑油品使用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本单位润滑油料的消耗定额,提出年、季、月润滑油品的使用计划并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认真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做到“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三过滤”(从领油大桶到岗位贮油桶、从岗位贮油桶到油壶、从油壶到加油点),各润滑用具标记清晰,专油专具,定期清洗,并按规定地点摆放整齐。
(三)对自动注油的润滑点,要经常检查滤网、油位、油压、油温和油泵注油量,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四)经常检查润滑部位的情况,轴承温度应保持在规定的指标内。
(五)搞好本单位的废油回收工作。废油回收要做到分品种回收、贮存,严禁混杂。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废油再生,再生后的油品经化验分析合格后,可以重复使用,但再生润滑油品应用于非关键设备或关键设备的非关键部位上。
(六)对于关键设备使用的润滑油或一次用油量较大且循环使用的润滑油,必须定期取样分析,做到按质换油。分析结果要记录在案,分析化验单集中存档。
(七)常用阀门丝杆和螺母之间,要定期注油润滑。不常用的阀门丝杆螺母处,要用油封死。
第五十一条 对关键机组的润滑情况应创造条件开展铁谱、光谱分析,实施动态监测。
第五十二条检验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委托,按国家或有关标准对库存和在用油品进行化验分析,并及时提出检验分析报告单。
第五十三条设备所用的润滑油品,不得任意变更或混用。若需变更油品,应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章反腐蚀管理
第五十四条设备管理部门要设专职反腐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反腐蚀计划、监测、建档等技术管理及反腐蚀施工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对易腐蚀设备、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采取反腐措施,建立腐蚀档案及腐蚀卡片。要认真做好介质成分、操作温度、腐蚀速度的记录,并定期进行腐蚀检查和监测,并详细描述腐蚀状况及腐蚀形态,一并存入设备腐蚀档案中。
第五十六条要根据实际情况正确采用行之有效的反腐新技术、新材料,以保证设备的反腐蚀性能。对腐蚀严重,在苛刻条件下运行的设备(管道、建筑物、构成物),要成立反腐攻关小组,组织技术攻关。
第五十七条要考虑工艺操作条件变化对腐蚀的影响,凡工艺条件必须变更时,要有相应的反腐措施,并需经生产部门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批准。要严格控制腐蚀环境,严禁任意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
第五十八条要加强反腐工程的计划管理,凡需反腐蚀的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单位应填写反腐项目计划表,并详细说明使用的工艺操作条件,实施的初步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审定,编入年、季、月度检修作业计划下达实施。
第五十九条已有反腐蚀措施的设备,不得无故取消或任意修改原反腐措施。确系不当的应由所在单位提出新的反腐蚀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研究,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条反腐蚀设备的施工、安装,均应制定规程,以保证施工质量和人身安全。凡需进行反腐的设备,由生产部门填写任务书,将设备处理干净合格后方可交施工部门施工。竣工后由设备管理部门、施工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验收。设备、管道、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可结合大检修进行反腐刷漆工作。设备、管道刷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检修时要尽可能不损坏反腐层。如反腐层受到损坏,必须经修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章动 力 管 理
第六十一条加强动力系统管理,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划分动力系统设施的管理责任,制定各项动力系统管理制度。做到:生产有计划、质量有指标、消耗有定额、节约有措施。机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搞好综合平�,保证水、电、汽、风、氮系统的安全平稳长周期地运行和供应。
第六十二条设备管理部门要会同生产部门,在保证系统、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条件下,搞好经济运行,同时对本单位的动力系统做好事故状态下特殊运行方式的预案,以便在突发情况下,保证动力供应,防止事故扩大。
第六十三条各地区公司要按股份公司要求成立节水领导小组,在保证水质的同时做好节水管理工作。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工业水、循环水、锅炉软化水、脱盐水等的分析、试验、测试、应用研究等工作。监督供水和循环水系统的各项参数及指标,做好水处理的工艺操作、药剂管理和各种冷换设施的垢蚀及换热效果的监测(详见《股份公司炼油化工企业工业水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必须认真做好下列专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电力系统。
(1)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技术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2)做好绝缘监督及防外力破坏等措施,并加强电气防雷、防污闪和防静电接地等管理。
(3)自备电要做好化学监督、金属监督、仪表监督。
(4)要设专人负责继电保护管理工作,防止误动、拒动和越级跳闸事故,因基本建设等原因新增负荷后必须对分级继电保护系统重新核算。
(二)加强供风管理,严格控制仪表风的露点、油尘等指标,保证供风的质量和压力,确保仪表等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仪表风系统要定期进行检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挪做别用。
(三)加强蒸汽的供用管理,做好尾气、冷凝水的回收和余热利用。
第六十五条采用有效措施,做好防震、防雷、防台、防汛、防潮、防小动物、防误操作、防爆管以及防冻、防凝保温工作。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节约能源。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的实际动力消耗均应安装计量仪表计量,做到计量准确,灵敏好用。
第六十七条制定水、电、汽、风、氮的供应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动力系统增容接引审批手续,凡需要改造的动力系统设施,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十八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参加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项目的规划、审查、设备选型和调试验收工作。要加强隐蔽工程竣工图的管理,并逐年补充完善,保证其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六十九条设备管理部门应掌握近、中、远期动力发展规划。
第十章仪表自动化管理
第七十条仪表自动化设备包括测量监测、控制、在线质量分析仪表、数据采集系统、过程控制计算机、执行器及由它们组成的自动化系统和安全保护报警联锁系统。
第七十一条各地区公司要在主管领导、设备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管理,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的管理责任,实行科学管理,确保仪表自动化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十二条要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制定相应的维护、检修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信息反馈,及时掌握运行情况,定期检查、考核,提高使用质量和仪表四率(完好率、使用率、控制率和泄漏率)水平。
第七十三条加强关键联锁报警控制系统及plc、esd的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未经厂总工程师批准,不得随意解除联锁或变更设定值,以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十四条仪表定期检定周期按有关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在连续生产的装置中无法按规定周期检定的,其检定周期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则上按装置检修周期进行检定,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十五条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电源、风源、伴热及空调系统等的维护管理,保证专线专用,达到技术要求。
第七十六条新建装置、更新或技术措施的重点项目的仪表自动化设备的选型要征求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意见,报领导审批,设备管理部门要参与验收。新安装的仪表自动化设备应有严格的移交手续,附件、工具、资料要齐全。
第七十七条设备管理部门应掌握国内外仪表自动化新技术发展动态,组织技术交流,进行专业培训。应注意培养复合型仪表自动化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
第七十八条操作工人应通过学习、培训,掌握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简单原理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十一章备品配件管理
第七十九条必须加强备品配件的管理,建立健全备品配件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理顺备品配件各管理环节的关系和责任,保证及时供应、价格合理、质量合格的备品配件。
第八十条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备品配件管理水平;积极推行零库存、社会储备的管理方式,努力降低备品配件储备资金的占用;采用比质比价、市场竞争的原则订购备品配件。
第八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应有统一的备品配件归口管理部门,备品配件的入库验收、仓储、发放等工作可按关联交易原则,委托未上市企业实施。
第八十二条备品配件管理应具有以下基础资料:
(一) 备品配件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二) 设备的配件目录和设备清册;
(三) 配件图册及有关的装配图;
(四) 备品配件账目及卡片。
第八十三条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管理人员,负责图纸资料、备品配件的测绘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不断提高备品配件的有图率。
如因设备设计变更、结构改进,材质代用等,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原图纸(包括蓝图和底图)进行修改,必须有修改人、审批人签字,并注明更改部位文件号及更改日期。
第八十四条定额管理要按既能保证设备的正常生产检修、维修使用,满足设备安、稳、长、满运行的实际需要,又不造成超储和积压的原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备品配件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并每隔三年修改补充一次(储备定额计算公式附后)。
第八十五条计划管理及加工订货。配件计划管理是确保配件及时供应的关键,是进行加工订货的依据,要按照全年设备检修计划和储备定额,制订出年、季、月配件需要计划,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并确定自制、订货、外协、修旧等不同渠道。供应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十六条国外订货。引进装置和单机进口设备的备品配件,国内尚不能制造或国内制造很不经济需要进口的,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成套引进装置和单机进口设备的备品配件,要立足于国内加工制造,为此,必须积极认真地做好备件的测绘和试制工作,以加速进口备件的国产化。
第八十七条备件库管理。备件库的管理要正规化、科学化,要制订严格的验收入库、保管、保养、发放出库的规章制度。保管工作要做到材质明、图号准、不损坏、不变形,账,卡、物三相符。关键备件、进口备件的发放要实行以旧换新。入库备件要有产品合格证,对材质要求极严格的备件要有材质化验分析。库存备件要定期进行抽检和复验,以确保备件质量。
第八十八条对存放过长又无合格证的备件,需经技术鉴定后方可发放。对淘汰设备的配件,质量低劣以及年久锈蚀严重的备件,应及时按股份公司有关资产报废规定认真处理。
第八十九条在做好配件管理同时,要做到配件的正确使用、正确安装、正确维护和保养。对关键配件的非正常损坏,要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写出分析报告,妥善处理。
第九十条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先进手段,开展配件的修复工作,配件的修复要做到经济合算,保证质量。
第十二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要会同财务(资产)部门加强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认真建立固定资产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固定资产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发现问题,查明原因,认真处理。机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技术能力、使用年限、大修理次数、迁移调拨、更新报废和净值、残值的查定,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原值、净值、折旧、残值等进行财务核算。
第九十二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交付后,由财务(资产)部门逐项登记填写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
第九十三条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分类折旧率提取折旧费。长期停用的固定资产检修后应予以封存。对未满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将折旧一次提清,分摊进入成本。对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值手续。
第九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必须按国家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在企业内迁移,由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单位的主管领导同意,设备管理部门审核,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固定资产在股份公司内部转移,由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报专业公司审批并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九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财务资产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废。
第九十六条 因技术改造或技术措施拆除的闲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及时办理入库,妥善保管。需外调处理的,应由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并上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十七条闲置的旧设备要重新使用时,必须经过全面的技术检验,确认符合技术要求,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十八条为盘活资金,鼓励对报废、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但必须经设备管理、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章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第九十九条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基础都应加强维护,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包括拴挂吊装工具、起重锚点和支撑振动的设备和管道)以及任意开孔、拆除。
第一百条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拆除、修改原设计,必须作出具体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对原有的厂房,工业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普查鉴定,对防潮、防汛、防冻、防震、防雷击、反腐蚀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一百零二条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均应设置标点,结合大修进行检查观测,作出记录,发现隐患提出解决措施并及时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严格控制工艺条件,保证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地面不准有积水、积酸、积碱及其它侵蚀性物质,防止损坏楼板、地面、基础、墙面等建筑物。凡有反腐隔离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开孔、敲击和与高温物或火焰接触,以免反腐隔离层受损坏。
第一百零四条设置排气筒(管)、排水管、取样点等,应远离建筑物,以防止被侵蚀下沉。
第一百零五条厂区道路,不准堆放或排放有侵蚀性的物料和污水,不准随意破坏。如施工需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动土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修复。
第一百零六条对路面有破坏性的各种车辆及运输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措施保证路面不受破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厂区道路上行驶。
第一百零七条为确保厂区地下设施不受破坏,保证安全生产,因工程或生产需要动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证方可施工。
第一百零八条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设备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章设备基础资料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设备基础资料管理是设备管理的主要基础工作之一,必须齐全、准确、整洁、规格化。及时整理填写,不断充实完善。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认真按项交接。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逐步实现技术资料、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第一百一十条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管理的设备基础资料主要包括:
(一)主要设备的设备档案:
(1)设备总说明;
(2)附属设备明细表;
(3)润滑说明表;
(4)安装试车记录;
(5)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记录;
(6)设备事故记录;
(7)重大缺陷记录;
(8)设备运转时间累计;
(9)设备检修记录;
(10)设备技术改造记录;
(11)主要配件更换记录;
(12)设备腐蚀记录。
(二)设备台账。
(三)锅炉、压力容器及一、二、三类工业管道档案。
(四)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
(五)备品配件目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六)设备结构图册及易损件测绘图纸。
(七)安装、检修竣工资料(包括各类检修规程、手册、图册;重大检修方案;设备检修、试验与技术鉴定记录,各种技术总结,下发的各种技术文件及上报的各类报表)。
(八)设备事故记录及事故报告。
(九)静密封点台账。
(十)设备反腐档案。
(十一)设备润滑手册。
(十二)设备考核指标记录。
(十三)设备调拨、封存、报废记录。
(十四)各类动力规程,包括运行、操作、试验、安全、事故处理等规程。
(十五)水质报表。
(十六)动力系统模拟图。
(十七)供电系统一、二次接线图。
(十八)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图。
(十九)主要管网图、地下管网图和电缆图。
第一百一十一条各生产装置要建立健全本装置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基础资料。
第一百一十二条设备检修后必须有完整的交工资料,由检修部门交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所在单位,一并存入设备档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设备改造项目投产后,其竣工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隐蔽工程图纸和记录,应交资料室保管。安装试车记录、说明书、检验证、试验记录等技术资料应由设备管理部门或设备所在单位保管。
第一百一十四条设备随带的原始技术资料、图纸由档案室开箱验收和施工后存档。设备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在设备档案中保存复印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生产车间、检修车间对设备零部件进行技术改造,应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改造后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修改图纸。
第一百一十六条设备迁移、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调出,主要设备报废后,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及设备所在单位封存。
第十五章技术开发与培训
第一百一十七条加强对机械动力设备的技术开发工作,积极应用设备综合管理、系统工程、价值工程、网络技术、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技术和计算机等先进的科学管理技术。
第一百一十八条积极组织技术交流活动。对国内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进行考察、学习、引进、移植、总结、推广,使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与技术管理水平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一百一十九条加强设备技术情报工作,逐步建立石油化工企业的技术情报网,及时传播国外的新技术及发展动态。
第一百二十条积极开展设备研究工作,组织研究反腐蚀技术、节能技术、水质处理技术、润滑技术、施工技术、密封技术、监测诊断技术、电气测试技术等,对取得的技术成果要及时推广应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重点设备的研究项目或具有广泛应用价值的项目,由专业公司组织各地区公司的设备研究力量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集中力量、分工协作进行攻关。对于国内尚不能制造的设备,将与科研单位、设计单位和制造部门联合组织研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设备研究项目应实行“五定”,即定目标和方案、定时间进度、定组织人员、定协作单位、定研究费用。重大设备研究项目经审查后,上报专业公司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要有计划地培养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专业人员,对在职的设备管理技术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更新教育。特别要培养一批掌握维修工程学(包括设备维修管理学、设备维修经济学、维修工艺学、设备故障诊断技术等)的维修人才。
第一百二十四条设备管理部门要配合劳资教育部门对设备管理人员和设备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培训,使其达到岗位、等级相应水平,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位工作。对特殊工种要通过考试取证,持证上岗作业。
第一百二十五条职工培训考试成绩要列入培训技术档案,作为职工提级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十六章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规定是股份公司所属石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的基本制度。各地区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各项专业制度,并报专业公司备案。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企业应按附录七所列各种报表的有关要求,向专业公司报送报表。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设备台数统计方法
附录二石油化工主要设备划分规定
附录三石油化工设备分类目录
附录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公式
附录五石油化工设备、管道静密封管理办法
附录六仪表自动化设备统计方法
附录七设备管理报表
(发文日期:2002年2月19日)
附录一
设备台数统计方法
1.全部设备:系指生产、动力供应、机械加工、起重运输、土木反腐、机修、电气、探伤检验等在用、备用和停用设备(不包括库存、生活、医疗、分析仪表及工具等)。
2.主要设备:系指在生产中直接影响生产过程进行,并决定生产能力的设备,主要设备的划分参照附录二:“石油化工主要设备划分规定”,结合企业工艺装备特点进行划分。
3.一般运转设备按机组计算。与主机配套的功率小于100kw的电动机、汽轮机以及其它辅机均与主机一起按一台机组计算、功率100kw以上的电动机、汽轮机单独计算。
4.动力设备如变压器、开关柜、功率大于100kw的电动机、轮机等单独统计。
5.新建、技措项目完工并正式交付使用的设备,列入统计范围。
6.设备拆迁、外调、报废,经有关部门审批办理手续后及时销账,不列入统计范围内。
附录二
石油化工主要设备划分规定
炼油厂主要设备
1. 加热炉[41000mj/h(1000万大卡/时及以上)]
2. 分馏塔(φ3200mm及以上)
3. 反应器(塔)
4. 焦碳塔(φ5400mm及以上)
5. 真空过滤机(50m2及以上)
6. 加氢高压容器
7. 烟气透平
化工厂主要设备
一、化肥厂
(一)30万吨/年合成氨装置
1. 转化炉 2. 废热锅炉
3. 变换炉 4. 甲烷转化炉
5. 二氧化碳吸收塔 6. 氨合成塔
7. 尿素合成塔8. 高压甲胺冷凝器
9. 高压汽提塔 10. 高压洗涤器
(二)中型合成氨装置
1. 甲烷转化炉 2. 煤(油)气发生炉
3. 变换炉 4. 水洗塔(脱碳塔)
5. 铜洗塔 6. 氨(甲醇)合成塔
7. 循环机 8. 氧化炉
9. 硝酸吸收塔 10. 高压釜
11. 三柱泵
注:尿素设备同30万吨/年合成氨装置。
二、氯碱装置
1. 电解槽(16型以上) 2. 离心机(φl200mm及以上)
3. 蒸发器(200m2及以上)
三、聚氯乙烯装置
1. 转化器 2. 聚合釜
四、合成橡胶装置
1. 接炉 2. 脱氢炉
3. 烃化器 4. 接枝釜
5. 精馏塔 6. 吸收塔
7. 聚合釜 8. 挤压机
9. 膨胀机 10. 干燥机
五、乙烯装置
1. 裂解炉 2. 乙烷炉
3. 辅助锅炉 4. 废热锅炉
5. 乙烯精馏塔 6. 丙烯精馏塔
7. 急冷塔 8. 脱乙烷塔
9. 裂解气压缩机 10. 乙烯压缩机
11. 丙烯压缩机
六、其它石化装置
1. 裂解炉 2. 过热蒸汽炉
3. 反应器 4. 聚合釜
5. 超高压容器 6. 分离装置关键塔类
7. 自动离心机(转鼓φ600mm及以上)
化纤厂主要设备
一、化纤机械
1. 纺丝机(包括螺杆挤压机和卷绕机) 2. 牵伸机
3. 打包机 4. 卷曲机
5. 假捻机 6. 圆网烘干机
7. 醛化机
二、纺织机械
1. 多区拉断机 2. 针梳机
3. 梳毛机 4. 牵切机
5. 细纱机
主要通用机械与贮运设备
1. 各类物料泵(250kw及以上) 2. 水泵(500kw及以上)
3. 通风机(250kw及以上) 4. 风机(250kw及以上)
5. 类气体压缩机(250kw及以上) 6. 冷冻机(200kw及以上)
7. 电动机(250kw及以上) 8. 发电机(3000kw及以上)
9. 汽轮机(500kw及以上) 10. 气轮机(500kw及以上)
11. 各类锅炉(40t/h及以上)
12. 变压器 (1800kva或35kv及以上)
13. 球形贮罐(400m2及以上)
14. 其它贮罐、气柜(5000m2及以上)
15. 大型换热设备(换热面积350m2或压力10mpa及以上)
16. 机床(大型或精密)
17. 压力机(400t及以上)
18. 电炉(0.5t及以上)
主要起重运输设备
1. 桥吊 (10t及以上) 2. 汽车吊(15t及以上)
3. 履带吊(15t及以上) 4. 拖车(15t及以上)
5. 各类机车、槽车
附录三
石油化工设备分类目录
一、炉类
l. 加热炉(包括箱式、管式、圆筒式)
2. 煤气(油)发生炉 3. 干溜炉4. 裂解炉
5. 转化炉 6. 脱氢炉 7. 制氢炉 8. 其它
二、塔类
l. 筛板塔 2. 浮阀塔 3. 泡罩塔
4. 填料塔 5. 焦炭塔 6. 冷却塔
7. 合成塔 8. 其它
三、反应设备类
1. 聚合反应器 2. 加氢反应器
3. 裂化反应器 4. 重整反应器
5. 歧化反应器 6. 异构化反应器
7. 其它
四、贮罐类
1. 金属贮罐 2. 球形罐 3. 非金属贮罐
4. 气柜 5. 带搅拌罐 6. 其它
五、换热设备类
1. 固定管板式换热器 2. 浮头式换热器
3. u型管式换热器 4. 板式换热器
5. 套管式换热器 6. 蒸发器
7. 空冷器 8. 废热锅炉
9. 其它
六、化工机械类
1. 离心机 2. 真空过滤机
3. 叶片过滤机 4. 板式压滤机
5. 振动机 6. 成型机
7. 混炼机 8. 挤压机
9. 切粒机 10. 输送机
11. 搅拌机 12. 干燥机
13. 结晶机 14. 包装机
七、化纤机械类
1. 抽(纺)丝机 2. 牵伸机
3. 水洗机 4. 柔软处理机
5. 烘干机 6. 卷曲机
7. 卷绕(折叠)机 8. 加捻机
9. 拉毛机 10. 牵伸机
11. 切断机 12. 针梳机
13. 打包机 14. 假捻机
15. 其它
八、通用机械类
1. 泵
(1) 离心泵 (2) 往复泵 (3) 比例泵
(4) 齿轮泵 (5) 真空泵 (6) 螺杆泵
(7) 旋涡泵(8) 刮板泵 (9) 屏蔽泵
2. 压缩机
(1) 离心式压缩机 (2) 往复式压缩机 (3) 螺杆式压缩机
(4) 回转(刮板)式压缩机 (5) 其它
3. 鼓风机
(1) 离心式鼓风机 (2) 罗茨鼓风机 (3) 轴流式风机
4. 冰机
九、动力设备
1. 工业锅炉 2. 汽轮机 3. 蒸汽机
4. 内燃机 5. 电动机(100kw及以上)
6. 交、直流发电机 7. 变压器(100kv安及以上)
8. 开关柜
十、仪器、仪表类
1. 测量仪表 2. 控制仪表
3. 质量仪表 4. 电子计算机
十一、机修设备类:
1. 机床
(1)车床 (2)铣床 (3)镗床
(4)刨床 (5)磨床 (6)插床
(7)钻床(钻孔直径在25毫米及以上)
(8)齿轮加工机床 (9)动平衡机
2. 化铁炉(0.5t及以上) 3. 炼钢炉(0.5t及以上)
4. 热处理炉 5. 加热炉
6. 锻锤 7. 压力机(或水压机)
8. 卷板机 9. 剪板机
10. 电焊机 11. 其它
十二、起重运输和施工机械类
1. 起重机:
(1)桥式吊车 (2)汽车(轮胎)吊车
(3)履带吊车 (4)塔式吊车
(5)龙门吊车 (6)电动葫芦(3t及以上)
2. 皮带运输机 3. 翻板车
4. 插车 5. 蒸汽机车
6. 电动机车 7. 内燃机车
8. 汽车:
(1)载重汽车 (2)三轮卡车
(3)拖车 (4)消防车
(5)救护车
9. 槽车 10. 拖拉机
11. 推土机 12. 挖掘机
13. 球磨机 14. 粉碎机
十三、其它(前十二类未包括进去的其它设备)
附录四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公式
1. 设备完好率
2. 主要设备完好率
3. 静密封泄漏率 ×1000‰
4. 装置开工率
5. 主要设备有效利用率
6. 关键机组故障率
7. 设备新度系数
8. 仪表完好率
9. 仪表使用率
10. 仪表控制率
11. 仪表泄漏率 ×1000‰
附录五
石油化工设备、管道静密封管理办法
一、静密封点区域划分责任制及统计范围
1. 区域划分负责制
(1) 动力管网(一、二次水、循环水、上下水、消防水、冷凝液,高.中.低压蒸汽管路)至用户记第一个阀门(含第一个阀门)为界,由输送供应单位负责。
(2) 仪表的工艺管路、风管、加热伴管由仪表车间负责。
(3) 化工、石油工艺管路、保温伴管到用户的第一个阀门的第一道法兰为界(不包括阀门)由送出单位负责。
(4) 各装置或车间所属设备、管路由所属车间负责。
(5) 车间与车间之间的管路原则上到用户车间的边界线为界,由输送单位负责(若车间自有协议,则按原协议执行)。
2. 统计范围
(1) 按区域负责划分,对本区内所有设备. 管路上的法兰. 阀门. 丝堵. 活接头. 机泵设备上的油标及附属管线. 冷却器加热炉的外露涨口;仪表设备的孔板. 调节供. 附属,以及其它所有设备的接合部位,均属静密封点统计范围。
(2) 采暖通风的设备及管路不属于静密封统计范围。
二、静密封点的计算方法
一个静密封接合处算一个密封点,例如:一对法兰,不论其规格大小,均算一个密封点一个阀门一般算四个密封点,如阀体另有丝堵或阀后联接放空,则应多算一个(特殊阀门例外)一个丝扣活接头算三个密封点。
有一处泄漏就算一个泄漏点,不论是密封点或焊缝裂纹、沙眼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泄漏,不论其大小,均作漏点统计。
三、静密封泄漏检验标准
1. 设备及管路的结合部位用肉眼观察,不结焦、不冒汽、无物料渗漏。
2. 焊接或联接部位或仪表工艺管、空气管的联接处,用肥皂水试漏,无汽泡(真空部位,用薄纸条吸的办法)。
3. 在氨气、氧气、瓦斯气等易燃易爆或有毒气体系统,用肥皂水或试纸检查无汽泡、不变色。
四、密封点的管理要求
1. 各厂要定期按区域对所有静密封点进行全面详细准确的清查,搞清搞准底数。
2. 把静密封的管理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做到各负其责,分明确,并作为巡回检查和交接班的一项内容。发现泄漏,及时消除。
3. 以岗位为单位,按单机、单系统、不同介质)分门别类建立台账或卡片。
4. 各厂对革新改造、技措或基建新增的静密封点,要及时登记建卡。对报废、外调或停用的设备用管道的静密封点,要及时消卡。
5. 各厂要按附录七设备技术状况表的要求,及时统计上报。
附录六
仪表自动化设备统计方法
一、仪表台件数统计方法
1. 台数:凡是能组成检测,控制回路的独立单元分别按台数统计,其中包括:
(1) 调节单元:控制室的各种调节器,现场各种基地式调节器、单独五孔插座带pi调节器,组装仪表系列的调节单元等,如果调节器与二次表组装成一体,则按一台调节仪表统计。
(2) 测量变送单元:差压变送器、压力变送器、温度变送器、温色变送器、功率变送器、速度变送器、间隙变送器、摄像变送器.毫伏变送器、液位变送器、钢带液面计、雷达液位计、远传转子流量计、椭圆流量计、质量流量计、罗茨流量计、涡轮流量计、旋涡流量计、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前置放大器及其它各种测量变送单元等。
(3) 显示单元:记录仪、指示仪、计算器等。
(4) 计算单元:加减器、乘除器、开方器、积算器、继动器、比例设定器、组装仪表系列的运算组件、流量数字输出仪、信号分配器。
(5) 辅助单元:油浸开关、气源装置、闪光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遥控板、型表电源装置、高低频位移检测器、载波器、继电器、电气隔离器、阻尼器、跳车放大器、净化器、大功率加热器、计时器、电气冷却器、组装仪表系列的输入输出组件、手操器、火焰监测仪、多点采样器.汽化器及各种型式的安保器、报警设定器、高低值选择器、接口在18毫米以上的气源功率放大器等。
(6) 特殊单元:数控器、称重仪、轴位移测振仪、罐表、工业电视、程控器、独立安装的编程器、浮动充电器、多路控制器、色谱仪、数据处理器、各种分析仪表、射线液位计等。
(7) 其它单元:各种转换器(气/电、气/气、电压/电流、电/气)、阀门定位器、定时器、偏差跳闸放大器、仪表电磁阀(接口管径在8毫米以上)、压力开关、音叉开关、温度开关、流量开关、液位开关、速度开关、电子行程开关等。
(8) 各种类型的执行器
2. 不做台件数统计的仪表
下列仪表不按台件统计:
(1) 一次元件与对应的一次表计算在一起为一台,如孔板、毕托管、热电阻、热电偶、探头、氧化锆头、放射源等。
(2) 电接点压力表、继电器、可控硅电压调整器、过滤减压阀、按钮开关、各种独立显示灯等。
(3) 凡属科研开发、未经鉴定的仪表自动化设备,暂不作台件统计。
二、过程计算机统计方法:
1. 系统的统计
凡用于生产过程检测、控制、操作、管理,由本地网络设备联接起来的集散系统,以及能全部或部分完成上述功能的独立工业控制计算机和微机系统,都作为一个过程计算机系统统计。
2. 硬件设备台数统计
台数:凡能组成过程和计算机系统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独立硬件设备均分别按台数统计。
(1) 主机:包括上位机、集散系统操作站在内的电子单元、组态工作站、应用站、数据采集站、工业控制机或微机中的主机等。
(2) 外部设备:包括打印机、硬拷贝机、磁盘驱动器、磁带机、绘图机、键盘等。
(3) 过程接口设备:包括检测站、控制站、i/o单元等。
(4) 网络设备:包括通讯指挥器及数据总线、调制解调器、增幅器等。
(5) 附属设备:稳压电源分配箱、辅助操作台、净化间、空调机等。
3. 应用软件统计
应用软件数:由数字模型组成的,实现装置局部优化,总体优化或稳定化控制、顺序控制、先进控制以及生产管理的应用软件,作为一个应用软件数统计。
注:
(1) 由模块组态的常规检测、控制或先进控制应用软件在仪表回路中统计。
(2) 未经鉴定或未能考核通过的应用软件不做软件统计。
4. 系统输入输出点统计
无论有无控制柜,均以实际联结使用的点数统计,包括模拟输入输出点、脉冲输入点和离散输入输出点。
三、回路和回路仪表统计方法
1. 测量回路及回路仪表
由测量元件、测量仪表及附件等组成的检测系统按一套测量回路统计,组成测量回路的全部仪表按测量回路仪表台数统计(不包括质量分析,特殊仪表及报警联锁回路中的测量回路)。
2. 控制回路及回路仪表
由检测元件、测量仪表、调节器(或遥控单元)、执行器及附件等组成的控制系统,按一套控制回路统计。组成控制回路的全部仪表按控制回路仪表台数统计(不包括质量分析,特殊仪表及报警联锁回路中的控制回路)。
3. 在线质量分析回路及回路仪表
用来分析或控制某种介质组成的含量和分析某种产品质量的仪表回路,按一套在线质量分析回路统计,组成在线质量分析回路的全部仪表按在线质量分析回路仪表台数统计。
4. 用来监测特殊参数和采用特殊仪表(如大型机组运行状态在线监测仪、红外测温仪等)的仪表回路,按一套特殊回路统计。组成特殊回路的全部按特殊回路仪表台数统计。
5. 由检测元件(一个或多个)、报警器、联锁执行机构组成的仪表回路,按一套报警联锁回路统计。组成报警联锁回路的全部仪表按报警联锁回路仪表台数统计。
6. 仪表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回路时,只统计一次。
四、仪表设备静密封点数的统计方法
凡有一个密封接合处,就算一个密封点,如一个垫片、一个丝扣联接处、一个填料函等。
注:凡用电焊,气焊等焊接处、不做密封点统计,但是只要有漏处。在计算泄漏率时,都算漏点。
五、过程计算机四率计算方法及说明
1. 过程计算机四率包括系统利用率、硬件完好率、故障率和软件投用率。过程计算机的检测和控制功能部分按常规仪表完好率、使用率和控制率方法计算。
2. 计算机系统利用率计算
利用率
3.硬件完好率、故障率计算
完好率
故障率
4. 软件投用率计算
投用率
注:故障系指系统瘫痹故障。
mtbf——平均故障间隔时间(h)
mttr——平均故障处理时间(h)
nh——硬件总数
ns——软件总数
n——完好台数
t——统计期时间(h)
t——单台故障时间(h)
ns——实际投用软件数(套)
ms——因工艺原因停用的软件数(套)
几点说明:
1. 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按上述仪表设备统计和计算方法填报“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仪表自动化技术状况表”。
2. 仪表完好率、使用率、自控率、泄漏率作为考核仪表管理水平的技术指标。
3. 仪表属工艺原因停止使用、控制的说明如下:
(1) 正常生产时,因装置部分设备不使用,其所属的仪表停用,属于生产不使用、不控制,如备台机组上的仪表等。但是生产停用仪表必须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2) 因某种原因装置较长时间不生产或停工检修超过20天以上的装置,仪表属于因工艺原因停用,停控。
第2篇 中石油投料试车管理规定
一、工程中间交接完成
1 .工程质量合格;
2 . “三查四定”的问题整改消缺完毕,遗留尾项已处理完;
3 .影响投料的设计变更项目已施工完;
4 . 工程已办理中间交接手续;
5 .现场施工用临时设施已全部拆除;
6 .设备位号和管道介质名称、流向标志齐全;
7 . 现场清洁、无杂物、无障碍。
二、联动试车已完成
8 .吹扫、清洗、气密、干燥、置换、三剂装填、仪表联校等已完成,并经确认;
9 .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10 在线分析仪表、仪器经调试具备使用条件,工业空调已投用;
11 .仪表、计算机的检测、控制、联锁、报警系统调校完毕、准确可靠;
12 .岗位工器具已配齐。
三、人员培训已完成
13 国内外同类装置实习、培训结束;
14 .已进行岗位练兵、模拟练兵、事故预案演练,达到“三懂六会”(三懂:懂原理、懂结构、懂方案规程;六会:会识图、今操作、会维护、会计算、会联系、会排除故障),提高“六种能力”(思维能力,操作、作业能力,协调组织能力,应急能力,自我保护救护能力,自我约束能力);
15 .操作规程、投料试车方案已按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达到任职上岗条件;
16 .已汇编国内外同类装置事故案例,并组织学习,对本装置试车以来事故和事故苗头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卞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相关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已进行分析总结,吸取教训;
17 .各工种人员经考试合格,已取得上岗证;
18 .员工已按“百分之百持证上岗,百分之百掌握岗位应如应会操作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进行考核。
四、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已落实
19 .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责任、班组生产作业、巡回检查、交接班等各项制度已建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卡、工艺卡片编制、审批已完成;
20 .公司、分厂、车间三级试车指挥系统已落实,开工领导小组已成立,干部已值班上岗,并建立例会制度;
21 .公司、分厂两级生产调度制度已建立;
22 .已做到各种指令、信息传递文字化,原始记录数据格式化。
五、经上级批准的投料试车方案已向生产人员交底
23 .投料试车方案主操以上人员已人手一册,岗位操作规程、岗位操作卡已下发到岗位,工艺卡片已摆放,开工统筹图、组织网络、盲板表等已落实;
24 .已实行“看板”或“上墙”管理;
25 .已进行试车方案交底、学习、讨论,每一试车步骤都有书面方案,从指挥到操作人员均已掌握;
26 .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编制完成并组织演练。
六、保运工作已落实
27 .保运的范围、责任已划分;
28 .保运队伍已组成;
29 .保运人员已经上岗并佩戴标志;
30 .保运设备、工器具已落实;
31. 保运值班地点已落实并挂牌,实行24 小时值班;
32 .保运后备人员已落实;
33 .物资供应服务到现场,实行24 小时值班;
34 .机、电、仪修人员已上岗。
七、供排水系统已正常运行
35 .水网压力、流量、水质符合工艺要求,供水稳定;
36 .循环水系统预膜已合格,运行稳定;
37 .化学水、消防水、冷凝水、排水系统均已投用,运行可靠;
八、供电系统已平稳运行
38 .已实现双电源、双回路供电;
39 .仪表电源稳定运行;
40 .保安电源已落实,事故发电机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41 .电力调度人员已上岗值班;
42 .供电线路维护已经落实,人员开始倒班巡线。
九、蒸汽系统已平稳供给
43 .蒸汽系统已按压力等级运行正常,参数稳定;
44 .无跑、冒、滴、漏,保温良好;
十、供氮、供风系统已运行正常
45 .工业风、仪表风、氮气系统运行正常;
46 压力、流量、露点等参数合格。
十一、化工原材料、润滑油(脂)准备齐全
47 化工原材料、润滑油(脂)已全部到货并检验合格;
48 . “三剂”装填完毕;
49 .润滑油三级过滤制度已落实,设备润滑点已明确。
十二、备品配件齐全
50 .备品配件可满足试车需要,已上架,帐物相符;
51 .库房已建立昼夜值班制度,保管人员熟悉库内物资规格、数量、存放地点,出库及时准确。
十三、通讯联络系统运行可靠
52 .指挥系统电话畅通,无线电话、呼叫系统通话清晰;
53 .直通、调度、火警电话可靠好用;
54 .岗位、直通电话已开通好用。
十四、物料贮存系统已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55 .原料、燃料、中间产品、产品贮罐均已吹扫、试压、气密、千燥、氮封完;
56 .机泵、管线联动试车完,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57 .贮罐防静电、防雷设施完好;
58 .贮罐的呼吸阀已调试合格;
59 .贮罐位号、管线介质名称与流向标识完成、罐区防火有明显标志。
十五、运销系统已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60 .铁路、公路、码头及管道输送系统已建成投用;
61 .原料、燃料、中间产品、产品交接的质量、数量、方式等制度已经落实;
62 .不合格品处理手段已落实;
63 产品包装设施已用实物料试车,包装材料齐全;
64 .产品销售和运输手段已落实;
65 .产品出厂检验、装车、运输已演习。
十六、安全、消防、急救系统已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手续齐全,批复意见落实
66 .动火制度、禁烟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等各项制度、规程、台帐齐全,hse 体系建立,人员经安全教育后取证上岗。
67 .现场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辐射及道路通行等各类安全标志齐全;
68 .专业消防队的消防巡检制度、消防车现场管理制度已制定,消防战斗方案已落实,消防道路已畅通,并进行过消防演习,消防车在现场监护;
69 .岗位消防器材、护具已备齐,人人会用;
70 .气体防护器具和救护措施已落实;
71 .现场人员劳保用品穿戴符合要求,职工急救常识已经普及.现场急救站已建立,并备有救护车等,实行24 小时现场值班;
72 .生产装置、罐区的消防泡沫站、汽幕、水幕、喷淋、火灾报警仪、温感和烟感报警仪、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仪、工艺联锁和报警系统等已全部投用,完好率达到100 % ;
73 .安全阀试压、调校、定压、铅封完;
74 .锅炉、压力容器、行车、电梯已获相关部门确认并取证;
75 .盲板已有专人管理,设有台帐,车间挂图标,观场挂牌;
76 .已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等法职要求,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落实批复意见。
十七、生产调度系统已正常运行
77 .公司、分厂两级调度体系已建立,各专业调度人员已配齐,并考核上岗;
78 .试车调度工作的正常秩序已形成,调度例会已建立;
79 .调度人员已熟悉吝种物料输送方案,厂际、装置间互供物料关系明确且管线已开通;
80 .试车期间的原料、燃料、产品、副产品及动力平衡等均已纳入调度系统的正常管理之中。
十八、环保工作达到“三同时”要求
81 .生产装置“三废”预处理设施已建成投用,“三废”处理装置已建成投用;
82 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环保应急设施投用,环境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并经过演练;
83 .环境监测所需的仪器、化学药品已备齐,分析规程及报表已准备完;
84 .环保管理制度、各装置环保控制指标、采样点及分折频率等经批准公布执行;
85 .与环保相关的政府审批手续齐全,批复意见落实
十九、化验分析准备工作已就绪
86 .中化室、分析室已建立正常分析检验制度;
87 .化验分析项目、频率、方法已确定,仪器调试完,试剂已备齐,分析人员已上岗;
88 .采样点已确定,采样器具、采样责任已落实;
89 .摸拟采样、模拟分析已进行。
二十、现场保卫已落实
90 .现场保卫的组织、人员、交通工具等已落实;
91 .入厂制度、控制室等要害部门保卫制度已制定;
92 .与地方联防的措施已落实并发布公告。
二十一、生活后勤服务已落实
93 .职工通勤车满足试车倒班和节假日加班需要,安全正点;
94 .食堂实行24 小时值班,并做到送饭到现场;
95 .倒班宿舍管理已正常化;
96 .清洁卫生责任制已落实。
二十二、试车指导人员和国外专家已到现场
97 .国内试车指导队和国外专家已按计划到齐;
98 .国内成车指导人员和国外专家的办公地点、交通、食宿等安排就绪;
99 ,现场翻译已配好,与试车指导队和国外专家协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
100 .投料试车方案已得到国外专家的确认,国内试车指导人员的建议已充分发表。
第3篇 中石油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站房设备管理、防爆防火管理措施、防火检查及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其它加油站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加油站automobilegasolinefillingstation
为机动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性经营场所。
注:加油站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2埋地油罐undergroundstoragegasoline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品储罐。
4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4.1一般规定
加油站应按gb50156-2002进行设计、施工,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加油站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加油站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4.2消防安全责任人
加油站的站长或公司经理是加油站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b)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检查;
c)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d)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e)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保障加油站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消防安全责任人可指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开展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3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加油站各班组应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检查各岗位人员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b)进行防火巡查,记录检查情况;
c)及时处置火灾隐患,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4.4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办法,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加油员还应对加油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不应让车辆驾驶员等无关人员进行加油作业。计量员还应严防发生油品跑、冒、滴、漏现象,监督卸油情况。5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
5.1.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5.1.2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5.1.3消防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4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的部位和内容、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1.5防雷、防静电、电气设备5.1.6、线路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检查人员的资格、检查部位、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5.1.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重点部位和设施、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测和管理要求、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5.1.8灭火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9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5.1.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5.1.11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5.1.12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加油站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注: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注: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订。
5.2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2.1卸油作业
卸油作业消防安全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a)卸油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装、鞋;
b)油罐车进站后,卸油人员应检查油罐车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合格后,引导油罐车进入卸油现场,接好静电接地;
c)油罐车熄火并静置3min后,卸油员按工艺流程连接卸油管,将接头结合紧密,保持卸油管自然弯曲;
d)计量员应检查油罐计量孔,确定计量孔密封良好后,油罐车驾驶员缓慢开启卸油阀卸油;
e)卸油完毕,油罐车驾驶员应关闭卸油阀;
f)卸油员拆卸连接管线,盖严卸油帽,整理静电导线;
g)卸油员引导油罐车启车、离站,清理卸油现场;
h)卸油过程中,卸油人员和油罐车驾驶员不应远离现场,雷雨天不应进行卸油作业。
5.2.2加油作业
加油作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a)加油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装、鞋;
b)进站加油车停稳,发动机熄火后,开始加油;
c)不应直接向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加注汽油;
d)摩托车加油后,应用人力将摩托车推离加油岛4.5m后,方可启动;
e)加油站上空有高强闪电或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作业,采取防护措施。
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注: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6站房、设备
7管理
7.1一般规定
加油站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按gbj16-87中的有关要求采取泄压措施。
加油站内不应设置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和娱乐设施。
7.2油罐及管线
加油站应采用埋地油罐。油罐及管线应无泄漏。埋地油罐反腐绝缘层不应低于加强级。
油罐的通气管、密闭量油孔、阻火器、进出油管、液位计、潜油泵、人孔、进出口阀门等应配备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安装、验收及检修记录等资料应齐全。
7.3加油机
加油机运转时,电机和泵温度应保持正常,计量器和泵的轴封应无明显泄露,汽油加油流量不应大于60l/min。
加油机机件应保持性能良好,油气分离器及过滤器应保持功能正常,排气管应畅通、无损,泵安全阀应保持压力正常。
加油机进油管线和付油胶管连接处应无泄漏,电动机外壳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付油胶管两端电阻不应大于5ω。
加油机安装、验收、检修记录等资料应齐全。
7.4采暖设备7.5
加油站的采暖设备应符合gb50156-2002中的有关要求。
加油站内设置独立的锅炉房时,宜选用小型燃气(油)热水锅炉,也可采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电热水器。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7.6通风设备7.7
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符合gb50156-2002中的有关要求。
7.8灭火器材
7.8.1配备7.8.2
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50156-2002中的有关要求。
7.8.3管理
6.6.2.1对灭火器材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灭火器材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6.6.2.2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冬季应采取防寒措施。
6.6.2.3灭火器材应设置在指定部位,并应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7.8.4检查、维护保养
6.6.3.1灭火器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
6.6.3.2检查、维修过的灭火器,应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维修铭牌。
8防爆、防火管理措施
8.1一般规定
加油站应明确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文字和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明火、摩擦和撞击、电气火花、静电火花等火源。
注: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按gb50156-2002中附录b执行。加油站的火灾危险区域按gb50058-9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2明火控制
加油站区域内严禁烟火,加油站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带有“严禁烟火”、“熄火加油”字样的标志,在加油岛附近应设置带有“禁止拨打移动电话”字样的标志。油罐区应设置带有“禁止入内”、“禁穿钉子鞋”和“着防静电服”字样的标志。
在加油站区域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前,应经本单位安全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动火期间,安全监护人员应到现场监督。动火人员应按动火审批的具体要求作业,作业场所应增设消防器材。
动火完毕,监护人员和动火人员应共同检查和清理现场。
8.3预防摩擦与撞击
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应采取下列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
a)机械转动部件应保证润滑良好,及时加油并经常清除可燃污垢;
b)输送可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
c)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地面应铺设不发生火花的材料,并应禁止穿带铁钉的鞋;
d)搬运金属容器时,严禁在地上抛掷或拖拉,在容器可能碰撞部位应覆盖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e)维修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
8.4防止电气火花
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应符合gb50058-92中的有关要求。加油岛附近应设置移动通信设备屏蔽装置。
8.5防雷、防静电
加油站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0156-2002中的有关要求。
加油站的装卸场地应设置为油罐车跨接的防静电装置。
雨季之前,应由当地气象部门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一次年度检测。
9防火检查及隐患整改
9.1防火检查
9.1.1一般规定
8.1.1.1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8.1.1.2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8.1.1.3班组每天巡查不少于两次。班组交班前,班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共同进行一次巡查。
8.1.1.4检查结束,应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9.1.2防火巡查、检查内容
防火巡查、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站内电气设备、照明设施状况;
b)油罐区的油罐口、量油口、卸油口、阀门、人孔等油罐附件及卸、输油管线、避雷针接线状况;
c)灭火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
d)加油机运转情况;
e)加油车辆及人员作业情况;
f)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程的落实情况。
9.2火灾隐患整改
9.2.1一般规定
8.2.1.1加油站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
8.2.1.2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验收。
9.2.2整改要求
8.2.2.1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在加油站区域内吸烟的;
b)员工着装不符合防静电要求的;
c)使用非防爆通讯电器设备和工具的;
d)违章动用明火、用电和进行电(气)焊的;
e)灭火器材被挪作它用的;
f)值班、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g)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8.2.2.2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10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10.1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1.1一般要求
9.1.1.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9.1.1.2加油员、油罐车驾驶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9.1.1.3加油站对新员工应由组织一次上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9.1.1.4加油站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0.1.2培训内容
9.1.2.1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b)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c)石油商品的火灾危险性及火灾预防等基础知识;
d)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e)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安全疏散引导常识;
f)其它消防安全知识。9.1.2.2单位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应做好记录。
10.2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10.2.1组织机构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下列组织:
a)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
b)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c)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d)疏散引导组:引导人员、车辆疏散,抢救设备、物资;
e)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护送伤势较重人员到就近医院就医;
f)其它必要的组织。
10.2.2预案内容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要点:
a)发现火情,首先报警,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
b)通讯联络组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
c)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关闭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d)在火情不能控制,即将发生爆炸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e)疏散引导组尽快有秩序地疏散站内人员、车辆;
f)安全防护救护组配合医护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g)火灾扑灭后,派专人保护火灾现场,在事故调查结束后方可清理现场;
h)指挥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
10.2.3演练的组织
9.2.3.1演练时应在加油站入口处设置带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志牌。
9.2.3.2演练结束后,总结问题,做好记录,修订预案内容。
11消防档案11.1一般规定
加油站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得漏填、涂改,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1.2档案内容
11.2.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单位基本概况;
b)总平面图;
c)消防道路平面图;
d)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图;
e)工艺流程图;
f)消防重点部位分布图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g)加油站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h)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i)消防安全制度;
j)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登记;
k)专职和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l)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m)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2.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a)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b)灭火器材维修保养记录;
c)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d)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e)动火审批记录;
f)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g)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h)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i)历次火警、火灾情况记录;
j)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k)其它应备案的记录。
11.3保管
加油站应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保存3年以上。
第4篇 中石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 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 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 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5篇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九条 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
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2006〕375号)执行。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执行。
第四章 事 故 应 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事 故 调 查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 事 故 处 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企业分管业务领导、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企业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