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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炼油过程的安全、高效、环保与经济性。它涵盖了生产操作、设备管理、质量控制、环境保护、员工培训、应急预案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生产操作管理:明确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稳定,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设备管理:设备的维护保养、故障处理、更新升级,保证设备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3. 质量控制: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全程监控产品质量,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4. 环境保护:遵守环保法规,实施污染预防和治理措施,降低排放,实现绿色炼油。
5. 员工培训:定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升员工综合素质。
6. 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减少损失。
重要性
炼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安全: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防止操作失误引发的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
2. 提高效率:优化生产流程,降低能耗,提高炼油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3. 保证质量:确保产品质量稳定,满足市场需求,提升企业竞争力。
4. 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
5. 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企业良好社会形象。
方案
1. 制度建设: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明确各级员工职责,定期修订以适应业务变化。
2. 执行监督: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执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3. 培训与考核:定期开展员工培训,考核其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不合格者需进行补训。
4. 技术升级:引进先进的自动化和信息化技术,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5. 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环保监测系统,定期报告环境指标,及时调整环保措施。
6.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检验预案的有效性。
炼油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和严格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在确保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时,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炼油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某炼油厂防火事故应急管理预案
一、制定预案的目的,适用范围
炼油厂为攀枝花市钢城集综合分公司二级防火单位。为保障我厂安全生产,人员生命健康安全,以确保在突发消防事故时,主要管理负责人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和迅速控制,尽量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厂长、生产副厂长、消防安全管理员、调度员岗位。
二、应急行动原则
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做到“快速、准确、及时”的响应。
三、应急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炼油厂火灾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厂长任组长,生产副厂长任副组长,成员有:消防安全管理员、调度员、生产班长。
应急领导办公室设在生产科,生产副厂长任主任。
(二)职责分工
1、厂长在炼油厂应急领导小组中担任组长,其职责是:
<1>、随时和厂部保持通讯联系,当获悉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2>、及时组织成员现场事故抢救,人员疏散,受伤人员急救工作。
<3>、组织领导小组紧急磋商,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抢救方案,抢救人员安排及分工
<4>、负责处理应急事故的善后工作。
<5>、负责组织或协助公司进行灾后的事故调查处理,考核工作。
<6>、负责安排组织生产自救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2、生产副厂长在炼油厂应急领导小组中担任副组长,其职责是:
<1>、随时和厂部保持通讯联系,当获悉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2>、协助厂长进行事故现场的抢险、抢救等各项组织工作。当厂长不在时,直接负责组织抢险、抢救工作。
<3>、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督促厂调度员立即通知公司,并立即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或职工居民。
<4>、负责协助厂长或公司进行灾后的事故调查处理、考核工作。
<5>、协助厂长进行生产自救工作,尽快恢复生产,降低事故损失。
3、消防安全管理员在炼油厂应急领导小组中任组员,其职责是:
<1>、应在消防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2>、协助厂长或副厂长进行消防事故抢险、抢救的组织安排工作。
<3>、负责及时向厂调度口头汇报事故抢险、抢救的最新进展情况。
<4>、负责事故抢险、抢救过程中的劳防、消防、急救器材的使用和回收工作。
4、调度员在炼油厂应急领导小组中人组员,其职责是:
<1>、应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厂防火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其次向公司保卫科、调度室汇报。
<2>、按规定的间隔时间向公司保卫科、调度室汇报事故进展情况;对重大紧急情况随时汇报。随时接听公司保卫科、调度室的调度指示。
<3>、负责消防、应急、劳防器材的组织调运工作。
<4>、根据公司或组长安排及时拨打火警、急救的救援电话,通知义务消防队员。
四、应急目标
当发生消防风险事故时,展开事故急救的应急目标如下:
1、先救人、后救物。任何时候都需将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
2、充分利用现场急救措施尽量减少和降低人员伤亡损失。
3、抢救人员和器材安排充分有效,尽一切可能减少事故影响和事故损失,确保及早恢复生产。
五.应急影响步骤
1、汇报
一旦发生火灾危险事故,第一知情人必须在第一时间马上向厂消防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厂调度员必须马上向公司保卫科、调度室汇报。如果事故处理时间过长,以后应每15分钟向公司保卫科、调度室汇报一次事故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保卫科电话:2229790
总公司保卫处电话:3399398
总公司安全处电话:3399810、3396800-8315
总公司生产部电话:3390909、3397676
火警电话:119 急救中心电话:120
攀钢密地职工医院急救站:6666792
攀钢医疗急救中心:3390120
2、指挥
发生危险事故,厂消防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现场指挥。其他抢险人员必须服从厂消防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的抢险工作安排。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不在现场时,由副组长代行安排。
现场抢险人员发现其他事故苗头或最新情况或提出抢险建议,须立即向现场指挥负责人汇报。
3、抢救(抢险)
<1>、厂消防火灾应急领导小组在抢救(抢险)前应对事故现场情况进行了解、判断,做到抢救(抢险)目标明确,措施有力。
<2>、制定抢救(抢险)措施遵循“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第一要务是减少人员伤亡。
<3>、对遇险受伤人员,要采取及时有效的现场急救方法展开急救,同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说明地点、伤者数量、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请求救护支援。
<4>、对火灾等重特大事故抢险不能抱侥幸态度,必要时必须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请求支援。同时抢险作业前必须先切断电源,以防电击伤害。
<5>、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对周围或周边物体造成重大伤害的,应果断采取隔离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调查
<1> 消防火灾抢险(抢救)工作完成后,厂消防应急事故领导小组应立即展开对事故的调查。
<2> 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有义务协助厂或公司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进行事故
调查。
<3> 调查结束后,厂应急事故领导小组须向公司上交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内容进行如实的汇报总结。
5、恢复生产
<1>、事故善后工作完成后,应及早组织生产自救,修复损坏的设备和工具,尽快恢复生产。
<2>、厂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督促厂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尽快落实完善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措施到位。
<3>、应按照“不安全,不生产”的基本原则,在隐患没有得到彻底整改,消防安
全措施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前绝对禁止恢复生产。
六、通用急救措施
1、触电
<1>、有人触电时,严禁用手直接拉人,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可绝缘的物体将电源线挑开。
<2>、对触电昏迷人员,应采取人工呼吸法抢救,方法是:将触电者平放地上,颈部垫高,施救人员用手将其鼻子捏住,用力吸气后,向伤者口里吹气,直到伤者胸部鼓起,每分钟吹16~18次,直到伤者恢复自己呼吸为止。
2、骨折
<1>、发生骨折事故,应小心将伤者抬离伤害环境,平放于地上。
<2>、若伤者发生出血,应小心的用纱布或绷带将伤口包扎止血。
<3>、用平整的木条将伤者的骨折部位夹住,然后用纱布或绷带固定。
<4>、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支援,将伤者送到最近的医院救治。
3、烫伤
<1>、发生烫伤事故,应小心将伤者抬离伤害环境,平放于地上。
<2>、如有化纤丝织品服装融化粘附,应及时小心剥落。
<3>、对烫伤部位立即采取冷水敷或冰敷的方式降温,以降低烫伤伤害。
<4>、对深度或大面积烫伤,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支援,将伤者送到最近的医院救治。
综合工业分公司炼油厂
2022年2月2日
第2篇 炼油新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 目的
为加强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含硫原油加工适应性改造及油品质量升级工程炼油新区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石化安庆分公司含硫原油加工适应性改造及油品质量升级工程炼油新区区域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其人员。
3 职责
3.1 施工部
3.1.1 负责临时用电的技术管理。
3.1.2 负责临时用电申请报告的审批。
3.1.4 负责临时用电管理及临时用电票签发人的资格审查。
3.1.5 对临时用电的风险评估及危害识别实施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3.1.6 主要负责监督、检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办理情况。
3.1.7 定期组织对临时用电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内提出考核意见。
3.2供电主管部门(监理单位)
3.2.1 负责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签发和现场督查。
3.2.2 负责临时用电管理。
3.2.3 对临时用电的风险评估及危害识别进行评估确认,对其实施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3.2.4 监督审查临时用电涉及的负荷、用电容量、线路敷设、接地保护方式等,确保临时用电设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相关要求。
3.2.5 负责临时用电安全监管。
3.3 供电执行单位(南京工程公司)
3.3.1 负责临时用电的现场变压器及6kv线路维护管理,执行供电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内容,包括指定临时电源、安全措施确认、停送电。
3.3.2 监督审查临时用电涉及的负荷、用电容量、线路敷设、接地保护方式等,确保临时用电设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相关要求。
3.3.3 负责临时用电安全监管,。
3.3.4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变压器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3.4施工用电单位
3.4.1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设施的现场管理、操作或作业,包括临时电源的接线、安全措施的确认。
3.4.2 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设施的巡检、检查并做好记录。
3.4.3 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设施的风险评估及危害识别。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工作内容
4.1.1 在含硫原油加工适应性改造及油品质量升级工程项目现场,正式运行的箱式变电站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1.2施工单位到供电执行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供电执行单位指定电源接入点,由用电申请单位派专业电工进行临时电源接入作业。
4.1.3 各施工单位由施工变压器至现场一级配电箱的电缆线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原则上采用架空敷设方式。
4.2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4.2.1 审批程序
4.2.1.1 施工部具有电气专业背景的管理人员。
4.2.1.2 监理公司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
4.2.2 办理程序
4.2.2.1 临时用电单位持临时用电申请表到施工部办理审批手续。
4.2.2.2 临时用电单位持由施工部审批的临时用电申请表到供电执行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2.2.3 临时用电单位持供电执行单位办理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供电主管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4.2.2.4 供电执行单位电工接到经各级审批后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需要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满足送电要求,方可在临时用电票供电执行栏中签名送电。
4.2.2.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应遵循“先确认后签发”的原则,即供电主管部门、供电执行单位应对临时用电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再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
4.3 作业安全措施
4.3.1 施工现场变压器6kv电缆为埋地敷设,所经路径设有电缆标志桩,各施工单位施工时应进行保护,谁损坏谁维修。
4.3.2 停送电人员、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者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4.3.3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4.3.4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4.3.5 临时用电线路原则采用架空敷设,不能采用裸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米。
4.3.6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可靠关闭、上锁。
4.3.7 各施工单位应将临时用电设施纳入到正常巡回检查范围,每天上下午各巡检一次,并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当发生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电工有权进行紧急停电处理。
4.3.8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否则供电执行单位有权停电,并视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4.3.9 在临时用电有效期内,如遇施工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时,临时用电单位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待重新施工时,临时用电单位应对线路、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后,方可送电。
4.3.10 临时用电设备或线路停电检修或拆接线,应在停电开关处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或将线路从电源上拆除,以防突然来电造成人身伤害。
4.4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4.1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二联由供电主管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施工用电单位保存。保存期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用电时间一致。
5 相关文件
5.1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5.2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5.2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6 相关记录
6.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6.2 《临时用电设施巡检记录》
6.3 《临时用电隐患处理通知单》
7 附加说明
7.1 本细则由施工部提出并归口。
7.2 本细则批准人:程锦昌
7.3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4 本细则解释权归施工部。
第3篇 炼油化工装置巡回检查管理制度
1目的
贯彻落实科学巡检,明确细化分部各项巡检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巡检工作质量,对装置存在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确保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车间值班及岗位生产的巡回检查管理。
3引用文件
《巡回检查管理制度》
4术语和定义
4.1科学巡检:以提高人的素质和强化“三基”建设为基础,提高巡检质量为核心。采用创新管理理念和科学管理方法,借助高科技巡检监控工具,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
4.2常规巡检点:影响装置正常生产运行的设备或部位。
4.3关键巡检点:影响装置安全运行的重要设备或部位。
4.4特护巡检点:随时会出现非正常工况,对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设备或部位。
5职责和权限
5.1生产管理处是分部巡回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车间的巡回检查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负责审定各生产车间《巡回检查管理实施细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机动、安全、技术、办公室、车间等单位召开危害辨识及安全风险评估会议,审定关键巡检点和特护巡检点,并负责关键巡检点和特护巡检点台帐管理和上报。
5.2机动处负责审定电气、仪表车间的《巡回检查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生产管理处备案;负责对电气、仪表车间的巡回检查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负责巡检仪、视频监控等巡检设备的维修管理;参加关键巡检点、特护巡检点危害辨识及安全风险评估,对关键巡检点、特护巡检点提出专业管理措施和建议。
5.3安全环保处负责指导完善员工巡检作业的个人防护用具配备;参加关键巡检点、特护巡检点危害辨识及安全风险评估,对关键巡检点、特护巡检点提出专业管理措施和建
议;协助做好巡检管理有关工作。
5.4技术质量处负责完善关键巡检点、特护巡检点工艺监控指标,参加关键巡检点、特护巡检点危害辨识及安全风险评估,对关键巡检点、特护巡检点提出专业管理措施和建议;协助做好巡检管理有关工作。
5.5办公室负责提出装置区域治安巡逻管理措施和建议;负责对车间治安巡逻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5.6车间负责编制本单位各岗位的巡检线路、巡检内容、巡检时间、站名、站号,制定本车间《巡回检查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负责巡检仪、视频监控等巡检设备的使用管理,对本单位各岗位巡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危害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关键巡检点、特护巡检点上报生产管理处。
6工作程序
6.1各生产车间要通过优化人员、优化巡检线路,提高巡检科学性,并可采用视频监控、离线状态监测、电子智能巡检及多岗位交叉巡检等方式,开展巡检工作。
6.2各车间根据岗位实际情况,配备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具、巡检工具和设备监测器具,巡检人员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具、巡检工具和设备监测器具进行巡检。
6.3当班操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路线、内容,定时、定点进行高标准高质量巡回检查,检查各设备运行状况、现场仪表参数、现场跑、冒、滴、漏等情况,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单独处理的及时按程序汇报。
6.4巡回检查要做到“看、听、摸、查、比”,机、电、仪专业和装置巡检人员在巡检中发现问题时,必须及时互相通报和联系处理。当出现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在确保巡检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巡检工作。
6.5机、电、仪专业巡检人员必须确保每天不少于2次的深度常规巡检,对关键巡检点不少于4次、特护巡检点不少于8次。其它特护机组的巡检和考核,按机动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6.6巡检过程中发生事件、事故,依据事件、事故汇报程序进行汇报或按事故应急预案
进行处理。
6.7巡检人员若遇生产操作或需处理问题而无法例行巡检时,要把情况写入交班日志;
巡检人员已按要求巡检,但因巡检设备故障出现的漏检、缺检项,当班巡检人员也应把情况写入交班日志。
6.8巡检人员在巡检过程中,要履行辖区内的治安巡逻职责,查陌生人,查可疑迹象,禁止无关人员和物品进入装置区域,发现案情及时报告经警中队接警值班室。
7巡检管理及要求
7.1对常规巡检点,各生产车间要落实科学巡检,按每小时巡检一次的要求制定本车间《巡回检查管理实施细则》。因临时停产停运不需要每小时巡检的设备和装置,巡检时间
由车间视情况而定,设备和装置恢复正常生产后,再恢复每小时巡检。其他特殊岗位的常规巡检由车间提出实施细则,生产管理处审定后执行。
7.2经评估审定的关键巡检点、特护巡检点,各生产车间要按关键巡检点半小时巡检一次、特护巡检点15分钟巡检一次的要求,制定关键巡检点、特护巡检点巡检实施细则,严格执行。
7.3关键巡检点、特护巡检点的确定和变更,先由车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危害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提出评估意见上报生产管理处,生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审定。专业处室可依据安全生产实际变化,及时提出关键巡检点和特护巡检点的变更要求,经生产管理处审定,相关车间、部门严格执行。
7.4各车间根据岗位生产要求如需修订巡检路线、巡检时间、巡检站点及巡检实施细则等内容,需报生产管理处审定、备案。电气、仪表车间则报机动处审定并报生产管理处备案。
7.5各装置关键巡检点、特护巡检点应依据安全生产实际实行动态管理,以使出现问题的设备或部位得到及时有效监控;对已处理好的设备或部位做好变更,报生产管理处,纳入正常管理。
7.6各车间管理人员每日要对本单位各岗位巡回检查进行检查,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和两次“模拟问题”抽查。采用智能巡检系统的车间每周至少要下载一次巡检记录,对漏检缺检行为要进行考核,并保存相关记录,实行可追溯管理。
8检查与考核
相关考核按《×××××》执行。
9支持性文件
××××考核办法》
10相关记录
10.1××××各岗位巡检记录
10.2××××车间值班巡检记录
10.3××××分部总值班巡检记录
10.4××××关键巡检点、特护巡检点台帐
第4篇 炼油厂装置开停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炼化生产装置的开停工管理,保证生产装置在开停工过程中安全、平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装置正常开停工是指按计划、指令预先安排的停工和开工。紧急停工是指生产装置异常情况下的被迫停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格尔木炼油厂。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格尔木炼油厂主管生产的厂领导负责开停工文件的签发和组织实施。工艺技术科及生产运行科是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实施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五条 车间(装置)主任负责组织生产装置开停工方案及相关文件的编写、提交和开停工过程的实施。
第六条 开停工文件包括装置操作变动审批单、开停工通知单、开停工方案、开停工规程(操作卡)以及开停工条件确认的相关确认文件。
第三章 装置开、停工条件确认
第七条 装置开工必须进行条件确认。确认程序为:
㈠ 生产装置开工前,首先由车间(装置)组织内部验收,合格后,向工艺技术科提出开工条件确认申请;
㈡ 工艺技术科组织设备管理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开工条件进行进一步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㈢ 确认合格后,车间(装置)根据生产运行科的开工安排,按照开工方案、开工规程(操作卡)组织开工。
第八条 开工条件确认内容包括:
㈠ 开工领导小组已成立,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达到任职上岗条件;
㈡ 开工方案、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环保预案等技术资料、管理制度齐全;
㈢ 装置开工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剂、化学药品、标准样品、备品配件、润滑油(脂)等种类、数量满足,并按照要求装填到位;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设备就位;
㈣ 安全、工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劳动保护等器材、设施配备到位,完好备用;岗位工器具已配齐;保运工作已落实;巡检路线及标牌已设置;
㈤ 检维修后的设备恢复完毕;容器、管线等设备检验合格,并有相关记录;
㈥ 设备、管线吹扫试压试漏合格,转动设备完好备用;装置盲板管理责任落实;
㈦ 安全设施(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等)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并投用;装置下水系统完好;有毒有害化学品存放及防护情况良好;开工中可能出现的退油、不合格品、“三废”及污染物等处置手段完备;
㈧ 仪表系统、各类联锁自保系统调试完毕,具备投用条件;能源计量表启用;设备标志、管道流向标志齐全、准确;
㈨ 电气设备调试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㈩ 取样设施完好,化验分析准备就绪;
(十一) 施工现场清理干净,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设备、管线保温基本结束;
(十二) 公用工程、油品储运、火炬系统等外部保障条件确认完好;
(十三) 装置通过相关专业部门的安全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装置首次开工必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条 新建、改扩建装置开工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价,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
第十一条 装置停工必须进行条件确认。确认程序为:
㈠ 生产装置正常停工前,首先由车间(装置)组织内部停工条件确认,合格后向工艺技术科提出停工条件确认申请;
㈡ 由工艺技术科组织设备管理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装置停工条件进行进一步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㈢ 确认合格后,车间(装置)根据生产运行科的停工安排,按照停工方案、停工规程(操作卡)组织停工。
第十二条 装置停工条件确认内容包括:
㈠ 停工领导小组已成立,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均达到任职上岗条件;
㈡ 停工方案、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环保预案等技术资料、管理制度齐全;
㈢ 安全、工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劳动保护等器材、设施配备到位,完好备用;岗位工器具已配齐;停运工作已落实;巡检路线及标牌已设置;
㈣ 需要检修的装置检维修准备工作已落实,可以按照计划实施检维修;
㈤ 装置盲板管理责任落实,并有相关记录;
㈥ 安全设施(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等)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并投用;装置下水系统完好;有毒有害化学品存放及防护情况良好;停工中可能出现的退油、不合格品、“三废”及污染物等处置方案齐全,并有相关记录;
㈦ 公用工程、油品储运、火炬系统等外部保障条件确认完好。
第十三条 开、停工方案的内容必须包括: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详细的技术方案、风险评估及消减措施、环境因素评价、开停工统筹图、盲板表等。
第十四条 开停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开停工规程(操作卡)的要求和步骤进行,并严格执行步步确认签字。在开、停工过程中,每达到一个稳定状态,必须由车间(装置)主任进行签字确认。
第五章 装置紧急停工及恢复运行的管理
第十五条 装置临时发生较大的操作波动或异常情况下,按照事故处理预案退守到工艺、设备和人员安全的稳定状态,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装置退守到稳定状态后,由车间对装置操作波动或异常原因进行分析,初步确认是否具备恢复条件,并上报生产运行科。具备恢复条件则按开工规程恢复运行,否则按停工规程做进一步停工处理。
第十七条 装置紧急停工后,车间必须对装置进行全面分析、检查和问题处理,消除工艺、设备安全运行隐患,尽快恢复生产。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开、停工方案未按要求编写,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及时上报的,扣业绩考核分1分。
第十九条 在开、停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开、停工方案,每发现一次扣业绩考核分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厂纪厂规处理。
第二十条 开、停工过程中操作规程(操作卡)的执行和步步确认签字按操作卡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车间(装置)未及时提出开、停工条件确认申请的,扣业绩考核分1分。
第二十二条 在开停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条件确认的,每发现一次扣业绩考核分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厂纪厂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艺技术科负责解释、修订。
第5篇 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备是企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健全各级设备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各级设备管理的经济责任制。
第三条 设备管理的任务: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企业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改造,不断提高各级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为企业的安全、稳定、高效生产提供最优的技术装备,使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设备综合效能最高,为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 组织机构
(一)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和化工与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分别设炼油处和技术装备处;各地区分公司设置机械动力处(设备处)。
(二)专业公司和各地区公司总经理对设备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仟。并要有一名副总经理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各地区公司可以根据情况设负责设备技术管理的副总工程师。
第十条 职责范围
(一)专业公司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对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织制定炼油化工设备的管理制度、规程、规范和工作规划。
(2)负责年度修理费预算的审核工作。
(3)负责股份公司所属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抓好设备科学管理,组织学习和推广应用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组织交流设备管理工作经验。
(4)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交流推广。
(5)组织制定主要设备的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及设备技术经济考核指标。
济号核指标。
(6)组织或参与企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的主要设备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7)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器材设备采购管理。
(8)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技术和设备引进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引进重要设备及备品配件的国产化工作。
(9)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10)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1)负责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查工作。
(12)负责股份公司炼油化工系统开展有关设备管理的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二)地区公司总经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国家及月份公司有关规定,负责把设备管理工作列入经理任期责任目标和主要议事日程,对本公司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
(2)对本公司的技术装备负全面责任,在任期内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有所增长,确保生产装置和主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3)协调好安全稳定生产和维修、检修关系,防止设备失修等拼设备的短期行为。
(4)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审查并合理使用设备大修理费用和设备更新费用。
(5)根据企业长远和年度经营方针、目标,组织制定设备大修理、更新改造计划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6)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地区公司主管设备副总经理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贯
彻执行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定,并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协助总经理对本企业的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组织制定提高设备管理水平的规划和措施,确保生产装置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2)组织审定本公司主要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重大设备更新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本公司设备系统开展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4)组织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组织抢修恢复生产。
(5)负责器材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
(6)参加重点基建、重大技措工程的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7)审查上报的机动报表、闲置设备的外调及主要设备的报废处理。
(8)负责机动系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
(9)指导机动系统的技术培训及交流。
(四)设备副总工程师职责
(1)在主管设备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本公司的设备技术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和贯彻设备技术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审批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审核主要生产装置设备的运转周期、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工程计划和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审核主要设备的选型、合理使用、主要设备的改造
方案及组织主要设备的报废鉴定工作。
(5)对主要设备的技术问题组织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先进的施工机具;促进网络技术、状态监测、故障诊断、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的应用。
(6)负责抓好动力系统运行;
(7)组织提出设备的技术安全措施,协助主管设备副总经理组织对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参加重大基建、技措工程的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工作。
(9)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管理、督促检查、检验、修复、鉴定工作,
审定三类压力容器及球罐的检验、修复、投用方案,
(10)会同教育培训部门抓好机动设备系统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五)地区公司机械动力处(设备处)职责
(1)在没备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在设备副总工程师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设备管理制度及管理细则,并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制定本公司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制定规划和措施;
(2)负责本公司机械动力业务管理,组织建立和健全设备基础技术资料,掌握设备状况,做好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和设备管理总结工作。
(3)审核本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主要设备大修、重大设备更新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本地区公司器材设备采购管理,对零星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提出计划,并监督执行。
(5)负责设备管理方面主要指标的考核工作。对主要设备状况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设备系统各项检查、评比、竞赛等活动。
(6)参加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机动设备方面的技术培训。
(8)组织编写、审查备品配件目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核定库存资金,抓好备品配件的图纸资料管理,组织好备品配件加工汁划的编写、安排和供应工作。
(9)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的管理;组织编写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检验、修理、鉴定计划;审定三类压力容器、球罐及关键工业管道的检查、检验、修理、鉴
(10)负责没备润滑、反腐、密封和水质管理
(11)负责动力设备和仪器仪表的管理,组织检查继电保护、绝缘监督,并组织定期试验调整正作,组织安排好公川系统的全平稳、合理、经济运行,满足生产需要。
(12)负责固定资产管理,搞好统计、闲置封存、报废、洲友、更新等各项工作。
(13)负责涉及维护保运、检维修等关联交易或外委工程队五资质及合同中工作标准、考核验收标准、价格的审定。
(14)对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调动提出建议。
(六)各地区公司除技术装备管理部门(机动、设备处)外,计划、生产、技术、财务、安全、供应等部门应根据其职责范围,从不同角度,抓好相应环节,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的对象是:用于生产的机器、工艺设备和管道、电气和动力设备、机修设备、起重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十二条 设备按规定划分为主要设备和一般设备两级。按设备特点与用途,将设备划分十三大类。(划分方法见附录),按设备现代化管理要求,各企业应对设备进行分级管理,对影响安全生产的关键设备实行“特级维护”。
第十三条 为掌握设备技术状况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果地区公司应考核下列指标:
(一)主要装置开工率;
(二)主要设备有效利用率;
(三)设备故障率;
(四)设备完好率和主要设备完好率;
(五)静密封点泄漏率;
(六)设备新度系数;
(七)仪表完好率、控制率、使用率、泄漏率。
第十四条 积极推行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各级领导要为设备管理部门介入设备前期活动创造有利的条件,并给予积极支持,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参与设备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凡基本建设、技术措施等重大工程项目在审查设计方案和施工设计时,必须有设备管理部门参加,主要设备选型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必须会同设备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共同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应在认真做出经济技术评价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七条 设备报废更新的五项原则是:安全性、技术经济供应性、时间性、淘汰性:
(一)安全性:设备存在严重缺陷及隐患,故障率高,严重污染环境或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危及安全生产的;
(二)技术经济性: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效率低,能耗高、经济效益差,不能满足装置全面达标及工艺要求的;
(三)可供应性:设备的主要零配件供应无来源,而国内试制目前困难的;
(四)时间性:设备使用已超过设计寿命,经技术鉴定不能继续使用,大修理、改造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五)淘汰性: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十八条 根据生产发展的要求及本企业设备技术状况,各地区公司应制定机动设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第十九条 完好设备必须具备以下标准:
(一)运行正常,效能良好并满足设计或生产条件;
(二)内部构件无损,质量符合要求;
(三)主体整洁齐全好用;
(四)技术资料齐全准确。
第二十条 定期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不断促进和提高设备管理的综合水平。
第二十一条 对在设备管理、维护、检修、技术开发和技术培训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对于管理混乱,对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和安全的下属单位,责令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领导人或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等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仟;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分,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设备事故
(一)凡因设计、制造、安装、检修、维护操作不当而造成设备非正常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均称为设备。
(二)设备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1)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
(2)一般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或大于1万元的;
(3)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或大于30万元的;小于500万元的;
(4)特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或500万元以上的。
(三)当企业发生重大及特大设备事故时,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专业公司,并在一周内书面将详情报告专业公司。
(四)由地区公司监管(报股份公司专业公司备案)的关键设备,发生一般设备事故造成生产装置非计划停工,也应按有关报表要求及时上报专业公司。
(五)设备事故发生后应遵循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仟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根据设备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经济损失情况认真分析,严肃处理,并记录存人档案。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操作、使用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设备维护应实行专机专责制或包机制,对关键设备必须实行“机、电、仪、操、管”五位一体的特级维护管理,做到台台设备、条条管线、个个阀门、块块仪表有人负责,并及时做好设备防冻、防凝、保温、保冷、反腐、堵漏等工作。“机、电、仪”等维护保运单位已分离分立的地区公司要通过合同来规范“特级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通过技术培训,设备的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要努力学习文化技术知识,做到一专多能: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要加强设备状态监测工作,建立健个设备状态监测网,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各企业立健全设备状态监测网,并配置专职或兼职的状态监人员,制定各项状态监测管理制度。
(2)对关键设备要按“定人员、定设备、定测点、定仪器、定周期、定标准、定路线、定参数”的原则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的分析提出维修建议单(书)指导检修,并将检修情况及时反馈存档。
(3)对关键设备应建立标准运行参数库、状态监测、机组故障与维修、重要零部件参数档案等:
(4)定期总结设备状态监测的成果和经验,拓宽设备监测范围,逐步实现全员、全面工况状态监测。
第二十八条 设备操作人员职责与权利
(一)职责:
(1)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做到起动前认真
准备,起动中反复检查,运行中搞好调整,停车后妥善处理: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2)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所管设备进行仔细检查,按“十字”作业法(清洁、润滑、反腐、调整、紧固),主动{肖除脏、锈、缺、乱、漏等缺陷,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操作日记。
(3)对转动设备润滑、振动、轴承温度、异常声音等加强检查,发现异常应妥善处理并立即报告,并做好记录。
(4)对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要经常检查保温、保冷、腐蚀、泄漏情况,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并做好记录。
(5)严格执行设备定期切换、强制保养制度,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车,做到随时可以开动投用。对本岗位封存、闲置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
(6)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按有关规程采取果断措施,并上报和通知值班长及有关岗位。不弄清原因、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车:
(7)保持设备、管道和地面清洁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二)权利
(1)有权制止非本岗位人员操作本岗位的设备。
(2)对需要检修或有故障的设备,有权拒绝操作。
(3)对违反岗位责仟制和操作保养规程等不合理使用设备的指令意见,可拒绝执行,
(4)对不爱护设备,不遵守操作规程的现象,有权提出
第二十九条 维修工人(机、电、仪)要明确分工、密切协对分工负责包修的设备做好维修工作:
(—)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所管行检查,并主动向操作运行人员了解设备运十处理设备缺陷及隐患,对查出的设备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二)逐步采用先进的仪器(如测振器、测频器、测厚仪、转速表、点温计等)对主要设备认真进行点检。
第五章 设备检修
第三十条 设备检修是保持设备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防止设备事故,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证生产计划完成的主要手段及措施:搞好设备检修是各企业的一项主要仟务,要严格遵守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缩短检修时间,做到优质、高效、安全、文明、节约,确保实现长周期运行目的。
第三十一条 要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检修计划分为大修、中修、小修、装置(系统)停工检修。检修计划要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下达,同时检查考核:各企业装置(系统)的运行周期和停工大检修工期,要根据生产情况作出安排,并报专业公司批准;
第三十二条 遵守股份公司财经制度,接受审计监督,严格控制修理费用的使用,从股份公司批准的预算中提取的修理费用必须用于固定资产的修理,不得以各种理由挪作它用。各地区公司在年末将修理费用列支情况上报专业公司。
第三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程序编制年度设备大修理计划及装置停工检修计划,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三十四条 检修工程要有严密的科学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应用网络技术绘制总体检修网络图。主要施工项目要绘制平面布置图、网络图和施工进度表:要有施工方案和安装方案,重大施工项目要有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十五条 装置(系统)停工大检修要做到:
(一)由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大检修工作,要成立大检修领导小组。
(二)装置(系统)停工检修前,检修准备工作要达到“八落实”。即:思想组织工作落实、计划项目落实、图纸资料落实、物资材料供应落实、施工力量落实、施工机具落实、质量安全措施落实、生活后勤保证落实。
(三)装置停工做好吹扫、置和隔离措施。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施工单位。
(四)实行文明施工,杜绝野蛮拆装,采用先进的专用工具,做到“三条线”(工具摆放一条线,零件摆放一条线、材料摆放一条线)、“三不见天”(润滑油脂不见天、清洗过的机件不见天、精密量具不见天)、“二净”(停工场地净、检修场地净、开工场地净)。
(五)组织和指挥大检修的人员要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行动,做到“三个面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五到现场”(思想工作到现场、生产指挥到现场、材料供应到现场、设计科研到现场、生活服务到现场)。
(六)设备竹理部门应组织对各类设备及管道组织检查鉴定,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积累资料为编写检修汁划、制定检修方案、改善维修提供依据。
(七)建立检修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检修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确保生产装置大检修后达到一‘次开车成功。主要设备和主要工程要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验收。
(八)做好hse和安全保卫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九)装置(系统)检修要坚持“三不交工”(不符合质量标准不交工、没有检修记录不交工、卫生不合格不交工)、“四不开车”(工程未完不开车、安全没保证不开车、有明显泄漏不开车、卫生不合格不开车。
第三十六条 没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汇录;大修要有齐全的交工资料,包括:检修方案、检修汜录、中间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和技术鉴定等。主要设备验收记录要有生产、施工和设备管理部门三方签字。
第三十七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负责组织编写大检修技术总结并报专业公司。
第三十八条 各地区公司要根据股份公司的要求及本企业的特点和现状,对设备的维护和检修逐步通过招投标实行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备维护、检修工作的委托方(甲方)和承包方(乙方)要明确职责,签订设备维护或检修合同,共同遵守。
(二)设备维护和检修合同中应包含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材料供应方式、管理方式、hse(健康、安全、环保)工作标准和职责、工程结算与付款、双方责任、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三)甲方设备管理部门要按合同条款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方可报财务部门结算。
(四)在招投标中对未上市企业按照有序竞争、比质比价同等优先和不得低于第三方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 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管理
第三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围、分级及技术检验分别执行以下标准和规定:
(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三)《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年修订版);
(四)《钢制压力容器》(gb 150--98);
(五)《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动部[1993]442号)
(六)《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动部1990.3);
(七)《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 (中石化总公司shsl00492);
(八)《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试行)(中石化总公司shs1005——92);
(九)《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十)《液化石油气汽车槽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劳动总局1981.2);
(十一)《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监察规定》(化工部1988.5);
(十二)《大、中型合成氨厂压力容器、高压管道维修检验暂行规定》(化工部1979.5);
(十三)国家和各部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设备管理部门要指定专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负责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选型、安装(制造)、修理、更新、改造、报废及事故处理。负责技术资料的建档、建卡工作,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鉴定工作,积极推广交流压力容器使用、制造方面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四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使用、检查、检验和修理。
(一)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操作,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如有变动,需事先征得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经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二)按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检查和检验工作,其检验记录、理化检验报告应装入档案妥善保管。
(三)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等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核对,核对范围要控制在规定指标之内。
(四)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大修后,需经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五)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反腐工作。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外表面要保持完整无损。容器内反腐层至少每隔三年要检查一次,保持反腐层完整无损。
(六)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检验汁划随同设备检修计划上报,年终要总结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的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的建档按《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段》《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执行。
(二)重要工艺管道的技术档案包括:
(1)管道的登记表(管道名称、编号、类别、介质、规格、起止点、操作工艺指标、累计运行年数、管件、紧固件、阀门等);
(2)管道的空视图、焊缝位置及编号图;
(3)新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
(4)竹道技措、改造、更新、检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遵照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试行)(中石化总公司shsl005——92):
(5)管道的检查记录、枪验报告;
(6)管道的状态监测记录;
(7)竹道的腐蚀(测厚)数据档案;
(8)管道的维修及变更记录;
(9)竹道的缺陷事故档案。
第四十四条 工业管道的管理
( 一)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大修和更新的管道设计、施工和验收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金属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35—97)、《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上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原中石化总公司《工业管道检修规程》(试行)(sh s1005-92)及《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验收及规范》(sh 3501—1997),其内容有小同之处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国外引进装置管道的设汁、施工、验收可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管道应采用分区域管理。做到每条管线、每个阀门、每片法兰及管件、管架等有人负责,搞好使用维修:各车间之间管道必须划清明确的管理界限,设立明显标志,管理范围应有文字协议,不允许存在无人管辖管段。
(三)穿越河流、桥梁、铁路、公路和居民集中点,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必须采取反腐、抗压、防震的有效措施,杜绝任何泄漏、破裂,加强检查鉴定上作:
(四)重要管道的施工必须由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担任,只有持劳动部门颁发合格证的焊工才能进行与其证件相符的管道焊接;
(五)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查,使用单位应向机动部门提出检查计划,其时间间隔及检查内容都必须根据《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做出具体规定:管道的无损探伤必须由符合规定资格的无损探伤人员进行和提出报告:
第四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工业管道应当更新。
(一)因缺陷严重,没有修复价值的或因强度和腐蚀等原因而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二)因效率低、耗能高和经济效益差的,或虽经大修能恢复其原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三)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 事故管理。按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执行。
第七章 润滑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设备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的润滑管理负责:必须大力加强对设备润滑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并配备专人负责其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编制设备润滑手册;切实做好润滑油品的定额使用和润滑器具的管理工作;组织并交流、推广应用先进的润滑技术、润滑管理经验;组织操作工人和维修人员学习润滑知识,定期检查评比,做到合理用油、节约用油,不断提高设备润滑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润滑油品、润滑器具的采购计划审定工作,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
第四十九条 新购入的润滑油品,必须有合格证,并经检验部门验合格后入库。库存三个月以上的润滑油(脂)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要加强润滑油品仓库的管理,做到新旧润滑油桶分开,摆放整齐有序,界限分明,并做到防雨、防晒、防尘、防冻:进货时油桶—亡应有明显的油品名称、牌号标记并分类存放,保证库存油品不变质,品种不错乱:
第五十条 润滑油品使用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本单位润滑油料的消耗定额,提出年滑油品的使用计划并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认真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做到“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最、定时)、“三过滤”(从领{由大桶到岗位贮油桶、从岗位贮油桶到油壶、从油壶到加油点),各润滑用具标记清晰,专油专具,定期清洗,并按规定地点摆放整齐。
(三)对自动注油的润滑点,要经常检查滤网、油位、油压、油温和油泵注油量,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日寸处理,并做好记录。
(四)经常检查润滑部位的情况,轴承温度应保持在规定的指标内。
(五)搞好木单位的废油回收工作—废油回收时要求做到分品种回收、贮存,严禁混杂: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废油再生,再生后的油品经化验分析合格后,可以重复使用,但再牛润滑油品应用于非关键设备或关键设备的非关键部位上。
(六)对于关键设备使用的润滑油或一次用油量较大且循环使用的润滑油,必须定期取样分析,做到按质换油:分析结果要记录在案,分析化验单集中存档。
(七)常用阀门丝杆和螺母之间,要定期注油润滑, 不常用的阀门丝杆螺母处,要用油封死。
第五十一条 对关键机组的润滑情况应创造条件开展铁谱、光谱分析,实施动态监测。
第五十二条 枪验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委托,按国家或有关标准对库存和在用油品进行化验分析,并及时提出检验分析报
第五十三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油品,不得任意变更或混用;若需变更油品,应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章 反腐蚀管理
第五十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设专职反腐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反腐蚀十划、监测、建档等技术管理及反腐蚀施工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易腐蚀设备、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采取反腐措施,建立腐蚀档案及腐蚀卡片:要认真做好介质成份、操作温度、腐蚀速度的记录,并定期进行腐蚀检查和监测,并详细描述腐蚀状况及腐蚀形态,一并存人设备腐蚀档案中。
第五十六条 要根据实际情况正确采用行之有效的反腐新技术、新材料,以保证设备的反腐蚀性能。对腐蚀严重,在苛刻条件下运行的设备(管道、建筑物、构成物),要成立反腐攻关小组,组织技术攻关;
第五十七条 要考虑工艺操作条件变化对腐蚀的影响,凡工艺条件必须变更时,要有相应的反腐措施,并需经生产部门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批准:要严格控制腐蚀环境,严禁任意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
第五十八条 要加强反腐工程的计划管理,凡需反腐蚀的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单位应填写反腐项目计划表,并详细说明使用的工艺操作条件,实施的初步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审定,编入年、季、月度检修作业计划下达实施:
第五十九条 已有反腐蚀措施的设备,不得无故取消或任意修改原反腐措施:确系不当的应由所在单位提出新的反腐蚀方案。经没备管理部门组织研究,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条 反腐蚀设备的施厂、安装,均应制定规程,以保证施工质量和人身安全。凡需进行反腐的设备,由生产部门填写任务书,将设备处理干净合格后方可交施工部门施工:竣工后由设备管理部门、施工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验收。设备、管道、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可结合大检修进行反腐刷漆工作:设备、管道刷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检修时要尽可能不损坏反腐层:如反腐层受到损坏,必须经修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章 动力管理
第六十一条 加强动力系统管理,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划分系统设施的管理责任,制定各项动力系统管理制度:做到:有计划、质量有指标、消耗有定额、节约有措施:机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搞好综合平�,保证水、电、汽、风、氮系统的安全平稳长周期地运行和供应。
第六十二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会同生产部门在保证系统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条件下。搞好经济运行,同时对本系统做好事故状态下特殊运行方式的预案,以便在突发情况下,保证动力供应.防止事故的扩大。
第六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要按股份公司要求成立节水领导小组,在保证水质的同时做好节水管理工作。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工业水、循环水、锅炉软化水、脱盐水等的分析、试验、测试、应用研究等工作:监督供水和循环水系统的各项参数及指标,做水处理的工艺操作、药剂管理和各种冷换设施的垢蚀及换热效的监测(详见《股份公司炼油化工企业工业水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必须认真做好下列专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电力系统:
(1)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技术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2)做好绝缘监督及防外力破坏等措施,并加强电气防雷;防污闪和防静电接地等管理;
(3)自备电要做好化学监督、金属监督、仪表监督;
(4)要设专人负责继电保护管理工作。防止误动、拒动和越级跳闸事故。闲基本建设等原因新增负荷后必须对分级继电保护统重新核算;
(二)加强供风管理,严格控制仪表风的露点、油尘等指标,保证供风的质量和压力。确保仪表等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仪表风系统要定期进行检查,未经有关部㈠批准,禁止挪做别川:
(三)加强蒸汽的供用管理,做好尾气、冷凝水的回收和余热利用:
第六十五条 采用有效措施,做好防震、防雷、防台、防汛、防潮、防小动物、防误操作、防爆管以及防冻、防凝保温工作。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节约能源—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的实际动力消耗均应安装计量仪表计量,做到计最准确,灵敏好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水、电、汽、风、氮的供应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动力系统增容接引审批手续,凡需要改造的动力系统设施,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十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参加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项目的规划、审查、设备选型和调试验收工作。要加强隐蔽工程竣工图的管理,并逐年补充完善,保证其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六十九条规划:设备管理部门应掌握近、中、远期动力发展
第十章仪表自动化管理
第七十条 仪表自动化设备包括测量监测、控制、在线质量子析仪表、数据采集系统、过程控制计算机、执行器及由它们组成的自动化系统和安全保护报警联锁系统。
第七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要在主管领导、设备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管理,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削度,明确各级的管理责仟,实行科学管理,确保仪表自动化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十二条 要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制定相应的维护、检修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信息反馈,及时掌握运行情况,定期检查、考核,提高使用质量和仪表四率(完好率、使用率、控制率和泄漏率)水平;
第七十三条 加强关键联锁报警控制系统及plc、esd的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未经厂总工程师批准,不得随意解除联锁或变更设定值,以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十四条 仪表定期检定周期按有关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在连续生产的装置中无法按规定周期检定的,其检定周期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则上按装置检修周期进行检定,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十五条 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电源、风源、伴热及空调系统等的维护管理,保证专线专用,达到技术要求。
第七十六条 新建装置、更新或技术措施的重点项目的仪表自动化设备的选型要征求没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意见,报领导审批,设备管理部门要参与验收。新安装的仪表自动化设备应有严格的移交手续,附件、工具、资料要齐全,
第七十七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掌握国内外仪表自动化新技术发展动态,组织技术交流,进行专业培训:应注意培养复合型仪表自动化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
第七十八条 操作工人应通过学习、培训,掌握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简单原理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十一章 备品配件管理
第七十九条 必须加强备品配件的管理,建立健全备品配件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理顺备品配件各管理环节的关系和责任,保证及时供应、价格合理、质量合格的备品配件。
第八十条 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备品配件管理水平:积极推行零库存、社会储备的管理方式,努力降低备品配件储备资金的占用;采用比质比价、市场竞争的原则订购备品。
第八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应有统一的备品配件归口管理部备品配件的入库验收、仓储、发放等工作可按关联交易原委托未上市企业实施。
第八十二条 备品配件管理应具有以下基础资料:
(一)备品配件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二)设备的配件目录和设备清册;
(三)配件图册及有关的装配图;
(四)备品配件帐目及卡片。
第八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管理人员,负责图纸资料、备品配件的测绘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不断提高备品配件的有图率,如因设备设计变更、结构改进,材质代用等,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原图纸(包括蓝图和底图)进行修改,必须有修改人、审批人签字,并注明更改部位文件号及更改日期。
第八十四条 定额管理要按既能保证设备的正常生产检修、维修使用,满足设备安、稳、长、满运行的实际需要,又不造成超储和积压的原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备品配件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并每隔三年修改补充一次(储备定额计算公式附后)。
第八十五条 计划管理及加:正订货。配件计划管理是确保配件及时供应的关键,是进行加工订货的依据,要按照全年设备检修计划和储备定额,制订出年、季、月配件需要计划,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并确定自制、订货、外协、修旧等不同渠道:供应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十六条 国外订货:引进装置和单机进口设备的备品配件,国内尚不能制造或国内制造很不经济需要进口的,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七条 备件库管理;备件库的管理要正规化、科学化,要制订严格的验收入库、保管、保养、发放出库的规章制度。保管工作要做到材质明、图号准、不损坏、不变形,账,卡、物三相符。关键备件、进口备件的发放要实行以旧换新:入库备件要有产品合格证,对材质要求极严格的备件要有材质化验分析。库存备件要定期进行抽检和复验,以确保备件质量。
第八十八条 对存放过长又无合格证的备件,需经技术鉴定后方可发放。对淘汰设备的配件,质量低劣以及年久锈蚀严重的备件,应及时按股份公司有关资产报废规定认真处理。
第八十九条 在做好配件管理同时。要做到配件的正确使用、正确安装、正确维护和保养。对关键配件的非正常损坏,要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写出分析报告,妥善处理。
第九十条 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先进手段,开展配件的修复工作,配件的修复要做到经济合算,保证质量。
第十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会同财务(资产)部门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认真建立固定资产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卡片。固定资产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发现问题,查明原因,认真处理。机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技术能力、使用年限、大修理次数、迁移调拔、更新报废和净值、残值的查定,财务(资产)部i、j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原值、净值、折旧、残值等方面的财务核算。
第九十二条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开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交付后,由财务(资产)部门逐项登记填写固定资产:台帐或卡片。
第九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分类折旧率提取折旧费。长期停用的固定资产检修后应予以封存。对未满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将折旧一次提清,分摊进入成本。对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值手续。
第九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必须按国家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在企业内迁移,由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单位的主管领导同意,设备管理部门审核,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固定资产在股份公司内部转移,由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报专业公司审批并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九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财务资产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
第九十六条 因技术改造或技术措施拆除的闲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及时办理入库,妥善保管:需外调处理的,应由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并上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十七条 闲置的旧设备要重新使用时,必须经过全面的技术检验,确认符合技术要求,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十八条 为盘活资金,鼓励对报废、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但必须经设备管理、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章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第九十九条 :正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基础都应加强维护,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包括拴挂吊装工具、起重锚点和支撑振动的设备和管道)以及任意开孔、拆除。
第一百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拆除、修改原设计,必须作出具体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 对原有的厂房,工业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普查鉴定,对防潮、防汛、防冻、防震、防雷击、反腐蚀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一百零二条 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均应设置标点,结合大修进行检查观测,作出记录,发现隐患提出解决措施并及时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严格控制工艺条件,保证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地面不准有积水、积酸、积碱及其它侵蚀性物质,防止损坏楼板、地面、基础、墙面等建筑物i凡有反腐隔离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开孔、敲击和与高温物或火焰接触,以免反腐隔离层受损坏。
第一百零四条 设置排气筒(管)、排水管、取样点等,应远离建筑物,以防止被侵蚀下沉。
第一百零五条 厂区道路,不准堆放或排放有侵蚀性的物料和污水,不准随意破坏。如施工需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动土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修复。
第一百零六条 对路面有破坏性的各种车辆及运输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措施保证路面不受破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厂区道路上行驶:
第一百零七条 为确保厂区地下设施不受破坏,保证安全生产,因工程或生产需要动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证方可施工。
第一百零八条 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设备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章设备基础资料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设备基础资料管理是设备管理的主要基础工作之一,必须齐全、准确、整洁、规格化。及时整理填写,不断充实完善: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认真按项交接。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逐步实现技术资料、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第一百一十条 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管理的设备基础资料主要包括:
(一)主要设备的设备档案:
(1)设备总说明;
(2)附属设备明细表;
(3)润滑说明表;
(4)安装试车记录;
(5)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记录;
(6)设备事故记录;
(7)重大缺陷记录;
(8)设备运转时间累计;
(9)设备检修记录;
(10)设备技术改造记录
(11)主要配件更换记录
(12)设备腐蚀记录:
(二)设备台账;
(三)锅炉、压力容器及—、二、三类工业管道档案;
(四)设备安装使用说明:
(五)备品配件目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六)设备结构图册及易损件测绘图纸;
(七)安装、检修竣工资料(包括各类检修规程、手册、图册;重大检修方案;设备检修、试验与技术鉴定记录,各种技术总结,下发的各种技术文件及上报的各类报表)。
(八)设备事故记录及事故报告;
(九)静密封点台账;
(十)设备反腐档案;
(十一)设备润滑手册;
(十二)设备考核指标记录;
(十三)设备调拨、封存、报废记录;
(十四)各类动力规程,包括运行、操作试验、安全、事故处理等规程;
(十五)水质报表;
(十六)动力系统模拟图;
(十七)供电系统一、二次接线图;
(十八)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图;
(十九)主要管网图、地下管网图和电缆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生产装置要建立健全本装置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基础资料:
第一百一十二条 设备检修后必须有完整的交工资料,由检修部门交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所在单位,一并存人设备档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设备改造项目投产后,其竣工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隐蔽工程图纸和记录,应交资料室保管。安装试车记录、说明书、检验证、试验记录等技术资料应由设备管理部门或设备所在单位保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设备随带的原始技术资料、图纸由档案室开箱验收和施工后存档:设备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在设备档案中保存复印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生产车间、检修车间对设备零部件进行技术改造,应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改造后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修改图纸。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设备迁移、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调出,主要设备报废后,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及设备所在单位封存。
第十五章技术开发与培训
第一百一十七条 加强对机械动力设备的技术开发工作,积极应用设备综合管理、系统l:程、价值工程、网络技术、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技术和计算机等先进的科学管理技术—
第一百一十八条 积极组织技术交流活动:对国内外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进行考察、学习、引进、移植、总结、推广,使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与技术管理水平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一百一十九条 加强设备技术信息工作,逐步建立石1由化工企业的技术信息网,及时传播国外的新技术及发展动态、
第一百二十条 积极开展设备研究工作,组织研究反腐蚀技术、节能技术、水质处理技术、润滑技术、施工技术、密封技术、监测诊断技术、电气测试技术等,研究出来的技术成果要及时推广应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重点设备的研究项目或具有广泛应用价值的项目,由专业公司组织各地区公司的设备研究力量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集中力量、分工协作进行攻关:对于国内尚不能制造的设备,将与科研单位、设计甲-位和制造部门联合组织研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备研究项目应实行“五定”,即定目标和方案、定时间进度、定组织人员、定协作单位、定研究费用—重大设备研究项目经审查后,上报专业公司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要有计划地培养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专业人员,对在职的设备管理技术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更新教育。特别要培养一批掌握维修工程学(包括设备维修管理学、设备维修经济学、维修学、设备故障诊断技术等)的维修人才: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配合劳资教育部门对设备人员和设备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使其达到岗位、等级相应的水平,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工作:对特殊工种要通过考试取证,持证上岗作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职工培训考试成绩要列入培训技术档案,作为职工提级晋升的条件。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定是股份公司所属石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的基本制度。各地区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各项专业制度,并报专业公司备案。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企业应按附录七“设备管理报表”的有关要求,向专业公司报送报表,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炼油厂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厂施工作业中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q/sy1246-2009《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厂任何金属脚手架作业活动,包括搭建、拆卸、移动、提升、改建和使用脚手架。
第三条 用钢管材料制作的脚手架有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门式脚手架,还有各式各样的里脚手架、挂挑脚手架以及其它钢管材料脚手架等。其他材料制作的脚手架有木脚手架、铝合金快装脚手架等。
3.1脚手架 :一种临时搭建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设备和物料的平台。
3.2安全爬梯(斜道):附着在脚手架或建筑物上的供人员行走和运送材料的通道,分为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
3.3技术负责人:熟悉脚手架标准,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取得资质,能够识别脚手架作业中的风险,并经过授权的人员。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脚手架作业方案的审查,负责监督检查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4.2 工程管理部负责项目施工作业中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办理无属地脚手架作业许可证;
4.3 属地单位负责属地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办理属地脚手架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条 安全管理要求
5.1 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应具有脚手架作业相关资质。
5.2 脚手架作业人员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3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5.3 作业前,施工作业单位应编制脚手架作业方案,并经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批准后,办理脚手架作业许可证和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5.4 施工作业单位脚手架设计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方案交底,使作业人员了解脚手架搭设作业技术要求、存在危害,确保作业人员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做好作业方案交底记录。
5.5 在脚手架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需求设置安全通道和隔离区,隔离区应设置警戒标志,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材料。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脚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动部件,如扣件、活动钢管、钢筋、工器具等。
5.6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工地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及脚手架接地措施等执行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超出避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大型脚手架应按相关标准设避雷装置。
5.7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应以红色挂牌替换绿色挂牌。雨雪过后,应把架面上的积雪、积水清除掉,避免发生滑跌。大风过后,应对脚手架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
5.8 脚手架作业过程中禁止高空抛物、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绑稳时,禁止中途停止作业。
5.9 禁止携带物品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传递。
5.10作业中,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装备。
5.11 脚手架应正确设置、使用防坠落装置,每一作业层的架体应设置完整可靠的台面、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使用特殊防护设施时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5.12脚手板除了用做铺设脚手架外不可它用。
5.13脚手架的支撑脚应可靠、牢固,能够承载许用最大载荷。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5.14脚手架搭设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进行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5.15 脚手架管理实行绿色和红色标识,由施工作业单位根据本规定样式制作:
--绿色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红色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5.16铝合金快装脚手架必须具有质量保证:满足国家建设部技术和安全标准,生产质量标准符合iso9001。并且应有厂商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5.17 根据我厂的生产特点,严禁使用木质、竹质等材料制作的脚手架。
第四章 脚手架材料要求及搭设、拆除要求
第六条 脚手架材料要求
6.1 脚手架材料(如钢管、门架、扣件和脚手板等)应有厂商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重复使用的脚手架钢管、门架和扣件等材料的形状尺寸、性能应满足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严禁使用裂缝、变形、滑丝和锈蚀的脚手架材料。
6.2 在入库前和使用前应对脚手架材料和部件进行检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应及时修复或销毁,在销毁前应附上标签避免误用。
6.3门式钢管脚手架所需材料应符合jgj128-200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
6.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所需材料应符合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要求。
6.5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所需材料应符合gjl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
6.6应妥善保管脚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损坏。
6.7脚手架部件的检查结果和脚手板试验信息应附在脚手架的相关资料中。
第七条 脚手架的搭设、拆除
7.1 脚手架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工作前安全分析时应考虑但不限于:
--高处作业;
--现场存在的电力线或工艺设备;
--危险区域划分;
--作业环境;
--邻近工作人员的相互影响;
--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气候的影响。
7.2脚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动、改装作业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7.3 搭设
7.3.1门式钢管脚手架严格按照jgj128-200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搭设施工。
7.3.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严格按照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搭设施工。
7.3.3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严格按照gjl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搭设施工。
7.4拆除
7.4.1 脚手架经单位工程负责人检查验证并确认不再需要时,方可拆除。
7.4.2 拆除脚手架前,应清除脚手架上的材料、工具和杂物。
7.4.3 拆除脚手架时,应设置警戒区和警戒标志,并由专职人员负责警戒。
7.4.4门式钢管脚手架拆除严格按照jgj128-200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7.4.5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拆除严格按照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7.4.6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拆除严格按照gjl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五章 脚手架的验收及使用检查
第八条 脚手架的验收
8.1脚手架搭设完毕或分段搭设完毕,应按规范要求对脚手架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8.2 高度在20m及20m以下的脚手架,应由施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属地单位安全人员(或工程项目安全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高度大于20m的脚手架,应由施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属地单位安全人员(或工程项目安全人员)以及质量安全环保科人员随工程进行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
8.3门式钢管脚手架验收严格按照jgj128-200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8.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验收严格按照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8.5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验收严格按照gjl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8.6验收合格的脚手架由施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脚手架准用牌。
第九条 脚手架的使用
9.1脚手架的使用者都应接受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作业规程、作业危害、安全防护措施等。
9.2脚手架的使用者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9.3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9.4使用者应通过安全爬梯(斜道)上下脚手架。脚手架横杆不可用作爬梯,除非其按照爬梯设计。
9.5脚手架上的载荷不允许超过其容许的最大工作载荷。
9.6脚手架无扶手、腰杆和完整的踏板时,脚手架的使用者需使用防坠落保护设施。
9.7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9.8在脚手架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同时执行《格尔木炼油厂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脚手架的检查
10.1在脚手架使用期间的下列情况时,属地单位(或工程项目部)安全人员、施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附表《脚手架检查清单》项目检查脚手架,并根据检查结果设置警示牌:
--遇有大雨、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后,寒冷地区解冻后;
--每一班次作业开始之前;
--作业平台上施加载荷前;
--脚手架改动后;
--每隔7~10天。
10.2检查发现脚手架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停止脚手架作业,设置红色警示牌;在修理完善,检查确认合格后,重新设置绿色警示牌。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一条 外来承包商违反本规定施工作业,按照《格尔木炼油厂外来人员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厂内员工违反本规定作业,按照《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办法》、《安全环保激励约束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考核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