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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 事故报告机制:发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报告流程,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2. 责任认定: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方,为后续的改进措施提供依据。
3. 事故调查:详细记录事故过程,收集证据,评估损失,并查找潜在风险。
4. 应急响应:制定并执行应急方案,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
5. 整改措施: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整改建议,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6. 信息公示:公布事故处理结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内容是什么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核心在于透明度和有效性。报告机制应确保所有相关人员都能迅速了解事故情况,以便高层决策者可以快速做出响应。事故调查需深入细致,不仅包括现场勘查,还包括对工作流程、设备状态、人员行为等多方面的审查。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整改措施应具有针对性,既要解决眼前问题,也要预防长远隐患。信息公示不仅是对内部员工的警示,也是对外展示企业负责任态度的重要方式。
注意事项
在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保持公正客观:事故调查不应受任何偏见影响,确保结果真实可靠。
2. 保护隐私:在公开信息时,尊重涉及事故的个人隐私,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3. 持续改进:制度应随着企业环境变化和技术进步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安全挑战。
4.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预防能力。
5. 法规遵守:确保所有行动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法规,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额外风险。
通过上述步骤和注意事项,企业能建立一个有效且合规的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同时提升员工的安全保障。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了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我们坚持贯彻“安全第一”、“生产必须安全”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和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要遵守本报告制度。
1、 对每件工伤事故都应该才与“三不放过”的态度,即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和当事人没有吸取教训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 对违反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如酗酒、打架斗殴等造成的工伤事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除名或赔偿经济损失。
3、 如出现工伤事故,班长及当事人因该认真填写工伤事故申报单,必须在8至11个小时内填报,报告生产部。
4、 根据工伤事故的情况,工厂要妥善处理好事故者受伤医疗问题。
5、 生产部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按照报告程序,根据申报的内容及调查结果进行审批,并将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将处理结果存档。
第2篇 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反馈,情况严重的,应由驻地高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如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按照事故的级别及国家规定立即向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4、事故发生后,严禁隐瞒不报,所上报的一切事故由公司有关领导协同上级有关部门一同调查,按程序进行处理。
5、在实施事故处理过程中,监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同时要全过程跟踪,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各类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3篇 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
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3、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劳务公司和直管项目部共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非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4、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6、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重伤、重大事故还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8、伤亡事故发生后,隐满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第4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1、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其向上级报告,等待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2、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单位、急指挥部总指挥,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总监理工程师、业主负责人,同时(于1小时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并立即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相关人员在接到事故发生单事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发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情况确认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钟内),向负责人简要报告事故过程和发生事故的原因、人员伤亡、抢险救援等情况。
(3)负责人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对事故发生情况,做出较为详细的了解并得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后,通报属地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3、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反正的简要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当前状态;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6)对事态发展的初步评估(如果有);
(7)报告人(或单位)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8)其它应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调查以及处理
1、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安全管理机构、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做好事故档案保管工作。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都应存入档案,以便备查。
第5篇 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了强化安全管理,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1.3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伤亡事故;中毒事故;火灾事故;压力容器爆炸和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交通事故;被盗和刑事案件等事故。
1.4 事故及事故处理报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2.管理内容
2.1 事故报告
2.1.1发生安全事故或内部治安案件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生产部和公司主要领导。
2.1.2 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按照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救人员、财产、保护好现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1小时内向管委会报告,并在24小时以内提出书面报告。
2.2 事故报告范围
2.2.1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均要及时报告公司生产部,并由公司安全委员会依据行业及公司的有关要求,报告地方相关职能部门:
a) 火灾事故(无论损失大小);
b) 因工伤亡事故,其他重伤事故(含重伤事故)以上;
c) 发生职工中毒事故;
d) 机器设备、设施损坏事故;
e)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f) 被盗案件,被骗案件;
g) 公共安全、公共财产受损事故;
h) 内部治安刑事案件(无论大小)等。
2.3 事故报告内容
2.3.1 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部位。
2.3.2 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
2.3.3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2.3.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2.4 职工因工负伤且歇工在一天以上者,必须填报“事故报告单”,行政部凭生产部签证批给工伤假。
2.5 事故结案报告
2.5.1 调查组组成情况及调查工作有关情况。
2.5.2 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有关认定材料。
2.5.3 事故发生原因及有关判定依据。
2.5.4 事故的定性和事故的责任。
2.5.5 事故直接责任人和事故间接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
2.5.6 保险及其它赔付材料。
2.5.7 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第6篇 沙朋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要高度重视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不得有隐瞒、包庇、侥幸心理,导致事态扩大和蔓延。
二、师生在校园内外或他人在校园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或重大伤害事故,无论学校或教师有无过错责任,学校都必须在事发2小时以内向教育局、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三、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底限度。
四、学校发生的校舍垮塌、火灾等安全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学校均要在事发2小时以内向教育局、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五、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首先发现的教师就是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向校长报告,并积极实施救护。对推诿扯皮、隐瞒、拖延不报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六、学校要与教育局、当地政府、派出所建立联系制度,对一般安全事故,积极配合,协调处理,将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学校秩序正常。
七、学校发生事故后,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事故处理后,在一周内及时将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八、学校要制定师生伤害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保持高度警觉,加强安全防范,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7篇 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园安全工作,强化幼儿园的安全意识。我园将定期对本园发生的安全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做到警钟长鸣。并努力杜绝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教师和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事故通报工作制定以下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以对教师和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极端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确保幼儿园及各班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上报。
二、安全事故报告的主要任务
幼儿园(班)要做到及时报告园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幼儿意外伤害、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教师及幼儿非正常死亡事件等。
三、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原因、现况等。
四、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责任制
为确保幼儿园(班)及时、准确的报送安全事故信息,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哪个班级或部门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误报等问题由哪个班级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将严肃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安全事故报告办法
各班级或部门人员出现安全事故,主班教师或其部门负责人立即报告园领导,另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上报要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六、跟踪了解并及时报告安全事故进展情况
教师或领导在获悉幼儿或员工发生安全事故后,应详细了解情况在积极协助有关人员对教师、幼儿或员工进行救治的同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及时追踪了解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等情况,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逐级报告上级领导主管部门。
礼士镇中心幼儿园
2012.2
第8篇 安全事故报告分析制度
一、为规范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分析的程序,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避免事故重复发生,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公司的法规、规定要求,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安全施工的报告程序: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公司安全质量部。
2、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作业队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伤害程度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职务。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程序
(1)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首先应抢救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及致害物的位置等。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4)证人材料搜集。
(5)现场摄影
(6)事故图
2、事故调查的职责分工
(1)事故发生后,在抢救人员的同时,轻伤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抽调专人,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政治事故、刑事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2)发生重伤事故时,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政治事故、刑事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项目部参与调查。
(3)发生死亡事故时,由集团公司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政治事故、刑事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由上级部门处理。
四、安全生产事故的分析处理
1、对发生的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即原因不明不放过,责任未明不放过,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并做好会议记录。收集保管好资料。
2、事故分析应实事求是,客观公证,重调查、重证据,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2、轻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并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3、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委会,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并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上报集团公司。
4、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并负责向上级报告。
五、事故的处罚:根据事故性质、类别、责任,按各级组织的安全奖惩制度执行。
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除责成其补报外,将按照安全奖惩制度从重处罚。
第9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保证事故处理的真实性,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内容:
2.1发生在本矿的各类安全事故,现场人有责任及时汇报,并视事故大小按规定逐级上报。隐瞒不报,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2.2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应保护好现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救治。
2.3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2.4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本人和全公司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2.5对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要主动关心他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化解各种矛盾。
2.6对违反规章制度,盲目指挥、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0篇 中心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中心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局和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校委会。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报告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校委会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校委会写出书面报告。
五、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1、火灾事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2、治安(刑事)事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3、食物中毒事故。拨打急救电话“120” ,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4、其它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分别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六、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11篇 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要高度重视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不得有隐瞒、包庇、侥幸心理,导致事态扩大和蔓延。
二、师生在校园内外或他人在校园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或重大伤害事故,无论学校或教师有无过错责任,学校都必须在事发2小时以内向教育局、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三、发生学生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告知学生家长,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底限度。
四、学校发生的校舍垮塌、火灾等安全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学校均要在事发2小时以内向教育局、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五、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首先发现的教师就是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向校长报告,并积极实施救护。对推诿扯皮、隐瞒、拖延不报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六、学校要与教育局、当地政府、派出所建立联系制度,对一般安全事故,积极配合,协调处理,将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学校秩序正常。
七、学校发生事故后,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事故处理后,在一周内及时将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八、学校要制定师生伤害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保持高度警觉,加强安全防范,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12篇 运输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事故发生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 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 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公司、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 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每起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13篇 化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事故负责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 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2.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2、重大事故:指死亡10至29人,或者重伤50至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至1亿元的事故。
2.3、较大事故:指死亡3至9人,或者重伤10至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至5000万元的事故。
2.4、一般事故:指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万至1000万元的事故。
2.5、轻微事故:指死亡或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第14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食品公司
食品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全面开展全省企业系统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工作的通知》党政办[2010]23号文件要求,,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利益减少公有财产损失,保证人员生产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安全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工伤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标为0。
2.事故报告
2.1发生事故后,负伤者、职业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现场员工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企业安全环保部,必要时应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事故现场扑救和抢救人员,把事故规模、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或送医院处置。
2.2企业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会同企业安全保卫部报告上级主管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组织等。
3.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3.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3.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3.4死亡事故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5重大伤亡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事故处理
4.1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企业规定执行。
4.2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4.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单位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5.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5.1由人事劳动保障部会同工会对死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5.2受伤人员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安全部门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受伤人员需人员陪护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安排。
5.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族费、补助费由财务部按文件规定执行。
5.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人事劳动保障部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6.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现场图、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内容资料,安全保卫部应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第15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包括:
(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
(3)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
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相关法规监督站参与处理,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在监的监督站处理。
3、监督站参与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职责:
(1)责成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向监督站报告;
(2)督促事故发生单位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4)对发生事故的工程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停工通知;
(5)参与事故发生单位及各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
(6)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处理完毕后按规定时限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并报各级主管部门和监督站;
(7)按有关规定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
4、受监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事故报告及有关资料整理,经站长审核后归档。
6、监督科应定期对受监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归类,写出文字分析资料,并归入监督业务档案。
第16篇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是对事故进行的调查研究工作,查明事故规律和各种影响因素相互关系等,以便从宏观上认识事故现象和规律,找出企业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制定避免、预防事故对策,有效地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事故的性质分类
1、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2、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三、安全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般伤害事故,休工在7日内。
2、重伤事故:(1)经医院诊为残废的;(2)伤势严重,进行较大手术;(3)严重灼伤、烫伤(4)严重骨折、脑震荡;(5)腿部较重;(6)手部断指一到二只的。(7)脚部不能行走的。(8)内脏器官损伤。(9)经劳动部门审定的。(10)7日后死亡的。
3、死亡事故,指造成一人以上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四、安全事故等级标准
1、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l—2人,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的事故。
2、以最短的时间填写《重、特大交通事故快速报告表》报告公司要机部门,其它安全事故以报告形式上报公司领导,填写力求准确、清晰、全面。
3、安全事故的月报表截止时间为当月26日10时前报,公司安全保卫科,公司上报主管机关为下月1日前。
4、《责任行车事故综合分析表》由公司安机部根据事故事实的数据,采取分类和排列法,反映事故不同性质、不同范围,划分清楚, 以明确,直观有规律的向上级机关报告。
五、事故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是搜集事故原始资料的过程,对起草事故调查报告提供准确全面的资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一定要确保资料的准确、全面和及时。
六、各单位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以上各项条款,履行安全职责,杜绝弄虚作假、迟报、教握丕准确的现象。
七、本制定由安机部负责解释
第17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一条 凡发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要求或指令上述单位、部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首先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应当在向政府报告的同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对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有关地区和单位跟踪、查核,并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及时续报,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在事故接报后,做到及时通知和反馈。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线索举报制度。经对举报核查,确属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必须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在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做到客观、准确、全面。除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机构外,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作出定论或推论,更不得擅自向社会公众披露。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一)关于事故调查授权
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市属、驻扬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未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伤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必须及时上报至实施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年内重复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委托,应当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死亡5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下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在本市辖区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但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属本市管辖范围的,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向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出《事故协查函》。对《事故协查函》未答复或明示不派人参加的,不影响对事故的调查。
(二)关于事故调查组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在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下开展工作,事故调查组所有人员应当服从调查组统一分工和安排。
第十二条 根据事故等级不同,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或由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派人组成。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可以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均应以书面形式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是否参加,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出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除按照《条例》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外,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勒令其停止参与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及时更换人员。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要求退出事故调查;不主动退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让其停止参与调查,并要求派出单位及时更换人员。
(三)关于开展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为确保事故调查顺利进行,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对干预或者阻扰事故调查并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单位或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相关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组形成的意见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召开会议,就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由事故调查组成员最终签字确认。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由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附上专门请示,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其中,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的批复,由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代表市政府作出。政府批复主送被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抄送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八条 对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交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政府批复直接批至有关部门,抄送事故发生单位。
第十九条 政府批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事故性质、事故责任以及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确认,依法决定应由人民政府决定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处分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按照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以及调查处理情况,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依据政府批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中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国家、省对事故调查处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18篇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 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事故的等级划分;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100人(含)以上重伤的,或造成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3、 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的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半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4、 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劳务公司和直管项目部共同对事故进行检查处理;非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5、 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6、 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7、 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8、 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5月15日
第19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包括招用的农民工)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保险条例
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aq9007-2011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演练指南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3.1.1 轻微事故
是指造成皮肤、软组织挫伤且面积较小的伤害。
3.1.2 轻伤事故
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轻伤事故也可以表现为一般休工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3.1.3 重伤事故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 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4)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 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6) 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曲,残废的。
(7) 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 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几种情形,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3.1.4 死亡事故
指包括在劳动场地当场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同时伤亡3人或3人以上的故事是多人事故
3.2 火灾事故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3.3 资产(设备)损失事故
设备资产损失万元以上的事故。
3.4 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5 其他事故
4 职责
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
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5 管理内容要求
5.1 总则
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2 工伤事故认定
5.2.1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2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d)职工符合(1)、(2)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2.3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死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5.3 工伤事故分类
5.3.1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5.3.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a)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b)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c)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者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d)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e)眼部受伤较剧、有抢眼可能的;
f)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g)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由如和残废可能的;
h)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5.3.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5.3.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3.5 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疾病。
5.3.6 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5.4 事故的应急处理和上报
5.4.1 紧急处理
a)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医疗机构急救电话或者派专人护送伤员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置、急救过程中应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配合组织抢救。
b)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同时采取措施,稳定职工的情绪。
5.4.2 报告
a)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领导及安技部,并在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经审批后,两份与医生诊断证明一并存档,一份退回原单位保管。
b) 发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单位领导及安技部要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会。
c)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5 事故的调查处理
5.5.1 事故的调查程序
1 、轻伤事故由1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填写事故报告表。
2、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由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单位内部人员协助配合调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5.5.2 事故调查要点
a)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坏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的原始证据的安全防范措施。
b)事故事实材料搜集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
(5)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度、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c)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的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或者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5.3 证人材料搜集
a)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残骸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b)制作事故图
报告中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须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5.5.4 事故分析要点
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事故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5.5.4.1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a)不安全行为包括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个人防护用品。
(12)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b) 不安全状态包括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现场环境不良。
c) 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结构、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5)没有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d)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 事故经过
(3) 事故原因
(4)事故的责任分析
(5)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 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今后需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对规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见)。
(8)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等。
e)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有权向事故发生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20篇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 目的
加强和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切实维护公司和员工利益,杜绝瞒报、虚报事故现象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3、安全事故报告流程
安全事故是指工伤事故、盗窃事故以及在公司内发生的治安事故等
3.1 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30分钟内)电话通知人力资源部;
3.2除工伤事故外,发生其他事故所涉及的部门或保安人员必须在30分钟内电话通知人力资源部和总务科;
3.3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必须在十二小时内将事故真实经过、预防整改措施、内部处理意见以书面的形式报告总务科和人力资源部(工伤事故只需报人力资源部);
3.5报告表单统一采用《事故报告、整改跟踪表》(见附件);
3.4总务科、人力资源部需对事故做详细调查,并做出处理;
3.5总务科和人力资源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副总经理;
3.6当事故损失大于2万元以上,副总经理必须呈报总经理;
3.7人力资源部、总务科负责安全事故通报和善后处理工作。
_ 如事故发生时间为非工作时间,报告时间为事故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早上八点钟。
4、责任处罚
4.1 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和调查处理部门未按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上报、报告不及时或者是瞒报、虚报(与事实不符)的将对部门领导和安全员进行-3分考核;瞒报和报告虚假事故经过的,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将由部门主管领导承担。
4.2如安全事故发生部门因违反本制度而由此带来的劳动纠纷等其他后果,将由部门主管领导负全部责任。
4.3安全事故责任处罚参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