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报告机制:明确事故发生的即时报告流程,包括内部通报和向上级及相关部门的报告。
2. 事故分类:根据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如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
3. 调查程序:规定事故调查的启动条件、参与人员、调查方法和时间限制。
4. 数据记录:规定事故信息的详细记录,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等。
5. 统计分析:定期进行事故数据的汇总分析,识别事故趋势和风险点。
6. 整改措施:制定针对事故原因的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7. 责任追究:明确对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内容是什么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响应,准确记录,深入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事故风险。报告应详尽无遗,包括事故现场状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关键信息。调查过程中,要保持公正客观,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而不仅仅是表面现象。统计分析部分则需要利用专业工具,对事故数据进行深入挖掘,以揭示潜在的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应具体可行,涉及安全培训、设备升级、操作规程修订等多个层面。对于责任追究,要根据事故责任大小,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注意事项
1. 保持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隐瞒或篡改事故信息。
2. 事故调查需及时启动,避免证据丢失或被破坏。
3. 在统计分析时,要注意数据的准确性,避免因错误信息导致误导性的结论。
4. 整改措施的实施要有监督机制,确保落实到位。
5. 对于责任人处理,既要严肃法纪,也要体现教育和帮助改正的目的,避免简单粗暴的惩罚。
在执行此制度时,企业管理者应持续关注其效果,适时调整和完善,以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要注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养全员的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预防事故的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范例范文
第1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制度范例
1、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等。
2、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分包单位。
3、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2)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员情况等。
4、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记,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掩盖真相。
(2)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死亡及以上事故按上级部门事故调查组要求参与调查。
(4)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5)事故调查组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现场勘察要及时、全面、客观。调查组通过充分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处理。
(7)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漏报、迟报等情况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事故统计
(1)事故统计上报按上级部门有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的要求进行统计上报。
(2)事故档案主要内容: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勘察资料、物证人证材料、医疗部门的诊断结论、结案申请报告、受处理人员的材料、有关部门的结案批复等。
(3)加强事故档案的管理,事故档案由安全部门保存。
第2篇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1.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认真地进行处理。
2.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应首先迅速组织抢险排险,抢救遇险受伤人员,防止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总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报告程序,迅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及地方有关部门报告,不准瞒报、虚报和拖延不报。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必须在发生后立即上报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企业负责人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必须于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上报工程局。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3事故的简要经过;
4.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5已经采取的措施;
4.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月、季、年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报告期截止到25日,报表于当月的30日前必须送达工程局。重伤及以上事故调查报告书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上报。
6.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总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7.在事故调查中,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人证,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对隐瞒事故不报者,一经查实,应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3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制度
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为了故分类:
(一)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二)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三)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四)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五)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六)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七)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作事故。
(八)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二、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一)重大事故:
造成直接损失达10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二)一般事故:
造成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三)微小事故:
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四)职工的伤亡事故划分按国家或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事故损失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三、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一)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分管领导主管并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职能部
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生产、技术事故,由生产部负责;
设备事故由设备部负责;
火灾、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生产部负责;
产品质量事故由质检部负责;
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财务部负责;
事故责任者的纪律处分,由公司决定,综合管理中心负责执行。
(二)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领导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应立即向公司领导自上而下报告。
(三)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起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室和分管领导。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一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两天。
(五)发生重大事故,由责任部写出“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书”按规定逐级上报。(六)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应急处理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微小事故由车间部门处理,报生产部备案。
(七)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专责人担负一半责任。无专责人时,由单位领导负担一半责任。
(八)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领导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九)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公司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十一)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十二)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第4篇 某地质工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为保证工伤事故及时报告,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建设部第三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伤事故是指四级以上和以下的因工伤亡事故。
三、因工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总公司报告,10小时之内向总公司提交伤亡事故的快报,主要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公司必须在24小时之内(四级以上重大事故)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为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和录像。
五、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凡属四级以下的因工伤亡事故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公司主管领导、工会、安全、技术等部门人员构成。其主要职责:
1.组织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属四级以上的重大事故调查,公司和事故单位积极配合协助上级调查组工作,做到事故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事故真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工作。
六、事故单位按规定,填写事故报表并及时报总公司安全科。事故处理完毕后,总公司将事故处理报告,按规定上报。
七、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询问和提供事故情况的,公司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公司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某酒店康乐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宾馆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和控制,在全面掌控工伤事故的同时,及时有效应对及控制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宾馆正常经营秩序,保证宾客及全体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宾馆饭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宾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报告及处理组织机构及各自职责
1. 康乐部事故报告及处理领导机构
组长:___
成员:___ ___ ___ ___ ___
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总体指挥协调工作。组织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把人员伤亡及事故损失程度控制在最低限度。监督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工作,及时审阅事故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有关监察部门。依据事故产生原因及后果,组织对事故的总结及对事故责任人和所在部门的处理工作。
2. 康乐部事故应急指挥救援机构
组长:___
成员:___ ___ ___ ___ ___
职责:根据宾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保部及事故发生部门救援小组人员,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及伤亡程度。组织警卫队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及程序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时间、地点、事故(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人姓名、电话等。
2. 一般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一般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
(一)部门安全负责人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宾馆安全生产办公室。
(二)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事故分析结论上报宾馆领导审阅,同时提出工伤审核意见,报人事部办理工伤申报事宜。人事部在未得到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意见前不得办理工伤申报手续。
(三)安全生产办公室每月统计各部门工伤事故情况汇总上报宾馆领导并备案。
3. 伤亡事故报告程序
(一)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逐级报告宾馆领导或安全生产办公室。
(二) 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宾馆领导指示,立即向国管局和海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应向海淀区特种设备检查科报告。
(三) 按程序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四) 协助国管局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事故调查人员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安全责任。
三、 组织抢救的措施
按照宾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实施救援工作。各部门分工负责,对事故现场人员及财产进行抢救,减少事故损失,降低事故影响。
(一) 事故处置组负责事故各类信息的采集、分析、汇总,提交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督促检查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保证事故应急系统的畅通。
(二) 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在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到来之前,对伤者实施止血、包扎、固定等应急抢救。同时负责指导抢救现场受伤人员等组织协调工作。
(三) 工程抢险组负责事故现场供电系统、机械设备及事故现场周边设施设备的控制、救险、隔离和防护等工作,防止事故扩大或蔓延。
(四) 物资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救援车辆、物资、器械、防护用品及伤重人员的紧急运送,应急救援及相关资金储备,抢险救护器材急购等工作。
四、 事故现场保护
由安保部及保安人员组成安全警戒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安全警戒、区域封闭、隔离疏散无关人员和保护事故现场等工作。未经事故调查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事故现场或变动现场的人证、物证和旁证材料。
五、 生产事故的调查
(一)一般工伤事故自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应结束事故调查并做出事故结论,事故结论书送交宾馆领导审阅。
(二)伤亡事故自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应结束事故调查并做出事故结论,事故结论书由事故调查人员送达宾馆领导签收。
(三)发生事故部门人员应配合事故调查人员进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所需的调查材料。
(四)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取证工作必须在海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人员的直接参与下进行。
(五)通过事故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发生经过,找出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预防措施。
六、 事故总结及责任人的处理
(一)依据伤亡事故调查人员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宾馆及国管局负责对事故的处理。
(二)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管局或宾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友谊宾馆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条款,对宾馆或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
1. 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 调查、处理伤亡事故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3.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60天。事故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4. 故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 应结合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⑵ 凡因错误指挥、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安全管理混乱、发包(出租)合同中没有安全管理内容、设施设备未按时检修或设备隐患未及时消除、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经费、新(改、扩)建项目未与主体工程“五同时”等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⑶ 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不报告又未采取必要措施、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等导致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⑷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一般采用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方法,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触犯法律的,则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事故处理应严格执行“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北京__宾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附件之一,解释权在宾馆安全生产办公室。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二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
1、操作者发现在生产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企业负责人、值班人员、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企业负责人对发生需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以公司名义报告安监等有关部门。
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或安监部门同意。
6、发生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经安监部门同意,由企业领导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划分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对干部职工进行教育。
7、企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发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并按照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根据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9、发生事故,必须按照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10、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事故,视情况按规定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11、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安监部门。
12、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等资料。
1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7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保证事故处理的真实性,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内容:
2.1发生在本矿的各类安全事故,现场人有责任及时汇报,并视事故大小按规定逐级上报。隐瞒不报,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2.2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应保护好现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救治。
2.3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2.4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本人和全公司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2.5对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要主动关心他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化解各种矛盾。
2.6对违反规章制度,盲目指挥、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8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在站场内人员伤害及火灾事故,无论等级大小,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车站站长或副站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拨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当地交警队、当地消防队、安监局报告。
二、车站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1小时内如实向局领导、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卫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队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三、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还应当补报。
四、事故经调查程序,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性质及责任明确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车站应根据责任人行为性质及后果严重性,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责任诉讼。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贵州省雷山汽车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雷山汽车站站务人员安全管理奖惩办法》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9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要求编制本制度。
一、 事故分类: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10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保证事故处理的真实性,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内容:
2.1发生在本矿的各类安全事故,现场人有责任及时汇报,并视事故大小按规定逐级上报。隐瞒不报,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2.2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应保护好现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救治。
2.3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2.4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本人和全公司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2.5对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要主动关心他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化解各种矛盾。
2.6对违反规章制度,盲目指挥、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11篇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领导。2、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工程部领导指定人员进行调查。(2)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3)发生死亡事故,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2)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5)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操作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生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8、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部门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2)重伤及以上事故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的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3、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4、 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5、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7、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8、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9、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10、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检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4)因施工、检修大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5)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6)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7)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8)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9)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管理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10)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班组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组长负责;班组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误部门负责。
3、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6)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7)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8)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工伤事故的;(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部门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科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6)物证、人证调查资料;(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10)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11)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12)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质安部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分析方法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材料。
第12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了企业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依照建筑法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以便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一、事故报告制度
1.未发生事故前,上险率达到100%。
2. 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应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人事部门或公司安委会。
3. 单位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人事部门或安全部,发生火灾应立即打119 电话报警,并报告以上部门。
4. 公司负责人、公司人事部门、安全部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后,应由公司人事部和安委会立即报告市劳动局、市公安局、社会保险局、市总工会。
5.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事故调查制度
1、积极配合调查组赶赴现场帮助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工作。
2、协助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和建议,并接受调查 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4、写出事故报告。
三、事故处理制度
在处理事故时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事故发生后:
(1)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
(3)负责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4)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负责人不查处不放过。
(5)发生事故后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四、伤亡事故统计制度伤亡事故统计是国家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进行控制的一项措施。
1、它及时反映国家行业及企业安全生产状态和形势,便于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 拟定改进措施,杜绝和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
2、通过统计数字可以比较各单位、各地区的安全工作情况,分析安全工作形势, 为制定安全管理法规提供依据。
3、事故积累的资料不仅是安全教育的宝贵材料,也为生产、设计、科研、施工清 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促进技术进步,提供基础资料。
第13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包括招用的农民工)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保险条例
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aq9007-2022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演练指南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3.1.1 轻微事故
是指造成皮肤、软组织挫伤且面积较小的伤害。
3.1.2 轻伤事故
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轻伤事故也可以表现为一般休工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3.1.3 重伤事故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 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4)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 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6) 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曲,残废的。
(7) 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 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几种情形,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3.1.4 死亡事故
指包括在劳动场地当场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同时伤亡3人或3人以上的故事是多人事故
3.2 火灾事故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3.3 资产(设备)损失事故
设备资产损失万元以上的事故。
3.4 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5 其他事故
4 职责
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
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5 管理内容要求
5.1 总则
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2 工伤事故认定
5.2.1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2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d)职工符合(1)、(2)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2.3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死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5.3 工伤事故分类
5.3.1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5.3.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a)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b)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c)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者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d)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e)眼部受伤较剧、有抢眼可能的;
f)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g)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由如和残废可能的;
h)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5.3.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5.3.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3.5 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疾病。
5.3.6 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5.4 事故的应急处理和上报
5.4.1 紧急处理
a)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医疗机构急救电话或者派专人护送伤员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置、急救过程中应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配合组织抢救。
b)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同时采取措施,稳定职工的情绪。
5.4.2 报告
a)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领导及安技部,并在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经审批后,两份与医生诊断证明一并存档,一份退回原单位保管。
b) 发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单位领导及安技部要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会。
c)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5 事故的调查处理
5.5.1 事故的调查程序
1 、轻伤事故由1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填写事故报告表。
2、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由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单位内部人员协助配合调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5.5.2 事故调查要点
a)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坏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的原始证据的安全防范措施。
b)事故事实材料搜集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
(5)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度、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c)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的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或者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5.3 证人材料搜集
a)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残骸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b)制作事故图
报告中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须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5.5.4 事故分析要点
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事故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5.5.4.1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a)不安全行为包括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个人防护用品。
(12)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b) 不安全状态包括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现场环境不良。
c) 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结构、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5)没有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d)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 事故经过
(3) 事故原因
(4)事故的责任分析
(5)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 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今后需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对规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见)。
(8)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等。
e)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有权向事故发生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14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
⑴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⑵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⑴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
⑵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⑴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⑵《重伤范围》中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①经医师诊断已成国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伤害包括: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⑦脚部伤害包括: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⑧内部伤害。如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⑨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鉴定为较重的。
⑶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
第四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⑴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⑶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⑷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事故的报告程序:
⒈记录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上报工地专职安全员报告,专职安全员上报项目经理报告。
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上报工地专职安全员,工地专职安全员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立即上报总经理、副总经理(主管生产安全)、工程部。
3.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地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上报公司领导和工程部公司领导。
4.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上报工地专职安全员或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接到报告的项目管理人员立即上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立即上报总经理、副总经理(主管生产安全)、工程部。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上报告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等有关部门。
若发生的是火灾、爆炸、食物中毒、治安事件等紧急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拨打119、110、120等急救电话。
第六条现场处理:
⑴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⑵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⑶为抢救受伤害者需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第七条事故调查:
⒈记录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项目部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工程部备案。
2.轻伤、未遂事故:由总经理指定人员组织工程部、技术质量部、企管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将调查结果向总经理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由工程部备案。
3.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由当地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项目经理部应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件及相关证人。
⑴描述事故经过的书面材料;
⑵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⑶分包方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
⑷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⑸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⑹受伤者的个人资料(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资料、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技术交底、受伤者的个人信息等);
第八条事故处理
⒈记录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项目部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2.轻伤、未遂事故:公司领导班子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3.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按政府部门批文进行处理。
第九条项目部负责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工程部督促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事故处理结案后,工程部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对事故的处理决定等。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职工的伤亡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损失,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工伤事故报告。
3.职责
各部负责制造现场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
死亡事故有综合科按规定的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4.工作程序
4.1事故的分类
4.1.1一般事故
a.轻伤事故:人员造成轻微上海或财产损坏不超过3000元的事故;
b.重伤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各种重伤事故或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按《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3号令)的规定划分。
4.2事故的报告
4.2.1如有伤亡事故发生,最先发现的人应立即向部门安全员报告,部门安全员向部长报告,部长向主管安全的经理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门、人员姓名、事故的损失程度、事故的原因分析、处理步骤等。并按照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2.2一般事故,部长必须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填写事故报告书,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送总经理和综合科。
4.2.3重大事故,由综合科按照《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3号令)的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分析,重大事故的事故报告书在7天内分送总经理和主管单位。
4.2.4劳务人员及其他相关方人员的事故报告由本单位进行报告,但应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事故原因等。
4.3事故的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由工程部根据制造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并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对伤亡者家属进行妥善安置。
各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对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
4.4事故报告的管理
发生伤亡事故后要及时、如实上报,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有延迟上报等情况,责任人应受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受到刑事处罚。
综合科对一般事故的报告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部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总经理和主管安全副经理对重大事故的报告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瞒不报或谎报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综合科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综合科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档案,按时、如实填写企业工伤事故的统计内容。
上述内容列入该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第16篇 燃气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四)事故级别的划分
1.一般事故:指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1天以上10天以下)、经济损失50元以上3000元以下,无次生灾害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10天以上)、多人事故(一次轻伤3人以上含3人)、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无次生灾害的事故。
3.恶性事故:指死亡事故、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发生着火、爆炸事故,或造成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五)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履行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职责。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七)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二、事故报告、抢险、施救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
1.报告事故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四)事故发生后,公司总经理或值班经理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组织抢险、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不得延误治疗时间。
公司承担事故救援、险情处置、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等必要费用。
(五)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图并详实标注和全面记录,采取摄影、摄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六)公司任何部门与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三、事故调查处理
(一)针对事故,公司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委托人担任。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包括安全管理人员、部门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工会组织人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二)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类别、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
(四)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事故责任的认定;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从重到轻可以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对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作出结论性意见。
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公司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对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附则
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
第17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1. 火灾事故:指因失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火灾事
故分为:重大火灾事故、, 特大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特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 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因工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
轻伤事故:受伤者损失一个工作日以内的伤害事故。
(1)重伤事故: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2)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
(4)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 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分为: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1)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重伤3-10人;财产损失3-6万元。
(2)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事故。
4. 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二. 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厂(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组织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组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拒绝。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包括事故现场检查纪律、旁证材料、影像资料、技术鉴定、化验分析材料、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 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凡属责任事故,均要追究责任。
2、事故责任者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照本厂(公司)安全责任制进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
3、凡是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劳动纪律,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根据情况轻重,分别给予责任者罚款或纪律处分。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门职工轻伤或重伤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包括安全员、班组长)扣发奖金、罚款和纪律处分: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
(2)违章指挥,强迫职工违章作业;
(3)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
(4)对已发现的隐患既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又不上报予以及时解决。
5、凡是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隐患或管理混乱而酿成重大或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追究厂领导者的责任。
6、对于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破坏、伪造现场,干扰调查工作或者嫁祸于人的,利用职权隐瞒事故、虚报情况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对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
第18篇 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
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3、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劳务公司和直管项目部共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非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4、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6、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重伤、重大事故还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8、伤亡事故发生后,隐满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集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第19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事故报告制度
1. 现场发生生产安全重伤以上事故,事故工区于1小时内报告工区项目部安质部同时报告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区项目部在一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2.施工现场一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及工区项目部安质部。工区项目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同时报告集团公司。
3.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条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 事故发生后,工区和现场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请目击人或肇事见证人签字。
2.事故调查由政府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项目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项目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的事故调查工作。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事故处理:集团公司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20篇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领导。2、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工程部领导指定人员进行调查。(2)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3)发生死亡事故,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2)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5)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操作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生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8、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部门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2)重伤及以上事故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的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3、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4、 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5、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7、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8、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9、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10、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检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4)因施工、检修大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5)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6)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7)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8)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9)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管理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10)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班组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组长负责;班组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误部门负责。
3、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6)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7)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8)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工伤事故的;(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部门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科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6)物证、人证调查资料;(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10)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11)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12)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质安部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分析方法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材料。