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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8

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

有哪些

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是企业确保员工具备所需技能和知识的关键环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1. 入职培训:新员工加入时进行的基础培训,旨在让他们熟悉公司文化、规章制度以及基本的工作流程。

2. 技能提升培训:针对具体岗位所需的特殊技能进行的培训,如软件操作、客户服务技巧等。

3. 安全培训:强调工作环境的安全规定,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 持续教育:定期或不定期的更新培训,以适应业务变化和技术进步。

主要内容

这些培训内容不仅涵盖了理论知识的传授,还包括实践操作的演练。理论部分通过讲座、在线课程或手册等形式进行;实践部分则通过模拟操作、角色扮演或实地实习来实现。评估机制也是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测试、项目完成或同事反馈等方式,确保员工真正掌握了所学内容。此外,企业应建立跟踪系统,记录员工的学习进度和表现,以便调整培训策略。

重要性

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提高了员工的工作效率,使他们能够快速适应岗位要求。它有助于减少错误和事故,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持续的培训可以激发员工的潜力,促进个人职业发展,增强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一个良好的培训体系也是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有效手段,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

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它为企业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只有不断投资于员工的成长,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活力和优势。

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范文

第1篇 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

第一条:根据《地方煤矿安全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试行方案,结合本矿安全实际定立本制度。

第二条:我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相应的工作资格证或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三条:我矿从事井下工作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煤管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相应工作的岗位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我矿一般性工人,必须经煤矿组织培训并经煤管站组织考核,合格后持有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五条:我矿各生产班组当班作业前必须开展班前安全教育。

第2篇 符山小学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山符小学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了解食品卫生知识,学校必须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为此,特制定学校伙食团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应坚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相关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和安全法律意识。

二、学校每学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二次,做到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培训内容落实。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积极认真参加培训,认真作好学习记录。

四、每次培训之后,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卫生知识考核,凡不及格者,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及格,不予聘用。

五、学校应收集好培训资料,作好培训记录,将考试试卷收集好,整理存档备案。

第3篇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

2、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防护设施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6、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和机构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7、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9、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 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0、对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保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11、购置防护用品要求

负责购买个人防护用品的部门在购置防护用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12、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用品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用品管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用品管理规章制度;

(3)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

13、企业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3)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14、培训和指导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4篇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我企业员工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__版),《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八、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被购置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危害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十、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其他方面的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 涉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涉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凡涉爆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参加所属产业部考核组成其授权单位主办的为期不少于一个半月,使用推荐教材《爆破工程》的培训班。

3、爆破员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爆破员培训班。

4、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半个月的培训班。

5、隧道爆破员必须是双证(行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上岗。

6、涉爆持证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证件年审,对年审不合格的,调离工作岗位。

7、涉爆人员除按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证件年审外,本单位应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做到每年不少于2次的强化培训。

8、涉爆人员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第6篇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 “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第7篇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编制要点范例

1、编制要点

(1)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2)确定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3)按照职业危害场所、本岗及工序,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规格、型号。

(4)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5)明确购买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的单位。

(6)明确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购买后的验收标准、储存标准、发放标准、领用标准、使用标准和日常穿戴检查、处理标准。

2、范例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河南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连接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四、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由部门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故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八、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十、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8篇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 年度培训计划 每年12月,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基础培训、岗位基础培训的要求下达下年度培训指导意见,综合办公室在征询各部门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如某部门需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基础培训以外的培训,而这些培训又没有列入年度培训计划时,其部门负责人应填写《培训申请表》,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交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

1.1 培训计划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实施。

2 培训内容 公司的全体成员都要接受公司基础培训和岗位基础培训,并根据需要参加在职提高培训。

2.1 公司基础培训 公司基础培训包括公司概况、规章制度、公司方针目标、质量意识、标准知识、食品安全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等内容,基础培训内容的深度,可视不同的岗位而定。

2.2 岗位基础培训 岗位基础培训通常包括相关作业规范、运作程序、技能、食品卫生知识、劳动保护、注意事项及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变的措施等培训内容。

在以上培训内容的基础上,各岗位需加强以下内容的培训: a)中层管理人员(部门主管) - 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培训;

- 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内容的培训。

b)基层管理人员(主管、班组长) - 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培训;

- 有关的程序文件、工作规范的培训;

- 所在部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有关文件的培训;

- 专业知识、基本管理知识培训。

c)质检员 - 岗位职责、工作规范、检验要求培训;

- 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统计技术基础知识培训;

- 检验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安全事项;

- 监测设备的使用与保养培训。

d)计量员 - 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培训;

- 计量管理基础知识培训。

e)内审员 - iso9001标准、iso22022标准、iso19011标准培训;

- 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的培训。

f)采购人员 - 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培训;

- 采购物资技术要求(含环境、安全要求)、采购基础知识培训。

g)业务人员 - 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培训;

- 产品相关知识、营销基础知识培训。

h)仓管人员 - 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培训;

- 库存品质量、安全特性,仓管基础知识培训。

i)设备维护人员 - 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岗位技能培训;

- 设备维护中的环境保护、安全事项;

- 设备管理基础知识培训。

第9篇 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范本

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一、新员工须经岗前纪律、安全、卫生培训后方可上岗;如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岗前培训的,单位应另行安排时间为其进行补课。

二、每年对员工进行两次以上系统的卫生知识培训,并保障每年参加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并组织统一考试。

三、单位每月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主要学习《食品安全法》、卫生知识和操作流程等,结合季节特点,每年组织开展突发性传染病、肠道疾病及其他季节性多发疾病专题知识培训。

四、待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后,经考核未合格的,不能上岗,直至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在职员工参加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成绩将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10篇 中心小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中心小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1.全体食堂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增强服务意识努力钻研业务知识和营养知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2.全体食堂从业人员要增强时间观念,按时上下班,管理人员要认真遵守学校的坐班制度。

3.严格遵守病事假请假制度。

4.食堂从业人员仪表要端庄整洁,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帽不准进入工作间。男同志不留长发,女同志工作时不戴戒指、耳环。

5.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在统一地点集体就餐,不能乱吃零食,更不能带东西回家。

6.工作时间不准脱岗串岗,否则按旷工处理,不能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在工作间内洗衣服。

7.严禁中午喝酒,严禁酒后上岗。禁止在工作区吸烟、打闹、高声喧哗。

8.注意节约水、电、汽和液化气,杜绝跑、冒、滴、漏发生。

9.对炊事机械,使用保管人要认真维护保养,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安全和机械设备正常运转。货梯内严禁乘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10.食堂内部要严格收费管理,任何人不能收取现金。

第11篇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公司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掌握有关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产品安全、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产品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产品安全、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公司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也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产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产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产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肯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产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产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产品;

(4)不得在产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

六、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工作及培训计划实施等。

七、加强对员工产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培训,并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第12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1、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拟经营食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 食品经营者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参加食品经营活动。

3、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 食品从业人员凡患病或有疾病征兆须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及时就诊,凡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务必离开工作岗位,待完全康复后可继续上岗工作。

5、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应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保管,健康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健康档案的管理应当责任到人、制度到位、硬件落实、管理达标。

第13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为保证保健品质量,保证职工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及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凡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岗位工作。

2、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健康检查,负责卫生监督检查。

3、新工上岗、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试用期。

4、健康体检应在具备体检资格的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或找人替检行为。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痢疾、伤寒、甲/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有碍保健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第14篇 某运输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1) 驾驶员应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 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可驾驶车辆。

(3) 驾驶员的正常培训由本人负责,定期培训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 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 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 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6) 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 车辆正常出车前,应将文明卫生与安全工作结合检查。

(8) 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驾驶营运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②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③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人驾驶。④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⑤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⑥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⑦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⑧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⑩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2、机动车辆管理

(1) 本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机动车辆由其驾驶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与考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考核,并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

(2) 机动车辆的年检审,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 认真执行春查和冬查的各项内容要求,严格车辆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维护和车辆换季保养工作,特别是冬季四防(防火、防冻、防滑、防事故)工作。

(5) 遇有雾、雨、雪等天气及路况不良,严格控制出车,若生产等急需可配备有经验的2名驾驶员出车,以保安全和处理应急情况。。

(6)禁止私自用车,以车代步或将车辆乱停乱放。

(7) 车辆调配人员要合理安排行车日程,做到行车前有交待,回库后有检查,严禁“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15篇 f中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第九中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一、每天早晨食堂工作人员上班后,由食堂负责人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观察食堂工作人员精神状态是否有过度疲劳和病态;

2、观察食堂工作人员眼球、面色是否特黄(有患肝炎的可能);

3、观察食堂工作人员有否咳嗽、咯血(有患肺病的可能);

4、观察食堂工作人员双手有否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5、询问食堂工作人员有否痢疾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6、观察食堂工作人员有否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指甲是否剪短,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二、每天由晨检人员填写好晨检表,并在晨检表上并签字,晨检表要求真实、准确。

三、如检查中发现个别食堂工作人员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按以下方法处理:

1、食堂工作人员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要求在工作前脱下;

2、对指甲过长,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搞好个人卫生后上班。

四、对患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食堂工作人员及管理负责人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16篇 中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中学(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了解食品卫生知识,学校必须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为此,特制定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应坚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相关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和安全法律意识。

二、学校每学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二次,做到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培训内容落实。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积极认真参加培训,认真作好学习记录。

四、每次培训之后,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卫生知识考核,凡不及格者,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及格,不予聘用。

五、学校应收集好培训资料,作好培训记录,将考试试卷收集好,整理存档备案。

第17篇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工作制度

1、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无故缺席。

2、恪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态度和蔼,主动热情,礼貌待人。

3、爱护公物,不随意或蓄意破坏食堂财产。

4、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5、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有肥皂水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戴首饰加工食品,女员工不得浓妆艳抹。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5)工作期间不得穿拖鞋、短裤及赤膊等。

6、把好饭菜质量关,严防食物中毒。

7、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烹饪技术。

8、作好安全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第18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员工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同时控制员工的个人卫生,在操作过程中不污染食品,特制定本制度。

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进企业员工必须接受指定医疗单位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2 卫质部负责建立和保管全体员工的健康档案,并负责每年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3凡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如: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伤寒及其带菌者、细菌性痢疾及其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患者、手外伤未愈合者等,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加工,痊愈后应经体检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4 所有生产人员进入加工车间,不允许化妆、戴首饰、手表等,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帽、靴,必要时戴口罩,头发不外露,防止食品及接触面或食品包装材料受污染,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离开车间必须脱掉工作服、帽、靴并应勤洗勤换级工作靴刷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5生产车间负责对本车间员工健康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或报告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必须调离与食品接触的岗位。

6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公司制定的健康卫生要求。

7入车间的健康卫生要求

7.1每位车间的员工保持头发整洁、指甲干净,衣服、鞋袜要整洁。

7.2 所有车间员工,穿好工作服后方可进入车间,注意头发不要露出来。

7.3进入车间不准佩戴耳环、项链、手表等,不得携带非生产性物品,不得涂指甲油或擦浓烈的化妆品。

7.4进入车间前,双手应用洗净、消毒、杀菌。

7.5工作服应及时清洗,保证每天上班下车间前工作服保持清洁状态。

7.6到消毒槽洗手消毒时,一定要用洗手液把手上油渍洗干净,清水冲掉后再用次氯酸钠消毒液浸泡。

7.7准备、加工、包装产品期间,不能挖、剔、抓挠身体的任何一个部分。

第19篇 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5

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5

一、新员工须经岗前纪律、安全、卫生培训后方可上岗;如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岗前培训的,单位应另行安排时间为其进行补课。

二、每年对员工进行两次以上系统的卫生知识培训,并保障每年参加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组织的卫生知识培训,并组织统一考试。

三、单位每月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主要学习《食品安全法》、卫生知识和操作流程等,结合季节特点,每年组织开展突发性传染病、肠道疾病及其他季节性多发疾病专题知识培训。

四、待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后,经考核未合格的,不能上岗,直至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在职员工参加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成绩将与年终考核挂钩。

第20篇 餐饮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酒店餐厅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得少于20、50、15课时。

4、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汇编(20篇范文)

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是企业确保员工具备所需技能和知识的关键环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分:1. 入职培训:新员工加入时进行的基础培训,旨在让他们熟悉公司文化、规章制度以及基本的工作流程。2. 技能提升培训:针对具体岗位所需的特殊技能进行的培训,如软件操作、客户服务技巧等。 3. 安全培训:强调工作环境的安全规定,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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