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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6 查看人数:80

医疗卫生制度

制度有哪些

医疗卫生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人民健康而设立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它涵盖了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医疗服务提供、医疗保险等多个方面。这些制度主要包括:

1. 公共卫生体系:旨在维护公众健康,包括疾病监控、疫苗接种、健康教育等。

2.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如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为公民提供疾病治疗的经济保障。

3. 医疗服务提供制度: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运营和管理规则。

4.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5. 卫生法规和标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护患者权益。

内容是什么

医疗卫生制度的核心目标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实现公平、高效和可持续的医疗保健。其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关键点:

1. 资源分配:如何合理分配医疗资源,确保城乡、贫富之间的医疗服务差距最小化。

2. 服务质量:通过监管和标准设定,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 保险覆盖: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减轻个人医疗负担,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保障。

4. 疾病预防:强化公共卫生职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5. 创新与科研:鼓励医疗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升医疗服务效率。

方案怎么写

为了优化医疗卫生制度,可以考虑以下策略:

1. 完善医保体系:探索多元化的筹资方式,提高医保基金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 提升基层医疗服务: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引导患者有序就医。

3. 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医疗质量评价体系,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保护患者权益。

4. 深化医改: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打破“以药养医”模式,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5.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引入优质医疗资源,提升整体医疗水平。

以上措施需要政府、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以实现医疗卫生制度的持续改进,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医疗卫生制度范文

第1篇 某营地医疗卫生管理制度

1 目的

1.1及时救治伤病,保证员工的身体建康。

2 适用范围

2.1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伊拉克哈法亚项目所属各级医务室。

3 医务人员职责

3.1 医务室医务人员负责制订医疗急救方案,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员进行救治。

3.2 医务室医务人员应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并加强医疗卫生教育编制培训教程宣传卫生防疫及急 救知识。

4 医务室管理制度

4.1 医务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医务人员应穿戴工作衣帽,编制培训教程宣传卫生防疫及急救知识。

4.2 就医要有登记,有病历记载,药品发放要入册,建立药品发放记录。

4.3 医务室除配备常规药品、器械外,还必须设置专柜存放急救药品和器械。

4.4 医疗器械必须及时消毒,保证随时可用。

4.5 医务室配备一台对讲机,频道统一,上班时间随时待机。医务室负责人的通讯号码必须通知行政部办公室及现场指挥中心。

4.6 医务室医护人员上班时间不得离开医务室,以保证随时可以收到急救信号。

4.7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每周进行一次地面及空气消毒。

5 药品管理制度

5.1 坚持合理用药的原则,防止药品浪费。

5.2 药品入库严格执行验收制度,每月清理库存药品,严禁使用过期、失效、霉变和质量问题的药品。

5.3 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到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

5.4 库房及药房要分类储存,分开摆放。即:

5.4.1药品与非药品分开;

5.4.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

5.4.3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品种及性质相互影响,易串味药分开。

5.5 根据药品性能及要求,分别存放于常温,阴凉的地方。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坚持经常做好温湿度管理和观测工作,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6 紧急救护

6.1急救车辆的管理

6.1.1 项目部除设立医务室外,还应配备救护车一辆,由医务室负责在救护车上配备急救药品和器械,并注意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

6.1.2 救护车由医生统一管理,配专职司机。

6.1.3 救护车只准用于医疗救助工作,不准作其他用途。

6.1.4 救护车专职司机必须每天检查、保养车辆,保证救护车随时可以使用,发现救护车有故障时,必须及时报修;救护车维修期间,必须安排其他车辆作为救护车在现场待命。

6.2 急救程序

6.2.1任何人发现需急救人员都必须立即利用最有效、最快的通信方式(如对讲机呼叫、打电话等)通知医务室。

6.2.2 在通知医务室的同时,要按急救常识对急救人员进行现场初步抢救。根据实际情况,将伤、病号送医务室或等待医护人员过去就地抢救。

6.2.3 医务室接到急救信号后,必须立即拟订急救方案,准备好急救药品、器械和车辆,全力以赴抢救伤、病员,同时报告行政部和项目部值班领导。

6.2.4 由医护人员决定伤、病号是否外送医院救治。需外送当地医院救治的,要有医护人员护送,医护人员在途中要密切注意诊治病情,进行相应的医疗救治工作。

6.2.5 急救工作完成后,医务室医务人员要跟踪病情,做好常规治疗工作,并随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情况,直至伤、病号痊愈。

6.2.6 工伤医药费报销按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6.2.7 非工伤人员的急救医药费由个人负责。

7 附则

7.1 本程序为项目部qhse部制定,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请通过电子邮件、电话、面谈或书面等形式向项目部qhse人员反映,以便持续改进。

第2篇 卫生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卫生完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1、采购前必须查看有效证件。

2、建立登记账册,验收时记录到货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产品批号、有效期、经手人等。

3、存放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5cm。

4、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必须经过毁形、浸泡消毒,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重复使用和外流,避免交叉感染。

5、建立使用、销毁记录,登记完整。

第3篇 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考核评价制度

卫生院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与考核评价制度

一、目的

通过科学的质量管理,建立正常、严谨的工作秩序,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促进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不断发展。

二、目标

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任务明确职责权限相互制约,协调与促进的质量保证体系,使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达到法制化、标准化,设施规范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

通过全面质量管理,使我院医疗质量达到国家二级优秀中医院水平。

三、健全质量管理及考核组织

1、成立院科两级质量管理组织

医院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科、护理部及主要临床、医技、药剂科室主任组成。负责制定,修改全院的医疗、护理、医技、药剂质量管理目标及质量考核标准,制定适合我院的医疗工作制度,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对医疗、护理、教学、科研、病案的质量实行全面管理。负责制定与修改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预案,对医疗缺陷、差错与纠纷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制定、修改医技质量管理奖惩办法,落实奖惩制度。

各临床、医技、药剂科室设立质控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质控医、护、技等人组成。负责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护理等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章。对科室的医疗质量全面管理。定期逐一检查登记和考核上报。

2、健全二级质量监督考核体系

成立医院医疗质量检查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院长担任副组长,医务科、护理部主任分别负责医疗组、护理组的监督考核工作。各科室成立医疗质控小组,对本科室的医、护质量随时指导、考核。形成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检查小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二级质量监督、考核体系。

3、建立病案管理委员会、药事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关事务和管理工作。

四、健全规章制度

1、过硬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小组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各种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常规。

2、重点对以下关键性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1)首诊负责制度

(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4)会诊制度

(5)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6)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7)术前病例讨论制度

(8)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9)查对制度

(10)医疗文书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

(11)交、接班制度

(12)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3、医技科室要建立标本签收、查对、质量随访、报告双签字及疑难典型病例(理)讨论制度。逐步建立影像、病理、药剂与临床联合讨论制度。

4、健全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感染管理、传染病管理、疫情登记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

五、增强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

1、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范围执业。

2、新进人员岗前教育,必须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医疗质量管理等内容的学习。

3、不定期举行全员质量管理教育,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内容。对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的人员进行个别强化教育。

4、各科室医疗质控小组应定期组织本科的人员学习卫生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医院有关规定。

5、严格执行中医、中西医结合有关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不断提高中医特色病种的辨证论治、理法方药的水平,提高中医治疗的适宜性、安全性、合理性。

6、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各类医务人员进行“三基”、“三严”强化培训,达到人人参与,人人过关。要把“三基”、“三严”的作用贯彻到各项医疗业务活动和质量管理的始终。医护人员人人掌握徒手心、肺复苏技术操作和常用急诊急救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

六、医疗安全管理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防范为先”的观念,本着对病人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每一项诊疗工作,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职业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2、相关科室要组织开展全员医疗服务安全教育,树立医疗服务安全意识,加强医疗服务安全管理,坚持“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作风”,开展医疗服务安全监督、评价、改进工作,并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3、严格执行新技术、新项目准入、报批、审核制度,降低医疗安全隐患。

4、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安全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努力减少医疗安全隐患;组织制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及时报告、分析、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组织制定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的措施及保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的措施。

5、建立和完善医、患告知制度,主动加强与病人的交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及时受理、处理投诉,发现问题,坚决整改。

6、要确保医疗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的和安全的待运状态,以确保病人的抢救治疗和诊断,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医疗设备、设施的保养和维修制度,保证24小时都能提供维修服务。

7、严格执行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毒麻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处理放射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预案。

七、建立完整的医疗质量管理监测体系

1、分级管理及考核:

(1)各级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定期检查考核,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医院感染管理等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

(2)职能部门要定期下科室进行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上级医师查房指导能力,住院医师“三基”能力和“三严”作风。

(3)分管院长应组织职能部门和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节假日前检查,突击性检查及夜查房,督促检查质量管理工作。

(4)院医疗质量检查小组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科室交叉检查、考核。

(5)各科室医疗质控小组应每月对本科室医疗质量工作进行自查、总结、上报。

2、职能部门及各临床、医技、药剂科室、质控小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措施及评价方法。要建立健全各种医疗质量记录及登记。对各种质量指标做好登记、收集、统计,定期分析评价。

3、建立质量管理效果评价及双向反馈机制。

(1)科室医疗质控小组每月自查自评,认真分析讨论,确定应改进的事项及重点,制定改进措施,并每月有医疗质控工作月报表和科室当月的质控工作总结。

(2)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向临床医技等科室下发医疗质量管理评价表,进行交叉评价,经职能部门汇总分析,在临床、医技等科室主任联系会上通报。

(3)医务科、护理部、信息科、院感办等职能部门应将检查考核结果、医疗质量指标等,分析后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向临床、医技等科室质控小组反馈科室质控小组应根据整改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4)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评价质量管理措施及效果分析,讨论存在的问题,交流质量管理经验,讨论、制定整改计划及措施。

(八)制订医疗质量奖惩措施

第4篇 卫生院医疗废物转运制度

乡村卫生院医疗废物转运制度

一、安排专人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

二、转运人员收集医疗废物时要与废物产生地点负责人进行废物交接登记并签名,登记的内容有:医疗废物产生地点、日期、废物类别及需要说明的事项。登记材料存档三年。

三、转运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存地点。

四、转运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存地点。

五、转运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必须防止造成医疗废物盛装容器破损或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一律实施袋装封闭运送。

六、本单位内部一般采取每天运送,运送时避免穿越医疗区、人员活动区、食堂、办公区等。

七、医疗废物转交出后,应当对暂时储存地点、容器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八、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及时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消毒。

第5篇 社区卫生中心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一)毒性药品须由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二)毒性药品需设毒剧药橱,实行专人、专柜、专帐,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

(三)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称量要准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须经另一位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

(四)毒性药品须按药典规定,内服一类药品为一日量,二类药品为二日量,外用适量。

(五)毒性药品要设立专帐卡,每日盘点一次,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并填写使用登记本。登记本要注明患者姓名,年龄,所用药品名称及日期,处方医生姓名、调配人员姓名。处方保存三年,以备后查。

(六)管理人员交接时,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并在帐卡上签字,严格交接,做到帐物相符。

第6篇 医疗废物卫生安全防护制度

1、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各项工作要求及安全防护知识。

2、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执行。

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人员要有严格的防护措施,要穿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帽、口罩、

3、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次运送或贮存结束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4、要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5、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禁止吸烟及饮食,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6、每日对运送车辆及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暂时贮存处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7、在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过程中,要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的发生。要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8、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9、感染管理科经常对卫生安全防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第7篇 卫生院发热门诊工作制度(二级医疗机构)

(1)传染病突发事件临战状态及一般疫情发生时,按市卫生局负责发热病人的接诊工作。

(2)发热门诊负责接诊前来就诊的发热病人,要设立醒目的标识,为发热病人开设专门服务区域,独立进行收费、血常规化验及_线摄片等,医护人员有专用通道。

(3)配备隔离室,有保证病人专用救护车到达前短暂停留需要的隔离用房。发生特定传染病突发疫情时,对发热病人,要给病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寄送{发热病人通知书》,特殊情况报医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

(4)对未发热而就诊的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要及时按应急预案转送定点收治医院隔离治疗或留观并及时做好疫情报告。

(4)对危重病人要先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根据病情转入定点收治医院诊治。

第8篇 中医院医疗一次性无菌卫生材料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医疗一次性无菌卫生材料管理制度

一次性无菌卫生材料,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如无菌注射器、无菌注射针、无菌输液器、无菌输血器和无菌输液袋等。

(一)严格执行医院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对一次性无菌器械进行采购和验收。验收记录应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签字等内容;按照记录能追溯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

(二)从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的必要证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销售人员的合法身份,如果是代理产品,还应有有效的产品代理证书。

(三)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医疗用品须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面≥5cm,离顶≥50cm,保持清洁。拆开外包装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必须放置于无菌物品存放柜内。

(四)任何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必须一人一用一处理,严禁重复使用。使用后严格按医疗废物分类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卖于商贩。

(五)若发现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及时与生产厂家联系,予以更换。

(六)若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经验证为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处理。

(七)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发生可疑不良事件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省、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

第9篇 社区卫生服务医疗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社区医疗秩序,保障社区医疗安全,规范社区医疗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福田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是指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为一体(即六位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实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不得超范围执业。

第五条 医护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并在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条 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第七条 应当依法书写病历,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门诊病历资料。

第八条 接急救电话或者接到急救请求的,应及时出诊,及时检查并记录患者生命体征,及时记录出诊、接诊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及时转诊并予以记录,不得延误,但必须就地抢救的除外。

1)严重威胁或者可能严重威胁生命健康的颅脑损伤、腹部损伤等急症和重症疾病与损伤;

2)现有技术水平不能明确诊断或者不能及时正确诊断的疾病与损伤;

3)1岁以下和60岁以上病情复杂的患者;

4)社区治疗3天疗效不明显的;

5)需要住院治疗的;

6)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部分乙类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其他认为应当转诊的。

第十条 严禁下列检查、治疗和预防接种行为:

1)严禁胎儿b超性别检查;

2)严禁擅自在社康中心以外进行输液治疗服务;

3)不得在夜间进行药物过敏试验和青霉素类药物首次注射;

4)不得使用自带注射药物,但患者书面确认且有证据证明自带药物是从上级医疗机构取得并自愿承担药物使用安全责任的除外;

严禁使用自带的需冷藏、避光等特殊保管的注射药物、青霉素、克林霉素、中药清热解毒静脉注射剂、血制品,以及疫苗等生物制品。

5)严禁使用毒、麻等法定限制使用药物和禁忌使用的药物;

6)严禁未经批准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外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 护理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垂危或者病重患者生命体征和检查结果,密切观察与记录过敏药物皮试者,及时发现和抢救过敏性休克患者,及时处理其他严重不良反应。

第十二条 应当使用所属医疗机构统一采购、配送的药物,不得擅自采购药物。

应当坚持安全、合理、经济用药原则,严格执行药物配伍禁忌规范,熟悉各种药物的禁忌使用规范。

依法履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依法处理医疗废物。

第十四条 依法履行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

第十五条 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慢病防治、健康促进、老年和妇幼保健义务。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及时封存相应实物,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违反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5款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2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未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发生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或(卫生文秘网:卫生资讯网:卫生健康网:)者残疾的,比照或者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第10篇 二级医疗机构卫生院门诊工作制度

(1)传染病突发事件临战状态及一般疫情发生时,按市卫生局负责发热病人的接诊工作。

(2)发热门诊负责接诊前来就诊的发热病人,要设立醒目的标识,为发热病人开设专门服务区域,独立进行收费、血常规化验及_线摄片等,医护人员有专用通道。

(3)配备隔离室,有保证病人专用救护车到达前短暂停留需要的隔离用房。发生特定传染病突发疫情时,对发热病人,要给病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寄送{发热病人通知书》,特殊情况报医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

(4)对未发热而就诊的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要及时按应急预案转送定点收治医院隔离治疗或留观并及时做好疫情报告。

(5)对危重病人要先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根据病情转入相关病区或定点收治医院诊治。

(6)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切实做好日常与终末消毒。

卫生院预检分诊点工作制度

(1)传染病突发事件临战状态及一般疫情发生时,按市卫生局要求负责发热病人的接诊工作。

(2)预检分诊点负责接诊前来就诊的发热病人,要设立醒目的标识,为发热病人开设专门服务区域。

(3)对未发热而就诊的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要及时按应急预案转送定点收治医院隔离治疗或留观并及时做好疫情报告。

(4)对危重病人要先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根据病情转入定点收治医院诊治。

(5)严格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切实做好日常与终末消毒。

卫生院腹泻门诊工作制度

(1)腹泻病门诊开诊时间根据市卫生局要求确定,要求24小时有人值班。

(2)发现副霍乱病疑似或确诊病例,必须立即电话通知医院预防保健科,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疑似病例在确诊或否定诊断后,应做更正报告。要严防迟报或漏报。

(3)腹泻病门诊发现其它肠道传染病,要按照《传染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填写传染病卡片,送预防保健科。

(4)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处理完病人,先用消毒液浸泡手,再用肥皂洗,用流水冲。要根据条件适当划分清洁区、污染区、半污染区。门口必须设置浸有消毒液的擦脚垫。

(5)医务人员进、出腹泻病临床观察医院门诊时,必须穿、脱隔离衣、鞋、帽,并须固定地点放置。隔离衣或工作服每周至少更换1次,有严重污染时及时更换。

(6)病人的病历、化验单及收回的药瓶等,必须经过消毒后再行保存和应用。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必须消毒后再行倾倒。便器每次用后必须消毒。

(7)发现可疑或已确定菌株,应立即通知门诊医师,对病人留验观察,并派专人携带菌种送往所驻地区疾控中心进行鉴定。

(8)加强无菌观念,严格无菌操作。化验后的样品要消毒处理。无菌室、操作台要定期消毒。定期采样检查空气,进行培养,并有报告单。

第11篇 卫生科医务室出具医疗证明规定制度

卫生科医务室出具医疗证明规定制度

1.医师出具医疗证明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病休应按不同疾病对人体产生影响的轻重,视其对工作、学习的妨碍程度,而决定病休时间长短。

2.病休时间、日期、疾病的诊断要与门诊病历记录或住院病历记录相符。

3.病休证明及疾病诊断,由有关科室医师开出,跨科开出的证明无效。

4.病休时间,原则上小病休单不超过一周,大病休单不超过一月,如病情需要超期限,须经科主任或有关部门审签后才有效。

5.病假单应留有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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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2

第三章 收入管理··· 4

第四章 支出管理··· 5

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 7

第六章 资产管理··· 8

第七章 负债管理··· 10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10

第九章 财务清算··· 12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13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14

第十二章 附则···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度目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机构性质】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管理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管理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财务体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即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活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设报账员,统一向财务集中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定义】 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管理办法】 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采取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预算编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复。

第十条【编制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执行】 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收入、项目支出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决算编制】 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编制决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卫生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

卫生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

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原因,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编报部门】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代理编报预算决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定义】 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收入分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包括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收入等,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才培训补助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票据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凭证格式见附件),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第十八条【管理制度】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支出定义】 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支出分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

1.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2.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项目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赞助、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开支标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定,报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三条【机构责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余定义】 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结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

财政项目补助结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第二十六条【结余分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转入结余分配,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年末结余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结余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和分配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定义】 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和其他材料等。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基建工程和在建工程】 基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属于基建项目的基本建设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基建项目是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

在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不属于基建项目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等发生的实际成本。

基建工程成本、在建工程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成本、设备成本、待摊成本。待摊成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理分摊,分别计入相关工程成本。

基建工程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基建工程、在建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在交付使用时按成本转入。

基建工程、在建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十二条【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三条【盘点和核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资产处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负债定义】 负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缴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第三十六条【负债清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七条【风险控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三十八条【预交金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净资产定义】 净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十条【净资产内容】 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余和未弥补亏损。

(一)固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形成的资金占用。

(二)事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包括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事业基金滚存较多,在编制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卫生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卫生收入的1%。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奖励基金是指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仍有节支的,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用于机构内部奖励。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财政补助结余,即限定用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

(五)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清算定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办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应当在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机构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资产处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机构,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四条【报告定义】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报告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净资产变动表、绩效考核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财务分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机构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净资产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分别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结余率、资产负债率、支出构成及均次费用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监督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九条【监督内容与方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督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监督、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等主要内容。采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等监督方式。

第五十条【财会人员监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基本建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解释主体】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参照执行】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五条【执行日期】 本制度自年月 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第13篇 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制度

乡村卫生院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二、暂存处有醒目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三、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四、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医疗废物应分别存放在容具内,不得混装,存放设施工具上应有明确的标示。

五、暂存处封闭设施完善,无鼠、蚊蝇、蟑螂。工作人员随时关好大门,防止无关人员进出。

六、对各科室交来的医疗废物应进行分类称量并登记。交接双方签字。

七、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及时对暂存点、存放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并作好登记。

八、定期检查暂存处医疗废物存放容具,对破损的应及时更换。

九、医疗废物集中上交医疗废物处理中心时,要严格交接手续,在转送联上签字,并对留存联保存三年备查。

十、暂存处工作人员要作好自我防护措施,防止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一旦发生,应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十一、严防医疗废物流失、泄漏,一旦发生,应按照应急方案进行处理。

第14篇 施工现场卫生医疗制度

为保障施工现场清洁卫生,作业人员健康,避免发生流行性疾病制定本制度。

一、现场医疗保健工作要按上级卫生防病部门的要求积极展开工作。

二、施工现场负责人要领导、支持、配合专职医疗保健人员的工作及时解决医疗保健中的问题。

三、现场设专职或兼职医疗卫生保健人员负责现场医疗保健和卫生工作。

四、医疗保健人员负责现场人员的医疗保健工作。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应作好以下医疗保健工作:

1、对现场作业人员发生的小伤小病及时诊断治疗。

2、对现场发生工伤事故的人员及时组织抢救。对重伤人员要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3、现场发生流行性疾病要及时治疗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发展,对重大疫情要报告有关部门。

4、经常对现场的食堂、厨房、宿舍、办公室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消毒处理。保证现场卫生状况良好。

五、施工现场设立医疗保健室,备有常用药及必要抢救器材。

六、对特种作业人员及高处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身体。

第15篇 社区卫生服务医疗废物制度

第一条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条 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要合理选址,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第三条 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分类收集、暂存、密闭运送。

第四条 医务人员出诊治疗后,应将医疗废物带回,不得留在出诊地点与生活垃圾混放。

第五条 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字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条 收集医疗废物的容器或收集袋要有统一标识,锐利废物和高度污染的医疗废物按规定分别放入密闭、防刺、防渗容器或收集袋内。

第七条 使用专用运送工具,将分类分装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暂存场所,不得渗漏、遗撒、污染环境。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

第八条 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医疗卫生制度汇编15篇

医疗卫生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人民健康而设立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它涵盖了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医疗服务提供、医疗保险等多个方面。这些制度主要包括:1. 公共卫生体系:旨在维护公众健康,包括疾病监控、疫苗接种、健康教育等。2.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如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为公民提供疾病治疗的经济保障。 3. 医疗服务提供制度: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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