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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培训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涵盖了从新员工入职培训到持续职业技能提升的全过程。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工人的技能水平符合岗位需求,提高生产效率,保障工作安全,并促进员工个人发展。
包括哪些方面
1. 入职培训:新员工的初始教育,包括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基本操作流程等。
2. 技能培训:针对具体岗位的技能培训,如操作设备、工艺流程、质量控制等。
3. 安全教育:强调安全生产意识,提供紧急应对措施和事故预防知识。
4. 绩效评估与反馈:定期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提供反馈和改进建议。
5. 继续教育:定期更新技术知识,适应行业和技术的发展变化。
6. 职业发展规划:为员工提供个人成长路径,鼓励进一步的职业技能提升。
重要性
工人培训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提升工作效率:通过专业培训,员工能更熟练地掌握工作技能,提高生产效率。
2. 保证工作安全:良好的安全教育可以降低事故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3. 增强员工满意度:提供持续的学习机会,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满意度。
4. 提升企业竞争力:拥有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企业能在市场中保持竞争优势。
方案
1. 定制化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岗位制定个性化培训方案,确保针对性和实用性。
2. 专业讲师团队:聘请内部专家或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培训,确保教学质量。
3. 实践操作环节:理论结合实际,设置模拟操作或现场实习,巩固学习成果。
4. 在线学习平台:利用数字化工具,提供灵活的学习时间和空间。
5. 培训效果评估:定期进行考核,确保培训目标的实现。
6. 激励机制:设立奖励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培训和提升自我。
通过实施这些方案,我们可以构建一个高效、全面的工人培训管理制度,为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工人培训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南龙供电公司工人培训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南市供电公司工人培训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龙南市供电公司工人培训的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电力部《电力系统职工教育暂行规定》(1995年9月)
电力部《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1996年)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2005 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职工教育管理制度》(2005年))
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1990年7月25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3 职责
3.1 职能与分工
3.1.1 人事部是工人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工人培训的管理。
3.1.2 各部室、公司负责本部门工人培训管理工作。
3.2 责任与权限
3.2.1 人事部
3.2.1.1负责工人培训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3.2.1.2负责工人培训管理标准、管理制度、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和执行过程管理。
3.2.1.3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工人培训工作。
3.2.1.4负责全公司性工人技术、业务培训与讲座的组织实施。
3.2.1.5负责工人培训的调查研究、经验交流和信息反馈。
3.2.1.6有权对工人培训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3.2.1.7有权制订和修改工人培训管理标准、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3.2.1.8有权调整工人培训计划。
3.2.1.9按照管理权限和业务范围负责工人培训需求预测,并向人事部提供需求预测信息。
3.2.1.10负责制订培训规划和培训计划。
3.2.1.11根据培训计划负责组织、落实培训人员。
3.2.1.12负责对上岗和转岗工人的培训安排。
3.2.1.13根据提供的培训考试成绩,负责对所分管人员的使用、待遇及奖惩的落实。
3.2.2 有关单位、部室
3.2.2.1负责本部门工人培训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3.2.2.2负责本部门工人培训的协调与检查、考核。
3.2.2.3负责选送本部门工人参加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和进修。
3.2.2.4负责本部门工人培训的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
3.2.2.5有权对本部门工人培训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3.2.2.6有权调整本部门工人培训计划。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月度计划
4.1.1 根据公司职工教育年度计划及上级要求,结合生产实际情况,人事部每月20日前编制下月全公司生产培训计划,经分管经理审定后,列全公司月度计划。
4.1.2 有关部室及公司根据公司培训计划,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月度生产培训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下达各生产班组。
4.1.3 各生产班组根据有关部室及公司月度培训计划,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编制本班组月度生产培训计划,并于每月28日前向全班人员公布。
4.2 常规培训管理
4.2.1 计划制订
4.2.1.1人事部每月20日前编制下月全公司常规培训计划,经分管经理审定后,与全公司月度计划一并下达。
4.2.1.2有关部室、公司根据公司常规培训计划,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常规培训内容,并于每月25日前下达各生产班组。
4.2.2 常规培训的内容与要求
4.2.2.1 技术问答:技术问答内容为当前技术薄弱环节和设备存在的问题。应先公布题目,后指定人员限期完成答案,并有专人审查评议。技术问答每月每人一题。
4.2.2.2 技术讲课:课题要结合本企业生产上的关键问题,各专业的技术薄弱环节、新技术、新设备的采用及各种会议精神,讲课人要有备课笔记,听课人要有学习记录。生产人员每月进行一次,辅助生产人员不定期组织各类型的技术讲课,但每年不得少于六次。
4.2.2.3 现场考问:现场考问是检查生产人员对设备构造、性能工艺的熟悉程度,各类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所进行的一种培训形式,可在班前会上进行提问讲解,以提高对事故的应变能力。
现场考问可采用逐级提问的方法。生产人员每月进行二次,辅助生产人员每月进行一次。现场考问结果登记在现场培训记录薄上,部室(公司)主任(经理)或培训人员,应经常检查现场考问的质量并签署意见。
4.2.2.4 事故预想:事故预想是运行人员根据季节特点和现场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的一种培训方式,
预想可能性的事故,做好预防和处理对策。事故预想应有现象、处理对策,其它班组的补充意见和上级领导的审阅意见及评语。事故预想应记录在现场培训记录薄上。运行人员(变电运行、调度运行、线路运行)事故预想每周不少于一次,遇有特殊运行方式、设备缺陷应随时进行。
4.2.2.5 反事故演习
4.2.2.5.1反事故演习的目的:定期检查运行人员处理事故的能力;使生产人员掌握迅速处理事故和异常现象的正确方法;贯彻反事故措施,帮助生产人员进一步掌握现场规程,熟悉设备运行特性。
4.2.2.5.2反事故演习的组织领导:线路运行的班组反事故演习,在班长领导下进行;部室(公司)的反事故演习及变电站、调度所的班组反事故演习,在主任(经理)、调度所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公司级反事故演习,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进行。
4.2.2.5.3反事故演习的具体规定:
4.2.2.5.3.1公司级反事故演习,一般每年进行二次,由生技、安质、人事部等部门组织,由总工程师批准。
4.2.2.5.3.2部室(公司)反事故演习,一般每季进行一次,由主任(经理)批准。
4.2.2.5.3.3班组级反事故演习,一般每月进行一次,由班长或部室(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
4.2.2.5.4反事故演习的内容:
4.2.2.5.4.1本企业和其它企业发生事故的教训和异常现象。
4.2.2.5.4.2设备上存在的主要缺陷及薄弱环节。
4.2.2.5.4.3新设备投入前后可能发生的事故,以及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季节性事故。
4.2.2.5.4.4特殊运行方式及操作上的薄弱环节。
4.2.2.5.4.5设备系统的重大复杂操作。
4.2.2.5.5演习领导人应对演习内容进行详细研究,审定演习计划。在计划中应指定参加演习对象和出现问题时的正确处理方法,还应根据设备和仪表可能出现的故障及值班人员可能发生的错误,定出预防措施。
4.2.2.5.6每次演习都要指定监护人,由非当值的值班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演习前,演习领导人应向监护人讲解全部演习计划,布置监护人的任务和职责,并会同监护人仔细研究演习计划。
监护人的职责:
4.2.2.5.6.1按计划内容正确及时地发布事故现象,监视演习人的动作是否正确,判断是否迅速。
4.2.2.5.6.2发现演习人违反演习制度,企图触动运行设备时,应立即制止,防止造成事故。
4.2.2.5.6.3当演习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应立即宣布停止演习,全体演习人员退出现场,由当值人员进行处理。
4.2.2.5.7反事故演习开始前,演习领导人应将演习现场当时的运行方式和负荷情况,以及应遵守的制度通知演习人员,演习人员各就岗位后,演习领导人和监护人按照演习计划的程序,将演习情
龙南市供电公司2006-12-01发布2007-01-01实施
q/302z-201.001-2007
况和事故状态发展的补充情况,依次向演习人宣布。
4.2.2.5.8演习过程中,演习人员不得妨碍当值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准操作运行设备。为保证演习过程中的安全,应采取如下措施:
4.2.2.5.8.1演习人员不得触动运行设备,只能用模拟方式表示,或在培训专用模拟场地进行操作。
4.2.2.5.8.2事故演习可用挂牌方法进行,但演习用标识牌的颜色必须与运行中的标识牌颜色有明确区别。
4.2.2.5.8.3使用通讯电话事故信号时,应于正常运行有区别,防止发生误会。
4.2.2.5.8.4演习结束后,演习领导人应召集全体监护人员、演习人员进行总结评价,并针对演习
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演习结果应填写在现场培训记录薄内,并附有原始演习计划。
4.2.2.6 技术学习日
4.2.2.6.1生产班组应每周进行一次,辅助生产班组每月进行一次,每次技术学习不得少于2小时。
4.2.2.6.2运行人员技术学习内容:安全工作规程、运行操作规程、事故处理规程、技术等级标准、岗位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公司发生过的事故、障碍、历年积累的设备异常情况资料汇编和反事故技术措施等;反事故演习中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及反事故措施、对策;现有设备和新设备的构造、原理、参数、性能、系统布置和运行操作方法;安全经济运行方式及新技术的运用。设备检修或异动后运行方式及新技术的运用。季节变化对运行设备的影响及预防措施;运行专业理论或操作技能示范等。
4.2.2.6.3检修(试验)人员技术学习内容:安全工作规程、现场检修(试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技术等级标准、岗位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本公司及上级颁发的事故快报、事故通报、事故资料汇编及反事故措施等;现有设备和新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系统布置和一般运行知识;检修工具和器具、试验仪器、仪表的使用以及保管方法;设备的检修、试验方法、检修质量及验收标准。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检修(试验)专业理论或操作技能示范等。
4.3 生产人员的岗位培训
4.3.1 新工人的培训
4.3.1.1 新工人入公司后,必须通过岗前培训,经过生产见习和岗位实习。
4.3.1.2 培训步骤
4.3.1.2.1制订入公司教育计划
4.3.1.2.2学习安全规程和现场有关规程制度,考试合格。
4.3.1.2.3生产见习。
4.3.1.2.4岗位实习。
4.3.1.3 入公司教育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4.3.1.3.1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优良传统教育。
4.3.1.3.2遵纪守法和文明礼貌教育。
4.3.1.3.3公司史教育以及龙南电网的基本情况。
4.3.1.3.4有关规程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4.3.1.3.5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训练。
4.3.2 运行值班人员的培训
4.3.2.1 电力部颁发的《电业生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有关应知、应会的各条要求作为运行值班人员的培训要求。
4.3.2.2 运行工人的“三熟三能”
“三熟”
a熟悉设备、系统和基本原理;
b熟悉操作和事故处理;
c熟悉本岗位的规程和制度。
“三能”
a能正确地进行操作和分析运行状况;
b能及时地发现故障和排除故障;
c能掌握一般的维修技能。
4.3.2.3 新值班人员及转、晋岗运行人员,应根据部室的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3.3 检修人员的培训
4.3.3.1 电力部颁发的《电业生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有关应知、应会的各条要求作为检修人员的培训要求。
4.3.3.2 检修工人的“三熟三能”
“三熟”
a熟悉设备、系统和基本原理;
b熟悉检修工艺、质量和运行知识;
c熟悉本岗位的规程制度。
“三能”
a能熟练地进行本工种的修理工作和排除故障;
b能看懂图纸和绘制简单的加工图;
c能掌握一般的钳工工艺和常用材料性能。
4.3.3.3 新检修人员及转、晋岗检修人员,应根据部室的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4 信息管理
4.4.1 统计报表
4.4.1.1 班组每月30日前将各类培训内容的完成情况报所在单位、部室。
4.4.1.2 各单位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培训情况汇报人事部。
4.4.1.3 人事部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分别将半年及年度培训情况统计报表报分管经理及有关领导。
4.4.1.4 各类报表要做到填报及时,数据准确。
4.4.2 动态反馈
4.4.2.1 有关部室及公司每年6月1日、12月1日前分别将半年及年度培训工作总结报人事部。
4.4.2.2 人事部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分别向分管经理及有关领导报送半年及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4.5 检查与考核
4.5.1 人事部主任负责检查考核,分管经理负责监督。
4.5.2 工人培训计划的执行、管理目标的实现、培训实效和信息反馈处理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4.5.3 实行按月检查考核。
4.5.4 按照公司业绩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2篇 新工人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保护我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国家资源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全矿职工都应该努力学习,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于从事井下生产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强制性的安全知识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才准下井工作,因此本矿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来本矿的新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理论知识、井下灾害发生的规律和预防措施,达到能够制定职责范围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遇到灾害能够采取应急措施和处理险情的工作能力
二、新工入下井前,由矿组织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培训后还需由有经验的生产人员带领下井实习,实习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三、凡来本矿的新工人都必须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有关指令、决定等。
四、新工人必须掌握与自己工种有关的安全知识的技能。
五、新工人必须在有经验的老工人的带领下作业,不能违章作业、违章操作,在挂有警示牌的区域禁止入内。
六、新工人培训主要由矿长或分管井下生产的副矿长负责。
七、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视其情节罚款200—500 元;
情节严重者,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