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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人员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60

矿人员管理制度

矿人员管理制度是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工作效率的重要制度框架,它涵盖了矿工的招聘与选拔、职责分配、安全培训、工作流程、绩效评估、奖惩机制以及劳动保护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招聘与选拔:明确矿工的入职条件、选拔流程,确保新进员工具备必要的技能和资质。

2. 职责分配:清晰界定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确保每个矿工清楚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3. 安全培训:制定定期的安全教育计划,强化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工作流程:规范作业流程,降低事故风险,提高生产效率。

5. 绩效评估:设立公正的考核标准,激励矿工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6. 奖惩机制:通过奖励优秀表现和处罚违规行为,营造积极的工作氛围。

7. 劳动保护: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保障矿工的健康和安全。

重要性

矿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

1. 提升矿山的整体运营效率,通过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减少资源浪费。

2. 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安全培训可以降低事故率。

3. 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通过奖惩机制激发矿工的工作积极性。

4. 促进矿山的长期发展,制度化管理有助于形成稳定的运营模式。

方案

1. 制定详尽的招聘流程,包括资格审查、面试和技能测试,确保新员工符合岗位需求。

2. 设立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职位的工作内容、职责和权限,避免职责重叠或遗漏。

3.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矿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实施标准化作业程序,对关键环节进行监控,确保作业安全。

5. 设计公平的绩效评价体系,将产量、质量、安全等因素纳入考核,激励矿工提高工作绩效。

6. 建立奖惩制度,对优秀表现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警告或处罚。

7. 提供全面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定期体检、配备防护装备等,确保矿工的健康权益。

矿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矿山的高效、安全、和谐运作,为矿工创造一个稳定、有序的工作环境,同时推动矿山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矿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煤矿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

3、特种作业人员: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业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

(14)采掘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普通工种:

(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

(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

(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

(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

(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

(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

(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

(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

(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

(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

(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5、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二、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含10年)以上的,可4年进行一次复审。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3、证书复审包括违法违章记录,负主要责任事故记录,参加复训记录等。复审时间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证书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内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主工种,1―2个兼职工种,但必须经过相应工种的安全培训。

三、处罚规定:

1、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凡无证上岗的,属严重“三违”行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对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500元,并责令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外联人员无证上岗的,一律予以辞退,并罚款1000元。

2、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50~500元的罚款。

3、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100元/人次。

四、财资部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安排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复训及证书的按期复审;矿安监部负责检查考核。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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