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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管理制度新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0

农村管理制度新规定

农村管理制度新规定旨在提升农村社区的治理效能,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制度涵盖了以下几个核心领域:

1. 村民自治机制:强化村民自我管理,鼓励村民参与决策,确保村庄事务的公开透明。

2. 土地管理制度:明确土地所有权,规范土地流转,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3. 农业生产管理:推广现代农业技术,加强农业环保,保障农产品质量。

4. 公共服务管理: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升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

5. 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保护乡村风貌。

包括哪些方面

新规定的实施将涉及以下具体方面:

1. 建立村民会议制度,定期讨论村庄重大事项,提高村民参与度。

2.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受侵犯。

3. 实施农业科技培训,引导农民使用环保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4. 加强农村学校和卫生院的建设,改善师资力量和医疗设备。

5. 设立环保专项基金,支持农村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项目。

6. 引导农民参与乡村旅游、特色农产品开发,拓宽农村经济来源。

重要性

农村管理制度的新规定对于我国农村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它能激发农村内部活力,通过村民自治,增强农民的主人翁意识,促进社会稳定。规范的土地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减少土地纠纷,稳定农村社会秩序。提升农业生产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助于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吸引更多人才回流农村。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农村的宝贵资源,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方案

为有效落实农村管理制度新规定,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建立培训体系,提升农村干部的管理水平,确保他们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新规定。

2. 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自身权益,积极参与村庄治理。

3. 创新金融服务,设立专项贷款,支持农民进行农业技术创新和基础设施改造。

4. 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引入专业技术人才,推动农村产业升级。

5. 引导企业投资农村,发展特色产业,实现乡村振兴。

通过这些举措,我们期待新的农村管理制度能在实践中不断优化,为我国农村的繁荣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农村管理制度新规定范文

第1篇 农村银行营业办公场所6s管理奖惩制度

农村银行营业及办公场所6s管理奖惩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我行营业及办公场所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地加速我行营业及办公场所工作环境和工作状况的改进,同时满足我行“三行”建设的内在需要,将“三行”建设工作有效落地,树立我行良好的内外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6s管理(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范围全行营业场所及办公区域;奖惩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三、责任区域划分

个人责任区:是指个人的桌面、抽屉、电脑、个人文件柜以及个人办公桌周围一米之内的地面。个人责任区的6s工作,由各人每日下班前对个人责任区域实行5-10分钟6s活动。

公共责任区:是指绿植、公共通道、茶水柜、公用文件柜和未分配到个人的办公区域。公共责任区的6s工作由各支行、部(室)制定部门公共责任区域6s轮值排班负责。

四、6s奖惩制度

总行办公室6s检查由总行6s推行小组组织相关部室人员实施;支行检查日常由各家主持工作生长和挂钩经理共同负责,总行6s推行小组负责抽查,发现支行行长和挂钩经理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双倍处罚责任人员。

检查过程中,检查小组人员发现不符合6s规范时,需拍摄相关照片,同时进行说明,并限在三日内进行整改;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按月下发至支行、部(室)进行通报,各支行、部(室)对检查结果如有异议,可在三日内进行申诉,如超期,则视为默认。

发加油卡标准:支行、部(室)个人责任区域如出现一处不符合6s规范,责任人个人发加油卡一张,同时支行、部(室)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加油卡一张;公共责任区域一处不符合6s规范,当天6s轮值负责人发加油卡一张,同时支行、部(室)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加油卡一张。

发表扬卡标准:支行、部(室)6s检查结果为98分以上,发表扬卡一张;支行(部)6s检查结果为98分以上时对挂钩经理发表扬卡一张;支行、部(室)在6s执行过程中,积极创新,创新做法如能够在其他支行、部(室)得到广泛应用,发表扬卡二张。

奖惩时效:6s检查结果下发三日后,考核办配合6s检查小组负责执行各支行、部(室)奖惩。每张加油卡和表扬卡金额各50元。

五、附则

本制度机关部(室)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支行(部)待6s落地后执行。

第2篇 z公路管理局技术科副科长(农村公路督察组副组长)岗位职责

公路管理局技术科副科长(农村公路督察组副组长)岗位职责

一、认证贯彻执行国家、省、厅有关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管理办法。

二、在厅农村办及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督查组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对农村公路督查工作的开展。

三、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

四、负责与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并向市县(区)政府及时汇报农村公路建设情况。

五、检查审核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进度月报表和资金申请报表并签字。

六、负责向厅农村办报告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巡回督查工作情况。

七、加强对督查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督查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廉政教育,落实督查纪律。

第3篇 z农村无职党员认岗定责活动管理制度

农村无职党员认岗定责活动管理制度

一、组织制度。农村无职党员认岗定责活动在镇党委领导下,村党组织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认岗党员要积极主动配合村两委工作,认真履行认岗职责,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村党组织书记为认岗活动第一责任人,要关心认岗党员的工作、生活,要为认岗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指导其积极主动履行职责。

二、聘任制度。根据村无职党员申请和村党组织申报,经镇党委审查同意后,由镇党委向认岗党员颁发认岗聘书,聘任年限与村两委任期同步。

三、佩证上岗制度。认岗党员在履职过程中要表明身份和职责,佩证上岗,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学习制度。认岗党员要结合定责要求,加强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科技知识等方面学习,注重相关资料的收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履职能力和履职实效。

五、培训制度。镇、村根据认岗定责活动开展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认岗党员进行培训,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专业人士对认岗党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辅导。每年不少于6次培训。

六、履职记录制度。认岗党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好相关记录,将群众反映的问题、纠纷解决情况、心得体会等记录下来,便于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记录情况作为考核、评议、表彰的重要依据。

七、汇报制度。认岗党员每月要向党组织汇报当月的履职情况,对农村安全稳定中存在的重大隐患等问题要及时向镇党委汇报。村两委议定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时要邀请认岗党员中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八、考评制度。党员参与认岗情况要作为村党员的民主评议和评比表彰的重要内容。实行“一年两评”,镇党委将对评议合格的认岗党员给予适当的认岗补贴,对特别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情况较差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党员要及时予以调整。

第4篇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农村用电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村(企业)管电小组应认真抓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定期召开用电分析会,根据季节用电特点和事故规律,组织安全用电大检查。

2、专职电工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安全用电。

3、加强安全用电目标管理与村民小组(车间、班组)、用电客户层签订安全用电协议,做到安全目标人人明白,安全用电人人有责。

4、正常开展安全用电宣传工作,利用会议、广播、有线电视、标语、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用电知识,普及触电急救常识,增强群众安全用电意识。

5、加强对线路、设备的安全巡视,确保线路、设备完好无损,对危机安全用电的重大缺陷隐患和薄弱环节要及时采取措施,以整改。

6、加强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管理工作,做到漏电保护器安装率达100%,投运率均达100%,且灵敏可靠。

7、客户室内配线装置安装应符合规程要求,如需变动或维护,应找电工,严禁私拉乱接。加强对窃电和违章用电现象的查处。对窃电和违章用电不服从管理者,可暂行停电。

8、对线路和设备损坏及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接受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5篇 电信分公司农村统包管理考核办法

县电信分公司农村统包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更进一步地深化农村统包渠道的建设,充分调动农村统包员工的积极性,确保2005年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量收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2005年农村统包酬金采取计件与kpi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对2004年所有实行准统包的单位采取与统包单位相同的考核办法,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全部列为正式的农村统包管理,农村统包责任人需与县分公司经理签定统包绩效合同。

一、计件酬金的计算方法:

1、业务受理酬金:办理新装、移机、开办增值业务、开办程控新业务、过户、改号业务,每件核发酬金2元。

2、线路代维酬金:每条用户线路(adsl宽带与捆绑电话合算一条)每月核发0.6元。

3、设备代维费:每个无人职守光接点核发维护费100元。

4、固定电话、宽带业务发展酬金:每净增一户核发20元(乙类宽带按照包月值/90元计算)。

5、欠费买断酬金:按照当月应收欠费的2.5%核发酬金,要求当月到帐数与打印的发票金额相等,相差部分从统包酬金中抵扣,扣完为止。

二、kpi主要考核指标

1、业务收入占30%;

2、营销成本占5%;

3、维护成本占5%;

4、固话、宽带发展量(宽带不折算)占30%;

5、欠费率占30%。

具体考核办法及扣分办法见附件(农村统包绩效合同)。

三、统包酬金的计算公式:

计件酬金中欠费买断部分的60%+剩余的计件酬金×kpi分值/100+差异补贴―劳务工基本工资―其他扣款。

四、本管理考核办法自二00五年六月一日开始试行。

附件:农村统包绩效合同

___电信分公司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第6篇 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为保障我县农民的身体健康,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县推行。根据《_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办《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其缴费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条: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民办公助、县办县管”的工作方针;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合作医疗形式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着力缓解农民住院费用承载压力的原则。

第三条:公平、公正、普及的原则。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合作医疗管理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合作医疗列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纳入县、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全县合作医疗工作,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在县卫生局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统筹资金的调度、审批、支付使用,全面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乡镇要成立由乡镇长为组长的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卫生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乡镇财政、民政、经管、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落实本乡镇合作医疗工作的各项事宜。行政村要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协助抓好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机构,由人大、监察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乡镇合作医疗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反映村民意见,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三章合作医疗参与对象

第九条:凡在本县境内居住的所有农业人口均可参加合作医疗。

第十条:农民参与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含出县外务工人员等)必须全部参加,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各乡镇、村按照县合管中心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与手续,同时建立合作医疗参合人员花名册。合作医疗为每年元月1日正式启动,一年为一周期。启动之前农民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补助,启动后原则上不中途办理参合手续(复退军人除外)。

第十一条:县合管中心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合作医疗证》,由农户保管,并建立合作医疗档案,对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费用补助等进行逐项登记。

第四章筹资与管理

第十二条:合作医疗严格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现行政策,农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0元,中央、省、市、县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配套资助40元。

第十三条:在县财政设立合作医疗专用基金帐户,按照管用分开、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法依规管理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是组织和动员群众广泛参与、代收农民个人基金的责任单位。农民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合作医疗基金由村委会按农业人口数以户为单位统一收缴,由乡镇财政统一入库,乡镇财政所必须在上年度12月底以前全部转入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储存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鼓励县、乡、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扶持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经费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重度残疾人(即视力一级、肢体二级以上,重度精神病人)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残联解决。

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由县合管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管理使用,并建立健全的合作医疗费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管理和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合作医疗基金帐户年度节余资金转入下年度。

第十七条:县合管中心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安排,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医疗费用补助

第十八条:医疗费用补助暂只限于按规定报销部分住院费用,申请医疗补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个人基金的参合对象。

(二)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或经定点医院、合管中心批准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参合对象。

(三)符合大病住院合作医疗补助的病种,用药目录和检查范围。

第十九条: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按下列规定兑付:

(一)病人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药品补助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药物目录计付。不同级别医院的起付线比例和补助比例分别为: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起付线100元,补助比例60%;县级医院起付线500元,补助比例50%;省、市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补助比例30%。县外住院按照省市级同等看待。发生在起付线以内的(含起付线)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在补助范围。

(二)对大额医疗费用实行封顶,补助累计最高限额每人每年度8000元。住院分娩平产每人限额补助150元,所产新生儿不参与补助范围。结核病人在项目启动期间符合结核病免费治疗的对象按项目县的规定诊治,凡住院治疗的结核病对象按本办法给予补助。

(三)对反复多次住院的病人,全年度累计医疗费用补助不超过8000元。

(四)对患有慢性器质性病变患者的每年门诊药费补助待完善方案后启动。

第二十条:补助办法:实行由县合管中心统一管理和审查,定点医疗机构兑付的办法。县合管中心根据定点医院业务情况每月预付一定周转金。补助额定点乡镇(中心)卫生院在1000元、县直定点医院在2000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经治定点医院审查与补助(即出院时可以补助)。补助额超过上述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经办人员持规定资料和证件到县合管中心审核后一周内由定点医院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补助程序:住院病人住院时,须由村委会盖章证明,凭《合作医疗证》及户主身份证到定点医院领取《合作医疗费用补助申报单》,将申报单交定点医院经办人审核,办理入院手续(急诊病人可先行住院,两天内再完善有关手续)。并按医院要求足额交纳住院医疗费,出院时经定点医院审查后兑付。

第二十二条:出县务工或走亲访友过程中患急诊需住院的参合对象,必须在二天内向县合管中心申报详细家庭住址、户主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医疗机构、电话联系方式,经核实批准,同意在外地正规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凭规定手续和住院发票及明细清单到县合管中心审查,按规定在县合管中心办理医药费用补助。起付线1000元,补助比例30%。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对本院无条件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如需转省、市医院治疗的须持定点医院的转诊意见到县合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转院(急诊病人可两天内补办手续)。凡属自行转院者,其费用全部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特殊辅助检查,如彩超、ct等和特殊治疗项目须事先由合管中心批准后方可列入报销项目。

第六章除外责任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对自费医疗项目和自费药品要严格把关,凡属自费医疗项目、滋补药品和非治疗性药品、保健药品、进口昂贵药品一律自费,入院不足24小时的留观病人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下列费用属合作医疗除外责任

(一)城镇医保规定的自理费用、自购药品费用。

(二)单病种规定限额费用的超额部分。

(三)救护车、输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陪护、院外会诊费、营养费、配镜、空调费、保温箱费、特殊医用材料费。

(四)用于气功治疗的费用和各种磁疗、理疗用品费用和康复费用。

(五)镶牙、美容、手术矫形、人工器官置换、特殊治疗费(伽玛刀、中子刀、细胞刀)等医疗费用。

(六)高级病房住院费及超过普通病房费用。

(七)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性病、吸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交通事故引起的治疗费用。

(九)医疗事故以及因工伤、职业病、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未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医药费用,有冒名或挂名住院,配药等欺骗行为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医疗服务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卫生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先由医院提出申请,县卫生局按照省卫生厅颁布的设置标准,根据中西结合、专科和综合医疗兼顾,方便农民就医的原则进行审定,合格者与县合管中心签定合同后方可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成立合作医疗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定期张榜公布合作医疗资金兑付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成立由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物价、卫生、药监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资金收支、经费预决算、检查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协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合作医疗中的不法行为。县纪委要制定合作医疗相关的纪律规定。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参加合作医疗者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享受规定的各项医疗服务及费用补助;

(二)有权监督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

(三)有权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参加合作医疗者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的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按时足额交纳合作医疗基金;

(三)妥善保管合作医疗的有关文书、凭证;

(四)检举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破坏合作医疗的行为。

第十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经办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实行戒勉谈话、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对象、作辞退或分流处理,直至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二)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的;

(三)挪用、挤占、截留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有意拖延兑付,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五)套用、转移合作医疗预拨经费,造成补偿短缺的;

(六)为他人及亲友提供虚假证据或知情不报的;

(七)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的;

(八)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除违规申报补助金额的2-5倍,对限期整改无效的单位,取消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资格,对违规经办人员和医务人员除承担一定数额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开除处理。

(一)诊治、记帐时不按合作医疗规定办理,将非医疗项目或费用记入合作医疗基金帐内的;

(二)将应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记入合作医疗补助费帐内的;

(三)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诊疗目录、用药目录、超收费标准和违反规定滥检查、多开药、乱开药、开大处方、开人情处方及提留药品回扣的;

(四)不执行诊疗常规或单病种管理规定,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的病人收院治疗或任意延长住院时间,采用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分段计帐等方式增加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的。

第三十六条:对参合对象有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令退回已发放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终止该户本年度合作医疗待遇。

(一)用虚假医疗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私自涂改、仿造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授意医务人员作假的;

(三)使用他人凭证就诊或将本人凭证转移他人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县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指导全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和法规,制订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三十八条:县卫生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合作医疗病种费用及其标准、药品目录。并报县合作医疗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九条:县合管中心对乡镇、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机构,群众参与,经费收缴等情况实行指导,定期通报动态。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于二00六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第7篇 某农村三老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农村三老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三老”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三老”人员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三老”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考核范围:全县享受自治区级、州级待遇的“三老”人员。

第三条:考核内容:

老党员:

1、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能够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接受党的纪律约束。

2、能够自觉参加村里重大事务活动、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组织实施,带头执行村两委班子的决议和决定。

3、能够带头移风易俗。不讲排场,不挥霍浪费,尊老爱幼,不酗酒闹事,不参与赌博等危害社会的活动,不搞封建迷信。

4、能够自觉发挥传、帮、带作用。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村规民约等方面的规定,不组织或参与越级_、集体_、联名_,不参与宗教、_和其他非法组织或宗教活动。

5、能够带头维护社会稳定。自觉维护村里的安定团结,积极帮助村干部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能够协助开展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不参与各种宗教活动。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6、能够积极向党组织汇报基层群众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准确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7、能够带头遵守社会公德,群众反映良好。

8、能够带头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带头教育家人交纳税费,带头完成村里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9、在长期外出或搬迁至外地时,能够及时与所在党支部联系。

老干部:

1、能够带头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理论,能够协助村委会积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自觉参加村里重大事务活动、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组织实施,执行村两委班子的决议、决定。

2、能够带头树立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尊老爱幼,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不酗酒闹事,不参与赌博等危害社会的活动,不搞封建迷信。作风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带头破除一切陈规陋习。

3、能够自觉发挥传、帮、带作用。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村规民约等方面的规定,不组织或参与越级_、集体_、联名_,不参与_和其他非法宗教活动。能够带头交纳税费,积极履行公民义务。

4、能够带头维护社会稳定。自觉维护村里的安定团结,积极帮助村干部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能够协助开展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是党员的不参与各种宗教活动,非党员不应在清真寺担任任何职务,不能笃信宗教与朝觐,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5、能够了解基层动态,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基层的热点难点问题,准确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在一些突发事件中,能够保持政治立场坚定。

6、带头遵守社会公德。作风正派,严格自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群众反映良好。

7、带头移风易俗。不讲排场,不挥霍浪费,自觉与封建迷信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带头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8、在长期外出或搬迁至外地时,能够及时与所在党支部联系。

老模范:

1、带头学习和宣传政策理论。能协助村委会积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2、带头维护社会稳定。自觉维护村里的安定团结,积极帮助村干部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3、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村规民约,不组织或参与越级_、集体_、联名_,不参与_和其他非法组织活动。

4、带头遵守社会公德。作风正派,严格自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群众反映良好。

5、带头移风易俗。不讲排场,不挥霍浪费,自觉与封建迷信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带头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6、带头交纳税费,积极履行公民义务。

7、带头执行上级党委和村委会的决定、决议,带头完成村里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不推诿扯皮,不阳奉阴违。

8、在长期外出或搬迁至外地时,能够及时与所在村党支部联系。

第三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一步,考核。“三老”人员中是党员的,村(队)党组织结合“三老”人员平时表现,在民主评议党员大会上一并进行考评;非党员的,召开支委会对“三老”人员总体表现进行考评,并认真写好“三老”人员评议。

第二步,上报审批。村(队)党组织对评出的不合格“三老”人员的问题或错误事实要搞好调查核实,写出证明材料,提出处置意见并向乡镇党委汇报。对评出的优秀“三老”人员,写出简要事迹,一并报乡镇党委审批。

第三步,调查核实。乡镇对村(队)党组织上报的不合格“三老”人员的问题或错误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确定处置意见。

第四步,审批。乡镇党委召开党委会对村(队)党组织上报的优秀“三老”人员和不合格“三老”人员进行审批。对不合格“三老”人员处置意见形成决议后,填写《处置不合格“三老”人员申批表》一式两份,报乡镇党委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审批结束后,由村(队)党组织、乡镇党委各存一份。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四条:对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三老”人员,党支部要及时告诫、劝勉,促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限期内不能改正的取消“三老”人员资格。

第五条:“三老”人员在政治立场等方面出现问题,取消“三老”人员资格。

第六条:对评选出的优秀“三老”人员,在年底或“七一”期间进行表彰,同时在节日期间进行慰问。

第九章 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霍城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各乡镇(中心)党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8篇 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一轮农网升级改造工程即将全面启动,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组织,规范农网工程安全管理,有序推进工程建设,强化农网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结合我县农村电网工程施工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局工程管理各项规定,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加强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工作,确保现场施工安全无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农网新建与改造工程建设的局属各单位,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章 参建单位安全职责

第四条 安全监察部安全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网、省、市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农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二)局安全监察部为农网工程安全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工程全面安全管理,监督与管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习惯性违章行为,组织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安全问题。

(三)负责组织农网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参建单位开展农网工程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具体使用。

(四)对现场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工器具、安全保护装置、电气防误闭锁装置、特种机械的使用情况、生产现场消防工程和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加农网工程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既定方案的落实,在移交生产时,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移交生产。

(六)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网工程施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及时用

快报、通报、录像等手段向生产单位反馈安全信息。

(七)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贯彻落实本局的保卫、消防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为农网工程建设施工创造安全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

第五条 工程管理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负责组织应用农网工程建设的“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和标准化工艺”(“三通一标”)。

(二)对主管工程的质量和人员、设备安全负责。

(三)参加对承包工程企业的资格审查,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

(四)施工中发现设计与规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不符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工程验收前,应将有关图纸、资料完整的按规定移交生产单位,并对正确性负责。

(五)做到工程建设的“三同时”;对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的分段验收,投入运行后发生的设计、施工质量事故负责。

(六)参加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事故报告和防止类似事故的技术措施。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农网规划、组织评审110千伏、35千伏农网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农网工程项目,编制和下达项目计划。

(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

(三)负责对基层单位工程计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组织制订全局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资金优先安排使用。

(五)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对于因技术监督不善导致的设备损坏、绝缘油劣化、瓷绝缘污闪、保护失灵等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六)对于发生的技术性较强的事故,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要参加调查分析,查找发生事故的技术原因,从技术装置和技术规定上制订反事故措施,并负责实施。

第七条 农电管理中心安全职责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归口负责管理农网工程建设中各乡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时宣传贯彻落实国网、省、市公司关于农网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各种指令性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供电所农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召开安全情况分析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四)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参加调查分析处理供电所的各种设备和人身事故,及时统计、汇总、上报各种农电安全报表。

(五)配合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农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六)组织农电及各供电所有关人员对《国家电网公司农村配网工程施工作业典型安全措施》开展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

第八条 调度运行部安全职责

(一)针对农网工程建设施工情况,合理进行电力调度,对直接调度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负有全面责任。

(二)掌握系统的运行状况,严格执行“两票三制”、“操作五制”,对危及安全的问题及时、妥善地采取措施,力求将农网工程建设期间停电损失减到最小。

(三)对系统的运行和故障状况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汇报,并从本专业的角度提出反事故措施。

(四)加强对继电保护和自动化工作的管理,防止误计算、误整定、误调度的事故发生。

(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对待事故、障碍和违章作业行为,主持或参加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按时填报事故、障碍原始材料和报告,并对其及时性、正确性负责。

(六)做好农网建设施工期间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做好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认真学习上级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确保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

(七)负责监督管理各变电站站内各种设备技术资料、管理资料、运行记录、设备档案的收集保管以及各种工器具的保管使用。

第三章 典型安全措施

第九条 一般规定

(一)农村配网工程要按照“五制”要求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按规定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界面、奖惩规定等内容。

(二)对农配网工程实行工程监理时,必须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责任主体、管控环节、违规处理等内容,确保对安全、质量全过程监理。

(三)工程发包程序应符合要求,要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资

质,严禁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承包或变相承包工程,特别是严防采取挂靠等方式参与工程承包。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督查的重点,重点检查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的情况。坚决杜绝不办票、不交底、不监护、不停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等行为。要督促、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及安全工器具。

(五)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编制施工“三措一案”,建

立作业现场分级勘察制度。“三措一案”必须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执行,现场勘察记录应随工作票一同存档。

(六)发包工程施工涉及运行设备时,工作票应实行“双签

发”。可根据作业现场需要,使用工作任务单等。建设单位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违章行为等,应立即制止并纠正, 必要时可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

(七)应认真落实“防触电、防高坠、防倒断杆”的安全防

护措施。要抓好“勘察、 工作许可、安全技术交底、监护、工作终结”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控,务必使作业人员做到“工作任务清楚、工作程序清楚、工作危险点清楚、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清楚”。

第十条 保证安全组织措施要求

(一)现场勘查

1.工作要点:应明确工作内容、停电范围、保留带电部位、 停电设备范围等,应查看交叉跨越、同杆架设、邻近带电线路、 反送电等作业环境情况及作业条件等。勘察时应认真、 仔细。 要对照勘察记录,制定对应安全措施并落实到工作票中。

重点防范触电、高处坠落、误登带电杆塔等危险。下列情况,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到现场组织勘察:

(1)带电作业且配电系统非单一电源;

(2)保留带电部位、邻近带电线路或交叉跨越距离等情况

不清楚;

(3)现场施工环境、设备接线方式不清楚,设备识别标识

不清晰或缺失;

(4)有可能造成误登电杆、 误入带电间隔, 停电线路为同

杆架设的多回路线路;

(5)外单位队伍承包工程;

(6)存在反送电可能。

2.邻近带电线路、 交叉跨越线路以及同杆架设线路的勘察工作要求必须查明工作线路(设备) 和邻近带电线路(设备)、交叉跨越、同杆架设的线路的双重称号以及色别、相邻杆塔起止杆号等。

重点防范误碰带电设备、误登带电杆塔等行为。需配合停电时,必须停电作业,严禁强令冒险作业。

3.与配合停电设备运行单位的联系应事先书面申请,明确停送电联系人、联系方式、停电线路名称及操作程序等。

重点是要对配合停电线路进行验电、挂工作地线。

4.加强双电源管理,防止反送电应查明作业线路是否有双电源用户,是否存在反送电特别是低压反送电可能性。

重点是在作业地段所有可能来电方向线路的高低压侧挂接地线。同时要加强对试验电源的管理,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5.检查杆根、基础、拉线牢固情况

(1)电杆埋深是否符合要求、回填土是否夯实;杆身是否存在超过规定的纵向、横向裂纹;检查电杆周围基础是否存在掏挖、 塌方、滑坡等情况。

(2)老旧拉线埋深是否符合要求;拉线是否严重锈蚀;对埋设于水田等易受腐蚀地段的拉棒应进行掏挖检查;拉线、拉棒等拉线组件的强度是否满足要求.

(3)农村低压线路中使用的老旧小方杆(手模杆)、木杆是否牢固;是否存在杆根断裂等。

(二)工作票签发

1.工作票签发人必须认真分析现场查勘记录,结合作业任务,确定工作区域、停电范围及制定对应的安全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充足的施工力量。

2.施工单位办理的工作票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必要时实行施工单位与运行单位“双签发”。

3.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可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补充安全措施。对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停电范围存在疑问时,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核实,确有错误的,应立即停止工作,重新办理工作票,布置安全措施。

4.对不涉及运行设备的新建农配网工程,要制定相应补充规定,如采用执行施工作业安全措施票等,对其安全管理要求与工作票等同。严禁农配网工程无票作业。

(三)工作许可

1.电话许可必须坚持复诵核对制度,并书面记录清楚。现场许可必须逐项交代、确认现场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后,双方签字确认,并详细记录许可时间。

2.工作许可人必须确保工作线路可能来电的各方面(含用户)都拉闸停电,验电挂好接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命令。

(四)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1.工作许可后,正式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作任务;

(2)停电范围;

(3)作业现场保留的带电部位、线路;

(4)工作地线悬挂位置及数量、作业现场已布置的其它安全

措施;

(5)作业计划起止时间;

(6)工作人员分工及专责监护人安排情况;

(7)工作程序;

(8)工作地段邻近、平行、交叉跨越的高电压等级电力线路

运行状态及位置,使用个人保安线的要求;

(9)容易误登的电杆或误入的带电间隔情况以及采取的相应防范措施;

(10)作业现场是否存在反送电可能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11)作业中应注意的技术要点;

(12)补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

交底完后,全体工作人员应签字确认。

(五)工作监护

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不得擅离职守。

以下情况必须使用工作任务单并指派专责监护人:

(1)工作地点分散,工作负责人不能在作业现场同时监护多班组作业,工作安全风险较大。

(2)工作地点存在同杆架设线路、交叉跨越线路、邻近带电线路。

(3)工作地点附近有同类型设备,易造成误登杆塔、误入间隔。

(4)工作地点有需要配合停电的设备。

(5)工作地点存在需要单独增设的安全措施。

(6)有较多雇佣民工或临时工参加工作。

(7)工作地点跨越河流、沟渠、房屋、公路等。

(8)工作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有必要时。

(六)工作终结恢复送电制度

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确认设备上无遗留工具、材料等物品,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已离开工作现场,方可下令拆除接地线,办理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手续。

第十一条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要求

(一)停电时必须断开所有可能送电至工作设备各侧的开关、 刀闸、熔断器,并加挂工作接地线。停电设备各端应有明显断开点,必要时派人看守。

(二)为防止低压反送电,应拉开配变高低压侧开关(熔断

器),并摘下熔管。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开关(刀闸)的操作机构上应加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

(三)验电时应使用合格、相应电压等级的接触式验电器。

(四)对开关柜、环网柜验电时,应先认真查看设备一次系统接线图,验电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验电工作程序,防止发生触电或验电位置错误。

特别要注意对可能存在低压反送电和感应电压伤人等情况的设备验电,确认其无电压。

(五)装拆接地线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禁止反程序操作。 所有可能送电至工作设备的线路高低压各侧均应可靠接地,不能遗漏。

工作地线的装设位置应合理,应以确保作业现场安全、防止触电如反送电、突然来电等为核心。

(六)个人保安线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禁止用个人保安线代

替接地线使用。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应拆除个人保安线。

(七)装设遮拦(围栏) 应能够明确划分工作区域、带电区域和非工作区域,并悬挂标识牌。工作区域涉及到跨越公路、集镇等人口密集区等时,安全围栏应醒目、充足,必要时指派专人看守,防止无关人员误入工作现场。

(八)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作业现场的刀闸、开关等设备

处,应悬挂醒目的安全标示牌,必要时指派专人看守。在配电双电源用户接入点和有反送电可能的高低压电源侧,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等安全标示牌。

第十二条 线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作业前检查要点:

1.现场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是否存在遗漏、缺失、损坏及移动等情况。重点检查接地线布置、防反送电、防倒断杆、防高处坠落等安全措施。

2.作业区域电杆(设备)双重称号以及色标、起止杆号及相邻杆塔号是否与工作票所列内容一致。

3.电杆、配电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存在缺陷,如电杆纵(横)向裂纹超标、横担及金具腐(锈)蚀、拉线断股、拉线基础松动、电杆倾斜超标等。

4.杆根、基础、拉线是否牢固;是否需要增设临时拉绳等安全措施。

5.老旧线路设备存在的危险点、周围环境和电气连接状况等。

6.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

(二)立杆、 撤杆工作

主要危险点:1.高处坠落;2.触电;3.倒断杆;4.机具砸碰。

主要安全措施:

1.分工明确,信号统一、动作协调。要划定作业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控制好电杆重心和电杆起立角度。控制、牵引等拉绳的控制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操作、指挥,必要时可采取增加临时拉绳等措施。

3.起吊作业的施工机械自身安全措施必须到位,防止因重心偏移、支撑不牢靠、操作不规范等原因而发生倾翻。起重吊钩必须有防脱扣闭锁。

4.邻近带电的高压设备立(撤)杆作业时,生产技术人员应在现场指导,必要时制定“三措” 一案,并采用有效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人体、施工机具、牵引绳、拉绳等无触及带电设备可能。导线、拉线、施工机具应可靠接地。

(三)杆塔上作业

主要危险点;1.高处坠落;2.触电;3.物体打击。

主要安全措施:

1.登杆前应仔细检查杆根、基础、拉线等,工作前应再次确

认作业范围无触电危险,如不能确定,则需重新验电。

2.登杆前应认真核对、确认杆塔双重称号。应正确使用

安全带(带后备保护绳),禁止杆上移位或上杆过程中不使

用安全带。严禁安全带低挂高用。

3.攀登老旧电杆前,应重点检查杆身是否牢固、埋深是否满足要求、电杆拉线是否牢靠。杆上作业前还应检查横担、金具等是否严重锈蚀。

4.新立杆塔在杆根基础未完全牢固前禁止攀登。

5.在经泥石流冲刷、内涝洪水浸泡、大风吹刮、强降雨冲刷后的线路上作业时,工作前应对线路、配电设施进行仔细检查, 必要时在采取增加临时拉绳(或支好架杆)、培土加固等措施后, 在专人监护下登杆作业,严禁不采取可靠措施盲目作业。

6.登杆前须认真检查登高器具(登高板、脚扣)是否牢固、可靠。严禁借助绳索、拉线上下杆塔。冰冻天气作业应增加相应防滑、防冻、保暖等措施。

7.在可能有感应电的杆塔上作业时,在人体接触导线前应挂接保安线,作业结束人体脱离导线后方可拆除。

8.杆上有人时禁止调整或拆除拉线。

9.禁止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方式松线。不得随意拆除受力构

件。杆上作业、移位时必须手扶牢固构件,禁止失去保护绳进行作业或换位。

(四)搭、拆头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误登电杆;4.高空坠物;5.导线脱落。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处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首先必须验电确认无电。为防止突然来电,在工作地点可能来电各侧均应装设工作地线。

3.禁止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增加工作内容或变更安全措施。

(五)调整弧垂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误

登电杆。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处坠

物等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应做好防止导线抽跑、掉落的措施,涉及跨越河流、公路、 铁路、人口密集区的线路时,要做好对应安全措施,必要时专人看守。应提前联系主管部门,协调做好相应安全措施。

3.调整弧垂工作应综合考虑风偏、强对流天气、季节(高温、严寒)、公路、铁路路(轨)面高度、房屋高度等因素。

(六)装、拆拉线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倒

断杆;5.误登电杆。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空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杆上有人时,禁止装拆拉线。

3.老旧线路拆除拉线时, 必要时增加临时拉线等安全措施,

防止倒断杆。

4.转角杆、耐张杆、终端杆及跨越高速公路、铁路、河流等线路电杆的拉线装拆工作,应增设临时拉绳,防止倒断杆。

(七)放(紧、撤)线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导线抽甩;5.倒断杆。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杆塔、防高空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放(紧、撤)线应专人指挥、统一信号、畅通信息、步调协调,并加强监护。

3.交叉跨越、邻近电力线路时,要提前勘察现场,做好相应安全措施。

4.跨越河流、高速公路、铁路时,应提前联系相关主管部门, 协调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航、封路、搭设跨越架、 专人在交通道口看守、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

5.遇有障碍物挂住时,应先松动导线,沿线巡查,待查明原因并处理后方可重新开工,不能生拉硬拽。

6.人员应站在牵引绳、导线外侧,不能站在导地线线圈内或牵引绳、架空线等下方,防止跑线伤人。

7.放(紧、撤)线前应检查杆根、桩锚、拉线、基础。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拉绳、桩锚,防止倒断杆。

8.禁止采用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松线。

9.放(紧、撤)线作业,在关键地点、部位应增设专责监护

人,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八)起重与运输工作

主要危险点:1.起重设备倾倒、损坏;2.电杆等超长设备挂碰;3.装卸过程砸碰;4.误碰带电线路。

主要安全措施:

1.起吊物品不得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载荷。吊件重量达到额定

载荷的95%时,要由起重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指挥。

2.起吊前,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吊绳、吊钩、支腿等,确认起重机械支平停稳。起吊时,应设专人指挥,明确分工,统一信号,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继续起吊。

3.吊件全部离地后应暂停起吊,同时检查吊车自身稳定、重物捆绑、钢丝绳受力等情况。上述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起吊。

4.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5.在起吊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不得跨越人员头顶, 吊臂旋转半径以内严禁站人。

6.起吊成堆物件时,应采取防止滚动或翻倒的措施。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分层起吊,每次吊起前 剩余电杆应用木楔掩牢,防止散堆伤人。

7.吊件不得长时间悬空停留;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8.吊车在带电设备下方或附近吊装时,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有专业技术人员在场指导。吊车操作人员应与起吊指挥人员保持持续通讯。吊车应接地,严禁起重臂跨越带电线路进行作业,起重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在最大偏斜时)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最小安全距离。拉绳应使用绝缘绳。

(九)线路倒闸操作

主要危险点:1.误登杆塔;2.误操作;3.触电;4.高处坠落; 5.高空坠物;6.倒断杆。

主要安全措施:

1.作业前应认真核对线路双重称号、杆号、位置,查明交叉

跨越、邻近带电线路、同类性杆塔、易误登杆塔等设施情况。

2.登杆作业前,必须检查杆跟、基础、拉线、杆体等安全状况,登杆过程必须使用安全带。杆上作业应使用工具袋和传递绳,防止高空落物伤人。攀登老旧电杆作业时,应采取增加临时拉绳等安全措施,防止倒断杆。

3.操作前必须认真核对、复诵确认拟操作设备,防止误操作。 在专人监护下逐步逐项操作,严禁跳项或无票、无监护操作。

(十)安装、更换配变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物体打击;4.吊运过程砸碰。

主要安全措施:

1.拆除旧变压器时,应断开所有可能送电至原变压器各侧的

断路器(隔离开关),应有明显断开点,验明确无电压后可靠接地,并悬挂标识牌。

2.在作业区域外围设置遮拦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从此进出!”、“在此工作!”等标识牌。在人口密集区、交通道口作业,应增设专人看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作业前,应检查变台杆基、杆跟、拉线是否良好,防止倒断杆。

3.吊运设备过程中应做好防范措施,防止吊臂、吊绳、吊物等与周围带电线路安全距离不足。起吊时应轻起慢放、平稳移动, 防止剧烈摆动,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拉绳。

4.使用链条葫芦吊运变压器前,应检查钢构件等承力部件是否可靠、牢固,变压器与台架固定是否牢固、水平。

5.台架上作业应使用安全带,传递工具、材料等物件应使用绳索,禁止上下抛掷。

6.安装调试完工后,应检查清理现场。严格遵守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恢复送电,严禁擅自盲目操作。

(十一)安装、更换配电柜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移动屏柜时挤碰。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处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拆除前,首先应断开连接至屏柜的所有电气接线,应有明显断开点,经验明确无电压后可靠接地并悬挂标示牌。

3.屏柜金属外壳应接地良好。

4.搬运屏柜时应统一指挥、步调一致。起立、就位过程中,

应做好防止侧滑、挤压、砸碰等措施。

5.完工后应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检查接线情况。接引、 恢复送电工作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严禁擅自盲目送电。

(十二)配电柜、台区低压出线检修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低压短路;3.高处坠落。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空

坠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作业前应认真核对设备编号、名称、位置,防止误登带电杆塔。

3.正确使用个人工器具,并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如用绝缘胶带缠绕螺丝刀等工具金属裸露部位,防止低压短路。

4.开关、刀闸等操作把手应可靠闭锁,并悬挂“禁止合闸, (线路)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看守。

(十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测试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相间短路、单相接地。

主要安全措施:

1.安装前,应先断开低压电源。安装、试验台区总保护工作,

应事先通知相关用户,防止反送电。

2.正确使用工器具,对相线、零线进行绝缘处理,防止相间短路,单相接地。作业时人员应站在绝缘垫或干燥的木凳上。

3.接线前应认真核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接线方向、接线位置,防止误接线。

4.安装完毕后,应按要求进行试验、试跳等项目,填写安装记录,并告知用户相关使用常识。

(十四)低压带电作业

主要危险点:1.触电或电弧烧灼;2.相间短路、单相接地;3.误接线;4.高处坠落;5.马蜂蜇伤。

主要安全措施:

1.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并对

其外裸导电部分进行绝缘处理,防止相间短路、接地。

2.作业人员应穿全棉工作服、绝缘鞋,并戴手套、安全帽、护目镜等,操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禁止在带电线路上直接使用锉刀、金属尺、金属毛刷等工具。

3.在高低压同杆架设线路的低压带电线路上作业,应做好防止误碰高压带电设备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工作活动范围与高压线路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无误触高压线路、开关、熔断器等设备的可能。

4.登杆前,应先分清相线、零线。断开导线应先断开相线, 后断开零线。搭接导线时顺序相反。人体不准同时接触两根导线。

5.在杆上进行低压带电作业时,宜采用升降板登高,人体与电杆及金属构件接触部位宜用绝缘物进行包裹、隔离。

6.使用配电作业车(绝缘斗臂车)作业,应专人指挥,提前选好工作方位、移动(升降)路线,确保升降过程中人体、车臂等与高压带电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十五)装表、接电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或电弧烧灼;2.高处坠落;3.误登杆塔; 4.误接线。

主要安全措施:

1.带电更换表计时,要采取与低压带电作业相同安全防护措

施。

2.电表与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配合接线工作应停电进行。

3.登杆前应认真核对杆塔名称、杆号、位置,防止误登杆塔。

4.高处作业及杆上移动过程中必须使用安全带,防止高处坠落。

5.要做好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因低压线路裸露部分误碰、误触有线电视、光缆、电话线等线路而造成其线路带电误伤人。

6.在居民小区等多用户地点安装电表时,应提前查看低压线路接线及分布,分清电源点和相线、零线,防止因误接线造成短路、触电危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农网工程建设施工中各参建单位除学习和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执行《沈丘县电业局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沈丘县电业局负责解释。

第9篇 冬季农村违章用电表现安全管理措施

(一)违章用电表现

(1) 高低压线路导线受严寒冰冻气候影响,热胀冷缩,加之雪压冰冻容易造成断线事故。

(2) 春节前后,各种农副产品加工用电增多,容易造成电器设备超载损坏。

(3) 私拉临时电器设备,使用不规则材料代替电杆,或用破股铝线、铁丝代替导线,使用挂钩线、地埋线、拦腰线、碰头线及一线一地照明。

(4) 节日期间走亲访友,厂矿、学校回乡人员多,增加用电不申请,私拉乱接电器造成事故。

(5) 燃放焰火花炮、爆竹引起断线触电。

(6) 擅自拆除和退出低压触电保安器,发生漏电伤害事故。

(7) 用铜丝和铅丝代替熔丝或过粗或细熔丝、三相粗细不一致,失去保护作用。

(8) 带电移动电器设备,造成接线松动或接脱,引起触电事故。

(二)安全管理措施

(1) 组织电工对所属范围内高低压线路突击大检查,及时排除险情及隐患。

(2) 经常注意电动机负荷及响声,不得超过额定电流,以免损坏电器设备。

(3) 加强对临时用电的控制和管理,坚持安装质量标准,开展春节前安全用电大检查。

(4) 严格用电制度,不管你是七级工、八级工,不是本乡电工,就不能动。

(5) 结合文娱活动,排演安全用电节目,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6) 低压触电保安器要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和损坏,要立即找电工维修和更换,以保证安全用电。

(7) 熔丝要选配适当,不能随意用铝丝等代替熔丝,安装不可过紧、过松。

(8) 电气设备及其元件、导线等,在未判明是否带电之前,应视为有电,不准人体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从事电气设备的装拆、检修和接线时,应先断开电源,并由电工操作。

第10篇 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管理制度

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各项管理制度

学习制度

一、现代远程教育是新时期对党员干部和农民进行教育的一种先进手段,农村党员干部和农民要积极参加现代远程教育学习。

二、要根据本地需要,利用远程教育手段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和农民学习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农业科技等知识。

三、基层党组织要制定农村党员干部和农民开展远程教育学习日制度,党员干部参学率要达到90%以上,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观看教材后要积极撰写心得体会。

四、学员要勤于思考,对于不懂的问题要进行相互沟通学习,反馈交流。党支部要经常组织开展学习讨论,共同提高远程教育的质量。

五、注意选择适当的时间学习,做到学习和劳动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设备管理制度

现代远程教育是利用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起来的新型教育形式,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是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办学效益、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办好大教育的重大战略措施。为保证远程教育设备正常运行和长期使用,真正发挥作用,现制定沙雅县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管理制度如下:

一、高度重视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设备实行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制,定期检查设备完好率。

二、严格执行操作程序,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机,及时报告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形成上报机制。

三、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使设备时刻处于完好状态,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注意电器设备的防雷、防尘、防潮、防盗和定期保养工作。

四、对设备的维修和添置,要严格执行呈报制度,要将故障记录和处理情况及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落实售后维修公司进行维修。

五、上机人员应爱护计算机,严禁击打,不得频繁开关主机及显示器。不得随意拔插、拆卸机房内的各种电源线,有问题及时向管理人员反映。

六、定期对室外卫星接收天线进行方位调整和清洁,保证其处于最佳工作状态。定期检查防雷设备,保证接地良好,保证防雷安全。

七、设备应为所规定的目标服务,只能用于接收、下载、浏览教育资源,播放教育节目,为教育教学服务,不得挪作它用。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项目设备出借、转让、变卖或平调,决不允许被个人挤占挪用。

九、建立损失赔偿制度。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必须追究责任,责任人照价赔偿,损坏设备必须尽快恢复工作功能。

管理操作员职责

一、熟悉设备的构造、性能及正常的使用方法,定期为农村党员干部提供远程教育教学资源服务。

二、刻苦钻研现代远程教育方面的业务知识,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技术,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达到“四会”,即会管理、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一般性故障。

三、积极配合农村党员电教机构、学校授课教师利用远程教育资源开展农村党员干部、教师、学生教育、教学活动,实现现代化教学方面的创新。

四、维护和管理好远程教育终端接收设施,随时进行检测,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及时整理、打印、刻录中央、自治区、地区传输的与我县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学校教学相适应的资源,在远程教育站点实施教学、培训。

六、根据中央、自治区、地区远程教育节目播出安排和本地农村实际情况,分类接收远教课件整理打包存放、制定出农村党员干部、教师、学生教育培训目录,并予以公示,使需接受教育培训的各类人员,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接收站点‘自主选看’,提高收看率。

七、联系实际,搞好教学辅导,提高党员干部群众对所学知识的吸收和应用能力。

八、了解所在地农村党员干部对远程教育的意见、建议以及对课件的需求情况,及时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和反馈工作。

九、发现并总结典型,为上级提供课件制作线索和素材。

十、严禁收转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严禁收转、播放不健康、不文明和舆论导向不正确的节目。

十一、根据上级远教部门安排部署,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远程教育设备及教材的订购计划;按要求做好年度报表统计工作。

第11篇 农村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凡属临时用电,用电单位或个人应向供电所办理申请手续,经同意双方签订供用电协议并装设计量表后方可用电。临时用电一般不超过6个月。

2、临时用电如需架设临时线路,应符合《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

3、临时用电不得转供。用电结束,供电所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装置,不允许将临时用电直接转为正式用电。

4、供电所对临时用电的管理应纳入具体负责人的工作考核。具体责任人加强对其检查和巡视。

5、临时用电客户的内部线路应符合有关标准,移动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具备可靠接地,电源线应使用绝缘线,严禁使用破损的电线和不合格电器设备。

第12篇 电网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安全导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是指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提升农村用电安全防护能力,指导和督促农村用电客户规范受电设施的配置、建设和运维,普及农村用电安全知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开展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网农电工作部是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制定公司系统加强和规范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面的标准、规章制度等。

(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

(三)督导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基层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情况。

(四)组织开展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提高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水平和设施防护水平。

(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审核、批复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提高农村配电设施的安全防护水平。

(三)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宣传教育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四)检查和考评所属地市及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

(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六)上报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经验作法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地市供电企业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总部、省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上级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意见和计划,汇总、上报县供电企业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情况,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落实。

(三)结合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提升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水平。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汇总、分析、上报农村用电的触电事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五)督促、检查、考评所属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六)负责城市郊区的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供电企业是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企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并上报审批,按照批复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三)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有关基础资料。

(四)提供用电安全咨询服务,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用电安全常识。

(五)结合农村用电特点及季节特点,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积极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检查。

(六)告知用电客户整改用电安全隐患。必要时,促请政府有关部门督导落实。

(七)分析、总结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评价和考核工作。

(八)及时应对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农村用电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等事故,并按相关程序及时上报。

第三章农村用电安全检查

第八条 市、县供电企业每年应根据农事、季节性用电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特点,制定农村用电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检查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能力

(一)检查农村配电设施防护区内是否存在违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防护区内自建房等。

(二)检查线路交叉跨越、配电设施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三)检查各种安全警示标识、标志是否齐全、规范。

(四)其它影响农村配电设施防护能力的内容。

第十条 检查农村用电设施防护能力

(一)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是否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农村临时用电装置是否完好。

(二)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发现的问题,要书面通知用电客户整改,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三)对私拉乱接、挂钩用电、擅自接电等危及安全的违规、违法用电行为依职权进行查纠。

第四章农村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配电箱或装接箱。配电箱或装接箱内配置的电器应具备保证用电安全的基本功能,包括漏电保护、短路及过载等保护功能。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受理农村临时用电申请,接电前,供电企业应向相关用电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临时用电安全注意事项、配电箱或装接箱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做好临时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五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坚持“应装必装”原则,加强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努力实现农村公用配变台区总、分保护安装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三个百分之百目标,扎实推进各级保护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县供电企业应建立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总保护、中级保护(分支保护)设备台账,定期检查测试并留存记录。每年统计运行和使用情况,并报地(市)公司。

第十五条 县供电企业应跟踪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质量及运行情况,每三年抽取同批次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可依托有资质的电力科研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逐级上报检验情况。

第十六条 对短时间内多次跳闸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查明故障或跳闸原因,排查和治理泄漏电流偏大的台区,严禁随意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退出运行。对发现故障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立即安排处理。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促请县、乡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大力推广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使用,并指导用电客户正确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在用电客户配合下,对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应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告知用电客户整改。

第十九条 每年统计、分析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使用情况,并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公司备案。

第六章农村用电安全宣传

第二十条 市、县供电企业应构建农村用电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供电企业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多形式地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应重点提高农村群众的用电安全意识,普及用电安全常识,提高安全用电防护能力。

第七章检查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要逐级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网农电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3篇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一、农村安全用电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县供电企业农村安全用电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用电分析会,根据季节用电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用电宣传和安全用电检查。

二、各级农村安全用电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用电目标管理,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县供电企业应与村组、用电户签订安全用电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做到安全用电、人人有责。

三、加强农村安全用电宣传,利用广播、标语等形式开展安全用电宣传,增强群众安全用电意识。要特别加强对中小学生、新通电用户的安全用电知识宣传。

四、加强农村电网运行管理,开展周期性线路设备的安全巡视,并根据气候及季节特点开展好特殊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减少农村电力设施被盗事件的发生。

六、加强临时用电管理,临时用电设施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验收合格方可供电,不准私拉乱接用电设备,临时用电结束后要及时拆除。

第14篇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总 则

一、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法令,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确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二、农村安全用电工作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各级供电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坚持照章管电、依法治电的原则,应主动与政法、劳动、文教、卫生、广播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农村安全用电的监察、检查、宣传教育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农村安全用电,符合农村社(乡)队(村)的根本利益,是用电社(乡)队(村)主要任务之一。各社(乡)队(村)管电干部和农村电工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用电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确保人身设备安全。

三、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供电部门(包括自发自供和转供电单位,下同)以及社(乡)队(村)管电组织、农村电工和广大农村用户。

四、各级供电部门和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社(乡)队(村)管电干部和农村电工,都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本条例。

五、对遵守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造成重大事故的工作人员,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于违反规章的瞎指挥,具体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组织与任务

六、各级供电部门,要把农村安全用电工作,作为重要职责。要建立健全农电安监组织,配备农电安监专职或兼职人员,不断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管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摸索农电事故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组织和指导用电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七、各用电社(乡)队(村)要建立健全有领导干部、电工、治保、医务等有关人员参加的管电组织。

社(乡)队(村)管电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 负责社(乡)队(村)安全用电工作的组织领导;

2. 贯彻执行本条例,制订社(乡)队(村)安全用电公约;

3. 宣传安全用电常识,普及触电急救法;

4. 加强法制教育,监督和检查用电安全状况;

5. 负责落实安全用电措施和消除电力设施的各种缺陷;

6. 组织触电伤亡事故的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向主管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电工管理

八、社(乡)队(村)管电组织必须根据用电设备数量配备电工。农村电工的职责是:

1. 在管电组织领导下,认真执行供电部门有关农村安全用电的各项规章制度;

2. 掌握本供电区所用电力设施的运行情况,建立健全设备台帐、缺陷记录和图表;

3. 负责本供电区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检修和定期巡视;

4. 负责安全用电常识的宣传教育,正确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5. 配合供电部门保证高压电力设施,防止盗窃和破坏。

九、农村电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为人民服务,热爱农村电气化事业;

2. 身体健康,作风正派;

3. 具有相当初中文化程度,有一定电工知识,熟悉有关规程,掌握基本操作技能和触电急救法。

十、农村电工,须由本人申请,社(乡)队(村)推荐,县供电部门审查,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电工证后,才能从事电工工作。

电工应保持稳妥定,更换电工应取得县供电部门同意。

十一、凡未配备电工的用电社(乡)队(村),供电部门可不予供电。严禁无电工证的人员从事电工工作,凡无证人员造成事故,除从事处理外,还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十二、培训和考核农村电工是供电部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县供电部门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农村电工进行培训。

县供电部门应做好农村电工的考核和年审工作。每年要对农村电工普遍进行一次考核,考试不及格的要暂停工作限期复试,复试不及格应吊销其电工证。

设备管理

十三、供电部门要根据农村用电季节性特点,开展安全用电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在发现险情时应立即停电,限期整修以后,再行送电。进行安全用电检查时可邀请公安政法部门参加。

十四、县供电部门按照规程规定、组织用户对低压电网每年进行一次检、评级和定级工作。并协助社(乡)队(村)制订整改计划。督促社(乡)队(村)消灭三类设备。

十五、社(乡)队(村)管电组织每年要组织农村电工对供电区全部电力设备进行春检和秋检,落实安全措施,堵塞漏洞,预防事故发生。

十六、架空线和接户线要有农村电工负责经常维护,定期进行全面巡视。遇有大风、大雨、大雪和用电高峰季节,要增加巡视次数,对危及用电安全的设备要及时处理,直至停用。

十七、农村配电变压器低压侧要安装触电保安器,并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十八、农村新建高低压电力设施,必须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十九、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包括家用电器)均应安装保护接地。

安全用电

二十、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电工,不准私拉乱接电力设备。

二十一、农村临时用电,要向供电部门申请,电力设备安装应符合规程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电,在用电期间有专人看管。用完及时拆除,不准长期带电。

二十二、严禁“一火一地”用电和挂钩用电。

二十三、严禁私设电网,不准用电网防盗、防窃;不准用电网捕鱼、狩猎;不准用电网捕鼠、灭害。

二十四、不准带电维修或移动用电设备,不准使用破股线。

二十五、凡有自备电源或备用电源的用户,与电网并列运行前要向供电部门申请签订协议,并应装有防止在电网停电作业时,向电网倒送电的安全装置。

事故责任划分

二十六、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产权所属单位负主要责任:

1. 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

2. 设备失修或管理不善。

二十七、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供电部门负主要责任:

1. 由于设备失修造成的事故产权虽属用户,但供电部门已承担代管义务者;

2. 由于供电部门工作过失,错误同意不合格电力设备投入运行者;

3. 由于供电部门领导人员或工作负责人误发令、运行人员误操作、调度失误等原因,直接造成事故者。

二十八、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

1. 私自攀登变压器台、电杆或摇动拉线;

2. 家用电器、照明设备失修或安装不符合规程规范;

3. 私拉乱接或其他违章用电;

4. 在电力线路下面私自盖房、打井和从事其它私人劳动,误触合格的带电设备;

5. 违章作业,自身触电。

二十九、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1. 盗窃或破坏电气设备、器材;

2. 私设电网;

3. 私拉乱接电力设备造成他人触电;

4. 利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触电;

5. 电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触电;

6. 汽车、马车、拖拉机撞击电力设备造成他人触电;

7. 在电力线下盖屋、植树、堆放物品等导致导线最小对地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造成他人触电;

8. 向停电线路上送电,造成他人触电者。

三十、在由单位组织的生产活动中,凡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一切事故,均由组织生产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三十一、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触电伤亡者,不予追究责任。

三十二、凡属多种因素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者,应根据情况分清责任主次。

事故处理

三十三、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县供电部门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规定写出事故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任何触电伤亡事故不得隐瞒。

三十四、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用电单位,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深刻接受教训,认真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三十五、各类责任事故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其抚恤和医疗等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承担。有争议时,按有关规定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意见,交有关各方面领导部门研究处理。如果意见仍不一致,可由政法部门裁决。

三十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触犯刑律,致死人命或造成重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供电部门要向当地政法部门报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2. 玩忽职守,违章作业;

3. 私设电网,私拉乱接电气设备;

4.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

5. 有意用电力杀害他人和蓄意制造破坏事件。

事故统计

三十七、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县供电部门就于三日内填写“农村触电死亡事故报告表”报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

三十八、发生农村触电死亡群伤事故,县供电部门应立即以电报报告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并于五日内填写“农村触电死亡群伤事故报告表”报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电主管部门,同时报水利电力部农电司。

三十九、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于每月十日前将“农村触电死亡月报表”报送水利电力部农电司。

四十、省、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将“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年报表”报送水利电力部农电司。

四十一、凡在农村发生的任何触电死亡事故,县供电部门要认真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区主管农电部门,县供电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借口拒报。

附则

四十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

四十三、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执行1981年10月颁发的《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附:农村安全用电须知

为了切实做好农村安全用电工作,普及安全用电常识,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使电力更好地为农村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农村安全用电须知》。对本须知,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印刷、张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一、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电工,不准私拉乱接电线。

二、安全用电、人人有责、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章制度。低压线路应安装触电保安器,要合理选用保险丝,保险片或熔管,严禁用铜、铝、铁丝代替。

三、不要在电线底下盖房子,打场、堆柴草、打井、栽树,不在电线和其它带电设备附近演戏、放电影,防止触电伤人和起火。

四、在电线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或砍伐树木时要采取措施,对可能碰到的线路设备,要找电工停电后进行。

五、船只通过跨河线,及早放下桅杆;马车通过电力线时,不要扬鞭;机动车辆行驶或在田间作业,不要碰电杆和拉线。

六、不在电线附近采石放炮,不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在电杆上拴牲口,不准破坏拉线,以防倒杆断线。

七、电力线、通讯线和广播线要明显分开,发现电线与其它线搭连时,要立即找电工处理。

八、晒衣服的铁丝和电线要保持足够距离,不要绕在一起,也不要在电线上晒挂衣服。

九、教育儿童不玩弄电气设备,不爬电杆,不爬变压器台,不摇晃拉线,不在电线附近放风筝、打鸟,不准往电线、瓷瓶和变压器上扔东西。

十、电线断落不要靠近,要派人看守,并赶快找电工处理。

十一、小水泵、脱粒机等临时用电,不准带电移动设备,不准挂钩接电,不准使用破股线,不准使用地爬线、拦腰线。

十二、不要用手摸灯头、开关、插座以及其它家用电器金属外壳。有损坏、老化漏电的要赶快找电工修理或更换。家用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要妥善接地。

十三、不要使用不合格的灯头、灯线、开关、插座等用电设备。用电设备要保持清洁完好。灯线不要过长,也不要拉来拉去。

十四、广播喇叭怪叫冒烟时,要拉断开关,不要带电泼水救。

十五、发现树枝碰触电线,要马上找电工处理。

十六、禁止私设电网防盗、防窃、捕鱼、狩猎、捕鼠和灭害。严禁使用“一线一地”照明。

十七、非电工人员不得操作高压开关,也不要进入配电室乱动电气设备。

十八、发现有人触电,千不要用手拉触电人,赶快拉断开关或用干燥木棍、干燥竹杆挑开电线,立即用正确的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法进行现场急救,不能打强心针。

第15篇 农村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农村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凡是属于临时用电,用电单位或个人应向供电所办理申请手续,经同意双方签订供用电协议并装设计量表计后方可用电。

2、凡属于临时用电,均应装设漏电保护器和短路、过载保护,并和计量表计合装在配电箱内。

3、临时性用电如需要架设临时架空线路,则应符合《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4、临时用电不得转供。用电结束,供电所应拆除临时用电装置,不允许将临时用电直接转为正式用电。

5、对临时性用电的管理纳入具体责任人的工作考核。管理责任人应加强对临时用电户的检查和巡视,并试跳保护器,每周不少于一次。

6、临时性客户的内部线路应符合装置标准,并可靠固定;移动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具备可靠接地,电源线应用完好的绝缘电线,不允许使用破损的电线和不合格的电气设备。

农村管理制度新规定(15篇)

农村管理制度新规定旨在提升农村社区的治理效能,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制度涵盖了以下几个核心领域:1.村民自治机制:强化村民自我管理,鼓励村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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