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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物品管理制度是确保安全生产、防止意外事故的关键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爆破物品的采购与存储管理
2. 运输与搬运的安全规定
3. 使用与作业流程的规范
4. 废弃物处理与销毁程序
5. 员工培训与安全教育
6. 应急预案与事故报告机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爆破物品的采购与存储管理:涉及供应商资质审查、物品验收标准、存储设施的安全条件、库存管理与记录等方面。
2. 运输与搬运:涵盖运输工具的选择、装载与卸载规程、途中监控和应急处置方案。
3. 使用与作业流程:明确爆破作业的审批流程、操作人员资格、现场安全措施、作业指导书等。
4. 废弃物处理与销毁:规定废弃爆破物品的分类、储存、转移和无害化处理方法。
5. 员工培训与安全教育:制定定期培训计划,确保员工熟悉相关法规、操作规程及应急知识。
6. 应急预案与事故报告:建立快速响应机制,设定事故上报流程,确保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重要性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安全、员工的生命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防止非法使用、误操作或盗窃,减少潜在的爆炸风险,维护企业声誉,同时也是遵守法律法规的必要举措。
方案
1. 制定详尽的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完整、实用的爆破物品管理制度,确保覆盖所有关键环节。
2. 强化执行与监督: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执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3. 提升员工素质: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4. 技术升级与设备更新:引入先进的存储、运输和使用技术,提升设备的安全性能,降低风险。
5. 定期评估与改进:对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根据反馈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
通过上述方案,我们旨在构建一个高效、安全的爆破物品管理体系,保障企业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为所有相关人员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内容范文
第1篇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讲义内容
一、组织观看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宣传影像资料。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义:
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为保障经济建设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由于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品,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或使用管理失误,就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与财产损失,或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人身与财产损失,或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安定因素。随着世界性的“反恐行动的加强,各国政府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越来越重视,管理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我国情况,由于爆炸器材是一种爆炸危险的特种产品,建国以来的几十年中,对爆炸器材的生产、销售一直被视同军品管理,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体制,因此市场经济体系发育较晚。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主要分类有;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其他民用爆炸物品和原材料。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将民用爆炸物品分为5大类59个品种。
工业炸药分为硝化甘油炸药、铵梯类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改性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其他铵油炸药、水胶炸药、胶状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乳化粒状铵油炸药、粘性炸药、含退役火药炸药、其他工业炸药13个品种
工业雷管分为工业火雷管、工业电雷管、导爆管雷管、半导体桥电雷管、底子雷管、磁电雷管、油气井用电雷管、地震勘探电雷管、继爆管、其他工业雷管等10个品种。因火雷管存在着爆炸可靠性低、运输使用不安全、易被用于爆炸犯罪等缺陷,2008年年初被强制停止使用目前产量较大的产品是工业电雷管、导爆管雷管。
工业索类火工品分为工业导火索、工业导爆索、切割索、引火线等5个品种。由于火雷管被停止使用,2008年年初用于火雷管点火的导火索同时被停止使用。目前产量较大和应用较广的产品主要是工业导爆所和所料导爆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确保储存库符合“六防”,即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击、防阳光直射、防小动物进入。对不符合“六防”要求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安全主管负责人报告,立即整改。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购买或配送民爆物品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储存库及时入库。由保管员、押运员当场验明品种、数量和质量,核对无误后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保管员、押运员双方签字完成交接。
对过期失效或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民爆物品,保管员不得入库。对库内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不得出库,并及时汇报公司领导便于报告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储存库必须落实双人双锁规定。
领取使用民爆物品,保管员必须凭《爆破器材领料单》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的品种和数量发放。爆破员持“ic卡”,依据“谁爆破、谁持卡、谁领取”原则,领取爆炸物品,领取人、上岗证、ic卡必须一致。雷管按实际用量领取,单卡当日不得超过200发,不得分发他人使用。出库后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清点核对,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与保管员共同签字。无领料单保管员不得出库。未经pos机电子扫描不得出库,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
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在值班室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进入库房。炸药、雷管必须分开携带。过期失效或质量不合格的爆炸物品,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有权拒绝领取。
当日发放和清退的爆炸物品,保管员必须及时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并督促相关人员签字。发放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出库数”栏中进行核减,搞好库存清点,做到帐物相符。清退的民爆物品要及时填入《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
为加强监管,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公安机关在涉爆企业推行爆炸物品管理“六种簿册”登记制度。
“六种簿册”即《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安全检查登记本》。可用市局规范设计,统一印制。
“六种簿册”由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涉爆从业人员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爆破器材的出库、入库、领取、使用、清退,爆破器材储存库(区)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检查,都必须纳入登记范围,保存两年,做到有据可查。
按照涉爆从业人员职责分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由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和安全负责人按规定内容填写。《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由值班巡守人员填写。《安全检查登记本》由涉爆企业管理人员填写。如实填写“六种簿册”,字迹必须工整、认真。 第十一条、储存库值班巡守交接制度
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属于安全管理重地,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加强防护看守,确保仓库安全。
公司储存仓库值班人员必须配备5人,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1人换班轮流休息,不得脱岗,睡岗,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其他工作。
红外报警器、视频监控必须处于良好状态,24小时全天候实施监控。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对领取和配送爆炸物品的人员、车辆必须填入《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按内容进行登记。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严禁着化纤类衣服进入库房。
对突发的险情、案件或事故在采取前期处置的同时,按规定程序立即上报。因责任心不强、安全防范不到位导致发生丢失、被盗、火灾、爆炸等事故、案件的,追究主管领导及当班值班人员的责任。
认真搞好交接班登记,每日情况及时填入《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下一班未接班,当班值班人员不得脱岗。
公司的民用爆破器材统一配送到工程施工工地,再由爆破员、安全员共同领取。民爆物品的领取仅限于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证”的当班专职爆破员领取。
库房的民用爆破器材由公司押运员、驾驶员凭业务员办理好的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证件和爆炸物品领料单的数量和品种到库房领取后进行配送。 3、公司民爆物品由押运员、驾驶员共同领取。领取的数量、品种必须如实输入民爆信息系统,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登记签字,保管员方准允许出库。
《爆炸物品领料单》由业务副 经理负责申报填写,发放领料单必须写明时间、票据编号、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大、小写),并由领取民爆物品的当班押运员、爆破员签字。领料单一式两分,存根联自行留存,另一联由押运员、爆破员交保管员作为发放民爆物品的凭据。
无《爆炸物品领料单》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非专职爆破员、安全员领取爆炸物品,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爆破员未持“ic卡”或人、证、岗不一致的,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未履行登记签字手续的,保管员不得允许出库。炸药、雷管未分开携带的,保管员不得允许出库。 第十三条、爆炸事故案件报告制度
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巡守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保安器材和通讯工具,搞好安全防范,保持信息畅通。
发生盗抢民爆物品险情时,在积极组织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立即报告“110”。
储存库发生火灾,在第一时间可采取措施动用消防器材实施灭火,并向“119”及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如判断有爆炸可能时,应立即组织库区人员及时疏散,紧急避险。
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 ,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发生库房安全生产事故,值班巡守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看管好爆炸物品储存库,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保管员坚持每日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库房及时通风,保持干燥,并符合“六防”(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击、防阳光直射、防小动物进入)要求。爆破器材堆垛必须符合规定,不得超库容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库存放。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汇报公司领导便于报告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值班巡守人员坚持每日对库区安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人防、犬防、技防、物防”要求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公司安全科科长对保管、值班巡守人员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解决保管、值班巡守人员反映的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库房“六防”、库区“四防”要求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公司业务经理每周对储存库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安全主管人员、保管和值班巡守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发生民爆物品丢失、被盗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涉爆企业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工作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填入《安全检查登记本》。
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定期集中组织培训,培训的范围为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合格的,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未经培训,一律不得从事涉爆岗位。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由县级公安机关结合每年一次复训具体实施。年检过程会对涉爆企业涉爆岗位无证上岗人员进行摸底统计,并报上级公安机关适时组织培训。
公司经常性的组织驾驶员、押运员、爆破作业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学习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各级公安机关制定的文件、规定、意见和办法,落实民爆物品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岗位职责
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不断提高涉爆从业人员法制意识、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涉爆从业人员培训必须严格政治审查,实行涉爆从业单位、辖区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查和审批,确保涉爆从业队伍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对外来务工人员从事涉爆岗位的,必须提供本人户口居住地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对已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从业人员,必须及时掌握动态,对确实不再适合从事涉爆岗位的,及时予以调整并上报公安机关收回有关证件。
驾驶员、押运员领取民爆物品后,应立即送到爆破作业地点,禁止乱丢乱放或交于他人携带保管。
民爆物品的使用,必须由经公安机关培训的专职爆破员实施,任何人未经培训不得使用、接触爆炸物品。
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相关安全规定,必须落实“一炮三检”制度。每次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检查,如有拒爆情况应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未爆雷管及时收回。
安全员对爆破员实施爆破作业实施全程跟踪监督。“一炮三检”制度不落实的,爆破员有权拒绝实施爆破。领取使用清退数量不符的,安全员、保管员有权拒绝入库签字。
当班剩余爆炸物品应如数退回库房,由押运员、安全员、保管员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规定栏中签字。当天领取的民爆物品,禁止交由他人保管或库外保管
第2篇 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爆破物品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 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破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 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第三条 库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四条 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业务主管。
第五条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1.5米。
2、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0.5米。
3、堆垛间距离不小于1.3米。
4、炸药堆高不超过2米。
5、雷管堆高不超过1.6米。
6、雷管每堆不超过300箱。
7、每个库总储量不得超过设计储量。
8、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第六条 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存爆破物品的质量、数量,账物是否相符;各门锁是否正常,窗户坚固牢靠;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有效;库(室)温、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70%),爆破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尤其是雷管更应提防。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时,必须及时报告和追查。
第七条 收货进库应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物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应拒收货进库。
第八条 严格领发手续。无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或涂改领药单,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均不得发放,严格按先进库先发,后进库后发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发雷管必须到库外开箱,发放完后把箱封好再搬回库内。
第十条 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 及时清扫处理散落在库地面的炸药粉末;及时清除库房四周杂草及特种废弃物;库区周围设置防火带。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安全、保安部门对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和消防、避雷设施、电源照明、报警装置及库房管理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爆破物品仓库管理员职责
第十三条 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危爆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爆破物品性能、熟练掌握爆破物品的管理和操作要领,严格按照本规定对爆破物品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负责对爆破物品的验收入库。基层管理员负责爆破物品的使用计划,总库管理员根据使用计划和库存情况提出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 总库管理员根据基层仓库使用计划负责公司内部爆破物品的调拨、接受基层仓库退料、及时向公安部门上报爆破物品收发数据。基层仓库管理员负责向爆破员发放爆破物品,接受爆破员的退料及向总库退料。
第十六条 经常对库内外设施设备及库区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处理,确保爆破物品具有良好的仓储条件及爆破物品的安全。
第十七条 建立爆破物品收发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账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报告,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杜绝漏洞。
第三章 爆破物品装卸
第十八条 保安部派专人现场监督并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第十九条 禁止爆破物品与其它货物混装,雷管和炸药不得混装,车箱内严禁坐人。
第二十条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第二十一条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物品;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物品。
第二十二条 爆破物品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雷管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第二十三条 分层装载爆破物品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卸上一层。
第二十四条 爆破物品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第二十五条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物品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公司安全部门进行爆破物品安全常识教育教育。
第四章 爆破物品的内部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载爆破物品的汽车必须有密闭的车箱,不得用敞篷车运载。
第二十七条 内部运送爆破物品必须在白天进行,同时要有保安人员押送,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爆破物品的车辆;车内所有人员不得携带火种。
第二十八条 运送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状况避免中途抛锚,运送时必须直达基层仓库,中途不得停歇。
第二十九条 运送时必须限速行驶,避免车箱振动太大。
第五章 爆破器材运输押运员职责
第三十条 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
第三十一条 监督运输车辆遵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应予制止。
第三十二条 监督装载的车辆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第三十三条 看管好爆炸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第六章 爆破物品收发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第三十五条 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第三十七条 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第七章 爆破物品监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爆破物品由公司保安部进行监管。
第三十九条 爆破物品监管工作主要内容:
1、爆破物品仓库是否按本规定进行仓储管理;
2、爆破物品内部运输是否按符合规定要求;
3、爆破物品的流向;
4、过期或失效爆破物品销毁工作全过程的监管;
5、爆破物品仓库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十条 监管工作方法:
1、随时抽查仓库管理工作或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爆破物品仓库进行专项或全面检查;
2、委派专人驻守爆破物品仓库,对出入库人员进行检查、登记 ;对出入库爆破物品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核实。
3、参与仓库盘点工作;参与过期或失效爆破物品的鉴定工作并对基销毁工作进行监督;
4、对爆破物品内部运输进行押运;
5、听取爆破物品管理人员工作汇报,检查仓库台账。
第四十一条 监管工作程序:
1、爆破物品出入库前,仓库管理人员必须通知保安部派员到现场对爆破物品的装、卸车及其数量进行监督;
2、仓库管理人员定期向保安部汇报工作及报送爆破物品入库和消耗报表,发现问题必须即时向保安部报告;
3、过期变质爆破物品的检测、销毁工作由供销部提出,安环部组织,保安部、供销部、生产部参与,做好检测、销毁记录一式三份,安环部、保安部各存一份,一份交仓库作聘为登记依据;
4、仓库检查工作由保安部提出并组织安环部、生产部、供销部参与,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供销部能够自行整改的,由供销部整改,供销部不能自行整改的即时请示领导整改,整改后做好整改记录。
5、在抽查或专项、全面检查中发现违规现象应立即予以制止和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保安部提出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公司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建设中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管理行为,确保施工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民和国民用爆破物品条例》和《云南省交通系统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之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建设中,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管理、合法使用、分工协作、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即: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指挥部与监理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安全监督检查;各合同段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对所辖项目工程施工所需爆破物品的计划、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接受公安、指挥部和监理等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报告本单位爆破物品使用及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条:本规定所列爆破物品,凡指用于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爆破作业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起爆器等爆破物品和器材。
第四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所有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做到“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物品购买证”、“爆破物品运输证”、“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四证齐全。凡是从事爆破物品的发料、警卫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全操作。严禁无证和违规作业。
第五条:杜绝非法制造、买卖、赠送、私自藏匿、乱丢乱放或者其它违反爆破物品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爆破物品的采购
第六条:各合同段爆破物品的计划编制与采购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量和工期要求,紧扣分阶段施工安排,确保施工需要;采购爆破物品必须持有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放的《爆破物品准购证》,并按“准购证”指定的地点和数量购买。严禁盲目计划和非法购买爆破物品。
第三章爆破物品的储存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建盖的爆破物品储存仓库,必须做到选点定位合理,各种安全设施装备齐备,库容满足本合同段施工需要,符合民用爆破物品储存要求。并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认可,经当地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发放了“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九条: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容量和储存规范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对于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开发放、运输、仓储,不得混装混放。
第四章 爆破物品的运输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要完善和补充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押运员、驾驶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对不合格者坚决调离本岗位。
第十一条:装运爆破物品的车辆上应悬挂危险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运输爆破物品时,必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爆破物品准运证”,并在运输车辆车厢的底板上采取铺垫措施,炸药、雷管、导火线应分别装运,严禁混装混运。
第十三条:在运输雷管时,应采取固定措施。为确保雷管运输安全,雷管箱必须加以固定,防止车辆在运输途中长时间颠簸,造成所装载的雷管箱部分散包,零散雷管在车厢内发生摩擦撞击爆炸,以致引发整车爆炸。
第十四条: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在选择路线和控制车速上应确保安全,通过人口稠密的地方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第十五条:运输爆破物品应尽可能不要在中途停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途停歇时,应远离集市、居民区和建筑物,并有专人看管。
第五章爆破物品的使用
第十六条:各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必须由本单位持有《爆破证》的爆破员承担。对外来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必须持施工单位证明及本人《爆破证》等文件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严禁非专业爆破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第十七条:各施工单位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的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爆破作业人员要逐日做好爆破物品耗用记录,剩余的爆破物品当日退库,严禁擅自收藏,乱丢乱放。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拿、私存、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一经查出,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各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及指挥,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第十九条:进行小型爆破作业,由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实施。实施大型爆破作业、或城镇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控制爆破的,施工单位必须持爆破作业方案与地方政府协调,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协议。并逐级上报指挥部、公安机关审批。
第六章销毁爆破物品和事故、案件报告及撤消仓库规定
第二十条:各合同段对于已经过期变质,可能影响爆破质量或者操作安全的爆破物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一条:施工中,一旦发生爆破物品丢失或被盗,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同时,若属爆破物品丢失的,还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寻;若属爆破物品被盗,应保护好现场,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施工中,若发生爆破安全责任事故,应按发案报告程序和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秩序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和有关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施工结束后,各合同段应对爆破物品仓库和有可能藏匿或者遗弃爆破物品的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在确保万无一失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撤消爆破物品仓库。
第七章工作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合同段每十天必须对爆破物品的库存、发放登记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和物资处每月对各合同段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随机抽查一次,每季度组织安全检查一次,并向全线通报抽查和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共同接受各级政府组织的安全检查,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经公安机关和指挥部检查或者抽查,发现仓储条件不合格或者审批和签领手续不齐全、登记不清楚、爆破物品帐物不符或者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因停工整顿造成的误工损失和延误工期概由违反规定的合同单位承担,经整顿仍不合格的,指挥部有权取消施工单位合同施工资格。
第二十八条:发现非法制造、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破物品的,指挥部有权收缴其非法涉及的全部爆破物品,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取消单位施工资格。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爆破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或者其它事故的,指挥部有权对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按《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违约处罚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的施工范围和有效工期之内。
第4篇 爆破物品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我公司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使用各环节安全,制定爆炸物品管理措施:
一、加强涉爆人员的管理
1、组织公司全体涉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觉悟、增强安全意识。
2、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熟知本岗位技能,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现象。
3、加强涉爆人员队伍建设,对注册人员进行政审,掌握涉爆人员情况,确保涉爆人员符合条件要求。
4、对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定管理责任书,加强对本单位涉爆人员、和使用环节的管理,对直接责任人签定安全责任书、逐级把关。
二、储存库的管理
1、药库看护人员,坚持白天两小时、夜间一小时巡更一次制度,对出入库人员及值班情况详细登记,杜绝无关人员进库区。
2、监控室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工作,发现技防设备运行不正常及时上报处理,发现盗、抢行为及危及药库安全情况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阻止。
3、保管员对出入库的爆破物品做到帐物相符、帐目清楚、日清月结。
4、保管员坚持领用手续完善,运输设备、设施符合要求,坚持执行爆破物品发放制度。
5、运输搬运爆炸物品时,做到轻拿轻放、杜绝野蛮装卸,按要求堆集码放,做到库内清洁有序,禁止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6、消防器材保障齐全有效,及时清理杂草杂物及防火道,避免发生火灾危及药库安全。
三、爆炸物品使用环节管理
1、爆破员须持爆破物品领用日志审批手续,领取爆炸材料,使用专用车辆,药、管分开运输。按指定行驶线路行驶,中间不得随意停留,现场核实数量确认无误后装填作业。
2、爆炸现场划分警戒区域,设制明显标志,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接触爆炸物品。
3、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退回药库,同时办理退库手续,不得私存、转借他人。
4、爆炸完毕认真检查现场,发现拒炮(盲炮、残炮)现象及时处理。回收残炮遗留的爆炸物品,避免流失现象。
四、加强监督管理
1、保卫部对涉爆从业人员搞好监督和检查管理工作。
2、督促各涉爆单位、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在本岗位上真正履行职责。
3、监督检查人员不定期、不定时对施爆单位的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各环节发现问题及时纠证,让其立即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详细登记在案,存在问题的单位及个人,不按限期整改及屡教不改者,依据各项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密云县放马峪铁矿
第5篇 爆破物品现场使用清退管理制度
一、爆破物品由爆破单位领用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经项目部现场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实际数量与审批表数据是否相符。且进入现场后的全部作业流程工由现场专职安全员进行全过程监控,直至爆破单位将爆破物品使用完毕或如数退库。
二、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和《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员所在单位要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资格。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三、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明确爆破指挥信号;在危险区的边界,要在适当距离设置警戒岗哨和警戒标志,专人现场监控。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点后,经现场专职安全员确认无误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四、使用爆破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项目部负责人批准,本人签字,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班及时清理退库,并办理清退手续。
五、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禁止委托周边农民或无资格从事爆破施工项目的单位及个人实施爆破施工。
六、严禁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
七、建立爆炸物品存放、使用、清退流水帐,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6篇 爆破物品流向管理制度范本
为规范爆破物品的规范专用,减少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爆破物品要定人审批后才能领用,未经过审批的人员不得领用爆破物品,冒领或没有凭证发放,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为做好爆破物品的专用管理,做到即领即用,用完退回,不得将爆破物品乱扔乱放,违反规定者将按相关规定执行,领用要做好各项进出登记。
三、各项登记要与实际相符,爆破物品保管员要做好发放前的审核检查及退回时的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反应,不得拖延,更不得隐瞒不报。
四、爆破物品保管员不得发放有问题的爆破物品给领用人,对已经发现有问题的要与其它完整的区分开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核查爆破物品的去向登记,发现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要及时终止或制止使用,做好防范工作。
第7篇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讲义
一、组织观看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宣传影像资料。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义:
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为保障经济建设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由于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品,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或使用管理失误,就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与财产损失,或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人身与财产损失,或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安定因素。随着世界性的“反恐行动的加强,各国政府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越来越重视,管理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我国情况,由于爆炸器材是一种爆炸危险的特种产品,建国以来的几十年中,对爆炸器材的生产、销售一直被视同军品管理,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体制,因此市场经济体系发育较晚。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主要分类有;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其他民用爆炸物品和原材料。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将民用爆炸物品分为5大类59个品种。
工业炸药分为硝化甘油炸药、铵梯类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改性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其他铵油炸药、水胶炸药、胶状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乳化粒状铵油炸药、粘性炸药、含退役火药炸药、其他工业炸药13个品种
工业雷管分为工业火雷管、工业电雷管、导爆管雷管、半导体桥电雷管、底子雷管、磁电雷管、油气井用电雷管、地震勘探电雷管、继爆管、其他工业雷管等10个品种。因火雷管存在着爆炸可靠性低、运输使用不安全、易被用于爆炸犯罪等缺陷,2008年年初被强制停止使用目前产量较大的产品是工业电雷管、导爆管雷管。
工业索类火工品分为工业导火索、工业导爆索、切割索、引火线等5个品种。由于火雷管被停止使用,2008年年初用于火雷管点火的导火索同时被停止使用。目前产量较大和应用较广的产品主要是工业导爆所和所料导爆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确保储存库符合“六防”,即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击、防阳光直射、防小动物进入。对不符合“六防”要求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安全主管负责人报告,立即整改。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购买或配送民爆物品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储存库及时入库。由保管员、押运员当场验明品种、数量和质量,核对无误后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保管员、押运员双方签字完成交接。
对过期失效或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民爆物品,保管员不得入库。对库内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不得出库,并及时汇报公司领导便于报告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储存库必须落实双人双锁规定。
领取使用民爆物品,保管员必须凭《爆破器材领料单》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的品种和数量发放。爆破员持“ic卡”,依据“谁爆破、谁持卡、谁领取”原则,领取爆炸物品,领取人、上岗证、ic卡必须一致。雷管按实际用量领取,单卡当日不得超过200发,不得分发他人使用。出库后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清点核对,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与保管员共同签字。无领料单保管员不得出库。未经pos机电子扫描不得出库,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
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在值班室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进入库房。炸药、雷管必须分开携带。过期失效或质量不合格的爆炸物品,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有权拒绝领取。
当日发放和清退的爆炸物品,保管员必须及时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并督促相关人员签字。发放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出库数”栏中进行核减,搞好库存清点,做到帐物相符。清退的民爆物品要及时填入《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
为加强监管,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公安机关在涉爆企业推行爆炸物品管理“六种簿册”登记制度。
“六种簿册”即《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安全检查登记本》。可用市局规范设计,统一印制。
“六种簿册”由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涉爆从业人员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爆破器材的出库、入库、领取、使用、清退,爆破器材储存库(区)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检查,都必须纳入登记范围,保存两年,做到有据可查。
按照涉爆从业人员职责分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由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和安全负责人按规定内容填写。《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由值班巡守人员填写。《安全检查登记本》由涉爆企业管理人员填写。如实填写“六种簿册”,字迹必须工整、认真。 第十一条、储存库值班巡守交接制度
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属于安全管理重地,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加强防护看守,确保仓库安全。
公司储存仓库值班人员必须配备5人,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1人换班轮流休息,不得脱岗,睡岗,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其他工作。
红外报警器、视频监控必须处于良好状态,24小时全天候实施监控。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对领取和配送爆炸物品的人员、车辆必须填入《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本》,按内容进行登记。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严禁着化纤类衣服进入库房。
对突发的险情、案件或事故在采取前期处置的同时,按规定程序立即上报。因责任心不强、安全防范不到位导致发生丢失、被盗、火灾、爆炸等事故、案件的,追究主管领导及当班值班人员的责任。
认真搞好交接班登记,每日情况及时填入《值班巡守人员交接登记本》,下一班未接班,当班值班人员不得脱岗。
公司的民用爆破器材统一配送到工程施工工地,再由爆破员、安全员共同领取。民爆物品的领取仅限于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证”的当班专职爆破员领取。
库房的民用爆破器材由公司押运员、驾驶员凭业务员办理好的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证件和爆炸物品领料单的数量和品种到库房领取后进行配送。 3、公司民爆物品由押运员、驾驶员共同领取。领取的数量、品种必须如实输入民爆信息系统,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发放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登记签字,保管员方准允许出库。
《爆炸物品领料单》由业务副 经理负责申报填写,发放领料单必须写明时间、票据编号、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大、小写),并由领取民爆物品的当班押运员、爆破员签字。领料单一式两分,存根联自行留存,另一联由押运员、爆破员交保管员作为发放民爆物品的凭据。
无《爆炸物品领料单》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非专职爆破员、安全员领取爆炸物品,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爆破员未持“ic卡”或人、证、岗不一致的,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未履行登记签字手续的,保管员不得允许出库。炸药、雷管未分开携带的,保管员不得允许出库。 第十三条、爆炸事故案件报告制度
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巡守人员应配备必要的保安器材和通讯工具,搞好安全防范,保持信息畅通。
发生盗抢民爆物品险情时,在积极组织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立即报告“110”。
储存库发生火灾,在第一时间可采取措施动用消防器材实施灭火,并向“119”及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如判断有爆炸可能时,应立即组织库区人员及时疏散,紧急避险。
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 ,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发生库房安全生产事故,值班巡守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看管好爆炸物品储存库,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保管员坚持每日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库房及时通风,保持干燥,并符合“六防”(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击、防阳光直射、防小动物进入)要求。爆破器材堆垛必须符合规定,不得超库容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库存放。过期失效变质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汇报公司领导便于报告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值班巡守人员坚持每日对库区安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人防、犬防、技防、物防”要求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公司安全科科长对保管、值班巡守人员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解决保管、值班巡守人员反映的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库房“六防”、库区“四防”要求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公司业务经理每周对储存库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安全主管人员、保管和值班巡守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发生民爆物品丢失、被盗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涉爆企业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工作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填入《安全检查登记本》。
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定期集中组织培训,培训的范围为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合格的,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未经培训,一律不得从事涉爆岗位。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由县级公安机关结合每年一次复训具体实施。年检过程会对涉爆企业涉爆岗位无证上岗人员进行摸底统计,并报上级公安机关适时组织培训。
公司经常性的组织驾驶员、押运员、爆破作业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学习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各级公安机关制定的文件、规定、意见和办法,落实民爆物品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岗位职责
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不断提高涉爆从业人员法制意识、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涉爆从业人员培训必须严格政治审查,实行涉爆从业单位、辖区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查和审批,确保涉爆从业队伍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对外来务工人员从事涉爆岗位的,必须提供本人户口居住地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对已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从业人员,必须及时掌握动态,对确实不再适合从事涉爆岗位的,及时予以调整并上报公安机关收回有关证件。
驾驶员、押运员领取民爆物品后,应立即送到爆破作业地点,禁止乱丢乱放或交于他人携带保管。
民爆物品的使用,必须由经公安机关培训的专职爆破员实施,任何人未经培训不得使用、接触爆炸物品。
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相关安全规定,必须落实“一炮三检”制度。每次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检查,如有拒爆情况应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未爆雷管及时收回。
安全员对爆破员实施爆破作业实施全程跟踪监督。“一炮三检”制度不落实的,爆破员有权拒绝实施爆破。领取使用清退数量不符的,安全员、保管员有权拒绝入库签字。
当班剩余爆炸物品应如数退回库房,由押运员、安全员、保管员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规定栏中签字。当天领取的民爆物品,禁止交由他人保管或库外保管
第8篇 爆破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和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铁建总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安全第一、管理从严”为指导思想,确保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万无一失,特制定本办法,并遵照执行。
第二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爆炸物品的安全所有负总责,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有保障,措施要具体。
第三条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和涉爆人员档案。库房看守员和保管员要选择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无烟酒嗜好的人员担任。爆破员、安全员、仓管员要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从事爆破作业工作。
第四条严格清退库制度,对每炮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送回库房存储;严禁私自藏匿、买卖或做其他用途,一旦发现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库房要按规定建设,配备防护、消防、防盗报警器材,安装防雷和避雷设施,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储存爆炸物品;库房严禁超标准存放、严禁闲杂人员逗留玩耍。
第二章安全目标
第六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杜绝爆炸物品丢失,消灭一切责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第三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七条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安全管理规定,项目建立了安全组织机构,成立以第一管理者为组长的爆炸物品安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八条项目经理职责
1、对本项目的火工品管理负总责。
2、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业主、监理和项目部制定的各项爆炸物品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组织本项目爆炸物品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爆炸物品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
4、对本项目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组织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5、经常了解本项目接触爆炸物品人员的工作情况,对不适合此项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换。
第九条项目副经理职责
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2、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组织爆炸物品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爆炸物品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
3、对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组织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安全质量部职责
1、对在爆炸物品的使用过程中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物资设备部职责
1、负责火工品的报批和采购。
2、负责指导项目物资部门和库房保管工作,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台账,核查账物是否相符,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安全员职责
1、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及时指出,予以纠正。
2、每天跟班现场指挥,重点部位早做预防,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报单位领导,并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整改。
3、会同爆破员共同核定当天(或当班)爆炸物品使用量,对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退库,做到不多领、不少退,凡不及时清理、退库,造成爆炸物品的丢失、被盗,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监督爆破员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并协助爆破现场负责人组织好警戒工作。
5、监督保管员和押运员按规定保管押运爆炸物品,对违章作业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爆破员职责
1、全面掌握各种爆炸物品的性能,严格遵守爆破技术规程,自觉接受安全员的监督和公安机关的管理。
2、负责在实施爆破作业前,核定爆炸物品使用数量,领取并保管当日使用的爆炸物品,严禁让他人代领、代管。对当天(或当班)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退库,不得随处存放,私自留用或转借、转送他人。
3、负责保管和使用《爆破现场记录》。对当日领出、消耗、剩余的爆炸物品如实填写在《爆破现场记录》上,并由班组长或者现场负责人签字验收,严禁虚报消耗数量。
4、装配雷管、炸药、导火索,必须在爆破现场进行,严禁在爆炸物品仓库、休息室和其他人员集居的地方操作。
5、在爆破作业时,要听从爆破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现场负责人。爆破员有权拒绝执行各种错误指挥。严禁在雷雨天实施爆破作业。
6、爆破作业出现盲炮时,必须在二十分钟后进入现场,并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加以处置。盲炮排除后,要检查和清理现场残余的材料,确认安全时,方准作业。
7、爆破作业结束后,对现场要进行检查清理,不准留有残余的爆炸物品。
8、在爆破作业时发生爆炸事故,要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并积极协助搞好调查。
第十四条保管员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在工作中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不得饮酒,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班,不得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
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存区;严禁把火种带入库存内。
3、收存和发放的爆炸物品,必须当时登记、入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对违反规定将爆炸物品出、入库的,有权拒绝发放和存入。
4、定期清点库存爆炸物品,发现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注意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查找。
5、严禁混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严禁将其它危险物品存放在爆炸物品仓库内。
6、经常检查库内温度、湿度,以及通风状况和库内外的安全设施,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清理,造册登记。
7、严禁出售和外借爆炸物品。
第十五条看守员职责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活具、活种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和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3、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要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和指导,对存在的不足要立即改进。
第五章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制度
1、要开展全员性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懂得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和规定,认清合法安全使用与违法使用的区别。
2、坚持“先培训、后使用”的原则,所有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都要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分管领导要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使全体干部职工认识到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的重要性,做到人人防事故,个个保安全。
第十七条安全检查制度
1、爆炸物品管理必须严格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
2、专职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抽查,在重大节日要进行全面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3、施工现场必须坚持每炮一查,对检查出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1、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技术规程。要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设置警戒人员。
2、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员实施,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在现场监督。
4、爆破作业前要发出警戒信号,待危险区域内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爆破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十九条警卫看守制度
1、坚持昼夜值班,提高警惕,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2、坚持查验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
3、做好出入人员及车辆登记,注意发现可疑情况。
4、严禁烟火、火源、火种及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带入库区。
5、不准在库区开会、住宿、会客和搞其他活动。
6、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
第二十条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有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
2、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3、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氧化剂、酸碱和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物品。爆炸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300毫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堆码整齐,不准超过设计容量或露天存放。
4、库内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的范围内。
5、库内储存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硝铵炸药一般不得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米。
第二十一条领取清退制度
1、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领取清退制度。
2、爆炸物品发放有手续,领取有登记,清退有记录,使用有签字。
3、领取、发放、使用、清退要帐目清楚,数字准确,帐物相符。
4、现场指挥员、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等有关人员要严密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二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接触爆炸物品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并持证上岗作业,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监督。
2、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内,并由保管员专人管理。
3、购买爆破器材,应填写《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购证》手续,按指定的供应地点购买,押运员持《押运员作业证》将爆炸物品运送到仓库。
4、运输爆破器材,必须专车、专运、专人押运,不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装运输。
5、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炸物品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6、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购买、借用、赠送爆炸物品。严禁用爆炸物品换取其他物品。
7、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向所在地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在划定的范围内使用。
8、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领取相应作业证的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担任,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9、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必须划定危险区域,做好安全警戒。
10、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时,必须用《申请领用爆炸物品报告单》,经安全员批准后到库房领取,使用完毕必须在《爆破现场记录》簿上登记,并经安全员签名证明,剩余部分要当天退回库房并办理清退手续。
第9篇 爆破物品现场管理规定
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爆破规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爆破施工现场的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破物品的丢失、被盗、预防发生爆破安全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二、爆破作业项目必须有持证合格的爆破人员实施。在爆破施工现场除其按设计施工外,还应落实现场领取、运输、存放、消耗、退库等环节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的处理和制止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爆破施工项目均应取得爆破评估企业为该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
四、爆破作业单位要落实以下几项管理工作:
1.经常检查现场的爆破安全管理。
2.经常检查爆破物品的使用和流向登记记录。
3.开展爆破作业人员的从业安全、法律、和技术培训。
安全防范
一、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作业施工单位和施工班组应落实下列安全防范措施:
1. 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爆破作业面的数量。
2. 配备爆破器材作业保管箱。
3. 对现场爆破和管理人员进行爆破作业安全的培训。
4. 设立爆破作业警戒区域。
5. 设置主要通道路障。
6.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穿棉质工作服。
二、爆破物品临时存放点应设置在爆破区域内,具有防晒、防盗、防雨等简单功能,实行双人双锁制。
三、进入爆破区域,爆破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爆破区域,预防爆破物品流出施工爆破现场,下班或有事情离开,要更换工作服。
爆破物品的运输、领取和存放
一、运送爆破物品的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互相兼任,运输工具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爆破物品运送至爆破现场后,押运人员应将爆破作业班组当天所须用的爆破物品如数交给爆破员,移交时安全人员在现场监督。并由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在移交清单登记簿上签字。
三、爆破员将爆破物品在安全员的监督下移至爆破现场的临时存放点。
爆破物品爆破过程的监控
一、爆破员负责装车和搬运炸药箱、炮孔装药、网络连接等工作,安全员监控拒绝其他人员随着进入工作场地。组装起爆药包应在人员很少的地方进行。
二、组装的药包应尽快的装入炮孔,否则应由安全员监督置于保管箱内看守。
三、爆破作业人员应对每个炮孔每个环节及时记录所用爆破物品的品种和数量、雷管的编码。装药结束后安全员和爆破员认真的进行核实流向并在记录薄上签名。
四、作业期间,爆破人员不得私自离开爆破现场,如有特殊情况确要离开时必须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由安全员陪同至更衣地点更换工作服后,方能离开现场。
五、及时的排除盲炮,哑炮,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提出方案,排除隐患。清理过程中发现未起爆的爆破物品,应及时进行登记。
六、爆破现场严禁抽烟,严禁动火。
爆破物品退库
一、当天爆破作业结束后,剩余爆破物品不得在临时存放点过夜,连同作业保管箱一同退库。退库的爆破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在流向登记簿上登记,由安全员、爆破员、押运员签字。
二、押运员、安全员、爆破员应认真核对领用、消耗、退库的三大环节,发现问题及时的向上级汇报,不得隐瞒。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云桂铁路项目经理部二分部
2010年10月18日
第10篇 爆破物品管理员 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2.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导爆管雷管不得混用。
3.凡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健全领取、清退帐目。
4.发放有手续,领取有登记,清退有记载,实用有签字。
5.坚持检查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
6.严禁烟火、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有毒、腐蚀物品带入库区。
7.不准在库区开会、住宿、会客和搞其它活动。
8.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
9.失效、变质的爆炸器材一律不得使用。
10.销毁爆炸器材要取得公安机关同意,登记造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存档备查。
11.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有押运员,运输中押运员不得乘坐驾驶室,所有物品绑扎牢固、严防丢失。
12.爆炸物品使用单位、需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所需的各专职管理人员。
13.定人管理、定人领取、定人使用、定点使用、定点存放、定量储存。
14.单位设安全委员会,车间设安全领导小组,班组设安全员,形成安全网。
15.建立安全技术规程及岗位责任制,完善领取、发放、使用、清退四本帐本,以备公安机关检查。
16.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密管理,确保安全。
17.各爆破工领取爆炸器材,不得代领代发,需见卡见人。
18.严禁爆破工身上携带雷管进人存放炸药区。
第11篇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1、爆破物品坚持每日领用制度,需用多少领多少,并由专人进行管理。管理人员要帐物相符。
2、爆破物品必须分开存放保管,严禁混在一起。
3、使用时要小心,严禁挤压、碰敲,以免引起雷管爆炸。
4、放爆后剩余小量爆破品必须严加保管,避免偷盗和遗失。
5、爆破物品只限工地使用,任何人不得转借和让售,否则造成后果,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6、石工对爆破物品的保管和使用负有法律责任,如发现私自给亲友放炮、采石等行为,则报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7、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